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的历史考察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
的历史考察
第3期
2011年6月
阅江学刊
YuejiangAcademicJournal
No.3
Jun.201l
?
本刊特稿?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
解决民生问题的历史考察
林祖华
(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002)
摘要:一个国家,政党,其前途命运取决于民心向背.民心向背的关键在于能否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即解决好民生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前30年里,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生
问题上有曲折有反复;改革开放至今的30多年里,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切实保障民
生,极力改善民生,使中国走上了强国富民之路.回溯历史,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生问题
的实践道路上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其经验教训可概括为四条:必须始终从
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不动摇;必须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必须始终坚持主
要依
靠制度和法律来解决民生问题.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民生问题;历史考察 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ISSN1674-7089(2011)03-0012-07
民生问题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始终是关系 社会稳定和统治阶级命运的根本问题,只不过在 不同历史时期,民生问题的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 以及解决的方式不同而已.新中国成立以来,中 国共产党对于民生问题在指导思想上有过反复, 在实践上也有过曲折,考察中国共产党对于民生 问题的态度和做法,总结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 题的经验和教训,这对于中共十七大报告所提出 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 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新中国60年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的 历史轨迹
唯有剖析历史,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才能更清 晰地看待历史;唯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思想 路线,坚持辩证法的科学分析方法,才能正确认识 历史与现实.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将新中国6o 年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1949年到1978年为第一 个阶段,从1979年至今为第二阶段.前30年发展 曲折,历经磨难;后30年勇于创新,开拓前行.在 对待民生问题上,前30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民生 收稿日期:2010—04—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的
历史考察与经验研
究"(10YJA71003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科项目"中共解决民生问题历史经验研究
"(08SJB7100012)
作者简介:林祖华,男,江苏海门人,博士,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马
克思主义经济理
论研究.
12
林祖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的历史考察
问题较为关注,为彻底解决民生问题创造了根本的 政治和经济前提,但随着政治斗争渐趋激烈,在以 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影响下,民生问题没有得 到真正重视和根本解决.后30年,在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影响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基础日益雄厚,生产力不断 发展,民生问题也得到逐步解决.
(一)前30年:改善民生发展曲折,在计划经 济体制下民生问题未能有效解决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革 命,建设和改革的重大问题,也是中国民生问题中 的最重要环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主要实行没收地主土 地归农民所有的土地制度,积极为农民利益奋斗, 因而获得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最广大农民群众的 真心拥护.也正因如此,仅用28年时间就推翻了 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延承了土改政 策,1950年,开国大土改,当年6月30日,中央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开始在全国分 期分批土改,至1952年底,除西藏等少数地区外, 土改成功完成,全国约3亿无地和少地农民分得7
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 有制,真正实现了中国农民几千年的梦想——"耕 者有其田".不久又战胜了经济战线上的投机倒 把行为,稳定了物价;1953年9月8日,**在 政协第49次常委扩大会议上作关于《过渡时期的 总路线》报告时指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 就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比重 稳步增长,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 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1956年,三大 改造的完成,使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城 市工人阶级和广大市民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人 民第一次翻身当家作主人,剥削制度的消灭为彻 底解决民生问题创造了根本的政治和经济前提. "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 递增百分之十九点六,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 百分之四点八.经济发展比较快,经济效果比较 好,重要经济部门之间的比例比较协调.市场繁 荣,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显着改善."_2 但非常遗憾的是,由于中共领导社会主义事 业的经验不多,党对形势的分析和对国情的认识 有主观主义的偏差,2O世纪50年代后期阶级斗争 扩大化,经济建设急躁冒进.1958年开始了"大 跃进"运动,在国民经济支出中积累与消费的比例 失衡,一度过分强调高积累,1959年的积累率竞 高达43.8%,结果挤掉了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 消费资料生产,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1958年又 开始人民公社化运动,剥夺了农民生产资料的所
, 有权,极大影响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后来又发生了"**"这样全局性的,长时间的
严重错误,提出"抓革命,促生产","突出政治", 把政治工作与各项工作绝对地对立起来,否定经 济基础的决定作用.鼓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 要资本主义的苗",把允许农民有少量自留地,家 庭副业,开放集市贸易以及局部地区试行包产到 户生产责任制等,都被诬蔑为"复辟资本主义". "十年内乱"使许多生产指挥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生产秩序遭到破坏,国民经济急剧恶化,经济发展 严重滞后,财政收人减少,市场供应紧张,人民生 活长期得不到改善.
总之,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 会召开前的30年里,中国并未如预期的那样获得 发展,解决民生问题的成效也并不大,到2O世纪 80年代初期,全国仍然是普遍贫穷的局面,没有 取得本来应该取得的更大成就.
(二)后30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生问题逐步得以解决 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 "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 看"的指导方针,果断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 时期.此后,中国人民逐步摆脱了贫困,过上了生 活富裕,文化发展的新生活,国民素质有了很大提 高,尤其是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将以民生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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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的社会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事实雄 辩地证明,改革开放30年是关注民生的30年,保
障民生的3O年,改善民生的30年.
改革开放30年关注民生的3O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为核心的 中共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之初就高度 重视民生问题.**强调一切政策的出发点和 归宿都要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
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满意不满意".他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 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 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l3中共十三大根据** 的战略构想,正式确定"三步走"战略目标,"三步 走"的每一步都有相应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即 "温饱型","小康型"和"比较富裕型".1992年,邓 小平在视察南方讲话中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的 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 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l4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体现了坚持人民利益标准 与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的统一.同时,**还明确 提出了把判断改革成败的标准归于"三个有利于", 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 平".从"三步走"战略到"三个有利于"标准,都体 现了**的民生思想.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为核心 的中共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中国经济社会 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的民 生思想.**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 脚点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 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归结点和根本所 在.**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改革
开放和经济发展,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 长的物质文化需要."_5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又强 调:"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 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共产党员要 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办 好事."l6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 14
并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共如何做到"三个 代表"的重大问题,他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 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 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 进人的全面发展.""面对新世纪,新形势,新挑 战,**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在 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 人El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整个报告通篇渗 透着关注民生,关心人民生活的深厚感情.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为**的新一 代中央领导集体从政治的高度,把关注民生提高 到指导思想的层次上加以认识,把关注民生作为 一
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人民群众最 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重要位置. ****上任之初就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 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群众利益无小事".2006 年4月他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演讲中指出:"今天, 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 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
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 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 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我们 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 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 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 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共十七 大报告中专门强调了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 重要性及目标,并指出:"我们必须在经济发展的 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 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 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_】ll 把民生问题放到如此重要的位置,体现了中共以 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和理念,表明了中 共改善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心和责任心. 改革开放30年保障民生的30年
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不仅在思想认识上高度 林祖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的历史考察
关注民生问题,而且通过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法律 法规的制定切实保障民生,解决民生问题. 一
是政策措施保障民生.改革开放之初,制定 了"沿海开放"战略,提出了使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 先富起来,带动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思想.改 革开放过程中,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 展乡镇企业;在城市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大力发展民营企业,鼓励国民创业致富,造就 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持续稳定和繁荣昌盛.20
世纪9o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 善,逐步进行户籍改革,关注农民工问题.进行西部 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关注基层群众的生活发展状况,取得了明显的成 效.中共十六大以来,关注民生的新政不断推出,充 分展现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三农"问题得到 进一步改善,取消了农业税,种粮补贴逐年增多;社会 保障网络不断延伸,2.4亿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 障正在获得制度安排,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就业问题得到不断重视,促进就业再就业被列为各 级政府的政绩考核目标;教育投入不断增加,健全助 学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在全国范 围内实施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 费,并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补助寄宿生 生活费;住房难问题得到逐步缓解,推出廉租房制度, 为低保,低收人家庭带来了福音.
二是法律法规保障民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经济立法 不断加强,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进 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 形成,并且立法的内容越来越贴近民生.先后出台 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余项,地 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 准800多项;保障公民生命权的立法工作扎实推 进,《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保障公 民生命权作出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 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作出规定;依法行政的立法不断推进, 1989年出台了《行政诉讼法》,政府如果滥用权力
是要被起诉的;宪法修改过程中关注民生,2004年 修改宪法总共l4条,大多数与老百姓的Et常生活 息息相关,如社会保障,人权保障,合法私有财产的 保护等,同时还制定了《物权法》,《就业促进法》, 《劳动法》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 "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 重点强调了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突出了民生问题. 因此,近年来我国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立法 才进入了黄金阶段,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1 改革开放30年改善民生的3O年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党和政府高度关注 民生,切实保障民生,才使得中国社会生产力飞速 发展,综合国力极大增强,民生问题解决的步伐大 大加快,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空前提高,中国 走上了强国富民之路.从1978年到2008年,中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元增加到 15781元,增长了45.01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从134元增加到4761元,增长了34.53倍.人民 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农村绝对贫困 人口从25000多万减少N2000万以下,贫困人口 比原来减少了10多倍,联合国2003年发表的最 新减贫统计报告显示,世界减少减贫人数的90% 是中国做到的.1978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为68 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2008年我国 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到了73岁.城市人均住宅建 筑面积和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分别由1978年的4.2 平方米和8.1平方米,增至2007年的22.6平方 米和31.6平方米,分别增长4.4倍和2.9倍. 二,新中国60年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的
经验教训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治史,学史,用史的优 良传统.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 的过程中,也一贯重视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借鉴, 勇于追求真理,善于修正错误,不断提高自己的执 政能力.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在解决 民生问题上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经验教训之一:必须始终从战略高度充分认 识民生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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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国家,一个政党,其前途命运取决于民心 向背.谋民利者得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民生 问题历来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不 管何时何地,民生问题始终是关系社会稳定和统 治阶级命运的重大问题.从历史上看,中国自古 以来就将"民生"与"国计"相提并论.古人云: "为政之道,以厚民为本;治国之道,必先富民". 纵观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更迭,横看世界各国的政 坛兴替,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凡百姓安 居乐业,则天下太平;凡民不聊生,必社会动荡. 民生问题是社会进步和政权兴替的关键. 中国近现代历史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之所 以能够赢得人民的信任成为执政党,不是与生俱 来的,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人民选择中 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是 坚持爱民,为民,利民,富民的党.中国共产党正 是依靠"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
生"而赢得群众拥护并取得国家政权,同时,中国 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也是依靠解决民生问 题,提高民生质量才稳定了政权,巩固了政权.但 "十年**"一味热衷于"政治运动",使国民经济 走到了崩溃的边缘,结果怨声载道.改革开放30 年,拨乱反正,经济发展,国泰民安.中国共产党 之所以能够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取得革命,建设,改 革开放的伟大胜利和辉煌成就,最根本的原因就 在于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 宗旨.一切为了造福人民,执政以民生为本,是中 国共产党执掌政权以来始终坚持的根本的执政理 念;解决民生问题,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一直是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实践轨迹.
从现实来看,解决中国民生问题是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科 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 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 人民共享,就要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把 发展的目的真正体现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 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 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解决利益平衡和利益 16
兼顾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问题是推 动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只有 不断地改善民生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解决民 生问题是维护和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 要一环,是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事实反复证明,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 一
成不变的,过去巩固不等于现在巩固,现在巩固 不等于永远巩固;党的执政能力过去强大不等于现 在强大,现在强大不等于永远强大.能不能把人民 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能不能把人民 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是 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检验,也 是维护和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关键. 经验教训之二: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始 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改革开放3O年,民生问题解决得比前30年 要好得多,其根本原因就是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思 想,关键是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 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个30年,在中国社会主 义发展实践中,一度偏离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目的 和本质要求.以阶级斗争为纲,政治挂帅,社会主 义生产发展重积累,轻消费;重生产,轻生活;重精 神,轻物质;重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轻个人利益. "关注民生"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如在**《论 十大关系》一文中,一方面突出强调要发展轻工业 和农业以"保障人民生活",但另一方面又着重强 调其最终价值仍在于"会使重工业发展得多些和 快些".生产虽有了很大发展,但人民生活长时 间停留在温饱阶段,二亿多人未脱贫,人的生存都 十分艰难,何谈人的全面发展?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共产党处在重大历 史关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作出把党和国 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 的历史性决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仅是最根
本的拨乱反正,而且是最关键的战略决策.邓小 平认为:"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 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lI在他看来"现代化建 林祖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的历史考察
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 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 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 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 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_1因 此,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一直扭住这个中心 不放松,一心一意搞建设,首先解决了人民的温饱 问题,同时到20世纪末如期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 值翻了两番,基本实现小康目标,从21世纪初又 开始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中国经济连续30多 年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民生 问题得到前所未有改善.正因如此,才使得中国 共产党经受住了20世纪8O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苏东剧变的考验以及2008年以来的世界金融危 机的考验.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 社会主义中国不但没有倒下,反而依然保持较快 的经济增长,使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巩固,社会主义 中国更加生机勃勃,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经验教训之三:必须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 盾,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
善于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并以此确定中 心工作,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 党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 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 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贯穿中国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如何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只有靠发展,靠大力 发展生产力.中共过去所犯的错误,归根到底,就 是没有坚定不移地实现这个战略转变. 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能 不能解决好发展问题,直接关系人心向背,事业兴 衰.离开发展,坚持党的先进性,发挥社会主义制 度的优越性和实现民强国富都无从谈起.具体来 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进一步提 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要靠发展;保持政治 和社会稳定,加大改革力度,要靠发展;增强我国 的综合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靠发 展;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要靠发展;促进世界和 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要靠发展;解决人们的思想 认识问题,说服那些不相信社会主义的人,坚定对 社会主义和祖国未来前途的信念和信心,最终也 要靠发展.总之,解决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各种社会矛盾,都要依靠发展.
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中,世界遭遇金 融危机的严重打击,而社会主义中国却创造奇迹, "
一
枝独秀",靠的是什么?靠的是中国改革开放 30多年积累的发展成果,靠的是中国共产党对民 生的高度重视.中国虽然也受到金融危机的影 响,但中国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出台了"4万亿人 民币刺激计划",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 民生工程,铁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等 方面建设,把拉动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
生动体现了民生情怀,让广大民众在抗击金融寒 流中享受着越来越多的温暖和实惠.同时,中国 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经验教训之四:必须始终坚持主要依靠制度 和法律来解决民生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不断走向现代,走向文明的 直接表现和基本要求.人类发展历史证明,根植 于人性弱点的道德问题最终还需有制度的介入才 能得到较好地解决.改善民生同样必须注重制度 建设.有了制度,就不会因为政府的更替和领导 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制度是民生问题解决的前 提.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 明示作用,预防作用,校正作用,具有扭转社会风 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 益.在法制社会,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推进民生建设的重要保障.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中国民生问 题的解决,并不在于缺少先进的理念,也不在于没 有良好愿望的诸多"善举",而在于缺乏制度规范, 缺乏法律保障.我们处理很多问题常常是"说在嘴 上,挂在墙上",走过场,重形式,或者是制定一些临 时性的政策和措施,致使很多措施和办法只能在短 时期内起到极其有限的作用,使解决民生问题处于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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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种临时抱佛脚的"应急式"状态,不能纳入制度 化,常态化解决问题的轨道.实际上,"改善民生"
不是一种号召,也不是各级政府的承诺和态度,解 决民生问题靠发"礼包"的方式是不可持续的,仅仅 依靠下基层慰问也不行,这都不足以保证民生核心 地位的落实.因此,解决民生问题,迫切需要的是
制度和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必须关注民生 问题的制度建设并注意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要通过 体制改革与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民生政 府,强化民生问题的制度安排.同时,各种社会利
益群体的诉求开始在法律层面表现出来.到了现 在这个阶段,则需要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只有这
样,才能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O年,就是中
国共产党不断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60 年.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的历史经验告诉我 们:民生就是政治,民生就是发展,解决民生问题
必须依靠制度与法律.只有代表民意,倾听民声, 关注民生,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首位的政权,才能 得到人民的拥护.实践证明,只有把民生问题作
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民生问题落到 实处,和谐社会才得以实现,政权才得以巩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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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50.
