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专利权的授权条件
第十三讲 专利权的授?权条件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课 题 专利权的授?权条件
学时安排 2 授课时间 第10周周?三1、2节 教学目的、要求(分了解、理解、掌握 三个层次):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
1、了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概念??;
2、了解专利公开的三种方??式;
3、掌握专利公开的三种标??准;
4、理解我国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5、掌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三种条??件;
6、理解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7、掌握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教学内容
教学重点:1、新颖性的判?断
2、创造性的判?断
3、实用性的判?断
教学难点:我国新颖性?的判断
讨论/思考题、作业:
思考题:怎样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
本章参考书?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姚欢庆等:《知识产权法定性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5、郭 禾:《知识产观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郭 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李顺德:《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年?版。
8、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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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教 学 总 结
写出关于本章授课情况?的一些总结?(?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作业情况?、学生掌握知识情况?、教学方法的总结等内容??):
本次课程学生出勤率高?,?学生全部到课?,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专利权的授权条件是专?利法制度中?的核心?,是专利制度中承上启下??的内容,同时,这部分内容也是专利制?度中最复杂?,?最难理解和最不好运用??的部分。该部分内容直接关系到??专利权能否?取得,因此,对该部分内容的掌握与?否?,掌握得好坏,?直接关系学生能够利用??相关知识解决专利制度?中复杂的专??利纠纷。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专利授权条件的分类?: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有?一个基本了?解?,并且对专利授权的积极?条件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概念?、?专利公开的三种方式?、专利公开的三种标准?、我国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三种条件?、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等知?识有基本的??了解,并能灵活运?用各类技巧,?提高思辨的?能力。
为了教给学生系统的专?业知识?,同时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本次课我采取理论讲述?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老师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本堂课上,通过教师讲授和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了课堂教学的质量??。通过精心教学?,学生对著作权利用的相?关知识掌握??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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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堂 教 学 实 施 方 案
授 课 时 间:2010.5.5
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 3 分钟;复习旧课 2 分钟;第13次课 ?讲授新课 85 分钟;讨论/答疑/小结 10 分钟; 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课? 教学方式(请打?):讲授? 讨论? 示教? 指导?
教学手段(请打?):多媒体? 模型? 实物? 挂图? 音像? 课 题:专利权的授?权条件
教 学 内 容: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授?权条件
引言: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并不是取决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事实,?而是
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授予专利的条件?。一般认为,授予专利
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要件?,所谓形式条件是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
的程序要求,?比如申请文件的撰写规??则、内容、种类等;实质条件就是发明创造??的
专利性,指发明创造应当满足的?基本特征?、构成等内在?要素。本讲着重介?绍授予专
利的实质条件??。实质条件又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第一部分 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 ?
一、 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 ?
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就是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应该??具备的条件?,如果
具备这些条件?,发明创造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不仅属于技术?范畴?,而且属于法律范畴?。因此,并不是一切技术意?
义上的发明创造?,?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在专利法中?,一方面对它所要保护的??
各种发明创造作了严格?的法律界定?,?不是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不能取得专利法?
的?保护。另一方面,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技术因素等?方面的考虑??,将某些发
明创造排除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拒绝对下?列内容授予??专利权:A
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B除微生物外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 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我国《专利法》根据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作了如下规??定: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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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和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及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例如:一种能看透?麻将的特制?眼镜专利申?请被驳回。
注意,这里的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发明创造的本来目?的?、效果、作用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并不违法?国家法律?,仅仅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机器麻将”,一些扑克牌?。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已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若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就会破坏社?会秩序,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比如带有凶杀或者淫秽?图片的外观??设计等。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指发明创造以致人伤害?或损害财物?为手段实现??其目的,从而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但如果因为发?明创造被不当利用或?者滥用而造?成危害的?,则要区别对?待。
(二)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的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因为其不具备专利所要?求的实用性?,?不能直接制?造出前所未有?的东西或直接当作某?种方法使用?,?故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如:居里夫人对?镭的发现。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是自然规律的利用过?程?,更不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它的作用对?象是人,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而与产业上的技术活动?不发生直接??关系,因此都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这类方法和?规则包括:运算的方法、?教学方法、会计报表和?游戏规则等?。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类方法本身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产业上的技术方??法;其次,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其中充满了人为的主观?因素?,采用专利保?护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再次是因为?这些方法与民众的健康?相关?,如果这些方法被授予了?专利?,可能会影响?民众的健康?。
(五)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不?授予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但是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一般认为,微生物不属于动植物范?畴?,微生物的方法也不是生??物方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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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生物方法以及利?用微生物品?种培育新的?微生物的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六)用原子核变化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是指由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制造??的元素或化?合物。这些物质是生产核武器?的重要原料?,?与国防建设关系密切?,其次是为了?不让其他国家在本国取?得原子能方??面的专利权,?使本国的核?工业得以发?展。因此:除美国、日本以外的所有其他国?家?,都规定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注意,不仅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就是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能受到?专利保护。
(七)其它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些国家还将食品技?术领域?、化工(包括药品)技术领域等列为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第二部分 授予专利权的积极条件? ?
