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张保生教授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09月23日10:21
张保生
本报记者 焦红艳
2007年9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举办的证据理论和科学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为期两天的会议中,与会者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证据规则、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及其应用、科学与证据等主题进行了探讨。
此次会议正值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立一周年。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教育部、司法部的官员,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研究证据科学方面的专家悉数到场。
另外,包括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威格莫尔RonaldJ.Allen教授在内的,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专家也共同参与了此次会议的讨论。
“这个领域能请到的专家几乎都到场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的一位教授对记者说。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祝二军法官宣读了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的贺信。肖扬在贺信中说:“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建立完善的证据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深入开展证据科学研究,促进证据法学和法
庭科学的紧密结合,将对证据理论的发展和证据制度的改革做出贡献。”
会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张保生教授。正是在他的积极努力下,研究院在一年前顺利建成。他也是第一个提出“证据科学”概念的人。
记者:您能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什么叫“证据科学”吗,我们研究这门科学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张保生:证据科学这个概念似乎是2005年才出现的。这一年6月申报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时我们给了它一个定义:证据科学是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一般规律的理论和方法体系。
后来检索发现,2005年提出证据科学这一概念的还有两位美国学者,一位是特文宁教授2月份在一篇论述证据跨学科领域的文章中有个脚注说:在这一语境中,证据最好被叫做证据科学;另一位是舒姆教授12月份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迈向整合性的证据科学概念。这说明,中国学者与国外同行对证据科学这个概念拥有共同的发明权,在这个领域的研究也大致处在同一起跑线上。
通俗地说,证据科学是一门运用法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研究证据问题的科学。证据制度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打官司,就是打人情”的陈腐观念正逐渐为人们摈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司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不过,事实并不那么容易被认定。从佘祥林案、杜培武案、黄静案、邱兴华案、马加爵案到高莺莺案,司法审判中出现问题全都指向证据。
但我敢说,这类错案其实在任何国家都能找到。2002年7月《芝加哥论坛报》曾有一篇图文报道,一位白发老人17岁被判强奸罪入狱,60岁才因DNA鉴定得到平反。事实认定的科技手段不发达可能是产生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达马斯卡说,证据法的未来是一个“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
记者:你亲手设立的研究院已经有1岁了,这一年中有哪些研究成果,
张保生:证据科学研究院的宗旨,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两大领域、三个方向、四项任务。
一个目标,就是要破解事实认定的千古难题,这体现在我们“辨证据真伪,铸法治基石”的院训里。在这个目标下,研究院以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为两大研究领域,以法医学、物证技术和证据法学为三个研究方向,承担着四项任务:一是推动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的发展;二是努力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重大证据问题;三是培养证据科学人才;四是优化证据科学的服务。
由于具有文理交叉、研用一体的特色优势,去年我们承担了《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及其应用研究》、《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两个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
目。在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研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庭科学技术标准化及证人证言心理学实验研究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
记者:你们的研究哪些密切与实际相联,能举些例子吗,
张保生:我举一个例子。结合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的起草,我们今年6月至8月深入湖北、河南、北京和江苏的6所法院开展调研。
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理过程,证据规定从本质上说是法官审判经验的总结。所以,除了借鉴国内外的理论成果之外,关键是立足中国司法实践,把中国法官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经验加以概括总结。
