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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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2017-01-21 查阅次数:0次 发布人:po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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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
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
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转载自:www. 千 叶帆 文摘: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
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优先购买权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
篇二:“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合同法》(1999年版)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 《物权法》(2007年版)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4号】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四、《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年版) 第十五条房
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沪高法民一[2005]16号】 30、“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是否要求租赁合同登记?
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的立法理由已经日渐弱化,特别是大量商业租赁的存在与当初保护居民居住权的立法意图不相一致。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我们得以将两者利益予以平衡。当租赁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承租人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对抗买受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同时,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认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篇三:租赁合同中的相关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租赁合同相关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出租人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妥善保管租赁物也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保管的义务源自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是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租人的,是他人的财产在承租人手中,才产生了保管的义务。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定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何为妥善保管,在国外的法律中叫做“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意大利民法典叫做“奉行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通俗地说,就是要把该租赁物当成自己的财产加以保管。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几个内容:
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
如租的是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里,而不应露天摆放。租赁物是电脑的,在使用后关掉电源开关等等。
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
3.通知和协助
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绝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就对租赁物坐视不管,这样就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承租人如果违反该项义务,没有对租赁物妥善保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允许使用租赁物的人的行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坏的,承租人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第三人使用租赁物是经承租人许可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的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的,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产生的。从表面上看,承租人并不是租赁物的所权人,没有必要维持租赁物良好状态的义务,但是为了维护真正的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承租人的保管义务。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承租人就一
定要妥善保管租赁物,妥善保管也有利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
本条中的“妥善保管”应该理解为“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所谓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就是要像保管自己的财物一样保管出租人的租赁物。租赁物有收益能力
的,应当保持其收益能力。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除了包括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
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之外,还有以下的从属义务:
1.通知义务。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承租人的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出现了应为通知的事项。例如,租赁物出现了需要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等。(2)出租人不知
道该事项。如果出租人事实上已经知道该事项则出租人没有必要维持该事项。
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行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绝不
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就对租赁物坐视不管,这样就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2.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的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当然此种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否则承
租人有权拒绝。而且如果此种非必要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
租人进行赔偿。
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义务,没有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允许使用租赁物的人或者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行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坏的,承租人也应承担责任。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包括承租人的家属、保姆和来宾等。承租人允许
使用租赁物的人包括共用人和次承租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两条义务,一是交付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两项义务是出租人的重要义务。其他义务如维修义务、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等是这两个义务派生出来
2.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定责任,
它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租赁合同同买卖合同一样都是一种有偿合同,其合同标的都是特定的物,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要求也同样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承租人租赁财产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物的效用的瑕疵担保,即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例如,电脑能够正常地设定程序、进行文字编辑和处理以及上网使用;电冰箱能够正常地制冷起到储藏作用等等。一般来讲,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也要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合同履行的两个阶段都有要求:一是在租赁物交付时保证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具有品质完整的使用价值,使承租人能够
正常使用。二是在租赁期间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时,出租人应对其进行及时地维修,以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如不能及时予以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在承租人已尽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情
况下,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享有何种权利。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由于发生洪水,大水冲进房屋,使屋内的墙皮脱落,这种损坏是承租人难以克服的。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撞坏,经过认定承租人本人无过错,汽车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
3.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例如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现屋顶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但出租人迟迟不予维修,最后导致房屋倒塌。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修。上述前两种情况,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既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也不可归责于出租人,而出现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原则,对物的风险责任是以谁享有所有权为标准的,即所有权人承担对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法在买卖
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交付后转移至买受人的一般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多数情况下,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至少是可以支配租赁物的人,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情况,租赁物毁损、灭失了,这个风险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本法分则或者其他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思。
范文二: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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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租赁合同法
篇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用的合同类型,
房屋租赁合同看上去比较简单,合同条款也比较少,但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却时常发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订得不全面,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原来没有考虑到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1、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则要看出租方有无房屋买卖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出租方要审查承租方的咨信情况,租金支付能力,社会诚信状况。
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此点尤其对于想长期租赁的承租人来说非常重要)。
3、大型店面房统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对出租的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位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自己做生意,由此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承租方应当要求出租方对此有承诺或保证。4、有些特定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应当事前办理好报批核准登记手续。例如专业性的市场,开办单位要对外大量分别出租摊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应当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记证》,只有领了《市场登记证》方可对外招商宣传及出租,这一点也是承租人应当注意的。
