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商标近似审查规则
中文商标近似判定细则
一、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
(1)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应该认定为近似的商标。 例如:“乐”与“樂”
(2)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 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佳”与“隹”
(3)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嘉”与“佳”
二、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1)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美”、“丑”等,应当判为近似商标。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
例如:“龙”与“金龙”,“兽”与“兽王”。
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没有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 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不会给消费者造成
混淆,故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保”与“保王”。
(2)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似。 例如:“天”与“天字”
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义,应不判为近似。
例如:“文”与“文字”
“汉”与“汉字”
(3)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记”、“氏”,应当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徐福”与“徐福记”
三、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1)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因为中文可以从右至左朗读,所以视为近似商标。如果商标为竖排,顺序不同,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益善”与“善益”
(2)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
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
例如:“创隆”与“创龙”,
“快客”与“快克”。
(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似,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明达”与“明大”
“驰田”与“池田”
(4)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构成近似。
例如:“好嘉”与“好佳”。
四、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
(1)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如斯、特、尔、而、儿、之等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
例如:“赛诺”与“赛诺尔”
“松恋”与“松之恋”
(2)在注册商标中添加“金、银、王、宝、圣、神”等修饰词时,判为近似,不得注册。 例如:“凯迪”与“圣凯迪”
(3)在商标中添加“大、小、倍、新”等表示程序的字时,判为近似。
例如:“美意”与“新美意”。
(4)在商标后面加上“凤、派、流、潮”等字时,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尤其在服装、皮具等商品上。
例如:“世纪”与“世纪潮”、“四季”与“四季风”。
但如果加上此类词后,两个商标均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则不判为近似,
例如:“西北”与“西北风”。
(5)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
务的商标,尤其是在餐馆业、娱乐业等服务活动中,在商标后面加上“屋、坊、阁”等表示场所的词时,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御林”与“御林坊”。
(6)在商标中添加数字,含义没有改变,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
例如:“胜百”与“一胜百”。
但在添加数字后实际含义发生改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不判为近似,
例如:“寨沟”与“九寨沟”。
(7)商标文字中一字重叠,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贝爽”与“贝贝爽”。
(8)在药品、医用或非医用营养品此类产
品上注册商标的,凡在注册商标后加上“丸、散、膏、丹、露、素、灵”等字的,视为近似商标。
例如:“川贝”与“川贝膏”
五、两个汉字与四个汉字:
(1)商标主体部分相同,两个商标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仅在前面加缀表示方位的词(如东方)等,或在后面加缀“一派、世家、
风度、风采、世族”等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皇后”与“东方皇后”、“日月”与“日月风情”。
但在加上上述词汇后,商标名义有明显改变并可以特指某物时,消费者一般不会产生 混淆,这时,两个商标一般不构成近似。
例如:“明珠”与“东方明珠”。
(2)在已注册商标前加缀有独特含义的修
饰词,强化了两个商标可区分性,
一般不判为近似。
例如:“丽人”与“白领丽人”、
“大地”与“锦绣大地”。
但如果在后申请商标完整的包含前者,则构成近似。
例如:“白领丽人”与“丽人”、“白领”
六、三个汉字与三个汉字:
(1)两个商标组成要素完全相同,不论其字体、读音、排列顺序如何,均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娜分尼”与“娜尼分”、“好兄弟”与“兄弟好”。
(2)商标读音相同,仅有一个字不同,字形相关较小,不论这个字是首字还是其他一个字,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诗露迪”与“诗路迪”。
(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首字字形相差很多,一般不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洁丽雅”与“美丽雅”。
(4)两个商标读音相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不同,字形相差较大,消费 者不易造成混淆,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小田田”与“小甜甜”。
(5)两个商标读音相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不同,但是字形相差较小,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保斯莱”与“堡斯来”。
(6)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在相同的位置上有一个汉字不同,且该汉字均为虚词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奥耐尔”与“奥耐特”。
(7)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只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两商标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草原王”与“草原皇”
“水中情”与“水之情”
(8)两个商标均为臆造词,读音相同,只有一个汉字不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臻适美”与“臻饰美”
(9)两个商标读音虽然不同,但商标主要要素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老木桶”与“红木桶”、
“水狐狸”与“冰狐狸”。
七、三个汉字与四个汉字:
在三个汉字中任意位置加一字,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希望星”与“希望之星”、“舒尔特”与“舒耐尔特”。
商标局对多字商标审查一贯倾向于严格,有时甚至不会考虑两个商标含义是否相似,只要从直观上相似,有可能会使得普通受众造成误认,就会判定为近似。
例如:“蓝博士”与“蓝猫博士”
“稻香黑土”与“黑土稻花香”
英文商标近似判定细则
