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新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解读
新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解读
一、A类季度申报表的变化
关于A类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4号)和《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进行规范和修改。为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满足实际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需要,新版A类季度申报表再次做出重要修改,进行了较为完善的细化。具体变化如下: (一)申报表的适用范围
新版A类季度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不再适用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国税函【2008】801号 非居民纳税人预缴、年度申报表)
(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具体内容
新版A类季度申报表的最大变化就是细化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具体内容,更加符合会计和税收的规定。
1.重新采用“利润总额”概念,并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在申报表中进行步骤化。如增加第5行至第8行,其中,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计毛利额的计算。
2.增加“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解决了过去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重复征税问题。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3.增加“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行次,解决了以前年度多缴在季度申报无法抵缴的问题。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4.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行次,解决了过去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和已撤销分支机构的申报问题。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第29行和第30行分配的税款均应由总机构在季报时预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二、B类季度申报表的变化
B 类季度申报表的主要变化是“两删两增”,具体如下:
(一)增加“应税收入”的计算过程,解决了应税收入的内容问题。新版申报表的修改,再次说明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税收待遇。
(二)删除“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项目。事实上,此项计算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范的内容。
(三)删除“减免所得税额”的计算项目,解决了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的所得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新版申报表的修改,充分说明了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不能够享受所得类减免。
(四)增加“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行次,解决了过去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税额时纳税人却又无法进行季度申报的问题。 三、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变化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主要变化是增加“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更加全面地反映了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范文二:2015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详解
2015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新变化、新概念、新操作详解
——第8期财税培训讲座课件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小微企业减免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创新创业、促进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2014版季度预缴申报表只能满足企业的简单申报和税务的基本统计功能,一些优惠政策企业在预缴环节均未得到享受。报表体系也不能有效地通过税收信息化,全面落实国家重大税收政策。
由于此次2015新版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变化较大,表中的某些概念会计们平日里接触得较少,实际操作中难免会产生顾此失彼、无所适从的感觉,对一些表内项目产生错报、漏报和零报,导致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现将笔者的培训课件重新充实和整理后,奉献给同行朋友们,希望能起到些许答疑解惑的作用。 第一部分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哪些新变化?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的纳税税种,实行月份、季度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纳税人在预缴环节的纳税和享受优惠政策只是预缴税款和预先享受优惠,最终以年终汇算清缴申报为准。企业所得税月份、季度预缴申报表包括查账征收企业适用的A 表和核定征税企业适用的B 表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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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预缴申报表,在基本遵循纳税人原有填报习惯,兼顾历史延续性的前提下,申报表结构、格式、填报理念均未作大的调整,但是在某些项目上增添了新的内涵,增强了减免税数据统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增强了申报表的采集信息、生成数据能力,实现减免税数据统计分析的信息化。申报表中设计了逻辑关联关系,主附表之间数据互相校验,减少了纳税人的填报错误。纳税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些事项不需要事后备案,可直接在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统筹解决,从而为纳税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节省纳税成本提供了便利。
本文主要解析查账征收企业适用的A 表中按实际利润预缴税款申报和核定征税企业适用的B 表中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两部分情况。
一、查账征收企业所适用A 表主要变化:
主表的行次由原来的35行调整为33行。对于按实际利润预缴税款的,将原来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这三项合并为一项“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增加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一行;在“减:减免所得税额“项下去掉了“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一行;为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时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统计的需要,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三张附表,供季度预缴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为了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申报表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了细化,全表增加了必填项目“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自我判定栏。增强了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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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征税纳税人所适用B 表主要变化(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共用):
预缴申报时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栏。年度申报时,增加了“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止和禁止的行业”项目。
进一步细化了小微企业减低税率征税和减半税率征税数据的填报,更方便了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
第二部分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哪些新概念?