HistoricalSurveyandEmpiricalStudyoftheCommunistPartyofChinain
ResolvingLivelihoodIssuessincetheFounding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LinZu—hua
(YangzhouUniversity,Yangzhou225002,China)
Abstract:Thefutureofastateorpoliticalpartydependsonpublicsupport.Thekeyofgettingsupport
liesonresolvinglivelihoodproblemswholeheartedly.Inthefirst30year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therehavebeentwistsandturnsinresolvinglivelihoodproblemsbytheCommunistPartyofChina;inthelatter
30yearsafterthereform,theCommunistPartyofChinaandtheChinesegovernmenthavepaidextraattention
anddedicationonimprovingpeople'SlivingstandardswhichleadChinatoarichandpowerfulcountry.Looking
backtothehistory,therewerebothsuccessfulexperiencesandlessonsoffailureintheprocessofhandlingthe
livelihoodproblemsbytheCommunistPartyofChina.Wecansummarizetheexperienceintofourrules:accep.
tingtheimportanceofpeople'Slivelihoodproblemfromastrategicpointofview;stickingtothecorrectguiding
ideologyandupholdingeconomicdevelopmentasthecentraltask;stickingto"Developmentistheabsolute
principle",andinsistingonresolvingpeople'Slivelihoodproblemsbythesystemandlaw. Keywords:ThecommunistpartyofChina,Livelihoodissues;Historicalsurvey (责任编辑:李海中)
范文二:精品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
问题及其解决
, 2010-12-28 16:48:38
——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李洪河
【作者简介】李洪河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副教授新乡453007
【内容提要】 新中国初期,传统婚姻制度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与《婚
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原则发生冲突,全国很多基层干部和群众因长
期受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对《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存在思想障碍,广大妇女
的生存状况较为恶劣。河南省地处中原,其问题具有典型性。河南省按照中共中
央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努力,使此前各式各样的婚姻家庭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男女平等、和睦团结的社会新风尚,有力地促进了河南
省整体性的社会文明与进步。
In the early days of New China, the all-out support by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system to the old family and marriage order collided with the principles of sexual equality and free choice of partners as stipulated by the Marriage Law. Under thousands of years of influence of patriarchal clan ideas a lot of grassroots cadres and the common people in Henan Province were doubtful about and resista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which gave rise to a sharp rise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cases, especially the divorce cases, with frequent deaths of wom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olicies adopted by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Henan, all sort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problems were basically solved and the new social ethics of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harmony and unity were gradually built up, greatly spurring the general civic virtues and progress of Henan Province.
【关 键 词】新中国初期/河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社会问题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的
第一部法律,其全部的内容为一个基本原则所贯彻,就是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
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
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目前学界对1950年《婚姻法》及引领当时婚姻家庭制
度变革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从历史学和政治学的双重视角都进行了比较充分
的研究,并对其所产生的争取婚姻自由的反封建性和进步性给予了肯定。但遗憾
的是,从更加细微的角度来讲,这一变革所涉及的诸多社会问题却长期地被研究
者所忽略,至今尚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试图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河南省为
中心,偶及当时中南区或其他省份,系统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颁布后
所呈现的若干社会问题,努力揭示这一时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种种社会问题
的历史本相,从而为人们认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变革提供一个新的学术参照。
一、新旧婚姻制度的激烈冲突
1950年《婚姻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社会变革最激烈的
时期颁布的,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乃至普通民众的婚姻家庭行为所受触动之大是
史无前例的、革命性的。但由于刚刚解放不久,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农村地区,多
数群众还有着浓厚的封建意识,并在广大民众生活中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传
统婚姻制度就是中国几千年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社会制度之
下,是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统治。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其中夫权是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在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集中表现。旧的婚姻制度上的一切包办、买卖、早婚、纳妾、童养媳以及在家庭中的虐待与迫害行为等等,无一不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家庭父母和丈夫对于儿女妻子的支配关系所造成的。这致使家庭、婚姻问题成为当时较为复杂、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河南省地处中原地区,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而言,其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根基更为深厚一些。广大妇女备受上述四种权力的压迫,未嫁从父,嫁出从夫,夫死从子。她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无不受旧的传统制度的摧残,被抢、被卖、被休者到处皆有,男子则可以以种种借口休妻、纳妾、收童养媳或抢夺成婚,广大的男女群众根本不可能期待从婚姻中得到爱情和快乐?。但传统的家长制、孝道等家庭伦理观念的支配,又促使男女群众必须牺牲个人利益而服从于传统的婚姻制度,竭力维持婚后并无爱情的感情生活。河南省民权县的婚姻状况就可见一斑。该县的婚姻表现形式主要是早婚,男女双方无自主权,一切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妾,一夫多妻;推崇妇女守节寡居,尊奉“三从四德”。1948年该县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年民权县城关乡强迫成婚的有786对,买卖成婚的40对,纳妾的12人;早婚男子274人,女子97人,送童养媳的25户,年轻孀妇97人?。河南省的这种婚姻家庭状况,使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的婚姻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传统婚姻制度的顽强抵抗。
这里,一方面是传统婚姻制度试图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另一方面则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影响下,在当时中共中央旨在推动社会改造的一系列运动如民主运动、土地改革及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等的大力推动下,广大男女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迫切要求打碎旧的婚姻制度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思想及生活上所留下的枷锁。在这种旧有传统与现代法制背离,新旧婚姻制度发生冲突的背景下,各地司法机关受理的婚姻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各地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过去在旧的统治下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的劳动
妇女自发地起来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婚姻案件迅速飙升。根据1950年前后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西安、张家口、石家庄、保定等8个城市与原华北解放区71个县、原陕甘宁边区一部分地区及山西8个县等人民法院的材料统计,当时各类婚姻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在城市为17.4%到46.9%,在农村为33.3%到99%?。河南省也不例外,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仅商丘地区,据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共发生婚姻案件达1854起?。1953年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商丘市一个市即发生各种家庭纠纷案件104起,婚姻案件123起,离婚案件108起?。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思想的变化,广大人民,特别是受尽旧婚姻制度迫害的妇女,在男女关系上和家庭关系上要求民主自由是何等的迫切~
在众多的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飙升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自由是包括着结婚和离婚两方面的,缺少一面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新婚姻法不但保障了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的结婚,并且允许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坚决要求经调解无效的离婚。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不仅结婚与离婚都受着极大的限制,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要求离婚者十之八九出于女方,其中绝大部分理由又都是婚姻被包办、强迫与婚后被虐待。有资料显示,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1950年为186167件,1951年为409500件,1952年上半年为398243件?。而婚姻案中离婚与解除婚约的,1950年在北京、天津、上海等8个城市中平均占51%到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以及遗弃等,共占78%到82%。?从主动提出离婚的性别来看,据1950年32个大中城市和20个省中34个县城的统计,提出离婚者共21433人,其中女性占76.56%?。在河南省,离婚与解除婚约的案件也不在少数。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河南省郑州市从1950年6月到1952年8月,该市法院共受理解决婚姻案件1457件,大部分是妇女提出离婚,要求摆脱封建婚姻枷锁。1953年郑州市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1814件,其中由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多达1371件,占总数的75.5%。?这一时期郑州市的离婚案件还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婚姻法》颁布前结婚又离
婚的多,妇女受歧视和虐待而离婚的多,夫妻感情不好离婚的多,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多。从河南省的离婚案件飙升的事实来看,这应该是在这场贯彻《婚姻法》的政治和社会运动影响下,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次离婚高潮?。
上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说明这个革故鼎新的年代国家政策法令在婚姻家庭的解体或重构中的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妇女觉悟程度逐渐提高了,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压迫;另一方面也说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妇女们对婚姻自由的诉求并非一帆风顺,其间所造成的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就是新旧婚姻制度冲突的一个例证。
二、贯彻新婚姻制度存在的思想障碍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贯彻和执行,迅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里,从普通民众层面来讲,《婚姻法》颁布之初,曾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多数青年男女对《婚姻法》表示了欢迎,认为《婚姻法》给他们带来了婚姻自由的福音。但也有不少的群众表示了忧虑。如听到《婚姻法》颁布的消息后,有些婆婆说:“婚姻法颁布了,媳妇没法管,公公不像公公,婆婆不像婆婆,像个什么世界~”有些男人说:“婚姻法是对男人的不平等条约。”也有一些人说:“共产党什么都好,就是实行婚姻法不好。”(11)这些思想便成为执行《婚姻法》的障碍。一些农村、工厂或街道中的农民和工人,以贯彻《婚姻法》会影响生产为名对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组表示了不欢迎。河南省开封市试点工作组到开封火柴厂一天半便被赶了出来,后到一个烟厂而那里的厂长和工人们说:“你们到别的厂去好不好,”(12)有这种思想的人,还用种种办法来干涉婚姻自由,阻挠《婚姻法》的有效贯彻。如河南某些地区,有的群众看见离了婚的妇女回家,就在大门口烧谷草,放爆竹(表示出殡送鬼的意思)。更严重的是有些父母、丈夫,公然迫害自己的女儿、妻子,破坏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努力。根据1952年7月前河南省人民法院和商丘专区人民法院对52件妇女因婚姻问题致死的案件分析,因遭受
婆婆、丈夫或其家族虐待而死者20人,因被奸、被诬通奸而死者16人,因被干涉婚姻自由而死者9人,因参加社会活动受虐待而死者7人(13)。
从基层干部层面而言,**曾在其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中指出:“干部对于婚姻法能否正确地认识,善于掌握和坚决执行,这是首要和决定的关键。”(14)但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权机关中的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社会背景与受教育状况,决定了他们的工作能力与工作目标相去甚远。此前,很多干部都有参加革命和土改等运动的经历和经验,然而对于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他们似乎没有任何思想上的准备,部分干部把《婚姻法》理解为“结婚法”或“离婚法”的现象,实际上应是当时基层干部们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反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基层干部在处理婚姻问题时的思想观念,客观上起到了阻滞他们对婚姻案件的正确的或适当的判断。
其一,有些干部存在着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对《婚姻法》抱着怀疑和抗拒的态度。这表现在一些干部对妇女的严重歧视和不尊重,动辄打骂;对《婚姻法》的实行,不敢宣传,却要“保守秘密”;对婚姻案件采取公开的压制和干涉,对要求离婚的妇女,有被扣押起来加以“强迫调解”的;有的“要来一个教育改造”的;还有被关在谷仓里加以所谓“镇压”的。光棍与寡妇自由结婚,也被捆绑起来,认为是“非法”的。(15)甚至是对自己的妻子、家人也毫不例外。河南省确山县第八区的一个副区长严重歧视妇女,经常性地毒打其妻子。1951年10月29日,当他看到他的妻子和合作社的一个男干部在谈话,当即大发雷霆,叫他妻子跪下,并毒打她,而且一连打了6次。(16)某些干部还看不惯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他们认为是“影响不好”,“不道德”,经常有意无意地阻挠、破坏《婚姻法》,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一名女审判员自参加法院工作后,不肯学习,不接受批评,并有严重不依照《婚姻法》办案的错误思想。1952年在判决一对农民夫妇的离婚案件中,该审判员竟认为男方“是个农
