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关键词: 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控制
内容提要: 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银行信贷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相对于货款人而言,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融资而产生的债权风险,还要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就债权风险的控制而言,从公平原则出发,出租人承担债权风险的范围不应大于其他融资提供者。出租人不仅应当在事前控制债权风险,而且在债权风险出现后应当享有次序性的救济权利。关于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控制,应当建立租赁物所有权公示制度,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应当积极采用保险等方式转嫁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索赔权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约定,并通知供货商,以降低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风险;在供货商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入指定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定期收取租金的一种交易方式。[1]融资租赁自上世纪20年代中叶在美国产生后,随即风靡各发达国家,其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也是被广泛应用的国际融资方式。因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早在1978年就草拟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了国际金融租赁的一般法律规则。[2]该公约于1995年5月1日在签署的成员国中生效。目前,共有2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我国尚未签署。
与欧美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相比较,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最早的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主要功能体现于对国外先进设备的引人上。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自身及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该行业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展。虽然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不完全统计,2009年我国融资租赁交易总额达到约2000亿元人民币,但其市场渗透率仍低于6%。[3]造成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不能迅速发展的原因是多样的,如法律制度不完善、税收制度不合理、多头监管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出租人的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了过多的风险。[4]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在学术界鲜有讨论,但风险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从经济学角度来讲,风险一般是指因人们未来的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后果与之前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5]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交易目标是在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价款后,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回之前所支付的价款,并获取一定的盈利。因此,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保障租金支付的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本身受到了侵害时,出租人将面临风险承担的问题。
融资租赁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的风险很多,从法律角度分析,包括债权风险和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两类。债权风险是指债权实现所存在的现实危险及潜在的未来危险。[6]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相对于承租人而言,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债权。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7]当出租人不能收取全部租金时,其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融资租赁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与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人一样,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8]这里所指的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即权利风险和物的风险。权利风险是指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出租人承担的风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由承租人直接控制,第三人至少从表象上并不能够准确判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从理论上讲,这一事实情况给承租人创造了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人转让、抵押等方式处
置租赁物的可能性。而为了便于承租人账务处理或是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则,[9]出租人在购买租赁物时,往往让供应商出具以承租人为购买人的税务发票,或将一些融资租赁资产(如机动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等,这些都强化了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表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凭借其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向第三人处置租赁物,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受到严重侵害。而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租人有可能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物的风险是指与租赁物本身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质量瑕疵风险、租赁物占有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如租赁物灭失、毁损等风险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风险等。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虽然出租人将部分物的风险转嫁给了承租人,但并不等于其完全不再承担物的风险。比如,在供货商破产,供货商不可能再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否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在出租人债权风险及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中,前者涉及起租日的确定以及风险出现后应采取哪些补救措施等问题,后者涉及如何保护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以及如何避免租赁物自身风险和如何分配租赁物瑕疵责任等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或是仅有一些简单规定,或是根本无章可循。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和不能获得有效解决,不仅危害了出租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承担风险的范围