5、在房屋租赁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果发生了破产、企业转制、公司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况,如何补救,承租方如不能继续租赁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
6、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否沿续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间数层数、建筑面积,房产证编号,并把房地产的规划红线图及房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还要写清楚房屋的附属设施。 有时合同中最好要标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还是用作经营场所。
三、租赁期限的起算
租赁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从房
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二种情况,考虑到承租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续,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可约定在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一般为一个月)。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标准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双方约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每年递增。
租金支付时间,由双方约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约定按年度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时间,否则,可能引起误解。
五、租赁房屋的交付
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六、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
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通常是押三付一)。
七、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八、合同中应约定,房产及其设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哪些由承租方维修。
这里应当注意,出租方对房产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当事先通知承租方,并尽可能在承租方认为合适的时间进行以保证承租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九、水、电供应
出租方应确保房产具有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承租方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水、电、通讯等各技术条件的供应。比如,作为商场或工厂用途的,供电量应不小于250kw或电容量不小于300kva。
还要约定,如上述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出租方应当在多少时间之内修复。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楼层或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出租方须确保承租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
确保承租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电梯、空调、员工盥洗室等设施。
十一、承租方在租赁的房产立面墙上做招牌、广告,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涉及到墙体、顶楼部分是出租方与其它各产权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广告位臵之前,应由出租方与其它产权人共同约定各自的广告牌位臵。
十二、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也应约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层楼的大楼,每层有五间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楼中的二间,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准备整幢大楼出卖,那么,原来的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是什么。篇二:房屋租赁合同(法人)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乙方(出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经办人:
联系方式:第一章:合同的原则、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甲乙双方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制定本
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乙方将房屋交付甲方使用、收益,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中关于乙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乙方的代理人或者乙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因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或者其他相关的合同冲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该赔偿。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的租赁物为下述房:坐
落在省 (市、县城) (街道)(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安邦保险分公司 机构营业职场作办公职场用,房屋类型为,结构为 。乙方已向甲方出示证书编号:[]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它的有效权利文书原件,其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一(此为租赁合同必备的证明文件)。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以及它们的状况见附件三。如果该房屋属于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关于公用部分的范围、大小、甲方的使用条件、义务等见附件四(包括相应的平面图)。乙方同意甲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五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附件作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向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其有权利向甲方出租该房屋(出租权),并保证该房屋不属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其它相应责任。
第七条 如果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该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转移的,乙方应该事先告知甲方,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六附在本合同后。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的,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其它相应责任。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维修、返还和续租
第一节 交付
第八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交付房屋。
第九条 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应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会同检验,并签订相应的检验凭证。
第二节 使用
第十条 甲方使用该房屋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房屋,不承担该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对房屋造成的损失。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该房屋损坏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 处放臵大小为 ,形式为 的甲方标识或广告,并协助甲方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未得到乙方许可前,甲方不在该房屋任何部分,包括外墙及公共地方悬挂、张贴广告、招牌、海报及用于公共宣传目的的物品,但甲方在该房屋内部用于进行企业内部文化宣传的除外。
第十三条 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或者允许他人存放足以造成危险的武器、弹药、火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禁品及其他危险品。但取得相应政府机关许可以及乙方同意的除外。
甲方不在室内的大堂、楼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地方堆放或者留臵杂物、垃圾,堵塞或妨害通行。
第十四条 乙方应配备灭火器材,购买火灾保险,使该房屋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对于该房屋不能达到消防要求产生的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租赁期以内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保安工作。
如甲方在租赁期间蒙受损失,经公安机
关认定是乙方保安失职所致,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安装通讯设备,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乙方或其授权的人、物业公司应该为甲方在该房屋内实施专线提供必要的通讯资源。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交房时甲方有权使用该房屋,并保证甲方的人员在租赁期间可以安全、自由、方便地出入该房屋。由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节 维修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乙方应当定期(不得少于两年一次)对该房屋进行养护,使该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对于可以归咎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水、煤、篇三:房屋租赁合同 范本 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 〔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万___千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
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
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
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
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
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
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篇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由公司统一租赁管理的各办事处及工程部所用的职工宿舍,由销售部负责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需使用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或公司认可的中介公司租赁合同),销售部负责请付房款,房屋押金必须由出租房开据收据(或个人出具收条),收据(或收条)交财务部保管,合同终止后凭收据(或收条)返还押金,押金直接交财务部冲账。
1、合同到期或因公司其他原因需终止合同,根据合同内容约定,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并达成协议后,返还剩余租金
和押金。
2、合同终止后未能返还押金的要附说明(说明由出租方出,说明扣款原因并留房主电话,经公司核实,如原因不属实费用由办事处负责人或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承担)。
3、在租赁期间由于人为原因恶意给房屋设施、物品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超出合同约定违约范围的),产生的费用由办事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范文三: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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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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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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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
理。 【解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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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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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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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
