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长期治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路?政和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预防检测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辽河大?桥安全通畅?,制定本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除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工作纪律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勒索车主或?司机钱物。
2、不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
3、不准违反着?装规定。
4、不准扣留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
5不准单独?私自处理违?规车辆车主?或司机,对违规车辆?处理须两人?以上,做好笔录和?各种登记。
6、不准放人情?车。
7、不准酒后执?法或处理违?规车辆。
8、不准使用非?财政罚款收?据罚款。
9、不准挪用、截留罚没款?。
10、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11、不准在执勤?期间吸烟、打闹、插手、袖手、背手。
12、不准一人执?法。
13、不准追赶闯?口车辆。
(二)劳动纪律
1、不准旷工。
2、不准酒后上?岗。
3、不准在岗上?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
4、不准迟到、早退。
5、不准岗上干?私活、看刊物。
6、不准在工作?岗位使用污?秽语言,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7、不准擅自离?岗。
8、不准在检测?亭内吃零食?和聚集谈玩?。
9、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10、不准随便顶?岗、替岗。
(三)组织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则行,无令则止。 2、 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规定标?志和证件上?岗执法,做到
着装整?洁、文明服务。
3、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各项?活动。
4、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
5、不得着制式?服装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 6、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检?测站有关事?宜。
7、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工作或领?导有意见,允许向上级?
领导、部门提出,但不准私下?议论,搞自由主义?。
8、严格执行检?测站关于端?正行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9、检测站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路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
(一)、检测站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2、遵章守纪,廉洁奉公。
3、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文明服务,优质高效。
5、业务精湛,安全畅通。
6、讲究卫生,着装整齐。
7、团结协作,争先创优。
8、见义勇为,奉献社会。
(二)、检测站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安全畅通。 三、路政执法人?员执法规则 ?
1、执行公务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
2、拦截车辆时?要正确运用?手势。
3、在处罚车辆?扣证、终止车辆运?行时,必须开扣留?证,写清接
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
4、对超载车辆?处罚时,至少要两人?以上实行处?罚,并做好各种?
登记、笔录,双方签字。
5、对超载车辆?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严禁乱罚款?。
6、所扣证件、检测记录、各种登记必?须在交班一?小时内上交?站领导,并做好汇总?登记。
7、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不接受车主?、司机的宴请?和财物。
8、执法人员要?庄重严肃、说话和气、廉洁奉公,以事实为依?据,不准超越执?法工作职权?范围,随意扣证、罚款或终止?车辆运行。
9、坚持在执法?区域内执法?,,严格对重载?车辆进行检?测,实行一车一?杆制。对超限车辆?要通过手动?信号劝返放?行,对客运车辆?、礼宾车队等?腰随时抬杆?放行,避免发生认?为堵车情况?。
10、维护作业区?的交通秩序?,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对不主?动接受监测?,强行通过闯?口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堵?截,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1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不?到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交接班由队?长负责,履行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
四、考勤管理
1、检测站员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2、病假须交病?假条,并扣罚当班?次工资。
3、事假一般不?予准假,准假后扣当?班次工资。
4、婚丧假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安全管理
1、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技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学习检测站?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否则,后果自负。
3、检测仪器要?实行定期检?修,防止漏电、短路而引起?的灾害。
4、当设备操作?不当被损坏?时,责任人要进?行赔偿,特别严重的?,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
5、室内离人要?切断电源、火源,做到人走灯?灭,人走火灭。
范文二: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规范路政管理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规定》
《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规范路政管理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规定》》 ------------------------------------------------------------------------------
作者: 日期:2015-05-24
第一条 为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统一路政执法文书,根据《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路政管理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规定的操作步骤、方法和顺序,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宣传、教育、制止、纠正、规范、处罚或者对其依法提出的申请审批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程序,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及其所属执法人员,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过程中,除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循本《规定》所规定的基本操作方法和操作步骤的一种规范性工作顺序流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路政执法文书,是指路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办(审)理路政案件过程中,所调查、收集、整理、制作的能真实、全面反映路政案件调查、处理、审批(报批)过程及结果等客观情况并对当事人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且独立成卷的各类文字、图片、视听等综合性资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路政案件,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依法提出的申请事项(以下统称路政案件),采取一事一案,一案一卷的方式进行管理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六条 路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有执法主体资格和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辖;路政案件涉及两个管辖主体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构管辖或由上一级路政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 路政机构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路政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一级路政机构决定。
上一级路政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一级路政机构管辖的路政案件。