一、拼音商标:
(1)拼音商标与该拼音和汉字组合而
成的商标,不论汉字与拼音是否对应,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飞云DASHAN’’与“DASHAN”。
(2)已注册的拼音商标与申请中的同其近似的拼音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XUANMEI’’与“XUANMEN”。
但是,两个由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同,拼音相同,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华新HUAXIN”与“花心HUAXIN”。
(3)在先注册的为汉字商标,则后申请的拼音商标一般判为近似;但在先注册的为拼音商标,则汉字商标一般不判近似。(汉字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汉字)
例如:“天塔”与“TIANTA”
“TIANTA”与“天塔”
二、外文单词商标:
(1)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常用含义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GREEN LAND”与“绿土地”,“飞机”与“PLANE”(英)、“LAVION”(法)。
(2)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且是惟一·的,即便拼写不同,一般判为近 似商标。
例如“hippopotamus”与“RIVER HORSE”,
中文含义都为“河马”。
(3)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和拼写都近似,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TOP’’与“TOP’S”。
(4)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且都属于无含义的词,发音和或字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TRICI”与“TRIXI”,“DEKA’’与“DEKO"。
(5)商标文字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两商标含义不完全对应,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rabbit”(兔)与“har”(野兔),“HARK”
隼)与“EAGLE”(鹰)。
(6)两商标都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或两商标中有一个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而另一个是外文,一般情况下两商标判近
似。
例如“TOP’’与“佳汇TOP”。
(7)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且都属于无含义的词,申请在先的商标完整的包含申请在后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数字商标近似判定细则
由数字组成的商标,含义渎音相同,即使书写形式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931”、“玖叁壹”与“九三一”。
图形商标近似判定细则
图形商标应当从图形的外观和整体效果上对比,外观和整体效果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范文二:外文商标审查规则
2009-2-19——摘自四川商标热线http://www.tmtm.com.cn/ch/sczz/disp.asp?fileid=2383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
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 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
ON MY 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 4U F-1 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COMPANY(意译:公司)
INC.(意译:有限公司)
STUDIO(意译:工作室)
CLUB(意译:俱乐部)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IRWIN SEALING COMPANY
YOSBITAKEINC.
(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BRAND(意译:牌)
COLLECTION(系列)
SYSTEM(系统)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
(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
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
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
(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P3(商品:音像设备)
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
二、禁用条款审查
(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LEMAGNE(意译:德国)
U.S.A.(意译:美国)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
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
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
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ADI
(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
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
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
(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
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
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
2、表示原料的:
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
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
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
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
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
4、表示商品型号的:
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
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HYUNDAJ H 100
5、表示商品颜色的:
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
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
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
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
6、表示价格的:
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
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
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
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
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
9、表示其他特点的:
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
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
(六)具有不良影响的:
(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
(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