民”,“花了一百二十元现洋不容易”,所以不准其离婚。她甚至还干涉她妹妹的婚姻自由,反对她妹妹和一名法警的恋爱与结合。(17)
其二,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部分干部采取了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不加以同情,不给予支持,以致不少起来斗争的妇女因孤立无援而失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对婚姻案件根本不加处理,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南省洛阳市一名妇女1949年8月由父母包办与偃师县的一名男青年结婚后,夫妇感情不好,时常争吵。《婚姻法》颁布后该妇女曾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但去了4次,均被该院收案员(兼调解工作)以“天晚了”、“没呈状”、“不合离婚条件”等借口拒绝。1950年8月23日,即该妇女第四次请求离婚未予获准后,当夜即被男方惨杀在郊外。(18)在河南睢县第四区烧盆李村梁永诗母子杀害梁安氏案件中,睢县第四区的一名副区长,睢县人民政府司法科的一些干部、商丘专区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以及其他有关人等,在处理梁安氏的案件过程中,表现出不能容忍的拖拉散漫态度;尤其是睢县司法科非法扣押原告梁安氏的祖父、父亲、叔父3人,专区法院并一再违抗河南省法院的命令等事实,实为造成梁安氏惨死的一个重要原因(19)。这些错误的处理办法,不但不能收到制止封建虐待的效果,而且助长了违法事件的增长。据中南区司法部的统计,自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以后至1951年5月的一年间,中南区各地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虐杀或被迫自杀的总数在1万人以上(20),其中某些司法干部对各类婚姻案件所采取的极不负责的态度恐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其三,对《婚姻法》的贯彻实行,有些干部采取了极不严肃的轻率态度。这里首先是对学习《婚姻法》不重视,中南区很多干部都认为《婚姻法》“文件很简单”,“没什么奥妙之处”,“一看就懂,没什么学头,用那么多时间来学是浪费时间”;有些干部甚至认为:“本单位没有问题,开展运动是小题大做”(21)。其次是在对《婚姻法》的具体宣传中采取了极不负责的草率马虎态度,在宣传中不明政策,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性质、方针、目的和要求认识不足,因此胡
乱宣传,乱找典型,乱追往事,引起群众恐惧,造成命案。如河南成皋县一名妇女因曾和第三者有私情,乡干部和民兵提出要查,她怕当典型,怕被捉奸,即上吊自杀(22)。郑州市郊区小李庄的一名55岁的寡妇和同村一名63岁的男人都因年轻时对自己的婚姻不满,私下相好已达32年。河南省婚姻法试点工作组进村后,抓住二人的问题当做典型来处理,让男方的老婆进行诉苦,结果造成该寡妇跳井自杀。(23)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在运动中还采取了不恰当的开大会斗争的办法,如河南省城皋县《婚姻法》试点乡在运动后期开会斗争了3个人,其中曾因虐待和打骂老婆的一位农民和一位砖瓦窑经理在斗争后分别被逮捕或撤职(24)。再次是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心态不平衡,某些机关的一些妇女干部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存在着急躁情绪和惩办思想,想“整别人”,说:“等着吧,三八节见面。”“这次不能只整小干部,首先要整大干部。”部分男干部则说:“妇联的买卖来了。”而那些曾经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有毛病的,或打过老婆的,或自己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思想上就有了顾虑。河南一个乡农会主席在试点工作队下来后,竟然抱着枪一夜没有睡觉。(25)
可以说,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河南省一些基层干部的做法,或多或少地是带有一些“左”或右的思想作风的,这给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也无形之中增加了这一工作的压力和难度。而这种情况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全国各个省份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严重问题。为此,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谢觉哉部长在对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普遍存在的基层干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出:“区乡(村)干部能否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广大群众中去的主要关键。”(26)
三、新旧婚姻制度冲突下的妇女生存状况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一纸法律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观念依然在中国大地根深蒂固,婚姻案件层出不穷。广大妇女因受不合理婚姻制度压迫,婚姻不自由,并常常受
到干涉或阻碍,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竟因此而自杀和被杀的问题,亦成为当时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一些解放相对较早的老解放区如山西59个县妇联会的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该省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者占12%,因产私生子而自杀者占5%(27)。
这一现象在解放相对较晚,传统婚姻制度更为浓厚的中原地区也不鲜见。如在河南省,据该省16个县和郑州、开封两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到1950年3月,有77个妇女因要求离婚而遭受开会斗争、扣押、吊打,结果被迫自杀,还有45个妇女因不满旧式婚姻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28)。据不完全统计,河南商水县1950年3个月因为婚姻不满而死的就有90人,平均每天即死1人(29)。河南省淮阳专区在《婚姻法》颁布不到一年中,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河南省商丘专区1951年1月至4月有30多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30)。根据中南区各地的报告汇总,该区从1950年5月至1951年5月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杀和自杀的达1万人以上,其中河南省截至1951年6月就有2042个妇女死亡。1951年6月以后,《婚姻法》在河南省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从1951年7月至11月的5个月内,仍有60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致死(31)。
更有一些令人发指的案件发生。《婚姻法》颁布后,河南省民权县四区新庄村一名妇女因不满自己的婚姻生活要求离婚,其婆婆竟唆使她的两个儿子将该妇女残害致死(32)。河南光山县一名妇女解放后经常参加民主妇联活动,但她每出来开一次会,就遭家庭一次毒打。她跑到乡政府请求离婚,夜里住在乡妇联会主席家里,被她的公公和丈夫等人捉去后,竟被其公公和丈夫肆无忌惮地逼迫自缢身死。(33)最不能令人容忍的惨案是河南禹县菊王沟村孕妇周彪被杀案。1950年周彪在被父母强制结婚以后,参加民主妇联活动的权利被婆婆和丈夫剥夺殆尽,并经常遭受鞭笞,过着像囚犯一样的生活。当她提出离婚,甚至要求政府依法制裁她的婆婆和丈夫时,1951年9月8日,她的婆婆、丈夫等竟纠集同族21
人对她进行严刑拷打。凶手们为了使她多受磨难,把她打得死过去又用凉水喷活再打,整整打了一个通夜,于拂晓时将其活活打死。(34)
1953年3月,中共中央在全国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力图改变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模式,鼓励和支持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而斗争。但有少数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对运动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在运动中也发生不少死人的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仅据河南郑州专区7个县的电话报告统计,从1953年2月22日到3月9日的半个月当中,就连续发生死人事件21起(男6人、女15人),其中自杀已死的12人,被杀已死的2人,经救活的6人,逃亡失踪的1人。造成妇女死亡严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妇女觉悟提高,积极起来争取婚姻自由,遭受反对者的报复、杀害。如河南巩县玉皇庙区黑龙坛乡一名妇女因与丈夫感情恶劣,曾4次到乡、2次到区、2次到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都未得到解决,夫妻感情更为恶化。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其丈夫出于报复,于1953年3月5日晚间用刀将其杀死。(35)
不但河南省或更大范围的中南地区如此,其他地区此类案件也多有发生。据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11500余人(36)。东北、华北、西南等地区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甚至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亦同样存在。当然,目前所搜集到的有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被杀或自杀所导致死亡问题的资料相对而言还比较零散,但从这些零散的资料统计足可看出,许多妇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存状态并不乐观,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可谓是困难重重,而且还付出了惨重的生命代价。
四、婚姻制度变革与新式家庭关系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各地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37)。
根据上述指示,河南省委和省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逐步采取了严厉措施,其内容一方面是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根据中央贯彻《婚姻法》的政策,及时而准确地处理了许多有关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刑事案件。这就是: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民主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地予以改善;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其离婚请求;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他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审查,并由人民司法机关处以应得的刑罚。
贯彻《婚姻法》运动从总的方面来说是比较顺利的,也取得了异乎寻常的结果。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令和政策推动,中南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4省,在70%到90%的地区内开展了运动(38),使这部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基本上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群众普遍受到教育的目的。其最明显的表现是许多妇女开始冲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牢笼,选择了婚姻自主。据河南省鲁山县的资料统计,1950年5月到1952年10月,全县自由恋爱结婚的男女有4615对,因反对包办婚姻而离婚的有3780对,解除包办婚约1206起,寡妇改嫁547人(39)。另据河南省郑州市的统计,从1950年6月至1952年8月,全市有4139对男女在婚姻自主的基础上建立了和睦美满的小家庭,有1120对夫妻自愿离婚,使2240名男女摆脱了旧的婚姻枷锁,并有174名寡妇挣脱封建束缚,选择合适
的对象重新组织了家庭(40)。从整个中南区方面来讲,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从1950年5月到1951年4月中南6省受理婚姻案件达90425件,其中妇女主动提出的在7万件以上。全区自由结婚的,根据1951年1月到4月不完全的统计,有23600件以上。不少苦守多年的寡妇,也自由改嫁(41)。50年代中期以后,婚姻自主和自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的调查,在黑龙江、辽宁、山西、湖北、江西、浙江等省大部分地区自主婚姻已占90%到100%。内务部曾经检查了265万对结婚登记的情况,其中95%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42)可以说,自主的婚姻已开始占据绝对优势。有西方学者评论说:“这部法律显示了中国妇女解放的不同寻常的成就,这是一场在整个世纪中一直在加速进行的长期变革??”(43)
《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也使旧社会所造成的许多夫妻、婆媳间不和睦的现象在许多地区有了改变,出现了无数个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根据河南省鲁山县婆娑乡的统计,全乡共539户,其中民主和睦家庭有76户,占总户数的14.1%;不和睦的家庭有21户,占总户数的3.9%;一般家庭共442户,占总户数的82%。一般家庭中已消灭了打骂和虐待妇女现象,基本上做到了吃穿平等。(44)“夫妻之间,可以谈话,可以同出同进,可以商量问题,无人再耻笑了。尊婆爱媳,已成风尚,媳妇生产,婆婆照门看孩子煮饭;媳妇开会回来,向婆婆讲解道理,充满一片民主和睦的空气。”(45)男女平等、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尊老爱幼的社会新风气开始形成。
《婚姻法》的颁布还改变了广大青年男女的婚姻观念,一种新的恋爱观在不少群众中建立了起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谚语,是旧社会里妇女的婚姻观,因为她们经济不能独立;“娶老婆,成家,生孩子”,则是一般男子的婚姻观。贯彻《婚姻法》运动后这些旧的婚姻观点发生了改变。在河南鲁山县贯彻《婚姻法》较好的一等乡,人们选择结婚对象的标准是:生产勤劳,思想进步(46)。河南省某村的一位女子爱上了本村的副村长,其母亲不同意,她向母亲解释道:“他生产好,思想进步”,并且坚持要结婚,母亲的思想最后终于被打通了(47)。
一些寡妇、感情不和者等也不再有从一而终的旧思想、旧观念。河南省郑州市一个守了10来年寡的妇女,《婚姻法》颁布后冲破了旧婚姻的牢笼,重新找了对象结了婚,并在结婚的第二天就和丈夫一起到地里去干活。长葛县坡胡乡刘合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后双方都找到了合适的对象,两家生产情绪都很高(48)。许多老年人在懂得《婚姻法》的好处后,都不再干涉儿女的婚事。有些经常虐待妇女的婆婆和丈夫,在经过《婚姻法》教育后也改变了态度,不敢再虐待妇女。
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各式各样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基本上被制止或显著地减少了。特别是1953年以后,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和婚姻纠纷案件呈显著下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53年至1956年婚姻纠纷案件逐年都在下降,1956年的婚姻案件比1953年减少了一半以上(49)。河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成效颇为突出,从该省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等几个地区的县志、妇女志等资料来看,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的确在逐渐减少。
当然,也不能否定还有个别地区中的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存有模糊认识,还有许多怀疑与误解,甚至是妇女自杀和被杀的现象也仍然严重存在。全国范围内这种地区约占25%左右(50)。河南省也不例外。据1953年9月的不完全统计,该年3月后河南商丘被杀自杀的妇女达329人。其自杀的原因,因家庭纠纷问题而死的117人,不堪虐待而死的70人,因婚姻不满不敢提出或提出后受到干涉而死的51人,被奸自杀的2人(51)。看来,在实际生活中,虽然说自主婚姻已经占据主导的地位,但现代婚姻制度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荡涤是极不彻底的,旧式婚姻制度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在新旧道德和伦理冲突中显得步履维艰。这也说明,像贯彻《婚姻法》这样一场大的社会运动不可能迅速改变旧有的传统做法或习惯,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乃至以后一个长时段内各级政府和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尹崇智主编《鲁山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775,776页。
?民权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民权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08页。
?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出版社,1950年)第39页。
?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地区志》上卷,三联书店,1996年,第531页。
?商丘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市志》,三联书店,1994年,第427页。
?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
?《人民日报》1990年5月3日。
?史良:《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新华月报》1951年第11号。
?李春雁等:《郑州妇女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39页。
?李洪河:《建国初期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救助》,《党史研究与教学》2008年第6期。