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10]的风险承担应当遵循民法中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具体而言,即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应与其收益相适应,收益越大则承担的风险也相应越大,收益越小则承担的风险也相应越小。由此,各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大小决定了其应当承担的风险范围。
融资租赁是分期付款的一种重要补充方式。[11]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处于中心位置,[12]相对于供应商其为买受人,相对于承租人其为融资方和租赁物占有、使用权的出让者。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以购买租赁物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而如期收回融资额并获取一定利润则是出租人的主要目的和利益所在。作为融资服务提供者,出租人所应承担的风险不应当超过其他融资服务的提供者(如银行)所承担的风险。[13]如果出租人承担的融资风险大于其他的商业往来中融资服务提供者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其对出租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出租人的经营情况来讲,其用于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于资本市场,如其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的融资风险大于其在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时贷方(如银行)承担的融资风险,其业务发展将难以为继。因此,出租人应当承担至多等同于其他融资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风险。具体到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通过转让租赁物使用权的方式收回其
向承租人提供的融资,并获取一定的利润。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是出租人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终保障。因此,即使租赁物存在瑕疵,承租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移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保留了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融资租赁承租人自己选择供应商和租赁物,从供应商处直接取得租赁物,并通过租赁期间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实现自己追求的经济利益。因此,租赁物不仅满足了融资租赁承租人的生产需求,而且是其实现经济利益的依托,承租人和租赁物之间的关系因而是非常密切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能够不受干扰地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是维护其利益的根本保障,因此,出租人不得以自己是租赁物所有人为由干扰或阻碍承租人正常地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我国《合同法》第245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与此相对应,承租人应当承担因租赁物而产生的风险。[14]这里的风险不仅包括租赁物本身的风险,而且还包括占有、使用租
赁物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租赁物本身的风险应当包括因质量瑕疵、数量有误等引起的风险、权利瑕疵风险、租赁期内租赁物价值贬值而产生的价格风险等。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当包括租赁物毁损、灭失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风险等。即使出现了这些风险,承租人也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由于出租人最终保留了租赁物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处分权,与之相对应,其也应当承担租赁物所有权被侵害的风险。
融资租赁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供货商,其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地位与一般买卖交易活动中的出卖人地位相同。[15]融资租赁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租赁物价款后,供货商实际上已实现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供货商所应承担的风险也应当是一般出卖人应当承担的风险。所不同的是,供货商是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指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货物,同时也要向融资租赁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租赁物瑕疵责任最终是由供货商来承担的。但供货商因破产或其他原因不能够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由此造成的风险是由融资租赁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的问题将在下文详加论述。
三、融资租赁出租人承担风险的控制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利益,必须对其可能承担的风险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风险出现后如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而事前的风险防范,既包括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审查、租赁设备退出机制等实务操作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涉及法律文书的合法性以及担保的设置等法律问题。而风险出现后,根据风险的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可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债权风险的救济
当融资租赁出租人因不能依约按期收回租金而面临承担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时,其一般被赋予了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之权利。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3条第2项明确规定,在承租人违约是实质的且违约不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248条也规定,出租人应当首先向承租人催告,要求其偿还租金,之后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依《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规定,如有可能融资租赁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一个补救的机会,而我国《合同法》同样也通过出租人催告的方式给予承租人履行合同的机会。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缓解矛盾,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保障交易的稳定,也是出租人在采取进一步措施前应当注意的步骤。
