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法律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而道德是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违反道德。
所以一个人,即使不懂法,但只要遵守道德,也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
我国法律条文就很明显的体现了这一点。以“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为例”,就很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继承权和赡养义务是两个孤立的范畴,而非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换。也就是说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是没有条件的。即不得以任何借口来推卸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有财产让子女继承,也不论是否有抚养子女的行为,子女必须赡养父母。而继承权则是在父母去世后,合法取得父母遗留的财产的权利。 一个行为符合道德要求的人,是会无条件赡养自己父母的,这肯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我们道德所弘扬的。相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则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是对一个人提出了最低、最起码的要求。这个要求是远远低于道德标准的。如果连法律的这种最低要求都不能达到,那么法律就要以自己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了。这个目的也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它是对其他人提出一个榜样性的要求,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秩良俗。
综上所述:法律只是对人提出了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只要一般人认为是对的,在法律上一定行的通,一般人认为是错的,但在法律上不一定就是违法。这就是违反道德但不违法的情况。因为法律只调整那些比较严重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更准确的说法律只调整那些对道德构成极大挑战和危胁的情况。
范文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国民管理经经 蒋卓芮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近几年来,条充斥着各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八旬老太倒街,路人冷眼旁一的社会新。人一方面旁者施以道德上的,另一方面又其无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可奈何。原因很,他尽管背了性本善的人之道,却无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碍于法之所。从我不看出,一个人的行如果完全符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合道德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相反,如果一个人反了法律,那他也一定反了道德。言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之:法律便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在代社会中,法律已成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而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道德往往人提出更高次的要求。法律只整那些比重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的反道德的行、那些道德提出极大威和挑的情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况,以其社会定的基本宗旨。而道德往往只代表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社会的正面价取向,旨在引公民向善,从而促社会不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断向前展。是德而不法的根本原因。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
那如何利用法律与道德促社会的良性展呢,孔曰:经经经经“”经“”礼,非子曰:法,武帝
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期董仲舒合二者之,以礼法并施将家的春秋大一推
向至巓。有些宣法治的西方国家,在推崇法律至上的同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有意无意的忽略了道德,其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便是明,而德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
治法是德的附庸,抑了法的作用,也与社会的展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不相适。所以二者都要加以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合理内核,行构重,真正的德法并治。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社会不能在最低限度的崖上匍匐前行,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也不能失去一落脚的准。唯有公民立起自己的道德信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仰,社会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的高度才能真正得以提升。
