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人制度的产生有何意义
篇一:论法人本质和法人制度的关1
论法人本质和法人制度的关系
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大致有三种: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法拟制说是最早论及法人本质的学说,也是对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学说。它深受罗马法的法律思想影响,为注释法学派所倡导。该说认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后来巴特鲁斯等注释法学家又再次强调,“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构成法人的本体是现实中没有和架空的东西,而是以法律上力量把它拟制为实在东西。法律将其拟制,是一种强制的、人为的设计。
法人否认说从法人为法律拟制结果出发,依实证方法考察社会,认为社会中除存在自然人和财产外,从来无所谓法人的存在,或者说法人只不过是个人或财产的集合而已。把法人还原成多数个人集合或财产,否认法人格的必要性,认为有人格,亦应归属于一定的自然人或者无主财产,而无需拟制什么想象中的人格。具体而言,法人否认说又包括目的财产说、受益者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受益者主体说为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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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耶林所倡,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而权利义务归属的实质主体是享受该社团财产利益的多数自然人。所以,立法者所要保护的既非存在于社团中的集体意思,也非团体的独立人格,而是团体各个成员所要追求的利益目标;管理人主体说为德国学者霍达(Holder)等人所主张,认为法人的财产,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即实际管理财产之人就是法人的主体。目的财产说则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组成的无主体之财产而已,这些为达到特定目的而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单个的个人,而属于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所有。法人本身并非独立人格,只不过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通说认为目的财产说将财产人格化,将财产客体与有意志的主体混同了起来,逻辑上产生混乱。在我认为,目的财产说对法人的要素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非法律凭其技术拟制的抽象物,而是在性质上宜作权利能力者的社会实在,法人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独立实体。根据对“社会实在”的认识分歧,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组织体说和社会作用说。有机体说认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有其个人的意思。而社团作为社会的有机体,也有其社团的意思,是由组成社团的成员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其社团意思,如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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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一样,当然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作用说是日本著名学者我妻荣所主张的,认为法人可独立承担社会作用,有适于具有权利能力的社会价值。法人的存在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对社会负有越来越多的责任。法律上确认这些社会团体的地位,不仅有助于极大地发挥法人组织的积极作用,而且也有助于从法律上确认法人的社会责任。二十世纪以来,为绝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是组织体说,该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区别于其成员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法人意志的实现是为了法人自身的利益,法人具有不同于个人意志的团体意志。法人的组织有其一定的社会功能,法律只是对其实在的组织及社会的需要予以承认而已。
法人拟制说第一次提出了法人是权利主体,区别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法人与其成员的独立人格、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为法人制度的产生作出了重大贡献。今天仍能从法人拟制说中找到诸多关于法人制度构建的理论素养。首先是关于法人是否享有一般人格权利,是否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法人拟制说比较直观的反映了自然人与法人的差异,强调法人制度的法技术一面,人为法人民事权利主体应当限于具有意思能力的自然人,特定组织被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完全是因为法律拟制。这是说明法人是交易中的主体,及法人是物权主体和债权主体,而不能为人身主体。法人的基础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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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集合体或是人的集合体,它只是拟制为人而非自然人本身,所以不具有与人格属性和身份属性。在权利能力上法人制具有财产能力只能承受财产法律关系不得承受自然人那样的人格、身份法律关系。法法人所享有的商号权和商誉权本质上都是一种财产权。既然法人本质上为拟制拿起本身不可能遭到人格侵害,因此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根本就是伪问题。其次是关于法人侵权行为的两法罚制问题两罚只是指在法人应为其机关成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的同时遇法定情形下为职务行为的自然人也许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民商事法律在法律责任问题都未认可两罚制度。而要在制度上确立两罚制的规范就必须求助于法人拟制说的法人本质理论。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通过法人代表来实现,在法人代表发生不法行为要求其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
