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久有时日,绝非偶然,主要原因有以下4点:
第一,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是划界问题的主要诱因。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使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互不相让,这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第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使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能够“各取所需”。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与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
第三,日本外交政策的**化。特别是小泉纯一郎上台后,任命右翼政治家中川昭一任经济产业大臣,东海问题属其管辖范围。中川大臣在东海海域划界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摆出了欲以实力对抗、好勇斗狠的架势,只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无视邻国的正当利益;只追求本国安全的绝对化,不惜将自身的安全建立在对方不安全之上。
第四,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复杂化。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调整东亚地区战略给日本“撑了腰”,日本也借机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监视与实际控制,加大对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力度,以期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捞取最大的实际利益。日本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也增加了中日两国解决争端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点:第一,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日本主张适用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国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第二,在是否拥有共同大陆架问题上存在争议。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非决定因素。
为有利于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暂时给予钓鱼岛“零效力”的办法,即在划界中暂时忽略钓鱼岛效力的办法。这不仅有利于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顺利解决,也有利于解决钓鱼岛本身的主权争议
实际上,日方始终没有明确地拒绝过中方的共同开发的提议。在政治上,共同开发也有助于维护东海地区的稳定,为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只要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将共同开发作为一个议题,通过对话协商,是可以达成临时安排协定的。
总之,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只有通过和平谈判才能得到妥善解决,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之策。
范文二: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 东日 海大 陆架划 界 题 问王
新 雨
摘
要:近几年 ,中 日东 大海陆划界架 题 引问 了起 各国泛广 注的意 中日双方也在此, 题问上 生过 不少争产议 ,且各 执词。所 以对一 此 问进题行法律的分上具析有 际实意义。 海该丰域富的石 资源油其成 为相使关国 家争夺的焦点 , 绳冲海在槽划界 中效力的问题 以及确定 中 日 双权利主张正 方性 的当核心 题问 中方。的张主是 以自然延伸原则 来划 分 日,方主张是的等距 用中间离原线 划则分本。主要文介 绍方双 不 的同主 张 及以理由 ,探讨冲 绳槽的 海律地法位,并 过借鉴通类先例来对似 此问题 从国法 际度进角行律法分 析,以 求探理合的决方解。案 关 键 词:大陆划界架 公平;原 ; 自则延伸然; 等 离中间距线
一
中东日 海大 陆 架 划界 争 议 的 来 由( )一东 海概况
、
才 是 最终 且 唯 一 标 准。 其他 标 准只是 公 平 则 原这 抽 一 原象则 具 体 的 方化 式 , 如果体 的具方式与平原则产生公突 冲,么这一那原 的则适用就失 去
东
海, 中是国三 大边 缘 海 之 ,一北 我 起 国 长 口江 北岸 到 韩国 济州 岛一线 ,与黄海毗 邻, 北东面济以州 岛、五岛列 、长岛一 崎线为界 ,南 以 广东南澳岛到 台省湾省本岛南 一端线 南同海 界为,东 至 日 琉本 群球 岛 东海的面。大积约 是 O 余7 平方万里公, 平水深在 1 均0 00 米 余最深 处, 近冲绳岛接西侧 冲(绳 槽海) ,为 约27 0 0 米 由于。其 处于交界 置 位 中 ,双日方 对 其产生 了 权 利 主 的 张 冲 。突