在融资租赁交易活动中,出租人既享有收取租金的债权请求权,同时又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物权。那么,在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愿或不能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能否既向承租人主张支付全部租金,同时又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呢,《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明确规定出租人只能选择其一。从我国《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律给予出租人的也是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的权利。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来看,出租人能够收取全部租金,其就能够实现自己的权益,达到交易的目的。如果此时出租人再要求解除合同和收回租赁物,将在事实上造成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所以出租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救济权似乎是合理的。但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出租人只选择要求承租人偿还租金,那么,如何来保障出租人这一请求权的实现呢,而出租人只选择了解除合同和收回租赁物,如果租赁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出租人未收回的租金额,则未获抵偿部分的债权又应作何处理,所以,无论是《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其关于出租人选择性救济权利的规定都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享有的不是选择性的救济权,而是次序性的救济权。具体而言,首先,出租人享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其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偿还的租金及相关损失;再次,如承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满足出租人请求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交回租赁物;最后,租赁物实际价值仍不足以覆盖出租人
的债权,则出租人可以就债权的未实现部分追究承租人之责任。次序性的救济权能够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并兼顾承租人的利益,同时也充分发挥了租赁物的保障功能,有效解决了出租人在选择性救济权利下无法解决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出租人在实现自己全部权益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返还多余部分价值,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各自利益。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大部分租金”和租赁物价值。“大部分”是一个模糊的量概念,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表述,但超过全部租金总额二分之一的,均可称之为大部分,故“大部分”应可认为是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至少应当超过全部租金总额的二分之一。租赁物价值的多少应以其变现后的实际现金额为衡量标准,因为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是以现金的方式计算的。笔者认为,在《合同法》第249条规定的“大部分租金”和租赁物价值这两个量化标准中,其中的租赁物价值应当是判断承租人是否能够主张部分返还请求权的重要依据。因为只有在租赁物价值大于承租人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出租人才有可能将多余部分返还给承租人。而“大部分租金”这一标准并不科学,它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如承租人只支付了少部分租金(少于租金额的二分之一),因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而交回租赁物,且租赁物的价值又因市场原因大大高于承租人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除了实现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及相关费用外还占有了多余部分,相对而言,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请求部分返还使其承担了更为不公平的后果。这一结果是和《合同法》第249条的立法宗旨相悖的。因此,是否保留“支付大部分租金”这一条件,不无疑问。
(二)融资租赁交易公示制度—保护出租人所有权
如前文所述,在租赁期间,由于租赁物被承租人占有,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所有权,但其实际上几乎放弃了与租赁物使用价值相关的所有权的一切权能,使之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仅保留与该租赁物的交换价值有关的权能。租赁物的占有与所有者的分离,可能导致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意义上守善意取得行为的发生。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出租人将丧失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仅享有对浮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最终导致出租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丧失殆尽,融资租赁交易的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如何有效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是困扰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民法上的物权公示方法有占有(交付)和登记这两种。[16]前者适用于动产,而后者则多适用于不动产。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占有行为是无法实现租赁物权属状况的公示效应的,因此,登记公示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在美国、加拿大魁北克、阿根廷、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国家或地区都设有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所谓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是将融资租赁交易在特定机构登记公示的一项制度,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公示融资租赁交易,明确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和交易状况,有效保护出租人利益。这一制度有效克服了占有这一公示手段在融资租赁中的不足。[17]《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7条第2款也规定:“如根据准据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示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所有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满足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他人。”可见,设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公开融资租赁交易农租赁物的权属状况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比较通常的做法。[18]根据2009年7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该征信中心通过其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为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公示权利提供了一个平台。但关于该项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其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获得认可等问题,尚无定论。从维护融资租赁交易稳定和保护出租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方式建立和确认我国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三)租赁物风险避免——保险