法人否认说从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存在,但其仍具有价值。母的财产说有称无主财产说,它认为财产属于特定的个人也属于特定的目的。目的财产说非常正确的看见了法人制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东西:财产。对法人而言无财产即无人格,其设立和保持都是需要以财产的存续为基础的。一旦丧失其存续所需财产就会沦落破产的境地。所以目的财产说与破产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受益者主体说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才是法人实质上的主体。由德国法学家椰林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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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受益者主体说透过法人的外象看到了隐藏在背后真正受益主体。而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就是刺破发人的面纱直追法人背后的受益者。所以受益者主体说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契合。管理者主体说认为法人财产之管理者即是财产之主体。从根本上说法人虽有其独立利益但必须借助于管理者的形成与实施独立意思。管理者与法人本身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这就需要设计调和这种利益冲突的法律机制。显然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提出多少与管理者主体有关联。
目前我国的通说是法人是在说,立足法人是在说才更好在法人制度进行作业。首先法人设立上应坚持准则主义,因为法人是实在的,法律只是发现了法人而不是发明了法人。法律的目的在于发现其自然机理。正是这种理论才使国家严格控公司设立的理由进一步丧失,使得公司准则设立原则得以确立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其次在法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上坚持法人有意思能力,甚至有侵权和犯罪的能力。无论是有机体说还是组织提说都认为法人本身和自然一样是健全的人。只是法人的意思要通过其组织媒介而获得。最后沿着法人之行为能力的制度设计自然推导出法人的独立责任。法人可以自己行为时那么按照自己的能力承担责任,一旦要求法人承担独立责任也就同时要求法人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综上所述法人本质的三种主要学说都与法人制度之间都有关联性,尤其是现在它们的联系更加密切。随着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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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断发展,法人制度得到不断完善,而法人制度的完善有时人们对法人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法人本质学说更加科学
合理。同时法人本质学说的不断丰富又会反过来促进法人制度的完善。用哲学术语来阐述法人本质与法人制度的关系即为对立统一的关系。因为法人制度与法人本质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认识到法人本质与法人制度的关系能够更好的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实法人本质与法人制度的关系是复杂的需要不断的深入探究。
资料来源于中国法制网、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最后自己小结。
篇二:浅论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不仅有助于公司企业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改善业绩,而且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微观基础,对经济与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定义
公司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公司法人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法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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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简言之,就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拥有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在对所有者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能够独立支配公司的财产。
二、设立公司法人制度的意义
公司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公司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当前公司法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司法审判混乱。
由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造成了司法部门无所适从,这种执法的不统一,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对前述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形象法律权威。
2.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例如:由于公司法人制度理论方面的不健全。造成公司经营资格终止的程序过于繁琐复杂。
3.给部分公司逃避债务创造了条件。
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为许多逃避债务的公司创造了条件。 四:构建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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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很大程度与世界经济融合发展,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已经颇具规模,主要公司制度初步形成。针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现状,顺应世界公司法制的发展潮流,借鉴西方国家在公司法人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各种制度实属必要。
(一)“标”、“本”兼治,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通过国有股减持、职工股转让集中、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优化股权结构设计、