( 二)争端 的 核 心问题 : 冲绳 海 槽 法的 律地位
冲绳海槽 在海东陆架大边缘 ,处于琉群岛球和鱼岛之钓间,是 琉因 球海 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 成 弧的 后地 盆,大部 分度 深逾1 0 0 米 ,0大最 度深 721 6米 。冲海绳槽把中国 的鱼 台列屿和琉球群岛分钓开。 对于 冲绳槽法海地位律的议争 :是绳冲海槽能不能为成 中日 领自 土 然延 的伸界线?如分果 以可话 的 其, 在中日大 架陆 划中必分然起 至着关 重 要的作用 , 么那如它影何中响日在东海地 区大陆 的划 架呢界? 二、类似国案例分际析一北海 陆大架 西案 德、丹麦 荷兰与北在海陆架的划大问界题上 也产生了与 中 日 样 同的 执 。西争德反 对用距 等离则原来划。分为其海岸 是因 内凹的若 以,此 方法 分 划西所德 分到的大架陆域区分有限十而丹麦 与荷 。坚持 兰距等离 则原 1 9。6 9 年,此 案被交提到国 法际 院。际国法院在
“ 北大 海架陆案” 中对威海槽 挪的律 法位地 行进证明 , 终 最证论了 “ 按 应 照自然延伸 为 主.2 00海 里辅为” 的原则 。绳海冲 与挪威槽海 槽有 大的相 很性 ,似且其地而理区分效果更 为 显 明。冲海绳两槽侧的 地貌特比征威挪 海 槽两侧的 差相更 大 其两侧,不属 同于一大 架陆更 易明 。证侧西是 个一 巨大的 定的盆稳地,东侧地 运动壳 却 十 分活 跃再。 借 鉴“ 海北 大陆架 ”案 因此其作 为东,海大 架 陆的分界 线是公合平理的。 三 对 中、日 东 大海陆 架 划界 歧分 法律的 分析
( 一 ) 基本 原 :则 公 平原则
大架 陆分 划公 的平原 则是所 有 分划方 法 的基本 则。原1 495 的 年
杜鲁《门 公》 宣告称 “ :大在陆架 延 伸他至 海岸国或与邻 共国于处 同一 大 陆架的情况 ,下边界应 由美 与有 关 国国根据家公平原 予则以 确定 ”。 随后 ,许 国家多 也称宣按 照公 平原则划分 同邻 国的大陆 边界架, 如1 9 4 9年沙 特阿 拉声 伯明和 19 5 5年 伊朗大陆架律等 法 。… 于大由陆 的划 分架与 各个国家 的利益 切密相关 ,为了好更地 护维洋秩海 ,序 促海进洋 资的源 和 发展平, 大架陆的划 分须 必求追最大 度 限的平公 ,各 在划 种分方式 中 ,据不根同具体 情形 ,取择公最 平方的式。 (
)二中 间 线原 的则 适用 应 符合 公 原平 则
正了当性 。因 此,我为认中 间原则决不能线当被做际强制国规 普法 适遍 ,用分时 划需考,虑切有关情一况 ,达到以平的公果结。 前文提到 北的海大陆案 架,国际法院也否中认 了等离距原是普则遍 则的原位 ,地并明说 中,间线 则规 对只 《大 陆架公 约 》缔 国有约 束拘 力 并非 ,惯习 国际法 此。外 ,法并不院认否此则原 的便简可行 性其 ,在 适 情当形下适用的价值可否认。不是 但法院认 为,,这 并不 足以某 使 种方法 变法律规则为, 像接好采用这受种方的法果 后不 论,是各 当在 事 国不能得取一意见的情况致 ,下是还在 能被不 证明 存在“ 特 殊情 况 ”的 条件 下 都,是理所然的当国。法际院出 指,果不顾如现 实情况 硬,要 把 间线方中法用某于地理些环境 , 就那能可导致公不 。 平 以所等,离距间中法线只有在公平原 则的础上基才使用能。 ( 三)中 采日取 自然延原则更伸合公平符原 则 在 《联合国洋法公海 约》 , 中 对 陆大定架 的义规 定是: 沿 海的国 陆架大包其括领海以外其陆地依领的土全 自 然部伸 ,扩延
大到陆大边 外 缘海的区域底海床的底和 土如,果 测从领算 宽海度 的线 量基起大到边陆 外 的距缘不到离2 0 海 0里 则,扩 展到 20 0 里海的距。宽离陆架可以大 延 伸至量领海测宽的基线度量 起的3 5 海里 ,但0不得超 3过5 海里0 。 所谓 “自然 延伸 原” 则指是根 地据 学质 上 大陆架“是 家 陆地国向 海下的自 延伸 ,海然下 架 陆大和陆 ,在 态 上 和地理 上构形 成一 单个 一 ” 体的自 事然实, 而从因律法确 认 “海 底 区 域实 上际 可以被 视为沿 该国海经享有已治统 的一部权分” ,从 而所理当 然属地 沿海 国于的辖管 范 围 。 从律上讲法,自然 延伸则原是国 对家大架 陆的主权权力的 根据, 是 大 陆法架律利权基 础的。 然自延伸则考原量的是自 然地 条理对海件洋权 的利 响影,若 要追 “ 公求平原则 ” , 须必到考做量 同不国地 理家置 位自然、地貌 具体的形 ,情 不可 均 适用 单简的 一 致原则 。 在 我国 与 日本 海 大 东 架 划 分陆 问 上 题不 , 可否 认 事 的实是 冲, 海槽绳确 实 是 我大国陆 架自 延 然 伸 及 之所处 ,方日 不 可 简 以单的 中 线间原 否则认 这一 在划 界题问中 关至重 要客 观 事 实的 因此 。, 中日东海 陆大划 架界采 自取然延更符伸合公原则平。
总结 :
中
日东 海大架陆划 界题关问两乎国 经济发展 、国防安 和全治利政益 多方等面 ,方应双持秉公平 原则的界 。划 日本企 用图等 离距中间线则原 分东划更海多的海违域 了反公平原则。我 国应 捍卫我 国在海 洋发 展中 话语权 ,的坚持自然 伸延则 ,原护维我 在东国海的 应 海洋得 益权 。 作者(
单位 :山 东 大 学 )
中线间,又称 “等距 离则原 ”,的指是两 或两个 个以上海岸相 向 国 家 行进 陆大架划界 时其 每一依点均与测算 国各领海宽度的 基线最的近 点 距离 相等 线的为分界的原则 。 是但 中间线原则仅是仅人规定 的一项简便处理为则原, 并不用适 所有 况 情国,际题 的处 理问决 不能 一刀“切 ”不 ,考加 虑地适 用 一这 原则 。 果所有 如题问都用采原此 , 则定必导不公平 。此致原 适用 的则 理 合合 法基在 于础某在一形下 ,情其适是用合公符平则原的 因为公。原则 平