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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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当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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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属善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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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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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篇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用的合同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看上去比较简单,合同条款也比较少,但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却时常发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订得不全面,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原来没有考虑到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1、在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房产证,则要看出租方有无房屋买卖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出租方要审查承租方的咨信情况,租金支付能力,社会诚信状况。
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此点尤其对于想长期租赁的承租人来说非常重要)。
3、大型店面房统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对出租的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位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自己做生意,由此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承租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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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要求出租方对此有承诺或保证。
4、有些特定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应当事前办理好报批核准登记手续。例如专业性的市场,开办单位要对外大量分别出租摊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应当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记证》,只有领了《市场登记证》方可对外招商宣传及出租,这一点也是承租人应当注意的。
5、在房屋租赁期内,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果发生了破产、企业转制、公司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况,如何补救,承租方如不能继续租赁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
6、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否沿续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间数层数、建筑面积,房产证编号,并把房地产的规划红线图及房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还要写清楚房屋的附属设施。
有时合同中最好要标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还是用作经营场所。
三、租赁期限的起算
租赁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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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情况,考虑到承租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续,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可约定在几月几日开始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一般为一个月)。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次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标准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双方约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每年递增。
租金支付时间,由双方约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约定按年度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时间,否则,可能引起误解。
五、租赁房屋的交付
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
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六、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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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常是押三付一)。
七、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
八、合同中应约定,房产及其设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哪些由承租方维修。
这里应当注意,出租方对房产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当事先通知承租方,并尽可能在承租方认为合适的时间进行以保证承租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九、水、电供应
出租方应确保房产具有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承租方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水、电、通讯等各技术条件的供应。比如,作为商场或工厂用途的,供电量应不小于250KW或电容量不小于300KVA。
还要约定,如上述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出租方应当在多少时间之内修复。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楼层或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出租方须确保承租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确保承租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电梯、空调、员工盥洗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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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租方在租赁的房产立面墙上做招牌、广告,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涉及到墙体、顶楼部分是出租方与其它各产权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广告位臵之前,应由出租方与其它产权人共同约定各自的广告牌位臵。
十二、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也应约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层楼的大楼,每层有五间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楼中的二间,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准备整幢大楼出卖,那么,原来的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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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师范毕业生中学英语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师范毕业生中学英语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实习学校: XX省XX市第七中学 实习时间: — 指导教师: 指导班主任: 实习生: 晏玉屏 实习班级: 实习内容: 为期两个月的实习生活在不知不觉中落下了帷幕。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在大学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原来没有考虑到出的情况。为了避免纠纷的,在在签订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同律问题。律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体
1、在签订合合同时,承租方首先要查看看出租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使,如果没有房产证证,则要看出租方有无房屋屋买卖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出租方要审查承等租方的咨信情况租,租金支付能力付,社会诚信状况。
2、承租方还要审查,出租租的房产是否已经被抵押((此点尤其对于想长期租赁赁的承租人来说非常重要))。
3、大型店面房统一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对出租的房屋不拥租
有产权,只是是接受各位业主的委托统一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自己己做生意,由此发生纠纷如如何处理,在签订此类合同同时承租方应当要求出租方方对此有承诺或保证。4、、有些特定内容的房屋租赁赁合同,出租方应当事前办理好报批核准登记手续办。例如专业性。
的市场,开办办单位要对外大量分别出租租摊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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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局的规定,应当事先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领记证》,只有领了《市场登记证》方可领对对外招商宣传及出租,这一点也是承租人应当注意一的。的
5、在房屋租赁期内内,公司作为出租方如果发生了破产、发企业转制、公司歇业或被注销等情况公,,如何补救,承租方如不能能继续租赁房屋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生
6、在房屋租赁期内,承承租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可否沿续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合同,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屋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的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求写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间址数层数、建筑筑面积,房产证编号,并把把房地产的规划红线图及房房产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还要写清楚房屋的附属。设施。设 有时合同中最好要要标明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居住,还是用作经营场所。。
三、租赁期限的起算
租赁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种情况种:第一种情况,是从房屋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起 第二种情况况,考虑到承租方要对房屋屋进行装修等因素,或出租租方要办理有关报批登记手手续,租赁期间的起算时间间可约定在几月几日开始或或者合同签字后多少日开始始,从合同签订之日到正式式开始起算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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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段时间称为免租期段(一般为为一个月)。免租期内,承租方无承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装潢施工于所耗水、电费则应承所
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一次合同租赁期同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二十年。
四、租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算
年租金标准准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以双方约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每年递增。例
租金支付时间,由双方约定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约定定按年度支付时,双方应约约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时间间,否则,可能引起误解。。
五、租赁房屋的交付
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有,并签署房产交付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清
