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夫妻自书遗嘱有效范文 夫妻共同财产遗嘱范文
【找法网 遗嘱】导读:生前立好遗嘱是为了避免死后引发遗产继承纠纷,因此,现在很多老人会在生前立好遗嘱,分配好个人财产。如果想分配好夫妻共同房产,怎么立遗嘱呢?遗嘱要怎么写?
共同财产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朱XX
立遗嘱人:舒XX
财产概况:
我二人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三男三女,两人名下有一幢座落于上海市XXXX路31号,占地面积约为米的私权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房屋产权证已遗失。
我们自愿立下遗嘱,对属于我们名下的以上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该房屋在政府规划拆迁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长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
1
二层楼房的二楼房一间,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车库一小间由其个人投资,归其使用。
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楼房一间。
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往北边的平房第一间房一间。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经一户一表改造过,所以每户用电都按各户分表实用量加上公共用电计收(每户每月按实计人数摊出),用水按每户分表实用量加每户一吨水的损耗计收,具体由三个儿子轮流收管交接。
5、特别约定: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户只有使用、维护的权限,严禁私自拆建、转让、出租;严禁任何人无故占用公共通道,原已临时占用的必须无条件清出;严禁任何人强占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闲置房屋,如临时占用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动清出,否则将自动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条中规定的继承份额
二、该房屋属于我们二人的合法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本遗嘱一式三份,上海XXXXX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立遗嘱人各执壹份。
立遗嘱人:
2
立遗嘱人:
二0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知识推荐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 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 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 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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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自书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易广英,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新隆市场B区25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今年4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患鼻咽癌肺晚期,可能发生意外。膝下有长子陈宽、长女陈玲、次子陈鸿。为保障去世后长女陈玲与次子陈鸿的生活保障故立遗嘱。在我去世后将我与丈夫陈维山共同所有的财产中,把我所占有的那部份分割出来,全部财产按以下分配给予长女陈玲与次子陈鸿,由______人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一、钦州市新隆市场B区25号属于我的那部分财产由陈玲继承。
二、将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马烂村193号属于我的那部分财产由次子陈鸿继承。
三、将北海市海城区新吉建材厂的股份属于我的那部分财产由次子陈鸿继承。
四、由于次子陈鸿尚且年轻,在北海市海城区新吉建材厂的股份所获的盈利由丈夫陈维山监管至次子陈鸿年满25周岁。
五、本遗嘱一式四份,我本人、遗嘱见证人、两位继承人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继承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身份证号码:
指印:
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指印:
时间:2011年____月____日
篇二:自书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乙的财产,属于乙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丙(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丙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遗嘱格式样本
1.首部。
(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自书遗嘱范文》
范文三:有效遗嘱的条件
有效遗嘱需具备五个条件,主要包括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等。以下,将有效的遗嘱所具备的条件以及依据分别列举出来。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而对于一些残疾人士,例如盲聋哑人,他们属于无精神病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可以立遗嘱的。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认定意思不真实的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四、遗嘱的内容合法
遗嘱的有效条件中,关于遗嘱的内容合法是很重要的一点。包括:1、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2、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
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
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
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www.lvshimen.com。
范文四: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时间要件。
按照继承法第19条,第22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具备下列实质要件的,才能有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遗嘱内容必须与遗嘱人关于处分其遗产的内在真实意志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和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是遗嘱人指定他人承受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因此,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如果丈夫以遗嘱处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就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口头遗嘱有效吗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且缺一不可,即: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不是任何场合所立口头遗嘱都有效。“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另:
1、口头遗嘱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紧急情况一旦消失,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2、如果不能手写遗嘱,可以找人代书遗嘱,最好是找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处。
3、再婚妻子属于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与其他继承人享有一样的继承权。
4、可以用遗嘱的形式排除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5、遗嘱没有涉及的财产属于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范文五:遗嘱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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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要件(一)实质要件
1.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 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 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3)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 不得作见证人的有:(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一)明示方式变更、撤销。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遗嘱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4.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5(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只能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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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开始
1.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 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
1. 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 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死者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3.集体组织实行“五保”的“五保户”的遗产,如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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