例:CHAIRMAN MAO(意译:**)
SECRETARY GENERAL (意译:**)
COLONEL(意译:上校)
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
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
例:GENERAL(意译:将军)
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
(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
例: ROUBLE (意译:卢布)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
例:BUDDHA(意译:佛)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
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 克林顿)
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
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
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 史密斯)
BEETHOVEN(意译:贝多芬)
(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
OPIUM(意译:鸦片)
(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
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
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
DARKIE(意译:黑鬼)
ESKIMO(爱斯基摩人)
(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
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例:BALL(商品:花卉种子)
(八)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
例:CALIFORNIA(意译:加利福尼亚)
MANHATTAN(意译:曼哈顿)
三、相同、近似商标审查
(一)相同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体都相同,且视觉上无法区分的,视为相同商标。
(二)近似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1)同一种语言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字体不同判为近似商标: EXCELL EXCELL
含义完全相同且是唯一的,即使读音、字形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
例:HIPPOPOTAMUS和RIVER HORSE(意译:河马)
但含义不完全对应的,不判为近似:
例:RABBIT(意译:兔)和HARE(意译:野兔)
EAGLE(意译:鹰)和HAWK(意译:隼)
(2)中、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皇冠和CROWN
美人鱼和MERMAID
(3)含义和字形都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COMPETITION(意译:竞争)与COMPETITOR(意译:竞争者)
JET(意译:喷气式飞机)与JET'S(喷气式飞机的)
(4)含义不同或无含义商标,发音和,或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DEKA与DEKO
AXCENTRA与EXCENTRA
MOON与MOOM
FIBREX与FIBRE
四、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冠以国家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品或服务确实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或者由叙述性文字组成的商标用于特殊行业,如果整体具有识别性,申请人确实属本行业的,可以核准注册,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可适当放宽。
(一)报刊、杂志
例:NETGUIDE(意译:网络指南)
WOMEN'S WEEKLY(意译:妇女周刊)
(二)电视台:
例:BTV(意译:北京电视台)
(三)银行:
例:BANK AUSTRIA(奥地利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35,36,42)
HOLDERBANK(持有者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1,9,17,19,35,36,37,41,42)
(四)航空公司
例:AMERICAN AIRLINES(意译:美国航空公司)(商品和服务类别:14,39)
(五)其他:
例:DEUTSCHE PST(意译:德意志邮政)(商品和服务类
别 :6,8,9,16,20,25,28,35,36,38,39,42)
DEUTSCHE TELEKOM(德意志电信)(商品和服务类别:9,14,16,18,25,28,36,37,38,41,42)
五、语言问题
(一)英文和法文构成的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应成中文:
例:SILVERSEA(意译:银海)
AMI (意译:朋友)
(二)其他语种构成的商标,明显具有含义的,应译成中文:
例:DEUTSCHE TELEKOM(意译:德意志电信)
NATUR KOSMETIK(意译:天然化妆品)
(三)由常见的几个有含义的外文词汇连成一个整体的,应视为有含义:
例:NETHOTELS(意译:网络旅馆)
TRAVELBOOK(意译:旅行书)
HERBAG(意译:她的包)
简 历
姓 名: 简历模板 http://
性 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2月
年 龄: 37岁
户口所在地:上海
政治面貌: 党员
毕业生院校:
专 业:
地 址:
电 话: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83/08--1988/06 华东理工大学 生产过程自动化 学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里展示自己有什么的特长及能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课程名称(只写一些核心的)》:简短介绍
《课程名称》:简短介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2/06--2002/10 某培训机构 计算机系统和维护 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初级证书 1998/06--1998/08 某建筑工程学校 建筑电气及定额预算 上海建筑工程学校颁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年5月 —— 现在 某(上海)有限公司 XX职位
【公司简单描述】
属外资制造加工企业,职工1000人,年产值6000万美金以上。
主要产品有:五金制品、设备制造、零部件加工、绕管器
【工作职责】
【工作业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 语:熟练
英语等级:大学英语考试四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indows NT\/2000\/XP 36个月经验 水平:精通
LAN 36个月经验 水平:熟练
Office 84个月经验 水平:精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里写自我评价的内容 可以访问 http://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里的一等奖学金 获得时间: 年 全系XXX人只有XX人取得。
范文三:[整理]外文商标审查规则
2009-2-19——摘自四川商标热线http://www.tmtm.com.cn/ch/sczz/disp.asp?fileid=2383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 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
ON MY 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 4U F-1 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COMPANY(意译:公司)
INC.(意译:有限公司)
STUDIO(意译:工作室)
CLUB(意译:俱乐部)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IRWIN SEALING COMPANY
YOSBITAKEINC.
