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xx房产集中维修期间内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一、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由销售部门负责验房并认真填写验房交房记录,记录下存在的问题,并书面告知业主维修主管人电话和物业办公电话。
二、集中维修期间内房屋维修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交房后各项目负责人即转变为维修负责人。
三、各项维修原则上遵循谁施工谁维修:
维修负责人知晓业主提出的问题后即填写维修派出单,限定维修日期和维修期。各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在限定的维修期限内维修完毕,在业主填写满意意见后交回维修负责人。
在维修期内未完成维修或达不到业主满意的,由维修负责人另安排人员上门维修,直至业主满意。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四、建立电话回访制度:
在维修派出单里写明的维修日期的次日,物业负责安排专人对业主进行回访,询问维修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或电话录音。
五、处罚办法:
1、 在限定维修期内未完成维修或未将派出单完整交回维修负责人的每份处罚贰佰元。
2、 由维修负责人另安排的维修项目所用费用由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从质保金中扣除。
3、 销售部门接同一业主三次以上投诉的处罚维修负责人壹佰元。
表一:
表二:
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维修负责人、成本部。
范文二:项目维修管理办法
项目维修管理办法
1、 目的:规范项目保修工作。
2、 适用范围:龙湖开发的所有项目(包括经营性项目)
3、 管理内容:
3.1 管理岗位:地产公司工程部维修工程师。
3.2 管理范围:
3.2.1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按国家规范、销售合同及其他企业标准执行。
3.2.2 当国家规范、销售合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
3.2.3 当国家规范、销售合同的标准低于施工合同、材料设备合同约定时,对业主(或用户、物业公司)按国家规范、销售合同执行,对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执行。
3.3 工作关系:
地产公司负责,委托物业公司受理客户报事并配合施工维修。 3.4工作标准:
3.4.1国家规范
――《建筑法》(国务院颁发,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发,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颁发,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
――《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住宅适用,主要条款如下)
保修项目 保修期限 处理完成期限 基础和主体结构 设计的合理年限 合理时间 墙体开裂(指框架结构填充墙) 2年 1月内 屋面防水、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5年 1月内 防水工程、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 2年 10日内 门窗起翘、五金件损坏、管道堵塞 2年 5日内 电梯 3年 5日内 消防设施 2年 5日内 通讯设施(含闭路电视及公用天线系统) 2年 5日内 二次供水系统 2年 2日内 供冷、热系统设备 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5日内 卫生洁具、电器插座、开关 2年 15日内
贴墙面砖、板式墙裙空鼓、脱落 2年 10日内
3.4.2地产公司与业主签署的销售合同,就商铺类场地与商运公司的约定文件、就会所类场地与物业公司的约定文件、就学校类场地与合作单位的约定文件。
3.4.3 施工或材料设备供应合同
3.4.4若施工或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不能满足维修标准的,由地产公司工程部组织实施、地产公司承担费用。
3.5维保期起计时间:
3.5.1 若非特殊约定,维保起计时间均为工程竣工时间(维修与维保起计时间无
关,特殊情况协议例外,如维修完成之时就是质保期结束之时)。
3.5.2销售房以销售合同的约定为准,由于业主数量多情况复杂(该房屋销售时间可能在项目移交之前或之后,业主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延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其维修起计时间均以营销部发出的《业主交房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3.6维修管理细则
3.6.1 施工或材料设备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维修,物业公司直接联络施工方处理。
――物业公司根据业主报事或内部检查报事,通知维修负责人;
――维修人员到物业公司维修组签领维修单
――维修人员编制维修方案、组织维修
――维修完成,维修人员到物业公司维修组申请维修验收
――物业公司维修组验收合格,维修结束。
――物业公司完成《报事记录》、《维修跟踪记录表》、《维修电话通知记录表》
3.6.2 保修范围内,但不属于施工或材料设备合同约定范围的维修,以及施工
单位不维修、或不能通知到、或不按时进场维修,不按时完成维修、或维修两
次仍未达到质量要求、或物业公司评价该施工单位为不易合作单位的情况,均
交地产公司工程部处理;
――物业公司发出《项目维修需求工作联系单》给工程部维修工程师;
――工程部维修工程师在24小时内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包括处理时间等。
――工程部维修工程师组织实施,实施流程按3.6.1执行。
――(该类情况很容易产生超出《质保书》规定时间,导致业主意见升级)。
3.6.3出现地产公司不按时进场维修,不按时完成维修、维修两次仍未达到质量
要求的情况时,物管公司有权安排直接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本条为应急措施):
――物业公司决定另寻施工单位时,确定施工费用预算和施工单位时,均以《项
目维修需求工作联系单》形式向工程部发出书面通知。
――工程部维修负责人收到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书面回复物业公司是否同意委
托处理,是否同意处理费用,若无回复,视为同意;若不同意委托处理或不同
意处理的费用,必须明确提出处理计划,对无法提出处理计划的,通报工程副
总、物业公司经理协商直到解决为止。
――关于费用审核:物业公司向工程部提出费用并接受工程部的反馈。
——地产公司按实际工程费用的20%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
3.6.4对施工合同、材料设备合同维保条件的建议
转《施工合同维保条件示范》
3.6.5对材料设备合同的建议:
――供应商制订设备维保计划,培训物业维修人员对设备的保养操作;
――供应商在设备质保期内对设备进行免费维保;