六、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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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一(通通常是押三付一)。
七、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治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哪些有有承租方承担。 并且承租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租,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索有效的税务发票以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八、、合同中应约定,房产及其其设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进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哪些由由承租方维修。
这里应当当注意,出租方对房产及设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当事事先通知承租方,并尽可能能在承租方认为合适的时间间进行以保证承租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常九九、水、电供应
出租方应确保房产具有持续的、应不不间断的、能满足承租方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水满、、电、通讯等各技术条件的的供应。比如,作为商场或或工厂用途的,供电量应不不小于250kw或电容量量不小于300kva。
还要约定,如上述技术条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或不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则出租方应当在多少时间之内修复。之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楼层或房屋用只于经营活动的于,出租方须确保承租方可根据其营业确需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确保承租方在其营业时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用公用的各通道、电梯、空调、员工盥洗室等设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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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租方在租赁的房产立面墙上做招牌、的广告广,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约,涉及到墙体、顶楼部分是出租方与其它各部
产权权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广告位臵之前在,应由出租方由与其它产权人共同同约定各自的广告牌位臵。。
十二、优先购买权,在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承租租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也应应约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方有一幢三层楼的大楼,每每层有五间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楼中的二间只,在租租赁期内,出租人准备整幢幢大楼出卖,那么,原来的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的
权,,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是什么。篇二么:房屋租赁合同((法人)
房屋租赁合同
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分 地甲方(承租方): 安邦
址:
法定代表人表(或其授权代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乙方(出租方):
地址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授):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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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第一章:合同的原则、适用范围同
第一条一 为了规范保障房屋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益,维护房屋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结合甲乙双方实际情况况,依照公平合理、诚实信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过,制定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二条二 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租赁,是指乙方将房屋交付付甲方使用、收益,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的行为方。。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四条 本合同中关于乙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权于于乙方的代理人或者乙方授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果因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同或者其他相关的合同冲突突,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该赔偿。方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租
第五条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的租赁物为致下下述房:坐
落在省 (市、县城市) (街道)(地地址)。(以下简称“该房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积安邦保险分公司安 机构营业业职场作办公职场用,房屋类型为屋,结构为 。乙方已向甲方方出示证书编号:[]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书或其它的有效权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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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原件原,其复印件为本合同附附件一(此为租赁合同必备的证明备文件)。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的。该房屋的现有装修、。
附属设施和设备以及它们的属状况见附件三。如果该房状屋属于屋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关于公用部分的范围、大小、甲方的使用大
条件、义务等见附件四义(包括相应应的平面图)。乙方同意甲甲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设定的有关事宜定,由甲、乙双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五中加以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附件作为乙方向甲意方交付该房屋和方
本合同终止止时甲方向乙方返还该房屋屋的验收依据。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其有权利向甲方出租该房屋利(出租租权),并保证该房屋不属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属屋屋:
(一)未依法登记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无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经; ;
(三)改变房屋用途((本文来自:WWw. 千千 叶 帆文摘: 房屋租赁赁合同法律规定 ), 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关未经批准的; ;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
(五)不符合公公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的
章规定的的;
(六)法律、法规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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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此引起的其它相应责任。
设设定抵押或者该房屋已被依依法第七条 如果该房屋已经
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者以其它形式限制转移的,,乙方应该事先告知甲方,,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的复复印件作为附件六附在本合合同后。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的保,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引起的由其它相应责任。。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维修、返还和续租租
第一节 交付
第八条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交付付房屋。
第九条 在房屋屋交付时,甲乙双方应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依
会同检验验,并签订相应的检验凭证证。
第二节 使用
第十条十 甲方使用该房屋获得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但租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 第十一条 甲方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用该房屋,不承担该房屋自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也不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对房屋造成的损失。因甲对方故意或者重方大过失造成该房屋损坏的该,甲方应当负责修复。负
第十二条 乙乙方同意甲方在 处放臵大大小为 ,形式为 的甲方标识或广告方,并协助甲方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在未得到在乙方许可前,甲方方不在该房屋任何部分,包包括外墙及公共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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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张贴广告、招牌、海报及及用于公共宣传目的的物品品,但甲方在该房屋内部用于进行企业内部文化宣用传的除外。传
第十三条 租赁期内租,甲方保证不在该该房屋内存放或者允许他人存放足以造成危险的武人器器、弹药、火油及其他易燃燃易爆物品、违禁品及其他危险品。但取得相应政他府机关许可以府
及乙方同意的除外。的
甲方不在室内的大堂、楼梯、通道及其的他公用地方堆放他
或者留臵杂杂物、垃圾,堵塞或妨害通行。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应配备灭火器材,购买火灾灾保险,使该房屋符合消防防规范的要求。对于该房屋屋不能达到消防要求产生的的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负相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五条 租赁期以内由乙方负负责该房屋的保安工作。如如甲方在租赁期间蒙受损失失,经公安机
关认定是乙乙方保安失职所致,乙方负责赔偿。负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安装通甲讯讯设备,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乙方或其授权的人协、物业公司应该为甲方在、该该房屋内实施专线提供必要的通讯资源。要
第十七条条 乙方保证交房时甲方有有权使用该房屋,并保证甲甲方的人员在租赁期间可以安全、自由、方便地出以入该房屋。入由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任,由乙方负责。
第三节 维修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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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常。。
乙方应当定期(不得少于两年一次少)对该房屋进行养护进,使该房屋处于正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对于于可以归咎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该房屋及其附属成设施、水、煤、篇三设:房屋租赁合屋同 范本 模板
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以):____________ _
身份证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 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联系电话电:__________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人民共和国城市人
房地产管理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赁议:
第一条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 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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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同一,该房屋附着设施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二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屋(人民币)_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万___千____百__拾 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租〕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个___日交付给甲方。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期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甲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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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办清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济,由甲方负责赔偿。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责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查,乙方应予积极协助积,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前、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担督检查。督
