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编户齐民的读书报告
《编户齐民》读书报告
杜正胜,1944年生,台湾省高雄县人,台湾大学历史系毕业,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研究。
曾任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所长,人类学组主任,“院士”。台湾新竹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台湾当局“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顾问室顾问,“部长”。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访问学人,台北故宫博物院院长等。专长为中国先秦时期的社会史,文化史及医疗史。
杜正胜是最富争议的官员之一,历任三届“内阁”而不倒,这在走马换灯式“换血”的原民进党当局尤属难得。有人认为,杜正胜之所以能成为“政坛不倒翁”,在于屡屡出手迎合原民进党陈水扁政府的“**”动作如修改岛内教科书,策动中正纪念堂“正名”等。 尽管杜正胜在政坛上臭名昭彰,堪称陈水扁的死忠,铁杆**的丑陋政客,但在史学上,杜正胜先生仍应享有其应得的崇高地位。作为一个卓越的历史学家,杜正胜先生的一大贡献便是这本《编户齐民》。
学生不才,仅精读了此书的序及前三章,故只能结合目录给出我所认为的作者写作的基本思路。首先作者在第一章中从古籍文本,出土文物等史料来大致还原编户齐民出现的过程,认为扩大征兵的需要促使户籍制度的出现与完善,而编户又与齐民这一过程相辅相成。后在第二至第八章中,阐述因应编户齐民这一变化,在军事,地方行政,土地,法律等等方面的相应得变化。最后在第九章中通过探讨战国中除秦以外的列国失败原因——战乱不止,齐民饱受压榨,无以发展,终齐民崩溃,编户无法实施,由是败亡。进而巩固前文论述。
杜正胜先生在此书中展现了其令人仰止的史学造诣,其对一个命题令人叹服的宏观把握能力尤令人惊叹。特别是他从制度史角度来研究中国两千年传统政治格局的基础——编户齐民,令我等耳目一新,有醍醐灌顶之感。而作者在对军制,行政,土地,法律等这些看似毫不相关的领域进行鞭辟入里的疏证,实际上却是时时紧扣“编户齐民”这一命题。全书的每一章节都保持其本身独立的讨论范畴,但又各自保持紧密联系,环环相扣,最终重构了上至春秋中晚期下至秦灭亡近四百年中中国政治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
同时杜正胜先生谦虚严谨的治学态度令人感佩。而这主要体现在此书的注释上。例如作者对同一字词的考证,往往考虑多家注疏,并取其合理者,可见其逻辑的严密及治史的严谨。这点尤令我等仅凭少许片面史料便信口雌黄的黄毛小子警醒。
最后作者的用变化的眼光看待历史发展的观点堪称振聋发聩。诚如书中所言及的那样:“历史随时间之流程无时不有发展,先前的现象也可能成为后来发展的因素。与其刻意去寻找一个近静态的最早原因,何不时时注意不断衍生出来的现象?”历史并非由一个个独立的事件串联起来的,而是渐变的,犹如巍峨的山峦,不要只关注山顶那些“历史的丰碑”,也应看到山峦起伏的曼妙身姿。
虽说《编户齐民》此书对我等史学门外汉来说堪称圣经,可以我之愚见,此书仍有不足之处。最主要的不足乃是作者虽展现了其对编户齐民这一变革的宏观把握,却没有对这次变革的动因作出足够合理的解释。作者对于这次的宏大变革只给出了一个可能的原因:军事变革的需要,即扩大征兵的需要。而这显然并不能完整解释此次变革的所有变化。这点堪称此书的一大疏漏。不过这可能也与史料的缺乏,作者治学严谨有关。
读完《编户齐民》,我更深刻地理解了那句话——历史是人民所书写的。
注释:参考百度百科——杜正胜
生命科学院 李伟 09352041 生物科学系
范文二:编户齐民制度的影响
篇一:题目d058d13383c4bb4cf7ecd1f3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1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编户齐民
浅论秦汉时期编户齐民籍
编户齐民制度,始于秦国,盛行于秦汉,由于国家为有效掌握人民及相关资源,因此需要严密掌握国内户口资料,对于人民的赋税或徭役的征调才能有效执行。
秦汉时期的户籍分类已经相当细密,编户齐民籍是当时户籍中最大的一类。其内容主要包括: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五部分。秦汉政府十分重视编户齐民籍的管理,各项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乡官里吏去完成,。户籍制度的确立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秦汉帝国建立的编户齐民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杜正胜在《编户齐民》一书中阐释了与编户齐民出现
2
相关的七项制度:户籍制度、军队制度、地方行政、聚落人群、法律制度、平民爵制、以及土地权属。
1、户籍制度中包括名籍、户籍以及傅籍。名籍主要是登记个人资料,户籍是以户长为首,包括家户成员的身份资料,而傅籍是指课税赋役的标准,包含兵役和徭役,傅籍的目的显而易见是要彻底的控制人力。