(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BRAND(意译:牌)
COLLECTION(系列)
SYSTEM(系统)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
(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
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
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
(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P3(商品:音像设备)
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
二、禁用条款审查
(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LEMAGNE(意译:德国)
U.S.A.(意译:美国)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
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
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
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ADI
(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
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
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
(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
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
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
2、表示原料的:
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
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
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
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
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
4、表示商品型号的:
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
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HYUNDAJ H 100
5、表示商品颜色的:
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
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
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
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
6、表示价格的:
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
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
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
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
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
9、表示其他特点的:
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
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
(六)具有不良影响的:
(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
(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
例:CHAIRMAN MAO(意译:**)
SECRETARY GENERAL (意译:**)
COLONEL(意译:上校)
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
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
例:GENERAL(意译:将军)
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
(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
卢布) 例: ROUBLE (意译: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
例:BUDDHA(意译:佛)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
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 克林顿)
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
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
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 史密斯)
BEETHOVEN(意译:贝多芬)
(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
OPIUM(意译:鸦片)
(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
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
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
DARKIE(意译:黑鬼)
ESKIMO(爱斯基摩人)
(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
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例:BALL(商品:花卉种子)
(八)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
例:CALIFORNIA(意译:加利福尼亚)
MANHATTAN(意译:曼哈顿)
三、相同、近似商标审查
(一)相同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体都相同,且视觉上无法区分的,视为相同商标。
(二)近似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1)同一种语言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字体不同判为近似商标: EXCELL EXCELL
含义完全相同且是唯一的,即使读音、字形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
例:HIPPOPOTAMUS和RIVER HORSE(意译:河马)
但含义不完全对应的,不判为近似:
例:RABBIT(意译:兔)和HARE(意译:野兔)
EAGLE(意译:鹰)和HAWK(意译:隼)
(2)中、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皇冠和CROWN
美人鱼和MERMAID
(3)含义和字形都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竞争)与COMPETITOR(意译:竞争者) 例:COMPETITION(意译:
JET(意译:喷气式飞机)与JET'S(喷气式飞机的)
(4)含义不同或无含义商标,发音和,或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DEKA与DEKO
AXCENTRA与EXCENTRA
MOON与MOOM
FIBREX与FIBRE
四、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冠以国家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品或服务确实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或者由叙述性文字组成的商标用于特殊行业,如果整体具有识别性,申请人确实属本行业的,可以核准注册,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可适当放宽。
(一)报刊、杂志
例:NETGUIDE(意译:网络指南)
WOMEN'S WEEKLY(意译:妇女周刊)
(二)电视台:
例:BTV(意译:北京电视台)
(三)银行:
例:BANK AUSTRIA(奥地利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35,36,42)