考参献 文:
[
1] 北 大京学法律系 国际教法研 室海. 洋 资法 汇编 [ M] 料. 京 北
人民 出版 社 , 19 47 . 830 , 6 3 .
8[ 2 ]
国际院法 国际法.院报告 [ Z] . 1 6 9 .9第 1 10 .段
[3 ]北 京大 学 法 系资律 室. 料 洋海法 [M .] 北 京: 人民出 社 版1 9
74 . 1 8 6
作
简者 介王新: 雨 (1 9 9 5.0 4)一,女 ,内蒙包古头 ,人东大学,法山,研 究方 学:公 司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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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中日东海划界案
中日东海划界案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⑥ 就冲绳海槽而言,日本认为它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足以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主张以中间线为界。不仅如此,日本在1974年1月30日同韩国签订的《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中单方面将其划定的中日假想中间线作为开发区朝向中国一侧的界限。
“中间线”与其他国际法原则的是相互冲突的:首先,中间线标准不符合专属经济区制度设立的宗旨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平划界基本原则;日本主张的实质是搞“平均主义”,明显违背了《公约》应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划界的基本原则。其次,中间线标准的主张有悖于现行国际法上通用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面积成比例”原则。
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
总的来看,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冲绳海槽的存在虽然不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唯一的决定因素,但是他作为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地貌特征,的却应该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应为划界中应考虑的关键的因素。冲绳海槽或者是作为划界的重要基础,或者是作为谈判的出发点,冲绳海槽的存在证明了日本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适用两国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他仅仅评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我们两国东海之间的权利重叠区域应该是自我国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中断——冲绳海槽到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如果按照日本现在主张所划定的中间线实际上位于真正的权利重叠区域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就否定了中国有主张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构成其领土的权利,而真是不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公平解决”的要求的。
有关海洋划界的国际法规则: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公平解决
中日两国都于1996年先后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⑧ 因此有关海洋划界问题应适用该公约的有关规定。然而,由于海洋划界问题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一个存在严重分歧的“核心问题”,为避免会议破裂,公约的有关划界条款“有意识地尽量避免含有实质性内容”。⑨ 结果,1982年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第74条和关于大陆架划界的第83条第1款都只规定,海洋划界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国际法院1985年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评论说:“《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必须达到的目标,但未设计为达到这一目标可以遵循的方法”。⑩ 然而,毫无疑问的是,海洋划界必须以获得公平结果为其最终目的,而且公平的划界结果“必须是有关国家间协议的产物”。(11) 因此,“不顾其他国家的立场,企图用单方面行动确定国际海洋边界的行为是违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12) 同时当然也是违反公约上述要求的。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习惯法