授予专利权的积极条件??,是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积极条?件?,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否则就不能获得专利权??。这些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不同的客体对这三?者的要求不??同。
一、新颖性
(一)新颖性的概?念: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新颖性的核心在于一个??“新”字,即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的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
(二)新颖性的判?断
从新颖性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人们是以“现有技术”这一概念作?为标准的。所谓现有技?术是指某一?技术领域在某一时间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知识?的总和?。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是现有?技术中已经有?的,那么它不具有新颖性?;相反,如果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那么它是新?颖的。因此,判断新颖性的关键?,是准确地对现有技术加??以界定,即该项技术?是否已经公开?,成为了现有?技术。
1、公开的概念?:简单的讲就?是把一项技术公诸于众??。
注意:在专利法中,?公开有特定的含义?,是指一项技术脱离了秘??密状态,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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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达到让公众知??晓的程度。也就是说,任何非特定的人?(即除了对发?明创造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之外的其?他人?)只要对该项技术有兴趣?,?不需要采取任何特殊手?段?便可以合法地获得该?项技术的全?部内容?,至于有没有人知道?,有多少人知道?,什么人知道,?不影响该技术处于公开??状态。
2、公开的方式?:那怎样公开?才算公开呢,?这就涉及到公开的方式??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公开的方式?有三种:
(1)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包括各种印刷的?、?打印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小册子、样本、产品目录等,?还包括采用其它方法制?成的各种有?形载?体,例如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唱片、光盘等。
判断是否以出版物方式?公开?,是以这类出版物是否处?于公开状态??,并使发明创?造达到了公?开的程度为?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该出版物属于公开出版?发行?,没有限定读?者范围。如果是秘密?出版,比如说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限定了阅览的范围或仅?提供给特定??的人,则不能认为其已通过出?版物方式公??开。
第二、书面公开还有度的限制?。?即通过出版物公开的发?明创造必须?达到同行?业一般技术水?平的人能够?了解该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并足以?实施为标准??。
第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获得方式和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有没有人阅读?、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出版物的公?开日期,以其第一次?印刷日为公?开日,如果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的?,则以所说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当年??12月31?日为公开日?。
第四,审查出版物?公开采取“单独对比原?则”,即只能以一份出版物单?独对比?一件技术?,不能多份出版物综合起?来与一件技??术对比。
(2)使用公开。由于使用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使公众处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必?须符合:第一、在公共场所?进行。第二、通过使用能够使公众从?中了解该技?术的实质内??容。
使用公开不仅包括使用?、?还包括制造?、销售、进口或者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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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公开?使用。
比如:一个新型的黑板擦?,是否通过公开使用?,使公众了解该技术的实??质内容。
(3)其它方式公?开。主要是指口头公开?。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或电视?等任何其他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和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以上三种方式?,可以单独构成?,也可同时构成?。既可由发明创造本人公??开,也可由其他人公开?。无论哪种方式?,只要导致发明创造脱离?了秘密状态??,处于一般公众可能得知?的状态?,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就可以认定?其丧失了新?颖性
3、公开的标准?判断一项技。术的公开状?态还需要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考??虑,即在什么时间?、地点公开算?公开。这就涉及到公开的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问题。
(1)时间标准:就是判断什么时候公开?的技术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发明创造公开的时间是?判断新颖性?的一项重要?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有三种:
A.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为标准。即只要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在发明??完成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确认该发明具有新颖?性?,而不管该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是否?公?开。
B.申请时标准?。即以申请专利权的具体?时刻为标准?。?只有在申请专利的具体??时刻以前未被公开的发?明才具有新??颖性。
C.申请日标准。?以申请专利的日期作为?判断标准?,只要发明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以前未被公开?,就认为具有?新颖性。我国采用这?种标准。
(2)地域标准:就是判断一项技术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公开才算进入现有技??术领域。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地?域标准主要??有三个:
A.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
B.相对新颖性?标准,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局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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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混合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颖性的标准?。?即在出版物方面采用世??界范围的出版物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它方式??公开过。
我国采用混?合标准。即在出版物方面采用绝?对标准?,以世界范围的出版物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采用相对标?准?。以我国范围?内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它方式公??开过为标准?。
4、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仅?指申请日以前他人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申??请。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
5、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一般情况下,?发明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就丧失了??新颖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某些公开不丧??失新颖性。
(1)首次展出。是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人?有6个月的申请优惠期??。
(2)首次发表。是指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这里的学术会议专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同?类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例如,某人未经所在单位或者??共同完成单位的许可?,将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开??。申请人可以?在泄露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则该专利不因泄露而丧??失新颖性。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第一、二种情况仅?限一次,如果已有两次或多次?,则不在适用?这一规定。
(三)我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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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第23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创造性
新颖性解决技术方案的?新与旧的问?题?,创造性解决技术方案水??平高与低的问?题,都是授予专利权的必备??条件。