3.7物业公司对支付工程质保金的审核要点
3.7.1设施、设备是否达到要求;
3.7.2施工单位是否在质保期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
3.7.3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议。
3.8 赔偿管理
3.8.1因产品原因导致的开发商向业主的赔付,转《业主赔付作业指导书》。
3.8.2因产品原因导致的开发商向物管公司的赔付,包括直接损失的情况(如因渗漏导致短路产生的系列问题),以及多次维修不能合格的情况,协商处理。
3.8.3施工单位的赔付不成为向业主的赔付和向物管公司的赔付的条件。
3.8.4新规范、标准等政策变化导致的情况,协商处理。 3.9分析总结
物业项目管理处负责编制《项目维修统计分析月报》。
4. 相关文件
4.1《建筑法》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4 《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4.5 《施工合同维保条件示范》
5、相关记录
5.1《业主交房通知书》
5.2《报事记录》、
5.3《维修跟踪记录表》、
5.4《维修电话通知记录表》
5.5《项目维修需求工作联系单》
《施工合同维保条件示范》
3.9.1 维修类别:
――简单维修项目:指通常一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窗配件的维修等。
――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三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门窗调整、油漆、室内裂纹、空鼓等。
――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七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包括渗水、室内裂纹、重复维修等影响到业主生活的维修项目等情况。
――以上项目的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由地产公司签字认可。
3.9.2 通知方式
――电话:地产公司或委托的物业公司(以下统称地产公司)的电话通知记录有效。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送话内容、收话人的应答等。通知人保留电话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传真:地产公司的传真通知记录有效。传真通知的记录包括时间、传真电话等,通知人保留传真及传真记录至保修期结束。
――电子邮件:地产公司的电子邮件通知记录有效。通知人保留邮件发送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也可单独采用,均为有效通知方式。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及时书面通知地产公司,地产公司在接到通知前原联络方式有效。地产公司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络方式未同承包人联系上,视为发出的通知有效。承包人三次接到通知后不付诸实施,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质保金,今后地产公司不再通知承包人,并不再退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但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继续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3.9.3 承包人的维修责任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的维修完成时间,最迟不能超过《重庆市商品房质保书》规定的时间
――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物业公司报到,进行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提交书面维修方案的,地产公司同意该方案后方能进行维修。
――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书面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并经法人和法人代表签章。
――维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佩戴有效出入证并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
定。
――维修人员只负责按报事进行维修,不能擅自对业主作解释,不能与业主就损失问题擅自进行赔偿磋商;施工单位擅自对业主进行赔偿的,将按从其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凡保修维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应报告地产公司后,承包人才能搬动,并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保修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承包人在保修期维修施工中给住户财产造成损失的,若住户要求赔偿,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需经地产公司认可其可行性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地产公司验收检查,方能撤场。如地产公司对保护措施、标识不认可,承包人又拒不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出经费用于现场保护和标识工作。
――承包人保修期保修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保修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地产公司签认后向物业公司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3.9.4 对保修期的违约处理:
――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提供维修方案、或不维修、或不能通知到,或不按时进场,或不按时完成维修,或维修两次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地产公司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维修、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承包人认可,在质保金内扣除,地产公司留下所有记录,供维保方备查。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地产公司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地产公司保留对因该问题造成损失而向施工单位索赔的权利;
――维修人员未签收维修单,视为未到现场;维修人员在维修完毕未报验收,视为维修未完成。