2、军队制度主要是指扩大征兵。古代没有职业军人,早先是兵者必农,而农不必兵,后来兵者是农,农亦是兵。在扩大征兵的过程中,连带产生新的兵制和战术。新兵制主要包括两点:一是随车徙卒编制扩大,二是独立步兵部队建立。新战术主要是从当时各国军队、战书或秦始皇兵马俑看出,新形式的战争是以步兵为主、车骑为辅的三军联合作战。
3、地方行政制度最大的两个特点就是以军领政,闾里什伍。体现了当时相伺、相纠、相察的冷酷社会。
4、聚落人群结构主要包括血缘团体和聚落共同体。通过编户,中央实现了对农民的人身支配,但实际权力只达到县一级,古老族制的纽带使得聚落仍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一体性。
5、法律制度。封建的“法”是指国家制度,而“刑”是弥补封建政法礼制的不足。法逐渐成为刑的依据,刑变成法的手段。
6、秦人在军爵制度下塑造了全民皆兵的新社会。秦国授
3
田的目的在于扶植小农户,树立一个人民既耕作又奋战,亦农亦兵的耕战一体化社会。
7、编户齐民土地私有制。杜正胜援引许倬云观点认为,“从历史宏观的角度来看,耕者对其耕地之权属与‘编户齐民’的形成同步,逐渐确立对土地的私有权。
综上,编户齐民的负担是十分繁重的。他们既要服长达几十年的徭役,同时他们还要缴纳各种苛捐杂税,以满足统治者奢侈生活及发动战争的需要。除此之外,商人的巧取豪夺也是其沉重的负担。再加上连年战争对经济的摧残,编户齐民其实自产生不久就处于破产的边缘。后来编户齐民在秦朝的破产导致的秦的灭亡。但编户齐民并没有随着秦的灭亡退出历史舞台。相反,编户齐民借着王朝的每一次休养生息继续发展,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中流砥柱。
篇三:《编户齐民》读后感
《编户齐民》读后感
先从书的文字说起吧,这本书使用繁体字写成,这一让我们惯用简体字的同学阅读起来很是吃力,再加上文中引例众多,多为先秦时文言文,这在理解上又给我们设了一阶门槛,所以对于文中内容也只能做到知而不精,故文中若有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编户齐民》第一章题为编户齐民的出现,主要讲述了一下户籍如何编录,众民身份如何齐等之事。作者由浅入深,先
4
介绍了户籍形成和登录方式制度的问题。
名籍是记录个人资料的,而户籍记录的是合户多人的资料。周代的名籍以宫廷官员以及军队士卒为主,之所以记录这些人的个人资料,很显然是用来加强管理的,否则宫廷禁地时而多几个人,时而少几个人,军队里人员流失都不知情,岂不成笑谈了。
名籍的基本内容约有六七项,如职称、籍贯、爵位、人名、年龄、身长肤色。基本上涵盖了当时人们属性,足以拿来当做身份证明。事实上,从文中可知,当时的名籍也恰是充当着通行证的角色。说到这,我们不免猜想,验身份是怎么个方式:如每个人手中拿着自己的名籍,有关官吏那里还有存底之类的凭证,二者核对以确定此人的身份;亦或者官员只是拿对方的名籍和其本人对照,试想是对照身长肤色、估计对方年龄、或(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编户齐民制度的影响)者能从外表气质看出爵位。当然后者看来不大切合实际,因为即便是最接近现代照片作用的文字描述的“身长肤色”,在文中作者举出的例子都只能看到很简单的一点描述,比如“黑色”。那么,如果是前者,我们又会想,当时的人应该也是有一定的排序规则吧。这里把职称凡在最前,猜想他们是按职称归类的吧,要不然随便堆在一起或按其他内容分类,查找起来不是很麻烦吗。当然这些都需要史实去证明,否则就只能是空想。
5
从先秦到秦汉,名籍依其性质或用途而有不同名称:宦籍,市籍,弟子籍,游士籍。这与前面一连串的猜想看上去又挂上了钩。前面谈到名籍或者说是符传的格式以职称开始,而这里干脆就划成了官、市、弟子、游士等类别。实在让人好奇这样划分的意图是何,换言之,为何区分不同人的这样一种社会身份,正如现在的农业户与非农业户,其作用何在。如果是古人的浓厚等级思想作怪,为何不以爵位划分呢,另外在辨户籍与户籍时,作者还提到了汉代宗籍,其实这只是提到的各种“籍”之一,大致可归为。总之,名籍只代表个人,不把自己的亲属牵涉进去。户籍以户长为首,包括所有家户成员的身份资料。
接下来,作者又是以两个名词(传籍与课役)统领文章,向我们讲述与名籍关系密切的制度:课役。课役分为兵役和徭役。了解了名籍户籍可以作为护照,以便人们通行之用,但千万不要天真的认为秦汉的政府是个服务机构。事实上,他们不是在惠民,“名籍户籍在很大程度上是统治者为了更便于征发民力而实行的制度”。利用这一制度,秦政府规范人民负担和承受法律责任的标准,负不负法律责任的准绳是身高,应不应服役的区分也是身高,这里我们不讨论是不是很合理,但是这却让人联想一到现在某些车站能否购儿童票也以身高为标准,原来在很早以前的中国就已经有先例了。在名籍制度里,各项服役规定是很严格的,惩罚措施是很严
6
厉的,可见当时的统治者对民力役使的殷切,甚至让人对这种因统治者可恨的使用手段以征用民力的制度产生厌恶感。
户籍的出现的具体时间尚不知晓,但可确定在春秋中叶以后。户籍建立之初,正如前面提到以身高为标准那样,并没有明确的年龄档案。秦统一中国后,
以及汉袭秦制,便开始以年龄作为标准。比如汉朝政府征收人头税时,均以年龄为标准。
标准虽然改变,但是这种一脉相承的制度的意义或作用是不变的。传籍的目的是希望有效的掌握人力资源,以为国家役使。户籍同样如此。
所以户籍看似好事,承认更多的人的社会地位。但实际上,这种地位不是白给的,有了权利就有义务,当然未见有什么切实的权利,但义务是必须要承担的。于是,从名籍或传籍中只征家长一人之役到户籍中课役全户。