(一)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在不同国家的专?利法中有不?同称谓?。英、美等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上可以看?出,各国虽然对专利创造性?的要求不同?,?规定不同,但都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技?术上比现有?技术先进?,其不能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重复?或者推理演绎?,必须与现有技术在技术?性上有本质??的不同,并且对同一?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以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为参照,不能与审查判断时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2、判断创造性的人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这个技术人?员只能是该领域的中等?水平?,不能是专家,?也不能是外行?。该技术人员?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独创性?,属于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创造性。
3、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发明应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
实践中,我国常以下列标准作为?衡量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参考:
(1)开拓型发明创造?,即这个发明在国内外科?学技术史上?是史无前例??的。
(2)发明创造解决了人们长?期希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如:以前的铁轨?都容易开裂,?攀钢在钢铁中加入钒钛?后?,不开裂了,质量更好了?。
(3)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4)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比如:同是墨水,老板牌墨水?不涩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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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比如手机键盘上的一点?、?签字笔上的?防滑橡皮。
(三)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1、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必须?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只?需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2、外观设计:没有创造性?的要求。
三 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概?念:所谓实用性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实用性的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用性?,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衡量??:
1、可实施性 :是指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这里的所谓“?产业”,包括了工业、?农业、畜牧业、渔业、交通运输业、?采矿业等各?个方面以及部分服务业??领域。发明创造要达到可实施?,?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必须是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已经?完成,?达到所属技术领域具有?中等水平的?专业人士可?以依说明书?予以实施的??程度。如果仅仅提出任务?,或者停留在单纯的幻想?或构思阶段?,?未提出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就不具有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并不意味着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已经?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或者立即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只要基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客观??分析,认定它具有潜?在的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可视为具有可实施性??。
此外,可实施性也不等于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达到完美无缺的程??序。
其次,发明还不能违背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如所谓永动?机的发明。此外,虽符合自然规律?,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相当长时?期内无法实??现的发明,以及具有致命弱点如缺?乏必要的安?全手段的发?明?,均不具有可?实施性。
2、再现性 :是指发明创造具有在规?定条件下多?次实施的可?能性?。如果是一种产品?,应当可以重复制造出来??,如果是一种方法?,则应当可以?反复使用。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制?造或使用?,只能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下才能??实施,或者完全取?决于人力所无法控制的?自然条件?,或者依赖于特定少数人?才具有的特??殊技艺,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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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它不具?有再现性。
3、有益性:是指有可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果。
三、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实?用性要求:对三种专利而言?,在实用性审查上?没有大?的差异,仅规定外观设计还应当??具有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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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1.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 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 行政法规和规章。
? 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例如:◆ 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
? ◆ 赌博机/游戏机
2.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 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 举例: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
3.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 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 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 举例: 汽车防盗的高压电装置
4. ★ 科学发现
发现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物质(方法可以)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乘法口诀、时间调度表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人道主义的考虑
★ 动物和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专门保护
★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可以《摘自:国家知识产权网》
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400-6689-648
范文三:不能获得专利权的项目
不能获得专利权的项目
2006-08-02 09:43:05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编《保护知识产权干部读本》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人们对物质及其运动规律的新的认识,不是人们利用自然科学规律创造出的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新产品、新方法,不能予以专利保护。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的思维推理、分析判断记忆的规则和方法,不能在工业上运用,不能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因而不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不能予以保护。但是,当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则该发明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网络上的经营模式也不给予专利保护。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因不具备工业上的适用性,也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则可以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保护。
4.动物和植物品种
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对动物、植物新品种不予以专利保护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但对生产动物、植物品种的新方法,如人工养殖筏、栽培法等则可以取得专利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转基因动植物,克隆人的方法以及克隆人,改变人生殖系遗传身份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身份的方法以及由此方法得到的动物不能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这类物质因对多是涉及军事和国防方面,不宜公开,不给予专利保护,但用于原子核变换方法的仪器、设备等新技术可以取得专利权。