名解词词词
法律解:词词法律解指由一定的经经经经经经国家机经、或个人,适用和遵守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法律,根据有法律定、政策、公平正念、法学理和例行的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法律范经经、法
律条文的含、内容、经经经经经概念、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明。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
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其生效以前经经经经经经
的事件和行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适用,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能适用于生效后生的事件和行,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和行,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经
范文三:法律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摘 要 富勒的理论中认为道德分为两种:分别是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他将道德看作是可分层次的标尺,也就是愿望的道德是最顶层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最底层。本文认为最底层的道德则类似于法律,一旦公民突破了最底层法律就会找来控诉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关键词 法律 最低限度 内在道德 外在道德 作者简介:王鹏力,河南省南阳市第五中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41 一、 主体 若谈什么是法律,总无法避免的是谈论者是谁?关于法律的本质是否是唯一确定的,不同学说派别彼此坚持自己的论述,总而论之,对于不同的主体,因为其关注的法律的方面的差异,而对什么是法律的问题的答案,必然是彼此不同的。 对于普通人,什么是法?此问题在中国“重刑轻民”的背景意义下,则答案大抵是“犯了事会进去”等等这类的话语,基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功赏过罚”的基本认知。 然而,法律人的法是什么?若笔者将为律师,则笔者会成为霍姆斯大法官的坚定信徒:“法是对法院实际上将做什么的预言。”实际上,笔者将不太关心人大颁布的法律是什么,笔者将关注本人负责的案件的法官会对他们如何解释,会对客户做出怎样的裁判。根据现实主义学说的看法,判决过程中的决定因素是法官的个性,法官的个人裁量将发挥巨大的作用。那么,似乎法的范围将包括影响法官判决的一切因素――法律条文,法官的心理状态,甚至业内的一些固定潜规则也会被笔者认定为法的内容。如果法官的裁判是根据这些东西做出的话,就会想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官应当向自动售货机一样,上面输入法律和案件事实,投入金币作为动力,就会自动生成判决。如此,法律就变成了一项类似技术说明或者机器使用手册的一种东西,未免太过荒唐。 所以,律师和法官的身份并不利于笔者探求法律是什么,他们只关注如何适用法律,从本质上说,他们的法律不是科学而是一项技术。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在科学的角度来谈法是什么的问题,主体只能是思想家、学者,就像霍姆斯说从律师和法官转化为学者的身份,也可以是称之为“法师”的这类人,必须回归那些睿智的大脑所考虑过的法律的概念。 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则认为法律是包含了自身的道德性在内,其本质就是道德;与其对立的法律实证主义代表者哈特则认为法是设定义务的主要规则和授予权利或权力的次要规则的结合,而其核心为最终承认规则。所谓最终承认规则,笔者认为就是人民对于主权者立法权力的承认,本质上还在于主权的形成过程。实证主义最初的学说认为,法律的全部效力来源于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就是主权者本身,规则来自于权力,甚至产生于法律,是最大的强盗集团产生法律。而哈特对此进行了修正,是人民对于主权者的承认才使法律是有效的,而具体是如何承认的,哈特并没有给出应该的答案。 而作为中国的“法师”,该采何种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呢?笔者觉得最高的境界是能够在这些先贤的见解基础之上能够提出自己的洞见,然在此之前必然要采一种角度作为自己的主视角进行观察。在道德和法的关系上,总不可避免在世界观上做出这样的二选一抉择:“the law as it ought to be ”与“the law as it is ”。 从笔者的角度,总会觉得中国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和进而带来的法院判决的逻辑缺失和混乱,如果认为法律就是现行的规则的话,总会让人的心中有种说不去的难受与无奈;在“法院逻辑”已经成为了一种笑话的情形下,笔者很难做到实证主义法学下保持对现行法的忠实的信仰――除非不得不这样做。因而,从笔者的感情与态度上,笔者更倾向于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的一套理论,所以,笔者将以自然法的角度来寻求中国的法为何物。 二、 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观点 尽管对富勒的了解很少,也不知道自己的观点是否存在逻辑上的漏洞,但是还是要引用他的观点。首先,如在理论上能够获得正当性,自然法首先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证明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富勒的理论中认为道德分为两种:分别是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他将道德看做是可分层次的标尺,也就是愿望的道德是最顶层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最底层。