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主要是由国际法院在仲裁机构的帮助下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13) 它要求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期达到公平结果”。(14) 该规则包含三个基本规范:一是和1982年公约一样强调结果公平;二是要求适用公平原则;三是应考虑一切与划界有关的情况。就第二项基本规范而言,国际法院在其审理的第一起海洋划界案件——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就提出了一条重要的公平原则,即“协议不成时则应按照平分重叠区域的办法解决”。(15) 国际法院分庭1984年在“缅因湾案”中重申了这一原则,认为其“本质上是公平的”,(16) 强调划界的“基本标准”是“在考虑案件特殊情况的同时,对当事国向海延伸的重叠区域,原则上要加以均分。”(17) 这里的“重叠区域”指的是“权利重叠区域”,即有关各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基础所能主张的最大海域界限之间的重叠部分。对专属经济区划界而言,其“权利重叠区域”一般为有关国家从各自海岸量起200海里界限之间的重叠海域。(18) 但大陆架划界中的“权利重叠区域”比较复杂。一方面,由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19) 因
此领土自然延伸原则是沿海国对大陆架最早的权利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出现的影响,如今沿海国可以对从其海岸量起直到200海里的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而不论自然延伸是否存在,这就是所谓的“距离标准”。(20) 这一发展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基础从之前唯一的自然延伸原则变为如今的自然延伸加距离标准。就划界而言,距离标准的出现使得那些以前由于存在自然延伸的中断而不需要划界的大陆架区域如今也出现权利的重叠了,即由距离标准和自然延伸原则所引发的权利重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划界同那些完全由距离标准所引发的权利重叠或共处单一大陆架的划界是不同的,因为它需要均分的“权利重叠区域”是一国自然延伸界限和另一国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而不是从有关国家各自海岸量起的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或是两国海岸之间的区域。在划分此种大陆架边界时,为了确定是否存在自然延伸的中断以及自然延伸的界限,就必须要考虑地质和地貌因素这些“同大陆架法律制度有关”的情况。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等距离是一种便利的制图方法,适用等距离方法所画出的线就是“等距离线”,它在海岸相向的情况下一般被称作“中间线”。最早将等距离方法正式引入海洋划界的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其第6条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不能就大陆架划界达成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海岸相向国家应“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即海岸中间线),而相邻国家间的界线则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之”。很清楚,该条的意图绝非要规定一个独立的“等距离原则”,而是要规定一个受“特殊情况规则”限制的等距离规则,“即结合起来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22) “由于特殊地理结构,适用等距离规则往往产生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划界结果”,而“?特殊情况?这个条件的作用是保证公平的划界”。(23) 因此,只有当不存在“应另定界线”的特殊情况时,该规则才要求使用等距离方法划界。而且,“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一个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条约法规则,由于中日两国均未参加1958年《大陆架公约》,因此两国间划界并没有义务适用这一规则。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解决方案之我见
(一)从努力的宗旨和原则的选择上看,以和平的方法解决东海划界问题理应成为我们的首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早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管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宪章》,还是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议和宣言,都反复申明和确认了该原则。