近些年来,由于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知
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一些国家对原先不给予保护的某些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以及用新方法获得的动植物品种,也开始给予保护。
范文四: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第五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者工具(单纯的投币式游戏机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如根据游戏者获得分数的高低,自动抛出不同等级的奖品,属于单纯的投币式游戏机,但是如果达到一定的分数,机器则抛出一定数量的钱币属于赌博);
吸毒的器具;
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
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
与法律相违背,指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违背国家法律,而不包括因滥用违反法律、使用或者制造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公开或者实施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还有兴奋剂的饮料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违反社会公德,例如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者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
妨害公共利益,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但长城则不一定,如果是模仿某一段长城则不授予,如果是新设计可以授予)以及领袖肖像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以中国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不能授予专利权;
如果发明因滥用而可能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给予专利权。例如,一种药品由于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副作用超标而不准上市,仍可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能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科学发现,如用于杀菌的电磁波。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的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以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从天然植物
中分离出来的物质可授予专利权。
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不包括人,动物和植物品种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属于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到了主要的控制或者决定作用,则此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
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封闭阱法以及实现核裂变的各种方法,但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属于可授权客体。如一种在核反应堆中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指各种放射性同位素,但是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授权的客体,如一种为生产同位素专门设计的反应堆和发射性同位素的一种新用途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整体而言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海豚驯化方法
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例子: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方法、专利分类方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和汉字编码方法;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乐谱、食谱、棋谱;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疾病普查和人口统计方法;
计算机程序本身
如果把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可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构成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计算机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运行程序,从而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则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但用于实施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诊断或治疗疾病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疾病诊断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看似以离体样品为对象,但该发明以获得同一主题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不能授予专利权。包括诊断步骤或者检测步骤,只要知晓所说的诊断或检测信息,就能够直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属于诊断方法:血压测量法、足诊法、诊脉法、患病风险度评估、疾病治疗效果预测方法等。
不属于诊断方法:
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人体解剖(一种判断死者死亡时间的方法; 一种从动物尸体的骨架上提取磷的方法);
直接目的不是获取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人体脂肪厚度的测量方法);
直接目的不是获取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利用人体血清制取抗体的方法及其产品;一种检测和分析动物排泄物成分的方法)。
治疗方法: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里疗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等方法;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如消毒方法、包扎方法;
不属于治疗方法:
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 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通过对活羊施加一定的电磁刺激促进其生长);
动物屠宰方法;
对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的处置方法(解剖、整理仪容、尸体防腐、制作标本等); 单纯的美容方法(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美发的染发剂);
为使处于非病态的人或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法;
杀灭人体或者动物体外部(皮肤或则毛发不包括伤口和感染部位)的细菌、病毒、虱子、跳蚤的方法;
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无法在产业上应用,不具备实用性,不能授予专利权,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取的外科手术方法,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作为权利要求,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如紫草可治疗感冒的特性);作为药品权利要求或者“在制药中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授予专利权。
新旧专利法交替注意问题:新的专利法适用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申请 抵触申请:旧专利法不包括本人,新专利法包括本人;
现有技术:旧专利法不包括申请日之前在国外的使用公开或其他方式公开。
范文五:第四讲-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第四讲 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当前讲授
学习重点:
★现有技术涵义及公开的方式;
★新颖性的涵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审查原则。
学习难点:
★创造性的涵义及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基准;
★发明和实用新型实用性的审查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性条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
(一)新颖性
许多国家专利法是从反面来界定新颖性的,即一项发明,如果是现有技术所没有的,它就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
据《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的条件是:
(1)不属于现有技术。
(2)不是抵触申请。
1、现有技术
(1)现有技术含义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据此,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其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因而,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2)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出版物上公开、使用公开、以其它方式公开三种。
①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
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