在调研中,审判实践一线的法官对我们带去的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同时也提出了许多问题和宝贵建议。应该说,从第三稿到提交这次研讨会的第四稿,几乎全部修改都吸收了这些意见。每次调研回来进行总结,大家都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学者虽然有理论知识,但对审判实践缺乏了解,所以要老老实实地向审判实践第一线的法官学习。
记者:为什么要召开此次会议,会议已经结束了,您怎么评价这次会议,
张保生:9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的“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是一次空前的盛会。
我对它的评价是体现了“三个结合”:一是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结合,正如教育部的张东刚处长所说,它实际上开成了首届世界证据科学大会。因为,以前从来没有开过这两个学科专家在一起讨论证据问题的国际研讨会。二是国际视角和中国经验结合,这是本次会议的主题。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与中国专家共同讨论证据科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介绍自己国家的证据制度和实践经验,形成了互动。三是证据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会议代表不仅囊括了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的著名学者,还有来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和地方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家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讨论证据问题,形成了许多共识。
记者:这门科学发展中还有哪些问题吗,
张保生:证据科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在理论上还不成熟。因此,如何构建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就成为证据科学研究院要努力完成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也成了这门科学发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另外,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的交叉研究是一个难点,要找到二者的共同理论工具并不容易。
记者:肖扬院长表示,对三大诉讼证据作统一规定或分别规定,可能各有利弊,但最终选择应当取决于中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应当有利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请谈谈《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认定规定》的草案进行情况,
张保生:《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认定规定》是我院承担教育部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的一个子课题。
当时考虑,在三大诉讼法已分设证据专章的背景下,寻求证据单独立法几乎不可能。但我国证据制度尚不完善,不仅规则少,而且没体系,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也不利于法官从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原理来把握某一具体规定的要求。
三大诉讼法中证据规则共三十六条,相同或雷同的十条,占27.8%;相似的六条,占17%,重复内容达44.8%。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除附则共一百五十二条,其中雷同或近似的九十五条,占62.5%。这么多的重复是一个严重的缺陷,这也反映了制定统一证据规定的必要性,完全可以把重复的内容归纳、梳理,提炼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原理或通则,而对不同的部分以分则或单书的形式作出规定。
这次研讨会上学者们基本上形成了共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证据作出统一规定,有利于尽快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有利于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统一的证据标准。肖扬院长给研讨会的贺信,对我国证据法学者是一个极大的鼓舞。许多学者建议我们尽快对《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认定规定(专家建议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尽快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证据规定是我国几代证据法学者的夙愿,像陈光中教授、江伟教授、毕玉谦教授等一大批学者都为此付出了心血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研究成果,我们一定不负众望。
范文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
证 据
?工地札记
兴口瑞
公司举办为期两天的上半年经济工作研 方尚欠工程款总计为119(65万元。一年
来(原 讨班,每个项目部参加3或4人(我和赵经理都 告多次催讨,被告方以尚未审计结束 直予以拒付,并含糊地放出工程质量 为由一 参加了。针对上半年的竣工项目在回收工程
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公司法律顾问孙律师 的风声来,企图不还拖欠的工程款。原告有问题 得已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在不 讲授了有关合同法以及工程款清欠中的诸多
诉讼, 法律问题,听后很受启发教育,尤其是今天下 请求法院判决: 午“模拟法庭”的授课形
式,更是深受教育。 i(被告方立即支付所剩余的工程款 119(65万元: “模拟法庭”由孙律师担任大法官,原、被 告双方为工程款的支付事由,在
“法庭”上展 2(被告方应支付拖欠工程款一年的利息
8(80万元: 开了唇枪舌战,据理力争。从中反映出施工中 很多值得注意和吸取教训的问 致情 3(由被告方支付本次诉讼的诉讼费。 题,案由的大
况如下。 被告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被告方承认 原告方诉讼理由及事实:原告于2005年 当年6月底工程已竣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 续(7月中旬原告方提交的工程决算书也 手 年初由招投标中标京润国际大酒店客房楼、
餐厅和锅炉房工程的改建任务,并于6月底办 到的事实。所剩余工程款不付的原因有已收 其一是工程审计尚未结束,有多项两点, 理了竣工验收手续。7月中旬,施工方提交工 尚须商榷;其二是由于锅炉质量有 工程变更 程决算书给业主方,扣除预付的工程款,被告
