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范(GB50352-2005) 一、选择题
序号 试题 答案 页面 1 建筑高度大于( )m的民B 6
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A50 B100 C150
2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A 11
于3000 ?时,基地道路的
宽度不应小于( )m
A4 B5 C6
3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B 12
( ),时,应设缓冲段与
城市道路连接
A7 B8 C9
4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C 17
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
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 )m
A60 B70 C80
5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B 18
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
应保持不小于( )m安全
距离
A7 B7.5 C8
6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B 25
不宜超过( )m,坡度不
宜大于1:5
A5 B6 C7
7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A 26
( )级,亦不应少于( )
级
A18 3 B15 3 C18 6
8 自动扶梯、自行人道出入C 28
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
( )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
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A1.5 B2.0 C2.5
9 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A 34
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
于( )m时可设外墙爬梯,
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
童攀爬的措施
A10 B15 C20
10 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B 38
( )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
入有效采光面积
A0.5 B0.8 C1.0
11 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A 50
于( )?,夏天不宜高于
( )?
A18 27 B18 30 C15 27
二、判断题
序号 试题 答案 页面 1 民用建筑按设计使用年限× 6
25的为临时性建筑
2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 13
有牢固的结合
3 建筑基地道路人行道路宽× 17
度不宜小于1.0m
4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 18
段,应设置无障碍人行道
5 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 22
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
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
道
6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 25
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
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
栏杆
7 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 29
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
和防潮措施
8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 30
固耐用
9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 35
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
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
统,并应采用非燃烧体体
材料制作
10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无? 39
日照遮挡、避风地段
11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管道? 46
应采用不燃材料
三、填空题
序号 试题 答案 页面 1 本通则规范适用于( )、新建、改建、1
( )和( )的民用建筑扩建
设计
2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居住建筑、6
为( )和( )两大类 公共建筑。 3 机动车停车场(库)产生噪声、废气 9
的( )和( )应进行处
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其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
定
4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地下室、局21
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夹层、走
规定,( )、( )、( )等道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
的净高不应小于2m
5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2 23
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
( )m
6 栏杆应以( )、( )的材坚固、耐久 25
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
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7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使用方便、26
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 )安全输送
和( )的要求
8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防撞提示标31
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志
( )
9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0.60 35
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
屋脊( )m
10 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生活、消防 44
满足( )和( )等要求
1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甲级防火门 48
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
门应为( )
四、简答题
序号 试题 答案 页面 1 什么时变形缝, 为防止建筑4
物在外界因
素作用下,
结构内部产
生附加变形
和应力,导
致建筑物开
裂、碰撞甚
至破坏而预
留的构造
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哪些1、基地地面11
规定, 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地基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
施
3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1、地下建筑13
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构物及附属设
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施,包括结
物为, 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3、除基
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
他设施
五、论述题
序号 试题 答案 页面
1 建筑与环境的论述关系, 1、建筑基地9
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带2、建筑整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3、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
获得日照、天然彩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4、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环境5、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与周围环境协调,7、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范文二:民用建筑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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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10℃
7月平均气温25~29℃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遮阳、通风、防热要求
2.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Ⅳ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Ⅴ
ⅤA
ⅤB
温和地区
7月平均气温18~25℃
1月平均气温0~13℃
1.建筑物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要求,主要房间应有良好朝向
2.VA建筑应注意防寒,VB区应特别注意防雷电
Ⅵ
ⅥA
ⅥB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9m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0
3.0
5.0
多层
2.0
3.0
3.0
有出入口
2.5
5.0
-
道路平行于建筑物山墙
高层
1.5
2.0
4.0
多层
1.5
2.0
2.0
道路平行于围墙
1.5
1.5
1.5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边线
2 表中“-”表示建筑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2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车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宜设置缓冲段。
5.2.5室外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 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车位,停车数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大于300辆时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
4 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停车位宜有遮阳树木;
5.3 竖向
5.3.1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寒地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应控制在350米之内;横坡宜为1-2%。
2 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宜小于0.2%,且不应大于3.5%,采用3.5%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150米;横坡宜为1-2%。
3 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4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 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5.3.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长度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4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5.3.5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 绿化
5.5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5.5.8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9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重叠直埋敷设。
5.5.10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5.5.11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期的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的工程建设。
5.5.12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管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 建筑物设计
6.1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6.1.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6.1.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6.2 平面布置
6.2.1建筑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合理布局,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2.2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2.3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地和建筑交通组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防灾减灾疏散等相关要求设置建筑出入口;
6.2.4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3.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3.3 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m。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 地下室应设排水设施;