第八条 由上一级路政机构指定管辖或报请上一级路政机构处理以及上一级路政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路政案件,案件发生地的路政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物资,疏导交通等项工作和路政管理调查、取证的前期工作。
报请上级路政机构处理或上一级路政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路政案件,涉及公路赔(补)偿或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其赔(补)偿费或罚款由违法(损害)行为发生地的路政机构收取。
第三章 路政案件类别
第九条 路政案件按处理的方式可分为:路政纠正案件、公路赔(补)偿案件、路政许可案件、路政强制措施案件、路政处罚案件等五类。
第十条 路政纠正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未能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经路政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制止、纠正后,能自行及时终止,纠正其违法行为,依法不需要再作进一步处理的日常性常规管理的路政案件。
第十一条 公路政赔(补)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了违法行为,对公路路产造成了实际损(侵)害后果,经路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宣传、教育、纠正后,中止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理,承担损害赔偿(恢复)责任,依法无需或可免除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路政案件。
公路赔(补)偿案件侧重点在于对污染、侵害、毁损公路路产的行为,实行经济赔(补)偿。
第十二条 路政许可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路养护、防护除外),因特殊需要(公益性事业)占(利)用、挖掘、横(跨)穿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从事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限制性活动,事先向路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路政机构依法审批,准许申请人在规定的范围(条件)内,从事某项或多项活动的路政案件。
第十三条 路政强制措施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了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了违法行为,对公路路产、路权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又不服从路政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承担法定义务,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路政案件。
第十四条 路政处罚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了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或侵权后果,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以法律制裁的路政案件。
第十五条 路政复议、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路政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寻求行政或司法救助,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对路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办理不作规定。
第四章 路政案件办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除路政机构自身管理工作和对当事人实施行政管理需要外,更重要的是为可能进行的路政复议、诉讼作超前准备。路政人员在发现或受理路政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按程序开展调查、收集证据等项工作。
第十七条 路政机构在作出路政赔(补)偿、路政许可、路政强制措施、路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资料完善,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路政机构在实施路政管理工作中,必须由两名以上持正式交通执法证件的路政人员参加,按着装规定着装,佩戴《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证》;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知情人或证人询问案情时,应个别进行;同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和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路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办(审)理路政案件时,制作或送达有关执法文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制作的询问、调查、座谈笔录,检查、堪验、检测记录,证人证言等文字材料,须经有关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当事人和路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或加盖指印。
二、填制的有关制式文书须送达当事人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内送达,受送达人须在《送达回证》或文书存根栏上签名和签注收到日期。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
三、当事人无书写能力的,由相关人员代写名字后再由当事人右手母指加盖指印;案件材料涂改(用笔画两条横线)处或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处,也须由当事人右手拇指加盖指印。
四、当事人拒不签名或加盖指印的,由路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路政案件报、立案登记表,纠正违法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证人证言,座谈笔录、纪要,会议纪要,照片、录(音)像资料,取样凭证,鉴定意见,调查报告等能够证实案件客观事实及查处过程的材(资)料,各类路政案件均可适用;
第二十二条 路政案件分类,以路政机构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处理方式后,再分别填制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路政管理许可证、路政管理强制措施决定书、路政处罚决定书;路政案件应以路政机构的最终处理方式定性后,再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纠正案件应当以公路线路或时间(以一个报表月度)顺序分类立卷、合并装订归档。
第二十三条 路政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路政管理活动中,对巡查发现、当事人报告或申请、公民举报、有关部门通报和领导部门批示的路政案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职(级)管辖的,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制止、纠正,责令赔(补)偿,实施强制措施和路政处罚,实行审批许可或上报审批(备案),直至执行、结案。
二、不属于本职(级)管辖或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有管辖权的路政机构或报告支队;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先行制止,同时做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抢救伤员(物资)和调查、取证等项工作。
三、发生路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支队、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做好复议和诉讼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路政纠正案件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路政纠正案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填制《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纠正违法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行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书面或口头告知:
1、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2、继续进行该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其它相关事项。
三、当事人的行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书面或口头告知:
1、实施该项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2、从事该项行为必须事先向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路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3、须经路政机构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4、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四、当事人的行为中止后,该案结束;当事人就该事项向路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即可按路政许可案件程序办理。