问题,运行
就位如图8、9、10所示,吊装前要按设计要求核 楼盖技术能节约大量的钢材和混凝土,自重
轻、承载力大,节约钢材30,-40,,现浇混对箱体的型号,发现有裂纹的箱体不得用于工 凝 程。外露插筋防止碰撞。安放上盒要一次性就 土量只为一般混凝土用量的1,3。另外,具有 节 位准确,吊装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吊装信号 约土地、节能环保、方便施工、减少模板、降低
指挥,专人负责位置的核对并准确就位。 工程造价、耐火性能和抗震性好等优点,是解 箱的 决大空间建筑的有效技术手段。此项新技术 3(施工中避免拆模时下落的重物对叠合
撞击。 可以适用于各类多层、高层建筑,具有广泛的
通过此办公楼的施工。可以肯定,叠合箱 推广意义。 60x40x4方钢管 图10人工搬运专用夹具
万方数据
一直不太正常,给客房和餐饮营业造成很大 3(经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签字认 损失,而锅炉设备的采购和安装都是由原告 方负责的。据可的第12次协调会会议纪要。
原告方认为: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写着。业 此,被告方向法院提出反诉讼(
主方代表现提出因锅炉设备型号问题、质量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
138 (88万元。 问题而造成客房和餐饮的营业经济损失的反
“法庭”一片哗然,议论声迭起,大法官敲 诉讼是没有理由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 方将上述三份证据原件提交给法官过目:法 锤示意安静。今天在旁听席上就座的除了参 了市招投标 官过目后又递交给被告方过目)。 加经济工作研讨班的全体人员以外,还邀请 “法庭”再次哗然,响起一片议论声。法官 管理办公室、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的领导和工程监理等相关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及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 再次敲锤提醒安静。
在原告方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被告方显 人员参加。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得举证不能,软弱无力。沉默片刻后,被告方 原告方辩论反驳:本工程系招投标工程( 决向“法庭”提出请求,请求本案暂不判决,请法 院作调解处理,要求原告方撤诉;并请原告方 部算价系由招标中标价和工程变更增减价两
帮助对锅炉设备进行拆装,新设备由他们负 分组成。招标中标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价
格,不应再做重新审计。本工程共计变更增减 责购买。19 项,每项变更增减后,都附有费用
法官征求原告方意见时,原告方表示(为 增减的结 算目录,并都由被告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 保持双方友好关系,在被告方同意支付工程 余款的前提下,同意本案撤诉,改由法院调解 字认可。我们提交工程决算书后,业主方只要 处理。同时也表示,在锅炉新、旧设备更换时, 核对一下就可完成的事,现却以审计尚未结
束为由拖着不办理是没有道理的(原告方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方可提供人工帮助拆装。
法官最后宣布,本次庭审结束,本案改由 保存的19份变更增减签
调解解决。 证单原件提交给法官过目;法官过目后又递 给被告方过目)。 “模拟法庭”闭庭后,孙律师讲了话,他说 被告方看过原告方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和19 份变法学界有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更增减签证原件后,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绳”,这事实,就是证据。证据在法律中有着核
原告 原告方继续辩驳:关于锅炉设备问题(由 心的地位。没有证据,再有道理,官司也赢不
了。所以法学界还有句话叫“打官司就是打证 方采购和安装是事实,但设备型号是由 据”,只要你拥有合乎法律规定的过硬证据, 被告方选定的,如有质量问题,理应由被告方 负责。 你就能打赢官司。但是过硬的证据必须由当 选定事人自己收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被告方当即否认锅炉设备型号是由他们 的。 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原告方拿出三份证据。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 主
原告1(2005年3月10曰,被告方代表牛科长在 证据比较充分、有力,而被告方则显得举证不
能或举证不力,如果要判决,被告方肯定是败 方的施工现场办公室,首次提出锅炉设 备的型号选定事项由他们负责(当天的施工 诉的。 曰志上有明确记载。 这次“模拟法庭”虽然仅,个多小时的时 议2(2005年3月20日,在第12次现场协调会 间,但给人的教育却极深。通过案例实践(增
加了与会人员的合同意识,施工资料、档案资 上,被告方代表牛科长指定锅炉生产厂家
和选定型号的讲话记录。施工方代表当时曾料意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大家说,这种方式 提出该型号比较陈旧,建议选用新的型号,最 的研讨班办得好,收获很大。 终因费用超支太大而被牛科长否定。 29
万方数据
范文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_行业经济
口冯后胜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重要主体.在相互交往和与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的交往中,由于市场 环境的变化,合作方的诚信素质,自 身管理漏洞等各种各样的因素,难 免会产生一些民事纠纷.如何缓解 和消除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并 维护社会的有序状态,是发生争议 的企业无法回避的课题.通常来讲, 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自 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等几 种方式来实现.这里的公力救济,是 指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保护纠 纷主体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诉讼. 而诉讼.即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打官 司".俗语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本文 结合身边的一些诉讼案例,对如何 运用证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问 题,做一些探讨.
