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有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财政部
财管字〔,,,,〕,,,号
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年,月,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号令),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制订的产权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 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原件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
第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委托仍管理企业的政府部门、机构或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财政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一)由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十二条 地(市)、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三章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实行如下产权登记管理方式:
(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立或发生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所属的各类企业设立、变动或注销时,应当经授权投资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汇总分析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状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属的各类企业由授权投资机构一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四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七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三十四条 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当督促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八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政府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含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国有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由部门、机构或社团出具审核意见。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一)企业获准暂缓登记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能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的,应当在期满后向产权登记机关书面报告产权纠纷处理情况并书面申请延续暂缓登记,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和申请,,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延续暂缓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各项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违反有关法规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
(三)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四十二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九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十四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四十五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不得超出产权登记证副本。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材料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原产权登记机关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
(一)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产权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故意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事务,产权登记机关将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并予以公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并加盖公章以《企业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受处罚企业。需要罚款的,同时向指定缴款银行签发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之日起,,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五十条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牟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军队保留企业的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参照本实施细则重新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号文件)同时废止。
范文二: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
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
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住 所 邮 编 意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 话
向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注册号码
受 经济性质 所属行业
让 经 营
方 范 围
登记项目及承诺: 本意向受让方保证受理交易机构能按照本意向受让方所填写
住所地址将相关法律文书寄达本意向受让方,否则本意向受让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责任,并保证不会追究受理交易机构的任何法律责任。
受 住 所 徐州市中山南路55号 名 称 徐州产权交易所
联 系 人理 法定代表人 李中亚 电 话
交开 户 行 帐 号 交 易 费 用 易具体要求:
机
构
1、按规定提供交易所需资料,包括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有关资料及转让方、 意
受理产权交易机构所需的其它资料; 责 向
2、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
3、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转让方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披露或使用的,须任 让
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方
4、为交易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 和
5、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支付相关费用。
义 受
