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企业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控制
企业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控制
摘 要: 企业对外合作研发中,在智力资本投入、研究成果取得及其归属与实施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知识产权风险,本文就这些风险做了简明扼要的分析并提出了合适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 合作研发;知识产权风险;风险控制
由于技术进步不断加快,知识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且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对外科研合作作为实现其生产经营目标的重要方式。合作研发成功与否,究其原因很多,然而利益问题始终被视为合作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合作创新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问题则又往往是利益冲突的焦点和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然而,现有研究成果缺乏对合作研发中知识产权事务的风险及其影响与对策的研究,而这往往又是影响合作研发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本文拟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探讨在合作研发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防范和化解措施,以期对合作研发的成功提供一些借鉴。
1 合作研发中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1 合作一方知识产权失去控制、贬值的风险
合作研发,一般是基于双方现有技术、科技人员的优势互补,合作研究从而产生前沿性的创新成果。从这个角度上讲,合作者将自身技术秘密、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等知识产权成果与合作对方共享得愈彻底、充分愈好。然而,这却会导致知识产权失去控制、贬值的风险:一方面,合作研发让合作对方获取了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为一些非诚信的合作者提供了窃取知识产权的合法机会,合作者面临着对自身知识产权失去控制的风险;即使是正常的合作,合作方也须通过某种方式使自身持有的知识产权与合作对方共享,这也会导致合作者对自身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失去控制,“导致知识产权泄漏和专有性丧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基于合作双方现有技术合作研发产生的新成果的先进性,可能会导致合作者以前持有的知识产权贬值、丧失市场竞争优势,甚至完全被合作研发产生的新成果所淘汰或替代。
1.2 合作对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的风险
合作研发中,合作对方也会提供一些技术秘密、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等知识产权成果进行共享。然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排除合作对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存在某些瑕疵。具体说来,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方对所提供的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等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尤其是那些未经政府确认授权的权利(如技术秘密、设计图纸、资料)是否真正存在;二是对方对其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是否完全、充分,是否隐瞒了不利于己的真实信息,例如对专利技术的成熟程度、技术秘密的先进性及其市场前景作虚假陈述等;三是合作对方利用自身技术优势控制
了合作研发所必需的背景技术而不积极、主动提供,籍此控制合作研发及其利益分享;四是合作对方提供的所谓知识产权不仅不存在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致使合作者面临承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责任的风险。
1.3 合作研发机构对提供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方式及其风险
(1)合作双方将知识产权成果许可给合作研发机构的风险
合作双方将知识产权成果许可给合作研发机构使用,对合作双方、合作研发机构而言,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风险。
普通许可使用的风险。如果合作双方只是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资料等知识产权成果普通许可给合作研发机构使用,此时,合作双方仍享有其投入合作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成果的产权,那意味着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合作双方均可能将上述知识产权成果与任一第三方合作,从而对双方成功合作产生风险;二是合作研发的成果一旦包含了合作一方的知识产权成果,则合作另一方或者合作研发机构要使用该成果,除受到合作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的制约外,还必须获得合作对方的许可并支付许可费,从而使该方或者合作研发机构在实施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成果方面存在风险。
排他性许可使用的风险。如果合作双方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资料等知识产权成果排他性许可给合作研发机构使用,此时,尽管合作双方仍享有其投入合作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合作研发机构获得了排他性许可,此时合作双方不得再行许可他人实施,合作研发机构可以自主实施合作研发成果。但是合作研发的成果一旦包含了合作一方的知识产权成果,则合作另一方要使用该成果或者合作研发机构要将合作研发成果许可他人实施,仍然受到合作对方的制约,面临着风险。
独占性许可使用的风险。如果合作研发机构取得了对合作双方投入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许可实施权,此时,无论合作研发成果是否包含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合作研发机构都可以自主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合作研发成果。但这是以合作双方放弃对自身投入的知识产权的实施权为代价的,这对合作双方原有的产品生产、销售及市场竞争,乃至技术创新,无疑存在风险。
因此,合作双方应审慎评估各种许可方式的风险,并基于自身的目标、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成果许可方式。
在确定了许可使用的方式后,许可使用的范围和领域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合作双方许可合作研发机构使用其专利技术是只限于研究阶段的使用还是包括了生产性使用;如果包括了生产性使用,那么被许可使用的技术是仅限于合作研发所开发的特定产品上还是由合作研发机构开发的任何产品均可使用。[?]许可使用的范围和领域约定不当或不明确往往会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巨大的风险:或是对本企业原有产品的市场形成冲击,或是对新品开发的技术创新和市场产生消极影响。
(2)合作双方将知识产权成果转让于合作研发机构的风险
如果合作双方将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等知识产权成果转让给合作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机构便成为了权利主体。这种方式对合作研发机构无疑是有利的:共享彻底、充分,易于产生前沿性的成果,且共同研发机构自主实施、许可实施或转让共同研发成果不受合作双方的制约。但是这种方式有可能对原持有该知识产权的合作方的产品生产、技术研发形成制约,甚至阻断合作方技术进步的路径,形成风险。
1.4 合作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不同的合作者对合作有不同的预期,合作双方价值目标的差异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取得的风险。一般说来,大学、科研院所侧重于人才培养、知识传授,他们往往通过文章来表明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而这往往与技术秘密的保护、技术的可专利性等方面存在冲突。此外,参与合作研究的硕士生、博士生要撰写学位论文,毕业之后还可以自主择业,所有这些,可能导致合作研发成果因发表论文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毕业生的择业造成企业自身的成果为竞争对手窃取。
此外,合作研发过程中,也会因为一些非正常的因素导致合作中止。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则可能引起知识产权风险。因此,合作研究进展情况的资料记录,尤其是各个阶段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记录非常重要。当然,业已取得的成果由哪一方享有并由其进行后续研发也是非常关键的。
1.5 合作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实施的风险
合作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一般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形:由合作双方共有、由合作研发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并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补偿、由双方设立的合作研发机构享有。对合作研发成果的实施既受到合作研发知识产权归属约定的制约,同时还可能受到合作各方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制约,其实施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下面分别阐述:
(1)合作双方共有合作研发成果存在的风险。如果共有合作研发成果的双方均实施该成果,然而由于各合作方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份额等的差异,合作各方通过专利实施所获得的利益未必与其在研发中所做出的贡献相当,甚至于显失公平。如果合作研发成果为多个权利人共有,且各个权利人均有实施能力,此时,就该专利权的实施,各权利人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关系,甚至于有演变成恶性竞争的风险。
由于合作双方对共有的合作研发成果的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因而往往难于在是否许可或转让、许可方式、许可或转让费数额等方面达到一致,甚至不排除有个别合作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阻止共有研发成果的许可实施或转让。因此,存在着许可实施、转让难或者合理的许可实施、转让无法得到满足的风险。
(2)合作研发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作研发成果存在的风险。如果研发成果包含了合作另一方当事人原先投入的知识产权成果,尽管合作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为该方当事人享有,但该合作研发的当事人要使用该成果仍会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制约。例如,合作研发的成果