股份公司设立规范股权设置,使大中型企业形成几个相对持股较多的大股东,解决“一股独尊”和股权极度分散问题,实现大股东之间的制约和监督,同时解决国有、集体股权的虚置问题。
(二)完善股东大会的运行规则
1.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2.限制对公司有决策影响的大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及其他权利。
3.实行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三)完善公司董事制度
扩大董事的权利,限缩并明确股东(会)的职权,提升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应列为改善我国公司法制工作之重
(四)建立债权人自治制度
我国公司立法在债权人的保护方面一般属于事后保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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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这种局面,在不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法律应当给予债权人更大权利,使其权利能时常得到保障。债权人自治制度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
(五)完善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我国公司立法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没有规定其法律涵义,也未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作出任何规定,使得两者关系的法律调控在立法上形成了真空
(六)坚持和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
1.充分保障公司职工权益。
2.完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
3.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职工的主人地位
篇三: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马俊驹)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一)
马俊驹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5-1-5
目 录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 1
一、法人人格?本质学说与权利能力... 1
1(法人人格的历史考察... 1
2(法人人格与法人本质... 3
3(法人人格与权利能力... 7
4(法人人格与人格否认...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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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分类?比较考察与立法思考... 13
1(社团与财团的历史由来... 13
2(各国法人分类之异同... 15
3(对我国法人分类的立法思考... 17
三、法人责任形态?主体形式的多元构想... 20
1(对法人独立责任的理解... 21
2(法人责任形态的多样化是其发展趋势... 22
3(重构我国开放型民事主体制度... 26
四、法人组织结构?意思形成与内部关系... 30
1(意思自治与法人意思的形成和实施... 30
2(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32
3、法人机关各机构之间的关系... 38
五、法人权利?财产权构造与人格权界定... 43
1(法人的财产权... 44
2(法人的人格权... 50
3(法人的几种特殊权利... 55
六、法人设立?终止程序?清算规则... 60
1(法人的设立... 60
2(法人的终止... 64
3(法人的清算... 67
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
法人制度是民法中最为深邃和繁复的制度之一。人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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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皆结成团体而生存,但其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年月,法人就是确认这一地位的重要法律形态和规制,并已成为法治社会中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现象。但新中国,真正承认和确立法人制度尚不到二十年,其间又正值国家处于重大变革时间,故其制度的总体设计和具体规制
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近年来,民商法学界对法人理论的研究有着很高的热情,也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和成果。这些研究不但学术观点纷繁异呈,而且颇多真知灼见,亦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本文拟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供学人讨论和立法机关参考。
一、法人人格?本质学说与权利能力
法人即团体人格。法人人格是所有法人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理解法人本质和讨论法人责任形式、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问题的前提。目前,有关法人人格理论如法人人格的缘起、法人人格与法人本质、法人人格与权利能力、法人人格否认等,已经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即从这个问题的讨论开始。
1(法人人格的历史考察
早在古希腊的法律中,即有人格制度的萌芽。由于城邦制的兴起,逐渐破坏了以自然方式生长起来的家庭和氏族组织,并且形成了古希腊社会以“城邦——家庭”为主的二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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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塑造了“市民”(自由人)和“家父”这两个形象,作为“市民”的人已经具有了人格与身份的双重意义,而人格乃是古希腊从法律上赋予市民的主体资格。此时,斯多葛学派(stoicism)的自然法学说已经产生,他们主张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即使在奴隶制度存在的帝国时代也是如此。斯多葛派还提出自然法与国家法的区别,指出天赋权利是一个人因其人性而应有权获得的东西。[1] 上述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学和立法产生了有益的影响。