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印有“内部资料”、“ 内部发行” 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
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②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讨论:“试用”是否为使用公开的方式?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988/1/20)立体罗盘仪案:试用一般不会使新产品的技术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所以不算公开。但试用不当却能导致公开。 案 例:试用或佩戴试验造成技术的公开
2000年9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5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中国专利局于1989年11月22日授权的88217234.4号实用新型专利,其名称为“呼吸器用集成组合式多功能减压器”,其申请日为1988年12月14日。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于申请日前公开使用和公开销售,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确认了以下事实:
1、受专利权人的委托,抚顺市消防支队于1987年10月12—31日对本专利的产品进行了试用并于1987年12月出具了用户试用报告;从1987年11月至1988年4月,有三部呼吸器在该消防支队投入火场试用,其中一部留战训科火场值班用,另两部由扑救火灾次数最多的新抚中队留用。抚顺市消防支队新抚中队在1987年12月6日和1988年1月16日两次扑救火灾的行动中使用了本专利的产品。
2、受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和专利权人的委托,沈阳消防中队于1987年11月11—12日在沈阳市消防支队启工中队组织对本专利的产品进行了佩戴试验,并于1987年11月13日出具了用户试用报告;启工消防中队在1988年3月27日扑救火灾的行动中使用了本专利产品;
3、北京市消防局于1987年11月23—25日在左家庄消防中队组织了本专利产品的佩戴试验,并于当月出具了试用报告;并且,北京市消防局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4月底在二十七中队对本专利产品进行了试用,在试用期间使用该产品进行了多次适应性训练,在灭火战斗中实际使用3台次。
上述事实说明:第一,在1987年10~11月间,上述三家单位受专利权人的委托对本专利产品进行了试用或者佩戴试验,并且这三家单位都出具了 “试用报告”;第二,上述三家单位在出具“试用报告”之后至本专利的申请日(1988年12月14日)之前的一段时期内都留用了本专利的产品,并且数次由消防队员将本专利的产品用于实际的灭火行动中。
合议组认为:上述三个单位都于1987年11-12月出具了试用报告,表明试用或者佩戴试验行为到此已经结束。试用或者佩戴试验结束后的留用、由消防队员在消防救火中的使用均已构成了事实上的使用公开,并且,专利权人并未给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三家试用单位在留用本专利的产品时须承担保密义务。
③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④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新颖性的宽限期)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专利法》第24条)
A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具体认定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展品以外,还必须有来自外国的产品。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里的发表应当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论文二者在内。
“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应当是指公开举行的会议,也就是参加者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议。具有保密性质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披露的内容没有达到专利法规定的“为公众所知”的程度,不构成现有技术,不影响新颖性,没有必要考虑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对于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况,泄露人获知一项发明创造内容的方式有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只要其公开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专利法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B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不同于优先权,宽限期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者泄露日。宽限期仅仅是在不可避免或者无意识地公开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法给予的一个补救措施,其保护是有限的。宽限期内,申请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再公开,或者由他人独立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 而且提出了专利申请,申请人就有可能得不到专利权。
另外,专利法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宽限期仅限于申请中国专利,对于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没有效力。
C新颖性宽限期的获得程序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上述“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细则》第30条)
(3)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标准
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标准,也是技术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世界上有三种时间标准:申请日标准\发明日标准、申请时标准。
①申请日标准 :
是以申请人申请专利之日作为判断标准。
专利申请日是指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专利法》第28条) ②发明日标准:
是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发明的实质内容在发明完成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确认该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而不论该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是否已经公开。少数国家,如加拿大、菲律宾、专利法修改前的美国。
2007年9月10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7年专利法修正案。此次修改:(四)采用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修改“先发明标准”为“先申请标准”,即对同样的发明创造而言,专利权将授予第一个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人。
③申请时标准:
是指以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时刻作为判断标准。在申请时刻之前公开的技术,哪怕上同一天也属于丧失新颖性。如日本。
(4)现有技术公开的地域标准
也是技术新颖性的地域标准,包括:本国标准、世界标准、混合标准。
①本国新颖性标准
也称相对新颖性标准,即一项技术只要是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前本国(而不管外国)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就具有新颖性。英国自1623年起就采用该标准,直到1977年参加欧洲专利条约才改为世界新颖性标准。现在只有希腊、巴拿马、尼加拉瓜等。
②世界新颖性标准
也称绝对新颖性标准,即一项技术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前是世界各国的现有技术中都没有的,才认为具有新颖性。20世纪70年代,《欧洲专利公约》将现有技术扩展为在世界范围以任何形式公开的技术。影响了欧洲、日本等80多个国家。
③混合新颖性标准
也称有限的世界新颖性标准,这种标准是将现有技术中的出版物公开部分和使用及其他方式公开部分区别开来。
出版物公开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前不论发生在世界什么地方都构成现有技术,即以世界范围为准。而使用及其他方式公开则在该时间以前仅以发生在本国的才构成现有技术,即仅以本国范围为准,不考虑发生在国外的由于使用及其他方式公开的信息。
一项技术,如果在某一特定时间以前全世界出版物中都没有描述过,而且在本国也没有人使用过及以其他方式公开过,就具有新颖性。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前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现在采用的是世界新颖性或绝对新颖性标准。
2、抵触申请
(1)涵义:抵触申请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