由一方当事人享有,如果该合作研发的成果包含了另一合作方提供给合作研发机构使用的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则使用该成果必须获得合作方的许可并支付许可费。
(3)合作研发机构享有合作研发成果的风险。如果合作研发成果由双方设立的合作研发机构享有,由于合作双方已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资料等知识产权成果许可给合作研发机构使用,因而除非合作双方另有约定,即使合作研发成果包含了合作双方原先投入的知识产权成果,合作研发机构也可自主实施该合作研发成果。但如果该研发机构没有生产能力,需将合作研发成果许可第三人实施时,则第三人还须取得合作双方的许可。此时,合作研发成果的许可实施和转让仍将受到合作双方的互相牵制,仍然存在风险。
至于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如果当事人对其使用、转让及利益分配没有约定,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此种情形,无疑存在较大的风险。
1.6 基于合作研发项目成果再研发的知识产权风险
尽管法律没有对基于合作研发成果再研发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做出明确定,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54条的立法意旨来看,如果当事人对基于合作研发成果再研发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因而对于短期的松散型的合作者而言,如果彼此之间在业务、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其合作即使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基于合作研发项目成果再研发的竞争也不可避免。
2 合作研发知识产权风险的控制
从前述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知道,企业合作研发知识产权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为:竞争关系的存在、合作预期目标的差异、道德失范以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为便于风险控制,我们根据合作研发中知识产权风险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主要环节来控制其风险。
1.1 合作研发中合作对方的评价及其知识产权风险控制
对合作研发合作对方的选择,一般可以根据其信誉、业绩、持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现状、技术研发能力以及合作的价值目标等几个方面来评价。对合作对方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则主要可以采取合同控制的办法。合作研发谈判之前,双方宜先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要求对方对磋商的内容和接触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以避免对方窃取资料,从而控制合作对方的道德失范引起的知识产权风险。通过合同明确合作研发的目标和范围,明确要解决哪些问题,具体由谁来解决,确定为实现合作研发目标所必需的知识产权成果范围并确定各自由谁来提供。 在此基础上,制定详尽的研究进展计划,对照研究进展计划,定期检查合作双方或合作研发机构的研究进展情况。明确合作研发机构或合作对方对己方提供的知识产权成果的使用方式,明确己方是将知识产权成果转让给合作研发机构还是许可其使用,如果是许可使用,则必须明确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使用的领域和范围,避免超出研发目标的需要提供过多的知识产
权成果,并且利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许可合同登记的机会记载清楚。当然,对于合作对方提供给共同研发机构或己方的知识产权成果的使用方式及领域也必须明确,以免酿成纷争。
1.2 合作研发的组织形式及其知识产权风险控制
合作研发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既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也可以是松散的合作机构,一般根据合作目标、合作对象、合作期限等来确定。由于合作双方利益的差异性、竞争关系的存在,合作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导致存在着合作一方或双方损害合作研发机构健康运行的可能性,加大了知识产权风险。因此,在合作组织形式的选取方面应该倾向于有利于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例如选择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在合作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方面应该倾向于合作各方分权和制衡。在采取松散的合作机构的模式下,尤其要加强对合作双方的合同控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加重合作一方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从而避免松散合作容易滋生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1.3 合作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
(1)合作研发过程中知识产权取得的风险控制。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对合作研发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置办法。例如,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条件、技术秘密成果保护都要求对成果采取恰当的保密措施;对于计算机软件,要做好开发过程中独创性证据的保存,如流程图、手稿、说明书、首次投放市场的时间证明等的收集与保存、软件著作权登记等。
(2)合作非正常终止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作非正常终止的情形,因此,在合作合同中有必要对合作非正常终止的情形及此时合作研发机构中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尤其是体现前期研究成果的图纸、数据资料等)的权利归属和分割、双方对基于合作获取的对方技术秘密的保密责任等作出规定;甚至可以约定竟业禁止的义务,以防止非诚信的合作者在窃取合作对方的知识产权成果后故意撕毁合同再自行研究和开发,从而对合作对方构成威胁。此外,必要的惩戒措施也是必需的,增大非正常中止合作的风险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1.4 合作研发成果的归属和实施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
合作研发成果的归属必须遵循有利于其实施的原则来确定,因为只有通过实施,知识产权的效益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为此,合作研发成果的归属和实施必须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合作双方或者是合作研发机构的生产能力,在双方都有权实施的情形下,生产能力弱、市场开拓能力弱的一方获利也弱;二、合作双方提供的知识产权成果的使用方式,避免合作研发成果的实施受到背景技术提供方的制约;三、必须考虑有利于基于合作研发成果基础上的继续开发。
在合作研发成果的归属方面,由于共有知识产权存在一系列较难克服的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共有。既可以协商由一方购买合作研发成果,也可以合作组建生产厂家: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不得已必须共有,则可考虑赋予合作研发的一方享有
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由其向对方支付独占许可使用费。为便于合作研发成果的实施,可合同
约定不需合作方的许可即可使用合作方提供的背景技术。
范文二:知识产权案例
封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
一、涉嫌侵犯著作权 “世纪联线”老总获判 4年罚 10万
在 2011年以前, “世纪联线”网站因为丰富的片源与快速的更新,在 全国网吧业界颇具影响力。不过,去年元旦之后,杭州世纪联线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德义却被警方带走了, 原因是涉嫌侵犯著作权 罪。这也是浙江省唯一的一件被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委重点督办的侵犯知识 产权案件。
2012年 10月 20日, 该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宣判, 李德义因 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3年多实际交易额超过 1600万
案例介绍:
2006年 4月 21日,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与刘海沅共同成立了杭 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0万元,其中被告人 方成文占 75%股份, 被告人李德义与刘海沅各占 12.5%股份。当时,公 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方成文, 经营范围主要为计算机软件开发、 系 统集成、技术咨询等。
此后,因经营需要,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和刘海沅又收购了上 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并且翱宏公司在杭州还注册成立了上海翱
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网吧要使用这套系统必须购买其提供的账号。 世纪联线提供了两种购 买方式,一种是代销,一种是直销。
其中, 直销以每个账号每年 1500元至 2200元的价格直接向全国范 围内的网吧出售; 代销则以每个账号每年 400元至 500元不等的价格向 全国范围内代理商出售,再由代理商向网吧出售。
截至案发前, 世纪联线公司、 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共向全 国 14929家网吧出售账号;网吧充值数据表表明从 2007年 8月 27日到 2010年 12月 30日总交易金额已经超过 3488万元, 折扣后实际交易金额 超过 1643万元。而经相关著作权人确认, 《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 系统》 服务器内的 510部欧美类影视作品、 536部综艺类影视作品合计 1046部影视作品都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 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
两被告单位各罚 50万
案例分析:
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 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 品,而且向全国 14929家网吧出售过账号,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 已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李德义作为两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主管人员,
在两被告单位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 电视作品通过互联网提供 给相关网吧的过程中,起了决定、授意作用。