而最底层的道德则类似于法律,一旦公民突破了最底层法律就会找来控诉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最顶层的愿望道德则是课堂中所学到的古典哲学中的“好的生活”的社会秩序,但是顶层的道德是和法律没关系的,如果社会中的公民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不会被控告,而是会被鄙视与谴责。 进而,富勒论述了著名的法制原则,如果某一制度缺乏了原则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就不会能被称为是法律或者退化为坏的法律。这8项法制原则是:(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的公布;(3)适用于将来的而非溯及过往的法律;(4)法律的明确性;(5)法律不能要求做无法做到的事情;(6)法律应当避免体系内的矛盾;(7)法律应当具有稳定的持续性;(8)官方行动与颁布的法律的一致性。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中论述完上述规则之后,说到:“法律应当明确地、以一般规则加以表达,是以后生效的,应向公民公布。但是要了解这些事情如何,在什么情况下以及在什么样的平衡下来实现,其任务就不亚于充当立法者。” 根据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他将自然法分为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他批评了霍姆斯的观点,因为霍姆斯正在试图将法律与道德完全割裂开来,这是不能被容忍的,他也批评了戴西等人的观点,而最终提出的观点是:“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然而到底如何理解法律作为一种事业的存在?笔者的观点是这种事业即是让人在最低限度上满足义务道德的要求。这种最底层的道德则是法律(此时可能富勒已经被笔者如此的曲解气疯了……但笔者浅显的理解也就能概括如此了)。而其表现形式则可以是规定于法典中的各项条文,更可以是种种CASE中所总结出的一般原则,而法院的司法过程则是在凭据他们的良心和知识,以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对种种行为进行衡量,以断定各种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笔者试图来看这种引申而来的概念――即是法律不能违反良知。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东西是情感这类的神圣东西,如果法律破坏了人类的情感,起码的最底层的道德则成为恶法而不能成为法被适用。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时候,如果情和理发生冲突,西方普遍的观点是寻求良知的指示。这就是自然法思想。按照自然法的观念,一套法律如果违背了人类普遍的东西,那么它不成为一套法律。自然法认为有一套普遍的规则是归全人类所有,其下则是国家的法律。如果这套规则为全人类被认为是高尚的,那么就是国际性的人性的关怀,属于全人类所认同的愿望的规则;而如果这种规则是全人类所认为良知的最低限度,那么则是今天所谓的国际法。海盗是为国际法所不允许的,以为他们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起码的义务道德。因而,最低限度的道德作为法律的存在是具有其合理性的。 更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当是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总纲性规定,而且一定存在某种存在的特定法院,能够依据宪法对现存的法律进行审查,以查其是否因为违背了最低限度的道德而被评价为恶法而取消其适用。谈到宪法就不得不面临另外的一个难题:宪法是可变的吗?就是说道德的评价究竟是否存在一个绝对的、客观的标准,还是像霍布斯的论证中的“像那些思想家所称的善是根本不存在的”一种相对的标准呢?笔者认为,道德应该是恒久不变的,是上帝的法;而上帝是好的,变化只能使上帝变坏,而上帝是不能变坏的,因而,上帝不会改变,所以上帝之法是不会改变的,也就是说这种道德标准就是像朱熹口中的理:“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在这里。”所以笔者更倾向于宪法是不会改变的,现今对宪法的修订只有两种解释:后人更好地发现了道德;后人在不停地堕落。至于这点已经超乎了笔者的能力范围,笔者所能想到的思路是人类最高的道德是对上帝旨意的遵从,那么判断人类的道德是在堕落还是更好地被发现,应该从人类是否更好地完成了上帝的旨意,是否更加符合了上帝的选民的本质。可能阅读韦伯的书籍能给笔者更多的启发,可是笔者的论述也就能到此为止了。 三、中国的法 那么似乎这篇文章也就到此为止了,但是笔者还是想用自己浅薄的见识来对中国的现状做一点点分析。 中国的法律是什么?中国人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什么?似乎首先应当确定中国人的上帝是什么样的,而中国人的上帝和基督徒的上帝是显然不同的,那么中国人的信仰为何物?易中天近来要重新著中华史,他评价中国人为“身强力壮、东张西望、钱包鼓鼓、六神无主”也就是大部分的中国人是没有信仰的,那么他们便无所畏惧,而自然不会存有道德之感觉,勿论最低限度的道德。现状如此,那么中国人应当信仰怎样的上帝? ――儒家所倡导的道德吗?现实中还有多少人恪守仁义礼智信的要求呢,儒家的道德早在新文化运动和破四旧运动中烟消云散,如今的儒家道德如果是活的话,如果官员恪守“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准则,哪里还会有这么多的腐败和丑恶的发生。 ――或者是西方文明的中的现代意义的道德?独立、自由、平等的价值除了给民众无限的美好想象外,无其他的约束作用,国人无人以此价值为道德准则。 ――或者马克思学说下的社会主义道德?政府倒是在时时刻刻地倡导这样的道德价值,可往往是运动式的狂热,一旦风潮过尽,便再大的效用。曾经响彻大江南北,贯通大中小学的“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到如今,还有多少人能够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尽管政府在不停地宣传这样的道德观,却未必为民间买张,因而这也未必是中国人心中的道德诉求。 ――至于佛教、道教等等宗教信仰更不能算是全体中国人的道德诉求。 对于中国人的道德诉求来说,这个为全体中国人所认同并信仰的东西是什么呢? 记得强世功老师说,将共产党中国凝聚在一起的不是马克思主义,也就是共产党为中国人所提供的核心价值不是来自德国经由苏联再由中国特色化后的马克思主义,而是著名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而笔者想道德的内容必然是和这个核心价值所联系的。所谓复兴,所注定的目标是中华民族曾经的兴旺,故而这种道德必定与前人相关;因而笔者思维奔逸地想到了古人的对祖先的崇拜,这种崇拜在现代社会是有延续的,“愧对先人”的说法依然随处可见,所以,笔者认为中华民族的道德是行为符合“复兴”的要求,中国人的信仰乃是对创造了中华民族辉煌的先辈们的崇敬;如此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的道德即不消极地阻碍中华民族的复兴,而愿望的道德则是积极地促进中华民族的复兴进程,前者则是目前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根本要求。 笔者想这个就是要找到的应当是兼容各个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当代中国人的道德追求包含在内的道德诉求。这就是笔者所理解的法律是什么并中国的法律是什么。
