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证券从业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5.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1.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6.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7.公司合并,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8.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19.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50万罚款。
20.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30万罚款。
二、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4)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
5.主承销人的数字条件:
(1)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2)证券专业操作人员中有70%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3)从业人员以往3年未受处分;承销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前3年无严重劣迹。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90天),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加息返钱。
7.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监机构”)的备案。
8.股票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9.股票上市的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10.申请股票上市报送文件的数字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或成立以来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1.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12.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1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略)的中期报告。
14.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略)的年度报告。
15.
15.含数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大。
1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7.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监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18.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9.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0.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21.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22.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23.应当收购: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4.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5.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直接?全部都是3~30万)
(1)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责停,退换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非法募金1%~5%;对直接负责的?处3万~30万。
(2)以欺骗手段发行,尚未发行的处30万~60万;已经发行的,处所募资1%~5%;对直接?处3万~30万。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的,责停,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没有或者违法得不足30万的,处以30~60万。对直接?撤任职或从业资格,处3~30万罚。
(4)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其他推介活动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责该,处30~60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处3~30万。
(5)保荐人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责改,处业务收入1倍~5倍罚;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对直接?处3~30万。
(6)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报送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责改并处30~60万;对直接?处3~30万。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7)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改,对直接?处3~30万。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处30~60万罚。对直接?处3~30万)
26.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直接?的处罚各不相同)
(1)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信息的或建议他人买,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60万;单位从事的,对直接?处3~30万。
(2)操纵证券市场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300万;单位操纵的,对直接?处10~60万。
(3)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对直接?处3~30万。
(4)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监机构责改,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20万。
(5)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改,处3~20万。
(6)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改,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30万;对直接?处3~10万。
27.未按规定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的,处10~30万;对直接?处3~30万。
28.收购人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责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60万;对直接?3~30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29.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50万;对直接?处3~30万。
(2)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非法经营业务的,处违法所得1~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60万;对直接?处3~30万。
(3)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处10~30万;对直接?处3~10
(4)禁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以化名等交易的,处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罚款。(与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同罚)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记录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从业资格,处3~10万罚。
三、基金法
1.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4.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数字条件:全为3
5.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10~15年。
6.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后,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或未实行分账管理的,处5~50万;对直接?处3~30万。
8.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9.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0万的,处以10~100万;对直接?处3~30万。
10.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返所募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所募资金1%~5%;对直接?处5~50万罚。
11.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以10~30万;对直接?处3~10万。
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期货公司设立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
(2)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人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期货公司的下列行为之一,处违法所得1~3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30万;对直接?处1万~5万罚。(大部分为违反规定、不按规定不符规定等,P47)
3.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50万;对直接?处1万~10万。(全含“客户”二字)
4.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 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50万;对直接?处1万~10万。
5.单位或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处文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20万的,处20~100万;对直接?处1万~10万。
6.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业务收入1倍~5倍;对直接?处1万~10万。
五、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国监机构应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绝定:
(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2)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
(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监机构。
5.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监机构。
6.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7.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日报送月度报告。(与证券法的13,14点区分)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监机构应当责改;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9.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P58)的,处违法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3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三个“违反规定”,一个“确定性判断”,一个“一个客户单笔低于最低限额”)
(2)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万~1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除第2和5项,其余都有“未按照规定”)
10.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责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50万,并对直接?处1万~5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11.有下列情形之一(P59)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60万;对直接?处3万~30万。(未经批准持有股权;强令提供担保;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同意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发现违规动用而未报国监机构)
范文二:证券从业法律法规数字
那些数字
一、公司法
1.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5. 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6.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 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1.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3.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4.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5.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6.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7. 公司合并,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8.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19.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50万罚款。
20.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30万罚款。
二、证券法
1. 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4)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 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 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
5. 主承销人的数字条件:
(1)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2)证券专业操作人员中有70%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3)从业人员以往3年未受处分;承销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前3年无严重劣迹。
6.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90天) ,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加息返钱。
7.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监机构”) 的备案。
8. 股票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9. 股票上市的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10. 申请股票上市报送文件的数字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或成立以来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1. 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12. 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13.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略) 的中期报告。
14.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略) 的年度报告。
15. 含数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大。
16.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7.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监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18.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9. 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0. 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21. 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22. 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23. 应当收购: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4.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5.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直接?全部都是3~30万)
(1)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责停,退换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非法募金1%~5%;对直接负责的?处3万~30万。
(2)以欺骗手段发行,尚未发行的处30万~60万;已经发行的,处所募资1%~5%;对直接?处3万~30万。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的,责停,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没有或者违法得不足30万的,处以30~60万。对直接?撤任职或从业资格,处3~30万罚。
(4)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其他推介活动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责该,处30~60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处3~30万。
(5)保荐人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责改,处业务收入1倍~5倍罚;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对直接?处3~30万。