(11)《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12)《河南等省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中的问题》(1953年3月16日)。
(13)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
(1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0年第11期。
(15)《人民日报》1951年4月30日。
(16)《人民日报》1951年12月10日。
(17)《人民日报》1952年12月14日。
(18)《人民日报》1950年9月17日。
(19)《梁安氏惨死案的始末》,《新中国妇女》1951年第24期。
(20)《中南区执行婚姻法有很大成绩,但工作有缺点,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仍严重》(1952年8月14日)。
(21)《中南干部学习婚姻法中暴露的思想》(1953年3月14日)。
(22)《中南部分地区因婚姻问题而死人的现象仍严重》(1953年3月27日)。
(23)《河南婚姻法试点工作中已发生自杀案四起》(1953年2月26日)。
(24)《河南等省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中的问题》(1953年3月16日)。
(25)《中南地区贯彻婚姻法酝酿、试点中已出现许多混乱现象》(1953年2月11日)。
(26)谢觉哉:《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中央政法公报》1951年第35期。
(27)《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新中国妇女》1950年第9期。
(28)《人民日报》1950年5月22日。
(29)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第17期。
(30)《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31)《中南区执行婚姻法有很大成绩,但工作有缺点,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仍严重》(1952年8月14日)。
(32)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地区志》上卷,第530页。
(33)《坚决保障妇女生命安全》,《新华月报》1951年第12号。
(34)《河南禹县孕妇周彪的被杀案》,《新华月报》1951年第12号。
(35)《人民日报》1953年4月1日。
(36)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
(37)张成洁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38)《人民日报》1953年5月7日。
(39)尹崇智主编《鲁山县志》,第254页。
(40)李春雁等:《郑州妇女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页。
(41)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第17期。
(42)《人民日报》1957年4月29日。
(43)〔美〕费正清、赖肖尔著,陈仲丹等译:《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6页。
(44)《如何贯彻婚姻法》,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页。
(45)吕璜:《河南省鲁山县婚姻问题的调查》,《新华月报》1952年第8号。
(46)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
(47)《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48)《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49)《人民日报》1953年5月7日。
(50)刘景范:《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新华月报》1953年第12号。
(51)《河南省商丘等专区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严重》(1953年9月25日)。
转自《中共党史研究》(京)2009年7期第96,103页
范文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职工的住房问题咋解决?
新中国成立之初,城市职工住房条件普遍较为恶劣,各地人民政府首先大力改善工人住宅区的环境卫生。1951年后,随着财政经济的好转和工业生产的恢复,各地政府在财政依然紧张的情况下开始大规模进行职工住宅建设。
【破土编者按】新中国成立之初,城市职工住房条件普遍较为恶劣,各地人民政府首先大力改善工人住宅区的环境卫生。1951年后,随着财政经济的好转和工业生产的恢复,各地政府在财政依然紧张的情况下开始大规模进行职工住宅建设。但由于工人住宅的修建难以赶上工业发展的速度,职工住宅问题一直严峻。对此, 中共中央和各地政府也努力将工业生产与职工生活及住房条件的改善联系起来解决。新中国初期的住房数量和质量当然不能和今天同日而语,但对比一下今天的地产霸权便知,特定的生产关系决定了房子为谁服务。
一 改善住房环境卫生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职工住房条件相当恶劣,居住环境相当艰苦。以北京市为例,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政府对劳动人民居住的地区从来不管:北京七区没有修过一条沥青路或石子路, 七区的南北岗子、南北河漕,六区的陕西巷、杨梅竹斜街、琉璃厂虽是城乡往来的通衢或商业区,但都是土路且年久失修,每逢雨后积水,就成了一片泥潭。一区的泡子河、南水关,七区的天河大院、教养院二处,原有的排水明沟已淤塞,夏天街道上常积水盈尺,蚊蝇繁殖,房屋常被泡倒塌。在市民集居区或行人往来的要道,如七区的栏杆市大街、蒜市口,六区的观音寺、打磨厂,一区的王府大街等地没有公共厕所,沿街小巷内即成为便溺之处,臭味难闻。这些问题与城市民众的公共卫生密切相关,亟待解决。
北京解放后,北京市人民政府集中力量修建几条非修不可的主要街道,掏挖下水道的干线,在市场及劳动人民最多的地方赶修公厕及秽水池,大力疏浚与掏挖下水道和护城河,解决排水等问题,初步改善了部分地区的公共卫生设施。但因国家财政困难,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城市卫生环境,更难于根本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故各工厂职工的工作环境和住宿条件普遍较差。有工人致函《人民日报》反映:
“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货场工作环境恶劣,职工宿舍条件很差,职工得不到充分休息; 北京煤建分公司西直门木材厂工人的宿舍问题更为严重,大部分人都是住在破席窝里,出入要低头弯腰;在一个国民党军遗留下来的小碉堡里就挤了9个人。《人民日报》记者协同《工人日报》记者到中国煤建公司北京分公司各货场、工人宿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证实了工人来信所说的事实:因为工人的劳动条件和住宿条件十分恶劣,害病的工人曰有增加。住在永定门外江苏义园宿舍的472名工人,据4月底至6月初的统计,害病的达103人,每日因病不能干活的有二三十人。在工人医院外科就诊的负伤工人,月下旬每日平均27人,月下旬已增加到39人。”
当时职工住宿条件较差,不是北京一处的个别现象,天津、上海和东北各城市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1950年2月,中央政府劳动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天津工厂卫生检查组对天津部分工厂 (中纺二、四、五、六、七各厂及中纺机器厂、达生纱厂、北洋纱厂等)检查发现,这些工厂职工工作和居住环境普遍恶劣:
”北洋纱厂女工,七至十二人共一室,室窄小,双层床位,有的光线很差。各厂工人宿舍室内空气都很不好,多数没痰盂;二厂虽有,但数日不倒。宿舍中卫生以工属宿舍为最差,室内多数装有无烟筒的火炉,又不习惯开窗,中纺二厂工会主席杨树明的母亲即几被煤烟熏死。”
1952年4月,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劳动保护部对沈阳麻袋厂和砂土矿公司进行调查发现:
“该厂工人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非常恶劣,严重地影响了生产和工人的身体健康。职工住的宿舍,又挤又脏。家属宿舍有的一间房子住五六家。屋内有吊铺,分两层住。有的家根本照不到阳光。在上面住的,吃米、烧柴都得往上拿;楼梯很陡,常出危险。这样多的人家挤在一起,一家小孩哭了,就影响大家睡觉。第二宿舍200多户只有一个女厕所,妇女上厕所还得排队。院子里的脏水井也坏了。独身宿舍是大木板炕,每间房住10多人,两个草垫子上要睡3个人。第四宿舍200多人,没有厕所,只有便坑,大小便到处都有。宿舍里也没有痰盂。此外,280多个有家属的老工人还没有宿舍。沈阳市政府企业局所属砂土矿公司工人宿舍是用帆布搭成的临时帐篷,工人睡在用石头铺成的、离地三寸多高的石堆上。有的工人铺着草垫子,有的工人只上半身铺着草垫子。”
城市职工的住宿条件如此恶劣,国家难以短期内拿出巨额资金予以根本解决。各地人民政府首先能做的,是贯彻市政建设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方针,大力改善工人住宅区的环境卫生。武汉解放后,人民政府马上着手敷设友益街、三元里等地的下水道。此外还疏浚了宣泄下水的黄孝河,在沿江及戴家山地方,设置了抽水机,基本上解决了武汉市区内的积水问题。职工环境卫生得到了较大改善。
上海是中国工商业的中心,聚集着众多的产业工人。据1951年调查,上海市内比较集中的工人住宅区有160余处。在上海解放以前,这些工人住宅区大多没有地下沟管的排水设备,也没有较好的人行道,“下一天雨,穿十天套鞋”,到处都是露天臭水沟,到了夏天,臭气熏人,蚊虫、苍蝇到处乱飞。 上海普陀区药水弄(面积2平方公里)住着1万左右工人家属,上海解放前弄内到处堆积垃圾,无下水道,卫生条件恶劣,疫疠流行,死亡率很高。上海市在解放后,人民政府对该区环境进行了整修,“修了下水道,装上了自来水龙头,大小弄堂装上路灯,翻修了最坏的路面,增筑了蓄水池、垃圾箱,把工人居住条件提高了很多”。
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上海工人的生活福利和安全卫生得到显著改善。195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修整70处工人住宅区,修整内容包括埋设沟管、阴井,建筑道路;填平臭水沟,移除坟墓,添设大小便池和垃圾箱,并打扫路街,喷洒杀虫药剂;装设给水站和路灯等。全部工程完工后,受益面积约500万平方米,受益人口在30万以上。截至1952年8月,已有20处的修整工程竣工,环境卫生较前大为改善。如南市西凌家住宅区,共埋各种口径的沟管1500多米,铺设干、支道路面积 4600平方米。单是沟管和道路,市人民政府即用去3亿余元。卫生局清洁队在该区填平了臭水沟池,放置垃圾箱10多个,又造了一个公共厕所,喷洒了两次杀虫药剂。公用局在该区装设了三个给水站保证了自来水的供应。居住在这20处的工人及其家属感谢人民政府“天大的好处”。三轮车工人崔昌来说:现在我们家里苍蝇蚊子没有了,只有人民政府才关心我们。”
二 大规模兴建工人新村
职工生产环境和住房条件的改善,根本上还要依靠国家加强资金投入,不断建造新住宅来解决。
1951 年后,各地人民政府执行**“在今后数年内要解决工人住宅问题”的指示,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建工人宿舍。据1952年8月全国总工会党组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新建工人宿舍计划可解决约50万工人及家属的居住问题。仅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初步计划,就要建筑10万间左右,其中将近3万间已经开始动工,并已造成一部分,工人已搬进新居。这都给各地工人以极大鼓舞,感谢**、共产党,提高了生产热情”。
东北地区是中国重工业基地,人民政府和各工厂比较重视职工住房工程建设。1950年年初,东北人民政府决定拨出巨款,为职工建筑173万平方米新住宅。到1950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修建住宅面积达100多万平方米,解决了9万多单身工人和2.8万户有家属工人的住房问题。1950年将继续为7万单身工人和4.9万有家属的工人解决住房问题。
据1952年4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发表的《东北区一九五一年人民经济计 划执行情况公报》披露,1951年,国家按工资基金总额比例支给职工的文化福利事业的附加工资,比上年度增加30%,全区为职工新建宿舍70.3万平方米。中国长春铁路局特别注意了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文化娱乐工作,1951年兴建了职工宿舍17 218平方米,大修了27.64万平方米,并放映了 2000多场电影,另外还组织了1000多次晚会,训练了800多名体育指导员。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业的复苏及财政金融状况逐步好转,各级政府有一定经济能力解决工人的福利和改善职工宿舍问题。**在1952年5月初全国总工会召集的劳动模范座谈会上指示:目前政府正在有计划地大力兴建职工宿舍,每年都要增建,计划在四年内全国国营、公营厂矿企业的宿舍问题可以获得解决。有些情况特殊的厂矿,如有的矿井在山沟里,租赁房屋也不可能,就要更迅速地建造宿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从1951年开始,各地逐步加大投资力度,有计划地兴建工人住宅新区,加快改善职工宿舍的步伐。其中,沈阳、北京、天津、上海、淄博等工业城市的工人新村建设较为典型。
1952年,沈阳市政府开始修建大规模的新型职工住宅区 “工人村”。据新华社报道,沈阳市设计兴建的“工人村”,占用土地73万平方米,内分家属住宅区、单身宿舍区、社会及行政中心区和公园区等四部分。家属住宅区的中心将设立4个托儿所、6个幼稚园、2个小学校和浴室、合作社、诊疗所等配套设施。在社会及行政中心区的南面建筑一座容纳1.5万人的大型俱乐部,里面分设电影院、 图书馆和跳舞厅。靠近俱乐部有运动场、游泳池。社会及行政中心区附近建有住宅管理事务所、消防所、食堂和单身职工宿舍。在家属住宅区和社会与行政中心区之间的三角地带,是一座大型的公园, —所能容纳1100多人的中学校将设立在这个公园里面。“工人村”中的住宅全是三层楼房,外观整洁美丽,内有被橱、电灯、上下水道、暖气、煤气等设备,庭院里有小型仓库供各家储藏杂物需用。
鞛山钢铁公司在进行大规模建设的同时,投入较大资金修建职工宿舍。据统计,1952年共新建职工宿舍20万平方米,其中10万平方米是三层楼,10万平方米是一般瓦房,这两项工程在年底完工。新式楼房的住宅建筑在鞛山市北立山附近,住宅的东部是一所技工学校,专供职工及其家属学习文化、政治和技术之用。住宅区内有电影院、俱乐部、小学校、诊疗所、托儿所、幼儿园、合作社、浴池等。住宅周围和道路两旁,将栽植各种树木和花草。简易住宅区建筑在鞛山市南端长甸铺附近,这里建筑的是一般瓦房,但设备和建筑地点也都照顾到了职工们起居的方便和生活的舒适。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工业生产的不断提高,北京职工住房条件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据1950年年底统计,石景山发电厂新建工人宿舍186间,修缮旧宿舍172间。216个职工和589个眷属搬进了新房子;单身工人原来几十个人挤在一间黑屋里,现在可以4个人居住一间明亮的屋子。但从总体上说,像石景山发电厂这样改善职工住房较好的企业还是很少的,职工缺乏住房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不少职工住得太挤或太远,有的工人甚至要走30多里路上工,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人的生活。
1952年春,为了加快解决工人宿舍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积极建筑大批工人宿舍。据1952年5 月《人民日报》报道,为了动工修建北京市第一批1 5万间职工宿舍工程,北京市专门成立了建筑委员会和各厂矿建筑委员会,前者负责工程的统一指挥,后者负责主持具体工程的进行。此项工程是依据解决工人需要并照顾国家财政经济情况的精神而设计的,因之一切都从节约原则出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为首都工人修盖宿舍的决定,激励了首都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5月10日,北京机器厂宿舍在北京东郊动工修建,该厂500多个男女职工在厂长吉合群的带领下组织了义务劳动队,投入到修 垫地基工作中。北京机关、团体和企业也设法兴建了大批职工宿舍,缓解了职工住房紧张压力。到 1952年年底,北京被服厂积极解决有关职工福利的问题,新建了 1500间职工宿舍,许多职工家属都已搬进新房居住。北京市丰台地区建筑工人宿舍1000多间。丰台车辆段分配到150间,134位工友迁入了新宿舍。
北京解放以来修建了许多住房,工人、职员、学生的宿舍和市民的住房得到了一定程度改善。据初步统计,北京市1949年到1951年建筑了 24700多间新房,以每间15平方米计算,合计37万余平方米。1952年预定修建的住房是90万平方米,相当于过去两年总数的2.5倍。从前几辈子拥挤在低矮和黑暗的小屋子里的工人们,现在大量地搬到新房子里去了。如人民印刷厂到解放时为止只有几十间工人宿舍,经过三年的建设,新建工人宿舍近1500间,职工住房得到了较好改善。
天津解放以后,有些国营工厂企业部门着手解决工人的居住问题,并用掉很大一笔经费。但多数职工宿舍的工程标准,不是从工人的切身要求和当时实际需要出发,而是力求“美观”、“大方”,从而造成花的钱很多,解决问题的范围很小。如天津钢厂1950年盖了50幢“西式房屋”,每幢都有卧室、会客室,厕所、厨房各一间。这本是按一家住一幢设计的;但因急需房屋的工人太多,只好两三家合住一幢,造成生活不便。国营天津第五棉纺织厂1951年春建筑了一所“宫殿式”工人宿舍,房子虽然很讲究,有走廊、暖气、洗脸室、古式宫灯、水磨洋灰地等,但能住人的房屋仅有48间,难以满足多数职工的住房需求。
1952年春,为了解决工人多年期待而一直没有解决的住宿问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五区中山门外、四区王串场、六区南北楼及其他地区,建筑5万间工人宿舍,并计划在3-5年内彻底解决市内工人的居住问题。4月19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的建筑工人一批批地开往工地,建筑工人宿舍的巨大工程,从五区中山门外工地开始了。中山门外建筑区,靠近各工厂、企业,原来是一片荒地。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这里建成一个工人新村,全村共计划建筑8000多间工人宿舍。新村的中央和四角并留下空地,准备将来建筑公园、小学校、运动场及合作社、银行办事处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为工人建筑5万间宿舍,是彻底解决天津市工人住房问题的第一步,得到了天津广大职工的欢迎。当建筑工人宿舍的决定传到工厂每个车间和每个工人家庭时,大家的兴奋是难以形容的。天津自行车厂钳工组技工刘恩铭的父亲说:“我打十六岁做油漆活,净给人家油门刷墙,盖了好房子都是人家的。想不到我还能赶上今天,政府给咱工人盖房。咱们住了三辈子窝铺,这回算熬出 来了。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才有这样的幸福!”还有工人称赞说:这说明人民政府是如何无微不至地在照顾着我们职工的生活。
天津工人以实际行动支持工程建设。在这项工程动工的一周以前,附近各工厂的工人就在休息 时间来这里进行义务劳动。他们铲平了无数坎坷不平的沟渠,填平了数千个坟坑,铺好了运输材料的纵横大道,并为建筑工人们搭好了临时居住的窝铺。建筑工程开工以后,建房各厂工人和工人家属组成了义务劳动大队,积极参加工地义务劳动。工人每天上班之前和下班之后,家属们在料里家务之余,都抓紧时间到工地劳动。这批工人宿舍的平垫地基,运送材料,照顾建筑工人饮食等工作,主要是由他们来做的。天津钢厂的290多个工作成绩优良的运输装卸工人,组织义务劳动大队,分成七个组,每天有两个组参加工地劳动。
天津工人新村工程建筑标准,是根据工人的切身需要,力求解决较多人困难的原则确定的。为了避免铺张浪费、不切实际的偏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经过反复研究,设计出不同式样的10种房屋蓝图并建造出示型房屋,邀请各厂工人和工人家属参观。经多次参观、讨论、修正后,确定了工人认为满意的工程标准。工人眷属宿舍净空长为4米,净空宽为3 5米,净空面积为14平方米,净空高为2 85米。 单身宿舍净空长为6米,净空宽为4米,净空面积为24平方米,净空高为3.5米。宿舍装有玻璃门窗,地基铺有焦灰碴面,墙壁砌成“二五”实墙,有电灯及自来水等设备。每间宿舍的建筑费连同附属设备的造价为725万元。用国营天津第五棉纺织厂建造48间“宫殿式”宿舍的经费,改建这种平房, 可以多修450间;每间房按住3口人计算,可以多解决1350人的住宿问题。