第九条 关于装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先
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资,除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要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甲用。用
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租
在房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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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费;
2.煤气费煤;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_; _
6.__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由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提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甲方在合同期满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责
乙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负: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承;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用;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租屋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金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法;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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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合同,需提前_____月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合
如因国家建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的。。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
有关证明文件向证______申请登记备案。申 第十五条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租_____%作为违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解释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司
第一条 本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指
房屋。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但,适用其规定。其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家、廉租住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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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适用住房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用 【解读】本条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屋,乡、村规划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屋,只要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土所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规的房屋租赁行为在的
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调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家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住房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障,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完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适
关于军产房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适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出规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建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经,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人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建屋租屋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
证或者未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的反临时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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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管理规定的临时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设,但为了促进交易交,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不定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建临时建筑,与承租人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经,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使,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前用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区,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载途内途,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的
未取得建设工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定,在性质上均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于的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不
第四条 当事人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法
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登,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确,人民法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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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的,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合,其有效性不受影响。效
若当事人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办,合同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有效。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赁,当事人请求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人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本三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
理。 【解读】按照《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房该
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场合。参照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合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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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还的损失赔偿在性的
质上属于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合同双限方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为,一方由于信赖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理费用,此外还包括丧失与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会所产生的损失,后者由于举证较为困难于,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很
由于房屋屋租赁合同管的特殊性,损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费用上,对此,本解释都有明确规有定。
出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份,在合同均第六条
有效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张,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按顺序确定履行合同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经;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立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赁合同、赔偿损失的合,依照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一房数一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在下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等的的,不在此列;(2)已经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不影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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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但可享受受优先履约权;(3)合同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的,更严格地说,是当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时
“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无同同,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读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房,,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的:(1)因不可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不,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随
出租人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任何期限限制。但当出租人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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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复,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效,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下两种通知方式:一是,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动
和承重结构构或者扩建,出租人告知承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恢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合理理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发,要求其在一定期期限内恢复原状,同时载明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内恢复原原状,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政
