范文一:珙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珙府发[2002]162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以下简称村社财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村
社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国
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会计法》、《农村土地承包
法》、《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
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
督约束机制。实行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化、财务处理规范化、资
料管理档案化、群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为农村经济
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村(社)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村(社)财务管理工作。县农业局和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负责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财政监督。
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税附加,农业特
产税附加;村(社)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社)资产承包、租赁、拍卖等收入;村(社)集体企业收入;村(社)林场(含参股林场)集体部分收入;征(占)用土地费:上级部门明确村(社)支配的专项拨款和补助经费;清收的村(社)提留尾欠款;村(社)公积金、公益
金;村(社)其他集体资产。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
钱、帐分管。配备专(兼)职出纳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款。
(二)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及时缴存银行。具体
限额为200元。
(三)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做帐。按
月与会计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帐,做到帐帐、帐款相符,并搞好
凭证交接。使用市统一印制的《出纳会计凭证交接单》。
(四)村(社)集体资金属于村(社)集体所有,分和分社在银行专
存,乡(镇)农经站为村(社)代理会计。银行存款实行印鉴管理,存
入时,须盖(乡)镇农经站公章、村(社)公章、村(社)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会计私章。取款时,必须先由村(社)集体申请,说明用途和
金额,村民主理财小组(社民主理财小组)鉴章,报乡(镇)农经站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取款业务。
(五)实行“村帐乡管”的乡(镇),必须按县统一规定的核算单
位标准,进行集体资金财务核算。以村为单位设立出纳,在银行
分社开设帐户,出纳、会计分社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帐、表、册、
据、簿分社装订。
第五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社)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除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外,必须使用农业局统一监制的帐、表、册、据、簿。
(二)对重要空白凭证、单据、实行逐级专人领用回收登记制
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要逐号注销登记。
第六条 核算审批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村(社)财会人员应根据村(社)收支情况,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预(决)算方案经村(社)民主理财小组讨论,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查后,提交村级民村民代表大会(社级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二)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支出,必须按以下限额审批制度
审批后,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查,并加盖印章,方能开支。村(社)一争收支发票必须经村(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印章,方
能入帐。每次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化整为零审批。
在社级,开支在100元以下,有1-2名社员代表作经手人,
由社长审批;开支在101-500无,有2名以上社员代表作经手
人,由社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批;开支在500无以上,要交给80%以上户主到会,过半人数通过,由村委签署意见,转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乡(镇)长审批。
在村级,开支在100元以下,有1-2名村委会成员作经手
人,由村主任审批;开支在101-500元,有1名以上村委会成员作经手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批;开支在500元以上,要交给各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大会,过半人数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乡(镇)长审批。
统一使用市印制的《村社集体开支审批表》
(三)会计核算程序制度
村(社)一切收支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严禁帐外品迭座收座支,
以支抵收;健全“三帐四薄”,即总帐、明细帐、现金(存款)日记帐和财产物资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村社筹劳用工登记簿、
遗留问题登记簿等。并按规定的记帐时间和程序进行会计核算,
即出纳按月(或季)提供原始凭证(收款、付款、转帐凭证及附
件)――会计按月(或季)登记总帐、明细帐、登记簿,并编制会计
“三表一榜”(即资产负债表、往来明细表、收支明细表、公布榜),按季以全县统一的“财务公布榜”公布到各村(社)群众,各村(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公布榜回执单”上签名,乡(镇)归档备查。
第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社)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村(社)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水面等自
然资源资产;(社)集体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产;社员
筹资筹劳及其形成的公共设施;村(社)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
形成的资产;联营、股份、兼并、转让按章程协议应有的村(社)集体资产份额;村(社)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村(社)集体享受国家各种优惠及其他渠道形成的资产。村(社)集体各项资产要设立登记簿,实行专人管理。除自然资源资产外,其他资
产全部纳入会计帐内核算,要按季张榜公布各种资产状况。
(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资产,要采取切实
可行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认
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
确定无法收回款项,村级经各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大会,社级经
社员户主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报乡(镇)农经站审核,乡(镇)
长审批后核销,记入“其他支出”科目。要坚持“帐销债留”的
原则,保留催收欠款的权利,并在“遗留问题登记簿”上进行反
映和监督。若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按所造成的损失进行
赔偿。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资产的减免。
(三)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中固定资产
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等相关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和产役畜固定资产,除
必须纳入帐内核算管理外,要在“财产物资登记簿”上反映,并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村(社)集体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费、维护费提取标准,村级交各社民主
理财小组成员大会,社级交社员户主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执行。
(四)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集体成员共
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登
记和变更登记。
(五)村(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自然资源
性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发包、出租、转让、报废,村级要经各社民
主理财小组成员大会,社级要经社员户主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
报乡(镇)农经站审核,乡(镇)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审计监督制度
各级农经管理机构,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的主体,
必须做好乡镇、村、社集体单位(含集体企业和集体入股企业)资产、负责债、权益、财务收支一年一度的定期审计;村(社)农业税及附加、村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年度审计;村(社)集体耕地、荒地、茶场、林场、塘库、企业、有价证券等集体资产的使