(6)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报送报告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责改并处30~60万;对直接?处3~30万。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7)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改,对直接?处3~30万。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处30~60万罚。对直接?处3~30万)
26.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直接?的处罚各不相同)
(1)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信息的或建议他人买,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60万;单位从事的,对直接?处3~30万。
(2)操纵证券市场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300万;单位操纵的,对直接?处10~60万。
(3)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对直接?处3~30万。
(4)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监机构责改,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20万。
(5)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改,处3~20万。
(6)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改,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30万;对直接?处3~10万。
27. 未按规定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的,处10~30万;对直接?处3~30万。
28. 收购人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责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60万;对直接?3~30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29. 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50万;对直接?处3~30万。
(2)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非法经营业务的,处违法所得1~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60万;对直接?处3~30万。
(3)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处10~30万;对直接?处3~10
(4)禁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以化名等交易的,处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罚款。(与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同罚)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记录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从业资格,处3~10万罚。
三、基金法
1. 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2.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3.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4.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数字条件:全为3
5. 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10~15年。
6.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后,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或未实行分账管理的,处5~50万;对直接?处3~30万。
8.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9. 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0万的,处以10~100万;对直接?处3~30万。
10.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返所募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所募资金1%~5%;对直接?处5~50万罚。
11.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以10~30万;对直接?处3~10万。
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 期货公司设立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
(2)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人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期货公司的下列行为之一,处违法所得1~3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30万;对直接?处1万~5万罚。(大部分为违反规定、不按规定不符规定等,P47)
3. 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50万;对直接?处1万~10万。(全含“客户”二字)
4.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 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50万;对直接?处1万~10万。
5. 单位或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处文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20万的,处20~100万;对直接?处1万~10万。
6.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业务收入1倍~5倍;对直接?处1万~10万。
五、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 国监机构应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绝定:
(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2)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
(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监机构。
5.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监机构。
6.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7.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日报送月度报告。(与证券法的13,14点区分)
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监机构应当责改;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9. 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P58)的,处违法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3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三个“违反规定”,一个“确定性判断”,一个“一个客户单笔低于最低限额”)
(2)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万~1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除第2和5项,其余都有“未按照规定”)
10. 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责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50万,并对直接?处1万~5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P59)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60万;对直接?处3万~30万。(未经批准持有股权;强令提供担保;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同意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发现违规动用而未报国监机构)
六、从业资格
1. 申请执业证书的数字条件: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2. 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3.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数字规定:
(1)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2)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在发生10日内向协会报告。
(3)从业人员收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4. 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在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中,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或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由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3)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4)从业人员拒不接受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给予暂停执业3个月~12个月,或吊销执业证书。对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5)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5. 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
6. 首次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证券业协会都是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7.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8.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提交的材料中: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9.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具备的数字条件:(全为3)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得行政处罚。
10. 申请期间(保荐机构资格或保荐代表人资格) ,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11.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2.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13.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14. 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的数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2)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5. 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数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2)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16. 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数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同上)
17. 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七、执业行为
1. 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2. 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 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5. 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
6. 查询记录(诚信信息) 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 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诚信信息)
8.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9.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10.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加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12. 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13.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严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略P104)
14. 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2)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3)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4)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八、证券经纪
1. 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3.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 不少于3年。
4.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5. 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6.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7.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前接受审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8.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9.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九、证券投资咨询
1.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 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4.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1. 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1)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1)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2)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3)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5. 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6.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7. 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8.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0.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1. 上市公司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道歉;未达到50%的,中国证监会可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财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12. 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帮公告。
13. 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证券承销与保荐
1.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备查。
2.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3.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在承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十二、证券自营
1.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1)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2)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 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 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 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的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 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8. 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属于五、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第9点中的处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3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2)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将证券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万~30万罚;对直接?处3万~10万。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前两项与二、证券法中
第26条的前两条一样)
(1)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信息的或建议他人买,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60万;单位从事的,对直接?处3~30万。
(2)操纵证券市场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300万;单位操纵的,对直接?处10~60万。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万~6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4)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处30万~6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十三、证券资产管理