(二)谈判协商是解决争端的唯一出路。谈判是国际法赋予所有国家确定的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法律义务。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谈判义务是一项法律原则,该原则是一切国际关系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承认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17]。(三)具体方案分析。笔者认为,争端的解决方案无非有正式划定边界线和临时安排两种: 第一,冻结资源调查、勘探及开发活动。争端所起便是因为双方在彼此有争议的区域内进行了单方面的资源调查、勘探及开发,所以,要平息争端就可以通过冻结上述行动,中日于协定期内不在重叠区域进行与海底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来实现。但这显然只能暂时保持重叠区域的平静状态,既于双方无益,也不利于东海争端的真正解决。 第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采取先开发后划界的方案。这是我国在解决有关主权、边界争端中的一贯主张,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同时,它也是受到国际法理支持的一种可选方案。北海大陆架案判决指出,在重叠海域,可“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来解决。”杰瑟普法官认为“在争议但尚未划界而又有部分领土重叠的大陆架区域,共同开发原则…更为适用。”[18]所以,在中日谈判协商过程中,日本应该搁置争议,不预设前提,以两国关系大局和东海地区稳定为重,力争东海争端的早日解决。
范文四: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
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
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
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
中方立场
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
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
日方立场
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
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中日博弈
(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
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
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
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
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
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
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
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的公平性就失去了基础"因此,日本提出的中间线不符合有关的国际法,中日东海划界只能按照!5公约6等国际法的规定,根据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
范文五:中日东海划界
中日东海油气田
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1]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388海里,日本主张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中方一直没有承认。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中方考虑到存在争议,为了维护两国关系,一直没有在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对于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议,中方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主权归我,合作开发” 是解决东海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
历史背景
早在2004年4月,中日两国就曾就海权问题进行过磋商。在当时磋商的多个问题中,中方进行了如下表述“尊重国际海洋法条约,但中国企业的开采行为完全是在中国领海内。”同时还强调了“冲之鸟岛”仅是一块岩石的立场。
日本绘制的中日东海地图