HOLDERBANK(持有者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1,9,17,19,35,36,37,41,42)
(四)航空公司
例:AMERICAN AIRLINES(意译:美国航空公司)(商品和服务类别:14,39)
(五)其他:
例:DEUTSCHE PST(意译:德意志邮政)(商品和服务类
别 :6,8,9,16,20,25,28,35,36,38,39,42)
DEUTSCHE TELEKOM(德意志电信)(商品和服务类别:9,14,16,18,25,28,36,37,38,41,42)
五、语言问题
(一)英文和法文构成的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应成中文:
例:SILVERSEA(意译:银海)
AMI (意译:朋友)
(二)其他语种构成的商标,明显具有含义的,应译成中文:
例:DEUTSCHE TELEKOM(意译:德意志电信)
NATUR KOSMETIK(意译:天然化妆品)
(三)由常见的几个有含义的外文词汇连成一个整体的,应视为有含义:
例:NETHOTELS(意译:网络旅馆)
TRAVELBOOK(意译:旅行书)
HERBAG(意译:她的包)
范文四:我国声音商标审查规则探究
我国声音商标审查规则探究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2014年5月1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始实施。此次《商标法》修正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受理和保护范围。而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其非可视性等特点决定了在审查规则方面,声音商标具有传统视觉商标所没有的独特之处。本文以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实施以来声音商标受理和审查的实践为研究基础,对声音商标目前在我国的审查规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声音商标,审查规则,显著性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50-03
作者简介,宋金玲,1983-,,女,满族,吉林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一、声音商标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声音商标在商标的国际立法和保护实践中已有了很长的历史。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在立法中对声音商标进行认可和保护。而在我国,声音商标是新近被立法予以承认的商标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历过三次修改。在过去三十
1
多年的时间里,《商标法》并不允许包含声音要素的标志进行商标注册。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决定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商标法》,即现行《商标法》第八条拉开了声音商标在中国的立法保护序幕
二、我国声音商标申请现状
,一,我国声音商标申请量
我国承认声音商标可以注册仅有两年多的时间,但中国商标局的网站上已有400多个声音商标申请记录?。造成我国声音商标申请数量相对较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声音商标虽然在我国承认较晚,但在国际上已经发展了数十年的历史。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经营者,尤其是跨国公司,已经对世界各国声音商标的保护程度有了一定的认识。特别是那些在其他国家已经拥有声音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其已经拥有知名度较高的声音商标。这些商业经营者必然在我国承认声音商标之初,就积极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
第二,我国商标权利的取得源于注册而非使用。这造成了很多申请人试图通过先申请的方式,尽早获得商标权,以占有商标资源,为日后经营或转让、许可使用做准备。这类申请人往往会在众多相关类别上同时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系列商标,从而导致申请数量的增加
2
第三,我国虽然对声音商标的注册予以承认,但其审查规则仍处于形成期,尚没有明朗和成熟的体系。因此,很多商标申请人根据自己的理解提交了大量低质量,即不具备可注册性的声音商标申请。这些声音商标申请往往具有试探性的成分,也造成了我国声音商标申请量的提高
,二,我国声音商标申请分布情况
声音商标由于其自身特点,并不适合在所有领域发展。声音商标往往出现在商品本身能够发出声音的电子类和电器类商品上以及娱乐、餐馆、店铺等服务领域。其他领域的产品如果想使用声音商标,大多只能在有声广告上使用。因此,快速消费品等需要大量广告投入的商品是声音商标活跃的另一大领域
三、我国声音商标审查现状
声音商标的审查和传统视觉性商标的审查一样,都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
,一,形式审查
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相对简单,是对声音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的审查。我国对声音商标的申请材料已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对声音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其次,我国商标局的网站上,也对声音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了细致说明。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2.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3.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该商标图样应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
4.附送,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上述规定和说明为申请人申请声音商标提供了明确的指南。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好材料,就能够通过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如果出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描述模糊等情况,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总之,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相对简单,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二,实质审查
声音商标的审查难点在于其实质审查。一方面,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对其实质审查要符合对各类商标的通用
4
审查标准。另一方面,鉴于声音商标要素的特殊性,声音商标也有其特殊的实质审查规则
1.禁用条款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声音商标与传统视觉商标一样,必须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才有可能注册和使用。总结起来,以下声音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相同或者近似的,
,2,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法西斯时期使用过的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歌曲或旋律,
,3,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如含有歌词的声音商标中,歌词的内容具有欺骗性的,
,4,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带有恐怖、色情等色彩的旋律或声音
声音商标禁止性条款的审查与传统视觉商标趋于一致,只是审查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在此不再赘述
2.显著性的审查 声音商标实质审查中的显著性审查是声音商标审查的难点,这是由声音商标特殊的构成要素决定的。笔者查阅了目前申请的400余件声音商标的审查流程,发现已经通过实质审查被予以初步核准注册和最终注册的商标寥寥无几,绝大部分已经在商标局阶段完成审查的商标均被驳回,部分商标进入了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程序。笔
5
者对这些被驳回的商标进行了类型化分析