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过程中的风险包括租赁物本身灭失、毁损等风险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风险。我国《合同法》第247条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负有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这在我国《合同法》第246条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2款均有规定。这也意味着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上述风险。换言之,即使在租赁期间出现上述情况,承租人也应当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承担该类风险并不意味着其有能力承担,特别是在其遭遇破产时,该类风险事实上最终还是由出租人来承担。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出租人该如何规避该类风险。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许多国家通过为租赁物投保的方式,将该类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如《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第21条就租赁物和经营风险的保险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投保事宜作出约定。《塞尔维亚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第34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的保险责任。德国学术界也认为,承租人为租赁物投保是其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19]
笔者认为,通过给租赁物投保的方式来转移该类风险是可取的,其既能有效避免租赁物毁损等给承租人、出租人带来的损失,又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融资租赁交易的持续稳定进行。因此,从维护当事人利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角度来讲,在合同法中
应当明确规定,给租赁物投保是承租人的一项义务。但该类义务是否为强制性的义务,值得商榷。
(四)租赁物瑕疵责任的承担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性决定了出租人不应当承担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的风险,这在我国《合同法》、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判例中均得到了确认。如我国《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德国也以判例的形式确定出租人不应承担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责任。[20]
但融资租赁出租人在例外情况下仍要对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负责。所谓例外情况是指租赁物的选择和确定是由出租人作出的,或受到出租人影响而作出的。我国《合同法》第244条的后半句规定,如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了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21]《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也就出租人在例外情况下的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而作出的。由于出租人在租赁物的选择中行使了确定的权利,其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尽管瑕疵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可能是供货商,但为了避免承担租赁物瑕疵的风险,出租人应当避免为承租人作出选择或影响承租人作出选择。
在一般情况下,由供货商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故在租赁物有瑕疵时,承租人应当向供货商主张相关的请求权。因承租人并不是租赁物的买受人,所以其主张相关请求权,首先是应当取得相关的权利。承租人请求权的取得,一般分为约定取得和法定取得。前者如我国《合同法》第240条第1句之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后者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0条第1款之规定:“供应商根据供应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亦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设备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无论是约定取得,还是法定取得,承租人可以直接向供应商主张相关
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240条第1句有关承租人约定取得行使索赔权的权利的规定,其约定的性质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22]笔者认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履约关系,承租人的索赔权是出租人将其对出卖人的债权让与承租人的结果,换言之,出租人将自己依据买卖合同而享有的请求权转让给了承租人。当然,《合同法》第240条第1句规定了债权让与的条件是三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这在《若干规定》中也有体现。《若干规定》第12条第2项规定:“应当是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时,承租人可以直接向供货人提出索赔。”三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仅在融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的,根据《若干规定》第12条第1项之规定,出租人仅对出卖人享有和行使索赔权。
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三方约定的情况下才取得索赔权是值得商榷的。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何为索赔权。索赔权仅仅是指提起赔偿的权利,还是泛指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买受人所享有的请求权,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23]从《合同法》第240条第1句的规定中可知,索赔权是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之义务而产生的。不履行买卖合同之义务的范围很宽泛,可能是没有按期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在数量或质量上不符合约定等。同时,《若干规定》第12条就出卖人可能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如出卖人延迟交货、交付的租赁物质量或数量存在问题,以及其他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法》第240条第1句所指的索赔权是泛指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由此而享有的债权。 