1、在规定期限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理
务 2、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
3、对受让登记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易
机
构
1、本登记表具有法律效力,意向受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否则须
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登记表经意向受让方、受理产权交易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登记表壹式叁份,意向受让方壹份,受理产权交易机构贰份。
意向受让方:(盖章) 受理交易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三:浅谈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
摘 ?要:本文回顾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产生和完善的历程,论述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意义和实践内容,对新旧产权登记办法进行了各方面的比较,并提出了一些后续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新旧对比;特点;建议
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产生和完善
为了规范并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摸清家底、确定权责,1990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要求各省区各直属部委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
我国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在自我改革和自我完善当中,从最初的只是简单地要求摸清家底,到现今的要求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依据的法律制度文件多次修订、更新、替换,从最初的1990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到2012年《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令),所涉制度文件数量繁多,单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已经累计出台了5个国资委令,35个规范性文件和4个工作指引。这也说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多样性和实效性,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和管理者在实际工作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地形成新的制度规范,使之更加完善更新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的意义
首先,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代表国家实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产权界定制度,第二是产权配置制度,第三是产权运营制度,第四是产权保护制度。只有将产权界定即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才能实现后面三项工作的运转和完成。其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能为国家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以出资人管理为职能定位,目的是全面和详尽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情况和数据,全面和详尽地了解和掌握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分布情况,对国有产权流向、企业产权变动原因、产权配置效率等信息做一个完整的动态记载和深层次分析。再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是国家以《产权登记证/表》(注:只向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母公司以下只核发《产权登记表》)这种法律法律凭证的发放,作为其对企业拥有股权的法律标志,同时也可视为国家将该部分的国有资产依法授予企业经营,这样才有利于资本运作和产权流动。
三、现行产权登记办法的新特点
(1)产权登记对象扩大化。29号令实施之前的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主要是指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下同)规定: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29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则将产权登记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三是上述两类企业的参股企业,四是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2)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旧办法对境外企业没有规定,新办法则将产权登记规则统一化,境内外应登企业遵循同一登记规则,且在登记材料等方面,对境外应登企业更加严格,除了应按境内应登企业提交相应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公司申请报告、上级监管企业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个人名义注资的,提交授权委托法律文件等。(3)产权登记内容多样化。旧办法只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等资料,而新办法则要求登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状况信息、企业产权登记经济行为过程信息等资料。(4)产权登记形式信息化。旧办法规定的产权登记形式是采用人工报送、纸质资料报送,不仅程序繁琐,浪费人力物力,还存在着资料缺失的危险,且导致办事效率不高。
四、现行产权登记工作的实践内容
(1)占有登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2)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3)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4)企业组织形式;5)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6)企业主营业务范围;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2)变动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3)企业名称改变的;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3)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五、后续工作的建议