但产生东海之争的根源,是在于日本媒体的恶意炒作。2004年5月27日,《东京新闻》记者和杏林大学教授平松茂雄乘飞机对正在兴建中的中国东海“春晓”天然气开采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随后几天题为《中国在日中边界海域兴建天然气开发设施》、《日中两国间新的悬案》等报道和评论在《东京新闻》上连续刊出。其中充斥着“中国向东海扩张”、“中国企图独占东海资源”等煽动性文字。而日本大小数百家网站立即进行了转帖,结果造成日本民众在这种恶性鼓动下产生了严重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伴随着2004年足球亚洲杯,中国球迷针对日本足球队的种种不理性举动的媒体报导而迅速在全日本民众中蔓延。进尔,日本媒体开始批评小泉政府“反应迟钝”、“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一些有政治目的[2]
的政客和强硬势力也参与进来,要求小泉政府立即采取行动,“维护本国海洋权益”。
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首先,2004年6月23日,
经济产业相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平湖”和“春晓”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6月29日,中川对外表示,日本政府已经决定7月上旬派出海洋调查船前往东海海域“中间线”日本一侧进行海底资源调查。在当月举行的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李肇星部长表示,日本希望中方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遭中方拒绝,但中方同意就此问题与日方展开磋商。同月,原本参于中国东海油气田开发的美国公司突然宣布单方面退出,两国的东海纠纷正式进入前台。
外交部亚洲司司长胡正跃参加东海磋商
2004年10月25日,两国就此问题举行了事务性会谈,日方参加人员为外务省亚太局局长和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厅长,中方参加人员为外交部亚洲司司长。表面上看,两国是针对中方的东海油气田设施而进行会谈,但实际上,两国都知道这与“东海经济海域划界”问题细不可分。所以日本方面采取了“先声夺人”的手段,用“日本领土沿岸200海里”的方案代替之前一直强调的“中间线”原则 ,借此抬高价码,在谈判中争得更大的回旋余地,企图通过进一步向中国施压来迫使
”原则。可是日方新提出的“沿岸200中方同意此前日本一直单方面强调的“中间线
海里”及延伸部分,不仅大大超过了“中间线”而且将属于中国的领海以及包括福建等沿海地区的陆地也划入其中,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狮子大开口”,在中方看来,日方的要求“霸道且无理”。同时,日方还要求中国方面提供春晓油气田的具体数据,并在“中间线”日本一侧海域进行矿区设定,以及中国海洋调查船的具体活动数据。对于日方的这种态度,中国方面给予断然拒绝,这次会谈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结果。
但日本方面非但没有反思已方在会谈时采取了耍小聪明式不切实际的策略,反倒认为中方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在日本国内民族主义抬头、厌[3]
中情绪泛滥的背景下,2004年
12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宣布,在05年的预算中列入高达130亿日元的调查费,用于对海洋资源的勘探和试验性开采。此前日本经济产业省提出的预算是100亿日元,日本政府在最后时刻又追加了30亿日元,使相关经费爆涨到超过前一年度340%还多。不但要租借欧洲国家的调查船立即投入东海海域调查,而且还将自行建造8000吨级能利用地震波对地质结构进行三维立体勘测的全新海洋调查船,对争议海域进行大范围调查。而中国与韩国拥有的海调船只有2000至4000吨级。 还不只于此,针对于海洋权益问题,日本于2004年8月7日,召开了“大陆架调查与海洋资源相关省厅联络会议”,制定了“确保蕴藏着矿物资源的大陆架权益”的基本方针。此后不久,由小泉直接领导的委员会“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还出台了名为《关于划定大陆架的基本构想》的战略性文件,规定“从2004年至2009年,要投入1000亿日元,运用一切方法,达到2009年
5月底向联合国大陆架界定委员会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详细资料的目标,以达到将日本大陆架扩展到350海里的目的”。日本的“大陆架调查推进议员联盟”指出:“如果日本要求延伸大陆架范围的主张能够得到批准,那么日本的国土面积就可以扩大为目前的大约1.7倍,一跃跻身资源大国。大陆架是留给日本未来的一份非常可观的财富。” 面对日本方面的“全面总动员”,中方态度低调。中国外交部长助理沈国放就两国的领海争议召见日本驻华大使,对日本派船到两国争议海域进行海洋调查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日双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中方立场是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希望日方能够从维护两国关系大局出发,不要采取任何使事态复杂化的言行。”而小泉在其后的发言中也曾明确表示“就两国的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要把东海变成和平之海、合作之海。”
胡正跃与佐佐江贤一郎握手
2005年3月28日,中日局长级会谈首次举行,但在双方基本立场没有任何变化的前题下,会谈依然没能取得任何进展。4月1日,日本政府正式公布其调查结果,认定中方“春晓”和“断桥”两个油气田与“中间线”日方一侧的海底油气资源相连接,并借以“吸管效应”为由,认为中方油气田将会吸走本属于日方的油气资源。而在此前后,日本政府又通过了自卫队进行大规模调整的方案,将于08年前,原驻北海道的F15战术机部队转驻扎到冲绳,同时在冲绳诸岛增兵。日方宣称是为了更好的执行“日美
