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交通事故案例: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交通事故案例: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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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25
2004年6月8日上午,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a21195号大客车,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的a95926号夏利出租车(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潘某某,张某某为受雇司机)相撞,大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经过的原告凌某某撞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凌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229天,在某附属医院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原告以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85,615.1元,继续治疗费1,14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5元,护理费14,833.6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4,132元,护理费84,132元,吸痰器800元,交通费3230元,复印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1,347,742.2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共交通公司辩称: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应由各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分别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费无法律根据,应重新鉴定。
某出租汽车公司辫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夏利车只能承担两车相撞责任,不承担大客车撞人的责任,原告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据不充分。原告不应将某出租汽车公司列为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是肇事司机的单位,也不是肇事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某辩称: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不合理;我无力赔偿;我的车也损失惨重。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张某某驾车相撞,造成凌某某无辜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唐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某公共交通公司承担,张某某系潘某某雇佣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潘某某承担,潘某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处,某出租汽车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某出租汽车公司应对潘某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被撞伤后需继续治疗,本院认为其继续治疗费用应保护20年为合理。由于各被告的责任,造成原告残疾,使其生活终生不能自理,活动永远受限,不能参加社会交往,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赔偿的各种损失及继续治疗费应按年平均寿命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继续治疗费在本院判决的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可另行起诉。诸被告提出的原告评残等级高、继续治疗费用高,应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能提出具体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潘某某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凌某某损失417,871.55元;二、潘某某赔偿凌某某损失470,071.55元;三、某出租汽车公司对潘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公司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二是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人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三是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为低。四是所谓“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经营,二驾又分为三种,其一是二驾作为主驾的雇员,每月向主驾领取一定的工资,利润上交主驾;其二是二驾承包本应由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
定期向主驾交纳固定费用,其余利润归自己所有;其三是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与主驾在不同的时间段运营,例如主驾白天运营,二驾晚上运营,二驾定期向主驾支付固定的费用。对于二驾,有的出租车公司制度比较完备,规定雇佣二驾必须在公司备案。有的则比较松散,对雇佣二驾没有规定或约定。
对于第一种情况,因驾驶员是公司雇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无疑。第二种情况,驾驶员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实际是租赁或使用权转让,上交的利润是租赁费或使用费,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或使用权转让行为,因为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即在出租车驾驶员一侧的车门外侧写有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字样。第三种情况,经营者将自己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营运证由公司办理,实际上是使用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该使用费。第四种情况,在承包经营(包括承包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和挂靠两种情况)时,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或转承包关系。在后三种情况下,无论内部关系如何,在外人看来,驾驶员都是在为该车门上写着的出租车公司营业,而无法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的租赁或使用权转让或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外人因此会对该车的赔偿能力作出以公司为依据的判断,而不会以驾驶人本人为依据,因为公司的财力相对单个驾驶员或承包者要雄厚得多,对车辆造成的他人损害更有赔偿的保障,这也正是为什么出租车无论是为个人所有还是公司所有,都对外宣称是属于某某出租车公司的主要原因。
当然出租车公司也并非一无所获,无论采取哪种内部形式,出租车公司都收取了相应的费用,获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出租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其原理类似于雇主责任。不过,若当事人有重大过失,应与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也可依内部规章的规定或与挂靠方的合同约定,追究承包方、挂靠方、驾驶员的内部责任。
范文二:【经典案例】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 2004年6月8日上午,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A21195号大客车,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的A95926号夏利出租车(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潘某某,张某某为受雇司机)相撞,大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经过的原告凌某某撞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凌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229天,在某附属医院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原告以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85,615.1元,继续治疗费1,14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5元,护理费 14,833.6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4,132元,护理费84,132元,吸痰器800元,交通费3230元,复印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1,347,742.2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共交通公司辩称: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应由各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分别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费无法律根据,应重新鉴定。 某出租汽车公司辫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夏利车只能承担两车相撞责任,不承担大客车撞人的责任,原告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据不充分。原告不应将某出租汽车公司列为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是肇事司机的单位,也不是肇事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某辩称: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不合理;我无力赔偿;我的车也损失惨重。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张某某驾车相撞,造成凌某某无辜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唐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某公共交通公司承担,张某某系潘某某雇佣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潘某某承担,潘某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处,某出租汽车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某出租汽车公司应对潘某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被撞伤后需继续治疗,本院认为其继续治疗费用应保护20年为合理。由于各被告的责任,造成原告残疾,使其生活终生不能自理,活动永远受限,不能参加社会交往,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赔偿的各种损失及继续治疗费应按年平均寿命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继续治疗费在本院判决的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可另行起诉。诸被告提出的原告评残等级高、继续治疗费用高,应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能提出具体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潘某某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凌某某损失417,871.55元;二、潘某某赔偿凌某某损失470,071.55元;三、某出租汽车公司对潘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公司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二是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人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三是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为低。四是所谓“二