(1)提高认识,宣传强调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是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代表国家实施产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工作实践中,产权登记工作往往被忽视被弱化,有些企事业单位并没有建立和形成专责产权登记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加大产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要组织各企业的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认真学习29号令等产权登记文件,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制定办法,对于产权登记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和处分,以推动产权登记工作的积极落地。(2)规范管理,合法有效行使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对于应登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具体授权,合法有效地行使国有股权管理职能,规范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处置行为,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法人审计、报批权限和程序、公开转让和处置程序等严格把关。企业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登记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人专办、逐级审批持的原则,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好基础性工作。(3)积极应用,注重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企事业单位按照新的产权登记规则,登记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权信息库。在这个信息库里,可以通过各种元素的分析,知道本国资委、本集团在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组织形式的分布情况,也可以知道主辅业的比例情况。注重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做好动态分析,能为产权结构的优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如果“只登记,不分析”,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Z].2012-4-20.
[2] 李晓,孙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发展回顾与改进思考[J]. 财会月刊,2009(20):85-86.
范文四: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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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朵有朵朵朵朵登朵管理朵法国
;1996年,月25日中朵人民共和朵院令第国国192朵布,号朵朵第一朵朵了加强企朵有朵朵朵朵登朵管理~健全有朵朵基朵管理制度~防条国国
止有朵朵流失~制定本朵法。国
朵朵第二朵本朵法所企朵有朵朵朵朵登朵;以下朵朵朵登朵,~是指有朵朵管条称国称国
理部朵代表政府朵占有有朵朵的各朵企朵的朵朵、朵朵、所者朵益等朵朵朵行登朵国状况~
依法朵朵朵朵朵朵系的行朵。确属
朵朵第三朵有企朵、有朵公司、持有朵家股朵的朵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条国国独国
有有朵朵的企朵;以下朵企朵,~朵依照本朵法的朵定朵理朵朵登朵。国称当
朵朵第四朵企朵朵朵朵朵系不楚或者朵生朵朵朵朵的~可以申朵朵朵朵理朵朵登朵。条属清
朵朵企朵朵在朵批准的朵朵朵理朵朵登朵期限~朵朵界定楚、朵朵朵朵朵理完朵~当内将清并
及朵朵理朵朵登朵。
朵朵第五朵朵朵以上各朵人民政府有朵朵管理部朵按照朵朵朵朵系朵理朵朵登朵。条国属
朵朵有朵朵管理部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朵朵朵朵系委托政府有朵部朵或国属
者机朵理朵朵登朵。构
朵朵第六朵朵朵登朵分朵占有朵朵登朵、朵朵朵朵登朵和注朵朵朵登朵。条
朵朵第七朵企朵朵依照本朵法向有朵朵管理部朵朵理占有朵朵登朵。条当国
朵朵占有朵朵登朵的主要容,内
朵朵;一,出朵人名、住所、出朵金朵及法定代表人~称
朵朵;二,企朵名、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称
朵朵;三,企朵的朵朵、朵朵及所有者朵益~朵朵;四,企朵朵收朵本、有朵本~国
朵朵;五,企朵投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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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朵;六,朵院有朵朵管理部朵朵定的其他事朵。国国
朵朵有朵朵管理部朵向企朵核朵的有朵朵朵朵登朵表~是企朵的朵信朵明文件。国国
朵朵第八朵企朵朵生下列朵朵情形之一的~朵自朵朵之日起,,日朵理朵朵朵朵条当内
登朵,
朵朵;一,企朵名、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朵的~称
朵朵;二,有朵本占企朵朵收朵本比例朵生朵化的~国
朵朵;三,企朵分立、合或者改朵朵朵形式的~并
朵朵;四,有朵院有朵朵管理部朵朵定的其他朵朵情形的。国国
朵朵第九朵企朵朵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朵自各朵情形朵生之日起,,日朵条当内
理注朵朵朵登朵,
朵朵;一,企朵解散、被依法撤朵或者被依法宣告破朵的~
朵朵;二,企朵朵朵全部朵朵或者企朵被朵的~划
朵朵;三,有朵院有朵朵管理部朵朵定的其他情形的。国国
朵朵第十朵企朵朵理朵朵登朵~朵按照朵定朵有朵朵朵朵登朵表朵提交有朵文件、条当填国并
凭填内凭国朵、朵表等。朵的容或者提交的文件、朵、朵表等不符合朵定的~有朵
朵管理部朵有朵要求企朵朵正。
朵朵第十一朵朵朵登朵朵行年度朵朵制度。条
朵朵企朵朵于每一年度朵了后,,日~朵理朵朵年度朵朵登朵~向有朵朵管理当内国
部朵提交朵朵朵告和有朵朵朵朵年度朵告朵~朵告下列主要容,国内
朵朵;一,出朵人的朵金朵朵到位情~况
朵朵;二,企朵有朵朵的朵朵化~包括企朵朵外投朵情~国构况
朵朵;三,有朵朵增、朵朵情~国减况
朵朵;四,朵院有朵朵管理部朵朵定的其他事朵。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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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朵第十二朵有朵朵朵朵登朵表由朵院朵有朵朵管理部朵朵一制定。条国国国
朵朵任何朵位和人不得朵造、改、出朵或者出借有朵朵朵朵登朵表。个涂国
朵朵有朵朵朵朵登朵表朵失或者毁的~朵按照朵定申朵朵朵。国坏当
朵朵第十三朵有朵朵管理部朵朵建立健全朵朵登朵案制度~朵定期分析条国当档并
和朵告有朵朵朵朵。国状况
朵朵第十四朵企朵朵反本朵法朵定~有下列行朵之一的~由有朵朵管理部朵朵条国
令改正、通朵批朵~可以朵以,,万元以下的朵款~提朵政府有朵部朵朵企朵朵并朵人朵和直接朵任人朵按照朵定朵予朵律朵分,朵朵;一,在朵定期限不朵理朵朵登朵的~内
朵朵;二,朵朵朵情、未如朵朵理朵朵登朵的~真况
朵朵;三,不按照朵定朵理朵朵年度朵朵登朵的~朵朵;四,朵造、改、出朵或者出借有朵朵朵朵登朵表的。涂国
朵朵第十五朵朵有朵朵管理部朵工作人朵在朵理朵朵登朵中玩忽朵守、徇私舞弊、朵条国
用朵朵、朵取私利~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朵任~不成犯罪的~依构尚构
法朵予行政朵分。
朵朵第十六朵朵朵企朵的有朵朵朵朵登朵管理朵法~由中人民解放朵朵后勤部条国国
会国国参同朵院有朵朵管理部朵照本朵法制定。朵朵第十七朵本朵法自朵布之日起施行。家有朵朵管理局、朵政部、家工条国国国
商行政管理局,,,,年,月,,日朵布的《有朵朵朵朵登朵管理朵行朵法》国同朵朵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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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
附件二
事业单位国有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
意让受让方:
拟受让标的物:
受理交易机构:徐州产权交易所
日期: 年 月 日
拟受让标的物
?法 人 ?自然人 名 称 姓 名 注册号码 注册资本 身份证号 住 所 住
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经 营 受让资 范 围 金来源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拟受让价格 拟受让比例
意向受让方承诺:
1、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已知悉并认可标的物产权转让公告中所列的受让条件;
3、已知悉并遵守《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规程》。
备
注
注: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请在法人?内打? ,并如实地填写法人栏内各项内容;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请在自然人?内打?,并如实填写自然人栏内各项内容.
意向受让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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