如果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审查之申请的抵触申请。 由于对于在后申请来说存在一个与之“抵触”的在先申请,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如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日,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日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相对于自2009年10月2日至2010年10月1日前的(他人的和申请人在先的申请)每件同样的发明申请来说,都是“抵触申请”。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抵触申请应符合这样两个要件:第一,在某项专利申请之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第二,记载在某项专利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在先申请”与“在后公开”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排除抵触申请的存在,目的是避免不同主体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重复授予专利权,从而使获权专利不具有唯一性。该项要求还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先申请原则,保证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对“抵触申请”规定的评价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申请公开与授予专利权是同步的。以“在先申请”和“在后公开”作为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是合理的,可起到避免重复授权的目的。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即使申请公开,但尚未授权,在此阶段如果撤回了在先的申请,此时,申请公开前存在的在后申请,已成为唯一申请,但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可能会因为抵触申请的存在而不能获授权得权,这对于在后的申请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3、新颖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1)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
由于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无法得知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
(2)审查原则
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①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②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3)审查基准
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情形:
①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另外,上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②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 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 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 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③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
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④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a.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0% ~35% (重量) 的锌和2% ~8% (重量) 的铝,余量为铜。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20% (重量) 锌和5% (重量) 铝的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b.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等离子喷涂方法,喷涂时的喷枪功率为20~50kW。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喷枪功率为50~80kW 的等离子喷涂方法,因为具有共同的端点50kW,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c.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或者1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 ~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d. 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以发明为例来探讨“创造性”)。
1、发明创造性的涵义
所谓创造性,亦被称为“非显而易见性”、“先进性”、“进步性”等。
《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据我国专利法,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据此,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实质上与欧洲专利条约等国际规定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65号复审决定(1993/11/14,从炼烷烃-磺酸的硫酸含水混合物中分离硫酸的方法案)中说:“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方案间存在差异??,只有当这种差异从技术特征上讲是实质性的,从效果上讲是意料之外的,这种差异才足以使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有创造性。”
(2)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989/12/30,医用悬挂式输液架案)这种良好的效果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使现有技术具有新的功能和用途,或者表现在发明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等方面。有显著的进步,并不意味着发明在任何方面同已有的技术相比都有所进步。通常是指某一方面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了。
(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2、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与新颖性“单独对比” 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这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例】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用铝制造的建筑构件,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建筑构件的重量。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的建筑构件,同时说明建筑构件是轻质材料,但未提及使用铝材。而在建筑标准中,已明确指出铝作为一种轻质材料,可作为建筑构件。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明显应用了铝材轻质的公知性质。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①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②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③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④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1)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 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
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和火药。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输入等。
(2)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①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仍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 因而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例】一项“深冷处理及化学镀镍-磷-稀土工艺” 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公知的深冷处理和化学镀相互组合。现有技术在深冷处理后需要对工件采用非常规温度回火处理,以消除应力,稳定组织和性能。本发明在深冷处理后,对工件不作回火或时效处理,而是在80℃ ±10℃的镀液中进行化学镀,这不但省去了所说的回火或时效处理,还使该工件仍具有稳定的基体组织以及耐磨、耐蚀并与基体结合良好的镀层,这种组合发明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预先是难以想到的,因而,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3)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①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现有技术中存在很多加热的方法,一项发明是在已知的采用加热的化学反应中选用一种公知的电加热法,该选择发明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一项已知反应方法的发明,其特征在于规定一种惰性气体的流速,而确定流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计算得到的,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③如果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一项改进组合物Y的热稳定性的发明,其特征在于确定了组合物Y中某组分X的最低含量,实际上,该含量可以从组分X的含量与组合物Y的热稳定性关系曲线中推导出来,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④如果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在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尿素相对于原料硫醇,其用量比大于0、小于等于100% (mol);在给出的例子中,催化剂用量比为2% (mol) ~13% (mol),并且指出催化剂用量比从2% (mol) 起,产率开始提高;此外,一般专业人员为提高产率,也总是采用提高催化剂用量比的办法。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选择发明,采用了较小的催化剂用量比(0.02% (mol) ~0.2% (mol)),提高产率11.6% ~35.7%,大大超出了预料的产率范围,并且还简化了对反应物的处理工艺。