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租赁物有瑕疵情况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债权只有在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能转让给承租人,实际上是对出租人转让自己债权的一种限制,因为出租人就上述债权的转让必须取得供货商的同意,而不是《合同法》第80条意义上的通知债务人即可。这一限制增加了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的风险。如供货商不同意由承租人直接主张索赔权,或三方就此没有达成协议时,出租人只能自己向供货商主张索赔权,同时承租人享有向出租人主张相应权利的权利。这样,在供货商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其破产时,出租人成为了租赁物瑕疵责任的真正承担者。这一结果显然对出租人是显失公平的。由于承租人对租赁物有着切身的利益,也只有承租人才能清楚地了解租赁物的状况,进而有能力作出是否提起索赔和提起何种索赔的判断,因此,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由承租人向其行使索赔权是最合适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索赔权的转让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
第80条第1句的简易规则,即无需三方约定,而是通知出卖人即可。索赔权的范围是由买卖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另外,如果供货商破产,承租人不能够向其索赔时,谁应当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其实,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问题并不是由谁来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而是供货商破产的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24]对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德国联邦法院曾判决,出租人应当承担全部的风险,因出租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租赁物的所有人,其理所应当承担供货商破产的全部风险。[25]对此笔者难以认同。因为在正常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和供货商是由承租人自己选择的,承租人在租赁物的选择过程中实际上和普通买受人的作用是一样的,所以,承租人应当和普通买受人一样承担其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所带来的风险。当然,应当注意的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还存在另外一方—出租人,让承租人独自承担供货商破产的全部风险也是不完全公平的,因为承租人在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时,其所处的地位并不比出租人优越。因此,就供货商破产风险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承担一半的风险。[26]
四、结语
融资租赁中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诉求决定了其应承担风险的范围。债权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控制是出租人避免承担债权风险的重要手段。为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债权风险出现
后出租人应享有次序性的救济权利。租赁物是出租人利益的最终保障,因此,与租赁物有关的风险控制也显得尤为重要。租赁物的风险控制不仅包括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保护,而且还涉及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租赁物瑕疵责任的规避等间题。然而,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不仅仅限于
仅是抛砖引玉,望能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并能加强进一步的研究,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繁荣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范文二: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二)融资租赁项目风险的种类
融资租赁项目风险主要是指被评审企业自身信用(经营、管理、财务等)风险及企业环境(政策变化、金融市场波动、市场、贸易环节、技术变更、不可抗力等)的风险,具体包括:
1、 承租企业信用风险:具体包括企业历史沿革中所形成的承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关联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营销策略、营销渠道风险。承租企业信用风险分析的关键是要准确把握承租人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分析,毕竟盈利是偿还租金的主要来源,而现金流是偿还租金的现实来源。
2、 政策变化风险: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变化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变化风险、国家政策对租赁物件所属行业的态度风险、企业改制对租赁的影响风险、对租赁准入制度和行业监管的改革风险、有关租赁税务制度的改革风险、有关租赁会计处理的改革风险。
3、 金融波动风险:融资租赁涉及到资金流,因此不可避免地同金融波动风险存在一定的相关性。金融波动直接影响着市场利率,进而对融资租赁资金成本和盈利水平产生影响。融资租赁资金是外币的,还存在汇率风险。
4、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承租企业产品市场需求风险;其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风险;产品更新替代风险;原材料供应风险等。
5、 贸易风险:主要包括供货方信用风险;合同欺诈风险;合同订立纰漏风险;货款支付风险;货物质量风险;货物技术风险;货物运输受损风险等。
6、 技术变更风险:主要包括技术成熟度风险;技术寿命风险;技术管理风险等。
7、 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政治动荡、军事动乱造成社会经济混乱,租金不能及时偿还的风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等。
一般而言,各种风险对融资租赁项目成功的影响程度是不一致的,可分成两个层次,其中承租企业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三种是否定性指标,即只要风险出现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不能进行融资租赁,也没有必要进行具体的风险度的测算。其他风险是一般性指标,可以通过程序风险控制等措施予以预防或降低其风险度。
第四、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呈动态运行状态。
风险预警机制从动态上实现对融资租赁风险的控制。其运行主要是通过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和预警点。风险预警指标分为财务预警定量指标,一般是按承租企业财务报表上报周期定期监测;非财务指标是指管理人员预警、租赁公司与企业关系预警、承租企业生产经营预警、体制变更预警等定性指标,一般是即时监测、随时更新。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监控机制是指严格风险控制执行;每期租赁租金都要严格按照合同保证回收进度;随时监控承租人的经营行为,防患于未然;一旦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立即停止租赁合同并申请租赁物件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通过以上环环相扣的措施保证租金的尽可能的回收和融资租赁物件的回收。
范文三:融资租赁产品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