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经营,二驾又分为三种,其一是二驾作为主驾的雇员,每月向主驾领取一定的工资,利润上交主驾;其二是二驾承包本应由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定期向主驾交纳固定费用,其余利润归自己所有;其三是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与主驾在不同的时间段运营,例如主驾白天运营,二驾晚上运营,二驾定期向主驾支付固定的费用。对于二驾,有的出租车公司制度比较完备,规定雇佣二驾必须在公司备案。有的则比较松散,对雇佣二驾没有规定或约定。对于第一种情况,因驾驶员是公司雇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无疑。第二种情况,驾驶员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实际是租赁或使用权转让,上交的利润是租赁费或使用费,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或使用权转让行为,因为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即在出租车驾驶员一侧的车门外侧写有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字样。第三种情况,经营者将自己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营运证由公司办理,实际上是使用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该使用费。第四种情况,在承包经营(包括承包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和挂靠两种情况)时,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或转承包关系。在后三种情况下,无论内部关系如何,在外人看来,驾驶员都是在为该车门上写着的出租车公司营业,而无法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的租赁或使用权转让或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外人因此会对该车的赔偿能力作出以公司为依据的判断,而不会以驾驶人本人为依据,因为公司的财力相对单个驾驶员或承包者要雄厚得多,对车辆造成的他人损害更有赔偿的保障,这也正是为什么出租车无论是为个人所有还是公司所有,都对外宣称是属于某某出租车公司的主要原因。 当然出租车公司也并非一无所获,无论采取哪种内部形式,出租车公司都收取了相应的费用,获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出租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其原理类似于雇主责任。不过,若当事人有重大过失,应与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也可依内部规章的规定或与挂靠方的合同约定,追究承包方、挂靠方、驾驶员的内部责任。
范文三: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2004年6月8日上午,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a21195号大客车,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的a95926号夏利出租车(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潘某某,张某某为受雇司机)相撞,大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经过的原告凌某某撞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凌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229天,在某附属医院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原告以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85,615.1元,继续治疗费1,14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5元,护理费14,833.6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4,132元,护理费84,132元,吸痰器800元,交通费3230元,复印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1,347,742.2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共交通公司辩称: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应由各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分别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费无法律根据,应重新鉴定。
某出租汽车公司辫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夏利车只能承担两车相撞责任,不承担大客车撞人的责任,原告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据不充分。原告不应将某出租汽车公司列为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是肇事司机的单位,也不是肇事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某辩称: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不合理;我无力赔偿;我的车也损失惨重。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张某某驾车相撞,造成凌某某无辜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唐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某公共交通公司承担,张某某系潘某某雇佣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潘某某承担,潘某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处,某出租汽车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某出租汽车公司应对潘某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被撞伤后需继续治疗,本院认为其继续治疗费用应保护20年为合理。由于各被告的责任,造成原告残疾,使其生活终生不能自理,活动永远受限,不能参加社会交往,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赔偿的各种损失及继续治疗费应按年平均寿命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继续治疗费在本院判决的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可另行起诉。诸被告提出的原告评残等级高、继续治疗费用高,应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能提出具体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潘某某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供稿:重庆法律咨询律师在线www.4000648864.com)。
范文四: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了责任由谁承担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了责任由谁承担
导语:2012年6月8日,一个晴空万里的早晨,一位打扮时髦的摩登女郎来到位于恩施市凤凰城的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将一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手递给当日值班的胡永红律师,诉说了自己的不幸遭遇,现不知找谁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2012年清明节,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一大型客车,与开出租车的司机张某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相撞(夏利出租车车主系潘某,车籍为某出租车公司,张某某为受雇司机),大型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正常行走的年轻女子凌某某撞伤。之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区大队出具的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公交公司司机唐某某、夏利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负本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行人凌某某无责任”。行人凌某某住院期间,仅公交公司支出了部分医药费,其余的均由自己垫付。6月7日刚出院,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现
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均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胡永红律师依法支招维权,索要赔偿。
胡永红律师在认真听取并分析了受害年轻女子的陈述后,当即接受委托,制定了相关的维权方案,将大型客车和出租车二个公司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作为共同的被告,起诉到了法院。在本案中胡永红律师依法在一审辩论阶段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
胡永红律师代理词集锦: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所在出租车公司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
一、司机为出租车公司的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全部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和收入。
对于此种情况,因为驾驶员是公司雇员或者职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任何疑问的。
范文五:出租车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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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的情况比较特殊,有可能是出租车公司聘用的,也有可能是个人买车而后登记到出租车公司下的,这些不同的情况下,出租车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由谁来赔偿呢? 本文为你介绍。
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赔偿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分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司机进行自主经营,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承包经营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是租赁经营关系,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笔者观点是基于作为出租方、发包方收取承包费、租金的行为,是
运行利益的获得者,因此应作为赔偿主体。
但有另外的观点认为,车辆的的承租人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同时是利益的直接归属方,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
笔者认为: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
笔者认为: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
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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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出租车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由谁来赔偿http://s.yingle.com/jt/98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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