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 权利 义务 关系
1.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1]。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2]”。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
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2.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我们知道,前一段时间侯耀华代言事件弄的沸沸扬扬,明星代言的可信度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公众们的质疑。在当今这个呼吁诚信的时代,明星本人是否还有诚信可言?因为有许多厂家找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们为自己的产品代言,以打响本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正因为普通人看到那些明星去“用”那些产品,所以才会放心去购买,但产品质量却没有人过问,因为明星代言就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然后事成之后厂家会给代言人以很高的报酬。这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在国外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请明星代言也是一种营销手段。但是,在我国有许多名人代言的产品往往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可是那些明星们却毫发无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国那些代言人几乎或者从来都不用那些代言的产品,这对公众就是一种欺骗。因为那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好的名声,许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去买那些产品,但却因为那些产品而受到伤害。明星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公民,既然代言某一种产品,那么他就应当以身作则,自己首先去使用该产品,这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规定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那么这位明星就必须是该产品的使用者,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明星们的义务。很显然,我国许多的明星并没有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再比如,每一个公民到达一定程度,具备某些条件时他就将成为纳税人,所以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只有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才会享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既先履行义务,再享有权利,因为当今社会没有哪一个人能成为特权者。刘小庆案件便是活生生的例子,因为她偷税、漏税。所以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所以说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享有相对应权利的前提,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切实维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我们知道,古罗马文明是古代世界一个强大的文明,它对于后世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也有
着深远的影响。罗马经历过王政时代,共和国时代和帝国时代,而其中在罗马文明发展早期——王政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阶级也日益分化。当时的罗马正由氏族部落向城市国家过渡,而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氏族长老成为享有特权的贵族,而氏族内部那些贫困潦倒的成员则渐渐沦为“被保护人”,他们依赖于贵族,领取份地,为贵族服役,也成为罗马公民的一部分。当时罗马社会中还有一个贫民阶层,他们尽管有人身自由,却不被看作是罗马人公社的一部分,丧失了一些公民权利,而且是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但是,没有权利却要向罗马缴纳赋税和服兵役,履行一些繁重的义务。罗马当时将平民置于那种仅仅履行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的境地,并不合乎当时罗马社会向更高层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也必将会引起罗马平民的不满与反抗。之后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当时罗马主要的兵源来自于平民阶层,所以罗马平民拒绝服兵役,导致罗马一度陷入战争危机。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罗马社会,也充分说明了维护和确保公民享有应得的权利的重要性。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它会造成诸多的问题。首先,这是对公民个人的一种不尊重,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个人的损害。这种做法显然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合乎法治的要求。第二,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同时,这一做法不利于调动公民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那么,我们就更应当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3.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
上面我们已经讨论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范畴,但二者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作为公民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权利。
第一, 公民个人要自觉了解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懂法、学法、护法、守法。公民要真正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含义,通过学习法律,不断提升公民意识,树立和培养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的义务意识。
第二, 公民要自觉履行义务,知道义务的履行是享有权利的前提。我们说要公民自觉树立树立公民意识,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树立义务意识。只有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为他人,为社会尽其应尽的义务,那么这是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同时也是公民主人翁的体现。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推动社会进步。
第三, 公民要自觉履行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我们要求公民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在公民
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公民一定要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这样也是对人权的维护与尊重。