所谓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诉讼案 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通常以一定的 载体形式表现出来.根据证据形式的
不同,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可分为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 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7 种法定形式.对于企业而言,证据的 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协助执行裁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合 同书(协议书)及附件,货物样品,验 收(试运行)记录,合同各方的资质资 格证等专业类证书(如危险品生产, 运输许可证,探矿权证,采矿权证,工 程建筑企业资质证等),土地使用权 证,房产证,着作权登记证等所有权 证明类证据,发票,收(付)款收据,银 行票据,财务记账凭证,对账单等财 务类证据,会议纪要等文件档案类证 30中国石化sinopecmonthly2008/6
据,审计,评估报告,鉴定意见等记 录,鉴定类证据.欠款催收函件送达 证明等时效类证据.发生争议纠纷 后,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 实,都有可能成为至关重要的决定诉 讼结果的证据.
【案例1】
2007年7月,A设备厂起诉B油 田企业,要求B油田偿付所拖欠的货 款117万元及利息.B油田承认,2005 年9月曾从A厂采购过涉案设备,但 辩称已于2006年3月付清货款,因此 A厂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该案的背景情况是.A设备厂业 务经理桂某2006年3月口头向B油 田工作人员侯某表示,由于A厂的银 行账户因故被法院冻结,请侯某将该 笔货款汇往D公司账户.桂某向侯某 提交了有本人签名的D公司的银行 账号书面材料.由于A厂与B油田长 期业务合作关系良好,侯某将货款汇 往了D公司.桂某后从A设备厂辞 职,不知去向,而D公司亦被吊销营 业执照.相关人员也找不到了.2006 年10月,A厂向B油田索要货款未 果,隧成诉讼.案件最终以双方调解, B油田补偿部分款项结案.
法律评析:本案主要的法律争议 点是桂某更改银行账号行为的性质. 在侯某看来,桂某作为A厂员工长期 与B油田联系业务,其更改银行账号 的行为应视为代表A厂.但是,桂某 以往的所谓联系业务,最终都以A厂
书面文件来确认.由于B油田并不能 提供A厂曾授权桂某更改银行账号 的委托书,在诉讼中很被动.如果侯某 当初能够更谨慎地向桂某索取授权委 托书.则B油田的损失完全可以避 免
【案例2】
A石油公司欲收购某个体加油
站,该加油站业主为自然人B,C.双 方同意采用A石油公司法律部门制 定的加油站收购合同示范文本.该文 本中第21条为"加油站交接时剩余 油品的处理方式:——
"
.B明确表示
加油站是空罐交接,不留剩余油品, 因此双方对此条未予填写.待到约定 的交接日期进行现场交接时,A公司 方发现B带回的B,C已经签字的文 本上,第21条已成了"加油站交接时 剩余油品的处理方式:由A公司按市 场批发价予以收购",同时加油站的 油罐里确实存有少量剩余油品.A公 司为了确保加油站顺利交接,避免B, C缠诉,不得不支付了相应的油品收 购价款.
法律评析:合同示范文本是尽量 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的一个 有效工具.但是,由于合同签订的背景 千变万化.合同示范文本不可能将每 一
条款完全固定下来,文本中会有相 当一部分的选择条款或空白条款.以 提示合同使用者需要关注或明确的事 项,由合同使用者在操作中根据实际 情况具体把握.本案提醒合同使用者. 务必注意明确合同示范文本里选择性
条款和空白条款的相应内容.切不可 留下事后修改的余地.以防止被别有 用心的人利用.除合同外,实践中也有 一
些经营管理人员擅自对外出具书面 承诺文件等导致企业在诉讼中被动 的.有时候,甚至在业务人员不知不觉 中已形成了可能将来对己方不利的证 据.
【案例3】
2002年7月,某公司与李某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李某 提供一份会议纪要,纪要上记载双 方一致同意:李某对所装修不动产 不可拆除部分,"有偿归甲方(即某 公司)所有,乙方(李某)不得破坏." 李某以公司未按纪要约定给付装修 折价款为由,拒不返还租赁物和支 付逾期期间的租金.而某公司提供 的会议纪要相应部分则载明"无 偿".为此,公司将李某告上法院.后 经鉴定.李某提供的会议纪要第1 页是多次复印件,"有偿"的"有"字 是遮盖,增添文字,再经复印变造而 成的.李某败诉.