五、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经路政执法人员制止、纠正后又再次违反的,应予以立案,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及危害程度,连同已发出的《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资料,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节 公路赔(补)偿案件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污染、侵害、毁损公路及路产的行为,其赔(补)偿金额在500元(含)以下,且违法(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合法依据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当事人愿意接受当场处理,并主动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的,适用当场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适用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一份,固定违法(损害)事实
二、 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一份,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出具《四川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收据》;
四、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制作《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除当场处理的以外,适用程序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制止违法(损害)行为。填制《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
二、立案。填制《路政管理报、立案登记表》。有关人员须按预设栏目填写并签名,报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巡查中发现或处理的可事后补签。
三、调查取证,确定违法(损害)事实。
1、制作《询问笔录》一份。(案情重大、复杂可制作多份)。由路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关联人分别单独询问。询问应当主要围绕了解、确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损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侵害、毁损公路路产的方式、范围、数量、状态危害程度、发生原因等进行。
2、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用图画示意和文字表述的方式,客观、准确记录违法(损害)现场勘验情况和违法(损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侵害、毁损公路路产项目的基本状态、数量、范围、程度等基本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应当用标注表明违法(损害)行为现场与公路、公路设
施及其他相邻物的相互关系。做到文字表述简明规范、数据准确、书写工整;图示明了、界址清楚、比列适当。
3、拍摄违法(损害)行为现场照片1-2张(案情复杂、重大可适当增加)。拍摄角度要能够反映违法(损害)行为现场基本情况和与公路及其设施的内在联系,以利于识别、辩认。
现场照片用A4纸粘贴,附文字说明,做好标识、标记。
4、根据案情需要,制作《调查笔录或证人证言》。由路政执法人员向知情人、证人调查,调查主要围绕印证当事人违法(损害)行为事实等相关情况进行。
5、根据案情需要,需对现场状况和有关物品进行抽样取证、技术鉴定的,应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人员)进行,并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需进行证据保全,经路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当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以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川价字费(98)9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制作《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结算书》。
7、制作《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由案件承办中队(主办人员)负责人在综合办案人员的意见后,对案情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结论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法规(内业)股(室)审查后,报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本条第三款第4、5项因案情简单,当事人无异议,其赔(补)偿数额在500元(含)以下或不实施行政处罚的,可免制作。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接到经法规(内业)股(室)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的《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无法定依据,依法可以不予以公路赔(补)偿的,应当予以免除赔(补)偿。
二、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单位领导可决定增加或调整执法人员补充调查。
经补充调查后,须另制作《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6项的规定办理。
三、违法(损害)事实成立,有法定公路赔(补)偿依据和标准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单位填制《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并负责送达当事人。《公路赔(补)偿决定书》预定栏目要认真填写,要求做到:
(1)认定污染、侵害、毁损的事实(责任主体,发生时间、地点,损害项目、数量、性质等)清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3)赔(补)偿项目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标准;
(4)文字表述明确、规范、严谨,书写工整。
2、当事人在法定期间(3个工作日)内向路政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准许;路政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陈述、申辩的理由,经审核属实的,应当采信;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由书记员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听证会记录》,作为案件的证据之一。
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力。
3、出具《四川省公路路产赔(补)偿专用收据》,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后结案。
4、填制《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预设栏目应逐项填写,收费票据号码、金额应当摘录(复制粘贴)在备注栏内。
四、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向路政机构申请复核;路政机构应组织复核,并应在15日内复核完毕,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当事人;
2、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疑义的,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履行公路赔(补)偿义务后结案;当事人不履行赔(补)偿义务或有其他难以执行等情况的,路政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至执行、结案。
第四节 路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适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应当实行路政许可的,必须按照该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实行路政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 路政许可事项已进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的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向路政机构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路政执法人员须告知或协助申请人先向中心路政窗口提交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中心路政窗口工作人员须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事项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不得实行路政许可,并将法律依据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申请资料及申请内容不完备的,告知完备后再受理;
三、对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资料完备的路政许可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受理申请并按规定输入中心管理网络系统;
2、是即办件的,按规定办理,是承诺、转报、联办件的,填制受理通知书当场交付申请人;
3、发给申请人《路政管理审批表》一式三份;告知填写方法、承办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注意事项;