本案中的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翱宏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而另一被告人 方成文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如 果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 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 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只要达到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可 按照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严重情节来量刑。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可判处 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 在网上以侵权的影片资源作为买卖商品的经营手段, 也有 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二、《舌尖上的中国》侵权问题
案例介绍:
“舌尖热”席卷中国,没想到图书版《舌尖上的中国》却于近日惹 上官司。作家马明博、肖瑶两人起诉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出版社和 北京凤凰联动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三被告编著并出版发行的 《舌尖上 的中国》一书, 指出抄袭了 2006年二人编著的同名书的汇编方式。据 悉,北京东城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昨日,出版方回应,已向文著
协支付了一定的版权费用。版权专家认为,不能构成侵权一说。 马明博和肖瑶编绘的 《舌尖上的中国——文化名家说名吃》 一书于 2006年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有趣的是,今年这本书再版推出,封面 却与之前大相径庭,不走简约风而是走起了中国风,用筷子、盘子、 碗组成的水墨画,与纪录片版书籍《舌尖上的中国》用一双筷子夹肉 的水墨画颇有些相似。
马明博和肖瑶编绘的 《舌尖上的中国——文化名家说名吃》 一书 于 2006年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有趣的是,今年这本书再版推出,封 面却与之前大相径庭, 不走简约风而是走起了中国风, 用筷子、 盘子、 碗组成的水墨画,与纪录片版书籍《舌尖上的中国》用一双筷子夹肉 的水墨画颇有些相似。
案例分析:
种种相似让两人以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擅自出版同名汇编作 品,侵犯了两人的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作品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 权、作品汇编权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 权,停止书籍使用《舌尖上的中国》的名称、停止在任何电视广播及 网络播放此书籍内容。
“书中挑选的 15篇名家散文,例如梁实秋的《笋》 ,摘自天津教育 出版社 06年 6月出版的 《雅舍谈吃》 , 每篇我们都可以清楚地向读者交 代清楚, 而这些选摘, 我们是按照法律程序征得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简称文著协)的认可和批准后,才使用的。 ”
央视授权图书是否侵犯了马明博夫妇的著作权?中国人民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曾表示,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存在容易 被利用的模糊地带, 单独的书名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因此书 名相似或雷同一般不违法。
三、网播《舌尖上的中国》引发侵权案
案例介绍:
大型电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近期热播,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 近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该纪录片视频内容的在线点播 服务,将其告上法庭索赔 80万元。 11月 5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将开 庭审理此案。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大型电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是国 内第一次使用高清设备拍摄的大型美食类纪录片。该纪录片于 2012年 5月 14日通过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间首播。原告作为中央电 视台的网络传播中心以及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的运营机构, 经中央电 视台授权, 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纪录片的权利。 原告 发现,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 过其运营的网站直接向公众提供该纪录片视频内容的在线点播服务, 并在其网站纪录片首页推荐和展示该纪录片。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
原告依法独占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纪录片的权利, 给原 告造成巨大损失。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80万元。
四、无业青年架“私服”牟利百万网络侵权案
案例介绍
一群无业青年为了牟取私利 , 未经网络游戏运营商授权 , 私自架设网 络游戏服务器和网上资金支付平台 , 一年内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2012年 8月以来 , 针对当前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严峻 形势 , 安徽马鞍山警方在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 , 多警种联合、跨区域作战 , 历经 3个多月成功侦破一起公安部挂牌督 办、马鞍山市首起特大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 , 查获非法服务器 45台 , 捣毁非法网络游戏“私服”网站 3000余个 , 涉案总价值 1000余万元。 2012年 5月 , 马鞍山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 , 称家住该市雨山区的汪平在 互联网上发布某知名网络游戏的“私服”广告 , 招揽游戏玩家到其游 戏服务器上玩游戏 , 玩家众多、金额巨大。
经过初查 , 警方分析 , 汪平利用 “私服” 从事非法营利活动的嫌疑 很大。所谓“私服” , 即未经游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 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游戏服务器。由于“私服”存在的目的与 “官服”一致 , 都是向玩家收费以从中获利 , 所以本质上来说“私服” 就是一种“网络盗版” , 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的侦查很快取得进展。证据显示 , 汪平的确是在未得到某知 名游戏正版运营商授权的情况下 , 私自在互联网上开设游戏服务器 , 供该款游戏玩家有偿使用以获取非法利益 , 其行为已经涉嫌侵犯知识 产权罪。
案例分析
“网游‘私服’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 , 从私服经营到广 告发布、提供支付平台、私服服务器承租等 , 分工明确 , 获利丰厚。 ” 办案民警这样描述网游私服的现状 , “卖的是虚拟产品 , 装进口袋的却 是真金白银。 ”
据介绍 , 近年来 , 一些国内游戏公司投入重金研发本土特色的网 络游戏 , 从研发到推广费用高昂。但“私服”产业者仅投入数千元甚 至更少的资金 , 即可“开门营业”牟取暴利。由于没有成本限制 , “私 服”开设者可以任意采取低价的方式来吸引游戏玩家 , 这就给那些享 有著作权的游戏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相关资料显示 , 我国目前在互联网上有数万个“私服”游戏经营 者 , 因私服而造成的正规游戏公司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数亿元。本案 中 , 据被害方国内某知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估算 , 仅汪平、 黎磊的 “私 服”网站开办一年时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数百万元 , 而对其 公司市场信誉造成的损害更是不可估量。
作为一种恶意侵权和盗版行为 , 网游“私服”极大地损害了互联网
产业的健康发展 , 侵犯了正版网游运营商与玩家的合法权益。 对于 “私 服”领域的混乱现状 , 早在 2010年 10月至 2011年 3月 , 文化部就在全国 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 重点任务就包括打 击网络游戏“私服” 、 “外挂” 。在打击“私服”的过程中 , 如果渠道商 进行监管和排查;游戏玩家放弃盗版游戏 , 选择正版游戏;网民共同 参与积极举报; 正版网游运营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强打击 “私 服”力度 , 都会使网络游戏市场的秩序进一步规范完善。
商标权
一、“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案例介绍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三一重工公司 ) 是第 1550869号及 第 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 技有限公司 (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永合公 司 ) 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 在其机床类产品、 厂房外墙、 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 “三一重工” 、 “三一机床” 等标识, 三一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诉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 40万元。永合公司不 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 享有第 1550869号及第 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 中第 1550869号商标由三一重工公司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