用权和所有权转让、变更审计;村(社)集体负责人和村(社)集体企业负责人三年内任期和离任工作审计等,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的合法权益。每年收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和问题较大的,由县
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审计,其余由乡(镇)农经站审计。审计收费
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报表制度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向乡(镇)农经站及有关单位报送各类报表。
(一)月(季)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明细表、收入支
出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产物资明细表、债权债
务明细表、收入支出明细表和收益分配审批表。
(三)临时报表:按规定内容和时间需要报送的报表。
第十条 集中办公制度
乡(镇)农经站至少每月集中村(社)财务人员办公一次,实行集
中做帐。所有入帐的凭证和单据,必须符合凭证单据的“六要素”,
经过村(社)民主理财小组对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手续完整性
审查签章,交由乡(镇)农经站对其合理合法性、手续完整性等内
容进行再次审核,并加盖“已核”或“不予报销”的印章,方能
入帐。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社)财务档案管理要完整、系统,防止遗失。按规定的
不同年限保管好各种财务档案。村(社)财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
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情况。
2、村(社)人口、劳动力、土地承包等基本情况。
3、村(社)财务有关帐、表、册、据、簿,会计人员变动交接
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资料。
4、各种经济合同、农业承包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村(社)农田水利改造、道路建设等“一事一议”的的筹资
筹劳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
(二)村(社)集体财务档案必须存入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专人
负责。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村(社)会计做帐后,必须将帐簿、凭证、报表等,装订成册,分村、分社、分类存放,
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建立健全村(社)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村社档案,未经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需临时查阅
的,必须有保管人员在场,查阅后应及时归档;需借出查阅的,
要经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借条,按时归还。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制度
(一)村(社)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按月或按
季公布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帐、债权债明细帐及群众公布的帐
目。各乡(镇)农经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村(社)
开展民主理财工作。
(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
的成员,在村级由村民大会、在社级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个
理财小组5-7人构成。原则上村(社)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与同村(社)法定代表人产生时间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财
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情况;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折旧费、维
修费及“筹资筹劳”等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社管理人员工资和奖
励支付情况;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产生和执行情况;集体
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和变更情况;上级补助、捐赠及使用情
况;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的库存情况;
会计科目及其核算情况;其他群众要求检查的情况。任何人不得
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重大经济事项,在社级要交给
80%以上有经济利益的社员到会或全部户主到会、在村级要交给
80%以上的村民代表到会或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全部到会,过半
数通过,并报经乡(镇)农经站审查,乡(镇)长审批后执行。
1、计划外5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项目;
2、各种投资项目;
3、集体资产招标、发包、出租、转让等经营方式,购置和
处置重要资产,各种经济项目合同的确定和变更。
4、集体土地、林地、荒地、福利等分配人口及分配方案的
确定;
5、集体资产经营性目标(包括折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集体资产对外借用、捐赠、担保;
6、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
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员等,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分别设置总会
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业、农业社和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
取得国家财政、农业部门《村(社)财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才有资格从事村社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 村(社)财会人员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
(一)村(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社)财会人员。
(二)村(社)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离。社财务人员必须经社
员大会(或户主大会)、村财会人员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或推选产生,乡(镇)农经部门考核,乡(镇)
政府任命,报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备案。有条件的乡(镇)农经站
可以实行“村社帐乡(镇)管理”的“会计委派制”。
(三)村(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乡(镇)农经部门审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乡(镇)农经站验印存档。
(四)村(社)财会人员交接时,必须在村委会组织上,驻村乡(镇)干部到场,农经站派人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
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监交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村(社)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与审批
村(社)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
等级定为:农民经济技术员、农民经济助理技师、农民经济技师
和农民高级经济技师。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按人事职称
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村(社)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与其报酬挂
钩,每人每月职称补助标准,在总额不走过20元以内,由乡(镇)政府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社)财会人员规范化管理培训机制。
村(社)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县、乡(镇)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村(社)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
帐(科)目,以群众理解和乐意接受的方式,定期如实公开,接受
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村(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其职责;
(二)年(季)度财务计划;
(三)季度资产负债情况;
(四)季度各项收支明细情况;
(五)季度各项财产明细情况;
(六)季度债权债务明细情况;
(七)收益分配情况;
(八)农户承担的村(社)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筹集和使用等情况;
(九)水电费等收支使用情况;
(十)群众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村(社)财务应主要以“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
榜公布,其《财务公布榜》样式由县统一设定。
第二十二条 村(社)财务公开时间
(一)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批准的财务计划;
(二)每月(季)公布一次各项明细收支及代收代缴情况、债权债
务明细情况;
(三)年未公布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
益分配、农户承担村社范围内筹资筹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社)财务公开程序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经站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