1.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数字条件:
(1)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2)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4.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 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家庭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6.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7.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 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 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十四、其他业务
1.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3. 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 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 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6.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7. 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8. 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9.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10. 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第四章基本上全为数字,就没有写上来了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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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对机构的处罚 对人员的处罚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5%-15% 假材料或者采取诈骗取册资本金额5%以上百
得公司登记 15%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5万元以上50万元以5-50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事实 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
发起人、股东虚假出 处以虚假出资5%-15% 资或出资不到位。 金额5%以上
15%以下的罚
款。 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 所抽逃出资金5%-15% 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额5%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5-50 另立会计账簿的 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
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 处以3万元以3-30 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上30万元以下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的罚款。 要事实的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1%-5% 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
行证券的 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
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
5%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取缔 给予警告,并3-30 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 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处以3万元以
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上30万元以下
民政府予以取缔 的罚款。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60 处以3万元以3-30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1%-5% 上30万元以下行核准 下的罚款; 的罚款。发行
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人的控股股
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东、实际控制
以上5%以下的罚款。 人指使从事前
款违法行为
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倍-5倍 处以3万元以3-30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上30万元以下大遗漏的保荐书 业务收入1倍以上5的罚款;情节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撤销
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任职资格或者
关业务许可。 证券从业资
格。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0-60 给予警告,处3-30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处以30万元以上60 以3万元以上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万元以下的罚款 30万元以下的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罚款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30 发行人、上市30-60 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并处以3万元以上30公司的控股股集资金的用途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实际控制
人指使从事前
款违法行为
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30万元
以上60万元以
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3-30 责令依法处理1倍-5倍 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非法持有的证<3, 3-60="" 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券,没收违法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所得,并处以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处以3万元以上30万违法所得1倍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5倍以下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的罚款;没有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违法所得或者该证券的="">3,>
3万元的,处以
3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1倍-5倍 给予警告,撤3-30 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理买卖,没收违法所<30, 30-60="" 销任职资格或发行的证券的="">30,>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格,并处以3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万元以上30万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元以下的罚
的,处以30万元以上款。
6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0-60 给予警告,可3-30 行虚假广告推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以并处3万元不正当竞争手段 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下的罚款;情
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节严重的,撤
业务许可。 销任职资格或
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者证券从业资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格: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给予警告,可3-10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以并处3万元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以上10万元以上的股东,违反规定买下的罚款。 卖本公司股票的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倍-5倍 给予警告,并3-30 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10, 10-50="">10,>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上30万元以下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的罚款。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的,处以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1倍-5倍 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30, 30-60="">30,>
券业务的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
的,处以30万元以上
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1倍-5倍 给予警告,并10-60
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30, 30-300="">30,>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上60万元以下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的罚款。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
的,处以30万元以上
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值 给予警告,并3-30 证券 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处以3万元以
以下的罚款。 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等值 给予警告,撤3-30 资融券的 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销任职资格或
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者证券从业资
等值以下的罚款。 格,并处以3
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
款。 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1倍-5倍 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 3-20="">3,>
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3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 责令改正,处3-20 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 以3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
分。 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1倍-5倍 给予警告,并3-10 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 3-30="" 处以3万元以卖证券的="">3,>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的,处以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提供自己或者他人 应当撤销直接撤销任职的证券交易账户的 负责的主管人资格或者
员和其他直接证券从业
责任人员的任资格
职资格或者证
券从业资格。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0-30 给予警告,并3-30 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处以3万元以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上30万元以下务的 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的罚款。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
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0-60 给予警告,并3-30 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处以3万元以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 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的罚款。
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1倍-5倍 给予警告,并2-30 或者“基金管理”字样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100,10-100 处以3万元以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上30万元以下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得不足100万元的,并的罚款。="" 所得="">100,10-100>
以下罚款。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处以10万元以上3010-30 给予警告,并3-10 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3万元以的 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1倍-5倍 给予警告,并3-30 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100,10-100 处以3万元以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上30万元以下额的="" 得不足100万元的,并的罚款。="">100,10-100>
处10万元以100万元
以下罚款。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3以下 过程中,弄虚作假、徇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
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
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
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
以下罚款。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3以下 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改正的,给予纪律处
业务的 分;情节严重的,由中
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
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
款。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3以下 由协会责令改暂停执业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警告、3万元以下罚正;拒不改正3个月至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 款。 的,给予纪律12个月
处分;情节严或吊销执
重的, 业证书
由中国证监会
给予从业人员
暂停执业3个
月至12个月,
或者吊销其执
业证书的处
罚;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 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纪律处分。 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
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情节严重的,3-5年市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可以对有关责场禁入
任人员采取35-10年市
至5年的证券场禁入
市场禁入措终身市场
施; 禁入
行为恶劣、严
重扰乱证券市
场秩序、严重
损害投资者利
益或者在重大
违法活动中起
主要作用等情
节较为严重
的,可以对有
关责任人员采
取5至10年的
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对
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终身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
施(具体情形
略)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1倍-5倍
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款。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
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警示函 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进行行政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务学习、出具警示函、罚 履行相关义务的 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刑事责任
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
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
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由地方证管办(证监1-5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会)处1万元以上,5
(一)向证券监管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严重的,地方证管办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证监会)应当向中国漏的; 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
(二)未按照本办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
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
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
手续的;