2 地下工程出入口、窗井、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4.9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6.6.3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 公共厕所宜按性别分设前室,防止视线干扰。
3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6.6.4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
表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
类别
平面尺寸(宽度m × 深度m)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20(蹲便器)
0.90×1.30(坐便器)
内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40(蹲便器)
0.90×1.50(坐便器)
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
(外开门)
1.10×1.50(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无障碍厕所隔间
(外开门)
1.50×2.00(不应小于1.00×1.80)
外开门淋浴隔间
1.00×1.20(或1.10×1.10)
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
1.00×(1.00+0.60)
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
盆浴(门扇向外开启)2.00×2.25
淋浴(门扇向外开启)1.50×2.35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楼梯
6.8.8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6.8.10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宽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
表6.8.10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6.8.11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宜一致。
6.8.12 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为不同使用功能时,楼梯踏步高度和宽度可分别按表6.8.10的规定执行。
6.8.13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防滑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第6.13.3条的规定。
6.8.14 当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
2 电梯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
3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电梯台数应经计算后确定并不应少于2台;
4 除配置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电梯的建筑外,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且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当电梯分区设置或设有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可以超过4台或双侧排列可以超过2×4台。
5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表6.9.1. 侯梯厅深度
注: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6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10 墙身和变形缝
注: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6.10.4 在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为防止产生变形裂缝,应采取加固措施。
6.10.5 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
2 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变形缝应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构造措施。
6.11 门窗
低于0.80m (居住建筑为0.90m)。
2)当低、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6.12建筑幕墙
6.12.1建筑幕墙所采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属配件、零配件等,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2 建筑幕墙应根据建筑物性质、使用功能特点、高度、体型以及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幕墙形式、材料、安装构造等均应满足风压变形、雨水渗透、空气渗透、节能、隔声、抗撞击、平面内变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学性能等性能要求,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3 建筑幕墙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并应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6.12.4 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采用的玻璃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2 玻璃窗扇开启面积应按幕墙材料规格和通风口要求确定。
3 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宜大于0.3。
6.13 楼地面
注:1 室内有明水处,尤其在泳池周围、浴池、洗手间、水产、蔬菜超市及生产车间、厨房加工间等区域应加设防滑垫,设置防滑标志。
2 室外雨、雪天气,在建筑出口、坡道等区域应加设防滑标志,并铺设防滑门垫。
6.14屋面
6.14.1屋面工程应设置防水措施,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4.2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6.14.2的规定。
表6.14.2 屋面的排水坡度
注: 1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 ;
2 防水卷材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25%,当坡度大于25%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
3 防水卷材屋面天沟、檐口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
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 平瓦必须铺制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5 架空隔热屋面坡度不宜大于5%。
6.14.3上人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耐霉变、拉伸强度高的防水材料;
2 防水层应有保护层,保护层宜采用块材或细石混凝土;
3 不宜采用金属屋面、木屋面等轻型屋面;
4 玻璃采光顶周边应有防止人员踩踏的安全措施。
6.14.4种植屋面应满足以下规定:
1应采用耐穿刺的防水材料及构造;
2宜设置植物浇灌设施;
3屋面工程设计时应计算种植荷载。
4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金属屋面或瓦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5 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厚度的保温隔热层;
6当屋面无楼梯通达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大型屋面的上屋面检修口宜大于两个;
7 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8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和冰坝形成等措施;
9 天沟、天窗、檐沟、檐口、水落管、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6.1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6.16.2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2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当井内设置壁装设备时,井壁应满足相关承重、安装要求;
3 管道井壁、检修门、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且井内地面或检修门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0m。
5 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不宜与厕浴间等潮湿场所贴邻设置。
6 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
7 设有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其内部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6.16.3烟道和排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 、排风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6.4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宜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当屋面为上人屋面时,烟道和排风道不应影响人员正常活动。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OO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6.5烟道和通风道应采取必要的防倒灌、防风、防雨水措施。
6.17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7.1光环境
表7.1.4 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
7.2 通风
7.2.1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外窗或通风设施。
7.2.2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7.2.3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且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7.2.4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和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7.3 热湿环境
7.3.1 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2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及采光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且采光顶宜能通风散热;
3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夏季隔热设计,应符合节能相关标准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7.3.2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除满足7.3.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2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7.3.3冬季建筑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日照遮挡少、避风的地段。
2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物应降低体形系数、减少外表面积。
3 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4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严寒地区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7.3.5 冬季太阳辐射富集地区,建筑宜设置被动式太阳能利用系统。
7.3.6 湿热地区建筑的室内地面应采取防泛潮措施。
7.3.7冬季采暖建筑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采取建筑物防潮措施。
7.4 声环境
7.4.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要求。其中,住宅建筑室内噪声级应满足表7.4.1要求。
表7.4.1住宅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昼 间
夜 间
卧室
≤45
≤37
起居室(厅)
≤45
7.4.2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围护结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要求。其中,住宅建筑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表7.4.2要求。
表7.4.2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分户墙、分户楼板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
>45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51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30
其他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
≥25
7.4.3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要求。
7.4.4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时,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2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4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5 高层建筑的外门窗、外遮阳构件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啸声的发生。