户籍创制后,著录之人的法律身份一律平等——齐民。春秋时国人和野人有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同,野人不能和国人享受同样的待遇,这就是“齐民”之前不平等的一个典例。至于齐民,还有其他原因,比如在社会等级金字塔中居于顶层的统治阶级,经过繁衍膨胀以致被统治阶级无法供养时,结果导致:一、统治阶级崩坏,二、统治阶级内部自动分化,下沉为平民,以及“公”民,“领”民的混合等等。
最后,人民身份由不齐而齐,但是在户籍制度下,人们获
7
得社会政治平等的同时却要按户籍制度的规定去服徭役(以前只针对户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以自由换取所谓的平等。
8
范文三:编户齐民
浅论秦汉时期编户齐民籍
编户齐民制度,始于秦国,盛行于秦汉,由于国家为有效掌握人民及相关资源,因此需要严密掌握国内户口资料,对于人民的赋税或徭役的征调才能有效执行。
秦汉时期的户籍分类已经相当细密,编户齐民籍是当时户籍中最大的一类。其内容主要包括: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五部分。秦汉政府十分重视编户齐民籍的管理,各项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乡官里吏去完成,。户籍制度的确立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秦汉帝国建立的编户齐民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杜正胜在《编户齐民》一书中阐释了与编户齐民出现相关的七项制度:户籍制度、军队制度、地方行政、聚落人群、法律制度、平民爵制、以及土地权属。
1、户籍制度中包括名籍、户籍以及傅籍。名籍主要是登记个人资料,户籍是以户长为首,包括家户成员的身份资料,而傅籍是指课税赋役的标准,包含兵役和徭役,傅籍的目的显而易见是要彻底的控制人力。
2、军队制度主要是指扩大征兵。古代没有职业军人,早先是兵者必农,而农不必兵,后来兵者是农,农亦是兵。在扩大征兵的过程中,连带产生新的兵制和战术。新兵制主要包括两点:一是随车徙卒编制扩大,二是独立步兵部队建立。新战术主要是从当时各国军队、战书或秦始皇兵马俑看出,新形式的战争是以步兵为主、车骑为辅的三军联合作战。
3、地方行政制度最大的两个特点就是以军领政,闾里什伍。体现了当时相伺、相纠、相察的冷酷社会。
4、聚落人群结构主要包括血缘团体和聚落共同体。通过编户,中央实现了对农民的人身支配,但实际权力只达到县一级,古老族制的纽带使得聚落仍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一体性。
5、法律制度。封建的“法”是指国家制度,而“刑”是弥补封建政法礼制的不足。法逐渐成为刑的依据,刑变成法的手段。
6、秦人在军爵制度下塑造了全民皆兵的新社会。秦国授田的目的在于扶植小农户,树立一个人民既耕作又奋战,亦农亦兵的耕战一体化社会。
7、编户齐民土地私有制。杜正胜援引许倬云观点认为,“从历史宏观的角度来看,耕者对其耕地之权属与‘编户齐民’的形成同步,逐渐确立对土地的私有权。
综上,编户齐民的负担是十分繁重的。他们既要服长达几十年的徭役,同时他们还要缴纳各种苛捐杂税,以满足统治者奢侈生活及发动战争的需要。除此之外,商人的巧取豪夺也是其沉重的负担。再加上连年战争对经济的摧残,编户齐民其实自产生不久就处于破产的边缘。后来编户齐民在秦朝的破产导致的秦的灭亡。但编户齐民并没有随着秦的灭亡退出历史舞台。相反,编户齐民借着王朝的每一次休养生息继续发展,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中流砥柱。
范文四:《编户齐民》读后感
《编户齐民》读后感
先从书的文字说起吧,这本书使用繁体字写成,这一让我们惯用简体字的同学阅读起来很是吃力,再加上文中引例众多,多为先秦时文言文,这在理解上又给我们设了一阶门槛,所以对于文中内容也只能做到知而不精,故文中若有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编户齐民》第一章题为编户齐民的出现,主要讲述了一下户籍如何编录,众民身份如何齐等之事。作者由浅入深,先介绍了户籍形成和登录方式制度的问题。
名籍是记录个人资料的,而户籍记录的是合户多人的资料。周代的名籍以宫廷官员以及军队士卒为主,之所以记录这些人的个人资料,很显然是用来加强管理的,否则宫廷禁地时而多几个人,时而少几个人,军队里人员流失都不知情,岂不成笑谈了。
名籍的基本内容约有六七项,如职称、籍贯、爵位、人名、年龄、身长肤色。基本上涵盖了当时人们属性,足以拿来当做身份证明。事实上,从文中可知,当时的名籍也恰是充当着通行证的角色。说到这,我们不免猜想,验身份是怎么个方式:如每个人手中拿着自己的名籍,有关官吏那里还有存底之类的凭证,二者核对以确定此人的身份;亦或者官员只是拿对方的名籍和其本人对照,试想是对照身长肤色、估计对方年龄、或者能从外表气质看出爵位。当然后者看来不大切合实际,因为即便是最接近现代照片作用的文字描述的“身长肤色”,在文中作者举出的例子都只能看到很简单的一点描述,比如“黑色”。那么,如果是前者,我们又会想,当时的人应该也是有一定的排序规则吧。这里把职称凡在最前,猜想他们是按职称归类的吧,要不然随便堆在一起或按其他内容分类,查找起来不是很麻烦吗。当然这些都需要史实去证明,否则就只能是空想。