在古罗马时代,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即所谓有无人格,有或高或低人格之分。因此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及“人格变更”构成了罗马法中人法的关键内容,人格制度成为组织社会的工具。当时还没有建立起关于法人的连贯理论。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某种团体只不过是一定数量的并且相互处于一定关系之中的个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权利,法律上的人也必然是自然人。[2]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罗马法对人格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提出了人和人格的分离的学说,这一学说为团体人格在理论上的存在埋下了珍贵的火种。[3]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罗马法虽然是与交换还很不发达的社会状态相适应,但是从交换在一定的范围内已有所发展来说,它仍能阐明法人。”[4]尽管这一时期的团体法制还远非成熟,但罗马法简单商品经济的土壤里却孕育了初级的团体人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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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自中世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法思想广泛传播,启蒙枷朐硕 谂分薮舐街鸾バ似穑 旄橙ɡ ?鋈酥饕宓男拍畈欢仙钊肴诵模 从吃诜 缮媳阋 笃毡榈于?尢跫 爻腥献匀蝗说娜烁瘛,什 准陡锩 だ 螅 苑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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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进而凸现了法律人格范围的扩张,这也是赋予一定自然人或财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的法技术手段。为什么法人制度首先能在德国确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日尔曼法系中,
立法受到了团体主义和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它是人们之间集体意志的团体观念以及教会法独特的主体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无可否认,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法律中的概念,是法律所赋予的人格,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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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的承认,任何生物意义上的人和社会组织都不可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在这个意义上,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法律所拟制的,是通过人格这种法技术创制的主体。但是,“人格”的确定并不仅仅是一种法技术问题,它同时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当时社会环境的产物,是法律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反映。我们知道,在罗马法中,正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才开始承认一些团体人格的存在;在《法国民法典》中,虽然还缺乏适合于贸易和商业阶层的法人制度,但它不得不承认经过特许设立的社会组织享有民事主体地位;而《德国民法典》更是由于经济动因和民法理论的发展,促成了法人制度的确立。我很同意尹田教授这样的观点:“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5]当然,法人团体并不仅限于参与经济生活,它也体现了近现代人们结社自由和参与政治生活的需要,它是实现人们自身各种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2(法人人格与法人本质
关于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即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均从不同角度来认识法人的本质,除否认说已遭多数学者和立法者否定外,拟制说和实在说均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二者的共同特点是承认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人格的同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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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这为各类团体提供了一个以集体形象从事对外交往的平台。但是,拟制说与实在说对法人人格的取得在认识上是对立的。
《德国民法典》制定之时,“这个国家起主导作用的乃是一个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大市民阶层,它和普鲁士极权国家的保守势力在德意志帝国的民族国家范围内达成妥协”。[6]由康德(Kant)创立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对法典制定者的精神世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萨维尼(Savigny)正是基于人道主义、民主主义的思想,继承了罗马法中对团体赋予人格、认为团体人格是拟制的看法。萨维尼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为道德的、内在于每个人的自由而存在。因此,人格人和或法律主体的源初概念必须与人的概念相一致,并且可以将这两个概念的源初同一性表述为:每个人,并且只有每个人,才具有权利能力”,其弟子普赫塔(Puchta)还认为,“作为一个在其能力中被构思出的意志的主体,人为人格人??即是说,人格是一种法律上的意志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力在主体上表现出来的那种可能性”,因此,“法学确定了如下因素:内在于作为种属物的人的道德的自由及其意志,该自由与意志的因素证明人具有资格成为人格人。”[7] 正是由于将自由与意志的存在作为认定是否具有人格的标准,所以只有自然人才符合这种标准,只有自然人才是民事主体。