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强
【解读】综合《合同法》的解相相关规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定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现合同目的的;(2)出租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内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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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付房屋的;(3)3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权;(5)租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不,承租人仍有权随时时解除合同;(6)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机封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能;(7)租赁房屋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合》》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一实际履行的。实
在出现租赁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争,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符筑法》、《消防法》等法)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件
一种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解,还须具备一个具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情屋屋
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无租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的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对,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被到限制到,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善;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于的原因,承租人在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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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如,,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诉外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租人赔偿损失。
当租赁房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为房屋的所人有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终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确
有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赁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同,租赁合同无效时无,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饰,出租人同意利用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装,出租人同意利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所;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双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有(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物
合在一起形成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形,例如铺设地板砖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刷;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房
达到不可分离状态不,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定,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抽油烟机等。
按照添附理理论,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装饰装修物,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承,房屋租赁无效时,,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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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当支付相应对价相,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程
恢复原状。对于形成附合的复装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意前提下,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归;出租人不同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按分担现值损失。分
在房屋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质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出租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却未表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修,属善意添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经人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装饰装修,属恶意添附。对对于恶意添附,不论房屋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原则上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装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行
装饰装修物的现现值损失,是指附合装饰装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价值,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不能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
篇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合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相于关规定关
由公司统一租赁管管理的各办事处及工程部所所用的职工宿舍,由销售部负责与出租方签订房屋部租租赁合同,合同需使用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司(或公司认可的中介公司租或赁合同赁),销售部负责请付付房款,房屋押金必须由出出租房开据收据(或个人出出具收条),收据(或收条条)交财务部保管,合同终止后凭收据终
(或收条)返返还押金,押金直接交财务部冲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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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期或因公司其他原因需终期止合同止,根据合同内容约定定,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并并达成协议后,返还剩余租租金和押金。
2、合同终终止后未能返还押金的要附说明附(说明由出租方出,,说明扣款原因并留房主电话电,经公司核实,如原因不属实费因用由办事处负责人或工程部负责人负责责承担承)。
3、在租赁期间间由于人为原因恶意给房屋屋设施、物品造成损坏或丢丢失的(超出合同约定违约范围的约),产生的费用由由办事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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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谗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全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线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弯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伤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舆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狎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掂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蹶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肿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悸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啖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ゲ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殛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缱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轻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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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粕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腓)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拌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然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鲮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枫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姚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蛑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邸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垦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厨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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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羟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茶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季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プ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芎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婉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癖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臊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圄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跃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嬴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咿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着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祭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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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踌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窀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悉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骢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诰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熙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猢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唼 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 防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 理戏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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