从先秦到秦汉,名籍依其性质或用途而有不同名称:宦籍,市籍,弟子籍,游士籍。这与前面一连串的猜想看上去又挂上了钩。前面谈到名籍或者说是符传的格式以职称开始,而这里干脆就划成了官、市、弟子、游士等类别。实在让人好奇这样划分的意图是何,换言之,为何区分不同人的这样一种社会身份,正如现在的农业户与非农业户,其作用何在。如果是古人的浓厚等级思想作怪,为何不以爵位划分呢?另外在辨户籍与户籍时,作者还提到了汉代宗籍,其实这只是提到的各种“籍”之一,大致可归为。总之,名籍只代表个人,不把自己的亲属牵涉进去。户籍以户长为首,包括所有家户成员的身份资料。
接下来,作者又是以两个名词(传籍与课役)统领文章,向我们讲述与名籍关系密切的制度:课役。课役分为兵役和徭役。了解了名籍户籍可以作为护照,以便人们通行之用,但千万不要天真的认为秦汉的政府是个服务机构。事实上,他们不是在惠民,“名籍户籍在很大程度上是统治者为了更便于征发民力而实行的制度”。利用这一制度,秦政府规范人民负担和承受法律责任的标准,负不负法律责任的准绳是身高,应不应服役的区分也是身高,这里我们不讨论是不是很合理,但是这却让人联想一到现在某些车站能否购儿童票也以身高为标准,原来在很早以前的中国就已经有先例了。在名籍制度里,各项服役规定是很严格的,惩罚措施是很严厉的,可见当时的统治者对民力役使的殷切,甚至让人对这种因统治者可恨的使用手段以征用民力的制度产生厌恶感。
户籍的出现的具体时间尚不知晓,但可确定在春秋中叶以后。户籍建立之初,正如前面提到以身高为标准那样,并没有明确的年龄档案。秦统一中国后,
以及汉袭秦制,便开始以年龄作为标准。比如汉朝政府征收人头税时,均以年龄为标准。
标准虽然改变,但是这种一脉相承的制度的意义或作用是不变的。传籍的目的是希望有效的掌握人力资源,以为国家役使。户籍同样如此。
所以户籍看似好事,承认更多的人的社会地位。但实际上,这种地位不是白给的,有了权利就有义务,当然未见有什么切实的权利,但义务是必须要承担的。于是,从名籍或传籍中只征家长一人之役到户籍中课役全户。
户籍创制后,著录之人的法律身份一律平等——齐民。春秋时国人和野人有经济和政治上的不同,野人不能和国人享受同样的待遇,这就是“齐民”之前不平等的一个典例。至于齐民,还有其他原因,比如在社会等级金字塔中居于顶层的统治阶级,经过繁衍膨胀以致被统治阶级无法供养时,结果导致:一、统治阶级崩坏,二、统治阶级内部自动分化,下沉为平民,以及“公”民,“领”民的混合等等。
最后,人民身份由不齐而齐,但是在户籍制度下,人们获得社会政治平等的同时却要按户籍制度的规定去服徭役(以前只针对户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以自由换取所谓的平等。
范文五: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控制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1996.05.021
东岳论丛一九九六年 第五期
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控制
马 新
两汉时代,政府立足的基础是广大的农村人口,农村人口不仅是徭役所出,也是税之所出,赋之所出,至于土地和财产,意义远不如人口本身。以平帝朝为例,政府向农民征收的租税之入约为33029267.4石,按时价可折合为33亿钱;刍、稿之入分别约为33029297.4石、22019511.6石,按时价可折合为1.76亿钱;口赋、算赋与更赋合计约为65亿钱;赀算约为40亿钱,以上各项相加约为139.76亿,这应当是汉王朝向农民征收的全部直接税赋。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39.76亿钱中,可以说没有田土之征,因为汉王朝的田租与刍、稿都是“顷亩而税”,实际是以人户为单位的征收,除了40亿的赀算是财产税外,其余的均为实际上的人头税,税基是农村人口①。正因为此,两汉王朝便把统治的焦点首先集中到了农村人口中,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其管理体系中,作为编户齐民,严格控制。
一、编户齐民与严密的户籍制度
编户齐民或简称编户、齐民,可以说是汉代农民的固定称谓,这形象地反映了农民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汉书·高帝纪》云:“吕后与审食其谋曰:`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北面为臣,心常鞅鞅’。……”师古注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梅福传》称:“孔氏子孙,不免编户。”师古注曰:“列为庶人也。”汉时庶人,亦即齐民、平民,《史记·平准书》:“齐民无盖藏”注引如淳说:“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这就告诉我们,齐民的特点就是编户,所谓编户就是登录于户籍之中,如师古言:“列次名籍也。”
户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色,源于三代,但其正式成立,则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商鞅变法中的有关规定是首要标志。与新的授田制、兵役制相联系,商鞅赋予了户籍特殊的意义,他主张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②这是一种面向全民的户籍制度,这种制度对于政府的意义,商鞅十分明了,他说:“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③十三数的获取,只有严格的户籍制度才能确保。治国之首在于知民数,知民数,方可有效地征之以役,税之以赋,才可富国强兵。出身刀笔文吏的箫何,深知户籍的重要性,所以刘邦入关后,诸将纷纷争取金帛财物,萧何独收秦的律令图书,使刘邦掌握了“天下阝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④。刘邦击败项羽,统一天下后,首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重新建