天津工人新村工程,是按“邻里单位”设计的。每个工人宿舍区,建筑房屋4000到9000多间不 等,分为若干单元。每个建筑区的中央和四角,留有公共建筑用地,准备此后作为运动场、小学校、幼儿园、公共食堂、浴室、合作社等建筑用地。边缘上除有30米的交通干路以外,并有60米宽的绿色地带,留待种植花草树木。每个建筑区都是使工人可以在那里独立生活的美丽的工人新村。
天津工人新村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据《人民日报》报道,建筑工人的劳动热情很高。第一批开进工地的天津市建筑工会十一区第八委员会工人一到工地就订出了工作公约,保证不浪费物料和工时,遵守现场劳动纪律,注意清洁卫生以免生病,保证工程质量,争取提前完工。他们发起挑战竞赛,推行了傅鸿宾的循环砌砖法和谢万福的木工流水作业法,普遍提高了劳动效率。国营天津第一棉纺织厂 工地运用循环砌砖法砌墙的天津姚增义一等模范小组,在4天之内砌好10间宿舍,比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原来的计划节省2/3的人工。用谢万福木工流水作业法制做门窗的天津第一棉纺织厂工地的98个木工,生产效率几乎提高了一倍。
天津工人新村工程的兴建,对解决天津市工人住宿问题起了重要作用,标志着在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基本完成以后,一个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新时代即将开始,工人住房问题将逐渐得到改善。
在天津工人新村工程开始动工的同时,华东军政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始设计实施一个大规模的建筑计划一一建造大批工人新型住宅。按照这项设计规划,第一批建造21 000户住宅。如果以平均每户5人计算,可容纳10万余人。华东军政委员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已组织了工人住宅修建委员会,领导进行这一巨大的建筑工程。
1952年年初,上海市工人住宅计划中第一批兴建样板工程——1002户住宅落成。新建成的住宅坐落在上海市西郊曹杨路附近,取名“曹杨新村”。该新村基地面积达200亩,建有合作社、诊疗所、热水店、公共厕所和公共浴室等公共设施,计划以后还要增建小菜场、学校、俱乐部等。公共浴室分男女两部,共有集体用的大池塘两个和单人用的小浴缸及淋浴的莲蓬头共13处,浴室大约同时可容纳50 人洗澡。村内还有小桥流水,有可供10人并行的煤屑路和石块路,路上已接上路灯。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务局园场管理处在曹杨新村所有的草坪上栽植了花草和灌木。
上海曹杨新村,是全国有名的新型工人住宅区,引起了各地人士竞相参观。到1952年年底,去参观的人数已达20多万人,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曹杨新村建成后,上海市政府为更好地适应工人的需要,在其他近2万户工人住宅兴建前,先建造两套住宅作为模型,组织工人参观,广泛征求工人的意见。
1952年8月15日,上海市大规模的工人住宅建筑工程全面动工兴建。建筑工人以空前高涨的劳动热情开始这批规模巨大的建筑工程。这批能够容纳10万人的2万户工人住宅,预计1953年春夏之交建成。这批工人住宅,主要分布在沪东、沪西、沪南工厂区附近的9个地方,占地4000多亩。 工人住宅内铺筑的道路总长145公里,等于铺筑一条从上海到无锡间的道路。这批工人住宅建筑,按照“坚固、实用、经济、迅速”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住宅全部向南或向东南。每一、二百户排列成组, 其间留有四五亩空地,供儿童游戏之用。每五六千户划分为一个“里”或“村”。“里”“村”的中心地区有卫生所、托儿所、合作社、银行办事处、邮亭等公共建筑,小学则分布在适当地点,孩童上学步行至多不超过10分钟。为了便利住户,又将分散设置小菜场、热水店、商店等。
山东淄博市聚居着近10万工人。工人的居住条件极差。淄博解放前工人大都无处安身,有的住在破庙里,有的住在桥底下,有人甚至露宿街头;解放后人民政府虽然想出种种办法,但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全部解决。1952年,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淄博市人民政府拨款35亿元人民币在峨嵋山前给工人修建千余间宿舍,并将其命名为“峨嵋新村”。峨嵋新村修建面积计划为158亩。村中准备修10米宽的马路2条5~7米宽的马路11条。全村房屋将分排修建,排与排之间距离8.5米。马路两旁还留出2~5米宽的空地准备植树。村中及周围空地设绿林地带,以调剂村中的空气。村中心留有空地以备修建职工子弟学校、合作社、托儿所、文化宫等用。
1952年各地工人新村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统计材料,1952年国家用在劳动保险方面的经费达1. 6万余亿元,用在建造工人宿舍方面的经费达2.86万余亿元,共建宿舍21. 755万间,能容纳约100万人居住。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三年间,国家用于住宅建设投资额共 计新币8 31亿元,全国新增房屋建筑面积总计465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是1462万平方米。工人宿舍的大批兴建,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职工的居住条件,为进一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打下了基础。
三 职工住房建设的严重性与长期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尽管各地政府着力解决职工住房,但工人居住问题仍然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1952年8月,据全国总工会上报中共中央的报告:根据煤矿、纺织、五金冶炼、电业、化学等产业, 西安、抚顺、重庆、扬州等市55个单位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尚缺工人住宅775万余平方米。许多国营厂矿工人居住条件尚未得到应有的与可能的改善,有的工人因没有房子住而露宿街头,睡在火车站的票房,住在机器房、澡堂、破车厢里;有的工人虽有房住,但是地潮屋漏,阴暗狭小,拥挤不堪,空气恶劣,疾病流行,甚至男女混杂,若干对夫妇同住,翁媳同住。很多工人因为房子困难,居住极为分散,上下工往返五六十里之远。这种严重现象,是反动统治所遗留给我们的。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初期住房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全国总工会调查研究后认为,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城市和工业发展迅速,二是各地单纯依靠政府思想,三是新居建设中超高标准建房与超低标准的偏向。该报告指出,人民政府虽注意解决工人住房问题,但由于工业生产迅速地恢复与发展,工人住宅的修建赶不上工业发展的速度。城市工人数量的增加,远远超过了房屋兴建速度,这是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中所出现的困难,也是导致职工住房曰益紧张的根本原因。
当时工人居住问题未能得到应有改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工会与行政干部缺乏群众观点, 存在单纯依赖政府的思想。这种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些人把改善工人居住条件、解决工人住宅问题,误解为让每个工人都住公家房子,这才算解决问题。有了这种等着“住公家房子”的思想,就忽视已有房屋的合理调剂和组织群众力量对已有居住条件进行必要与可能的改善。二是有些人认为要解决工人居住问题,只有政府出钱盖房子才能解决,于是只管反映情况,伸手向政府要钱,忽视了工 人群众中许多切合实际的克服房屋困难的办法和经验。劳动部在一份报告中也指出:由于某些企业存在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盖房子,对旧有房屋忽视保养和修理,缩短了房子使用寿命,对于群众自建宿舍,认为解决不了问题,不重视,不予支持。”该报告还指出,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工人生活逐渐改善, “贫民窟”或草棚子里的工人要求改善住到公家宿舍,家属住在乡村要求搬到公家宿舍住。三是还有 —些工人和干部认为解决居住问题就是要每人有一份“公家房子”,因此嚷着要求上级给盖新房子,所 有这些都形成当时工人居住问题不能完满解决的原因。
除了上述两种原因外,修建宿舍存在的两种偏向——超高标准建房与超低标准建房,也加剧了工人居住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有些地方认为不造房子则已,要造就造得漂亮,“实现社会主义标准”,结果造了许多讲究的西式洋房,一来工人当时住起来连被褥窗幔都很困难,二来也只能解决少数人的问题。在此,不妨以《人民日报》对太原职工住房情况的调查材料为依据略作考察。
太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迅速的工业城市,工厂和工人增加迅猛。全市人口1949年为24万,1951年年底增加到50万以上,工人及其家属约有20万,其中产业工人4万多,连家属约10万人。 尽管工人物质生活中的吃穿两项有了显著改善,但工人住宿状况仍十分恶劣。据1951年11月底调 查,太原各厂矿自己原有和新修的宿舍,只解决了各厂矿工人住宿需要的20%~30%。其余的工人绝大多数依靠租赁民房住宿。出租民房的质量一般很坏,而且数量很少。太原大小北门外城关一带的重工业工人混合居住区,房子大半是些破烂不堪的小土屋,工人们形容道:屋外下大雨,屋里下小 雨;屋外停了雨,屋里还下雨!因而经常发生坍塌事故。对部分工人来说,更大的问题是这样的坏房子还很缺。一间原来的小厕所住着某厂6个职工,10多个单身工人挤在一间房内是普遍的现象。
在国家财政还很困难的情形下,要求在当时完满解决工人宿舍问题是不可能的。但太原工人住宿问题到1951年冬还这样严重,与住房建设中的铺张浪费有关。《人民曰报》记者对此作了分析:就主要部分、即国营工厂来说,基本上已不是因为国家财政困难,无力投资于工人宿舍,而主要是国家两年来在这方面的投资,大部分被铺张浪费掉了。因而新建宿舍只能解决很少一部分人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太原各国营工厂企业新建的宿舍,除少数比较朴素并合于北方气候条件外,大多数是按“花园洋房”来修建的,每家有一间卧室、一间客室、一个厨房;稍高一级的有两间卧室、一个客室、一个厕所、一个储藏室、一个厨房,甚至还准备有单人浴室。一般是很大很多的玻璃窗、漂亮的油漆,有些房屋用了很厚的东北松木作地板,房屋的其他部分,也用了很多很高级的木料。在房屋这样困难的情形下,除比较低级的宿舍已住人外,已完工的较高级宿舍因为房租太贵,冬天安不起火炉子而无人居住。 修建超高标准的住房,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却只解决很少部分职工住房,显然是奢侈的。《人民曰报》 指出:广大工人群众今天迫切的问题,不是要“洋房”住,而是要有可避风雨的,不至于两三对夫妇或公公媳妇住在一间房内的“普通房子”住。照现在这样,少数人住了好宿舍,大多数工人住在破烂的小土屋、马棚、厕所、小饭铺、小客栈里,成百对夫妇过着两对甚至三对共住一间房的生活,这是惊人的落后的生活,哪里是什么“社会主义”呢?故其向中央有关各部建议:1952年起,太原各厂矿不能再随便修 “花园洋房”式的宿舍及其他附属设备;国家对于工人宿舍及附属设备的新的投资,应严格按节约原则 来修建。有打土窖条件的厂矿,应提倡多打土窖,争取尽可能多地满足工人住宿的需要。对少数高级 工程技术人员的宿舍,可以好一些。现在已分配的宿舍和未住宿舍,应尽量调剂使用。
职工宿舍建筑标准的混乱,引起了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重视。1952年6月26日,中财委作出 《关于1952年建筑国营企业职工住宅的规定》,对职工住宅建筑计划的原则、建筑标准、建筑单价、住宅分配标准、投资来源、市政工程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规定》指出:制定建筑计划的原则是原有国营厂矿职工所缺少之住宅,分别依据各地不同情况于3~4年内解决。新建及改建厂矿所需之职工住宅编入其设计文件内,依照建设进度分年解决。因本年财政困难,首先建筑国营厂矿及铁路、航运、邮 电等部门之职工住宅。省市营企业之职工住宅建筑计划与标准不能高于国营厂矿之建筑计划与标准。市民住宅一般不由公家建筑。私营企业职工所需之住宅一律由各地方政府动员与组织私资厂方建筑。
1952 年8月,鉴于解决工人居住问题是今后国家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也是长期性的任务,全国总工会在对职工住房建设问题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解决工人居住问题的报告》,提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该报告指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除人民政府在国家 基本建设中,有计划有步骤地投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生产的提高,逐步改善工人的居住条件外,还必须依靠工人群众的力量,协助政府切实有效地解决工人居住问题。”全国总工会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一)工会组织协助政府,结合市政建设,对原有工人住宅区环境卫生加以改善,发动群众对原有工人住宅保养补修,延长房屋使用寿命。如上海公共房屋大部为工人住宅,修整了一万幢左右,解决了不少问题。此外,有计划地登记调配工人住宅和适当地解决房租问题,也很重要。(二)合理利用国营企业的企业奖励基金。最缺乏住宅的厂矿单位,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应以建筑工人住宅为重点。(三)发动工人储蓄建房,组织住宅合作社,用集体互助、自建公助方式来解决群众自己的问 题。(四)在私营企业中,工会组织应督促资方切实改善工人居住条件,解决工人住宅问题,有计划地 调剂住宅。该报告最后指出:建筑工人住宅,改善工人居住条件,必须从实际出发,因陋就简,当地取材,利用废料,组织群众的财力,发动业余义务劳动,合作互助,以群众自己的力量在政府帮助下解决群众的问题。反对好高骛远、不务实际的思想;克服不关心工人生活疾苦的官僚主义作风;反对忽视 广大群众的力量、单纯依靠政府的片面观点。各级工会组织应切实注意研究总结群众用自己的力量 建筑住宅改善居住条件的经验,有计划有领导地加以推广。”
1952 年8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解决工人居住问题的报告》,批示指出:“八月二十曰《关于解决工人居住问题的报告》是正确的,望督促各地工会组织执行。同时,各地党委应督促政府和企业管理机关以及资本家认真地根据实际可能的条件逐步解决和改善工人的居住问题。”
随后,全国不少城市开始发动工人自建住房、储蓄建房。据劳动部一份报告显示,本溪、抚顺、鞍钢、邯郸等城市及搬运工会系统均进行了这项工作,且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许多经验,本溪市钢铁系统 在组织工人自建住宅后,基本上解决了工人房荒问题。重庆、蚌埠、开封等城市搬运工人实行了储蓄建房,住房问题也有了很大改进。还有若干城市的工会基层组织依靠群众找窍门或组织工人及家属 利用业余时间和星期曰,以义务劳动的方式来协助人民政府和企业行政修建工人住宅,因而减轻了修 建成本,增建了住房。如株州铁路工厂依靠群众挖潜力、找窍门、精打细算,改善了设计,减低了成本, 使原来只够盖120家宿舍的钱,盖了 340家宿舍。但执行中央指示的仅是少数地区或城市,大多数均未进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下了较大力气,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进行职工住宅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工人的住房条件。但由于工业生产迅速地恢复与发展,工人住宅的修建赶不上工业发展的速度。1953年以后,随着 “一五”计划的实施和国家大规模工业建设的全面展开,职工人数以更加迅猛的势头发展,职工住宅问题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因此,职工住房问题的严重性和长期性,就更加明显地凸现出来。对此, 中共中央和各地政府有着一定的思想准备,力争将工业生产与职工生活及住房条件的改善联系起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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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定稿]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
问题及其解决
, 2010-12-28 16:48:38
——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李洪河
【作者简介】李洪河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副教授 新乡 453007
【内容提要】 新中国初期,传统婚姻制度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与《婚
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原则发生冲突,全国很多基层干部和群众因长
期受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对《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存在思想障碍,广大妇女
的生存状况较为恶劣。河南省地处中原,其问题具有典型性。河南省按照中共中
央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努力,使此前各式各样的婚姻家庭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男女平等、和睦团结的社会新风尚,有力地促进了河南
省整体性的社会文明与进步。
In the early days of New China, the all-out support by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system to the old family and marriage order collided with the principles of sexual equality and free choice of partners as stipulated by the Marriage Law. Under thousands of years of influence of patriarchal clan ideas a lot of grassroots cadres and the common people in Henan Province were doubtful about and resista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which gave rise to a sharp rise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cases, especially the divorce cases, with frequent deaths of wom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olicies adopted by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Henan, all sort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problems were basically solved and the new social ethics of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harmony and unity were gradually built up, greatly spurring the general civic virtues and progress of Henan Province.