发布日期:2010-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与贷款对比分析融资租赁的审查重点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是企业进行长期资本融资的一种手段,在物权上也与贷款业务有显著的不同,因此在审查重点上也区别于贷款业务,下面列表说明:
融资租赁贷款
1重视项目本身的创利能力重视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 2重视租赁物件的变现和处置重视企业偿债能力、资产变现能力
3重视项目的市场环境、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重视企业的整套财务报表分析
4重视如何保证租赁设备不被非法抵押、变卖、转租重视对贷款的质押、抵押和担保的设立 5重视在租金出问题是如何快速完好地收回租赁设备重视在贷款出问题时担保的实现 6重视对租金和租赁物件回收的法律保障文件重视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诉讼时效
二 融资租赁的项目审查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包括行业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金融风险等几个方面,信托公司只有对上述风险有充分的预见,并能够予以有效防范,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在融资租赁项目的审查上要从这几方面加以严格控制。
1、审查项目所属行业的特点,控制行业风险
“行业风险”,是指因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动所造成的整个行业景气或不景气的波动风险,当前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诸如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等问题,都会对相关行业产生影响。信托公司必须分析行业发展特点,判断项目所属行业是朝阳行业还是夕阳行业;该行业取得了国家的支持和优惠政策,还是受到了国家政策的限制;哪些相关行业的变化会对项目所属行业造成影响。信托公司应注意把资金投放到处于行业上升阶段、有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中去。
比如,作为支柱产业,房地产有高档楼宇过热而经济适用房不足的问题;汽车产业有自主开发能力差,整车装备能力过剩,零部件生产企业“散、乱、低、弱”的问题等等。信托公司对这些问题都要高度关注。
2、审查项目的市场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专指在同一宏观经济形势下,该企业经营在市场上的盈利能力以及在本行业内的竞争能力。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在市场的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对这些因素若了解的不充分,调查的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还来自同业间的恶性竞争。信托公司应从企业的竞争能力出发,分析企业目前处于行业中的位置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判断融资租赁的设备是否为行业中的领先技术,企业在使用融资租赁设备后能否产生预期的财务效益。
信托公司可以设定具体的市场可行性参考原则——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应至少具备如下市场条件之一:
(1)市场需求较大,整体行业现有生产能力不足,同类大型项目投资尚未达到生产能力饱和情况;
(2)承租人已获得长期较为稳定的订单或供应商资格,市场需求要求其扩大经营规模来满足供应;
(3)用于替代进口或出口创汇型产品或服务的融资租赁项目,且有相应的政策扶持;
(4)用于新兴产业的融资租赁项目,其产品或服务市场需求潜力巨大。
3、审查项目的担保能力,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租赁债务人或担保债务人的不履约,所导致的资金不能安全回收的风险;信用风险控制主要考虑在该项目受挫的情况下,承租人自身的综合偿付能力是否能保证按时足额付租;在承租人付租不利的情况下,担保条件和租赁物变现条件是否能弥补损失。
(1)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不得转让、抵押或出售租赁物件。只有在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才转让给承租人。以租赁设备作为承租人未偿付租金的变现资产。
2)设置抵押担保,以承租人的其他运行中的设备作为此项目融资的抵押保证。
(3)设置担保人,为承租人偿还租金提供资产抵押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设置回购担保人,承诺若出租人未能如期支付租金,其将按合同约定回购租赁物件以保障投资人利益。回购担保人一般为企业的供货商,有较多的设备出售渠道。回购的设备多为有较长的使用年限、价值较高的二手设备,其市场需求旺盛,不易贬值。
(5)考虑到融资租赁属于信用消费,出租人控制着物权和债权,因此降低了对承租企业的信用评估。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初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一般租赁保证金为30%左右,用于抵偿未支付的租金,同时避免和抵扣处置租赁物的贬值损失。
4、审查企业的资金流动性,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利率和汇率风险,也包括头寸不足、周转不灵的流动性陷阱风险,租赁项目配套资金不足也会产生风险。企业项目上马后因配套资金不足,使设备的规模效益发挥不出来,甚至使企业长期不能开工,加大了租赁项目资金回收的风险。对于利率风险,信托公司应考虑企业在市场上的融资成本,采取合理的租金计算方法。 对于汇率风险,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用本币结算租金的方法、使用远期汇率或汇率调期的方法就可以避免。对于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必须注重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分析,以确定企业有能力保证资金流动性。包括:
承租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运用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流量分析等财务指标进行预测,着重考察承租人的偿租能力。
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其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销售渠道分析、存货周转情况、应收账款情况等等,着重审查企业的现金流状况。
对承租人的非财务因素分析,应深入调查了解承租人的管理能力是否能够解决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张所引发的管理问题,应对承租人管理层的素质和员工情况进行调查,以综合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确定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5、租赁标的物的选择和标识
(1)租赁标的物的选择
信托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标的物,要充分预见到承租人出现违约后信托公司处置租赁物以抵付租金的情况,从租赁物处置的难易程度考虑,可以参照如下标准: 租赁标的物可独立存在,且为可移动的固定资产;
租赁标的物在该行业内的通用性较强,一般不接受非标准的设备;
租赁标的物流通转让具有潜在市场,标的物的出卖人或其他第三方具有回购实力并可出具回购担保;
租赁标的物具有一定的需求价格弹性,容易折价变卖;
(2)租赁物加注标识
设备被租赁以后,信托公司可设备被租赁以后,上加设所有权标识。标识的作用有:一是表明该设备是“租”来的,目前产权不在承租人手里;二是表明信托公司正在开展设备租赁业务,如有这方面的需求,请找信托公司;三是提醒承租人爱护自己未来的资产,不要忘记支付租金;四是告诉第三方,“我已经名花有主”不要再打我的主意;四是法律依据,一旦标识被人为地破坏,租赁公司可以视其为违约行为,终止租赁交易。
标识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信息;租赁标的物编号;租赁的起止日期;警示标记,提醒承租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抵押、转租、变卖租赁资产;
6、购销合同的签订