企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 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构成商标 法第十四条所称的驰名商标。同时, “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公司企 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 构成其企业字号, 具有较高的知名 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 (三 ) 项规定的“企业名 称” ,依法受法律保护。永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 1550869号 “三一” 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品上突 出使用“三一”商标,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其行为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 其所拥有的第 1550869号 “三一” 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 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根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法认定三一重工公司拥有的第 1550869号 “三一” 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 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有力地保护了商标 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 、 “搭便 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中美 ZIPPO 商标侵权
2009年 3月 12日,美国 ZIPPO 公司发现,孙孟林在网上公开销 售由唐峰厂生产的 “ ZIPPO ” 怀炉产品。 通过购得商品后, 美国 ZIPPO 公司便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峰厂及孙孟林一同诉至法
院。一审败诉后, ZIPPO 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 2012年 7月 23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ZIPPO 公司认为,涉案商标的文字“ ZIPPO ”为臆造词,显著性 强,且同为本公司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驰 名商标,唐锋厂在怀炉上使用相同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鉴于 ZIPPO 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唐峰厂生产的怀炉与“ ZIPPO ”打火 机为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唐峰厂在其怀炉上使用了“ ZIPPO ” 企业字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明唐峰厂申请怀炉等产品上注册“ ZIPPO ”商标,以期获得合 法化身份, ZIPPO 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认为,孙孟林曾参与美 国 ZIPPO 怀炉的打样工作, 对 ZIPPO 公司的商标理应明确知晓, 其申 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核准注册。
浙江高院依法认定 ZIPPO 为驰名商标, 唐峰厂对 ZIPPO 标识的使 用行为侵犯了 ZIPPO 公司商标专用权, 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 消除影 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5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唐峰厂在其生产的怀炉商品、包装袋、包装盒及相关产品 说明书上均使用“ ZIPPO ”标识,与 ZIPPO 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其在公司网站上均使用“ ZIPPO 怀炉”字样。 2006年以来,唐峰厂先 后申请在第 11类怀炉等商品上注册“ ZIPPO ”商标、带有“ ZIPPO ” 字样及打火机外形名称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带有“ ZIPPO ” 字样的通用网址和域名, 分别被国家商标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否决后, 唐峰厂 仍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与 ZIPPO 公司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主 观恶意十分明显。 客观上, 其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与 ZIPPO 公司 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或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 ZIPPO 公司生产, 或者认为其使用驰名商标获得许可, 这一误导行为势必会 减弱 ZIPPO 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 淡化驰名 商标的驰名程度,从而造成实质性损害。
二、 磊若软件公司诉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企动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以下简称磊若公司 ) 系一家美国公司,开发有 serv-u 系列 FTP 服务器软件并享有 serv-u6.0软件的著作权。磊若 公司发现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馨公司 ) 在公 司网站上使用盗版的 serv-u6.0版本的 FTP 服务器软件。 经查, 宝馨 公司网站托管于第三人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 企动力 ) 、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企网 ) ,由 中企动力、 中企网提供虚拟空间服务器并对公司网站进行技术维护和 管理。 磊若公司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 卸载盗版软件, 在国内主要报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50万元。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 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 serv-u FTP 6.0软件是一款 FTP 服务器软件, 系安装在物理服务器上为用户提供文件 上传等服务的软件,通常需要在服务器上使用。本案中,宝馨公司网 站的所有建站及托管服务均由中企动力、 中企网提供, 因此其虽为网 站的所有者,但并不实际控制涉案软件,对涉案软件也无支配权利。 中企动力、 中企网在其控制的服务器上装载有涉案软件, 并利用该软 件功能, 为用户提供上传、 修改、 删除文件的功能。 因此, 中企动力、 中企网属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最终用户, 其对涉案软件进行了商业性 使用, 在其不能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情形下, 应当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中企动力、中企网立即停止侵权、卸载涉 案软件,并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 30万元。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在网站托管经营模式下, 计算机最终用户商业 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民事责任承担。本案中,中企动力、中企网虽不是 涉案网站所有者, 但是涉案软件的实际控制者, 应当认定其为装载于 网站服务器内的侵权软件的最终用户, 并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 的审理进一步丰富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认定规则, 对于规范网站 建设、服务器托管行业具有促进意义。
专利权
一、苹果三星专利权诉讼
案情介绍
中广网北京 7月 30日消息(记者邢斯嘉)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
报道,昔日屏幕上的合作伙伴,今日智能手机领域的同行冤家。当地 时间 7月 30日苹果与三星两家公司将在美国圣何塞法院对簿公堂, 新一轮专利大战在即, 与之相关的商业与秘密、 利益与斗争将如何改 写炙手可热中的智能手机历史?
苹果与三星的专利纠纷案从 2年前发酵之后逐渐遍布全球, 几个 小时之后, 二者新一轮的专利大战将在美国加里福尼亚州北部圣何塞 法院开庭。
去年两家公司瓜分掉了智能终端领域利润蛋糕的 99%,而智能手 机业务在财务报表中都可谓举足轻重, 所以这次在全球第一大市场美 国,官司的输赢对两家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苹果诉三星侵犯了其包括触摸屏操作技术、手机应用以 及通过小图标展示信息和抄袭包括圆角矩形在内的 iPhone 外观等三 项专利,寻求高达 25亿美元的侵权赔偿。
在现实中专利权滥用时有发生,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目的在 于防止专利权滥用这一与知识产权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的行为, 让无 辜的被控侵权人早日脱离侵权的指控。
二、 西南冶金机械厂与王德良、 四川方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属 纠纷案
原告西南冶金机械厂 (以下简称西南冶金厂 ) 与被告王德良、 被告 四川方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方舟公司 ) 专利权属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 南冶金厂特别授权代理人骆华群、 一般授权代理人王乐勇, 被告王德 良及特别授权代理人但咏梅、 一般授权代理人林方平, 被告方舟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少华、 一般授权代理人程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南冶金厂诉称, 西南冶金厂是国家投资建设并重点支持的 “八 五” 期间铝合金挤压模具专业化生产厂家, 重点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 系列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西南冶金厂专门成立了合资公司、 装饰公司, 并成立了门窗研究所, 从事铝合金型材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王德良 在任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研制开发的 30个品种申请专利, 专利权人为王德良,该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嗣后,王德良获得 30项专利后,将其中 29项专利转让给方舟公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 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南冶金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 王德良申请的专利, 在王德良于 1997年付清试制费用 后, 其已通过转让的形式成为合法专利权人, 故西南冶金厂于王德良 付清款项之日起,不再享有专利权。
在现实中专利权滥用时有发生,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目的在
于防止专利权滥用这一与知识产权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的行为, 让无 辜的被控侵权人早日脱离侵权的指控。
范文三:知识产权案例
著作权
1、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至1992年12月底,博物馆收到字、画共计1000幅,遂从中挑选100幅作品编辑称纪念画册,出版1万册公开销售:
1)博物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为什么?