(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和主管会计、会计
签字。
(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前,民主理财小组要
对公开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确保公布的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村(社)必须在群众居住集中地带,主要交通路
口等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榜)。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会制
度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人员,由乡(镇)农经站年度考核提出奖
励方案,报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
由县级农经管理机构给予乡(镇)农经站直接责任人必要处分。
(一)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上报要求核销或减免的应收款,未
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核销减免的;
(二)未按时组织村(社)财会人员集中办公的;
(三)集中办公时,财务审查不严或超限额审批的;
(四)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重大经济事项不认真审查
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村社财会人员任免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期限提前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
(七)发现平调、挪用村社集体资金行为,不及时解决或上报
的;
(八)其他财务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
情节,由乡(镇)农经站报请县级农经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分别给予乡(镇)、村(社)干部,直接责任人必要的处分。
(一)村(社)集体财务未坚持审批制度和未按照规定报销费用
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帐目的;
(三)未监督财会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和办理凭证、票据
移交手续的;
(四)应报乡(镇)农经站审查的重大经济事项而未报的;
(五)未经乡(镇)农经站批准擅自支取集体资金的;
(六)未坚持现金限额管理,未按规定专户储存集体资金和未
按时登记入帐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未使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
帐、表、册、据、簿等的;
(八)未及时准确报送合计报表的;
(九)未经同意将村、社财务档案混装的;
(十)其他财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范文二:珙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精品)
珙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珙府发,2002,162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以下简称村社财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会计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实行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化、财务处理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群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村(社)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村(社)财务管理工
作。县农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负责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财政监督。
村(社)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村(社)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社)资产承包、租赁、拍卖等收入;村(社)集体企业收入;村(社)林场(含参股林场)集体部分收入;征(占)用土地费:上级部门明确村(社)支配的专项拨款和补助经费;清收的村(社)提留尾欠款;村(社)公积金、公益金;村(社)其他集体资产。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钱、帐分管。配备专(兼)职出纳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存款。
(二)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及时缴存银行。具体限额为200元。
(三)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做帐。按月与会计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帐,做到帐帐、帐款相符,并搞好凭证交接。使用市统一印制的《出纳会计凭证交接单》。
(四)村(社)集体资金属于村(社)集体所有,分和分社在银行专存,乡(镇)农经站为村(社)代理会计。银行存款实行印鉴管理,存入时,须盖(乡)镇农经站公章、村(社)公章、村(社)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会计私章。取款时,必须先由村(社)集体申请,说明用途和金额,村民主理财小组(社民主理财小组)鉴章,报乡(镇)农经站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取款业务。
(五)实行“村帐乡管”的乡(镇),必须按县统一规定的核算单位标准,进行集体资金财务核算。以村为单位设立出纳,在银行分社开设帐户,出纳、会计分社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帐、表、册、据、簿分社装订。
第五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社)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除须使用税务部门监
制的票据外,必须使用农业局统一监制的帐、表、册、据、簿。
(二)对重要空白凭证、单据、实行逐级专人领用回收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要逐号注销登记。
第六条 核算审批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村(社)财会人员应根据村(社)收支情况,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预(决)算方案经村(社)民主理财小组讨论,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查后,提交村级民村民代表大会(社级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二)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支出,必须按以下限额审批制度审批后,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查,并加盖印章,方能开支。村(社)一争收支发票必须经村(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印章,方能入帐。每次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化整为零审批。
在社级,开支在100元以下,有1,2名社员代表作经手人,由社长审批;开支在101,500无,有2名以上社员代表作经手人,由社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批;开支在500无以上,要交给80%以上户主到会,过半人数通过,由村委签署意见,转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乡(镇)长审批。
在村级,开支在100元以下,有1,2名村委会成员作经手人,由村主任审批;开支在101,500元,有1名以上村委会成员作经手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批;开支在500元以上,要交给各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大会,过半人数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乡(镇)长审批。
统一使用市印制的《村社集体开支审批表》
(三)会计核算程序制度
村(社)一切收支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严禁帐外品迭座收座支,以支抵收;健全“三帐四薄”,即总帐、明细帐、现金(存款)日记帐和财产物资登记簿、有价证券
登记簿、村社筹劳用工登记簿、遗留问题登记簿等。并按规定的记帐时间和程序进行会计核算,即出纳按月(或季)提供原始凭证(收款、付款、转帐凭证及附件)――会计按月(或季)登记总帐、明细帐、登记簿,并编制会计“三表一榜”(即资产负债表、往来明细表、收支明细表、公布榜),按季以全县统一的“财务公布榜”公布到各村(社)群众,各村(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公布榜回执单”上签名,乡(镇)归档备查。
第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社)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村(社)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资产;(社)集体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产;社员筹资筹劳及其形成的公共设施;村(社)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形成的资产;联营、股份、兼并、转让按章程协议应有的村(社)集体资产份额;村(社)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村(社)集体享受国家各种优惠及其他渠道形成的资产。村(社)
集体各项资产要设立登记簿,实行专人管理。除自然资源资产外,其他资产全部纳入会计帐内核算,要按季张榜公布各种资产状况。