因融资租赁又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的,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容易造成贸易风险。信托公司不属于商品市场的专家,对企业的贸易行为的风险无法做出判断,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的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在贸易洽谈中,信托公司应参与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出租人负责支付货款的时间、金额,要求供应商出具发票的抬头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负责洽谈产品型号、数量、价格、安装等具体购货事宜,收货地点为承租人处,由承租人负责货物的验收。
对于涉及进口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加强对贸易风险的审查与防范,尤其对于支付手段、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等环节都要有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境外贸易购置设备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要求企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把商业信誉转变为银行信誉,减少贸易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购销合同的签订,同时也可以避免企业以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融资的风险。
7、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
(1)明确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在法律上明确各时间段的责任,确定风险的划分。在融资租赁合同
中明确:信托公司是购货人,对物件有所有权;企业选择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享有使用权。设备的购买、安装和使用中出现的风险完全由承租人承担。
(2)通过租赁物保险补救风险损失
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长,保险业务的种类也不断增加。可用于融资租赁的有:运输保险,财产保险以及与项目特点有关的各类保险。与正常的保险业务稍有不同的是:因财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保险的受益人是出租人。因财产的使用权在承租人,保险费由承租人支付。信托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财产受损时的补救措施和理赔时的风险责任,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办理租赁标的物保险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应把办理保险手续作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以避免租赁标的物在租赁期限内脱保。
3)融资租赁合同规范化
所有的文件中的条款,都应符合我国现有的法令、法规。在合同中应规定诉讼或仲裁的地点和机构。为了及时处置租赁资产,及早变现,减少损失,租赁合同中规定了强制公证条款。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不经法院审理,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收回租赁物件进行处置。这些做法虽然不能直接给风险带来的损失予以补偿,但可以划分责任,保证法律损失补偿的措施顺利执行。否则虽然对风险采取了防范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如得不到保证,等于没采取措施。
三 信托公司应控制内部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是否能适应外部条件的变动而防范和减少外部风险的影响。为了避免管理风险,决定的因素是信托公司内控指标体系的建立。信托公司必须对履行项目的量化风险指标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信托公司的内控指标体系”是衡量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内在风险的一种尺度。而所谓“融资租赁内在风险”,最核心的内容是指其融资收回的可能性。融资租赁一旦发生,即形成租赁债权。因此,融资租赁内在风险就表现为租赁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和程度。建立信托公司的内控指标体系的目的,在于动态监测租赁债权的形成、变动及实现程度,进而监测这些因素对信托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
控制管理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信托公司要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要有合理的内部分工,这是防止股东单位利用信托公司进行违规操作的重要保证。
范文四:重卡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8)客户以及担保人所有的车辆的车型备案(借款期间向客户发送货代信息)
四、签订借款合同:
1)签订借款合同
2)公司名称(指定挂靠的个人客户由物流管理公司的平台统一申请)
3)公司财务/资产情况
4)相关证明文件
5)主要运输合同的复印件等
6)客户采购合同
7)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首付款、保证金、保险费等约定费用并汇入指定帐户
8)车辆到货后通知财务融资结款
9)安装GPS 定位系统
10)车辆上牌后交付客户使用
11)除行驶证外的车辆所有相关证书/文件公司留存。
五、商务控制
1.客服人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客户询问新车的使用情况后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及时委派客服人员(或运营人员)连同客户对车辆的质量等有关问题做好协调工作以确保借款车辆投入正常运营。
2.融资业务员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首次回访时间约为首月还贷日的前1周,回访内容包括:
1)新车经营使用情况
2)客户运输款的结算情况
3)了解客户手头现金流状况
4)提醒客户还款日期
3.客服人员在按揭还款日的前3天,通知客户汇款,在确认足额收到按揭款后发送短信感谢客户的配合。
六、过程控制:
1.确保GPS 信号的正常传输以及各项功能的正常使用,利用定位系统观察贷款车辆的行驶记录与客户所述是否相符。一旦出现信号丢失现象,及时联系客户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维修。
2.如果客户的按揭款没有按期打到指定帐户,公司即指派融资业务员上门核实原因,如因疏忽漏缴按揭则现场收取逾期罚金及商定汇款日期,必要时随同客户一起去银行转账。 如客户因为业务缺失、保险理赔款没有及时到位、应收帐款无法及时兑现等原因导致客户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要求客户填写具体情况说明,并通知客户进公司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如因车辆出险或应收运费拖欠等问题导致,融资业务员应连同客户共同分析还款的可能性,并共同制定还款计划。
3.融资部向公司领导层提交该客户的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由总经理签出财务代偿资金的预支单。
4.客户填写的逾期情况说明中需要客户列出接下来一定时间段内的车辆运输路线以及运费结算时间,并要求客户定时上门进行信息更新。融资业务员应注意逾期客户的行驶记录,必要时向客户发出明确警示。
5.在此过程中如有发现客户有疑似失去还款能力的情况出现,融资业务员应告知客户车辆按照合同规定必须质押,在指定时间内将车辆送到公司指定的停车场由公司代为管理。
6.如客户未按照管理公司提出的条件来执行,则指派相关人员执行收车程序。
7.如果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无力赎回车辆,回收车辆则按照合同进行依法处置,处置后的资金在扣除应付款与管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则返还给客户。
七、合同结束:客户完成借款归还,合同结束,归还客户质押权证和发票。
范文五:租赁知识 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论
一、经营理念和风险控制理念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在经营理念上与一般商品贸易存在巨大的差异。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经营理念上必须坚持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即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来谋求业务的发展。那种以为业务都没有谈何风险控制的论调是幼稚的,因为成功的可持续的经营必须是先有制度,在制度框架下去寻找对应的市场与业务,犹如比赛是先有规则才可赛。那种先抓发展,等规模上来以后再来讨论风险控制的思路,因前期风控的缺失将留下巨大的后遗症,决不可取。