而组织体作为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或为一定目的存在的财产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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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由与意志,只是由于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才能使其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十九世纪中晚期,由于德国资本主义经济进入新的阶段,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社会矛盾日趋激烈,法律思想逐渐发生重大的转变。从耶林(R.Von Jhering)创立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新功利主义法学时起,已对以后产生的社会学法学的勃兴产生了重大影响,人们开始重视国家和团体的存在价值。德国法学家基尔克(Gierke)作为当时社会思想的代表,是法人实在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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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佛教中常说的“菩萨”两字有何意义
佛教中常说的“菩萨”两字有何意义
2011年07月27日 09:33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综合
字号: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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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萨埵(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佛教中的“菩萨”两字具名菩提萨埵,又曰菩提索埵,摩诃菩提质帝萨埵。旧译为大道心众生,道众生等,新译曰大觉有情,觉有情等。谓是求道之大心人。故曰道心众生,求道求大觉之人,故曰道众生,大觉有情。又萨埵者勇猛之义,勇猛求菩提故名菩提萨埵。又译作开士,始士,高士,大士等。义译也。总名求佛果之大乘众。注维摩曰:“肇曰:菩提佛道名也。萨埵秦言大心众生,有大心入佛道,名菩提萨埵。”大乘义章十四曰:“菩萨胡语,此方翻译为道众生。具修自利利他之道,名道众生。”法华文句二曰:“菩提此言道,萨埵此言心。”法华经嘉祥疏一曰:“菩提云道,是无上正遍知果道也。萨埵言众生,为求果道故名道众生也。”法华玄赞二曰:“菩提觉义,是所求果。萨埵有情义,是自身也。求菩提之有情者。故名菩萨。”佛地论二曰:“缘菩提萨埵为境,故名菩萨。具足自利利他大愿。求大菩提利有情故。”又曰:“萨埵者是勇猛义。精进勇猛求大菩提,故名菩萨。”净名疏一曰:“菩提为无上道。萨埵名大心。谓无上道大心。此人发大心为众生求无上道。故名菩萨。安师云开士始士。又翻云大道心众生。古本翻为高士。既异翻不定。须留梵音。今依大论释。菩提名佛道。萨埵名成众生。用诸佛道成就众生故。名菩提萨埵。又菩提是自行。萨埵是化他。自修佛道又用化他,故名菩萨。”天台戒经义疏上曰:“天竺梵音摩诃菩提质帝萨埵。今言菩萨。略其余字。译云大道心成众生。”等不等观杂录一曰:“菩萨之萨字,说文无之。今有人改作[萨-产+夆],谓是薛字之假借也。又有写作杀,更可骇也。考字典从萨,与古经不符。当是译经时所撰,良有以也。
在佛教中菩萨的地位仅次于佛,是协助佛传播佛法,救助众生的人物。菩萨在古印度佛教中为男子形象,流传到中国后,随着菩萨信仰的深入人心及其对世人而言所具有的深切的人情味,便逐渐转为温柔慈祥的女性形象。佛教雕塑中,菩萨多以古代印度和中国的贵族的
服饰装扮,显得格外华丽而优雅。
在佛教初创的小乘时期,仅把释迦牟尼累世修行的前身和尚未成佛的悉达多王子称为菩萨。大乘佛教创立后,根据”人人具有佛性,人人皆可成佛“的理论,把凡是立下宏愿,上求佛道,下化众生的都称之为菩萨。后来这个名称更加扩大化、世俗化,人们把那些精通佛法,德高望众的寺院高僧和在家居士也称作菩萨。菩萨的任务是将所有轮回中的众生度化成佛。
我们通常人以为泥塑、木雕等雕塑成菩萨形像,其实这只是将菩萨的精神形像化,供人忆念、膜拜、敬慕崇仰而仿其行践之道。凡能具足如此悲智精神,不论出家在家的大德皆可称为菩萨。学佛的人欲想实践菩萨愿心,即需实践六度波罗蜜(波罗蜜为究竟义)─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的修习。布施,有财施、法施、内施、外施、一切施;如舍身成仁、释迦舍身肉饲鹰,皆是布施的表现。持戒,大乘的菩萨戒,不只止息恶法,而且积极实行善法。忍辱,菩萨的行忍,是智力的表现。精进,有内外精进二种,勤修戒定慧是内,立誓息灭贪瞋痴的行动是外。禅定是去恶、静虑。菩萨有禅定功夫,方能引发智慧,繁兴大用。最后般若译为妙智慧,能解惑开慧的根本智,笃行修持应物设施是差别智。凡能积极内外实践这六度称为大菩萨。如大智文殊师利、大悲观世音、大行普贤、大愿地藏王、大势至等代表佛教中菩萨最高典范。
佛教常说“恒顺众生”是何意?
2011年09月09日 09:00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作者:如本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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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恒是以时间而论,长久不变之义,以空间而谈,不分国土,遍及无量三千,无有距离;顺是随顺度化,悲悯柔和之义。
发起恒顺众生之愿,非菩萨人不能克成,最起码亦得证成无生法忍,方得恒顺众生,不致有退堕之念。众生是愚痴的,是刚强难调难伏的,是随顺五欲六尘的,是邪见不智的,是好辩的,是逞强的,是保护自己观念的,是我执与法执的,若非菩萨得证无生法忍,无法做得到,菩萨今生度不了众生,还有来生,甚至还有尽未来际可得度之,因为菩萨没有隔阴之迷,内心无惑,了知众生与他之关系,如是可耗下无尽的未来,以达到恒顺众生,并度化之功。
众生未开悟,心地烦恼丛生,自利自度尚不能,焉能利他度他!今日不知明日事,尚存三惑之结,尽未来皆是生死业,若要恒顺众生而行化,这是梦人说梦话,水里月一般的空言,不得实际。众生仅能依佛菩萨三业而学之,由因至果,由渐而,顿由浅而深,由近而远,菩萨可恒顺众生,众生亦可恒顺众生,只是恒顺众生人人皆可行,但境界却有深浅,因果不同,近远有别,持续有长短,渐顿有异。
四大皆空的“四大”是什么意思?
2011年09月05日 08:45
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频道 作者:华人佛教综合
字号: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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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皆空(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
佛教中的“四大”主要指佛教术语。指地、水、火、风为四种构成物质的基本元素。谓地、水、火、风四种物体均能保持各自的形态,不相紊乱。
(一)地大:本质为坚性,而有保持作用者。
(二)水大:本质为湿性,而有摄集作用者。
(三)火大:本质为暖性,而有成熟作用者。
(四)风大:本质为动性,而有生长作用者。
又名四界。界,是种类的意思,亦名四大种。种,有能生的作用,如种子。佛教认为一切物质都是四大所生。
此外,据圆觉经载,四大,乃指由地、水、火、风四大和合而成之人身。即:
(一)地大,地以坚碍为性,如人身中之发毛、爪齿、皮肉、筋骨等均属之。
(二)水大,水以润湿为性,如人身中之唾涕、脓血、津液、痰泪、大小便等均属之。
(三)火大,火以燥热为性,如人身中之暖气属之。
(四)风大,风以动转为性,如人身中之出入息及身动转属之。
若此四大不调,则易致病。
范文三:了解音乐作品的表达程序有何意义
题目:了解音乐作品的表达程序有何意义?