(1)博物馆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为作者将字、画赠与博物馆,字、画的所有权移转,但著作权并不当然移转。
(2)博物馆是否可以将上述赠与的作品展览?为什么?
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所以,本案中,博物馆享有展览权。
2、原告方某某根据历史记录与考证文献按照公元纪年、干支纪年、帝王年号、农民起义等编辑的一部纪年表,首次登录在上海辞书出版社编辑的《辞海》一书的附录中;被告王某某未经许可,直接在其主编的《语言大词典》中影印了此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纪年表里的数据全部来源于已有的历史纪年表和他人已发表的历史考证文献,没有原告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纪年表属于“历法”,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该案中历史纪年表是否构成作品?是属于何种作品?
该历史纪年表属于作品;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本案中的历史纪年表即属于此汇编作品,不是《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历法”。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 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 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 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 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 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 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 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 ,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 付款即可。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 的作品,属于侵犯S 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 付酬
4、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王某依遗嘱密藏之。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6)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遗嘱,并不丧失著作权)
(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物权,并不享有著作权)
(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不享有)
(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刘某及刘子,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
(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刘某的发表权)
5、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其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分) ②享有署名权的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例如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等。署名顺序也是署名的内容之一,因为作者姓名顺序排列先后的不同反映了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不同贡献,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社会评价也有区别。(3分) ③合作作者甲乙都有权行使其署名权,但是任何一方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3分) ④在合作作者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协商解决,既有的协商结果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第一版的署名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是违约行为。(2分)
6、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权
1、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 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乙
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
(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可答先用权。
(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即构成此种行为。
2、某轻工学校退休教员高某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完成“服装角线裁尺”,并被授予专利。1987年5月高某委托某市发明协会协助将此项技术转让,双方为此签订了意向书,但两月未有结果。同年7月,高某又与某市服装工具厂(简称工具厂) 协商签订了利用该项技术联合生产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协议有效期5年,协议期间专利权不得向他人转让,由工具厂独家生产;高某负责专利技术和销售产品,另一方给予协助;双方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协商生产计划,纯利润按50%分成;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等。该协议签订后不久,市发明协会根据曾与高某签订的意向书,建议高某将该项技术转让给宋某。为此,高某与宋某签订了“服装角线裁尺”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费除交税和付发明协会手续费外,高某实得8千元。随后,高某、宋某按规定办理了专利权转让手续。1988年3月,国家专利局正式公告该项专利权的转让。不久,宋某发现工具厂正在生产该专利产品,并在市内几家商场出售该产品。经与市发明协会交涉未果,拟向法院起诉,以制止侵权行为。
(1)宋某向法院起诉时,应以哪一方为被告?为什么?
(2)对联合生产协议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1)应将高某列为被告,是因为高某事先曾与工具厂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因而导致高某与宋某的合同无效,使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宋某正是基于此而起诉高某。
(2)联合生产协议有效,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本案高某与工具厂签订的联合生产协议在先,且内容真实合法,具有约束力。高某与宋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在后,该协议违反了之前其与工具厂签订的独占许可协议的约定,构成了对工具厂权益的侵害。
3、A 厂于2001年7月3日成功研制出一种漏电触电保护产品,并于7月25日进行了小批量试产,销路较好。于是,A 厂于同年9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B 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漏电触电保护装置的构想、结构、性能相同或相近。于是,确定B 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驳回了A 厂的专利申请。B 公司获得专利申请后,立即提出A 厂继续生产该类产品是侵权行为,要求A 厂立即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
1、该专利申请依法应当核准授予A 厂还是B 公司?为什么?
2、A 厂继续生产是否构成对B 公司的专利侵权?为什么?
1.该专利申请应当核准授予B 公司。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取得采用先申请原则,只有在申请日为同一天的情况下才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本案中A 厂虽然于2001年7月3日就成功研制出该产品,但其
提出专利申请却在同年9月1日,而B 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就提出了专利申请,明显先于A 厂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该专利申请应授予B 公司。
2.A 厂继续生产并不构成对B 公司的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为在先使用人,并不视为对专利权人的侵权。本案中,A 厂于B 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开始制造该专利产品,并且只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因此并不构成对B 公司的专利侵权。