同盟”战略关系,但中方媒体显然认为,日方是为了东海争议和台湾问题在提前进行着军事准备。
5月30-31日,随着两国的第二轮局长级会谈再次无疾而终,日方官员和媒体开始变得“不耐烦”起来。在会谈结束的当日,日本富士电视台晚间新闻的资深节目主持人,就这样形容中方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我的东西是我的,你的东西也是我的。”如此不切实际的煽动效果只能是使日本民众的认识产生越来越大的混乱。中川昭一认为,中方是利用会谈在拖延时间,因为中方曾宣布春晓油气田将于10月正式投产,一旦中方油气田投产,日本提出让中方停止作业的要求就会撤底失败。这也正是日方急于在近期发放民间企业在东海进行“试开采”的原因。虽然下一轮会谈很快将在东京举行,但显然日本政府内一些人已经不抱太大希望,两国的矛盾面临激化。
吸管效应
当日本媒体就东海问题对国民进行着越来越频繁的“视听轰炸”和日本政府越发强硬的进行着各种明里暗里的动作之时,很多人要问,日本方面从政府到民间缘何会有如此强烈的反映,这便可提到日方就春晓等油气田所提出的“吸管效应”以及在东海问题上日方所一直单方面强调的“中间线”原则。
根据“圣地亚哥宣言”的内容规定,由领土向外延伸200海里之内,属于所有国家的排他性经济区(经济专属海域),1960年之后的《国际海洋法条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是如是规定。但中日之间的海域宽度并不足400海里,最宽处也只有360海里,所以无法完全兑现这一规定。日方借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的概念以及旧“大陆架条约”第6条的规定,认为两国在划定距离不足4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分界线时,要以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进行划分,就便是日方所强调的“中间线”原则。日方早在1982年开始,曾数次向中国方面提出了此原则,希望正式
界定两国的海洋经济专属区分界线。中方显然一直不认同日方的说法,但当时因为**访日的成功,两国关系正在进入全面发展期,日方对华的大量无偿援助和低息贷款正在源源不断的进入中国,两国的政治、经贸关系正处于后来被称之为“日中蜜月期”的良好发展阶段,为不使这种关系遭到阻碍和破坏,中方选择了回避的态度,在此问题上未给日方明确的答复,就连钓鱼岛也采用了“搁置原则”,而日本政府的理解是“中方默认了中间线原则”,这就为日后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埋下了根源。
再具体到“春晓”油气田问题,中方同样认为日本的所谓“吸管效应”是在进行挑衅。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赵利国和探查部担当经理王彦,日前在出席“日本华人教授会议”二周年纪念研讨会时是曾对“春晓”油气田问题的中方立场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说明。
中方正在进行建设的“春晓”、“天外天”、“平湖”和“断桥”四个油气田的开采位置,均在日方所强调的“日中经济海域分界中间线”的中方一侧,最近的也距“中间线”五海里,这一点日本方面也并不反对。但因为海底油气资源是连在一起,并存在流动性,所以日方担心中方在距“中间线”如此之近的距离进行开采,会将中间线日方一侧的资源“吸”过来,日方将这种情况,称之为“吸管效应”。
中间线争议
日方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与中方产生了严重的错位。就东海分界问题,中方根据国际《海洋法条约》第76条和77条,主张大陆架延伸理论,认为按中琉海沟(冲绳海沟)来为两国专属经济区分界更符合国际法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中琉海沟深度达2940米,完全符合此规定。《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所有国家可以根据大陆架的自然伸延,将专属经济海域由200海里扩大至350海里,如果是这样,那么目前日中两国所产生争议的海域均在中琉海沟西侧,全部属于中国。这一点,是日方无法容忍的说法。
日本主张的中间线示意图
赵利国说,根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精神,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中方就向日方提出在不涉及钓鱼岛主权的前题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海域的设想。直到1998年3月,中方还曾向日本提议,以有利于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为出发点,选择东海浙东凹陷和台北凹陷(包括钓鱼岛北部凹陷)的部分区域作为共同开发区,并希望与日方协商确定方案,但日方没有响应中方的提议。
2003年,中海油、中石化与美国两家公司签订的东海西湖合同完全在两国争议海域中方一侧,目的就是不希望引起争端。但日方频繁出动舰船和飞机到中方作业现场进行监视、侦察和骚扰,有时甚至进入无争议的中国海域50多公里,但中方为不使事态扩大,依然采取克制态度,但日方还是在各种场合散布所谓“吸管效应”,称中方开发活动“吸”起日本资源。由于东海未划界,说“中间线”以东就是日本的资源,这个前提是根本不