立严格的户籍制度,《汉书·高帝纪》五年夏诏:“民前或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以文法辩告”就是要为脱籍亡人重新办理户籍登记,而不采取处罚措施。此后到东汉时代,政府一直实施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汉代户籍,称谓颇多,前引《高帝纪》即称“名数”,师古注谓“名数,谓户籍也”。此外,又称户版、名籍。《周礼·宫伯》郑众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汉代)乡户籍谓之户版。”称户版者,自然是因书写材料的缘故。《论语·乡党》记孔子“式负版者也”,《集解》引孔安国曰:“负版,持邦国之图籍者也。”疏云:“负谓担揭也。版,谓邦国图籍也。古未有纸,凡所书画皆于版,故云版也。”《后汉书·仲长统传》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因此,脱离户籍者,便被称为“亡命”。所谓“亡命”,《后汉书·吴汉传》注云:“命,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亡。”而没有户籍的人,自然又被称为“无名数”。有时,名籍又径称为籍,《释名·释书契》即言:“籍者,籍也,籍疏人名户口故也。”《急就篇》中也有“籍受证验问年”之句。
汉代所有的农民均须著籍,这一点殆无疑义,户籍之格式目前尚未有典型的版籍出土,只能触类旁推。
以往的文献资料中,未能留下有关户籍格式的文书资料,只有一些相关的身份说明。《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引《博物志》载:“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名。”这实际上是一则告身文书,但也可以反映当时人关于身份著录的习惯,大致是以县、里、爵、姓名、年庚为顺序。如上书《扁鹊仓公列传》即有“临淄元里公乘阳庆”、“安陵阪里公乘项处”等记载。许慎子许冲在奏上《说文解字》的表中也自称“召陵岁里公乘草莽臣冲”。
在西北出土汉简中,有相当一批有关戍卒、田卒及其家属名籍的文书,此类涉及到名籍的文书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单身卒的名籍,格式如例:《居延汉简甲乙编》:
居延甲渠第廿八燧长居延始至里大夫孟宪年卅六 □□ 五八·二 甲四二五图一九九
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公士张褒年卅 一九四·一八 图三一四
戍卒河东北里贾害年廿六 三五·二五 图五0九
田卒河南郡宛陵□□里公乘□□ 二一八·一三 图四一八
从这些名籍我们可以看出对吏卒的登录,与上引司马迁等人的身份说明十分吻合,县、里、爵、名、年庚,依次登录,前面还缀有现任身份,这也应当是当代户籍登录的基本要素。所以,汉代的户籍又叫作“名县爵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边塞吏卒名籍对于被登录人的身高、肤色,都登录在案。如《居延汉简甲编》第38简:“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四月癸卯。”附第37简:“长安有利里宋买年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这应当是为了严格控制,有利于脱逃后缉捕。西北地区在搜缉流亡时,以此为依据。《居延汉简甲乙编》第1590简这样记道:“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土亡者,县署郡县、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这与户籍登录的原则是一致的。
第二种名籍为卒家属廪名籍,是配给戍卒家属食粮的名簿。如《居延汉简甲乙编》:
妻大女君以,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执胡燧卒富风,子使女始,年十,用
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年三,用谷
一石一斗六升大。
一六一·一(甲九五五)
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燧卒王并,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
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
二0三·一三,图一六
因为这是廪给簿,所以要登录与戍卒的亲缘关系、年龄、使役情况,以确定配给标准。