【关 键 词】新中国初期/河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社会问题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的
第一部法律,其全部的内容为一个基本原则所贯彻,就是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
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
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目前学界对1950年《婚姻法》及引领当时婚姻家庭制
度变革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从历史学和政治学的双重视角都进行了比较充分
的研究,并对其所产生的争取婚姻自由的反封建性和进步性给予了肯定。但遗憾
的是,从更加细微的角度来讲,这一变革所涉及的诸多社会问题却长期地被研究
者所忽略,至今尚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试图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河南省为
中心,偶及当时中南区或其他省份,系统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颁布后
所呈现的若干社会问题,努力揭示这一时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种种社会问题
的历史本相,从而为人们认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变革提供一个新的学术参照。
一、新旧婚姻制度的激烈冲突
1950年《婚姻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社会变革最激烈的
时期颁布的,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乃至普通民众的婚姻家庭行为所受触动之大是
史无前例的、革命性的。但由于刚刚解放不久,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农村地区,多
数群众还有着浓厚的封建意识,并在广大民众生活中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传
统婚姻制度就是中国几千年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社会制度之
下,是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统治。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其中夫权是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在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集中表现。旧的婚姻制度上的一切包办、买卖、早婚、纳妾、童养媳以及在家庭中的虐待与迫害行为等等,无一不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家庭父母和丈夫对于儿女妻子的支配关系所造成的。这致使家庭、婚姻问题成为当时较为复杂、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河南省地处中原地区,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而言,其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根基更为深厚一些。广大妇女备受上述四种权力的压迫,未嫁从父,嫁出从夫,夫死从子。她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无不受旧的传统制度的摧残,被抢、被卖、被休者到处皆有,男子则可以以种种借口休妻、纳妾、收童养媳或抢夺成婚,广大的男女群众根本不可能期待从婚姻中得到爱情和快乐?。但传统的家长制、孝道等家庭伦理观念的支配,又促使男女群众必须牺牲个人利益而服从于传统的婚姻制度,竭力维持婚后并无爱情的感情生活。河南省民权县的婚姻状况就可见一斑。该县的婚姻表现形式主要是早婚,男女双方无自主权,一切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妾,一夫多妻;推崇妇女守节寡居,尊奉“三从四德”。1948年该县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年民权县城关乡强迫成婚的有786对,买卖成婚的40对,纳妾的12人;早婚男子274人,女子97人,送童养媳的25户,年轻孀妇97人?。河南省的这种婚姻家庭状况,使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的婚姻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传统婚姻制度的顽强抵抗。
这里,一方面是传统婚姻制度试图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另一方面则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影响下,在当时中共中央旨在推动社会改造的一系列运动如民主运动、土地改革及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等的大力推动下,广大男女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迫切要求打碎旧的婚姻制度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思想及生活上所留下的枷锁。在这种旧有传统与现代法制背离,新旧婚姻制度发生冲突的背景下,各地司法机关受理的婚姻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各地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过去在旧的统治下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的劳动
妇女自发地起来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婚姻案件迅速飙升。根据1950年前后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西安、张家口、石家庄、保定等8个城市与原华北解放区71个县、原陕甘宁边区一部分地区及山西8个县等人民法院的材料统计,当时各类婚姻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在城市为17.4%到46.9%,在农村为33.3%到99%?。河南省也不例外,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仅商丘地区,据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共发生婚姻案件达1854起?。1953年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商丘市一个市即发生各种家庭纠纷案件104起,婚姻案件123起,离婚案件108起?。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思想的变化,广大人民,特别是受尽旧婚姻制度迫害的妇女,在男女关系上和家庭关系上要求民主自由是何等的迫切~
在众多的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飙升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自由是包括着结婚和离婚两方面的,缺少一面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新婚姻法不但保障了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的结婚,并且允许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坚决要求经调解无效的离婚。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不仅结婚与离婚都受着极大的限制,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要求离婚者十之八九出于女方,其中绝大部分理由又都是婚姻被包办、强迫与婚后被虐待。有资料显示,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1950年为186167件,1951年为409500件,1952年上半年为398243件?。而婚姻案中离婚与解除婚约的,1950年在北京、天津、上海等8个城市中平均占51%到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以及遗弃等,共占78%到82%。?从主动提出离婚的性别来看,据1950年32个大中城市和20个省中34个县城的统计,提出离婚者共21433人,其中女性占76.56%?。在河南省,离婚与解除婚约的案件也不在少数。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河南省郑州市从1950年6月到1952年8月,该市法院共受理解决婚姻案件1457件,大部分是妇女提出离婚,要求摆脱封建婚姻枷锁。1953年郑州市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1814件,其中由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多达1371件,占总数的75.5%。?这一时期郑州市的离婚案件还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婚姻法》颁布前结婚又离
婚的多,妇女受歧视和虐待而离婚的多,夫妻感情不好离婚的多,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多。从河南省的离婚案件飙升的事实来看,这应该是在这场贯彻《婚姻法》的政治和社会运动影响下,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次离婚高潮?。
上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说明这个革故鼎新的年代国家政策法令在婚姻家庭的解体或重构中的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妇女觉悟程度逐渐提高了,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压迫;另一方面也说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妇女们对婚姻自由的诉求并非一帆风顺,其间所造成的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就是新旧婚姻制度冲突的一个例证。
二、贯彻新婚姻制度存在的思想障碍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贯彻和执行,迅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里,从普通民众层面来讲,《婚姻法》颁布之初,曾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多数青年男女对《婚姻法》表示了欢迎,认为《婚姻法》给他们带来了婚姻自由的福音。但也有不少的群众表示了忧虑。如听到《婚姻法》颁布的消息后,有些婆婆说:“婚姻法颁布了,媳妇没法管,公公不像公公,婆婆不像婆婆,像个什么世界~”有些男人说:“婚姻法是对男人的不平等条约。”也有一些人说:“共产党什么都好,就是实行婚姻法不好。”(11)这些思想便成为执行《婚姻法》的障碍。一些农村、工厂或街道中的农民和工人,以贯彻《婚姻法》会影响生产为名对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组表示了不欢迎。河南省开封市试点工作组到开封火柴厂一天半便被赶了出来,后到一个烟厂而那里的厂长和工人们说:“你们到别的厂去好不好,”(12)有这种思想的人,还用种种办法来干涉婚姻自由,阻挠《婚姻法》的有效贯彻。如河南某些地区,有的群众看见离了婚的妇女回家,就在大门口烧谷草,放爆竹(表示出殡送鬼的意思)。更严重的是有些父母、丈夫,公然迫害自己的女儿、妻子,破坏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努力。根据1952年7月前河南省人民法院和商丘专区人民法院对52件妇女因婚姻问题致死的案件分析,因遭受
婆婆、丈夫或其家族虐待而死者20人,因被奸、被诬通奸而死者16人,因被干涉婚姻自由而死者9人,因参加社会活动受虐待而死者7人(13)。
从基层干部层面而言,**曾在其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中指出:“干部对于婚姻法能否正确地认识,善于掌握和坚决执行,这是首要和决定的关键。”(14)但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权机关中的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社会背景与受教育状况,决定了他们的工作能力与工作目标相去甚远。此前,很多干部都有参加革命和土改等运动的经历和经验,然而对于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他们似乎没有任何思想上的准备,部分干部把《婚姻法》理解为“结婚法”或“离婚法”的现象,实际上应是当时基层干部们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反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基层干部在处理婚姻问题时的思想观念,客观上起到了阻滞他们对婚姻案件的正确的或适当的判断。
其一,有些干部存在着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对《婚姻法》抱着怀疑和抗拒的态度。这表现在一些干部对妇女的严重歧视和不尊重,动辄打骂;对《婚姻法》的实行,不敢宣传,却要“保守秘密”;对婚姻案件采取公开的压制和干涉,对要求离婚的妇女,有被扣押起来加以“强迫调解”的;有的“要来一个教育改造”的;还有被关在谷仓里加以所谓“镇压”的。光棍与寡妇自由结婚,也被捆绑起来,认为是“非法”的。(15)甚至是对自己的妻子、家人也毫不例外。河南省确山县第八区的一个副区长严重歧视妇女,经常性地毒打其妻子。1951年10月29日,当他看到他的妻子和合作社的一个男干部在谈话,当即大发雷霆,叫他妻子跪下,并毒打她,而且一连打了6次。(16)某些干部还看不惯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他们认为是“影响不好”,“不道德”,经常有意无意地阻挠、破坏《婚姻法》,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一名女审判员自参加法院工作后,不肯学习,不接受批评,并有严重不依照《婚姻法》办案的错误思想。1952年在判决一对农民夫妇的离婚案件中,该审判员竟认为男方“是个农
民”,“花了一百二十元现洋不容易”,所以不准其离婚。她甚至还干涉她妹妹的婚姻自由,反对她妹妹和一名法警的恋爱与结合。(17)
其二,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部分干部采取了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不加以同情,不给予支持,以致不少起来斗争的妇女因孤立无援而失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对婚姻案件根本不加处理,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南省洛阳市一名妇女1949年8月由父母包办与偃师县的一名男青年结婚后,夫妇感情不好,时常争吵。《婚姻法》颁布后该妇女曾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但去了4次,均被该院收案员(兼调解工作)以“天晚了”、“没呈状”、“不合离婚条件”等借口拒绝。1950年8月23日,即该妇女第四次请求离婚未予获准后,当夜即被男方惨杀在郊外。(18)在河南睢县第四区烧盆李村梁永诗母子杀害梁安氏案件中,睢县第四区的一名副区长,睢县人民政府司法科的一些干部、商丘专区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以及其他有关人等,在处理梁安氏的案件过程中,表现出不能容忍的拖拉散漫态度;尤其是睢县司法科非法扣押原告梁安氏的祖父、父亲、叔父3人,专区法院并一再违抗河南省法院的命令等事实,实为造成梁安氏惨死的一个重要原因(19)。这些错误的处理办法,不但不能收到制止封建虐待的效果,而且助长了违法事件的增长。据中南区司法部的统计,自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以后至1951年5月的一年间,中南区各地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虐杀或被迫自杀的总数在1万人以上(20),其中某些司法干部对各类婚姻案件所采取的极不负责的态度恐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其三,对《婚姻法》的贯彻实行,有些干部采取了极不严肃的轻率态度。这里首先是对学习《婚姻法》不重视,中南区很多干部都认为《婚姻法》“文件很简单”,“没什么奥妙之处”,“一看就懂,没什么学头,用那么多时间来学是浪费时间”;有些干部甚至认为:“本单位没有问题,开展运动是小题大做”(21)。其次是在对《婚姻法》的具体宣传中采取了极不负责的草率马虎态度,在宣传中不明政策,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性质、方针、目的和要求认识不足,因此胡
乱宣传,乱找典型,乱追往事,引起群众恐惧,造成命案。如河南成皋县一名妇女因曾和第三者有私情,乡干部和民兵提出要查,她怕当典型,怕被捉奸,即上吊自杀(22)。郑州市郊区小李庄的一名55岁的寡妇和同村一名63岁的男人都因年轻时对自己的婚姻不满,私下相好已达32年。河南省婚姻法试点工作组进村后,抓住二人的问题当做典型来处理,让男方的老婆进行诉苦,结果造成该寡妇跳井自杀。(23)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在运动中还采取了不恰当的开大会斗争的办法,如河南省城皋县《婚姻法》试点乡在运动后期开会斗争了3个人,其中曾因虐待和打骂老婆的一位农民和一位砖瓦窑经理在斗争后分别被逮捕或撤职(24)。再次是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心态不平衡,某些机关的一些妇女干部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存在着急躁情绪和惩办思想,想“整别人”,说:“等着吧,三八节见面。”“这次不能只整小干部,首先要整大干部。”部分男干部则说:“妇联的买卖来了。”而那些曾经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有毛病的,或打过老婆的,或自己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思想上就有了顾虑。河南一个乡农会主席在试点工作队下来后,竟然抱着枪一夜没有睡觉。(25)
可以说,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河南省一些基层干部的做法,或多或少地是带有一些“左”或右的思想作风的,这给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也无形之中增加了这一工作的压力和难度。而这种情况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全国各个省份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严重问题。为此,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谢觉哉部长在对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普遍存在的基层干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出:“区乡(村)干部能否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广大群众中去的主要关键。”(26)
三、新旧婚姻制度冲突下的妇女生存状况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一纸法律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观念依然在中国大地根深蒂固,婚姻案件层出不穷。广大妇女因受不合理婚姻制度压迫,婚姻不自由,并常常受
到干涉或阻碍,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竟因此而自杀和被杀的问题,亦成为当时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一些解放相对较早的老解放区如山西59个县妇联会的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该省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者占12%,因产私生子而自杀者占5%(27)。
这一现象在解放相对较晚,传统婚姻制度更为浓厚的中原地区也不鲜见。如在河南省,据该省16个县和郑州、开封两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到1950年3月,有77个妇女因要求离婚而遭受开会斗争、扣押、吊打,结果被迫自杀,还有45个妇女因不满旧式婚姻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28)。据不完全统计,河南商水县1950年3个月因为婚姻不满而死的就有90人,平均每天即死1人(29)。河南省淮阳专区在《婚姻法》颁布不到一年中,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河南省商丘专区1951年1月至4月有30多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30)。根据中南区各地的报告汇总,该区从1950年5月至1951年5月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杀和自杀的达1万人以上,其中河南省截至1951年6月就有2042个妇女死亡。1951年6月以后,《婚姻法》在河南省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从1951年7月至11月的5个月内,仍有60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致死(31)。
更有一些令人发指的案件发生。《婚姻法》颁布后,河南省民权县四区新庄村一名妇女因不满自己的婚姻生活要求离婚,其婆婆竟唆使她的两个儿子将该妇女残害致死(32)。河南光山县一名妇女解放后经常参加民主妇联活动,但她每出来开一次会,就遭家庭一次毒打。她跑到乡政府请求离婚,夜里住在乡妇联会主席家里,被她的公公和丈夫等人捉去后,竟被其公公和丈夫肆无忌惮地逼迫自缢身死。(33)最不能令人容忍的惨案是河南禹县菊王沟村孕妇周彪被杀案。1950年周彪在被父母强制结婚以后,参加民主妇联活动的权利被婆婆和丈夫剥夺殆尽,并经常遭受鞭笞,过着像囚犯一样的生活。当她提出离婚,甚至要求政府依法制裁她的婆婆和丈夫时,1951年9月8日,她的婆婆、丈夫等竟纠集同族21
人对她进行严刑拷打。凶手们为了使她多受磨难,把她打得死过去又用凉水喷活再打,整整打了一个通夜,于拂晓时将其活活打死。(34)
1953年3月,中共中央在全国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力图改变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模式,鼓励和支持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而斗争。但有少数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对运动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在运动中也发生不少死人的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仅据河南郑州专区7个县的电话报告统计,从1953年2月22日到3月9日的半个月当中,就连续发生死人事件21起(男6人、女15人),其中自杀已死的12人,被杀已死的2人,经救活的6人,逃亡失踪的1人。造成妇女死亡严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妇女觉悟提高,积极起来争取婚姻自由,遭受反对者的报复、杀害。如河南巩县玉皇庙区黑龙坛乡一名妇女因与丈夫感情恶劣,曾4次到乡、2次到区、2次到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都未得到解决,夫妻感情更为恶化。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其丈夫出于报复,于1953年3月5日晚间用刀将其杀死。(35)
不但河南省或更大范围的中南地区如此,其他地区此类案件也多有发生。据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11500余人(36)。东北、华北、西南等地区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甚至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亦同样存在。当然,目前所搜集到的有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被杀或自杀所导致死亡问题的资料相对而言还比较零散,但从这些零散的资料统计足可看出,许多妇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存状态并不乐观,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可谓是困难重重,而且还付出了惨重的生命代价。
四、婚姻制度变革与新式家庭关系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各地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37)。
根据上述指示,河南省委和省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逐步采取了严厉措施,其内容一方面是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根据中央贯彻《婚姻法》的政策,及时而准确地处理了许多有关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刑事案件。这就是: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民主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地予以改善;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其离婚请求;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他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审查,并由人民司法机关处以应得的刑罚。
贯彻《婚姻法》运动从总的方面来说是比较顺利的,也取得了异乎寻常的结果。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令和政策推动,中南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4省,在70%到90%的地区内开展了运动(38),使这部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基本上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群众普遍受到教育的目的。其最明显的表现是许多妇女开始冲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牢笼,选择了婚姻自主。据河南省鲁山县的资料统计,1950年5月到1952年10月,全县自由恋爱结婚的男女有4615对,因反对包办婚姻而离婚的有3780对,解除包办婚约1206起,寡妇改嫁547人(39)。另据河南省郑州市的统计,从1950年6月至1952年8月,全市有4139对男女在婚姻自主的基础上建立了和睦美满的小家庭,有1120对夫妻自愿离婚,使2240名男女摆脱了旧的婚姻枷锁,并有174名寡妇挣脱封建束缚,选择合适
的对象重新组织了家庭(40)。从整个中南区方面来讲,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从1950年5月到1951年4月中南6省受理婚姻案件达90425件,其中妇女主动提出的在7万件以上。全区自由结婚的,根据1951年1月到4月不完全的统计,有23600件以上。不少苦守多年的寡妇,也自由改嫁(41)。50年代中期以后,婚姻自主和自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的调查,在黑龙江、辽宁、山西、湖北、江西、浙江等省大部分地区自主婚姻已占90%到100%。内务部曾经检查了265万对结婚登记的情况,其中95%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42)可以说,自主的婚姻已开始占据绝对优势。有西方学者评论说:“这部法律显示了中国妇女解放的不同寻常的成就,这是一场在整个世纪中一直在加速进行的长期变革??”(43)
《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也使旧社会所造成的许多夫妻、婆媳间不和睦的现象在许多地区有了改变,出现了无数个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根据河南省鲁山县婆娑乡的统计,全乡共539户,其中民主和睦家庭有76户,占总户数的14.1%;不和睦的家庭有21户,占总户数的3.9%;一般家庭共442户,占总户数的82%。一般家庭中已消灭了打骂和虐待妇女现象,基本上做到了吃穿平等。(44)“夫妻之间,可以谈话,可以同出同进,可以商量问题,无人再耻笑了。尊婆爱媳,已成风尚,媳妇生产,婆婆照门看孩子煮饭;媳妇开会回来,向婆婆讲解道理,充满一片民主和睦的空气。”(45)男女平等、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尊老爱幼的社会新风气开始形成。
《婚姻法》的颁布还改变了广大青年男女的婚姻观念,一种新的恋爱观在不少群众中建立了起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谚语,是旧社会里妇女的婚姻观,因为她们经济不能独立;“娶老婆,成家,生孩子”,则是一般男子的婚姻观。贯彻《婚姻法》运动后这些旧的婚姻观点发生了改变。在河南鲁山县贯彻《婚姻法》较好的一等乡,人们选择结婚对象的标准是:生产勤劳,思想进步(46)。河南省某村的一位女子爱上了本村的副村长,其母亲不同意,她向母亲解释道:“他生产好,思想进步”,并且坚持要结婚,母亲的思想最后终于被打通了(47)。
一些寡妇、感情不和者等也不再有从一而终的旧思想、旧观念。河南省郑州市一个守了10来年寡的妇女,《婚姻法》颁布后冲破了旧婚姻的牢笼,重新找了对象结了婚,并在结婚的第二天就和丈夫一起到地里去干活。长葛县坡胡乡刘合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后双方都找到了合适的对象,两家生产情绪都很高(48)。许多老年人在懂得《婚姻法》的好处后,都不再干涉儿女的婚事。有些经常虐待妇女的婆婆和丈夫,在经过《婚姻法》教育后也改变了态度,不敢再虐待妇女。
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各式各样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基本上被制止或显著地减少了。特别是1953年以后,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和婚姻纠纷案件呈显著下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53年至1956年婚姻纠纷案件逐年都在下降,1956年的婚姻案件比1953年减少了一半以上(49)。河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成效颇为突出,从该省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等几个地区的县志、妇女志等资料来看,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的确在逐渐减少。
当然,也不能否定还有个别地区中的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存有模糊认识,还有许多怀疑与误解,甚至是妇女自杀和被杀的现象也仍然严重存在。全国范围内这种地区约占25%左右(50)。河南省也不例外。据1953年9月的不完全统计,该年3月后河南商丘被杀自杀的妇女达329人。其自杀的原因,因家庭纠纷问题而死的117人,不堪虐待而死的70人,因婚姻不满不敢提出或提出后受到干涉而死的51人,被奸自杀的2人(51)。看来,在实际生活中,虽然说自主婚姻已经占据主导的地位,但现代婚姻制度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荡涤是极不彻底的,旧式婚姻制度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在新旧道德和伦理冲突中显得步履维艰。这也说明,像贯彻《婚姻法》这样一场大的社会运动不可能迅速改变旧有的传统做法或习惯,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乃至以后一个长时段内各级政府和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尹崇智主编《鲁山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775,776页。
?民权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民权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08页。
?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出版社,1950年)第39页。
?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地区志》上卷,三联书店,1996年,第531页。
?商丘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市志》,三联书店,1994年,第427页。
?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
?《人民日报》1990年5月3日。
?史良:《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新华月报》1951年第11号。
?李春雁等:《郑州妇女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39页。
?李洪河:《建国初期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救助》,《党史研究与教学》2008年第6期。
(11)《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12)《河南等省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中的问题》(1953年3月16日)。
(13)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
(1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0年第11期。
(15)《人民日报》1951年4月30日。
(16)《人民日报》1951年12月10日。
(17)《人民日报》1952年12月14日。
(18)《人民日报》1950年9月17日。
(19)《梁安氏惨死案的始末》,《新中国妇女》1951年第24期。
(20)《中南区执行婚姻法有很大成绩,但工作有缺点,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仍严重》(1952年8月14日)。
(21)《中南干部学习婚姻法中暴露的思想》(1953年3月14日)。
(22)《中南部分地区因婚姻问题而死人的现象仍严重》(1953年3月27日)。
(23)《河南婚姻法试点工作中已发生自杀案四起》(1953年2月26日)。
(24)《河南等省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中的问题》(1953年3月16日)。
(25)《中南地区贯彻婚姻法酝酿、试点中已出现许多混乱现象》(1953年2月11日)。
(26)谢觉哉:《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中央政法公报》1951年第35期。
(27)《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新中国妇女》1950年第9期。
(28)《人民日报》1950年5月22日。
(29)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第17期。
(30)《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31)《中南区执行婚姻法有很大成绩,但工作有缺点,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仍严重》(1952年8月14日)。
(32)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地区志》上卷,第530页。
(33)《坚决保障妇女生命安全》,《新华月报》1951年第12号。
(34)《河南禹县孕妇周彪的被杀案》,《新华月报》1951年第12号。
(35)《人民日报》1953年4月1日。
(36)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
(37)张成洁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38)《人民日报》1953年5月7日。
(39)尹崇智主编《鲁山县志》,第254页。
(40)李春雁等:《郑州妇女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页。
(41)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第17期。
(42)《人民日报》1957年4月29日。
(43)〔美〕费正清、赖肖尔著,陈仲丹等译:《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6页。
(44)《如何贯彻婚姻法》,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页。
(45)吕璜:《河南省鲁山县婚姻问题的调查》, 《新华月报》1952年第8号。
(46)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
(47)《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48)《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49)《人民日报》1953年5月7日。
(50)刘景范:《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新华月报》1953年第12号。
(51)《河南省商丘等专区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严重》(1953年9月25日)。
转自《中共党史研究》(京)2009年7期第96,103页
范文五: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
会?问题及其解决?
