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党员干部廉政约谈制度
西工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干部队伍~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落实“一岗双责”~有力推动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全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 约谈类别
1、提示廉政约谈:约谈对象汇报本人业务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和其他廉政工作落实情况,
2、警示廉政约谈:约谈对象就存在问题的原因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并落实整改措施,
3、诫勉廉政约谈:约谈对象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但够不上纪律处分~却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为此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督促约谈对象切实整改,
4、任职廉政约谈:在任职对象到任前重申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明确约谈对象应承担的党风廉政责任并要求作出廉洁从政的承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二级机构和全体教职员工。
第四条 实施情形
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一)思想作风方面:
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
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
3、对上级或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的,
4、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现象情况的,
5、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
(二)执行制度方面:
1、违反《西工区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公务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的,
2、违反《西工区教体局十个“严禁”》和《西工区教体局十个“不让”》的,
3、违反区教体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工作方面:
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
3、不能履行“一岗双责”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5、利用上副课时间~要求学生补作业,
6、私自征订教辅及从事有偿补课的,
7、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廉洁自律方面:
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
第五条 约谈方式
廉政约谈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教体局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程序
(一)凡进行约谈前~须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原则上应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约谈~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三)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
(四)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西工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廉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示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发现问题严重的报教体
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实施要求
(一)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约谈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5日内上报整改情况。
(五)纪检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工区教体局
2014年3月31日
附件1
西工区教体局纪委
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通知书(式样)
, 年,第, ,号
单位 同志:
根据《教体局教育系统廉政约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现有相关问题需要向你约谈。请你于 年 月 日到 接受 约谈。
西工区教体局纪检监察室
年 月 日
附件2
西工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廉政约谈情况登记表
主谈话人姓名 主谈话人职务 参加谈话人员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对象姓名 谈话对象职务
廉
政
谈
话
基
本
情
况
主
谈
话
人
主谈话人签名: 意
年 月 日 见
范文二:约谈1.3万名党员干部
贵州
约谈1.3万名党员干部
给予百余人党政纪重处分
《 人民日报 》( 2016年05月06日 ? 11 版)
本报贵阳5月5日电??(记者郝迎灿)“终于可以轻装上阵了,今后一定加倍努力干事创业。”黔西南州某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在约谈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后如释重负:“感谢组织在我最关键的时候给我猛击一掌,让我迷途知返。”也有黔南州政协主席高金林,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德华等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教育挽救面前不珍惜机会,拒不承认问题,甚至妄图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最终受到党纪从严从重处理。记者从贵州省纪委获悉:从去年7月至今年3月底,全省共对13390名党员干部开展约谈,包括91名厅(局)级和1662名县(处)级干部。约谈中,共有6893名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说清自身存在的问题。
据贵州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约谈后,全省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分违纪问题时间节点、问题性质、认错态度等进行恰当处理。其中,提醒谈话2078人,批评教育7601人、诫勉谈话2566人;因违反纪律,给予党政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999人;因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115人;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党员干部31人。
今年,贵州省委在总结“大约谈”实践成果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对象、程序和方式,要求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分析把握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聚焦突出问题,按照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类型,着眼于预防、点拨、纠错、教育帮助全过程,扩大谈话、函询、诫勉覆盖范围,使干部受到经常性的提醒教育,促使有问题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对反映失实的予以澄清了结,以约谈常态化推动管党治党“常管长严”,让纪律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
范文三: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廉政约谈制度
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 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干部队伍,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落实“一岗双责”,有力 推动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要 求,结合全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 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 约谈类别 1、提示廉政约谈:约谈对象汇报本人业务工作和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情况,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和其他廉政工作落实情况; 2、警示廉政约谈:约谈对象就存在问题的原因作出书面或口 头说明,并落实整改措施; 3、诫勉廉政约谈:约谈对象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但够不上纪 律处分,却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为此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督促约谈对象切实整改; 4、任职廉政约谈:在任职对象到任前重申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明确约谈对象应承担的党风廉政责任并要求作出廉洁从政的承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二级机构和全体 教职员工。
第四条 实施情形 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 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一) 思想作风
方面: 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 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 3、对上级或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 步消极言论的; 4、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现象情况的; 5、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 (二) 执行制度方面: 1、违反《西工区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主要领 导公务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的; 2、违反《西工区教体局十个“严禁”》和《西工区教体局十 个“不让”》的; 3、违反区教体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 工作方面: 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 3、不能履行“一岗双责”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5、利用上副课时间,要求学生补作业; 6、私自征订教辅及从事有偿补课的; 7、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 廉洁自律方面: 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 第五条 约谈方式 廉政约谈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教体 局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程序
