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海关总署等三部委:8月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范文二:8月1日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8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这意味着今后企业报关将不再使用核销单。根据该政策,今天上午,中国电子口岸对出口收汇及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了调整。出口企业在录入出口报关单时,不需要再录入核销单号。
其中,出口收汇核查系统将取消核销单申请、备案、交单、挂失等功能。新增了出口结关报关单查询功能。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系统取消了企业交单功能,新增了进口结关报关单查询功能。
中国电子口岸对原有数据做了保留处理,原有历史数据企业仍可以查询。进口,出口,企业可以查询参加外汇局总量核查的进口,出口,报关单数据及企业交单有关历史数据等。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范文三: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变化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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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什么时候要交印花税 税务检查的形式
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程序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变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年年9月
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年年第2号),规定从,年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
(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大连、青岛6个省
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年]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至此,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打破了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传统模式,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无纸化退(免)税模式已初步形成。
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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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年]39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在,年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在,年年11月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年]64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免)税。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在,年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年]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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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因此,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十分关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当区分四类问题:一是,年年12月1日前出口并已核销的,应当对其纸质单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和信息挂审,按原政策规定比对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年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二是,年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未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核销单信息,应在取得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再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三是,年年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未核销或逾期核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年]89号)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造成的逾期核销。否则,对相关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四是,年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年年12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电子核销信息。如出口货物超过12月1日未到收汇核销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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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采用两种方式
虽然试点地区取消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制度,并且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信息,但是,对于税务部门“信息管税”仍然是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在其他方面的数据信息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相互进行交流很有必要。根据《通知》要求,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按照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据和B类、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是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和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同时包括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退税申报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
此次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利于出口企业从事贸易、规避外汇风险、降低社会成本和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但目前出口退(免)税审核配套操作系统还未升级完善到位,现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参数配臵还要求比对出口货物收汇销核单信息。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审核系统未下发之前,建议试点地区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一是对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单证,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或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在所属期内做单证收齐申报退税;二是对在12月1日之后到期核销以及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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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应在所属期内暂按单证不齐处理,等待税务部门新审核系统下发后,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撤销单证不齐标,做收齐单证申报退(免)税,但注意按单证不齐的处理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同时,试点企业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此方面的通知,防止操作不当或理解有误而带来税收风险。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年]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受,年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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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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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变化 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福建、大连、青岛6个省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至此,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打破了办理出口退税的传统模式,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无纸化退税模式已初步形成。
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在2011年11月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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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税。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因此,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十分关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当区分四类问题:一是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并已核销的,应当对其纸质单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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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审核和信息挂审,按原政策规定比对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再办理出口退税。二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未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核销单信息,应在取得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再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三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未核销或逾期核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造成的逾期核销。否则,对相关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四是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2011年12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电子核销信息。如出口货物超过12月1日未到收汇核销期限的。
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采用两种方式
虽然试点地区取消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制度,并且企业申报出口退税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信息,但是,对于税务部门“信息管税”仍然是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在其他方面的数据信息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相互进行交流很有必要。根据《通知》要求,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按照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据和B类、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是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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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管理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和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同时包括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退税申报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
此次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利于出口企业从事贸易、规避外汇风险、降低社会成本和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但目前出口退税审核配套操作系统还未升级完善到位,现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参数配置还要求比对出口货物收汇销核单信息。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审核系统未下发之前,建议试点地区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一是对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单证,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或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在所属期内做单证收齐申报退税;二是对在12月1日之后到期核销以及出口的货物,应在所属期内暂按单证不齐处理,等待税务部门新审核系统下发后,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撤销单证不齐标,做收齐单证申报退税,但注意按单证不齐的处理必须在退税申报期之内。同时,试点企业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此方面的通知,防止操作不当或理解有误而带来税收风险。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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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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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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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变化
2011-12-23 中国会计网
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6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至此,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打破了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传统模式,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无纸化退(免)税模式已初步形成。
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在2011年11月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免)税。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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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因此,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十分关键,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当区分四类问题:一是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并已核销的,应当对其纸质单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和信息挂审,按原政策规定比对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二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未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核销单信息,应在取得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再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三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未核销或逾期核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造成的逾期核销。否则,对相关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四是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2011年12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电子核销信息。如出口货物超过12月1日未到收汇核销期限的。
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采用两种方式
虽然试点地区取消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制度,并且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信息,但是,对于税务部门“信息管税”仍然是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在其他方面的数据信息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相互进行交流很有必要。根据《通知》要求,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按照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据和B类、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是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和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同时包括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退税申报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
此次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利于出口企业从事贸易、规避外汇风险、降低社会成本和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但目前出口退(免)税审核配套操作系统还未升级完善到位,现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参数配置还要求比对出口货物收汇销核单信息。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审核系统未下发之前,建议试点地区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一是对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单证,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或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在所属期内做单证收齐申报退税;二是对在12月1日之后到期核销以及出口的货物,应在所属期内暂按单证不齐处理,等待税务部门新审核系统下发后,再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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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报系统中撤销单证不齐标,做收齐单证申报退(免)税,但注意按单证不齐的处理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同时,试点企业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此方面的通知,防止操作不当或理解有误而带来税收风险。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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