, 2010-12-28 16:48:38
——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
李洪河
【作者简介】李洪河 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副教授? 新乡
453007?
【内容提要】 新中国初期,传统婚姻制度?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与《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原则发生冲突?,全国很多基层?干部和群众因?长期受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对《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存在思想障碍?,广大妇女的生?存状况较为恶?劣。河南省地处中?原,其问题具有典?型性。河南省按照中?共中央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努力,使此前各式各?样的婚姻家庭?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男?女平等、和睦团结的社?会新风尚,有力地促进了?河南省整体性?的社会文明与?进步。
In the early days of New China, the all-out suppor?t by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system? to the old family? and marria?ge order collid?ed with the princi?ples of sexual? equali?ty and free choice? of partne?rs as stipul?ated by the Marria?ge Law. Under thousa?nds of years of influe?nce of patria?rchal clan ideas a lot of grassr?oots cadres? and the common? people? in Henan Provin?ce were doubtf?ul about and resist?a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which gave rise to a sharp rise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cases, especi?ally the divorc?e cases, with freque?nt deaths? of wome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olici?es adopte?d by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Henan, all sort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proble?ms were basica?lly solved? and the new social? ethics? of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harmon?y and unity were gradua?lly built up, greatl?y spurri?ng the genera?l civic virtue?s and progre?ss of Henan Provin?ce. 【关 键 词】新中国初期/河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社会问题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其全部的内容?为一个基本原?则所贯彻,就是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目前学界对1?950年《婚姻法》及引领当时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从历史学和政?治学的双重视?角都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并对其所产生?的争取婚姻自?由的反封建性?和进步性给予?了肯定。但遗憾的是,从更加细微的?角度来讲,这一变革所涉?及的诸多社会?问题却长期地?被研究者所忽?略,至今尚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本文试图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河南省为中?心,偶及当时中南?区或其他省份?,系统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颁布后所呈现?的若干社会问?题,努力揭示这一?时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种种社?会问题的历史?本相,从而为人们认?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变革?提供一个新的?学术参照。
一、新旧婚姻制度?的激烈冲突
1950年《婚姻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社会?变革最激烈的?时期颁布的,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乃至普?通民众的婚姻?家庭行为所受?触动之大是史?无前例的、革命性的。但由于刚刚解?放不久,全国范围内尤?其是农村地区?,多数群众还有?着浓厚的封建?意识,并在广大民众?生活中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传统婚姻制度?就是中国几千?年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社会制?度之下,是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统治。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其中夫权是封?建宗法的思想?制度在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
集中表?现。旧的婚姻制度?上的一切包办?、买卖、早婚、纳妾、童养媳以及在?家庭中的虐待?与迫害行为等?等,无一不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家?庭父母和丈夫?对于儿女妻子?的支配关系所?造成的。这致使家庭、婚姻问题成为?当时较为复杂?、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河南省地处中?原地区,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而言,其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根基?更为深厚一些?。广大妇女备受?上述四种权力?的压迫,未嫁从父,嫁出从夫,夫死从子。她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无不受?旧的传统制度?的摧残,被抢、被卖、被休者到处皆?有,男子则可以以?种种借口休妻?、纳妾、收童养媳或抢?夺成婚,广大的男女群?众根本不可能?期待从婚姻中?得到爱情和快?乐?。但传统的家长?制、孝道等家庭伦?理观念的支配?,又促使男女群?众必须牺牲个?人利益而服从?于传统的婚姻?制度,竭力维持婚后?并无爱情的感?情生活。河南省民权县?的婚姻状况就?可见一斑。该县的婚姻表?现形式主要是?早婚,男女双方无自?主权,一切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纳妾,一夫多妻;推崇妇女守节?寡居,尊奉“三从四德”。1948年该?县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年民权县城?关乡强迫成婚?的有786对?,买卖成婚的4?0对,纳妾的12人?;早婚男子27?4人,女子97人,送童养媳的2?5户,年轻孀妇97?人?。河南省的这种?婚姻家庭状况?,使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的婚姻?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传统?婚姻制度的顽?强抵抗。
这里,一方面是传统?婚姻制度试图?对旧的家庭婚?姻秩序的竭力?维持,另一方面则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影响下,在当时中共中?央旨在推动社?会改造的一系?列运动如民主?运动、土地改革及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等的大力?推动下,广大男女群众?尤其是青年男?女迫切要求打?碎旧的婚姻制?度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思想及生活上?所留下的枷锁?。在这种旧有传?统与现代法制?背离,新旧婚姻制度?发生冲突的背?景下,各地司法机关?受理的婚姻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各地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过去在旧的统?治下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的劳?动妇女自发地?起来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婚姻案件迅速?飙升。根据1950?年前后北京、上海、天津、哈尔滨、西安、张家口、石家庄、保定等8个城
?市与原华北解?放区71个县?、原陕甘宁边区?一部分地区及?山西8个县等?人民法院的材?料统计,当时各类婚姻?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在?城市为17.4%到46.9%,在农村为33?.3%到99%?。河南省也不例?外,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仅商丘地区,据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共发生婚姻案?件达1854?起?。1953年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商丘市一个市?即发生各种家?庭纠纷案件1?04起,婚姻案件12?3起,离婚案件10?8起?。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思想的变化,广大人民,特别是受尽旧?婚姻制度迫害?的妇女,在男女关系上?和家庭关系上?要求民主自由?是何等的迫切?~
在众多的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飙升?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婚姻自由?是包括着结婚?和离婚两方面?的,缺少一面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新婚姻法不但?保障了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的结婚,并且允许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坚决?要求经调解无?效的离婚。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不仅结婚与离?婚都受着极大?的限制,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要求离婚者十?之八九出于女?方,其中绝大部分?理由又都是婚?姻被包办、强迫与婚后被?虐待。有资料显示,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1950年?为18616?7件,1951年为?409500?件,1952年上?半年为398?243件?。而婚姻案中离?婚与解除婚约?的,1950年在?北京、天津、上海等8个城?市中平均占5?1%到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以及遗弃?等,共占78%到82%。?从主动提出离?婚的性别来看?,据1950年?32个大中城?市和20个省?中34个县城?的统计,提出离婚者共?21433人?,其中女性占7?6.56%?。在河南省,离婚与解除婚?约的案件也不?在少数。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河南省郑州市?从1950年?6月到195?2年8月,该市法院共受?理解决婚姻案?件1457件?,大部分是妇女?提出离婚,要求摆脱封建?婚姻枷锁。1953年郑?州市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1?814件,其中由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多达1371?件,占总数的75?.5%。?这一时期郑州?市的离婚案件?还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婚姻法》颁布前结婚又?离婚的多,妇女受歧视和?虐待而离婚的?多,夫妻感情不好?离婚的多,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多。从河南省的离?婚案件飙升的?事实来看,这应该
是在这?场贯彻《婚姻法》的政治和社会?运动影响下,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次离婚高?潮?。
上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说明这?个革故鼎新的?年代国家政策?法令在婚姻家?庭的解体或重?构中的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妇女觉悟程度?逐渐提高了,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压迫;另一方面也说?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妇女们对婚姻?自由的诉求并?非一帆风顺,其间所造成的?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就是新?旧婚姻制度冲?突的一个例证?。
二、贯彻新婚姻制?度存在的思想?障碍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贯彻和执行,迅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里,从普通民众层?面来讲,《婚姻法》颁布之初,曾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多数青年男女?对《婚姻法》表示了欢迎,认为《婚姻法》给他们带来了?婚姻自由的福?音。但也有不少的?群众表示了忧?虑。如听到《婚姻法》颁布的消息后?,有些婆婆说:“婚姻法颁布了?,媳妇没法管,公公不像公公?,婆婆不像婆婆?,像个什么世界?~”有些男人说:“婚姻法是对男?人的不平等条?约。”也有一些人说?:“共产党什么都?好,就是实行婚姻?法不好。”(11)这些思想便成?为执行《婚姻法》的障碍。一些农村、工厂或街道中?的农民和工人?,以贯彻《婚姻法》会影响生产为?名对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组表?示了不欢迎。河南省开封市?试点工作组到?开封火柴厂一?天半便被赶了?出来,后到一个烟厂?而那里的厂长?和工人们说:“你们到别的厂?去好不好,”(12)有这种思想的?人,还用种种办法?来干涉婚姻自?由,阻挠《婚姻法》的有效贯彻。如河南某些地?区,有的群众看见?离了婚的妇女?回家,就在大门口烧?谷草,放爆竹(表示出殡送鬼?的意思)。更严重的是有?些父母、丈夫,公然迫害自己?的女儿、妻子,破坏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努?力。根据1952?年7月前河南?省人民法院和?商丘专区人民?法院对52件?妇女因婚姻问?题致死的案件?分析,因遭受婆婆、丈夫或其家族?虐待而死者2?0人,因被奸、被诬
通奸而死?者16人,因被干涉婚姻?自由而死者9?人,因参加社会活?动受虐待而死?者7人(13)。
从基层干部层?面而言,**曾在其?关于《婚姻法》的报告中指出?:“干部对于婚姻?法能否正确地?认识,善于掌握和坚?决执行,这是首要和决?定的关键。”(14)但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权机关?中的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社会背景与受?教育状况,决定了他们的?工作能力与工?作目标相去甚?远。此前,很多干部都有?参加革命和土?改等运动的经?历和经验,然而对于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他们似乎没有?任何思想上的?准备,部分干部把《婚姻法》理解为“结婚法”或“离婚法”的现象,实际上应是当?时基层干部们?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反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基层干部?在处理婚姻问?题时的思想观?念,客观上起到了?阻滞他们对婚?姻案件的正确?的或适当的判?断。
其一,有些干部存在?着浓厚的封建?宗法思想,对《婚姻法》抱着怀疑和抗?拒的态度。这表现在一些?干部对妇女的?严重歧视和不?尊重,动辄打骂;对《婚姻法》的实行,不敢宣传,却要“保守秘密”;对婚姻案件采?取公开的压制?和干涉,对要求离婚的?妇女,有被扣押起来?加以“强迫调解”的;有的“要来一个教育?改造”的;还有被关在谷?仓里加以所谓?“镇压”的。光棍与寡妇自?由结婚,也被捆绑起来?,认为是“非法”的。(15)甚至是对自己?的妻子、家人也毫不例?外。河南省确山县?第八区的一个?副区长严重歧?视妇女,经常性地毒打?其妻子。1951年1?0月29日,当他看到他的?妻子和合作社?的一个男干部?在谈话,当即大发雷霆?,叫他妻子跪下?,并毒打她,而且一连打了?6次。(16)某些干部还看?不惯婚姻自由?,特别是离婚自?由,他们认为是“影响不好”,“不道德”,经常有意无意?地阻挠、破坏《婚姻法》,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一名?女审判员自参?加法院工作后?,不肯学习,不接受批评,并有严重不依?照《婚姻法》办案的错误思?想。1952年在?判决一对农民?夫妇的离婚案?件中,该审判员竟认?为男方“是个农民”,“花了一百二十?元现洋不容易?”,所以不准其
离?婚。她甚至还干涉?她妹妹的婚姻?自由,反对她妹妹和?一名法警的恋?爱与结合。(17)
其二,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部分干部采取?了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妇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不加以同?情,不给予支持,以致不少起来?斗争的妇女因?孤立无援而失?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对婚姻案件根?本不加处理,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南省洛阳市?一名妇女19?49年8月由?父母包办与偃?师县的一名男?青年结婚后,夫妇感情不好?,时常争吵。《婚姻法》颁布后该妇女?曾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但去了4次,均被该院收案?员(兼调解工作)以“天晚了”、“没呈状”、“不合离婚条件?”等借口拒绝。1950年8?月23日,即该妇女第四?次请求离婚未?予获准后,当夜即被男方?惨杀在郊外。(18)在河南睢县第?四区烧盆李村?梁永诗母子杀?害梁安氏案件?中,睢县第四区的?一名副区长,睢县人民政府?司法科的一些?干部、商丘专区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以及其他有?关人等,在处理梁安氏?的案件过程中?,表现出不能容?忍的拖拉散漫?态度;尤其是睢县司?法科非法扣押?原告梁安氏的?祖父、父亲、叔父3人,专区法院并一?再违抗河南省?法院的命令等?事实,实为造成梁安?氏惨死的一个?重要原因(19)。这些错误的处?理办法,不但不能收到?制止封建虐待?的效果,而且助长了违?法事件的增长?。据中南区司法?部的统计,自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以后至1?951年5月?的一年间,中南区各地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虐杀或被?迫自杀的总数?在1万人以上?(20),其中某些司法?干部对各类婚?姻案件所采取?的极不负责的?态度恐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其三,对《婚姻法》的贯彻实行,有些干部采取?了极不严肃的?轻率态度。这里首先是对?学习《婚姻法》不重视,中南区很多干?部都认为《婚姻法》“文件很简单”,“没什么奥妙之?处”,“一看就懂,没什么学头,用那么多时间?来学是浪费时?间”;有些干部甚至?认为:“本单位没有问?题,开展运动是小?题大做”(21)。其次是在对《婚姻法》的具体宣传中?采取了极不负?责的草率马虎?态度,在宣传中不明?政策,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性质、方针、目的和要求认?