2015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增加了“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两个对不少会计来说不算新却比较陌生的概念。
(一)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税基即“课税基础”,具体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某种税的课税基础,例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房产税的课税基础为房产原值和租费等等。
二是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在税基为实物量时,税率多为定额税率(如现行资源税中原油的吨数,消费税中黄酒、啤酒的吨数,汽油、柴油的数量) ,通常以元/吨等形式来体现;在税基为价值量时,税率多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随着税基的增大,税率也不断提高。
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课税基础之上国家对某些特定课税对象的应纳税所得额做出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1、对某些特定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等)给予的征前免税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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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特定收入(如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等)做出的减计收入减免税优惠;
3、对某些特定项目(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所得做出的减免税优惠。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不属于扣除项目的投资,准予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三新项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做出的加计扣除减免税优惠,实际上也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增长率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具体执行中,如果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抵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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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形式,因为后文有专门的申报表项目解释,所以在此不再细述。
第三部分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哪些新的操作要点?
一、主表填报的变化和注意要点
”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第2行“营业收入”和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成本(包括其他业务支出)。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数额, 和利润总额项目之间不发生直接计算关系。
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小企业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必须保持一致。利润总额不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其包含的计算关系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三项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在利润总额计算实际利润额的过程中,要减掉: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 5
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项目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来完成。
同属加计扣除项目的残疾人员工资可在该附表的其他扣除项目中填列。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处理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会计处理上采取和税收相同的加速折旧办法,无需填报主表第7行。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这里应该注意会计账面亏损和税法上的可弥补亏损,两者的概念是不能直接划等号的,税法规定准予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余额,而不是会计的账面亏损额。比如会计账面亏损10万元,但是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万元,则弥补亏损只能就这8万元进行。
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表中逻辑关系为: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法定税率25%
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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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该项。
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数据)。“本期金额”列不填。
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数据)。“本期金额”列不填。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为: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关于“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项目填报
应纳税所得额生成后, 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项目上,系统会自动根据其数额,钩选出”是“或”否“。此时,纳税人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勾选矫正: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确认“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确认“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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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上面的第3点,是本次新版申报表的最重要的新变化,希望能引起会计们的重点注意。这里的主要变化就是不必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税率。这样就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人性化与合理性,也给企业纳税会计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确认“否”。
二、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填报要点
第2行“一、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记入当期损益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通过本表进行纳税调减。
不征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第3行“二、免税收入”:填报4行至13行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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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第6行“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8行“5.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第12行“9. 其他1”、第13行“10. 其他2”:填报其他未列明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第14行“三、减计收入”:填报15行至18行的合计金额。
第18行“4. 其他”: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减计收入乘以“减计收入”比例的金额。
第19行“四、所得减免”:填报20行至29行的合计金额。
第21行“其中:免税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 9
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第22行“减半征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第23行“2.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
第24行“3.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
第25行“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第27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自项 10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第28行“7. 其他1”、第29行“8. 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31行“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金额。
第32行及后续行次“七、其他1”、“其它2”、“其它3”等: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的税基类优惠项目的金额,同时需在“项目”列填写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
本表第1行“合计“=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 明细表的填报变化
(一)加速折旧政策的基本要点
首先和大家重温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这两个文件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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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6大重要行业范畴内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要点二: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要点三:对所有行业企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要点四: 对前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要点五: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表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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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对税政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处理上未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纳税调减,享受优惠政策。将调减额填报在主表第7行。
本表预缴时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
任务2:对于税政、会计都采取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数额统计。无需填报主表第7行。
(三)具体填报要求
1、行次填报
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
反映六大行业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第8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
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第9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10行+12行的合计数。
其中,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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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填写第12行。
2、列次填报
(1)原值:填写购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本期折旧(扣除)额:填报按税政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当月(季)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政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4)第8-17列“本期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数;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3、合计栏填报规则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政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政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政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填报各列次。不完全满足上述各列次逻辑关系,此时:
“税收加速折旧额”-“会计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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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列次的填报。
“会计折旧额”:税政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会计与税政均加速折旧的, 不填写本列。
