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结合本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加油站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第四条、本加油站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建立健全台帐。
第五条、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夏秋冬秋工作服各一套。
第六条、一般劳动保护用品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本站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核发。
第七条、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第八条、员工在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劳保用品不随人走。
第九条、员工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换领新的劳 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
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
第十条、本站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
第十一条、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
第十二条、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 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三条、为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员工在生产岗位操作时, 必须规范穿戴、 配齐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加油站保证对特种劳保用品的检查,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兰西东龙加油站
2016年1月1日
范文二:劳动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严格劳保用品发放、领用,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引用标准
本制度参照《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提出劳保用品采购计划,行政部监督劳保用品入库质量,行政部部负责开具劳保用品领料单。
3.2 供应部门负责劳保用品采购。
3.3 仓储部门按照领料单发放劳保用品。
4 要求
4.1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执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发放范围或变更发放标准。
4.2 劳动用品的购买,由仓储部门配合安全部门提供采购计划,供应部门负责采购。采购时要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劳保用品的规定标准,未经国家法定机构鉴定合格,未标有“安鉴”标识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得采购。
4.3 劳保用品发放由行政部依据发放标准给领取人出具劳保用品领料单,到仓储部门劳保库领取。劳保员同时要把领取的物品记入劳保发放台帐和个人劳保用品领取登记证。特殊情况需用标准外的劳保用品,要经分管经理批准。
4.4 职工长期病事假,疗养或脱离生产岗位三个月以上者,应视不同情况,
停发劳保用品或顺延发放时间。
4.5 凡是岗位工种变动的员工,所在本人单位要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变更劳保用品享受标准。凡进入本公司的新职工,要持《劳保关系介绍信》到行政部办理劳保用品领取手续。
4.6 个人遗失劳保用品不再补发,员工可以 照价购买。因公严重毁坏劳保用品,由本人申请,所在车间证明,厂安全部门核实,报行政部给予补发。
4.7 职工获得劳保用品领料单后要及时库领取。当月不领取,领料单作废。
4.9 个人劳保用品领料单遗失,一律不予补发,所需部分可以照价购买。
范文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一、发放原则
1.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各科室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2. 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劳保用品领用制度,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科负责劳保用品管理工作,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工会、人事、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综合管理部及安全科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使用的物品由个人保管。
5.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实际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6.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离职学习培训(三个月以
上)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7.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8.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公司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或抵消外发数。
9.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的部门继续使用,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由新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职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0.劳保用品属日常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职工要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劳保用品,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影响使用应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办理购买补领手续。
11.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绝缘用品等,须定时检验按期报废,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为加强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1、本规定适应于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发放标准。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
4、局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
5、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经理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经理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经理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
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帐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
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基本原则
2.1 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2.1 各种劳护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必须按规定发放。
2.2 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集团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
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2.3 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用品。
3 职责
3.1 生技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 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 管理办法
4.1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4.1.1 生技部各职能班组及车间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生技部经理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4.1.2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4.1.3 如有特殊情况(如新项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的,按“4.1.1”程序进行。
4.1.4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生技部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有生技部经理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2 劳保用品的采购
4.2.1 仓管员于每月25日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调度室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
4.2.2 采购员根据采购单于每月3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4.3 劳保用品的发放
4.3.1 仓库管理员于每月5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4.3.2 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4.3.3 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4.4 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4.4.1 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劳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4.4.2 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4.4.3 进入油性车间在生产操作投料时必须带好防毒口罩,且每天要更换防毒口罩中的活性碳。在水性
车间高速分散投粉料,装、卸、领用粉料时必须戴好防尘口罩。
4.4.4 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为规范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实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约,强化管理。
第二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等,以及其它如电池、电筒、洗衣粉等,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三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且上岗工作的员工。其具体发放标准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同而相应确定。
第四条 员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员工,可按时间长短,其劳保用品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发放,员工自离岗之日起,不再享有领用劳保用品的权力。
第五条 凡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损坏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六条 对于特殊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用品、防护面罩等,使用前要严格检查有无破损、失效或影响安全,否则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第七条 属于工具类地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登高板等实行实用领退制。
第八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防护用品,如
防护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安排专人建立相应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台帐,做好劳保用品地计划、保管、发放工作。
管理办法
(1)对违反规定,出售个人劳保用品的人员出100元罚款。
(2)对工具类劳保用品要及时归还,不得挪为己用,否则,处100元罚款,并限期归还用品。
范文四: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制度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制度 AQB5.8.3-2
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制度
现行版本:A
2010-12-10发布 2010-12-10实施
通化坤茂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
目次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工作程序 5. 相关文件
1. 目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具)规定,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制定本制度,财务部、工会和安委会监督考核 3.2 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发放和使用
4.1.1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具)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4.1.2 劳动保护用品(具)是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的员工发放
4.1.3 劳动防护用品(具)由用人单位提供,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具)
4.1.4 凡在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具)待遇
4.1.5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具)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具)。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等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由安委会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4.1.6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具)待遇,员工因事(含
学习、驻外工作、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具)。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生产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具)(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4.1.7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具)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具)者为蓄意违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4.2 管理和监督
4.2.1 公司生产部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具)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具)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不得入库和发放。
4.2.2 办公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具)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生产部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4.2.3 财务部对未经生产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不与拨款和报销。
4.2.4 安委会和工会应监督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4.2.5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具)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部有权下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而引发后果的,追究办公室的
采购责任。
4.2.6 劳动防护用品(具)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生产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生产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2008)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4.3.2 着装标准
a)进入装置、车间、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室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b)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c)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d)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e)陪同外来人员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不得带其进入各生产装置。 4.4 洗理用品的管理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性于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生部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具)相同。 5. 相关文件
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2008
5.2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入标准》 劳动部(63)中劳护字第170号
5.3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表》 AQB5.8.3-D04
发放表 AQB5.8.3-D01
(具)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制度 AQB5.8.3-2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制度 AQB5.8.3-2
文件修改状态记录
范文五:劳动用品发放标准
贵广安质部【2010】027 签发人:钮刚
为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按照铁五局关于修订《职工个人劳动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
合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标准通知如下:
1、各单位在执行防护用品发放中必须加强管理工作,严格制度、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更不能以金钱代替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
2、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项目部负责,其它单位不予分散采购,建立
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入的劳保
用品需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等三证。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3、所有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各单位物资部门应建立“员工防护用品领用卡”对防护用品的领用情
况登记造册,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5、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
的)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队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队安全员或
材料员向物资部门领取补发。
6、可根据现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向安质部申请其它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 附;《员工个人劳动用品发放标准表》
1
说明:此表不含高空作业及电工作业安全带、安全绳、喷浆用防护面罩等非个人保管安全防护用品,洞内施工人员
若发防尘口罩使用期限不少于24个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配置其它防护用品时另行报告。
2
说明:此表不含高空作业及电工作业安全带、安全绳等非个人保管安全防护用品,需配置其它防护用品时,根据现
场实际情况需配置其它防护用品时另行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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