4、填制《路政管理报、立案登记表》一份;随同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送交管辖单位。
5、将路政许可案件受理或承办情况,登记在《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事项(案件)月(季)综合情况一览表》(以下称一览表)上。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单位接到中心送交的《路政管理报、立案登记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立案。
上进行详细登记; 1、在路政管理一览表
2、将中心送交的资料报单位领导或法规(内业)股(室)审查;审查主要围绕申请主体、依据、项目、地点、数量、期限等进行。
3、由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具体办理意见,明确承办中队或主办人员。
二、办理。
1、承办中队或主办人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到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一份或多份;并将经现场勘验审定的项目逐项填写在《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许可审批栏。
2、向申请人告知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责任,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并制成《座谈笔录或纪要》;凡是涉及招商引资、移民安置、重要工程、集镇(中心村)规划等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等重大许可行为,在实施前,还必须就有关公路畅通、路产保护、安全措施、公路赔(补)偿等问题形成《纪要》;
3、承办中队(主办人员)负责人在综合其他办案人员的意见后,对该案的性质作出结论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经法规(内业)股(室)审查并在综合承办中队负责人或主办人员的意见后,依法提
出处理建议,报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应当由市、州路政部门审批(转报)的,还须报请支队审批(转报);
5、以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川价字费(98)9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测)算公路路产补(赔)偿费金额,制作《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结算书》;
三、签定路政管理协议,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1是支队直属单位的,由管辖单位拟制路政管理协议,填制《路政管理许可证》,报支队审查并以支队的名义签定;
2、是县(区)路政大队的,由管辖单位签定协议并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但与申请人签定应由市、州路政机构审批的协议,应当上报支队审查,并以支队名义签定。
3、管辖单位必须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结,将案件资料送交中心路政窗口,中心路政窗口按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结后,其案件资料必须妥善保存;每月(季度)由管辖单位将案卷资料收回单位立卷、归档,并与中心完善交结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辖单位对已审批许可的事项,应当负责组织跟踪监督、检查,督促申请人按路政管理协议履行义务;对申请人在实施路政机构已许可事项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果断依法处理。
第五节 路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路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路政管理机构,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路政处罚决定一经依法作出,非经法定程序或集体研究决定,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 路政处罚按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5日交通部令第7号发布)组织实施。路政处罚决定执行完结后,该案结束;法规(内业)股(室)填制《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相关栏目应逐项填写,行政罚款票据应当复制或摘录(粘贴)在备注栏内。
第六节 路政强制措施案件办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适用《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的规定,应当实施路政强制措施的,按照该章有关条款规定,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实施路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制止违法行为。填制《内江市公路路政管理纠正违法通知书》送到到当事人。
2、立案。填制《路政管理报、立案登记表》。有关人员应当按照预设栏目填写并签名,报单位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拍摄(录制)违法行为照片(音像制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并根据案件需要制作《调查笔录或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4、由承办中队(主办人员)负责人在综合办案人员的意见,对案件作出结论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经法规(内业)股(室)审查后,报单位领导研究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单位领导研究,认为应当实施路政强制措施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制作《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准许;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条 经复核确认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告诫义务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单位制作《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管辖单位拟定强制措施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
二、组织路政人员和必要的机具、民工;
三、请求当地党委、政府及法院、公安和新闻媒体等部门支持、配合监督;
四、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五、制作《结案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实施路政强制措施,是支队直接管理的,应当在案件基本事实查清后,将案卷报支队审查,经支队研究决定;是县(区)大队的,可在支队指导下实施。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或集体研究决定,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五章 路政案件上报审批(备案)
第四十二条 路政案件发生地有管辖权的路政机构对属于《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路政许可事项,应当上报支队,由支队审批或转报:
一、国、省、县道公路经营使用权变动的;
二、在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的;
三、在国、省、县道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设施设备的;
四、跨越市、州、县(区)超限运输的;
五、砍伐国、省、县道公路行道树二十株(含)以上的;
六、需由支队审批或转报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公路赔(补)偿案件须报支队审批(备案):
一、支队直接管理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路赔(补)偿数额在500元(不含)以上至3000元(含)以下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公路赔(补)偿数额在3000元(不含)以上至10000元(含)以下,经管辖单位集体研究后报支队审查,由支队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3、公路赔(补)偿数额在10000元(不含)以上或涉及毁损桥涵、危及公路通行安全、因行政干预等原因导致应收公路赔(补)偿费减收或免收等复杂、重大案件,须及时报告支队;案件基本事实查清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报支队审核,由支队长负责审批。
二、县(区)大队的下列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在支队指导下进行并报支队备案:
1、公路赔(补)偿数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
2、公路赔(补)偿数额虽低于10000元,但当事人有异议拒不履行的;
3、经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的。
第四十四条 下列路政处罚、强制措施案件在案情查清后,是支队直属单位的,应当上报支队审批;是县(区)路政大队的,报支队审查(备案)。
一、案情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
二、涉及招商引资、重点工程(m.congzong.com)、移民安置、明星企业;
三、对公民个人拟给予3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给予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五、对违法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设备)拟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六、须由支队审批、审查(备案)的其他路政案件。