(四)本机构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
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
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检查、调查,或者隐瞒、
销毁证据的。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1%-5% 给予警告,并3-30 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取缔 处以3万元以行证券的 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上30万元以下
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的罚款。
5%以下的罚款;对擅
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
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
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予以取缔。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60 处以3万元以3-30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1%-5% 上30万元以下行核准 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 的罚款。
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
金金额1%以上5%以
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1倍-5倍 给予警告,撤3-30 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理买卖,没收违法所<30, 30-60="" 销任职资格或发行的证券的="">30,>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格,并处以3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万元以上30万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元以下的罚
的,处以30万元以上款。
6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1倍-5倍 给予警告,撤3-10 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0, 30-60="" 销任职资格或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者证券从业资营业务的="">30,>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万元以上10万
的,处以30万元以上元以下的罚
60万元以下的罚款;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
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
可。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30-60 给予警告,可3-10 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得,以30万元以上60以并处3万元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以上10万元以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下的罚款;情开办理,混合操作的 许可。 节严重的,撤
销任职资格或
者证券从业资
格: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5年 单位犯前款罪5年 司、企业债券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5% 的,对单位判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并对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其直接负责的
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主管人员和其
1%以上5%以下的罚他直接责任人
款。 员,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1%-5% 给予警告,可3-30 发行证券的,向社会不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取缔 以并处3万元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期存款利息,处非法募以上30万元以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集资金金额1%以上下的罚款 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5%以下的罚款。;对擅
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
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200人的 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
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予以取缔。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1%-5% 单位犯前款罪5年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的,对单位判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处罚金,并对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1%以上5%以下的罚其直接负责的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款。 主管人员和其债券,数额巨大、后果 他直接责任人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员,处5年以节的 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下 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2-20
数额较大的, 以上20万元以下罚5-10年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5-50
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以上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5-50
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对其直接负责3年以下 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的主管人员和2-20 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其他直接责任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人员,处3年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或者拘役,并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处或者单处2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万元以上20万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元以下罚金。 情节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 责令改正,给3-30 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予警告,并处集资金的用途的 以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
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 给予警告,并30-6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处以30万元以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上60万元以下的, 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 处5年以下有5年以下 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期徒刑或者拘1-10 息,扰乱证券、期货交役,并处或者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单处1万元以的 上10万元以下
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5年以下 处5年以下有5年以下 所、证券公司、期货经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期徒刑或者拘1-10 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役,并处或者5-10年 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1万元以2-20 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10万元以下 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拘役。 罚金;情节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别恶劣的,处5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年以上10年以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下有期徒刑,券、期货合约,造成严并处2万元以重后果的 上20万元以下
罚金。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 情节严重的,5年以下 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处5年以下有1倍-5倍 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期徒刑或者拘5-10年 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役,并处或者1倍-5倍 证券的发行,证券、期单处违法所得 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1倍以上5倍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以下罚金;情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节特别严重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的,处5年以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上10年以下有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期徒刑,并处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违法所得1倍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以上5倍以下述交易活动 罚金。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3-30 责令依法处理1倍-5倍 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非法持有的证<3, 3-60="" 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券,没收违法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所得,并处以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处以3万元以上30万违法所得1倍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以上5倍以下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罚款;没有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违法所得或者该证券的,="" 处罚。="">3,>
3万元的,处以
3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值 给予警告,并3-30 证券的 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处以3万元以
以下的罚款。 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10-60 没收违法所1倍-5倍 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得,并处以违<30, 券=""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法所得1倍以30-300="">30,>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上5倍以下的
处以10万元以上60罚款;没有违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30
万元的,处以
30万元以上
300元以下的
罚款。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倍-5倍 给予警告,并3-30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 处以3万元以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业务收入1倍以上5上30万元以下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的罚款;情节
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严重的,撤销
关业务许可 任职资格或者
证券从业资
格。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0-60 给予警告,并3-30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处以3万元以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30万元以下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的罚款。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 责令改正,处3-20 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以3万元以上的 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
分。
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5年以下 数额巨大、后5年以下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果严重或者有1%-5% 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严重情节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处5年以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下有期徒刑或债券 者拘役。 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非法
募集资金金额
1%以上5%以
下罚金。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严重损害股东3年以下 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或者其他人利2-20 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益,或者有其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他严重情节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的,处3年以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下有期徒刑或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2万
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金。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5年以下 处5年以下有5年以下 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期徒刑或者拘1-10 息,扰乱证券、期货交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役,并处或者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1万元以的 或者拘役。 上10万元以下
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5年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5年以下 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5年以1-10 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下有期徒刑或5-10年 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拘役,并处2-20 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拘役。 或者单处1万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元以上10万元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以下罚金;情造、变造、销毁交易记节特别恶劣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的,处5年以券、期货合约 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罚金。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处3年以下有3年以下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徒刑或者拘3-30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役,并处3万3-10年 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元以上30万元5-50 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以下罚金;情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节特别严重托、信托的财产,情节的,处3年以严重的 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5
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处3年以下有3年以下 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期徒刑或者拘3-10年 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位资金数额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大的,或者数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额较大不退还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的,处3年以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上10年以下有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期徒刑。 动的
范文四: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备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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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备考习题
勤奋是实现理想的基石,勤奋也是一种传统的美德。以下是学优网整理的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备考习题,欢迎学习!