――未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时间完成维修任务或无地产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在约定时间内,承包人经处理但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双方另行约定完成时间,由承包人继续处理,达到验收标准后地产公司验收签字。若检查验收再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超过双方再约定的完成时间,则视为承包人故意拖延,将按照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3.9.5 返修项目的质保期:
从保修维修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防水项目保修期5年,土建项目保修期2年,安装项目保修期2年重新计算保修期,第二次退还质保金的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保修期到期后退还。
3.9.6 造成其他损失:
由于承包人质保期内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赔偿,承包人、地产公司、损失方共同核实,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地产公司与损失方共同核实,其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地产公司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具体损失金额计算按实际发生费用*120%计算,在预留保修金中扣除。所留保修金不足以赔偿该质量缺陷项目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
范文三:手机维修管理办法
马鞍山分公司集团单位重要成员及VIP 客户手机维修管理办法
(V2.0)
为了密切集团单位重要成员和VIP 客户关系,充分利用个性化服务,增强黏性。特制定马鞍山分公司集团单位重要成员及VIP 客户手机维修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服务内容
可为集团单位重要成员和VIP 客户提供“维修优惠”、“免费备机”、“免费保养”、“自有增值业务软件下载”、“客户数据备份”、“手机软件版本升级”等服务。
二、服务标准
1) 钻石卡:
a 、维修优惠:每年提供一次优惠维修服务,人工费免,材料费打5折、提供大客户经理上门取送机服务;
b 、手机维修时,如遇不能当场取机的情况,分公司可免费提供专用备机;
c 、免费手机清洗服务;
d 、免费提供自有增值业务的软件下载、客户数据备份、手机软件版本升级等服务。
2) 金卡:
a 、维修优惠:每年提供一次优惠维修服务,人工费免,材料费打7折、提供大客户经理上门取送机服务;
b 、手机维修时,如遇不能当场取机的情况,分公司可免费提供
专用备机;
c 、免费手机清洗服务;
d 、免费提供自有增值业务的软件下载、客户数据备份、手机软件版本升级等服务
3) 银卡:
a 、维修优惠:每年提供一次优惠维修服务,人工费免,材料费打8折;
b 、手机维修时,如遇不能当场取机的情况,分公司可免费提供专用备机;
c 、免费手机清洗服务;
d 、免费提供自有增值业务的软件下载、客户数据备份、手机软件版本升级等服务。
4)A 、B 类集团单位重要成员及部分重要C 类集团法人代表手机维修服务原则比照金卡服务标准
5)五类关键人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维修服务原则比照银卡服务标准
三、审批权限及关事项
1、所有手机维修均需客户经理填写手机维修单(详见附件),班组长对客户身份级别进行审核,综合组手机维修管理员对手机维修标准进行审核,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2、特殊情况需经部门领导批准执行。
四、售后服务
实行售后服务跟踪制度,对维修后手机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回访。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时修改。
附件:
手机维修单
单位名称/级别 编号:
范文四:维修管理办法
***公司基建项目维修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田庄选煤厂基建项目维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的审批流程及过程控制流程,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合理使用维修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区域内工程维修项目,包括厂房屋大、中小修、厂房零星维修以及厂区零星维修等。
3 职责
3.1厂领导负责批示《外委项目立项审批单》或调度单、使用单位的申请,以此明确项目资金的渠道。基建中心以此安排工程项目的实施。厂领导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工程项目的《决算审批单》,以此明确项目资金的决算渠道和额度。
3.2计划科负责制定每年厂房屋大、中小修项目和厂房维修、厂区维修项目计划,负责签署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和工程签证单。参加工程验收。
3.3安检科负责每年安检资金计划的申报。安检科安排安全整改工作和文明治理项目时需要和实施单位商讨工期和方案,办理安全项目的《外委项目审批单》。安全专项资金缺口由安检科安排途径处理。
3.4调度室安排维修项目需征得主管厂领导的同意,以调度信息交流单的形式安排基建中心实施。当维修资金超厂计划时,调度室需安排途径处理。
3.5其他单位需要安排土建工作时需要办理调度信息交流单,经主管厂领导签字后交基建中心实施。
3.6基建中心按照厂计划、领导批示的《外委项目审批单》安排项目的实施,具体负责房屋大、中小修,厂房生产零星以及厂区零星维修项目的实施工作;基建中心负责按照厂计划和厂领导批示的调度单或申请制定项目施工方案;技术论证;办理开竣工报告以及开工前各项手续;组织协调施工;督促工程进度;严把工程质量;组织竣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记录;工程造价初审工作等。.
4 维修项目任务来源
4.1 房屋大、中小修外委项目实行外委立项审批单制。
4.2 厂房生产零星维修、厂区零星维修实行调度信息交流清单制。
4.3 计划内房屋大、中小修项目立项审批单由基建中心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经分管领导、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4.4 凡对未列入年度维修费计划的房屋大、中小维修项目,本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又确需安排的维修项目,由主管单位负责办
理立项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厂长审批后,方可安排基建中心实施。
4.5 厂房所需生产零星维修、厂区零星维修由各使用单位、部门上报调度室,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调度室下达的调度信息交流清单安排基建中心实施。