第四,国家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国家来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依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并享有其相应的权利。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推动我国的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水平。
我们要明确我们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指导我们公民的行为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治国。法律是神圣与庄严的,而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把握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网页《百度文库》2007年,www.baidu.com
[2]叶建丰 M.《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19卷)》,金桥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01页
范文二:联系实际浅谈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联系实际浅谈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和财产权都是应当受到法律保障的权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在市民社会生命权应当优先受到保护,在政治国家则应考虑利益的大小而不是利益的归属来做出取舍。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不是无谓的牺牲,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暂时的妥协也无违正义的初衷。“殊死搏斗”不必然是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而可能是封建流毒的外在表现。见犯罪而不格斗制止者,当为法律所否定,但不得以此作为剥夺其紧急避险之权利的理由。
姚丽事件之后,建行大庆市分行让全行的工作人员签署了一份安全保卫责任书,在这份责任书的责任指标中提到如发生事故和案件应立即报警,全体员工要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进行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并且规定畏缩不前、拱手交出国家资金和财产的要处以罚款、处分以及刑事责任。
一裁二审的蝉联胜出,似乎标示着法律对“礼教”的胜利。然而,姚丽目前的无奈,已经不单纯是法律的悲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两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姚丽的主张而否定了建行大庆市分行的结论,是完全符合法治原则并无可挑剔的:姚丽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正当且值得肯定的,应当定性为一种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在刑法上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在民法上不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这一行为有三个要件:(1)须有急迫危险。(2)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急迫危险而为避险行为,以较小的损失避免较大的损失。(3)须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生命无价,似乎在文学抒情上是无可挑剔的,在市民社会也是一条无可辩驳的真理。但是从政治国家的角度出发,得出生命权永远高于财产权的结论,显然也有失冷静。“生生大德”,保护生命是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在这个原则面前,其他所有的理由都黯然失色。同时,生命的死亡不同于财产的损失,具有不可补救性。因此,生命价值在市民社会永远处于优先地位。比如船舶在航行中因救助人命而误期或对货物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在船舶优先权项目中,船舶在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同时,救助海上遇险之人命通常作为强行法规范并不得主张经济报酬。但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至关重要的国有财产为国运民生之所系,也是国家保障个体人权的物质基础,比如国家在战时为了保障对军需物资的所有权,要求军人的生命权服从国家的财产权似乎是一个
法理上没有争议且法律上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刑法典》就将“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战时临阵脱逃”规定为“军人违反职责罪”加以处罚。此乃政治国家的法与市民社会的法之差异使然。对于其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财产与个人生命权的衡量,国家的刑事和行政立法有时不能对此做出硬性规定,企业的自主立法强调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似乎在一定的限度内也是可以接受的。这虽然是市民社会价值取向的例外,但或许解释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未尝不可,而且市民社会向政治国家的渗透也可合理运动而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下列前提是必须存在的:第一,此类企业的自主立法必须要经民主程序,比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因为这不是企业剩余控制权的问题,而是事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广大职工都认为保障特定重大财产的安全确实较个人生命安全更加重要,这是全体职工乃至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那么将此作为制度确立下来也无违法之虞。当然其是企业员工协调意志而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只能以软法的形式存在。而不经民主程序,由少数人作出对多数人的产生效力的规范,则不但是对群众路线的背离,也是对法治的破坏,对人权的践踏~第二,重要财产,应当限定在严格的范围内,即必须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不可或缺,也无可替代,决不能以一个“国有财产”的名头将鸡毛蒜皮也计算在内。第三,英勇斗争不是无谓牺牲,必须有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现实可能。第四,企业自主立法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发生冲突,不得剥夺企业员工基于法律而享有的“紧急避险”之法定权利,否则即为无效。而建行大庆分行要求员工在决无生望的情况下为一万三千元的财产利益而生死相搏,显然不具备上述前提,是极不人道也难说公道的。如果说我国公民的生命权竟然不及一万三千元人民币的财产权,恐怕要得出中国人牛马不如的结论。依照此逻辑,严重失职、有负党和人民重托的银行行长杨日新,其价值几何自不待言。
之所以存在生命权和财产权这样的称谓,是因为生命和财产都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所以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在市民社会当然以生命权优先,但在政治国家,法律侧重保护哪方面的权利,最终需要考量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利益——是利益的大小,而不是利益的归属。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一个不言自明的谬论。
法学不是经济学,其追求的目标也不同:法学更关注正义,经济学更关注效益。但是法学离不开经济学,效益也是公认的法律价值形式和价值目标之一,如果法律的追求是极为不经济的,很难说它是正义的,至少没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相反,如果采取一定的妥协和让步而实现更大的利益,在一定限度内,也无违正义的初衷。法律惩罚见犯罪而不格斗制止者,也不乏其例。由是观之,虽外国立法和中国旧律均有与犯罪分子进行英勇斗争的要