(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资产,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认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定无法收回款项,村级经各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大会,社级经社员户主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报乡(镇)农经站审核,乡(镇)长审批后核销,记入“其他支出”科目。要坚持“帐销债留”的原则,保留催收欠款的权利,并在“遗留问题登记簿”上进行反映和监督。若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按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资产的减免。
(三)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等相关制度。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
具和产役畜固定资产,除必须纳入帐内核算管理外,要在“财产物资登记簿”上反映,并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村(社)集体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费、维护费提取标准,村级交各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大会,社级交社员户主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执行。
(四)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
(五)村(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自然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发包、出租、转让、报废,村级要经各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大会,社级要经社员户主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报乡(镇)农经站审核,乡(镇)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审计监督制度
各级农经管理机构,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的主体,必须做好乡镇、村、社集体单位(含集体企业和
集体入股企业)资产、负责债、权益、财务收支一年一度的定期审计;村(社)农业税及附加、村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年度审计;村(社)集体耕地、荒地、茶场、林场、塘库、企业、有价证券等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变更审计;村(社)集体负责人和村(社)集体企业负责人三年内任期和离任工作审计等,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每年收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和问题较大的,由县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审计,其余由乡(镇)农经站审计。审计收费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报表制度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向乡(镇)农经站及有关单位报送各类报表。
(一)月(季)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明细表、收入支出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产物资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收入支出明细表和收益分配审批表。
(三)临时报表:按规定内容和时间需要报送的报表。
第十条 集中办公制度
乡(镇)农经站至少每月集中村(社)财务人员办公一次,实行集中做帐。所有入帐的凭证和单据,必须符合凭证单据的“六要素”,经过村(社)民主理财小组对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手续完整性审查签章,交由乡(镇)农经站对其合理合法性、手续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再次审核,并加盖“已核”或“不予报销”的印章,方能入帐。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社)财务档案管理要完整、系统,防止遗失。按规定的不同年限保管好各种财务档案。村(社)财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情况。
2、村(社)人口、劳动力、土地承包等基本情况。
3、村(社)财务有关帐、表、册、据、簿,会计人员变动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资料。
4、各种经济合同、农业承包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村(社)农田水利改造、道路建设等“一事一议”的的筹资筹劳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
(二)村(社)集体财务档案必须存入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村(社)会计做帐后,必须将帐簿、凭证、报表等,装订成册,分村、分社、分类存放,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建立健全村(社)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村社档案,未经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需临时查阅的,必须有保管人员在场,查阅后应及时归档;需借出查阅的,要经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借条,按时归还。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制度
(一)村(社)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按月或按季公布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帐、债权债明细帐及群众公布的帐目。各乡(镇)农经部门要定期或不
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村(社)开展民主理财工作。
(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在村级由村民大会、在社级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个理财小组5,7人构成。原则上村(社)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与同村(社)法定代表人产生时间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情况;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及“筹资筹劳”等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社管理人员工资和奖励支付情况;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产生和执行情况;集体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和变更情况;上级补助、捐赠及使用情况;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的库存情况;会计科目及其核算情况;其他群众要求检查的情况。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重大经济事项,在社级要交给80%以上有经济利益的社员到会或全部户主到会、在村级要交给80%以上的村民代表到会或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全部到会,过半数通过,并报经乡(镇)农经站审查,乡(镇)长审批后执行。
1、计划外5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项目;
2、各种投资项目;
3、集体资产招标、发包、出租、转让等经营方式,购置和处置重要资产,各种经济项目合同的确定和变更。
4、集体土地、林地、荒地、福利等分配人口及分配方案的确定;
5、集体资产经营性目标(包括折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集体资产对外借用、捐赠、担保;
6、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员等,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分别设置总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业、农业社和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
取得国家财政、农业部门《村(社)财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村社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 村(社)财会人员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
(一)村(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社)财会人员。
(二)村(社)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离。社财务人员必须经社员大会(或户主大会)、村财会人员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推选产生,乡(镇)农经部门考核,乡(镇)政府任命,报县级农经管理机构备案。有条件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实行“村社帐乡(镇)管理”的“会计委派制”。
(三)村(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乡(镇)农
经部门审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乡(镇)农经站验印存档。
(四)村(社)财会人员交接时,必须在村委会组织上,驻村乡(镇)干部到场,农经站派人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监交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村(社)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与审批
村(社)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等级定为:农民经济技术员、农民经济助理技师、农民经济技师和农民高级经济技师。资格申报条件及申报审批程序按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村(社)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与其报酬挂钩,每人每月职称补助标准,在总额不走过20元以内,由乡(镇)政府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社)财会人员规范化管理培训机制。村(社)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县、乡(镇)组织的