,1,与商品或服务关联的声音。这是指那些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这类商标主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商标显著特征的规定。例如,第15718402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酒类产品上,其声音描述为“开启白酒瓶的声音,是瓶盖内塞与酒瓶之间在开启的瞬间产生的爆破声,这个声音为清脆的‘嗒-’,是在酒上使用。”这个声音商标是其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所带有的声音,任何酒类产品都能产生这种声音,消费者听到这种声音会直接将其识别为酒类产品的开瓶声。因此,这个声音显然没有显著性,不能获得注册
,2,普通和弦音或声音。这类声音商标在声音商标申请中的比重最大。商标局将大量此类声音商标予以驳回。例如,诺基亚公司9、12、25、35、38、42类上申请的第14515370号商标等等
这类商标的大量驳回体现了我国声音商标审查规则的严格性。目前,我国几个已经获得初步审定和注册的商标均为在现实中大量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声音商标,例如,我国第一例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的第14503615号声音商标,以及英特尔公司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的第14580048号声音商标
从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来看,这些获准注册的商标与被
6
驳回的和弦音等商标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由若干音阶构成的旋律性商标或特殊声音。而这类商标部分能够获得注册,部分不能,主要原因在于在现实中的使用程度和知名度不同。这暗示出,我国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以商标的使用为前提,认为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可以注册的显著特征
笔者对此审查原则持否定态度,而认为宽松的审查原则更为合理,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在于其组成要素与传统视觉商标不同。视觉和听觉作为人类的两大重要感官,其识别性不分高下,并不是视觉符号就比声音标志更加显著。事实上,有些人的听觉比视觉更加敏感。因此,对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应与视觉性商标保持一致。而在视觉商标领域,单一的字母、文字这种简单的符号稍作,O计就能够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两到三个字的商标更是数不胜数。那么,在声音商标领域,为何单个或几个音阶构成的和弦音以及“嗖,\”“咳咳咳咳”这样的并非随处可见的声音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呢,
第二,目前我国这种以商标的长期使用作为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前提的做法具有很多弊端。首先,审查员在商标的初审阶段就要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增加了审判的复杂程度,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且商标使用情况受审查员
7
本人对声音商标知名度认知程度的影响,难免有失公平。其次,大量声音商标被驳回,必然相应产生大量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案件,延长了声音商标注册的整体时间,无端增加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的审判负担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成本。最后,如果声音商标只有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那么,声音商标所有人就要先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保留使用证据,然后才有可能获得注册,这与我国商标的注册取得制相矛盾,增加了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也为抢注等恶意行为创造了条件
,3,完整或较长的歌曲或旋律。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件决定了无论是视觉商标还是声音商标,都应该在短时间内让消费者识别。如同冗长的文字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够注册为商标一样,完整的或冗长的歌曲和旋律同样不能作为声音商标进行注册
,4,人声朗诵。人声朗诵的文字商标其本质仍是文字,是可以视觉化的符号,只因通过人声朗诵出来就赋予其声音商标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文字商标的扩大保护。这类商标目前也被商标局驳回了
3.相同、近似的审查
鉴于声音商标构成要素的特殊性,声音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相同、近似性审查分为以下两部分,
,1,声音要素的相同、近似审查。声音商标的声音要素
8
是其必要构成要件,也是声音商标的特点所在
如同图形商标一样,声音商标只能通过文字尽量进行描述,而不能精确的固定在纸上。因此,笔者建议比照图形商标的检索规则,成立声音商标数据库,对声音要素进行归类,从而更快地检索相同、近似的在先声音商标
,2,其他要素的相同、近似审查。声音商标除了包含声音要素之外,还有可能包含文字或图形等视觉性要素,例如歌曲的唱词、动物的声音等等。对这类声音商标,就要将其声音要素与视觉性要素分离开来,将其视觉性要素单独与在先商标进行对比,从而完成近似性审查。例如,“狮子的吼声”这一声音商标可以对“狮子”的文字和图形进行检索,含有唱词的声音商标可以对其唱词的文字进行检索
四、结语
声音商标虽为“小众”商标,但在某些行业,声音商标能够发挥视觉商标无可比拟的识别性。因此,对声音商标的保护同样重要。我国虽然刚刚开始对声音商标的注册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我国的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表现出了不容小觑的积极性。为此,声音商标的审查规则应该尽快完善和明晰,以使声音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商业经营者带来价值,为消费者带来便利
我国对声音商标的审查目前主要处于行政阶段,进入行政诉讼阶段的声音商标仍寥寥无几。行政机关目前就声音商
9
标的显著性采取的是“从严”审查标准。这不仅增加了行政和司法负担以及申请人的成本,也缺乏理论依据,不利于声音商标的发展。声音商标虽然特别,但仍是商标。希望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声音商标的审查能够符合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的特点,与视觉性商标的审查规则相平衡,让声音商标与视觉商标一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注释]
?数据截至至2016年6月30日.下文同.
[参考文献]
[1]程丽元.论声音商标的注册要件[D].法大研究生,2014,12,.
[2]张云.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J].中华商标,2015,5,.
[3]李晓燕,周桂竹.声音商标对企业的作用及申请原则探析[J].法制博览,2015,11,.
[4]张晴川.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制度的比较性研究[J].商,2016,09,.
[5]郑臻.论声音商标的表达[J].清华法治论衡,2015,06,.
[6]周晓燕,崔一宁,王跃.中外声音商标立法实践比较研究[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4,11,.
[7]蒋汝岱.声音商标注册与保护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08,.
[8]崔志勇.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探究[J].现代经济信
10
息,2013,12,.
11
范文五:我国《商标审查规则》关于立体商标审查的规定(摘编)
我国《商标审查规则》关于立体商标审查的规定(摘编)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相关解释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本部分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三、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二)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三)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四)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1.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五)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该其他标志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