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员:
湖北省××县××法律服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孔××、孔×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仔细分析案情,从而对本案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看法,同时,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庭审过程,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案发经过
2007年1月×日,被告罗××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鄂H×××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19省道从南向北行驶,于15时45分,行驶至40KM+900M处(即××镇×村9组路段),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小公牛”牌手扶拖拉机载孔××、李××从××镇×村9组路口驶上219省道向××集镇右转弯,由于被告罗××未能确保安全,两车相撞,造成李××、孔××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06年1月19日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罗××与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死者李××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孔××无责任。原告后来获悉肇事车鄂H××××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原告张××本来长期患病(腰椎尖盘凸出等),长期以来根本无法下田劳作,家里的收入全部靠孔××,现在孔××因为本次事故死亡,给原告的家庭带来的打击简直无法想象。一个原本和睦稳定的家庭就因为这次无情的车祸在霎那间轰然倒塌,丧夫和丧父之痛给三原告造成的打击简直就是毁灭性的。同时,这次事故也给三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孔××为了处理父亲的丧事,向单位请假,不远万里从山东赶回来。原告孔××和丈夫也不得不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向单位请假处理父亲的丧事。
由于李××在本次是故中负主要责任,虽然他也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但是被告黄××、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其应对三原告作出的赔偿责任也应当有被告黄××、李×承担。
这一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和庭审已经确认无疑。
二、本案赔偿主体
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是被告黄××、李×、罗××和被告保险公司。第一,在本次事故中,××县公
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罗××应当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因该肇事车系其本人所有,所以该赔偿应该由其作出。第二,李××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虽然李××在本次事故中也不幸去世,但是其还是要对孔××的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其已死亡,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赔偿责任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被告黄××、李×作出。第三,《道交法》规定,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赔付。另外,《保险法》五十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告罗××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三者险和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其他当事人应当在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之外承担责任.
三、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三被告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费用如下: 1、抢救费292.2元。根据××人民医院出具的发票和相应检查记录可以知道死者孔祥××在事故发生后到该院抢救用去292.2元。
2、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869.31元。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女儿、女婿和儿子都不得不放下手中的工作向单位请假来处理善后事宜。根据相应的误工标准可以计算出来误工费为869.31元。 3、死亡赔偿金61980元。死者是农村户口,根据2006年度的赔偿标准可以计算得出为61980元。。 4、丧葬费6665元。
5、尸体处理费485元。三原告为处理死者火葬事宜支出的费用。
6、交通费1246.5元。因为死者的儿子远在山东,为处理事故从山东回来支出的交通费用。 7、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首先,死者孔××生前是一家之主,同时也是整个家庭的支柱。虽然家在农村,但是由于死者生前勤劳肯干,又会电氧焊的技术,在农忙的时候,死者是田间地头的一把好手,农闲的时候,死者利用自己的技术服务周围的老百姓,挣钱贴补原告张××的医疗费用。现在孔××突然遭受这次重大的交通事故死亡,是原告没有想到也无法接受的事实,因为这次事故,给原告家庭带来的是致命打击。其次,在诉讼前,三原告试图采取正直友好的态度和一切事情都
遵循友好协商的行为与被告进行了面对面地协商解决此事,被告不但不予以配合,反而对原告付出的努力不屑一顾。被告的言行,在精神和肉体上,都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第三,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估算,所以提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点也不为过。 鉴于此,我们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鼓励三原告特别是原告张××尽快摆脱由被告给其生活、工作及精神上带来的阴影,以积极的姿态面对社会。这既是对被告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惩戒,也是对原告精神上的安慰。
以上金额总计为96539.01元,被告事故发生后仅赔付了6600元,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为肇事车承保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50292元,超出部分28108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为肇事车承保的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与被告罗××、黄××、李×共同赔偿。 审判长,本案的事实实际上是十分清楚的,三原告也提出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次事故,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顷刻间破裂;因为本次事故,原告张××本来就因为有病在身无法正常从事田间地头的劳作,现在更是雪上加霜;因为本次事故,原告本着正直友好的态度试图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却遭到被告的不善言词和行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法院会给予公正的评判的。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谢谢~
原告代理人:×××
2007年3月29日
范文二: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担任其诉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X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的人身损害与本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1、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各医院的主要诊断摘要
(1) 海淀医院:2007年6月12日(本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左胸、左肩、左
肘、右小腿、右髋外伤半小时。查体:左胸、左肩、左肘、右小腿、右髋多发软组织挫伤。X线:未见骨折;2008年7月27日,左肩固定;2008年9月12日,左肩固定,有外伤史;2008年12月19日,肩固定;2009年6月9日,主诉:间断左肩症2年;2009年6月22日,左肩症,左肩压痛。
(2)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医门诊部疾病诊断书:2007年7月4日,诊断:
左肩背撞击损伤疼痛(损伤性关节炎?)