成立的。而在此基础上的“吸管效应”,在地质意义上也不存在,而且春晓气田在地质油田技术定义的含油气范围并未跨越日方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所以,中方对日本的无理要求不能接受,希望日方能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把“和平之海、合作之海”的口号落到实处。 针对中方的说法,日本外务省国际报道官千叶明在接受日本华文平面媒体《中文导报》采访时认为:中方提出共同开发,但日方坚持中间线理论。日方认为,中方希望在日本所属海域网友评论 (0)
[提要] 据日本共同社4月28日报道,日本外务省27日宣布,关于延伸大陆架的申请首次获得联合国批准。日本外务省称,此次获批的海域总面积约达31万平方公里,冲鸟礁(日方称冲之鸟岛)被列为划定大陆架的定点之一。中国一贯认为,冲鸟礁是“礁”,而非日本辩称的“岛”,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经济生活,日本无权以此设定大陆架…[您觉得日本的申请合规吗]
国际在线专稿:据日本共同社4月28日报道,日本外务省27日宣布,关于延伸大陆架的申请首次获得联合国批准。
日本外务省称,此次获批的海域总面积约达31万平方公里,冲鸟礁(日方称
冲之鸟岛)被列为划定大陆架的定点之一。日本政府称其对稀有金属的开采等充满期待,将根据国内法律加紧办理设定新大陆架的手续。
日本2008年11月以日本最南端的冲鸟礁(日方称冲之鸟岛)为由,提出大陆架延伸申请,总面积约达74万平方公里。日本政府日前宣布,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于2012年4月27日对日本外务省发出通知称,已对31万平方公里作出批准,其中包括冲鸟礁以北约1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冲鸟礁以南约25万平方公里范围尚未得出结论,其余部分驳回。
冲鸟礁位于日本以南1000多公里,退潮时东西长4.5公里、南北长1.7公里、周长11公里。涨潮时,冲鸟礁基本淹没在海水中,只有两块礁石露出水面,面积不到10平方米。
中国一贯认为,冲鸟礁是“礁”,而非日本辩称的“岛”,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经济生活,日本无权以此设定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只有岛屿才可设立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延伸阅读
日未来6年将投入60亿元建设冲鸟礁
据中新社报道,日本政府24日公布的2011年度预算案显示,日本计划在未来6年内斥资750亿日元(约合60亿元人民币)在“冲之鸟岛”(隶属东京都)建设水深8米的码头和临港道路。此计划旨在将“冲之鸟岛”建设成为海洋资源调查的基地,并保全日本的专属经济区(EEZ)。
据日本国土交通省称,在“冲之鸟岛”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建设尚属首次。针对“冲之鸟岛”问题,中国方面一直主张该岛“只不过是一块岩礁”,反对日本据此划定EEZ以及大陆架。(三秦都市报)
日本扩建东海礁石抢资源 宣布冲鸟礁为其国土
日本媒体近日宣称,日本政府决定将在日本最南端的冲鸟礁(日方称之为“冲之鸟岛”)上建设港湾和自卫队基地,这一计划预计在明年开始实施。分析人士认为,日本此举“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正目的是要争夺附近的自然资源,并以
此遏制中国。(CNR)
韩拟延伸大陆架 或与中日再起摩擦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政府决定将在今年内向联合国大陆架划界管理委员会(CLCS)提交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正式文件。报道称,韩中日围绕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论再次浮出水面。
韩国政府一位负责人3日表示,政府正在推进有关准备工作,在一切准备完毕后,计划在今年内向CLCS提交正式文件。(中国经济网)
背景:中日东海问题的由来及其历史
2006年01月10日12:45
中日边界之争从目前看来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和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上。在对东海边界问题
进行论述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此问题的由来及其历史:
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能源署公布了一项调查报告,该报告预测东海地区可能藏着大量的油气资源。虽然在这之前中日两国政府都对外宣称对东海海域拥有主权,而且也由此引发了许多纷争,但都只是一些小打小闹的动作。然而在这份报告公布后,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不断升温,开始不断的向外界宣示本国在东海的主权;另外,《联合国海洋公约》对海洋主权的划分规定也成为中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起因之一。但东海问题关键主要在东海边界如何划分的矛盾上。而且,随着中日两国在此问题上争端的日益白热化,这一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域外干涉势力也开始关注这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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