法律评析:本案对于某公司来说, 教训深刻不仅合同是证据.而且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会议纪要,收付 款单据等等,也有证据价值.对于页数
很多的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应该加 盖骑缝章或者在每页小签.本案中双 方仅在会议纪要第3页签字,盖章,便 给李某复制伪造提供了可趁之机虽 然李某的图谋没有得逞,但给某公司 增添了诉累.也增加了诉讼中的鉴定 风险.如果李某保有会议纪要的电子 版,直接修改,打印第1页,某公司更 是有口难辩.
【案例4】
2005年,某炼化企业进行施工改 造时,由A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因工 程结算出现争议,2007年8月,A单 位起诉某炼化企业.索要工程款1100 余万元.后以某炼化企业支付部分款 ?行业经济-
项调解结案.
法律评析: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 点主要在于一份施工记录的效力.A 单位认为.施工记录上载明了工程 量.上有某炼化企业的现场员工章 某的签字认可,因此应该按照该工 程量结算.而某炼化企业认为,该施 工记录是确认隐蔽工程具备覆盖, 掩盖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 章某的签字只是表明同意掩盖,并 不涉及工程量.这里的教训是,虽然 章某没有确认工程量的职责,但在 施工记录上有"工程量"这一额外内
容时,章某没有要求修正施工记录 便草率签字,以致造成某炼化企业 在诉讼中出现被动.
【案例5】
1999年.A化工厂与某勘探局B 化工总厂签订供货协议,约定由A厂 向B化工总厂送生产原料.合同签订 后,A厂累计供货约值350万元.2003 年12月底,A厂诉至法院:要求B厂 偿还欠款.
诉讼过程中,某勘探局法律事务 处工作人员在原告的主要证据中发现 了疑点.几张手写的欠条落款时间分 别为1999年或2000年,但信纸底部 均有一组很小的印刷序列数据.分别 为"01440.2003.7","01440.2003.8"等. 其中含有的"2003"字样,是否表示信 纸的印刷年份?如果是,则该欠条一定 有问题.经咨询专家并鉴定,确认 "2003"表示该信纸为2003年印刷.经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欠条系A,B两厂 工作人员合谋伪造.后经核实,该欠款 也并非子虚乌有,但欠条是伪造的这 一
有力事实打击了A厂的气焰,最终 双方调解结案,某局代B厂偿还部分 欠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该局的合法 中目石化sinopecmonthly2008/631
_行业经济一薯毒_llll??
口杨应胜
遏止石油石化企业
行政争议案件增加趋势
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法律体系 的逐步构建,石油石化企业的行政争 议案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行政 争议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 与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发生的,依据公法可以解决的争议. 行政立法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 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行政权力对企 业的过多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 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有效地遏止行政争议案件的增加,是 石油石化企业当前面临的一个十分重 要的问题
行政争议案件的类型和成因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特大型能 源化工企业,产业链长,油气化工生产 厂点,施工作业区域遍布全国各地,厂 区,丁区位于大江,大河,大海沿线,生 产经营的诸多方面理所当然地要受到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管.同时,随着 国家行政立法进程的加快和行政法律 体系不断完善,大量新出台的法律法
规也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 JxL险.中国石化是国家节能减排的重 点单位,面临着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标准提高,监管力度加大的压力,相应 的风险也在增加,土地,环保,安全监 察和质量监督等行政监管风险呈明显 上升趋势.炼化企业从装置到产品,从 生产,运输到储存,销售,处在高温,高 压,易燃,易爆的环境,危险,剧毒化学 品多,炼高含硫油,产高含硫气,安全 环保要求很高.油田企业不同程度地 面临着新建勘探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问题,因不法分子盗窃石油天然 气而引发大面积环境污染责任法律风 险.钻井生产领域废泥浆,废气,废水, 废物等排放不合格引发环境污染责任 法律风险,炼油化工企业因设备老化 而存在排放废气废水超标遭受行政处 罚的风险.
根据我们的统计分析,近年来石 油石化企业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大 致可以归纳为五种类型:一是地方 行政机关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复 垦费,价格调节基金,城市污水处理 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政征收 行为引发的案件:二是地方政府部 门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引发的案 件;j是环境污染处罚引发的案件; 四是特种设备质检监督,安全管理
监督行政处罚引发的案件;五是工 商管理与处罚引发的案件.这些案 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集 中反映出目前石油石化企业行政争 议案件的发案趋势.