第四十五条 应当报支队审批、审查的路政案件,管辖单位须将案件材料随同单位处理意见一并上报支队法规科;
报支队备案的路政案件,应将《调查报告》、《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处罚决定书》、《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结案报告》复印件,报支队法规科备案。
第四十六条 凡上报支队审批或审查的案件,应当先由支队法规科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报支队分管领导或支队长审批;支队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由支队长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并形成讨论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范文三: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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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为加强路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规范着装行为,
树立路政执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路政人员执法时,着装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
装。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
扣好领钩、衣扣,
,二,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不戴时,摆放或挂置应整齐井然,非执行任务,室内工作
时可不戴帽,
,三,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
套。胸卡挂于左上衣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
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四,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混穿制服
与便装。严禁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敞怀、卷裤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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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上翻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
钥匙、饰物以及其他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件。不得着有破
损的制服从事执法活动,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
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着装时必须穿着黑色或棕色皮鞋,不得穿拖鞋
或者赤足穿鞋,
,六,严禁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和到娱乐场所活动,
,七,上路执法时,可佩戴头盔,在制服外加穿反光
背心。
二、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
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
长胡须、剃光头,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
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三,现场执法的身姿、敬礼和手势标准,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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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索、规范,
,四,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
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做到整齐有序,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
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六,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
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
嬉笑打闹,
,七,着装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八,路政人员着装进入室内脱帽后,无衣帽钩时,
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
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九,路政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两种。着制
服戴帽或者不戴帽时,行举手礼。携带路政装备或物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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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注目礼。
三、制服、执法工作证件以及帽徽、肩章、领花、
号牌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
其他人员。执法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工作证、执法
证及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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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为加强路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规范着装行为,树立路政执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路政人员执法时,着装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扣好领钩、衣扣;
(二)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戴时,摆放或挂置应整齐井然;非执行任务,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
(三)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胸卡挂于左上衣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四)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混穿制服与便装。严禁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以及其他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件。不得着有破损的制服从事执法活动,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着装时必须穿着黑色或棕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1
(六)严禁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和到娱乐场所活动;
(七)上路执法时,可佩戴头盔,在制服外加穿反光背心。
二、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剃光头,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三)现场执法的身姿、敬礼和手势标准,要明确、利索、规范;
(四)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做到整齐有序;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六)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七)着装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八)路政人员着装进入室内脱帽后,无衣帽钩时,
2
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
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九)路政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两种。着制
服戴帽或者不戴帽时,行举手礼。携带路政装备或物品时,
行注目礼。
三、制服、执法工作证件以及帽徽、肩章、领花、
号牌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
其他人员。执法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工作证、执法
证及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下面红色部分是赠送的工作总结,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行政管理干部个人总结