培训。
第四章 村(社)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帐(科)目,以群众理解和乐意接受的方式,定期如实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村(社)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其职责;
(二)年(季)度财务计划;
(三)季度资产负债情况;
(四)季度各项收支明细情况;
(五)季度各项财产明细情况;
(六)季度债权债务明细情况;
(七)收益分配情况;
(八)农户承担的村(社)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筹集和使用等情况;
(九)水电费等收支使用情况;
(十)群众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村(社)财务应主要以“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其《财务公布榜》样式由县统一设定。
第二十二条 村(社)财务公开时间
(一)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批准的财务计划;
(二)每月(季)公布一次各项明细收支及代收代缴情况、债权债务明细情况;
(三)年未公布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村社范围内筹资筹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社)财务公开程序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经站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和主管会计、会计签字。
(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前,民主理财小组要对公开的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确保公布的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村(社)必须在群众居住集中地带,主
要交通路口等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榜)。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人员,由乡(镇)农经站年度考核提出奖励方案,报乡(镇)政府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由县级农经管理机构给予乡(镇)农经站直接责任人必要处分。
(一)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上报要求核销或减免的应收款,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核销减免的;
(二)未按时组织村(社)财会人员集中办公的;
(三)集中办公时,财务审查不严或超限额审批的;
(四)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重大经济事项不认真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村社财会人员任免手续的;
(六)未按规定期限提前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
(七)发现平调、挪用村社集体资金行为,不及时解决或上报的;
(八)其他财务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由乡(镇)农经站报请县级农经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分别给予乡(镇)、村(社)干部,直接责任人必要的处分。
(一)村(社)集体财务未坚持审批制度和未按照规定报销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帐目的;
(三)未监督财会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和办理凭证、票据移交手续的;
(四)应报乡(镇)农经站审查的重大经济事项而未报的;
(五)未经乡(镇)农经站批准擅自支取集体资金的;
(六)未坚持现金限额管理,未按规定专户储存集体
资金和未按时登记入帐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未使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帐、表、册、据、簿等的;
(八)未及时准确报送合计报表的;
(九)未经同意将村、社财务档案混装的;
(十)其他财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范文三: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农办经[2006]6号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1.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2.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3.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4.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有关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及省(区、市)农经部门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抽查。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称号,收回其称号牌匾。
1.因财务问题造成农民上访,经核查属实的;
2.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或进行虚假公开的;
3.主理财小组成员未履行职责的;
4.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无法正常开展的;
5.审计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
6.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开展或未起到示范作用的。
第十七条 未经农业部批准,各级农经部门不得将“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牌匾私自授权非示范单位。
范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广利府办发?2010?4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1-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形成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格局,确保村社财务管理公开公平规范,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省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社)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理财,规范管理,财务公开。
第四条 区、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指导、管理、监督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村社账乡镇(街道)代管制度。乡镇(街道)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农村财务代管中心” -2-
统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第六条 村及以下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出纳(报帐)员1名,协助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管理本级财务。出纳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主要在职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中推选,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同意后上岗。
乡镇(街道)农村财务代管中心设主任1名,由各乡镇(街道)农经农技站站长兼任,代理会计1—2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在乡镇(街道)现有在编农经业务人员中择优聘用。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第七条 农村财务代管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负责搞好代理记帐、代理会计档案管理及会计信息服务。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年度计划应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和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以及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等。
年度财务计划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镇(街道)纪检、财政、农经管理部门要对年度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分季度对照检查,对于超预算开支的行为必须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确需超计划支出的项目,要先对年 -3-
度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条 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接受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十一条 筹集资金必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使用和管理计划,经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筹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出资人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确需举债的项目要由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及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款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制度。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属农民个人所有,用于生产生活需要。留归集体的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上级拨入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 -4-