风控第一还体现在公司风控部门具有行业调研、为公司业务的行业拓展方向制定指导意见,并因行业的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进入门槛与风控标准。
另一方面,风险控制也决不是追求零风险,在所有债权融资中,零风险业务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风控不是为了控死,而是为业务开拓、市场营销以及租赁方案的设计提出风险包容度,风控方案及风控基本标准的指引。
二、全程、全员、全面风险控制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必须进行系统设计和全面安排,才能力争避免挂万漏一。
全程风控,就是从业务拓展、市场营销开始,经过尽职调查、租赁方案设计、风险揭示与评估、风控方案的安排、项目评审会的民主、集体评审、最终审批人的一票否决,到租后的资产管理以及合规性管理与内部审计监督,即租赁业务操作的全过程,风险控制一环不漏,分兵把口,层层把关。
全员风控,就是不仅业务一线人员(客户经理、项目经理)、业务二线风控人员(风控经理),评审委员、资产管理员,审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等进行风险管控,而且公司的其他人员也从不同角度、不同的信息渠道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比如财务人员从租金的收取环节了解承租人的财务信息是否有异动;行政人员也可从媒体和生活中关注客户的零散资讯,为业务人员提供信息资料。全公司的人员都来关注业务风险,比仅仅业务线员工来关注风险,必将更周到、更少遗漏。
全面风控,就是租前行业分析、行业风控指引,项目调研、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事中风控,租后资产监督(以及引入司法援助),环环相扣;从财务、业务、资产和收益多视角调研、判断与监督,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全程、全员、全面风控机制的建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联动风控体系。
三、内部机构之间形成制衡与支持的格局
1、业务拓展部。作为前台、一线营销部门,不仅要调查、判断承租人可信、租赁可行,还必须揭示租赁风险,初步制定风险控制方案,而且必须对调查数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这是后续风险揭示、分析、判断的第一基础。一线业务人员必须高度认识到资料的真实对业务全流程操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风控部。一方面制定租赁业务主营行业的行业指引,减少业务一线的无效营销,并提出各行业的风控标准,供业务一线人员在具体项目的租赁方案和风控措施设计中参考。
另一方面,就具体的租赁项目进行合规性、安全性审查,进行风险揭示、风险分析、风险评估与判断,并就风控措施提出补充建议(与业务部沟通),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风控审查意见。
3、租赁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高管层、中层有关业务线负责人、风控骨干、律师以及外部行业专家(风控专业和项目所处行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独立评议,自主投票形成评审意见,按70%赞成的记名票决制来决定项目可操作,也可附条件通过。
4、审批人。按总经理、董事长分级审批的分工,由最终审批人独立审批。最终审批人必须列席评审委听取意见,对评审委同意的项目可行使一票否决;对评审委否定的项目可组织一次复议,但不能对评审委否定(及复议否定)的项目批准租赁。
5、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租后的租赁资产的安全完好进行动态、实时监管;及时取回不能收取租金达到合同约定取回前提的资产,以掌握控制风险的主动权;市场化处置取回资产的变现(也可交业务部组织再出租)。
6、审计合规部。事前对制度、流程设计的合规性出具意见;全程参与(包括抽样参与)项目调查、风控审查、上会的评审以及资产监管,进行事中监督;租赁项目结束后进行现场和非现场审计检查,进行事后分析、反馈,以促进业务运营、管理和风控水平的提升,同时防范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
四,融资租赁风险防范要点与案例剖析
(一)防诈骗
即判断承租人是否租了就没想还的假租赁,即防刑事风险。须查看租赁需求的真实性及逃废债务的可能性。
挪用资金于高风险项目矿山(阿波罗、科塔)。
(二)防道德风险
防范客户信用意识薄、还租意愿弱。主要查看客户的信用记录(及案件纠纷记录、执行记录)和违约成本。
关联太多,壳公司负债(汇通担)。
不见物,都是信用担保,包括上市公司(腾中)。
债权人内部的操作人员道德风险,贪小利而埋大地雷,追讨不力。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企业,都要有严厉的红线,不准碰。
上述两点都是说人,人品分析,草根创业者的江湖与无赖(坤成、双诚),知识分子的专业与狡猾(科力)。信誓旦旦不可信,计较是买家。
(三)防财务数据的虚假
行业风险,债务人多乐观;对债务人的行业地位、经营与盈利水平要参照行业对比,要打个问号,多思考。你不清楚,则要看到曙光才进入,不必一道受苦(航运反弹慢)。
判断承租人真实的偿债力,特别关注资产的形态和水份,谨防与虚假大空公司成交。腾中主业不请。加工企业万强50%资产为存货;业务合同无章,夸大经营能力、现金流,未兑银行账,未看电表,工资表。
尤须历清债务人净资产的真实状况,包括绝对数量及与负债的比例关系(即可信的资产负债比),存在的状态与实物形态,可否以及是否已设置抵押等。净资产是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注意过度扩张(包括政府支持),瑞康钛业,融资跟不上。
倒贷成本过高,还了贷不出(五牛印务)。
注意不能付息,勿轻视,绝不是客户说的偶然困难。
以不存在的应收款掩盖高利息亏空(裕通生物)。
(四)防债务陷阱
特别是隐形债务,帐外债务及或有债务。判断一旦清算,债务人事实上的总体偿债能力。民间借贷,民营小贷,联合石油,一年息1亿,亭江机械(围攻抢财产),裕通生物(扣银行保证金400万)。
特殊案件警觉(汇通、青白江李金车案,早半年多)。
(五)防合同的瑕疵(合法、合规与合理性)
官司要赢,强证公证(少程序、少保证金成本);抵押登记到位(包括股份),没登记就没有优先受偿权。
特别留意租赁标的物本身存在的瑕疵(如以土地、房产进行融资租赁,尤其是售后回租);购买、租赁、转移所有权等环节繁杂不清;承租人主体资格与对外负债行为的法律支持等,必须合法、合规、合理,以保证出现纠纷官司能赢。
(六)租赁物的监管到位
融资租赁与信贷相比最大的差异与竞争力在于物权,管好租赁物对于防范租赁风险具有决定性意义。
抵押权要有物的保障,科力石油钻机。
首先,监管租赁交易的真实,包括确定的租赁标的,公允的市场价格,与供应商合谋骗租价虚高。真实的交货及完好的状态等。
其次,租赁期内物的监管,保证租赁物存在并可以正常使用,包括(承租人)合理使用和养护。
其三,出现欠租达到取回租赁物条件时,能顺利取回租赁物,包括引入司法手段保证取回。
(七)承租人的可偿资产分布
行兵先行败路。即是说在尽职调查阶段,充分了解承租人既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状态,为实现债权—特别是不能还租且取回设备变卖处理尚不能清偿租赁债权时,能够提供更充分的追债线索。
特别是个人资产,对外投资、婚姻状况、子女,注意裸老板出走失联。
(八)跟党走
金融有很多规则,创新要有底线。
三高一低行业,房地产业的控制,准金融等为高利而进入,宜中庸、稳慎;至少抵押要充分。
分散(尤小贷),鸡蛋不能装在一个篮子,风险集中度合
五、风控责任挂钩制度
员工收入与业务量和风险双挂钩。即全公司员工总收入的一半按职级每月预发,另一半与业绩挂钩,每半年考核兑现一次。在兑现的收入中,形成租赁关系兑现一半,收完租金再兑现余下的一半。对后一半,如出现回收租赁资产而无损失,余下的一半只能兑现50%,如出现损失,则不予兑现。这样,每个员工在租赁操作中,才会将风控变成自觉的行为。当然,在公司员工收入分配中,业务线的员工收入要高于后勤线,一线要高于二线,一线和业务线风险挂钩的比例也高于二线和后勤线。
试行跟投机制。即每个租赁项目的操作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部门负责人,风控专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也可包括财务,行政部门负责人等)依责任大小共同跟进,按总量不超过租赁项目净融资额一定比例(如5%)匹配投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严格风险追究制。对于租赁项目出现风险和损失,按照风险类型,出现原因,损失大小,分刑事,除名,降职降级,扣绩效收入,教育等分别予以风险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