范文四: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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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
作者:顾艳艳 鲁忠 刘慧娴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
摘 要 法律和道德从来都是阶级社会统治的工具,其作用也是相辅相成的。本文拟从现今社会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摔倒老人不敢扶的社会现象发散出去,从摔倒险的热卖中思考人性与道德、法治的关系,探寻问题的根源,亟求解决的良方。
关键词 彭宇案 摔倒险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顾艳艳,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师,研究方向:法学;鲁忠,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苏州仲裁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刘慧娴,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05-02
一、“彭宇案”的思考
众所周知,自南京彭宇案后,对摔倒在地的老人扶与不扶就成了一个长期争论不决的问题,一面是尊老爱老、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一面是可能因助人引发的讹诈、索赔等种种现实问题。虽然坚守道德的呼声越来越高,但面对同类事件时,“扶不起”仍然成了很多国人心中一个最直接最无奈的选择。
我国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在享受极大经济红利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令人头疼的问题。例如,诚信缺失、拜金主义盛行、价值观多重、信仰迷惘等,所有这些隐形问题的存在,对经济及社会主流价值观都有很大的影响,急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们心中的构建。
众所周知,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彭宇案”对国人的冲击力。这一天,彭宇扶起了被撞成骨折的老太太,但是却让我国的道德滑坡了至少几十年。事后老太太指认撞人者就是彭宇。从第一审到第二审,再到再审,案件历经三次审理,最后双方和解,涉案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却对案件定性和审理结果只字不提,沉似古井,波澜不惊,但是该案却开了老人摔倒再也无人敢扶的先河。
诚然,我们承认,道德滑坡与个人的温饱程度没有必然的关联,但“仓廪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这句老话,却道出了经济与政治的关系,“经济决定政治”。管仲2600多年前的治国之道,就提出了在道德规范和荣辱观的面前,在生命的尊严和生活的压力之间,物质作为生存的基础却是那么的实在,有时候让人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的傲骨,却也无可奈何“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的嘘吁。
范文五: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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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和道德从来都是阶级社会统治的工具,其作用也是相辅相成的。本文拟从现今社会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摔倒老人不敢扶的社会现象发散出去,从摔倒险的热卖中思考人性与道德、法治的关系,探寻问题的根源,亟求解决的良方。
关键词 彭宇案 摔倒险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顾艳艳,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师,研究方向:法学;鲁忠,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苏州仲裁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刘慧娴,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一、“彭宇案”的思考
众所周知,自南京彭宇案后,对摔倒在地的老人扶与不扶就成了一个长期争论不决的问题,一面是尊老爱老、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一面是可能因助人引发的讹诈、索赔等种种现实问题。虽然坚守道德的呼声越来越高,但面对同类事件时,“扶不起”仍然成了很多国人心中一个最直接最无奈的选择。
我国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在享受极大经济红利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令人头疼的问题。例如,诚信缺失、拜金主义盛行、价值观多重、信仰迷惘等,所有这些隐形问题的存在,对经济及社会主流价值观都有很大的影响,急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们心中的构建。