4.6 厂房生产零星维修、厂区零星维修项目资金如果超出本年计划资金规模,确需生产急需的项目,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厂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4.7 厂房安全文明生产治理排查出的需外委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经分管领导、厂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4.8三防办负责制定每年三防工程计划,办理三防工程《外委项目审批单》。三防工程资金缺口由三防办安排途径处理。
5 维修项目施工管理
5.1 基建中心负责全厂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基建中心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规范进行工程管理工作。
5.2房屋大、中修项目开工前,基建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方案论证会,并出具图纸会审、方案论证会议纪要,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5.3 方案论证后由基建中心负责上报主管领导、厂长审批后
方可安排实施。
5.4 经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时原则上不能出现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需上报厂长审批。
5.5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基建中心明确每个项目一名或两名项目负责人。
5.6 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安检科、保卫科办理开工前各项手续并负责全程管理。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前禁止开始施工作业。
5.7 项目开工后,基建中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监督工程质量。
5.8 为加强施工单位管理,落实厂内项目管理指令,保证施工安全、质量与进度顺利实施,施工单位要到田庄选煤厂财务科上缴质量进度抵押金6000元。
5.9 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竣工预验收合格后,7日内基建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立即向使用单位移交。
5.10 项目结算实行结算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7日内上报基建中心工程预算书。
5.11 基建中心10日内完成预算初审审批工作。
5.12 初审要把好第一道关,认真核实工程量、价格,审核要
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5.13基建中心项目管理人员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组织图纸会审、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参与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保合同期间的保修工作,每天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发现施工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方面的一般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现场整改;对于较大问题和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以《基建项目整改单》形式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施工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期不整改的情况可以扣施工单位质量进度保证金。项目管理人员同计划科一同验收隐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组织项目的图纸会审、地基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5.14基建中心预算管理人员要加强预算政策的学习,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政府的造价政策。预算管理人员每周下现场不少于两次,以便了解现场情况,为以后工程决算提供第一手资料。预算管理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审核施工预算,保护好田庄选煤厂权益。
5.15基建中心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工作严格控制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目标,努力实现按照合同保质保量保安全工程竣工。
5.16施工单位在田庄选煤厂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厂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工期要求施工,保证其所承揽的各项工程保质保量保安
全的按照合同工期交工。
范文五:维修执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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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肮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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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飞发(200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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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
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民航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飞行学院: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基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的管理。依
据《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相关规定,总局制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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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管理办法》 ?????