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项目投资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比选或公开招标形式产生。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实施项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有经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民主理财小组或监督小组签署意见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或转让时,实物作价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公证机关公证,报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禁止私自将集体经济组织物资作价对外投资或转让。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实行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配备现金出纳(报帐)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
第二十条 必须到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帐户,并预留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出纳(报帐)员私章。同时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也必须预留印章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种现金、存款收支业务必须接受乡镇(街道) -5-
农经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或信用社的监督,不准多头开户和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组(社)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元;村(居委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超出库存现金最高限额时必须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结算。
第二十三条 收入的现金必须在3日内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日常开支支付现金应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 (报帐) 员专管。严禁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
第二十五条 出纳(报账)员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和有价证券登记簿,必须做到现金、存款日清月结和有价证券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积极催收各类应收款项,对偿债困难或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单位(个人),通过诉讼既无资产或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给予核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社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集 -6-
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理并明确责任,且通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资源、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要建立健全登记簿,实行每季度盘点,及时登记变动情况,保证帐实相符,按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70年,运输工具及农机具8年,电子设备及其它5年。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购入、新建、接受捐赠、改建或扩建、投入和盘盈等,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计价入帐。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外,可以采取对外招标、发包、租赁等形式经营。实行招标、发包、租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合理确定收入或租金,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扩建、改造、招标、发包、出租、转让、借用、捐赠、担保和处置,必须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50000元以上的报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加强集体林地、耕地、林木、草原、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对外出租、发包等实行公开招标,并报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7-
第八章 会计账簿和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财务代管中心按国家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分村、社设置总分类账,内部往来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实物明细账,应收、应付、借款明细账,使用规定的会计科目,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实行电算化核算、管理,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向农户和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收款和付款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市农业部门印制的《广元市村社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广元市村社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证》。对外单位的收付款业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收据》,实行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统一领购和代开制度。
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联一次性如实开具,且加盖财务公章和开票人私章或签名。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建立票据领销台账,严格执行会计票据领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报帐)员必须在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领购票据。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后的票据存根联应及时交回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登记保管。交回的存根联不得缺联少页。由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统一于每年的12月份上交区农业局核销。《非经营性收费收据》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予以核销。作废票据必须三联同时作废。对转借、转让、其他代开、丢失和私自销毁票据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
范文五: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伟平
2015年3月5日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
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资质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开展代理工作。代理工作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八条 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
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财务审批权限~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预算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变动、集体工程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开支~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生产性开支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代理会计印鉴。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经代理会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查后核销。
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
第二十七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会计报表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相关合同资料应
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
条 本办
法自2015
年5月1
日起施
行。
下面是赠送的两篇散文欣赏,可以仔细阅读,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脚下的时光
不知走过多少地方,不知看过多少风景,不知听说过多少轶事; 不知经历过多少岁月,不知邂逅过多少良人,不知变换过多少心情; 不知理想的未知是否在前路等待??????