求,但并没有“殊死斗争”之谓,相反,往往规定了“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之前提,或“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的例外。建行大庆市分行制定的《安全责任书》中冠冕堂皇地提出:“发生事故和案件时,全体员工要与犯罪分子作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违者给以罚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建行大庆分行的负责人们没有参考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也许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不需要考察立法的科学性,在其的思想观念中,作为“领导”当然有权做出命令,职员也只有服从的可能,无论其依据何在或合理与否。个人可以为信念,为理想采取一种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态度,但从社会、国家制度看,却不能不以保障其社会成员的生命,维护他们正常的生存为其最优先的取向,除非出于保障更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例外考虑。从立法上而言,只能确立对“甘洒热血写春秋”的奖励制度,却不能确立对“紧急避险”的惩罚制度。“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固然有重大的意义,却没有直接的作用,就意义与作用的取舍,法律应当为人们留下选择的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非法学人士的民众,对此事件的评述以压倒性多数的意见支持了姚丽的做法。与此事件遥相呼应的是:2003年北京市教育局对一项实施了15年之久的《中、小学生守则》做了重新修订,删除了鼓励中小学生“敢于斗争”的内容,原有的遇到坏人坏事“敢于斗争”和“见义勇为”等字样被代之以“主动报告”、“遇有侵害,善于斗争”,学会“自救自护”等内容。国人法律意识的提升是20年思想解放的无形成果,值得欣喜和欣慰,同时,这也是法治国憧憬和民族生机之所在。而姚丽的不幸又在于,灭绝人性的“传统道德”仍然可以光明正大、大言不惭地大行其道,乃至被阴谋家们玩弄指尖,作为祸国殃民之利器。故此文化心理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建设,依然是“路漫漫其修远兮。”何时这类“吃人的礼教”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架上,中国的现代化方现曙光。
范文三: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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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权
利与义务的联系
我们将从四个方面来说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具体如下:
(1)结构上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 发展为条件。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 致的过程。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 次要的地位 ;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 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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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履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履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是党对党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以此对党员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也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从根本上说,就是保障党员从事党的事业、谋求党的利益的权利,是党赋予党员在党内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作为一名从事电力基层事业的共产党员我认为必须在实践中认真地履行义务,正确地行使权利,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履行八项义务,行使八项权利,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真正成为员工的表率,起到带头作用,为此应该在实践中做到以下几点:
平时看得出。我们从事电力行业党员在政治思想、言谈举止上要有与众不同的品格,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行业、企业规章制度的模范学习者、宣传者、执行者。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努力争当一个作风正派,谨逊严谨,和衷共济,助人为乐,关爱社会,与职工群众打成一片,深受职工群众敬仰和信赖的热心人、知心人、贴心人。在工作上敬业爱岗、任劳任怨、尽职守责、甘于奉献。
工作过得硬。电力行业技术密集型行业,无论是电力生产还是电力供应离开了必要的技术手段支撑,一切都将无从谈起。我们党员光有先进的思想是不够的,如果缺乏先进的本领,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在技术难题面前束手无策,一筹莫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尤如“纸上谈兵”,党员的威信在职工群众中就难以树立。所以要在工作中过得硬,就要在工作技能上强于一般职工群众,在工作业绩上大于一般职工群众,事实胜于雄辩,突出的业绩对职工群众而言往往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影响力。
关键叫得响。它是任何年代党员不可或缺的精神风貌,它是凝聚和团结职工群众克难制胜的法宝。电力生产供应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在电力设备紧急抢修、抗自然灾害保安全稳定发供电等急、难、险、重任务出现的关键时刻,我们从事电力行业的党员就要勇于挺身而出,吃苦在前,无怨无悔,无私奉献。在电力体制深化改革调整利益分配的阵痛面前,要乐于站在最前沿,不计名利得失,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电力公司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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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 权利 义务 关系
1(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1]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
[2]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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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2(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我们知道,前一段时间侯耀华代言事件弄的沸沸扬扬,明星代言的可信度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公众们的质疑。在当今这个呼吁诚信的时代,明星本人是否还有诚信可言,因为有许多厂家找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们为自己的产品代言,以打响本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正因为普通人看到那些明星去“用”那些产品,所以才会放心去购买,但产品质量却没有人过问,因为明星代言就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然后事成之后厂家会给代言人以很高的报酬。这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在国外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请明星代言也是一种营销手段。