20XX年上半年,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按照公司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方针,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自身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20XX年上半年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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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
我作为一名负责公司行政管理的干部,肩负着公司赋予的重要工作职责,知道自己责任重大,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把它学深学透,领会在心里,运用到具体实际工作中,以此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和管理素质。在实际工作中,我做到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全力实践“团结、务实、严谨、拼搏、奉献”的时代精神,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为职工群众做好表率作用,促进公司整体工作发展。
二、刻苦勤奋,全面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工作范围广,日常事物多,涉及车辆、食堂、安全、卫生等方方面面工作,工作看起来虽然细小,但都与公司的整体工作紧密相关,丝毫不能马虎。为此,我严格要求自己,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地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质量,让公司领导放心,让职工群众满意。
(一)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公司用车需求
我分管公司6辆汽车,按照公司车辆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行车安全。一是抓好驾驶员管理,要求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技术,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学习,增强法律观念,确保行车安全。二是抓好车辆管理,严格执行派车制度,规范使用车辆派车单,用车结束后,执行车辆归位制度,将车辆停放在规定范围内。同时要求驾驶员做好日常保养维护、清洗工作,每月对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查,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卫生整洁;做好出车前和收车后的检查工作,排查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不让车辆带病行使。三是做好每月用油统计分析,包括过路费、保养费和车辆公里数工作,制定好下月用油计划,做好车辆保险年审工作,努力减少用车成本,为公司节省资金。四是抓好安全教育,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规章制度、安全行车教育,要求驾驶员在行驶车辆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到安全驾驶,防止出现各类安全事故。
(二)强化安全卫生,防范安全卫生事故
我作为行政人事部安全员,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强化安全卫生,防范安全卫生事故。一是加强食堂卫生安全,要求食堂把好进货关,不进低劣货,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要求食堂搞好每天的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开展消毒杀菌和灭四害工作,确保食堂卫生整洁,确保职工身体健康。二是加强厂区保安,要求保安员加强厂区巡逻,做好人防、技防工作,提高警惕、细致防范,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厂区安全,确保公司财产安全。三是加强厂区保洁,要求保洁员做好每天日常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厂区卫生整洁面貌,提高公司形象;要求保洁员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加强花草树木的修剪和病虫害防治,旱天要做好浇水工作,防止花草树木枯死,冬天要做好保温工作,预防花草树木遭冻害;使厂区美观,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
(三)做好其他工作,促进公司整体工作发展
4
我是兼职驾驶员,保障总部和上级领导接待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我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与公司的联系联络,注意自身的文明礼貌和礼仪修养,认真细致做好工作,确保让总部和上级领导满意。我认真做好保障领导房屋使用工作,为公司管理层享受每人在外租房待遇做好服务工作,按时缴纳水电费,认真检查水电设施,确保公司管理层在外租房能够住好不操心,能够专心致注地为公司做好工作。
三、培养良好作风,促进工作发展
做好行政管理工作,除了业务知识与技能外,更主要的是工作作风。我作为一名行政管理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培养良好作风,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承担自己的责任,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负责到底,做好任何工作。对自己做到技能精、作风硬、讲诚信、肯奉献,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为公司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创新,创新是做好工作、取得工作成绩的基础;没有创新,意味思维僵化、工作守旧,不可能促进工作发展,取得工作成绩。为此,我按照公司的工作精神,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做到积极创新,大胆解放思想,大胆变革求新,实现工作突破,促进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0XX年上半年,我刻苦勤奋、认真努力工作,虽然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工作业务水平,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与公司领导的要求相比,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和提高。进入20XX年下半年,我要继续加强学习,努力实践,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发努力,攻坚破难,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获得公司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满意,为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本年度,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思想上,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学习邓--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在工作生活中注意摄取相关的政治经济政策,注重学习与工作有关的各经济法律法规,注重经济大环境走向。“新闻调查”、“经济半小时”等栏目都是摄取该类知识不错的途径。通过上述学习,使我坚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信念,使自身的政治经济理论素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年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通过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理论著作,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提高了党性认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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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上,认真学习业务知识,通过理论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工作日变日新,时时需要学习,处处存在挑战。不懂就学,是一切进步取得的前提和基础。在这段时间里我认真学习了业务工作的相关资料,再加上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本职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也意识到了做好本职工作的巨大作用。
一年来,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向领导、向群众请教问题,机关学习会、各种工作会议都是我学习的好机会。此外,认真参加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各类培训,一年来参加了公务员初任培训、禁毒尿检培训、电子政务培训,均以优异的成绩通过考核,熟练掌握了业务技能。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我在工作上迅速成长起来。
3、工作上,勤奋努力,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我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党政办工作,一是综治办工作。
(一)党政办工作。
办公室工作是完全服务性质的工作,既要对外服务,也对内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三勤”即嘴勤、手勤、脚勤。
在接待群众来访办事时,都能主动询问是否有需要办理的事,遇到办不了的证明材料时能耐心向其解释清楚,或帮其联系驻村干部、经办人,帮其查看档案资料等,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使群众能尽快办好手续,树立好政府窗口的形象;在收文发文时,总是用最短的时间把文件送达到各办公室,并及时把领导批阅文件收回归档或传阅到其他办公室,从来没有遗漏掉一份文件。