题记:蒲公英
悠悠岁月,时间苍苍~(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在这繁花似锦的青葱岁月里,我们不断的接受新鲜的美好事物,不断的享受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高品质生活;我们总是随大流的,去跟风一些前卫潮流的思想;然而,很少有人去整理那些过往的断壁残垣~
我走过很多地方,但是同样的,我也有更多的地方没去过~
我渴望走遍地球上每一寸土地,我期许世界上每一个地方的人都善良~
从踏入社会的那一刻起,我就觉得人应该是自由的;应该去做自己喜欢的事,看自己喜欢的风景,爱自己喜欢的人;一切都那么单纯,完美~
然而,现实的世界告诉我;理想的丰满一定要遇到拥有相同理想的另一半~
我喜欢珠海,一个美丽的花园城市;我喜欢那里的天气,没有北方的寒冷;四季如春的温度感觉非常惬意,不用担心换季带来的差异~走在市区的街道上,绿化的花草树木被园丁修剪的井然有序;形态各异的花卉搭配得格外美观~尤其是除过草之后的绿地,泥土的芬芳与绿草的清新扑鼻而来,有一种身处大草原的感觉,使人心旷神怡~我时常一个人发呆,散步;看着过往的人群,车水马龙的街道;也时常去繁华的街巷,拥挤的商业中心;感觉这才是生活,正因为世界有了这么多事物的陪伴,才使我有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喜悦~
珠海的夜,很美;到处灯红酒绿,一派歌舞升平的祥和;每当夜幕降临,才是广东因有的生活的开始~溜冰场,酒吧,迪厅,大排档等等等等;我很庆幸在这里认识了很多人,他们教会了我很多,也帮助了我很多;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聚集在
一起的年轻人;我们时常出去聚会,嗨皮;但等到散场后,又回到了应有的孤寂~白天,可以去渔女,公园,九州城,免税店等等都是不错的地方~
人常说,一个时代会有一个时代的代表;而我在这个曾经为之奋斗的地方,也时常会想起曾经相识的人,走过的地方,看过的风景;有时候,听着当时的流行歌曲,也会感伤;也会自嘲一笑;还有那公车到站的粤语提醒,还有那想见却永远没见的人;一篇篇,一幕幕久久回荡在脑海;早晨的肠粉,中午的餐饭,下午的炒粉,晚上的烧烤;好像味道还回味在口中一样~人,只有在对自己真诚的人的眼里,才会感觉到亲切;而我,也着实喜欢这座城市带给我家一样的温暖感觉~
在这短暂而悠长的时光里,我成长了很多,也磨砺了很多;正是因为思想的成熟,阅历的增长,我选择了离开;去寻找属于自己的新的天地,新的开始,新的征程~
其实,无论走过多少地方;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从中得到什么~知识~阅历~思想~??????
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遇到挫折困苦,也难免会因为一些因素而错失机缘~
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艰难险阻而放弃将要来临的幸福~
也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过失而自暴自弃颓废一生~
人,应该用豁达的心态来迎接下一秒的新鲜时光;而不是沉溺在上一秒的懊恼当中~
每个人的路,都在自己的脚下;只有自己醒悟才能把未来的路走好,反之只会让错误延续到未来,从而影响以后的健康生活~
即便曾经的时光再美好,那也只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段插曲;没必要去纠结当时的愕然,愚昧~就像我,从来不对上一秒的事情产生情绪一样~
一切都是恬淡的样子,顺其自然比什么都好~
对于未来,只要真诚的去善待身边的所有;我相信,未来的时光,也该是你想象的模样~
蒲公英
2015.12.13
