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解读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解读
协会近日举办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培训会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办公室主任董煜韬对备案办法的五大特点进行详细讲解,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进行强调。
他表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此外,如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协会还将暂缓登记:
1.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146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
2.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
3.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董煜韬介绍称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2.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能力;
4.投资于单只私募产品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董煜韬还表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将需要获得专业资格,目前协会正力争尽快出台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在此之前,相关人员需通过公募证券基金的资格考试,或具备三年以上的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的经验。另外,协会不会对备案私募设立财务性的门槛,优先办理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申请,但并不代表没有门槛,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总体来看,此次备案办法共呈现出以下五大特点:
1.事后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书面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市场主体自治:凡是私募基金当事人可以自主决策且不会带来风险外溢的,都交给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风险自担;对基金内部治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让等不施加强制性要求。
3.鼓励私募基金托管:《基金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协会将在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列明私募基金是否托管及托管人信息,若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的,应明确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4.全口径电子化:为简化流程,提高等级备案效率,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互联网报送并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但仍需递送两份纸质文件,分别为书面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的承诺函和书面入会申请书(协会特别会员不需要)。
5.适度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基金管理人将公示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物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将公示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是否托管、托管人名称(如有)、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将公示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发布时间:2014-04-02 09:14:52
范文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
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
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范文三: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解读.doc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解读
协会近日举办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培训会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办公室主任董煜韬对备案办法的五大特点进行详细讲解,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进行强调。
他表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此外,如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协会还将暂缓登记:
1.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146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
2.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
3.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董煜韬介绍称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2.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能力;
4.投资于单只私募产品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董煜韬还表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将需要获得专业资格,目前协会正力争尽快出台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在此之前,相关人员需通过公募证券基金的资格考试,或具备三年以上的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的经验。另外,协会不会对备案私募设立财务性的门槛,优先办理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申请,但并不代表没有门槛,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总体来看,此次备案办法共呈现出以下五大特点:
1.事后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书面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市场主体自治:凡是私募基金当事人可以自主决策且不会带来风险外溢的,都交给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风险自担;对基金内部治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让等不施加强制性要求。
3.鼓励私募基金托管:《基金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协会将在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列明私募基金是否托管及托管人信息,若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的,应明确基金财产安全保障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4.全口径电子化:为简化流程,提高等级备案效率,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互联网报送并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但仍需递送两份纸质文件,分别为书面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的承诺函和书面入会申请书(协会特别会员不需要)。
5.适度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基金管理人将公示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物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将公示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是否托管、托管人名称(如有)、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将公示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发布时间:2014-04-02 09:14:52
范文四: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三章基金备案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
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接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诉~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业协会负
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
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 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
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
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
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 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详见附件。 四、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
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
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
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臵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范文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③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④ 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⑤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⑥ 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3、人员管理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④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核实责任。协会将予以进一步核对。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4、私募基金备案的范围
①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② 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5、备案时间及要求
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④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⑤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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