4、1994年12月,H 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 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 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 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 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 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 —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答: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 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5、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 ,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 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 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 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 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1)该项附属技术T 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业余发明人乙所有。(2分)其理由为①就本题所提供的资料可知,甲与乙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为委托开发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乙完成并向甲交付了委托开发出来的技术,全部权利归甲公司所有。(2分) ②技术T 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之结果,故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知,该项技术T 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业余发明人所有。(2分)
(2)该纠纷可以通过以下诸方式予以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1分) ②由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1分) ③在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可由仲裁机构仲裁。(1分) 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审判方式解决。 6、1996年4月23日,歌唱演员孙某去作曲家钱某家作客,得知钱某当天刚创作完成歌曲《母亲》,便提出试唱一遍,钱某欣然同意。孙某领悟能力极强,试唱效果甚佳,孙某、钱某皆满意。孙某提出是否可专由他演唱此歌,钱某答复以后再说。孙某于几天后,一次义演上即演唱此歌,并称此歌是由其新创作的歌曲。孙某对该歌曲的演唱引起轰动。第三天其电视台即邀孙某在庆“五? 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此歌,孙某得酬金500元。此事为钱某得知即起诉法院,诉孙某侵权。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
(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
(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
(4)孙某在庆“五? 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
(1)属作曲家钱某。(1分)
(2)属侵权行为。(1分)因歌曲《母亲》未发表,依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1分)
(3)不享有。(1分)因其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不能获得表演者权。(1分)
(4)属侵权行为。(1分)因为未经著作权人钱某许可。(l 分)侵犯了作者钱某的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1分)
商标法
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商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
10年虽已满,但未过6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1) 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 为什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3、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 长城" 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 长城" 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 长城" 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 长城" 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 长城" 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1)自1988年3月起,乙厂成为" 长城" 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甲乙未经乙厂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即服装)上使用" 长城" 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2)甲厂的商标侵权行为从1988年3月开始(或从乙厂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其被核准注册之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乙厂对" 长城" 商标并无专用权,因此此前不会发生侵权。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权方应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在服装或者与其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①与乙厂协商取得许可,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分)
②购买该商标的所有权。(2分)
范文四:知识产权案例
两乳企争“特仑苏”蒙牛状告天津特仑苏侵权案例分析 关键词: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背景:2012年底,在天津市郊城乡结合部的一些街边的年货摊上出现了一批印有“特仑苏”字样的奶制品。这些产品与蒙牛集团出品的“特仑苏”系列产品的外部包装装潢十分近似,而这些山寨“特仑苏”的价格却要比蒙牛集团“特仑苏”产品的价格便宜很多,许多消费者购买后才发现上了当。
“其实这家叫作‘特仑苏’的天津公司并非第一次搭蒙牛集团的‘便车’。早在2007年,自然人刘某、赵某就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成立了一家名为‘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当时蒙牛集团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刘信表示,山寨产品犹如寄生虫,坐享其成,不仅使用各种方法鱼目混珠,欺骗消费者,也让被山寨的厂家蒙受着巨大损失。
2007年11月22日,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蒙牛集团的液态奶产品“特仑苏”先后被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内的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将“特仑苏”三字作为企业字号、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
2008年,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认定“特仑苏”为蒙牛集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应予纠正的通知,并最终决定撤销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此,刘某、赵某不服还曾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工商部门做出的撤销行政决定,依法驳回其无理诉求。
然而,刘某、赵某在“傍名牌”事业被阻断后仍旧“不甘心”,又辗转到天津市设立了“天津市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他们故意在产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并且通过虚假的市场宣传进行产品销售,严重损害了蒙牛集团合法拥有的‘特仑苏’商标专用权。” 区别于那种只要细心观察就能识别出是山寨货的“低端”手段,刘赵二人把“傍名牌”事业做的就略显“高明”--将知名商品的名称注册为公司名称,拿着合法的幌子将企业名称在产品上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这就是蒙牛公司出品的产品。并且这对夫妻对于侵权行为仍无悔改之心,“流窜作案”已达6年之久。从呼伦贝尔到天津,蒙牛集团对此恶意“傍名牌”行为表示将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打掉这伙“游击队”。
当事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事件过程:2014年二月,因认为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了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且包装风格一致,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津特仑苏公司及个体经销商郭某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特仑苏”作为驰名商标,由蒙牛公司长期使用。蒙牛公司表示,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
仑苏”字样,且使用了同蒙牛公司产品风格完全一致的特有包装,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蒙牛公司据此要求,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犯蒙牛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天津特仑苏公司及郭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天津特仑苏公司代理人解释称,产品包装上均是对于自有商标的合理使用,并未突出使用蒙牛公司的商标,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属于商标侵权,认为天津公司没有主观恶意,其次与蒙牛公司产品在装潢上存在实质性区别。同时,作为个体销售商郭某的代理人表示,超市出售的所有奶制品都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因此不认可蒙牛公司提出的诉求。但蒙牛公司提出,郭某当初是否明知销售的是涉嫌侵权商品仍进行销售一事值得商榷。而蒙牛公司代理人也拿出涉案的4种产品,直指天津特仑苏公司产品突出使用了特仑苏的字样,“无论内外包装,只要使用了就算侵权。”