在这些行政争议案件中,相当一 部分案件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形成的,因而被地 权益.
法律评析:诉讼中不仅要注重 搜集证据.还要认真研究证据,特别 是要研究对方提供的证据.不放过 任何蛛丝马迹.从细节中查找,发现 疑点.就能在诉讼中赢得主动.反思 A厂的被动.也告诫我们在合同履 32中国石化sinopecrrtonthly2008/6
行过程中需要及时形成书面记录, 以免事后补办出现意想不到的疏 漏.
从上面几个案例不难看出,证 据是十分重要的,是"诉讼之王",而 证据就在我们的身边.不出现争议, 这些关系到证据的细节似乎都无关 紧要:但一旦发生争议,案件结果往 往就取决于这些不显眼的细节.因 此.我们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提 高证据意识.通过"走足程序,留下 痕迹"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团
范文四: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已经深入人心,但多存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但我个人认为,在行政色彩浓烈的房屋征收中,证据仍然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在征拆过程中,当事人面对的是政府,一旦走入司法途径或者行政救济途径,能和政府抗衡的就是证据了。那什么是证据呢?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样说比较抽象,下面我通过证据的三个属性来具体讲解!
第一、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被征收人的房屋本身在具体案例中就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在实践中,针对一些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政府会通过确认房屋是违章建筑的方式,给当事人制造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迫使当事人与政府签订不公平的拆迁补偿协议。
但如果当事人具备证据保全观念,首先就应该及时对政府出具的确认违章建筑的告知书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证房屋不被强拆,然后在上述诉讼程序中,通过鉴定、评估、拍照等方式确定房屋建造的时间,房屋的构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如果确定是基于政府确权制度不完善以及历史等其他政府原因未办理相关证书的,则我们认为这房屋仍然是合法建筑,政府应当全额给予补偿。
第二、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在我所遇到的很多案例中,当事人经常会拿着他们自认为非常有利的证据,但实际上却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寻求我的支持和帮助。在一个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案件中,一个当事人,他向我提供了远房亲戚病危的证明,按照他的思路就是,他的远房亲戚病危,所以他就希望尽快处理完拆迁事宜,然后回去处理殡葬事宜,于是没有看拆迁协议就草草的签字了,现在他认为协议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愿,且乘人之危所以应当无效。
对于这个案件,他不仅错误的理解了法条,而且忽略了案件的关键点,那就是这个房产实际是父母兄弟姐妹共有的房产,所以他的行为在法律上系无权代理,父母兄弟姐妹不追认,协议自始无效,因此本案中,他只需要证明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就足够了。而这个房屋共有的权属证明才是与本案有关联且核心的证据。后来我们以这个思路和政府谈判,帮助当事人与政府重新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第三、合法性,是指证据要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此处属性的运用,主要是在复议诉讼过程中,通过指出政府提交证据的不合法而否定政府的证据,造成政府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一般而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书面形式的函件、通知、告知书、决定等政府性文件,一个文件其实就代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作出文件的主体不合法,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作出上述文件以及超过期限未提交上述文件等,均属于缺乏合法性的范畴,因此我们在办案期间,寻找上述缺乏合法性要件的书面证据尤为重要。那么在征收房屋过程中都会出现哪些证据呢?