众所周知,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彭宇案”对国人的冲击力。这一天,彭宇扶起了被撞成骨折的老太太,但是却让我国的道德滑坡了至少几十年。事后老太太指认撞人者就
是彭宇。从第一审到第二审,再到再审,案件历经三次审理,最后双方和解,涉案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却对案件定性和审理结果只字不提,沉似古井,波澜不惊,但是该案却开了老人摔倒再也无人敢扶的先河。
诚然,我们承认,道德滑坡与个人的温饱程度没有必然的关联,但“仓廪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这句老话,却道出了经济与政治的关系,“经济决定政治”。管仲2600多年前的治国之道,就提出了在道德规范和荣辱观的面前,在生命的尊严和生活的压力之间,物质作为生存的基础却是那么的实在,有时候让人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的傲骨,却也无可奈何“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的嘘吁。
伴随这些案件而来的,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一系列见死不救的报道:杭州、福州、北京、武汉等多地发生“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现象,其中,2011年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被车多次碾压致死事件”,更引起整个社会对人性良知的拷问,法律何在,道德何在,作为我们以前经常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所谓人与人之间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之说,现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还有“见死不救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可是我国无论是新的刑法典还是刑法修正案都没有类似的立法规定。甚至规制人们道德方面的裸奔事件以及穿着过于暴露的,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还规定了“有伤风化罪”,可是我们的刑事立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只能由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行政处罚为由加以处理。
二、 “摔倒险”及思索
2013年12月1日,老人意外险在北京开始销售。本次命名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其客户对象主要是50周岁到60周岁的退休老人,以及6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人,其主要服务目的在于,为老年人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赔偿保障,其承诺,只要在保险规定范围内,不考虑第三责任人的情况,均予以赔偿,不受第三方的影响。这意味着,今
后如果老人是被人撞到而受伤,除了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还可以向过错方依法索赔,也就是类似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可以向侵权方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还可以向自己工作的单位主张工伤赔偿的一事件两诉讼的赔付。有数据统计,“老人摔倒险”这一产品出台后,仅仅两天时间就售出近7000份,被称为“史上卖得最好的保险”。在北京,只要拥有北京户籍,凡事60周岁以上,所有老人都能够享受到“三无”、“低保”、“五保”等一系列福利,政府出钱购买,保险期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到2014年11月30日结束,每个人仅有一份。通过调查了解到,符合规定的老人有7万左右。如果老人自主参保,其在保险费用方面可以进行优惠,最终,每份价格为15元人民币,而且,每个人有4分参保限制。一旦发生摔倒等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就需要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额度为20万人民币。在参保要求上,只有年龄下限,没有上限。在北京,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统计,达到了300万之多,由于近几年老人摔倒不敢扶起的情况,该保险已经收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希望能够通过这种保险,解决这种社会现象。目前对老人开放的保险极少,即便勉强能投保,保费往往较贵,商业险成为老人保障的一部分,似乎仍然很远。这次北京推出的老人意外险给老人投保开了“绿灯”。凡是在北京市生活或工作的50周岁以上老人均可购买此保险,不限户籍。参保人购买每份保险的费用仅15元,每份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额为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为5000元。每人最多可投保4份,保险期限为一年。这意味着,老人发生意外最高可获得20万元赔付。在意外保险方面,高龄人群基本没有保险公司愿意问津,市场上针对60周岁以上老人的意外伤害险项目几乎是空白。即便有少数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也存在承保条件苛刻、保费普遍较高、保障范围相当有限等情况。
有调查显示,北京地区的退休老人中,50%的患有慢性病,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平均患有5种以上的疾病,每人每天服药超过13种。也就是说,老人由于身体机能蜕化,日常