家乡的茶籽林
坐落在戴云山脉西麓的高才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山区丘陵满地尽是红壤土,非常适宜茶籽树的生长。高才坂种植小果油茶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远近闻名的茶籽油之乡。
家乡高才坂,一年四季茶籽林郁郁葱葱,枝繁叶茂。村头的亭后坑、银珠垄、赤土岭、牛脊崎,村尾的庵墘头、虎坪林、下淂,村庄对岸的牌匾山、坑里、墘头、下坋、坑柄里等等,山坡上,山坳里,道路边,田边地头,屋后山边,漫山遍野到处是一片连着一片的茶籽林。那里是我儿时与伙伴们捉迷藏、摘茶苞、采茶菇、捡茶籽的地方。
每当春风拂来,几场淅淅沥沥的春雨之后,唤醒沉睡了一个冬季的茶籽树林。老茶树开始发出新枝,抽出嫩芽,嫩芽吐露出嫩红嫩红的叶片,转眼间,嫩红的叶片又变成稚嫩
的绿叶。整片茶籽林绿浪涛涛,层层叠叠,在家乡群山环抱的山腰上,形成一道翠绿的屏障。清明节后,儿时的我常与伙伴们在嬉戏玩耍的同时,十分注意寻找茶籽树梢上的“茶苞”,这是一种生长在茶籽树上的果实,果熟时表面会脱去一层薄如蝉翼的白皮,淡绿色的形似胖胖的寿桃,中空,果瓤可以食用,果肉脆而汁多,清甜爽口。“茶苞”是儿时伙伴们最喜欢的果实,从茶籽树上摘下,在袖口上来回擦几下,脱去表层酥松的外皮,馋猫似地往嘴里塞,津津有味地品尝着大自然恩赐的美食,这是我与伙伴们喜欢到茶籽林玩耍的原因之一。
秋季来临,茶籽树上挂满了青色中夹杂着褐色的茶籽果,茶树枝被压弯下垂,这是村民一年的希望。全村的村民这时节荷锄上山为茶籽林锄草,将林地里各种杂草锄掉,并填埋在茶籽树头下作为有机肥,锄后的茶籽林寸草不留。这是家乡当地的传统习惯,很少采撷树上的油茶果,而是在锄得干干净净的林地上捡茶籽。村民在锄草中,时常发现茶籽林里长的一种真菌——茶树菇,菇伞灰色如碗口大,菇腿灰白色很长,采摘回家煮汤或煮米粉汤味道极其甜美。
清爽的秋风送来百花仙子的柔情蜜意,吹开了丹桂的花骨朵,让神州大地香气四溢的同时,茶籽树也毫不犹豫地绽放自己的花朵,展示自己最妖艳的容貌,一夜之间,漫山遍野的茶籽林中雪白的油茶花盛开了,白色花朵中间吐露出金黄色的花蕊,散发出沁人心脾的芬芳,茶籽林变成一片白色的花海。成群的蜜蜂“嗡嗡嗡”在花丛中飞来飞去,落在金黄色的花蕊中不知疲倦地采蜜,也为油茶花义务传授花粉,为明年茶籽树挂果立下汗马功劳。儿时,我和伙伴们像一群快乐的小蜜蜂,一头扎进茶籽林里,一边观赏着洁白娇艳的油茶花,一边折一根抽去内心的赤蕨杆当吸管,插入金黄色的花蕊中,轻轻一吸,芬芳甜美、味道香醇的花蜜便进入口中。我们小心翼翼地攀下茶树枝,如痴如醉地在一朵又一朵的油茶花中滋滋有声吮吸着花蜜,比供销社卖的硬糖粒还要甜美十倍。
到了秋高气爽的秋末,山区空气相对干燥,白天依然烈日炎炎,可夜晚却出现霜冻,昼夜温差很大。这时,茶籽树上的茶籽果由原来的青色转瞬间全部变成深褐色,已经熟透
的茶籽果一颗颗裂开大嘴,露出大嘴里油光发亮的油茶籽。阵阵秋风送爽,茶籽树梢随风摇曳,催促油茶籽快快离开树梢,洒脱地坠落在村民锄得干干净净的地板上,几天时间,茶树林的地面上便铺上一层深褐色的油茶籽。此时的茶籽林沸腾了,满怀丰收喜悦的村民,发动全村男女老幼一起上山捡收油茶籽,大家一边欢快地捡着,一边大声地说笑着,这边有母亲唤儿声,那边有青年男女对歌声,茶籽林里飘出一阵阵欢乐的笑声。这笑声就像嘹亮的集合号角,将满地的油茶籽在愉快的气氛中快速聚结起来,坚定果断地跟随村民进入农家大院。(
油茶籽从开花、授粉、结果到成熟落地,经历了秋、冬、春、夏、秋五个季节的阳光雨露,尽吸天然养分,天地精华,营养极高,是纯天然的绿色食品。村民视油茶籽为农家之宝,及时晒干,装筐储藏,等待冬闲之时送到榨油坊加工成金黄色的茶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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