“正常折旧额”:会计和税政均加速折旧,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本列填假设未采取加速折旧的折旧额;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税收加速折旧额”:填报按税政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政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纳税调整额”:填报税政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第11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政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政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四)表间关系
1、主表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3行第11列。
2、主表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3行第16列。
(五)重点说明
新申报表主表增加第7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对应增加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主要是填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15
〔2014〕75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自总局2015-31号公告发布后废止。
由于财税〔2014〕75号在2014年版预缴申报表以后发布,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无法在申报表中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发布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要求纳税人在预缴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但是2014版预缴申报表在填报时,并没有明确对应的行次,实际操作中只能在“8、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列。
新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不是简单的将旧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纳入附表,对表格栏次设计也进行了调整,在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和“累计折旧(扣除)额”下都增加了三个栏次:会计折旧额、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一方面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纳税调减,另一方面对于税法、会计都采取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六)例 题
【案例1】税法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的填报方法。 某仪器仪表制造企业,2015年5月20日购进一台全新的机器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原始价值72万元。A 企业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2015年6月30日会计上计提折旧6000元(720000元 16
/120个月)。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可以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该企业为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请分析填报该企业2季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案例1分析】会计处理未加速折旧,税政加速折旧,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填报情况如下表:
【案例1结论】因此本季度,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可以将第11栏的调减额4000元,填入主表第7栏“本期金额“上;将第16栏的调减额4000元,填入主表第7栏”累计金额“上,从而在季度预缴时享受政策优惠,此时应该注意的是账务处理不用做调整,即会计俗称的”调表不调账“。
【案例2】税法与会计处理均采取加速折旧的填报方法。
某生物医药制造企业2015年5月20日购进一台制药设备并投入使用,计税价值72万元。会计按照税政优惠,以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 17
60%缩短折旧年限,按照6年计提折旧,2015年6月30日计提折旧额10000元(720000元/72个月)。
【案例2分析】会计与税政均采取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其中“正常折旧额”是指假定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即6000元。填报情况如下表:
【案例2结论】此时,由于会计与税政均采取加速折旧,两者之间不存在差额,会计采取加速折旧的优惠额已经涵盖在主表第4行”利润总额“中了,因此无需将加速折旧优惠额填报在主表第7栏上。该表只起到了对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统计的作用。
四、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填报要点
税基减免和税额减免,有本质上的区别;税基是税额的计税依据;税额是税基乘以适用税率得出的结果。税基减免 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提前减少,所以同一项目不可能双重享受优惠,即税基类减免 就不再享受税额减免,反之亦然。
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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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标准之一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重新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这两种情况。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主表第9行×5%的积(按20%征税)。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主表第9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按10%征税)
在主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本行=主表第9行×10%的积。(按15%征税) 19
第6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7行至30行的金额。
第29行“(二十三)其他1”、第30行“(二十四)其他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主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本表第1行”合计“。
五、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的填报变化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 度申报缴纳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共同使用。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其他免税收入”
第9行“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第10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15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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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法定税率25% (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额。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 将“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填写在本行 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除在本行填写“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之外,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第19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20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法定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案例3】适用B 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方法。 某广告发布服务企业,是按月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2014年末资产总额800万元,从业人数18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15年6月30日取得广告发布收入20万元,本年累计取得营业收入140万元(不含税),在7月申报期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案例3分析】该企业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万元),但是由于本年时间已经过半,应纳税所得额为14万元(140万元×10%),该企业会计根据本年累计实现收入和应税所得率的分析判断,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
21
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另外由于截止6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到20万元,因此可以在月份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申报情况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22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案例3结论】由于该企业会计很好的掌握了2015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领,因此在月份预缴申报时及时做出了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职业判断,为企业合理节税发挥了专业上的作
金SIR
(2015-7-18 第四次修改稿)
用。
23
范文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微机代码 清算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项 目 账面金额 可变现价值 计税金额
全部资产
其中:不动产
资产计税基础
清算费用 企业
所得税 相关税费 清算 债权清理、
债务清偿损益
预提或待摊费用处理
弥补亏损
清算所得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附:剩余财产分配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情况
自然人股东姓名 股息收入 投资转让所得 税率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1 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注:1、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全部资产-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权清理、债务清偿损益+预提或待摊费用处理-弥补亏损
2、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所得×所得税率 豆丁致力于构建全球领先的文档发布与销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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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8.“收入额”: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9.“工资额”: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10.“资产额”: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12.“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范文五: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预缴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一)?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二)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二)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三)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四)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五)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六)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七)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八)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九)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十)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十一)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十二)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十三)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十四)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十五)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十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十七)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十八)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十九)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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