第三种名籍类簿书是记载吏卒家属成员和财产的身份书,常被人引述的有二个典型的例子,一为礼忠,一为徐宗,除登录本人身份外,还登记家属、财产等项内容,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名籍文书。《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简文: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万
侯长角乐得广昌里公大婢一人二万
乘礼忠年卅 牛车二两直四千
田五顷五万
轺车一乘直万
服牛二六千,凡赀直十五万
又同上书二四·一B(甲一八一B)简文:
妻 妻
宅一区直三千 妻妻一人
三坞燧长居延西道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里公乘徐宗年五十 男同产二人 用牛二 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 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
有的学者直接把礼忠、徐宗简目为汉代户籍的代表格式,这是不妥的。在尚未发现汉代户籍的可靠原件前,我们只能根据上述文献的与简牍的资料,勾勒出汉代户籍格式的大概。
户籍登录的内容与时代变迁相关联。秦至始皇十六年,方颁布“初令男子书年”的法令,以扩大征役范围,而女子尚不必书年。西汉时期,户籍称名数、县里爵名,这应是成年男子登录的主要内容。不过,在西汉初,口赋、算赋设立之前,除男子要登录年龄外,其他人恐怕是只书县名
数即可。随着口赋、算赋的征收,所有成员亦均需登录年庚。后来,由于赀算的征收,对家庭资产的登录也成为户籍登录的一项内容。至武帝时代,汉代户籍制度臻于成熟,所包括内容应有以下几点:
1、户主:县、里、爵、姓名、年龄。
2、家内所有成员:与户主关系、姓名、年龄。
3、家庭财产及估价:奴婢、田宅、牲畜、生产工具。
另外,妻子的籍贯似也在登记内容中,《居延汉简甲乙编》二九·一(乙二三)有这样一简:“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 年廿一”,一些重点掌握的人物,恐怕还要翔实地记录其身长、肤色等。
二、人口控制的三大法律绳索
如上所述,汉代对农民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实行的,在户籍管理方面,又设置了三大绳索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政府手中。
1、案比。
案比是汉代的户口登记与核查,这是户籍管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东观汉记》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⑤《后汉书·江革传》李贤注“案比”道:“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
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汉代统一是八月案比,而且,有关案比时间的记载也的确基本上都在八月,如除上引《东观汉记》外,又有《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及三年大比”郑玄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郑众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贾公彦疏:“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亦云:“今之八月比户,赐高车鸠杖粉次”《续汉书·礼仪志》的记载与之类似:“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米是也。
者,授之以王杖,饣甫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金石萃编》卷一八收有中平三年褒扬荡阳令张迁碑,碑文曰:“八月算民,不烦于乡。”《后汉书·皇后纪序》亦言:“汉法常因八月算人。”“案比造籍”之后,各县要将案比后的户口等项数字上报郡国,郡国在九月派上计吏上报汉政府,上计之计,指计簿,如《续汉书·礼仪志》云:“计者,计簿也。”其中,户口状况是核心内容,《后汉书·光武纪》:“遣使奉计”李贤注:“计,谓庶人名籍。”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真浏览一下上述史料记载,可以发现:所谓“八月案比”,都是东汉一代的史料,所以,如果说东汉时代是八月案比,九月上计,则毫无问题,但若放之于西汉,则不免让人质疑。西汉时期有关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汉书·高帝纪》五年的记载:“八月,初为算赋。”但这里看不出案比的意思,所以如淳反以《汉仪志》“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作注。查检西汉时代史料,引入注意的是西汉的上计不是仲秋八月,而是都在春间举行。下引几条史料予以证明:班固《东都赋》:“春至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师古注:“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天汉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泰山……因受计。”《淮南子·时则》“三
