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设执行董事和监事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第二章 股 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 个,其名称与住所分别如下: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事务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四)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的权利;
(五)有新增资本时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六)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义务;
(三)有以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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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
(六)有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的义务;
(七)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按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均可以书面申请成为股东,由公司记入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章程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或公司股东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转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他人之间转让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按股东出资后所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各股东按出资的股份,人民币每一元为一个表决权。
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东可以将所有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后分别投给多个候选人,或者只表决部分表决权,保留部分表决权。
在通过某一项议案时,可以将表决权全部进行表决,也可以只表决部分表决权,保留部分表决权。
在每一轮选举或每一项议案表决时,每一位股东的表决权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前款决议事项外的其他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于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把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定期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送交各股东。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首次会议应由全体股东出席始得召开,除此之外,公司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始得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
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并可以提出议案。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视为弃权。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各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表决权数额最
多的当选。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对得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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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经 理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经理壹名,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各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按获得表决权多少的先后顺序产生。如有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对得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增选或者改选监事,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与执行董事一并选举产生,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每笔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由股东会确定。但是,对外担保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股东或者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变动,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报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股东会会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其表决方法按修改章程办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通过后,对签署章程的股东、录选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在公司设立登记核准后生效,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解释,但公司股东会可以修改执行董事的解释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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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章程(执行董事、监事)
新疆XXX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共同出资组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XX(身份证:XX)
XX(身份证:XX)
XX(身份证:XX)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股东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任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会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任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每年的四月上旬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为长期。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柒份,股东各留存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
股东: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范文三:章程(执行董事监事)
新疆XXX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共同出资组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XX(身份证:XX)
XX(身份证:XX)
XX(身份证:XX)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或姓名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首期实缴
出资额
认缴出资交付期限
XX
980万元
货币
98%
0万元
2044年9月1日之前缴清
XX
10万元
货币
1%
0万元
2044年9月1日之前缴清
XXX
10万元
货币
1%
0万元
2044年9月1日之前缴清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股东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任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会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任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每年的四月上旬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营业为长期。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一式柒份,股东各留存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 股东: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范文四:法人独资(执行董事、监事)
注意:①请将划横线的部分填写完整。
②本章程中备注部分,是对企业在制定章程时的相关提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完成后,请将备注部分删除再进行打印。
邹平******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邹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邹平县**镇***村。
第三条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邹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371626********;
第五章 股东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二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股东: 邹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371626********
认缴出资额: 10 万元;
出资比例: 100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缴足。(备注:或者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
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公司类型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七章 股东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执行董事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行使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备注:股东也可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股东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于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商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用平台如实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二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备注:变更时根据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填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以上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组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从清算组成员中指定。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后,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联络人信息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经股东通过后生效。股东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股东:邹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字)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范文五:执行董事、监事任职书
执行董事、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决定:
任命 为 佛山市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聘任 为 佛山市 有限公司监事,任期为三年。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股东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经理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执行董事决定:
聘任 为 佛山市 有限公司 经理,任期为三年。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执行董事签名确认:
年 月 日
说明:
1、 根据《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如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请自行修改为“??担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把“执行董事”后的“法定代表人”删除。
2、 “股东签名”处,自然人股东的需本人签名,法人股东的盖公章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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