蒙牛公司提出的天津特仑苏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天津特仑苏公司反驳称,在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时,蒙牛公司的商标尚未核准注册,蒙牛公司对于“特仑苏”并无在先权利,且企业名称注册已满5年,因此蒙牛公司无权请求撤销。双方就天津特仑苏是否侵犯了蒙牛的商标权、是否应当停止使用含有“特仑苏”的企业名称以及是否应当变更名称、是否擅自使用蒙牛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等5项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个人分析:由于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的差异,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形较为明显。在我看来天津特仑苏公司之所以会存在侵犯蒙牛公司商标权的事情,一方面,是因为看到了蒙牛公司将特仑苏的名气打响之后带来的丰富的利润,所以选择利用这种名气为自己谋利。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从这件案例看出,天津公司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特别是商标权方面的法律并不是很清楚,没有预见此事件带来的重大问题,这都是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正确的认识所导致的。另外,国家的相关机构的办事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或者是信息的监管是否到位都是值得我们反思的,若是在注册商标时能够由工商局严格把关,那这样类似的事情发生的概率将会大大的减少。社会的主要风气也是影响这件事的重要因素,以武汉的“周黑鸭”为例,因为其独特的口味,大众对之甚是喜爱,随之名气越来越大,市场上便出现了各种类似的商店,“武汉黑鸭”、“周鸿鸭”等等,不仅名字模仿,连商标都非常的相似,极易造成假象,使不知道的人以为那些就是周黑鸭。正是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又没有被制止,所以才会使大家有这样模仿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商标法执行不力引起的。
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目前这起案件并没有结束,我们将一直关注事情的发展,相信这件事情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49、263、266、306、316页。
[2]两乳企争“特仑苏”蒙牛状告天津特仑苏侵权,凤凰网财经新闻,2014年2月26日。
范文五:知识产权案例
DVD 知识产权案
“知识产权”无疑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可回避的主题词,而在这一领域中特别值得提及的是,中国DVD产品被国外征收专利费一事。 一、DVD知识产权纠纷的背景
我国的DVD播放机发展十分迅速。1997年起步时,年产量仅为5万台,而到2001年,便急剧上升到1994.5万台(含在中国制造的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产量)。从1997年到2000年五年间平均增幅高达400%之多。据有关统计,1999年,我国的DVD世界市场占有率已进入前8位,2000年进入前三位。2001年,在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的情况下,影碟机市场特别是DVD市场发展迅速,全年总销售量达到2598万台,同比增长65.3%。而我国DVD产品出口2001年就增长了275%,达到1050万台,成为世界基于MPEG2标准DVD设备的最大生产国。我国DVD的出口规模扩大,目前已占世界市场20%至25%的份额,主要出口到欧美.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DVD生产基地,出口DVD到欧盟的经营权的厂商有上百家。据了解,我国生产的DVD播放机在美国市场上的零售价格约为80美元,而国外厂商的同类产品价格则为200美元,这令国外电子厂商普遍感到担忧。我国的DVD产量势头猛,价格低,产品性价比有着明显优势,但我们的要害是,我们的产品没有一个是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自2000年起,以飞利浦为代表的3C公司就开始向内地 DVD企业提出
收取专利费的要求,当时要求的专利收费近 8美元。长期以来,DVD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全都被国外企业掌握,国产DVD的核心元器件,如解码芯片、机芯、光头等都是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实际就是进行简单拼装。看到DVD市场的迅猛增长,看到我国DVD企业迅速增长的实力,国外企业就挥起知识产权的合法“大棒”。于是当国外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向我们施压时,我国产品的竞争优势就受到削弱,竞争力普遍下降。
DVD专利技术数量很多,可以说,外国专利拥有者已经筑起了一道密不可透的技术堡垒。他们分成6C、3C、1C和几个专利收费组织:6C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3C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1C为汤姆逊公司,MEGLA则系16个专利人(单位)组成的专利收费公司。除了要我们支付专利费外,还提出了追索的要求。并从2000年开始,逐渐将收取专利费付诸行动。
二、DVD纠纷的发生过程
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往英国
Felixtowe港口的3864台DVD,被飞利浦通过当地海关扣押。此时,该公司有10626台DVD已出往欧洲,16668台DVD已发往码头,14000台DVD将会出货,普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面临严峻的考验。 紧接着,惠州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8日及22日出口到德国的5850台DVD播放机,2月21日也被当地海关扣关3900台,另外
的1950台尚未报关。此次被扣也是飞利浦幕后策划,它代表3C公司联合欧盟国家海关,对所有中国未经3C公司授权认证的DVD制造商出口到欧盟国家的DVD进行扣关。飞利浦对此事也做了自己的解释:依据欧洲议会第241/1999号法案(修订后为第3295/94号),飞利浦公司向欧盟的数个国家海关请求对未经授权的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进行边境扣货程序,该法案扩及侵犯专利的货物。飞利浦声称,凡是将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进口到欧盟国家的公司,应于下订单之前,先行确认这些DVD产品是由合法授权的制造商所生产,以免遭到当地海关扣押,经合法授权的制造商名单可以在它们公司网站上获得。
飞利浦敢如此行动,是因为其手中握着DVD核心技术专利。中国DVD生产企业与国外DVD巨头专利费用之争由来已久。DVD核心企业联盟6C向中国DVD生产企业发出了“最后通牒”:要求与国内企业直接谈判,并且务必在2002年3月31日之前与6C达成协议。6C是代表7家DVD技术及格式的领先开发者的产业实体——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IBM公司、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东芝株式会社和日本JVC公司。而国内企业的态度非常一致:不会与6C直接谈判,仍全权委托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进行统一谈判。因为“有关专利费用问题应找上游芯片供应商来谈,没道理找下游生产企业直接谈判。中国电子音响协会受国内DVD生产企业的委托,组成了高水平谈判队伍,与国外技术开发商进行了前后不下30次的谈判。中方充分重视国外DVD专利权人的利益,
同时维护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国内DVD企业与6C、3C、1C等的谈判已经持续了一年多,始终没有达成共识的关键原因就在专利费用上。中国方面从来都没有放弃谈判的努力,但飞利浦突然扣押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着实让中国企业措手不及。德赛的DVD产品在德国海关被扣以后,出口欧盟国家的业务已受到严重影响。据德赛方面称,他们直接与飞利浦公司联系,希望缴纳这笔专利费以提货,但被飞利浦公司拒绝。
2002年3月6日,此事情有了初步结果:在英国被扣的中国DVD已放行,但解决的方式只能是被扣厂家向飞利浦等公司交相应的专利费用。对此,飞利浦公司也做了自己的解释:依据欧洲议会第241/1999号法案(修订后为第3295/94号),飞利浦公司向欧盟的数个国家海关请求对未经授权的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进行边境扣货程序,该法案扩及侵犯专利的货物。中国电子音响协会负责人5月8日表示:经过两年时间的谈判,协会已就DVD播放机专利许可事宜与6C联盟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达成共识,并已在4月19日签订有关协议。至此,社会广泛关注的DVD专利纠纷暂时告一段落。 6C联盟正按中国电子音响协会确认的企业名单,分别与这些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在这次谈判中,中国电子音响协会代表了占全国DVD产量90%以上的骨干企业,其他企业将不享受这一谈判成果。 其后我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与3C公司----日本索尼、先锋和荷兰飞利浦公司就中国 DVD播放机专利权争端的谈判亦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将支付给3C公司5美元的
专利使用费。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与6C、3C等DVD专利收费公司的谈判由此告一段落,国内DVD企业要向他们缴纳每台9美元的专利费已成定局。