月官乡”,高诱注曰:“三月料民户口,故官乡也。”官有官府、官舍之意。《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注:“官谓朝廷治事处也。”这样,“官乡”就可解释为将官府移往乡中办公。原因是三月料民户口。我们可以认为,西汉是在春间行案比之事。
汉代案比的时间西汉为春间,东汉为仲秋,案比方法概有二种:一种是集县内民众至县衙所在地,统一案验、登记,验视地点在户曹。如韦昭在《释名》中所言:“户曹,民所群聚也。”《后汉书·江革传》载:“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另一种方式是县衙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如前述“三月官乡”当为此义;又前引张迁碑言其“八月算民,不烦于乡”,深受民众称颂,应当也是因不将民集于县廷,而是下乡案验,所以下面接着写道:“随就虚落,存恤高年。”这一种方式应当是比较普遍的形式,下乡案验,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核实人户,另一方面可以同时进行家赀估定,何乐而不为?
2.脱籍与迁徙的禁限。
脱籍者,也就是所谓无名数者。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这是汉王朝所严令禁止的。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丞相万石君“请以兴徙四十万口”,武帝不允,掾属甚至劝石庆引咎自决⑥。可见,流民,尤其是脱籍者对汉王朝的影响。
西汉建立后,萧何所定《九章律》就是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厩、户”三篇,虽其户律不存,但汉承秦制,由秦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窥见一斑。云梦秦简中有题为《傅律》者:“匿敖童及占疒(癃)不审,曲、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西”有《游士律》,规定出外游历必须持符;还有《法律仓(迁)之。
答问》“何谓匿户”条云:“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医殳(也)。”《史记·商君列传》亦云:“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从后世的《唐律疏议·户婚律》中也可反馈出汉户律的大概:“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户婚律。隋唐循而不改。”唐律明文规定:农民不得随意脱籍,有脱籍者,家长代过,《唐律疏议·户婚律》:“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汉代的规定只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为了制止农民脱籍,汉代专门设有“流民法”和“舍匿法”。“流民法”设于武帝时,《汉书·石奋传》:“惟吏多私,征求无已。去者便,居者扰,故为流民法,以禁重赋。”《汉书补注》引刘敝言:“此言以流民多少,课吏殿最。”汉政府设立流民法,想以此禁止地方官吏对农民的压榨、勒索,以解决人口流失问题。因此,汉代地方官的主要政绩之一便是户口增多,流民减少。
“舍匿法”又称“首匿相坐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不许容留脱籍流亡人口,“及舍匿者,论皆有法”⑦。梁统曾称:“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征隐匿。”⑧这里的“豪杰犯禁”,主要就是指他们容留脱籍人口,所以武帝要以首匿之科,严惩隐匿。“知从”,据李贤注“谓见知故纵”,实际上也包括对脱籍人口的不举报。《汉书·王子侯表第三上》有这样一条记载:“元鼎五年,侯圣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曰:“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
杀人也。”可见,使用无户籍者为庸保,本身就构成了知从之罪。
当然,汉王朝也并不是不许人口流动,只要经过批准,手续齐备,还是可以迁徙与外出周游的。但按规定,手续十分严格。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中有这样的简文:
永始五年闫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 十五·十九
建平五年八月戊,□□□□广明啬夫宏、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延都亭部,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简背面)放行 五0五·三七从以上两份简文可以看出,里中居民如要迁徙他处或外出办事,必须先到乡政府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要交清更赋、无官狱徭役在身,然后再由乡啬夫拟定文书,批转加案转移所去县府或关卡。迁移者更需由移所批准更籍“放行”后,方可迁行。当然,政府特别批准的移民不在此限。