1. 答:在音乐作品中,音乐作品的程序为前奏(引子),音乐主题 变奏。最能体现作品的乐思是主题。比如《二泉映月》一开始有一段无奈的叹息般的引子,个人觉得,这样的开头比较平缓深沉,奠定了乐曲的感情基调。之后很快出现了平缓倾诉性的主题,细细的向人们诉说着自己的身世,似乎是在向人们倾诉自己的辛酸苦楚,之后出现的变奏都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时而悲怆,时而激昂。在乐曲的高潮处,会感受到作者的抗争,而不是柔弱的倾诉与无奈。听乐曲时,可以发现,整个乐曲的演奏基本是平缓的,延绵不断的,给人以想象的空间;当然也有情绪激昂的地方,比如高潮部分,这或许表明作者倾诉了一段时间后想抗争来改变现实的情绪。了解音乐的表达程序,可以让我们更好的掌握音乐作品的整体结构,我们就可以由浅入深,更深层次的来欣赏音乐。了解作者的情感,体会一个时代的历史。而音乐给我们的更多的也是思想情操上的陶冶,培养我们高尚、健康的兴趣追求。音乐也是一种语言,它能净化人的心灵,使你品格高洁、性情儒雅,会使你的生活美仑美奂、情趣昂然。了解了音乐表达程序后,我们可以更加容易的分析出音乐的表现手法,从而理解音乐作品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这就是音乐作品表达程序的意义。
2. 所有作品都是一种表达程序吗?
答:不是所有音乐都是一种表达程序。因为不同作品表达的情绪不同,而且所要抒发的感情与突出的主题也不同,同时不同音乐有不同的表现风格,作曲家也会采用不同的表达技巧,因此并不是所有音乐作品的表达程序都相同。有些音乐它的前奏可有可无,重要的是能表达作曲家的思想,每个作曲家创作曲子都是靠他们自己的规律来的,并不是一定
要死板地按某个特定的程序来,所以其表达程序是多样的,并不是单一的,其不同的音乐也有不同的表现风格。悲伤的乐曲有悲伤的表达程序方式,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音乐都是一种表达程序。
范文四:日本人怪诞的姓氏有何意义
日本人怪诞的姓氏有何意义?
明治以前普通日本人何以没有姓氏?
中国很早就打破氏姓之贵贱,人皆慎名,生而有姓氏。而在日本,历来严种姓之别,因此姓氏往往
必须由天皇赏赐,朝廷不时加以甄别,以防一般百姓冒姓。
在幕府时代,即武家时期,武士有“苗字带刀”的特权,所谓的“苗字”就是拥有姓名权,日语词汇“苗字”翻译成汉语就是“姓”;而“带刀”就是众所周知的日本武士“佩戴双刀”的特权(丧失武士身份的浪人只能带一
把长刀,地痞流氓有时也带一把刀而无人敢过问)。
因此明治维新以前的一般日本老百姓如农民从来无姓,也无名,纵然有名也是“诨名”一类的东西,或
仅以兄弟排行相称,如太郎、二郎、三郎……一男、二男、三男等等。
明治以后何以突然允许一般百姓拥有姓氏?
日本的一般民众是在进入明治以后,才有姓名权。何以会有如此变化呢?
首先日本新政府立志改革,建设“文明开化”的近代国家,宣布“万民平等”以树立日本人的自立精神,此福泽谕吉等所谓“一人独立则一国独立”,老百姓连姓名都没有就更别谈什么“文明开化”!
其次1869年以后将军、大名“版籍奉还”,于是土地、人口管理一律收归明治政府,名义上属于天皇。但明治新政府在课税征役时发现,许多日本人无名无姓,管理起来很麻烦。为了方便户籍管理和激励国民,
明治政府便于1870年决定,一般老百姓可以拥有姓氏权,可以给自己取姓。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日本农工商已经奴化,加之习以为常,或是不识字不会取的缘故,竟然响应号召的人并不太多。于是,明治政府不得不于1875年再次下令,要求“凡国民必须有姓氏”,没有姓的则给他起名起姓,否则受罚。这样一来普通老百姓才急急忙忙请人取姓,才开始有了姓氏,不过是非常古怪的姓,
如田中、田边、犬养之类。
从日本人的姓氏可以透视日本社会文化
明治以后日本人古怪的姓氏是怎么来的呢?由于许多无姓的农民没有也无权读书识字,一时也想不出合适的来,随便就取一个,或者请识文断字的人给帮忙取一个,一般是请和尚、户籍人员等,而这些原先有姓名特权的人由于心理多少有些不平衡,更可能是由于户籍管理官员在登记户口姓名时技穷而信口开