但是,在我国有许多名人代言的产品往往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可是那些明星们却毫发无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国那些代言人几乎或者从来都不用那些代言的产品,这对公众就是一种欺骗。因为那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好的名声,许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去买那些产品,但却因为那些产品而受到伤害。明星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公民,既然代言某一种产品,那么他就应当以身作则,自己首先去使用该产品,这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规定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那么这位明星就必须是该产品的使用者,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明星们的义务。很显然,我国许多的明星并没有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再比如,每一个公民到达一定程度,具备某些条件时他就将成为纳税人,所以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只有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才会享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既先履行义务,再享有权利,因为当今社会没有哪一个人能成为特权者。刘小庆案件便是活生生的例子,因为她偷税、漏税。所以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所以说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享有相对应权利的前提,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切实维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我们知道,古罗马文明是古代世界一个强大的文明,它对于后世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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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深远的影响。罗马经历过王政时代,共和国时代和帝国时代,而其中在罗马文明发展早期——王政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阶级也日益分化。当时的罗马正由氏族部落向城市国家过渡,而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氏族长老成为享有特权的贵族,而氏族内部那些贫困潦倒的成员则渐渐沦为“被保护人”,他们依赖于贵族,领取份地,为贵族服役,也成为罗马公民的一部分。当时罗马社会中还有一个贫民阶层,他们尽管有人身自由,却不被看作是罗马人公社的一部分,丧失了一些公民权利,而且是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但是,没有权利却要向罗马缴纳赋税和服兵役,履行一些繁重的义务。罗马当时将平民置于那种仅仅履行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的境地,并不合乎当时罗马社会向更高层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也必将会引起罗马平民的不满与反抗。之后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当时罗马主要的兵源来自于平民阶层,所以罗马平民拒绝服兵役,导致罗马一度陷入战争危机。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罗马社会,也充分说明了维护和确保公民享有应得的权利的重要性。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它会造成诸多的问题。首先,这是对公民个人的一种不尊重,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个人的损害。这种做法显然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合乎法治的要求。第二,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同时,这一做法不利于调动公民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那么,我们就更应当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3.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
上面我们已经讨论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范畴,但二者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作为公民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权利。
第一, 公民个人要自觉了解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懂法、学法、护法、守法。公民要真正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含义,通过学习法律,不断提升公民意识,树立和培养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的义务意识。
第二, 公民要自觉履行义务,知道义务的履行是享有权利的前提。我们说要公民自觉树立树立公民意识,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树立义务意识。只有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为他人,为社会尽其应尽的义务,那么这是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同时也是公民主人翁的体现。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推动社会进步。
第三, 公民要自觉履行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我们要求公民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在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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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公民一定要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这样也是对人权的维护与尊重。
第四,国家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国家来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依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并享有其相应的权利。提高公民的责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推动我国的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水平。
我们要明确我们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指导我们公民的行为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治国。法律是神圣与庄严的,而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把握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网页《百度文库》2007年,www.baidu.com
[2]叶建丰 M.《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19卷)》,金桥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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