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党费使用的规定
各党总支:
为加强基础党组织建设,解决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活动经费困难
等问题,经请示学院党委同意,将党费的一部分,拨给学院各党总支使用
(如学院在组织开展全院党员教育活动中,院党委需要集中统一使用党费
时,将根据情况与各党总支沟通和通报)。
为使各党总支按规定正确使用党费,发挥党费在党员教育和开展党内
活动的作用,现将党费的使用范围、使用办法、使用要求明确如下:
一、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建工作和党组织活动有关开支,一般为以下三个方
面:
1、各党总支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教育培训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的开
支。如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材料费等。 2、购买学生业余党校所需的学习辅导资料、党支部工作学习工具书以及
订党刊等。
3、党总支组织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和“创先争优”等活动表彰先进费用的部分开支。主要用于开展这一活动组织费用,但不要单纯用于个人的物
质奖励。
二、使用办法
各党总支收缴的党费仍要按规定全部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拨给各党
总支的50%党费,由组织宣教处在每年初,按各党总支上一年所上缴学院
党费基数的50%核定,并将可使用的具体数额通知各党总支。各党总支使
用拨给的50%党费时,要填写《党费使用审批表》,并由党总支书记在有
关发票签字后,交组宣处审核,超过1000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对拨给各党总支使用的50%党费,当年没用完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三、使用要求
1、党总支使用党费时,要经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并经总支书记签字,
方可支出。
2、使用党费应合理计划,注意节约,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3、任何人不得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得任意滥用党费,不得将党费挪作他
用。
4、各党总支每年要将党费使用情况向本总支党员公布,自觉接受党员监
督。
5、组宣处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党总支党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每一笔党
费开支严格审查把关,不能超越党费开支范围,不能乱支和超支。
四、关于今年党费收缴、使用的工作安排 1、为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各党总支要认真核定所属党员
应交党费数额并及时收缴党费,并于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至计财处,12
月15日前应将本年度应缴党费全部缴清。 2、采取支部活动立项的方式使用下拨党费,严格党费支出使用审批手续。
各党总支使用下拨党费,应填写《党支部活动立项审批表》,由总支、支
部书记签字并盖章,报组宣处审批后,才能使用党费;支部活动结束后,
应将总结报组宣处备案。
3、各党总支要加大对党费使用内容的管理,制定下拨党费使用的具体办
法,做到统筹支出,合理使用。
4、为鼓励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和推进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将加大对
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建设经费的支持力度。
范文二:关于党费交纳的规定是
关于党费交纳的规定是
篇一:关于党费交纳的规定是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
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
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
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转载于:www.Zw2.cN 爱 作 文 网:关于党费交纳的规定是)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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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路萦Π?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
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
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
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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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篇二:关于党费交纳的规定是
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2月18日印发)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 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
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4 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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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
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
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管理原则
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
党费管理要求
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
?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
?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
岗。
?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是培训党员;
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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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共 产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规 定
共 产 党 员 交 纳 党 费 的 规 定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
的起码 8、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 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如下: 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应固定的、经常
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净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净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
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
分(净贴和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净贴、奖金,是指年功性净贴、地区性净贴、工资性
净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
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
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
教师)中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
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
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卫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2角。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 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 入为基数,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 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 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 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 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
的“特殊党费”。 ——摘自《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8】3号)
篇四: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
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员交纳
党费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
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查阅一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了解自己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
范文三:关于党费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
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
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
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
(组电明字[2006]26号)
按照有关规定,党费存款一直是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的。实践证明,这对于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反映,有的地方以“按照集中支付原则”为由,要求一个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账户,不再保留原有单独设立的党费账户。为加强对党费存款的管理,经中央组织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现就党费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它款项存入银行。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党委,×××党委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委员会组织部),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党费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可转发至所属基层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6年5月26日
范文四:2016党章关于党员党费缴纳的规定
2016党章关于党员党费缴纳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织必须具备必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党要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展改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理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
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定((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规固
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资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常关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人资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技(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津;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收(基本工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部(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在3000元以下(含3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资%;3000元以以上至5000元(含5000 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者,交纳%;10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制当当月实际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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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为、第二条规定交纳党、
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月,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定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离员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退为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以(含5000元)的按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元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月交纳党费元-1元。学生党员、下生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保党党费元。
第七条 交纳党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党
上一级党委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预
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中证》的党员,外出证
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以纳党费。纳
第十条 党员工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按
取工资的当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为纳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愿一次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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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以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央基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织、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部中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总政治部组织总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组人出具收据。人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到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意党费,党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或者补交党费。补者
交党费的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对
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月自行脱党处理。自
第十四条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或求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种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工,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党每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总5%上缴中央。上缴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党
或拖延。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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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民的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员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向
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机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全
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向,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原
第十八条 使用党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织
第十九条 党费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要
经费的补充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员像制品和设备像;(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彰共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缮育设施。育
第二十条 使用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讨
个人或者少少数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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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2月18日印发)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 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4 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