这说明,该发明选择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4)转用发明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在进行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①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将用于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如果这种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一项潜艇副翼的发明,现有技术中潜艇在潜入水中时是靠自重和水对它产生的浮力相平衡停留在任意点上,上升时靠操纵水平舱产生浮力,而飞机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产生的浮力浮在空中,发明借鉴了飞机中的技术手段,将飞机的主翼用于潜艇,使潜艇在起副翼作用的可动板作用下产生升浮力或沉降力,从而极大地改善了潜艇的升降性能。由于将空中技术运用到水中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且该发明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所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①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将作为润滑油的已知组合物在同一技术领域中用作切削剂,这种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②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6)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要素关系的改变、要素替代和省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其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等。
①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发生了变化。
A.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或者变化是可预料到的,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刻度盘固定不动、指针转动式的测量仪表,一项发明是指针不动而刻度盘转动的同类测量仪表,该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是要素关系的调换,即“动静转换”。这种转换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这种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B.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一项有关剪草机的发明,其特征在于刀片斜角与公知的不同,其斜角可以保证刀片的自动研磨,而现有技术中所用刀片的角度没有自动研磨的效果。该发明通过改变要素关系,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②要素替代的发明
要素替代的发明指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已知要素替代的发明。
A.如果发明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或者是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相应材料,或者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某材料,而这种公知材料的类似应用是已知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一项涉及泵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中的动力源是液压马达替代了现有技术中使用的电机,这种等效替代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B.如果要素的替代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③要素省略的发明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
A.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一种涂料组合物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不含防冻剂。由于取消使用防冻剂后,该涂料组合物的防冻效果也相应消失,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B.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一项产品发明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或者一项方法发明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 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自有农场以来,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 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备创造性。
【例】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 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 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如:将发动机、离合器和传动机构组合后===汽车。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三)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实用性的涵义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实用性”意义的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且能够在产业中应用。 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3)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 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4)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2、实用性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3、实用性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2)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应当特别注意,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而认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 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6)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性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据此,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与在先合法权利不冲突。
1、“新颖性”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为“现有设计”,即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公开的方式分为: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三种。
判断某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为申请日。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2、“创造性”
创造性的比对对象为“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比对结果须“明显区别”,一般来说,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与现有设计应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产品的用途、功能与应现有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3、与在先合法权利不冲突
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合法权利”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等,即不得以已有的商标、美术作品等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而取得专利。
案例: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取得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006年11月23日 新华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商品包装图案侵权案,法院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取得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判令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盐业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蒲涛的摄影作品“大熊猫”,印刷公司立即停止在食盐包装袋上印制该作品。 1997年原告创作完成了摄影作品“大熊猫”。2006年3月,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在其网站上要求其下属成都盐业分公司使用的食盐包装袋样张上要有一只行走的大熊猫,主体图案与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大熊猫”相同。
成都盐业分公司在销售食盐时使用了该包装袋,华盛公司接受省盐业总公司的委托,印制了该包装袋。而该包装袋是盐业总公司经专利权人李某的授权许可而使用的,专利产品包装袋上的图案为一只行走和一只侧卧的大熊猫,背景为瀑布和竹枝。2005年10月,李某与盐业总公司签订合同,将专利权转让给了盐业总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当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将根据保护在先和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在后权利是否构成对在先合法权利的侵犯。
虽然三被告使用、印刷的食盐包装袋与外观专利产品包装袋相同,但专利权获得的时间晚于原告的摄影作品“大熊猫”创作完成的时间,而且这项专利的实际设计人武某不能说明及证明使用大熊猫图案有合法来源或由其独创完成,其专利权不能对抗合法的著作权,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