识不足,因此胡乱宣传?,乱找典型,乱追往事,引起群众恐惧?,造成命案。如河南成皋县?一名妇女因曾?和第三者有私?情,乡干部和民兵?提出要查,她怕当典型,怕被捉奸,即上吊自杀(22)。郑州市郊区小?李庄的一名5?5岁的寡妇和?同村一名63?岁的男人都因?年轻时对自己?的婚姻不满,私下相好已达?32年。河南省婚姻法?试点工作组进?村后,抓住二人的问?题当做典型来?处理,让男方的老婆?进行诉苦,结果造成该寡?妇跳井自杀。(23)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在运?动中还采取了?不恰当的开大?会斗争的办法?,如河南省城皋?县《婚姻法》试点乡在运动?后期开会斗争?了3个人,其中曾因虐待?和打骂老婆的?一位农民和一?位砖瓦窑经理?在斗争后分别?被逮捕或撤职?(24)。再次是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心态不平衡?,某些机关的一?些妇女干部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存?在着急躁情绪?和惩办思想,想“整别人”,说:“等着吧,三八节见面。”“这次不能只整?小干部,首先要整大干?部。”部分男干部则?说:“妇联的买卖来?了。”而那些曾经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有毛病的,或打过老婆的?,或自己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思想上就有了?顾虑。河南一个乡农?会主席在试点?工作队下来后?,竟然抱着枪一?夜没有睡觉。(25)
可以说,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河南省?一些基层干部?的做法,或多或少地是?带有一些“左”或右的思想作?风的,这给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也无形之中增?加了这一工作?的压力和难度?。而这种情况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全国?各个省份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是普遍存在的?一种严重问题?。为此,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谢?觉哉部长在对?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普遍存?在的基层干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出:“区乡(村)干部能否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广?大群众中去的?主要关键。”(26)
三、新旧婚姻制度?冲突下的妇女?生存状况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一纸法律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观?念依然在中国?大地根深蒂
固?,婚姻案件层出?不穷。广大妇女因受?不合理婚姻制?度压迫,婚姻不自由,并常常受到干?涉或阻碍,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竟因此而?自杀和被杀的?问题,亦成为当时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一些解放?相对较早的老?解放区如山西?59个县妇联?会的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该省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者占12?%,因产私生子而?自杀者占5%(27)。
这一现象在解?放相对较晚,传统婚姻制度?更为浓厚的中?原地区也不鲜?见。如在河南省,据该省16个?县和郑州、开封两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到195?0年3月,有77个妇女?因要求离婚而?遭受开会斗争?、扣押、吊打,结果被迫自杀?,还有45个妇?女因不满旧式?婚姻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28)。据不完全统计?,河南商水县1?950年3个?月因为婚姻不?满而死的就有?90人,平均每天即死?1人(29)。河南省淮阳专?区在《婚姻法》颁布不到一年?中,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河南省商丘专?区1951年?1月至4月有?30多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30)。根据中南区各?地的报告汇总?,该区从195?0年5月至1?951年5月?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杀和自杀的达?1万人以上,其中河南省截?至1951年?6月就有20?42个妇女死?亡。1951年6?月以后,《婚姻法》在河南省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从1951?年7月至11?月的5个月内?,仍有60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致死(31)。
更有一些令人?发指的案件发?生。《婚姻法》颁布后,河南省民权县?四区新庄村一?名妇女因不满?自己的婚姻生?活要求离婚,其婆婆竟唆使?她的两个儿子?将该妇女残害?致死(32)。河南光山县一?名妇女解放后?经常参加民主?妇联活动,但她每出来开?一次会,就遭家庭一次?毒打。她跑到乡政府?请求离婚,夜里住在乡妇?联会主席家里?,被她的公公和?丈夫等人捉去?后,竟被其公公和?丈夫肆无忌惮?地逼迫自缢身?死。(33)最不能令人容?忍的惨案是河?南禹县菊王沟?村孕妇周彪被?杀案。1950年周?彪在被父母强?制结婚以后,参加民主妇联?活动的权利被?婆婆和丈夫剥?夺殆尽,并经常遭受鞭?笞,过着像囚犯一?样的生活。当她提出离婚?,甚至要求政府?依法制裁她的?婆婆和丈夫时?,1951年9?月8日,她的婆婆、丈夫等竟
纠集?同族21人对?她进行严刑拷?打。凶手们为了使?她多受磨难,把她打得死过?去又用凉水喷?活再打,整整打了一个?通夜,于拂晓时将其?活活打死。(34)
1953年3?月,中共中央在全?国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力图改变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模式,鼓励和支持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而斗争。但有少数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对运动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在运动中?也发生不少死?人的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仅据河南郑州?专区7个县的?电话报告统计?,从1953年?2月22日到?3月9日的半?个月当中,就连续发生死?人事件21起?(男6人、女15人),其中自杀已死?的12人,被杀已死的2?人,经救活的6人?,逃亡失踪的1?人。造成妇女死亡?严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妇女?觉悟提高,积极起来争取?婚姻自由,遭受反对者的?报复、杀害。如河南巩县玉?皇庙区黑龙坛?乡一名妇女因?与丈夫感情恶?劣,曾4次到乡、2次到区、2次到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都未得到解决?,夫妻感情更为?恶化。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后,其丈夫出于报?复,于1953年?3月5日晚间?用刀将其杀死?。(35)
不但河南省或?更大范围的中?南地区如此,其他地区此类?案件也多有发?生。据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115?00余人(36)。东北、华北、西南等地区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甚?至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亦同样存?在。当然,目前所搜集到?的有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被杀或自杀所?导致死亡问题?的资料相对而?言还比较零散?,但从这些零散?的资料统计足?可看出,许多妇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存状态并?不乐观,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可?谓是困难重重?,而且还付出了?惨重的生命代?价。
四、婚姻制度变革?与新式家庭关?系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诸多?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
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各地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37)。
根据上述指示?,河南省委和省?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逐步采取了严?厉措施,其内容一方面?是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根?据中央贯彻《婚姻法》的政策,及时而准确地?处理了许多有?关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刑事案?件。这就是: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民主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地予以改善;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其离婚请?求;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他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审查?,并由人民司法?机关处以应得?的刑罚。
贯彻《婚姻法》运动从总的方?面来说是比较?顺利的,也取得了异乎?寻常的结果。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令和?政策推动,中南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4省,在70%到90%的地区内开展?了运动(38),使这部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基本上?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群众普遍受到?教育的目的。其最明显的表?现是许多妇女?开始冲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牢?笼,选择了婚姻自?主。据河南省鲁山?县的资料统计?,1950年5?月到1952?年10月,全县自由恋爱?结婚的男女有?4615对,因反对包办婚?姻而离婚的有?3780对,解除包办婚约?1206起,寡妇改嫁54?7人(39)。另据河南省郑?州市的统计,从1950年?6月至195?2年8月,全市有413?9对男女在婚?姻自主的基础?上建立了和睦?美满的小家庭?,有1120对?夫妻自愿离婚?,使2240名?男女摆脱了旧?的婚姻枷锁,并有174名?寡妇挣脱封建?束缚,选择合适的
对?象重新组织了?家庭(40)。从整个中南区?方面来讲,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从1950年?5月到195?1年4月中南?6省受理婚姻?案件达904?25件,其中妇女主动?提出的在7万?件以上。全区自由结婚?的,根据1951?年1月到4月?不完全的统计?,有23600?件以上。不少苦守多年?的寡妇,也自由改嫁(41)。50年代中期?以后,婚姻自主和自?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的调查,在黑龙江、辽宁、山西、湖北、江西、浙江等省大部?分地区自主婚?姻已占90%到100%。内务部曾经检?查了265万?对结婚登记的?情况,其中95%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42)可以说,自主的婚姻已?开始占据绝对?优势。有西方学者评?论说:“这部法律显示?了中国妇女解?放的不同寻常?的成就,这是一场在整?个世纪中一直?在加速进行的?长期变革??”(43)
《婚姻法》的贯彻和执行?也使旧社会所?造成的许多夫?妻、婆媳间不和睦?的现象在许多?地区有了改变?,出现了无数个?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根据河南省鲁?山县婆娑乡的?统计,全乡共539?户,其中民主和睦?家庭有76户?,占总户数的1?4.1%;不和睦的家庭?有21户,占总户数的3?.9%;一般家庭共4?42户,占总户数的8?2%。一般家庭中已?消灭了打骂和?虐待妇女现象?,基本上做到了?吃穿平等。(44)“夫妻之间,可以谈话,可以同出同进?,可以商量问题?,无人再耻笑了?。尊婆爱媳,已成风尚,媳妇生产,婆婆照门看孩?子煮饭;媳妇开会回来?,向婆婆讲解道?理,充满一片民主?和睦的空气。”(45)男女平等、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尊老爱幼的社?会新风气开始?形成。
《婚姻法》的颁布还改变?了广大青年男?女的婚姻观念?,一种新的恋爱?观在不少群众?中建立了起来?。“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谚语,是旧社会里妇?女的婚姻观,因为她们经济?不能独立;“娶老婆,成家,生孩子”,则是一般男子?的婚姻观。贯彻《婚姻法》运动后这些旧?的婚姻观点发?生了改变。在河南鲁山县?贯彻《婚姻法》较好的一等乡?,人们选择结婚?对象的标准是?:生产勤劳,思想进步(46)。河南省某村的?一位女子爱上?了本村的副村?长,其母亲不同意?,她向母亲解释?道:“他生产好,思想进步”,并且坚持要结?婚,母亲的思想最?后终于
被打通?了(47)。一些寡妇、感情不和者等?也不再有从一?而终的旧思想?、旧观念。河南省郑州市?一个守了10?来年寡的妇女?,《婚姻法》颁布后冲破了?旧婚姻的牢笼?,重新找了对象?结了婚,并在结婚的第?二天就和丈夫?一起到地里去?干活。长葛县坡胡乡?刘合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后双方都?找到了合适的?对象,两家生产情绪?都很高(48)。许多老年人在?懂得《婚姻法》的好处后,都不再干涉儿?女的婚事。有些经常虐待?妇女的婆婆和?丈夫,在经过《婚姻法》教育后也改变?了态度,不敢再虐待妇?女。
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各式各样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基本上被制止?或显著地减少?了。特别是195?3年以后,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和婚姻纠?纷案件呈显著?下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53年?至1956年?婚姻纠纷案件?逐年都在下降?,1956年的?婚姻案件比1?953年减少?了一半以上(49)。河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成效颇为?突出,从该省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等几个?地区的县志、妇女志等资料?来看,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的确在逐?渐减少。
当然,也不能否定还?有个别地区中?的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存有模糊认识?,还有许多怀疑?与误解,甚至是妇女自?杀和被杀的现?象也仍然严重?存在。全国范围内这?种地区约占2?5%左右(50)。河南省也不例?外。据1953年?9月的不完全?统计,该年3月后河?南商丘被杀自?杀的妇女达3?29人。其自杀的原因?,因家庭纠纷问?题而死的11?7人,不堪虐待而死?的70人,因婚姻不满不?敢提出或提出?后受到干涉而?死的51人,被奸自杀的2?人(51)。看来,在实际生活中?,虽然说自主婚?姻已经占据主?导的地位,但现代婚姻制?度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荡?涤是极不彻底?的,旧式婚姻制度?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在新旧?道德和伦理冲?突中显得步履?维艰。这也说明,像贯彻《婚姻法》这样一场大的?社会运动不可?能迅速改变旧?有的传统做法?或习惯,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乃至以后一?个长时段内各?级政府和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释:
?尹崇智主编《鲁山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775,776页。
?民权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民权县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08页。
?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出版社,1950年)第39页。
?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地区志》上卷,三联书店,1996年,第531页。
?商丘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市志》,三联书店,1994年,第427页。
?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
?《人民日报》1990年5?月3日。
?史良:《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新华月报》1951年第?11号。
?李春雁等:《郑州妇女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39页。
?李洪河:《建国初期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救助》,《党史研究与教?学》2008年第?6期。
(11)《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12)《河南等省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中的问题》(1953年3?月16日)。
(13)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
(1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0年第?11期。
(15)《人民日报》1951年4?月30日。
(16)《人民日报》1951年1?2月10日。
(17)《人民日报》1952年1?2月14日。
(18)《人民日报》1950年9?月17日。
(19)《梁安氏惨死案?的始末》,《新中国妇女》1951年第?24期。
(20)《中南区执行婚?姻法有很大成?绩,但工作有缺点?,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仍严重》(1952年8?月14日)。
(21)《中南干部学习?婚姻法中暴露?的思想》(1953年3?月14日)。
(22)《中南部分地区?因婚姻问题而?死人的现象仍?严重》(1953年3?月27日)。
(23)《河南婚姻法试?点工作中已发?生自杀案四起?》(1953年2?月26日)。
(24)《河南等省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中的问题》(1953年3?月16日)。
(25)《中南地区贯彻?婚姻法酝酿、试点中已出现?许多混乱现象?》(1953年2?月11日)。
(26)谢觉哉:《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中央政法公报?》1951年第?35期。
(27)《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新中国妇女》1950年第?9期。
(28)《人民日报》1950年5?月22日。
(29)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第?17期。
(30)《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31)《中南区执行婚?姻法有很大成?绩,但工作有缺点?,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仍严重》(1952年8?月14日)。
(32)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商丘地区志》上卷,第530页。
(33)《坚决保障妇女?生命安全》,《新华月报》1951年第?12号。
(34)《河南禹县孕妇?周彪的被杀案?》,《新华月报》1951年第?12号。
(35)《人民日报》1953年4?月1日。
(36)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
(37)张成洁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38)《人民日报》1953年5?月7日。
(39)尹崇智主编《鲁山县志》,第254页。
(40)李春雁等:《郑州妇女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页。
(41)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第?17期。
(42)《人民日报》1957年4?月29日。
(43)〔美〕费正清、赖肖尔著,陈仲丹等译:《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6页。
(44)《如何贯彻婚姻?法》,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页。
(45)吕璜:《河南省鲁山县?婚姻问题的调?查》, 《新华月报》1952年第?8号。
(46)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
(47)《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48)《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
(49)《人民日报》1953年5?月7日。
(50)刘景范:《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新华月报》1953年第?12号。
(51)《河南省商丘等?专区妇女自杀?被杀现象严重?》(1953年9?月25日)。
转自《中共党史研究?》(京)2009年7?期第96,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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