生活中出现意外的风险更高。在北京,本次保险的最终保费仅为15元人民币,然而,其最高赔偿额度达到了5万元,也就是说,在不考虑任何设备,人工以及运营成本的情况下吗,至少需要售出3000分左右的保险单,才可能满足一次最高赔偿。但是,大家一眼就能发现,这中运营模式,保险公司显然是亏本的,即使有非常高的投保率,保险公司也一样亏钱。北京这次之所以能开卖老人意外险,主要原因是因为有政府的推动才能成行。今后,北京市300万老年人口不论户籍,均可参与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投保后,在任何场所发生意外情况,产生了意外伤害,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其最高额度为20万。在27日,北京市政府民政局负责人向公众承诺,在北京享受“三无”、低保等约7万余名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保险的福利。其他老人,达到购买要求的,可以花15元进行自主购买。今后,北京政府还会根据企业等各社会组织的情况,制定集体保险,降低其在进行为老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通过政府埋单,为具备条件的老人购买“意外险”必然是社会福利提升的体现。就某种程度而言,该项目等够顺利实施,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财政收入的提高,同时也是产品种类不断细化,服务不断细化的作用。根据调查,虽然政府花钱为老人购买保险,但是,一些列的相关操作程序都是保险公司来负责。这是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一次创举。一旦政府部门开始推广以市场为主体,为相关人群提供特殊福利,那么保险产品不论从效率还是到价格,都将会得到质的提升。
本文中所阐述的“意外伤害险”,其本质在于进行补充保障。这是已经完成医疗体系、养老体系之后,进行的补充。“意外险”的存在,确保了民众能够获得更大的安全感。在之前,基本上所有的商业保险,都是投保人自主花钱购买,北京市此次为民众购买保险的行为是一种创举。这一创举,提升了政府为民众提供福利的效率,同时降低了相应的成本,操作简单,运作规范。
就北京此次创举而言,其意义并不是要求全国都要效仿,而是给各级各地的政府部门提供了一种创新的思考和运作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各地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助,都是停留在走访慰问方面,这种情况,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人工成本和资金成本都相对较高,还有作秀的可能。但是,如果运用创新的思路,通过借助市场的力量,通过规范化的操作方式进行扶贫,其效果就会完全不一样。
北京市政府通过统一购买“意外险”的创举可以体现出,在政府部门进行福利投放过程中,这种做法具有相对合理的因素。第一,政府在议价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由于团体购买,量大,且进行统一采购,市场统一,最大限度节约了成本;第二,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运作和操作流程,在能够为百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政府通过团购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最终由于规模化的存在,其效果非常明显,比如在北京购买“意外险”方面,老年人最终由于北京的团购行为,享受到了低成本、高回报的服务。因此,一旦市场价值被人们认可,将民众福利与市场结合,就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三、法律规制
如何解决类似“扶不起”的最关键的问题,就在扶起后可能面临的经济赔偿危险,而被扶方的一份意外保险,显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一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老人意外险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老人“扶不起”的问题。
中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长期的医疗保障欠账使老人一旦跌倒后让人扶不起也治不起。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不能够通过意外险完全解决,但是也不应该将保险救济与公民的善意进行对立。最起码一个更有保障的社会能杜绝很多的“恶”,鼓励更多的“善”。这是“摔倒险”的积极意义所在。
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通过合理的社会机制,分摊个体风险。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延续性。就救助老人、褒扬社会善行来说,需要通过政府、保险
公司、个人的协作,筹措基金,编密社会保障网,化解老年人的生存风险。老年人群体以及家里有老人的家庭,都不妨将保险当做防范意外的可靠选项,全社会不妨把“摔倒险”当作“孝心”来办。但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发生意外的风险较大,且在理赔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意外保险方面,高龄人群鲜有保险公司问津,市场上针对60周岁以上老人的意外伤害险项目几乎是空白。而据业内人士的表示,北京这次开卖的意外险,是因为有政府推动才能成行。“老人意外险”成为史上最好卖的保险,充分说明了对老人意外保险的巨大市场需求,而这种市场强大的需求和保险公司并不愿意问津之间的矛盾,只能由政府来出面解决。
对摔倒老人扶与不扶或许是一个道德的问题,但要解决这个道德问题却不能仅仅依靠对公民道德的呼吁,很多时候,更需要保障的完善和法制的约束。北京政府推动了老人意外险的成行也为我们其他地方的政府提供了借鉴。
为了使“摔倒险”真正的成为普惠型险种,当前急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改善参保的条件,让绝大多数老人能够参保。二是调整一个合理的保费数额,以及相应的理赔数额。三是可以细化险种,比如“骨折”险等。四是不妨把社保和意外险上,以及合作医疗、意外险卡单等“嫁接”进去,或政府制度兜底推进老人“摔倒险”施行,这也就呼吁完善的立法理念及技术介入,更需充满人性的行政执法和德行天下、人文关怀的司法环境。人类在精神方面具有对短暂危险的抵御能力,但是对于长期的消耗却无能为力。孟德斯鸠先生说过,公共福利将成为公民的第一愿望。我们相信,随着老年意外险的不断推进和日趋成熟,当法治社会代替了德治社会,老年人“扶不起”的问题终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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