同时,与汤姆逊、杜比、DTS、 MPEG — LA等跨国公司就专利费问题的谈判还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几家公司的解码技术、音频压缩技术、图像压缩技术都广泛被中国企业采用。 由此,业内有关DVD价格上涨的预测一时甚嚣尘上,甚至一些人士惊呼:每台机缴上百元的专利费,国内市场上DVD的价格将会大幅度地上涨;国产DVD已无优势可言,出口将受到重创。在国际市场上,上涨后的中国DVD价格优势已经不明显。此外,欧美国家DVD消费正在快速升温,规模扩大也促成了国外DVD产品价格下降,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正受到强大威胁。而此前,中国DVD产品以低价优势在国际市场占有相当份额。专利收费大军压境并针对出口产品,遏制了中国DVD产品的快速上升势头。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6C、3C等专利收费公司之所以要向国内企业征收专利费,他们除了要求中国DVD企业履行使用专利本应交费的义务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遏制中国DVD在国际市场上迅速上升的势头。 但是有专家指出:在6C、3C等DVD专利费问题上,全世界的DVD生产企业都要缴,大家很平等。我们不得不认识到,中国DVD产品单纯地依靠低价竞销本身就是不健康的,因为低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不计算专利费。
一位DVD业内资深经销商说,DVD市场的发展和壮大,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中国厂家的努力,中国的DVD给索尼、松下这些激光磁头、解码芯片等零部件供应厂家带来了巨大利益,也给销售商带来了巨大利润,他们其中有的就是6C的厂家。他们清楚:只有扩大市场彼此才有钱赚。因此尽管双方对于专利问题可能会不断地讨价还价,但为了“大局”,双方总会找到平衡点,这也是类似官司“雷声大雨点小”的根本原因所在。前不久,6C向中国制造商推出的收费优惠政策便是明证。
另外,也有人认为,“专利官司”在国际上不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提高了中国产品的知名度。目前在美国市场,中国企业制造的DVD产品已经占到市场销量的40%,同时这一数字还在不断上升。在欧洲市场,中国企业制造的产品由于性价比高而深受当地消费者青睐。正是中国造DVD在国际市场不断攀升的市场占有率和优良的性价比,使DVD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备感头痛。
三、我国在DVD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应对
由于我们的企业原来对知识产权问题不够重视,在技术分析及法律上又普遍缺乏准备,所以外国专利收费团体在与我们的企业单个交涉中,我们处于明显的弱势。这样,行业协会理事会作出了由协会统一对外与外国公司谈判,使行业协会成为了会员企业的意愿和利益的代言人。二年来,历经曲折起伏和艰辛,终于在6C、3C和
杜比AC—3这些影响最大、困难最多的专利谈判中,取得了初步成果,受到了企业、行业及有关部门的肯定。
1、在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谈判时,我们掌握二条基本原则,一条是向外方表达我们尊重知识产权、愿意遵守WTO的基本规则的态度。
第二条是坚持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行业、有利于出口的原则,对外方过高的要价和过于苛刻的条件,晓以利害,据理力争。
2、明确协会的谈判地位。我们首先采取的一个工作步骤是接受企业的主动委托,以受托者的身份与外国公司进行专利谈判。这样,使一些曾对协会提出质疑的外方在法律上无法成立。同时,行业业内做了自律规定,凡委托协会进行谈判的企业,不能再与外国专利公司进行私下谈判或签订专利许可。
3、由协会领导牵头,聘请技术专家和专业律师组成精简高效的谈判小组。
4、进行充分的准备。首先对DVD专利进行法律分析和技术评估,技术课题组对牵涉到的2000多项专利进行翻译、分类、归纳,并逐一进行技术评估,剔除了大量的非有效性的专利。法律课题组则对是否侵权进行仔细研究。这项工作涉及到数字技术、系统技术、专利法律等方方面面,面广量大,难度极高,如果不做好充分准备,上了谈判桌,就会很被动,甚至很难堪。
5、上下沟通好、协调好。一头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听取指示;一头经常与企业进行沟通,听取他们对谈判方案的意见,协调好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与机电商会紧密合作,形成一致的立场,使整个谈判过程始终在统一、协调的环境中进行。
6、有理有节、不卑不亢、坚持原则、突破难点。总的说谈判围绕着两个重点开展的:一个是侵权与不侵权。我们根据国际惯例“一次穷竭”原则,提出如果专利公司已经在IC上首次使用,就应向芯片制造商收取费用。如果没有收取,应该出具证明,迫使对方拿出了证明文书。二是价格问题,经过长期努力,终于使对方在既维护了他们的所谓“全球公平”原则,又照顾了中国的实情,取得了双方谅解、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期间,一些专利公司多次中断谈判,甚至促使欧盟议会通过了当地海关扣押中国DVD的法案。由于我们全行业团结一致,形成合力,最终仍然使外方回到谈判桌上,对扣押在欧洲海关的产品也经过协商获得了临时放行。
目前其余的知识产权谈判仍在紧张进行中,相信经过努力,也能取得成果。在历时二年多的谈判期间,我们为DVD行业赢得了有利时机,争取到了较大的国际市场份额,使目前我国DVD产业出口已大于内销。DVD已成为消费类电子产品中举足轻重的出口大户。
四、关于DVD专利纠纷的思考
1、中国好多企业大而不强。由于我们没有掌握DVD的核心技术,使用的都是外国专利,所以尽管我们的产量高居世界前列,但获取的利益却很微薄。
2、知识产权观念淡薄,到头来还是难逃WTO规则的约束。生产企业必须留出专利费进入成本,但有不少企业做不到。所以我们的产品表面上价格是比日本、欧洲的低,似乎优势明显,但隐藏着危机。现在一打专利费,马上感到经营压力。
3、低价竞争,不重视游戏规则是拿不到国际通行证的。长期来,国内市场一直是以价格竞争作为主要经营手段,甚至有些企业粗制滥造,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经济效益低下,现在有些企业把这种不良习气带到国际市场,也一味用极低的价格出口获取订单。这种不顾行业发展,不顾长远利益,不计反倾销报复的行为,引起各方深深的忧虑。
DVD知识产权谈判虽然取得了较好成果,但毕竟仍要为专利许可支付巨额费用,整个行业真真实实地感到切肤之痛。今后我国企业应采取切实措施。
首先,我们的制造业必须重视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迅速改变重生产、轻科研开发的痼疾。目前DVD行业总体上对于技术开发的投入相当少,较之国外在销售额的5%—10%进行科研开发投入的水平,差距极大。
其次,我们要在国际上争取标准(规格)的制订权,DVD的标准其实是DVD联盟自己制订的规格书。我国无法进入这些联盟,就使我们处于别人的控制之下。应当鼓励我们的研究机构、重点企业,切切实实开展产学研三结合,不要老是步别人后尘,要有自己的技术创新,形成自己的专利,甚至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和规格书。这样,我们才会在未来年的国际竞争中取得强势地位。
第三,要下决心规范市场秩序,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现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粗制滥造、低价抢夺市场甚至以偷逃税款或走私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就会起一种反向的诱导作用。随着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这种现象还会在国际上引起恶劣反响。
第四,企业要加强WTO的学习培训,尤其要重视培养一批熟知WTO的懂得法律的专门人才,大学要为企业多输送一些这方面的毕业生。只有当法制深入到企业,才能使我们在参与国际竞争,应付国际经贸争端中有足够的力量。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加入WTO以后,在产品规划发展上,一定要有超前的产品发展意识,研究市场潜在发展的能力,研究重视相关专利;在国际贸易中,熟悉各国法律和国际规则也迫在眉睫,政府和相关行业也亟待对企业进行国际法方面的培训。
DVD案例显然不是个案,它有其巨大的典型意义,甚至有上升为“DVD现象”的可能。它突出反映了我国在科技创新领域里原始性创新的欠缺。这次风波给中国DVD行业和生产企业再次敲响了警钟,自主研发DVD核心技术,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中国DVD产业一开始就是畸形发展的,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永远都要受制于人。 每个人都明白这个简单的道理,但诸如新科等DVD厂家认为,短时间内国内厂家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拥有DVD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中国DVD厂家在技术上与国外企业不能相比,最现实的做法是,利用国内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在生产制造上取得优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关税壁垒和一般性非关税壁垒已经大大削弱,而贸易技术壁垒,则受到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普遍重视和广泛应用。它们纷纷拿起技术壁垒的武器,以维护各自国家的经济安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出口,限制和防范过度进口对本国产业的冲击。据统计,近几年世界贸易壁垒的80%来源于贸易技术壁垒,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都曾不同程度的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了我国出口总额的25%。世贸组织给我们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动能和机遇。世贸组织中关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使新成果新发明的传播受到一定制约,但另一方面,它正迎合了知识经济的要求。不能简单把其看成国外大公司的利益联盟。是TRIPS协议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一理念变成了世贸规则。确切地说,尊重知识
和尊重人才就应该体现在尊重知识产权上。业内人士一致认为,即使我们不加入世贸组织,“DVD现象”照样会发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的趋势应成为我们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动力,而不是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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