7.4.5 民用建筑的给排水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的给排水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水池、水泵房宜设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特别是降低固体传声的措施;
2 冷却塔宜采用低噪声产品,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冷却塔设置在楼顶或者裙房顶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3 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等噪声敏感房间,宜对排水管道采取隔声包覆等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宜控制给水管道中水流速度和压力,避免流速过大产生水锤,引起噪声,给排水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6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8.1.7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
2 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8.1.8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处,应采取不能减弱防火墙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宜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顶板。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3 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8.1.10消防水泵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噪减振措施;
2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
8.1.12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级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级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
8.1.13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气流应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音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3高层建筑内的燃气供气管道应有专用竖井,井壁上的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日用油箱应设在单独房间内,墙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设挡油措施。
8.2暖通空调﹙燃气﹚
8.2.1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按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建筑功能要求确定供暖热源、系统和运行方式。
2 建筑体型、窗墙比、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应满足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住宅分户墙和楼(地)板的热阻应满足减少传热的要求;
3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共阀门、仪表等,应设在公共空间并可随时进行调节、检修、更换、抄表;
5 供暖、热力管道及其管沟(管廊)应在适当位置设补偿弯或补偿器,补偿器位置还需满足日后检修、更换的要求;
6 供暖、热力管道穿墙或楼板时,洞口防水、密封或管道固定措施应根据管道热膨胀情况确定。
7 有地下室的建筑,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宜设在地下层的专用隔间,无地下室的建筑,可设在首层楼梯下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8 当室内采用地面埋管供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构造做法的要求。
8.2.2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废气及室外机的排放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2 通风机房、吊装设备及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清扫口应满足运行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 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及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并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 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同一立面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m,否则应高出6m以上;
5 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和消声隔振措施。
6 餐饮厨房的油烟应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或满足本条第4款要求。
8.2.3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按建筑功能要求、全年或夏季气候等选用空调冷热源、系统及运行方式。
2 建筑体型、窗墙比、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应按建筑全年能耗分析确定,外窗可开启面积和方式也应与空调系统相适。
3 层高或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装要求;风冷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既要通风良好,又要避免飘水,靠近外窗时应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
4 空调管道的热膨胀、暗装设备检修等应分别满足8.2.1和8.2.2的相关要求;
5 空调机房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机房面积和净高既要满足设备、风管安装要求,也要满足常年清理、检修的要求。
8.2.4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 宜采用水泥地面,设备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 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 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隔声玻璃大观察窗。
5 室内送风口与排风口、室外进风口与出风口的位置,均应避免气流短路。
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泄压面积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8.2.5 燃油、燃气锅炉房或燃油、燃气设备用房不宜设在民用建筑内部,否则位置、防火措施等应满足相关专业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8.2.6 民用建筑用燃气表间、管道及燃气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当地燃气供应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共建筑的燃气表间应采取通风、(气体浓度)报警(远传)等措施,照明等设施应考虑防爆要求。
8.2.7 民用建筑燃气管道共用部分应设在开敞空间或有通风措施的管道井内;住宅户内各种燃气设备应靠近管道入户位置,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客厅、储藏室。
8.3 建筑电气
8.3.1民用建筑物内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 应方便进出线;
3) 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 不应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且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两侧设置;当变配电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 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6款做防护措施。
3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应设置一个直接通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疏散门;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2时应根据设置两个直接通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疏散门。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4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疏散门。
5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配电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m2时,应设两个进出口门。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7 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0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8.3.2 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超高层)建筑物内的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设在低层、多层建筑物内一层的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和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设在低层、多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以上层的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设在地下层的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和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4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设置两个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 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
6 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或地面,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还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正对发电机端,进风管道应直通室外。
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音及机房隔音的构造措施。
9 建筑物内或外设储油设施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10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宜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
8.3.4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0m。
2 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3 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4 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且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5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规范。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的疏散门。
8.3.5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2 2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
3 电气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体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 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m2,且距最远端的信息点不宜大于70m。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 为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通风或空调的管道,其在内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建筑楼板及垫层的厚度应满足电气管线暗敷的要求。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电气管线,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在楼板、墙体、柱内的消防电气管线,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30mm。
4 电缆桥架距楼板或屋面板底不宜小于0.3m。距梁底不宜小于0.1m。
8.3.7 建筑物防雷接闪器的设置除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2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泥土层需要保护时,屋顶层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3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周围除保安人员巡逻外通常还有其他人员停留时,其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处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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