(3)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16医院:2007年12月11日,左肩部疼痛一个月。
查体:左肩前屈、外伸、后伸略受限。
(4)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2009年7月11日,外伤2年,左
肩疼痛。MR提示:左肩袖损伤。建议:行关节镜手术。MR报告:2009年7月5日,门诊号:0024454,左肩关节少许性信号,肩袖(肩胛下肌肌腱)轻度损伤不除外。
2、 依据上述各医院的诊断,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在海淀医院的诊断,就证明原告因该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左肩受伤,并且在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医门诊部明确诊断为:左肩背撞击损伤疼痛,直至最近2009年7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左肩疼痛”。MR提示:左肩袖损伤。建议:行关节镜手术。
综合以上各医院的诊断,原告左肩受伤是因2007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海淀医院没有诊断出左肩受伤,而后来的医院检查出原告左肩损伤,该情况说是交通事故损伤科诱发或加重左关节疼痛、活动受限,是间接因果关系还可信。但原告是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就被海淀医院检查出左肩受伤,为此原告一直在进行不间断的治疗。因此,北京华大方瑞
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原告的左关节情况与2007年6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损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不足以采信。
二、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原告的左关节情况与2007
年6月1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损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客观性(2)合法性(3)关联性。而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结论首先就不具有客观性,不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在海淀医院就被诊断处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肩受伤的事实,片面的认为原告的左肩部关节情况是因交通事故诱发或加重。因此,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违背事实,不具有客观性。
2、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只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供法院判决案件时参考,对合法的、符合客观事实的、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证据,法院可以作为证据采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不会加以采纳的。因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性,与事实不相符合,因此,原告建议法院不采纳该鉴定意见书。
三、 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1、医疗费8661.23元:原告已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费用票据
2、后续治疗费40000元: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病历手册中建议原告行关节镜手术,进一步治疗及康复费用约3—4万元)
3、误工费3000元:原告已提交相关的证明
4、护理费5200元:已提交相关证明
5、交通费232元:已提交相关交通费用票据
6、营养费2000元:原告自交通事故受伤一直在进行相关的治疗,期间补充必要的营养是必要的。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判决时参考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年 月 日
范文三: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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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韩某、赵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韩某、赵某诉吴某、张某、石家庄某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和中华联结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经过庭前阅卷及考察了解相干状况,顺便是通过今天的庭审,咱们认为法庭该当依法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现根据本案的理想和相干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24.4万元范围内赔偿被告的损失,无余部分再由四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是实际车主,而石家庄某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是挂靠单位,吴某驾驶没有通过年检的车辆致一死一伤的后果,实际车主和挂靠单位都存在过错,应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应按20,,年度标准计算孙高科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费用。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收入"、"职工平均工资",依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干统计数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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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是20,,年5月28日,上一统计年度是20,,年度。原告保险公司主张按20,,年度标准赔偿没有作为任何根据,不能由于河北省公安厅没有公布就不适用,由于公安厅并不担任公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收入"、"职工平均工资"等各项数据,公安厅公布的数据也来自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而且他们公布的数据只能在公安机关外部调解时参照适用,对外不具有任何法律效能,原告主张依照20,,年标准赔偿,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此,咱们将坚决上诉。
三、关于赵某的误工费:(1)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支出的,误工费按如实际缩小的支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支出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支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支出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反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到本案,被告赵某在河北某挂车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月支出1500元,有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误工证实,而且本案就是由于赵某带着孩子给原告吴某开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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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事故,有录像为证,如果她不是作门卫工作,她也不可能带着孩子去给原告开门,对于赵某从事门卫工作这一理想足以认定。而赵某从事门卫工作仅半个月就出了事,根本无奈按原告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三个月的工资表,而且工资表只是个辅助证据,并不是必须提供。如果原告认为赵某的支出无奈确定,可以按2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166元/年的标准计算赵某的误工费。
原告主张按20,,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34.06元/天计算赵某的误工费没有任何根据,不能由于被告的户籍注销是农业户口就认定被告在家种地,户口和职业有什么必然联系,社会发展到今天,农民工、农民企业家比比皆是,而且国务院已经出台政策,要求不得由于户籍成绩对就业做出任何限度,如今许多农村出来的大先生都不迁户口,难道这些人都认定是种地的人员吗,