(一) 凡进行约谈前,须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二) 约谈原则上应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约谈,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 约谈的方式进行。
(三) 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时间、
地点、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
(四) 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西工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 廉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本单 位主要领导批示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发现问题严重的报教体 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实施要求
(一) 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 益,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二)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 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接受约谈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 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违反 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 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 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 于约谈后5 日内上报整改情况。
(五) 纪检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 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 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关于对党员干部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办法
沈阳市大东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党员干部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区局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采取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和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约谈。
,一,不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区和市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四风”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部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五,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在上级政风行风明察暗访中出现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的,
,八,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一般性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第五条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由区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约谈人一般为区局主要领导、纪检组长或者监察科科长。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须进行约谈的,应由区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审批表》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区局主要领导或纪检组长批准后向约谈对象所在部门下发《约谈通知书》,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二,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根据需要,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场所进行,负责约谈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约谈情况整理后存档备案并纳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党员干部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八条 约谈人和约谈对象应遵循的纪律要求。
约谈人应遵循的纪律要求,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特别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约谈对象应遵循的纪律要求,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书面报告,并进行补谈,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威胁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将约谈情况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如实汇报,并就约谈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报区局纪检监察部门。
如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终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中共大东区委印发关于〈大东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发现问题不及时约谈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约谈人员的责任。
,三,开展约谈的工作人员泄露谈话秘密的,追究失泄密者责任。
,四,约谈对象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举报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大东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五:贵州:三级党委约谈166名“问题”党员干部
贵州:三级党委约谈166名"问题"党员干部 信息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5-09-15?08:46?? 分享到: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进一步强化纪严于法、纪先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9月7日,贵州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集中专项整治约谈工作推进会,部署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加快对部分有反映问题线索,适宜约谈的党员干部开展集中专项约谈工作。
据了解,为着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贵州省委于7月21日召开了全省“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暨党风廉政建设集中专项整治大会。决定用两个月时间,在全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四风”问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3个重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根据工作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的5类标准,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再次进行大起底、大清理、大排查,逐件对反映的问题性质和情节进行深入研判,梳理出适宜通过约谈方式进行处置的问题和对象,逐件逐人集中开展约谈工作。
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个多月来,贵州各地各部门层层开展“大约谈”,取得阶段性成效。省纪委共梳理出适合以约谈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49条,涉及省管干部24人,省委“五人小组”领导目前已约谈其中9人,其余人员省纪委正在约谈中;9个市(州)纪委和贵安新区纪工委共梳理出适合以约谈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369条,涉及市(州、区)干部239人,市(州)党委和贵安新区党工委有关领导已约谈157人。
会议对进一步抓好集中专项整治约谈工作作了部署。要求深刻认识约谈工作既是贯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坚持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具体体现,又是各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具体抓手,是各级纪委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是挽救“带病干部”的有效措施。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约谈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出击,拓宽约谈范围,扩大约谈战果。聚焦有问题线索的党员干部,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纪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有的放矢开展约谈。层层成立督导组,深入到各市(州)、县(区)、乡(镇)加强督促指导,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保证集中专项整治以及约谈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注重抓引导、造声势、强震慑,加强正反面典型案例、好经验好做法和综合性新闻的宣传报道,为约谈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让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受到警示和震慑,从而主动向组织交代和说明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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