随着民用航空规章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施行。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都需要由民航总局委任的 执考委任代表执行。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执考委
任代表管理。依据《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CAR-183相关规定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十条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及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简称考管中心)。
二、执考委任代表的类别及专业划分:
执考委任代表分为以下类别: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口试执考委任代表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
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均分为两个专业:航空机械和
航空电子。
三、执考委任代表应当具各的基本条件
1、维修人员执照口试执考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
4)熟悉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5)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6)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累计工作年限5年(含)以上, 或从事航空技术专业教学工作累计年限5年(含)以上者。
如不能达到上述部分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要求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要求。
2、维修人员执照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具有大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含)以上 技术职称;
4)熟悉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本技能考试评估标准;
5)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或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6)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累计工作年限5年(含)以上者, 或从事航空技术基本技能实习教学工作累计年限5年(含)以
上者;
如不能达到上述部分条件,但能够满足民航总局确定的达到等效 要求所必需的其他补充条件的,民航总局可以对其豁免本章中的相关 要求。
四、执考委任代表的推荐办法
执考委任代表由各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推荐,填
写推荐表(见附件一)相关内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对于非以上单位在职员工欲申请担任执考委任代表的人员应当由考管中心负责推荐。
考管中心按照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民航总局,并对执考委任代表的档案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库。
五、执考委任代表的委任和任期
民航总局向审查合格的人员统一颁发委任代表证书(附件二),任期两年。
民航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1)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2)推荐单位不再聘用;
(3)执考委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考试工作并给与警告或者停止其执考委任代表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委任代表任期:
a.发现考生作弊,不予制止的;
b.帮助考生作弊的;
c.不能公正地履行职责,出现明显送分现象;
d.出现打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者。
e.无故缺考者。
六、执考委任代表的权利
1、在民航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口试执考委任代表应按照有关CCAR-66部的规定,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内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进行口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基本技能执考委任代表应当按照CCAR-66部的规定,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考试地点内对民用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进行基
本技能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
2、在民航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执考委任代表可参与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的制定和修订。
3、为维护考试的公正性,执考委任代表不得对本单位的或经本人培训的执照申请人进行考试。
七、执考委任代表的职责
1)执考委任代表在初次执考前,必须接受民航总局组织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如何正确使用计算机打分系统,考试规则及标准,职业道德教育,考官工作手册等。
2)经民航总局委任的执考委任代表应当在接到考管中心的执考通知书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规定的考试任务。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准时参加考试的委任代表,需要在考试开始前3个工作日向考管中心说明,以便考管中心重新安排考试时间或执考委任代表。
八、执考委任代表的管理
1、执考委任代表的培训
执考委任代表的培训工作由民航总局统一组织实施。
2、执考委任代表的持续监督和评估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负责执考委任代表的年度评估工作。
总局飞标司 2005年10月8日
附件一: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推荐表
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证书
附件一: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推荐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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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民航总局填写)??
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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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声明:?
?????本单位自愿推荐本单位下列人员作为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愿意接受民航总局的考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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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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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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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主要类别及专业:口试????????????????????口ME口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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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工作经历:(请附详细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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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接受的主要业务培训:(请附详细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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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人声明:?
????我自愿从事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的工作,并保证能履?行民航总局赋予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委任代表的职责。??
签名:??????????????????????????????????????日期:?
随同表格提交以下资料:?
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最高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复印件?
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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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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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姓名:?????????????????????????????????????????????????????????
单位名称:???????????????????????????????????????????????????????
????满足民航总局规定的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执考委任代表的委任条件。?
????现委任为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专业考试执考委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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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书除被放弃、吊扣、吊销一经颁发有效期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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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签署时间:?????????????????
职务:????????????????????????????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