接下来我就从证据分类的角度上简单的讲解一下。
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在此文中,我着重说明一下物证和书证。
其中,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物证主要有:被征收的房屋、土地、设备及装修装
饰、暴力征收中被损坏的家庭用品及建筑材料,暴力征收人所使用的工具和留下的指纹、脚印、毛发、烟头等。这些证据具体到个案当中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违法强拆时。
另外,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书证有: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专有或共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平面图、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合资建房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清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明、账簿、授权委托书、信件、公证文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裁判文书等。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这就是我在阐述证据合法性时说到的内容,其实每一个证据都代表了一个政府行为,作为我们首先要主动出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法律程序调取上述书证,如果没有,那么政府的征收行为就是违法的,如果有,那么我们就会进行合法性审查,给予政府违法征收行为致命性打击。
例如曾经我接触到的一起案例,我们的当事人因其本市拥有一套商品房面临拆迁而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政府提交了2008年3月21日作出《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2008年3月29日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以证明其征收拆迁行为手续完备,但我们面对这两份证据却是哭笑不得,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应当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此,这两份证据的时间先后顺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反而帮助我们取得了主动地位,这里我要说的是,通过确认政府提供的证据违法,是能够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的。
综上所述,证据无论是哪一方提供的,如果律师具备了专业的知识储备,和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一旦实现证据对己方有利的价值,那作用必将是不可估量的,在此,我希望借助这短暂的讲解,传递出一种证据信念,希望在座的各位以及观看本视频的当事人,面对违法征收时要保持理智,要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将证据固定下来,并及时运用相应证据去实现官司的胜诉,要知道,证据虽然没有生命力,但是它其实会说话会表达,就看你有没有这个能力了。
范文五: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1998年3月,汕头某建筑公司(简称汕头公司)承建了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的一幢宿舍楼工程,将该工程的泥工项目分包给个体包工头邱某,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泥工项目包工不包料;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单价83元。《协议书》签定后,邱某马上转手将该泥工工程以个人的名义转包给刘某,双方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每平方单价由83元降为77元。第二份协议书签好后,刘某即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某些原因,汕头公司责令刘某退场。此时,刘某已经完成了1700余平米工程,并领到了工程款6.5万元,还有7万元一直没有拿到。
刘某退场后,并未主动要求就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邱某和汕头公司也在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就另请他人继续施工至工程完工。工程完成后结算确认了总工程造价为,,余万元,邱某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后来所请的工人,其中包括刘某没有领到的7万元。刘某曾经向汕头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但汕头公司认为他们已付足了所有的泥工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所以拒不支付;刘某回头向邱某索要,邱某却不见了踪影。刘某无奈之下只好将邱某和汕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剩余工程款。
证据不足,法庭不支持刘某
在法庭调查中发现,邱某只是一个个体包工头,并不具备承包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他与汕头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书》属无效协议;而刘某也不具备承包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加上转包协议的依据即上述分包《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因此转包《协议书》亦属无效协议。由于两份《协议书》均无效,因此刘某不能受到合同约束条款的保护。
同时法庭认为,刘某已实际承建了部分工程,邱某也按照原《协议书》支付了一些工程款,因此双方实际上构成了发包与施工的关系,只要刘某能够证明他已经完成了造价为13.5万的工程量,他就有权收回剩余工程款。但是在刘某退场后,三方没有对已完成的泥工工程量进行结算,且在施工过程中刘某和汕头公司也未对该工程进行现场记录、签证,因此刘某无法提出他已经完成这160余平米水泥工程现场证据和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证据。刘某在法庭上提供了三亚市质量检查站在工程完工时的验收报告,试图作为其已经完成工程的证据,但由于该报告提出时工程已经完工,不可能确切证明刘某完成的究竟是哪部分工程。因此法院认为,刘某在起诉书中所称的7万元工程欠款缺乏相关证据,理由不充分。
在法庭上汕头公司提供了付款发票、工程作业单等证据证明刘某仅完成部分工程量,其余工程量由他人完成,汕头公司也已支付给刘某部分工程款,其余工程款支付给其他人。因此,法庭认为汕头公司已付足了所有的泥工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
题。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打官司证据是关键
法律界有句话叫:“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或没有实行某种行为的法律认可的证人证言或书面证明,只要你拥有合乎法律规定的过硬证据,就能够打赢官司。但是过硬的证据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收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是说在法庭上提出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法庭本身是没有义务帮你收集证据的。因此,要赢得诉讼就要千方百计收集和积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在本案中刘某作为施工方,本来依法享有获取工程签证、结算等权利,但不知什么原因在施工中和退场后并没有行使这些权利,而这些恰恰是最直接的证明其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他自己失去了获得最有力证据的机会,同时他又不能提供足以计算工程量的其他证据。因此刘某只能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法讨回其剩余工程款。相反汕头公司为自己的主张提出了足够的证据,因此赢得这场官司是理所当然的。
收集证据还必须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就是说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权利,否则法庭不会采纳,证据也就失去了作为证据的功用。像本案中刘某提出的“验收报告”在时间上已经不具有对刘某完成工程量的证明作用,因此提了也是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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