一些临时离开原籍、外出游历或从事其他活动者,也要经过批准,并办理户籍证明手续,《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曾记仓公淳于意答文王文:“文王病时,臣意家贫,欲为人治病,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数,左右不修家生,出行游国中问善为方数者事之久矣。”其中的“移民数”,王毓铨先生认为就是谒告乡吏取得出游的符传一类的证件⑨,即户籍证明,这种解释比较合理恰当。
3、什伍连坐与经济连带责任。
什伍相连,由来其久,其成熟则是在商鞅时代,《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索隐》云:“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商鞅的什伍连坐在秦代已贯彻于法律,如云梦秦简中即有多处有关什伍连坐的法律条文及实施原则、规定。如《傅律》中规定:如果申报年龄不属实,除对申报本人予以“赀二甲”的惩罚外,还要“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汉朝建立后,继承了这套什伍连坐制度,而且更加严密地把它与户籍管理扣在了一起,因此,徐斡在感叹乱君之政时,则把“户口漏于国版”,与“夫家脱于联伍”并提,并且认为若出现这种情况,则会“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汉王朝不仅继承了商鞅所制定的一家有罪、什伍并罚的刑罚原则,而且还追加了一系列经济连带责任的处罚,后者对农民的影响尤其巨大。
汉代的什伍组织,《盐铁论·周秦》云:“自关内以下,比地相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同。”《续汉书·百官志》说得更清楚:“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立十家,伍立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相监官。”这里,恶事的概念十分宽泛,举凡不合乎封建政府法令、规范、道德等等,都为恶事,对恶事,有刑事处罚性质的连坐,这一点与商鞅相类。如《淮南子·泰族训》言:“使民居处相司,有罪相觉,于以举奸,非不掇也。”《盐铁论·申韩》亦云:“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
此外,汉代的经济连带责任更是骇人听闻,其主要内容就是什伍之内,若有随意脱亡者,不管告发与不告发,其所应负担的经济义务却要由其他人户负担。这样就出现了“去者便,居者忧”的情况,形成上述“一人有罪,州里惊骇,十家奔亡”的局面,这样,势必造成愈演愈烈的流民
潮,增加“无名数”(脱籍)的数量。当脱亡人户较少时,这种经济连带责任或许能起到一点控制作用,但当流亡日多之时,这一作法只能是扬汤止沸。“流民愈多,计文不改”10所造成的后果,《盐铁论·未通》中文学们说得十分清楚:“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
两汉防不胜防的流亡人口,固然与自然灾害、横征暴敛有关,但这种什伍相连的经济连带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肇事者。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人口对于两汉王朝的关系已昭然若揭。就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而言,政府对于农村人口的关系可以分为三大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初唐、中唐至明清。第一阶段可以说是注重人口本身控制的时期;第二阶段可以说是人口与土地控制并重,以人口为主;第三阶段可以说也是土地与人口并重,但以土地为主。其分界线是均田制下的租庸调与两税法。与之相应,农民与政府的关系似乎是一种日渐宽松的进程。两汉农民还强烈地依附于政府,在政府的严密控制下;中唐以后,农民有了较多的“自由”,特别是清朝的“摊丁入亩”之后,更是如此。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与这一历史发展轨迹相对应的,还有一个相悖的座标体系,这就是农民的社会地位。在农民被政府严密控制之时,正是其拥有较高社会地位之时。当然,这里的较高,只是相对于后世而言,后世农民虽然逐渐被解除了一些政府直接控制的枷锁,但较之两汉农民而言,他们也失去了一些昔日的光彩与地位,这恐怕就是历史之所以为历史吧,我们无法象孔夫子那样一言一蔽之,只能在这纵横交错的叉港中认真求索,揭示历史的本来面目。
注释:
①以上均参见拙文《汉代赋役制度计量研究》,载《文史哲》1994年增刊。
②《商君书·境内》。
③《商君书·去强》。
④《史记·萧相国世家》。
⑤《后汉书·安帝纪》引。
⑥10《汉书·石奋传》。
⑦《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⑧《后汉书·梁统传》。
⑨参见王毓铨《莱芜集》第55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系
责任编辑:翁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