(2)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被告赵某的诊断证实书明确记载:院外休息16周,增强营养。原告主张按院外30天计算误工时间没有任何根据,还不如说就认可院外一天。由于误工时间长短要依据受伤状况确定,而对受伤状况医疗机构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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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赵某的护理费:(1)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支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赵某和丈夫韩某都是河南人,他们都在河北某挂车有限公司打工,赵某出预先,韩某天经地义要对妻子进行护理,证实以上理想的证据有韩某的护理证实、工资表、公司的营业执照,对赵某出事故后由韩某护理并因护理形成误工损失这一理想足以认定。(2)护理时间: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而依据赵某的受伤状况,她不可能出院后就不再需求护理,根据诊断证实咱们认为以出院后护理16周为宜。
五、交通费和护理人员的住宿费:(1)出了一死一伤这么大的事故,被告既要解决事故,又要住院治疗,赵某母亲要从河南来石家庄护理女儿,这些费用不只要解决事故时发生的,还有住院治疗、护理和复查时发生的,不只包括受害人的,还有护理人员和解决事故的人员的交通费。(2)《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主观缘由不能住院,受害人自己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正当部分应予赔偿。结合本案实际状况,被告受伤后住院,最少需求二个人轮番护理,而护理人员又不能在医院睡觉,在医院门口租住宾馆合情正当,要求原告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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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也于法有据,上述费用应予支持。
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事故使被告得到了心爱的年仅一周的儿子,本人也因此受伤住院治疗多日,这次事故给被告形成的精神上的创伤可想而知,被告不只承受着身体上的苦楚,更承受着微小的精神苦楚,结合石家庄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被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50000元赔偿比较适宜。
综上所述,被告的各项赔偿请求既有理想根据,又有法律根据,恳请法庭以理想为根据、以法律为原则,依法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
20,,年5月28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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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负责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考察,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理想清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公交认字【2012】第00,,7号的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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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2007年7月1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店门前道路处,张某驾驶京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二原告之女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出事后,张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指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 事发时,被告人张某及刘某系为被告李某送货。被告人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7月1日上午,被告李某(北京某店店主)安排被告刘某和被告张某送货,该事实由朝阳交通支队对李某,张某,刘某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
被告李某作为雇主,指派张某和刘某为其送货时,管理不善,让无驾驶执照的张某坐上驾驶位置驾车。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该规定,李某作为雇主,应该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三、??????????? 肇事车辆为李某所有。
朝阳交通支队机场队对李某的询问笔录中,其承认肇事的车辆实际车主是其本人。
四、??????????? 被告刘某明知被告张某没有驾照,仍然将雇主所有的小型客车交给其驾驶,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被告人刘某明知张某没有驾驶执照,仍然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该违法行为导致无驾照的张某坐上驾驶员的位置,从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故被告人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的主张和理由:
1.????? 火化及葬品费用:1445元。其中殡葬用品花费820元,火化费625元。
2.????? 交通费用: 644? 元。亲属办理丧葬花费的交通费。
3.????? 丧葬费:20058.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北京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43.08元。六个月总额为:20058.5元。
4.????? 死亡赔偿金172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北京2006年度农民家体人均纯收入为:8620元。二十年计算为:172400元。
5.????? 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数额的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及现实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首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没有驾照,没有驾车上路的资格,仍然驾驶车辆。且在事发后,不及时对被害人实施救治,而是驾车逃逸。被告人刘某,明知张某没有驾照,仍然让其驾车。被告李某,对雇员管理不善。三被告过错明显。其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精神痛苦:这场车祸夺走了活泼可爱,年仅1岁的小女孩的生命。给其父母及亲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父母无心再工作,事发至今一直在家,痛苦笼罩了这个原本欢乐幸福的家庭。另外,事发后被告李某对二原告不闻不问。根据以上情节,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 综上,代理人认为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24547.5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院在判案时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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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灵? 律师??????
??????????????????????????????????????? 2007年10月9日
范文五: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员:
xx市xx区xx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以为被告周xx伤势严重且自己又是酒后驾驶,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伤情严重会构成伤残等级且赔偿数额会很大。另一方面,原告以救人为目的,没有考虑到自己支付的费用会超过被告的损失标准。所以,原告支出了下列费用:1.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xxxx元;2.原告的修车费xxxx元;3.被告住院第二条,支付现金xxxx元给被告。
二.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中的责任划分以及魏欠案件的调解经过,原告承担70%的责任,而被告承担30%的责任;也就是被告的医疗费用xxxxy元由其自己承担30%即xxx元。同时,被告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中的财产险限额xxx元应该由被告承担,超出的部分xxx元由被告自己承担30%即xxx元;住院第二天,原告支付给被告的现金xxx元,被告也应当返还。
三.被告产生的其他费用应当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代理人:xxx 二〇一六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