选择题
第1题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A.按月
B.按年
C.随时
D.定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本题 0.分
第2题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证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并根据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
A.半年
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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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年
C.3年
D.5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证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根据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
本题 0.分
第3题根据股票直接投资相关规则,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A.1
B.6
C.10
D.1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本题 0.分
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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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
A.单一客体
B.复杂客体
C.简单客体
D.任何客体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备考习题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备考习题。
本题 0.分
第5题下列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C.《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不需要全部上缴国库
D.《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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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题 0.分
第6题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的指令都包括
。
?.证券账号
?.本方交易单元代码
?.买卖方向
?.证券代码
A.?、?
B.?、?、?
C.?、?、?、?
D.?、?
【正确答案】 B 【你的答案】 【答案解析】 成交申报指令不包括本方交易单元代码。
第7题从2002年5月1日开始 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备考习题文章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备考习题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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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221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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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
?.B股
?.权证
?.证券投资基金
A.?、?、?
B.?、?、?
C.?、?、?、?
D.?、?
【正确答案】 A 【你的答案】 【答案解析】 从2002年5月1日开始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第8题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的情况有 。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
?.证券上市期届满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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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你的答案】 【答案解析】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 予以摘牌。
第9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
条件的 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 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 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 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人民币
?.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 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A.?、?、?
B.?、?、?
C.?、?、?、?
D.?、?
【正确答案】 C 【你的答案】 【答案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的规定
1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 含 以上 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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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金额在300万元 含 人民币以上 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 含 以上 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 含 以上 B股 深圳 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 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港币。 2 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0万份含 以上 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含 人民币以上。 3 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 以上 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 含 人民币以上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备考习题证券从业资格。4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 含 以上 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 含 人民币以上。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 交易数量在1000手 含 以上 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 含 人民币以上。 5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 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10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 。
?.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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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正确答案】 D 【你的答案】 【答案解析】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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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2018证券从业法律法规重点详解-必过
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三色笔记汇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履行以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第二节 公司法
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国外公司。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内容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内容
股东权利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包括: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个股东,最少则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公司名称
(2)有公司的组织机构
(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程序 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募股程序
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公开募股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3.召开创立大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购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
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
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
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
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
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
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记名股票,有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7)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
(2)订立合并协议
(3)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公告债权人
(6)办理登记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
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
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
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
为
4.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节 证券法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
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公开原则 1.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的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
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
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
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
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的执
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股票发行的相关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普通股仅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
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定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三年之内不得转让。
(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集中竞价。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
(2)价格优先。价格优先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股票暂停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
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债券暂停交易情形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近2年连续亏损
债券终止交易情形
有暂停交易中第(1)、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
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另
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基金暂停交易情形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基金终止交易情形
(1)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信息公开概念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一种制度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从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督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采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法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者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被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所谓应当收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扔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节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念:基金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资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基金托管人指投资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
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
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1)保管基金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有:
(1)保管资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基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一切风险管理都是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章七十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以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其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消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势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或者50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的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比,期货是现在进行的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个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期货特征
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征:
(1)合约标准化
(2)场所固定化
(3)结算统一化
(4)交割定点化
(5)交易经纪化
(6)保证金制度化
(7)商品特殊化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如下: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
(5)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6)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
益。
(8)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投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份的,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置、收购或者撤销内分支内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如下:
(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2)非因客户本身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这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业务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的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3)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