河,下面这些日本农民的姓氏取的很是随意。例如,
住家的周围是稻田的农民就根据“田”的特征让他们姓田中、田边、藤田、吉田,或野中、藤野什么的;
家住河边的就让他姓河边、河本、渡边,或川上、川口、川端、川崎等;
如果住在山脚下,户籍官就会建议说:“你就姓山本吧”。如此,山上、山中、山下、山口,不一而足。
再如今日本人中姓“松下”、“松本”的,他祖上老家的房子肯定是在一棵大松树下;
此外,竹本、竹下、竹内、竹中、多木、芝木等也是顺此理来命姓的。
从日本人以上姓氏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祖先大多来自农村。
而拥有以下姓氏的日本人,如:东条、南条、北条、九条、十三条等姓,一看也就知道他们的祖先则可能是城市居民(町人),住在或东或西、或南或北的某条(如九、十三条)街上。以居住地为姓氏的
古朴方式在中国古代也很流行。
其次是以职业为姓氏。日本人姓“犬养”的,按汉语的意思似乎他们的家族都是“狗养的”,非常的粗俗,为何以此为姓?实际上,“犬养”、“猪饲”姓的祖先可能是养狗、饲猪的。不过,也可能是“犬养”家的先祖本无姓氏,来登记户口的时候又没有带礼物孝敬管理户籍官员,让他起一个好听的姓,户籍官因此不喜欢他,心理骂他“狗养的”,欺负他没文化,便在户籍上也填写上“犬养”二字。再如“猪口”姓、“猪股”姓、“御手洗”(即厕所的意思)姓等,大概同出一路。在古代社会,为了避免灾难往往故意起一个肮脏的名字,这在日
本(尤其阿伊努人中)和中国人都有此习惯,但取姓也如此,就有些莫名其妙了。
日本人的有些姓氏更是稀奇古怪,不知从何而来?
如“八月一日”、“四月一日”,我们只能做这样的推测,可能是小百姓登记户籍时,报出生日后,因为
没有姓氏,户籍官就顺便把他的生日作为姓氏了;
而“十七女十四男”、“数十万人”等就无法想象了。硬要加以推测只能是如此,该农民在报人口时,因他家有人“十七女十四男”,此人口数便阴差阳错地成为他家的姓氏。“数十万人”的姓氏如何产生就让读者自
己想象了。
据说日本人的姓氏超过了12万个。日本人的姓一般由一至五个字组成,其中以复姓(两个字)居多,字数最少的如“一”和“乙”;最多的达7个字,甚至12个字,如“大身狭屯仓田部”,“藤木太郎喜佑之卫门将
时能”和“笼谷懿俯舍仰隶里小也弘光”。
日本人的名字也以两个字居多,四五个字的也不少。
日本的三大姓是“铃木”、“佐藤”、“田中”,一如中国的李、王、张。姓“田中”的之所以多就是因为当时
没有姓的农民多的缘故。
范文五:测定酸值对绝缘油的使用有何意义
测定酸值对绝缘油的使用有何意义?
绝缘油的酸值是表明油品中含有酸性物质,即有机酸和无机酸的总值,一般酸中和1g 绝缘油中酸性物质所需的氢氧化钾mg 数来表示。
对于未使用过的新变压器油几乎不含酸性物质,其酸值相当小,但油品在长期储存下,尤其是充人电器设备投入运行后,难免会与空气中氧接触,油品易被老化。氧化初期时主要生成低分子有机酸,进一步氧化产生高分子有机酸以及酸陛产物,在绝缘油中存在上述各类酸性物质后,则会提高油品的导电性、降低油的绝缘性能,还可能产生对金属的腐蚀。在运行温度较高(80~C以上) 的情况下,促使固体纤维纸绝缘材料发生老化现象,从而缩短设备的使用寿命。
对于未使用过变压器油酸值一般在O .03mgKOH /g ,对运行油控制酸值不大于0.1n~OH/g 。
测定运行中绝缘油pI-I 值的意义是什么?
一般未用过的(新的) 变压器油几乎不含酸性物质,其酸值较低,pH 值在6~7范围内,pH 值主要用来表示绝缘油水溶性酸的指标。
根据我国现场调查情况、模拟试验以及实验室内老化试验结果的油分析,对运行中变压器油一般酸值大于0.1m 鲋)H /g ,pH 值等于或小于4.0时变压器运行油析出油泥的可能性增加,反之则变压器油可基本保证变压器良好可靠地工作,当酸值升到0.2mgK()}L/g 以上或pH 值低于3.8时,油质劣化显著,会有较多油泥产生。因而对运行油规定pH 值应大于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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