XX年在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已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最大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今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今年我在财务部从事出纳工作,主要负责现金收付,票据印章管理,开具发票和银行间的结算业务,刚刚开始工作时我简单的认为出纳工作好像很简单,不过是点点钞票,填填支票,跑跑银行等事务性工作,但是当我真正投入工作,我才知道我对出纳工作的认识和了解是错误的,出纳工作不仅责任重大,而且有不少学问和技术问题,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掌握.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能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现金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根据会计提供的凭证及时发放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单据,不符要求的一律不付款,严格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库存现金的完整及安全,6
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月末关帐后盘点现金流量及银行存款明细,并认真装订当月原始凭证,每月及时传递银行原始单据和各收付单据,配合会计做好各项帐务处理及各地市资金下拨款,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和银行帐户的使用.
以上是我今年工作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在工作中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一个过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学习和掌握财务各项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加强财务安全意识,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公司全体员工一起共同发展,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回顾一年的工作,自己感到仍有不少不足之处:
1、只是满足自身任务的完成,工作开拓不够大胆等;
2、业务素质提高不快,对新的业务知识学的还不够、不透;
3、本职工作与其他同行相比还有差距,创新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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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晋江市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
晋江市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基层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暂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系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接送刑释解教人员~建立无缝衔接~管理社区矫正~调解紧急重大民间纠纷等执行司法行政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镇,街道,司法所。
第四条 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定编使用~分级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本着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辖区内各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局机关办公室落实。主要职责:
,一, 负责编制、上报车辆购置计划~配置司法所用车,
,二, 负责健全并落实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晋江市司法局传真稿纸 ,共6页,
,三, 负责统筹车辆加油、保养、维修、保险等事宜~并按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更新等工作,
,四, 负责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车辆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 负责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其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司法所承担本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责任~司法所长作为责任人负责车辆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明确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责任~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人员,
,二,加强车辆管理人员思想教育~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相关档案~车辆应与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信息内容一致,
,四,驾驶和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的人员必须是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协理员~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车辆性能、持有效驾驶证件。
,五,对本单位因执法执勤用车使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七条 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车身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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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执勤车辆制式外观~并沿用现行标志图案。
第八条 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改变用途~转让、更新、报废、变更等应及时向省司法厅计划财务处申报~并向交警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行驶证、登记证、牌照遗失或损坏的~要及时按申报途径申请补办牌照手续。
第十条 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加油、保养、维修、保险等费用由局机关统一报销。车辆维修应填报《车辆维修报修单》。
第十一条 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本省道路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警部门的安全检验~不得漏检、脱检。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非公务需要严禁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确因工作原因~停放在上述场所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尽量避免停放在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为加强车辆定位管理~每部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安装车载GPS定位系统。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一般用于在晋江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如超出晋江地域~应向局机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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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备案。
第十四条 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驾驶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交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收回车辆~并按上级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
,一, 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二, 造成交通责任事故~逃逸事故现场的,
,三, 酒后驾车的,
,四, 执法执勤用车公车私用、挪作他用的~特别是用于拆迁和计生等敏感工作的。
第十五条 司法厅、泉州市司法局、晋江市司法局三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车辆维修报修单
4
车辆维修报修单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车 牌
车辆管理人 联系电话
车辆损坏
情况及原因
办公室审核意见
注:1、凭此单及发票报销。
2、可将此表传真到局机关办公室并电话联系~办公室电话:85681290~传真:8566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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