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 不动产登记的好处
不动产登记的好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呢?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 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 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 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 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 物。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 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 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 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 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 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 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 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 册。《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 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 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 理;《房屋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 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 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 房屋登记机
构管理 1、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 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 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 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 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2、就 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 信力。 3、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 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 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 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功能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
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将有哪些好处?
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在由分散到统一登记的过程中,要体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持不动产交易市场良好秩序的要求,为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产权保护制度,深化财税金融改革等提供服务和支撑。2014年伊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加速。(3月27日人民网)
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平台有三项基本功能,第一,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第三,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2013年3月,国办通知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备受瞩目。7年以来,这项工作进度缓慢。由于我国在对不动产的情况登记只是阶段性或部分性的摸底,未能对不动产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普查,目前在加速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中,这一动向因被社会舆论与反腐、调控房价挂钩而吸引关注。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内容广泛。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分属不同管理机构,涉及近10个部门,如住建部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国土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这种登记模式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分散登记、多头管理等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有多头行政、依据繁杂以及登记机构重叠交叉等问题。如,当你购买了房子后,在建设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得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上分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再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显属多此一举。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五花八门,文件繁杂,较为混乱。在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除物权法外,房屋登记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有土地法,林地登记有森林法,草原登记有草原法,农村承包土地登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登记
有渔业法,海域滩涂登记有海域使用管理法,并且每部法律下面还有部门规章,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行政行为。统一立法根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统一登记效力。保障公民物权、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目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中国物权法长效机制中的一个环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全国的家庭、每一级的政府、以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同时,将原先分属各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切断了某些部门的利益期待。不管怎么说,这将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复杂而艰巨的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会不会对房地产调控、信息透明、社会公平、反腐等诸多方面都产生影响?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不少人认为,这一重大举措将会导致部分投资者大量抛售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还将
成为反腐利器,让房叔房姐无处遁形;在财产税方面,至少能为今后
包括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依据和支撑。如此热烈的解读,凸显了公众对
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期待和美好的想象。
范文二:不动产登记的好处
宁波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利好
1、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不动产权证书的实施~保证了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土地证、房产证合为一本~不仅减少了证书数量~而且新证的防伪措施更好~使用的是印钞技术~附有全新的防伪标识。另外不动产权证书都有一个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更好地保障了不动产交易安全~杜绝曾出现的“一房两卖”现象~特别对中介机构的房产交易操作、交易安全带来了充分的保障。 2、群众办证更加便利~避免多头奔波。以前如江北天水家园根据业务范围划分~土地证在市中心办理~房产证却在江北洪塘办理~造成办理多头跑,又如海曙段塘泗洲家园小区的客户需先向海曙房管所窗口申请受理~窗口开具契税缴费单后~又要到解放南路房产中心缴纳契税~交完契税又要回到段塘窗口登记。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又如高新区杨木碶路以西的市民需要先往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到解放南路契税中心交税后~再行前往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土地、房屋登记~造成了非常大的不便。办证窗口地点统一后~群众通过“一站式”服务只要在一个地方就可以办理~解决了来回跑~多头跑的问题。
3、办证服务更加高效。以往除解放南路窗口外~各窗口均存在功能不全、办理周期长、多头跑等问题~以海曙段塘、江北洪塘、高新区窗口为例~均需先办理房产证~才能办理土地证~而房产、土地的办理都需要各自的工作日~全套办好需要的时间较长~对一些急需的市民带来了不小的困难。现统一后~不但在一个地方就可以处理完整套with the contract, pay the loan, and agencies at all levels and should be brought to the Bank the right to institutions (risk management Department) approval are held accountable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usiness marketing, credit risk management bodies (departments) and their staff should collect personal customer information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such as work, family of the borrower, and other major events, inward (MS) delay
手续~而且因做证的程序合并~减少了办理的多道复杂程序~也避免了原房产、土地办理资料重复的多道提供~同时由于流程的精简~领到新证的时间大大缩短~更方便了需要证书办事的群众。
4、提供了更好的服务环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位于东部新城宁穿路和河清北路交叉口~紧邻地铁1号线~公共交通十分发达、齐全~停车位充足~出行便利。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共有三层~其中主要的1楼4300平方米的办理大厅~共开设了40多个窗口用于相关业务办理。大厅设立两个咨询台~配备了多名工作人员~专门指导市民正确填写申请资料~完成初步资料审核~市民窗口受理时间将大大缩短。今后还将推行上门服务、证书快递业务、进度网上查询、网上预约过户。
对公司而言~带来的好处:
1、 办证人员因房源地理位置关系~原各所属交易所路途较远~分
散~专员需要频繁奔波各交易点~集中后~因减少了办理点大
大免去了原各受理点的频繁奔跑~以及时间等各方面的出行成
本~办证力量更加集中~资源更加整合~大大避免了原“办证
时间、地点撞车”现象~办证调配要求减低~能更好为门店和
客户服务。
2、 原各交易所都有各自交易的要求和程序 ~提供的资料都不一
样~门店和业务员专业知识往往难以掌握和区分 ~有时对签合
同、客户解释 时容易出现偏差。集中后 ~专员、门店、业务
员对业务上更容易掌握和了解~从而能更专业~更准确的为客
户服务。
, family of the borrower, and other major events, inward (MS) delays workmanagement bodies (departments) and their staff should collect personal customer information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such atitutions (risk management Department) approval are held accountable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usiness marketing, credit risk with the contract, pay the loan, and agencies at all levels and should be brought to the Bank the right to ins2
3、 由于办证程序的整合~专员办证资料准备、提供、办理等实际
手续更容易、方便和快捷~减少出差错的概率。同时~由于办
证工作日的缩短~导致后续包括按揭、放贷、交房 整个中介服
务流程的缩短。
谢东海12.18
delay onal customer information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such as work, family of the borrower, and other major events, inward (MS)e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usiness marketing, credit risk management bodies (departments) and their staff should collect persmanagement Department) approval are held accountabl with the contract, pay the loan, and agencies at all levels and should be brought to the Bank the right to institutions (risk3
范文三:不动产登记中的不动产单元
物权法之不动产登记专题(一)
不动产登记中的不动产单元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不动产单元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对于“不动产单元”一词,许多人非常陌生。不动产单元究竟有何意义、怎样确定不动产单元、不动产单元与不动产登记簿是何种关系等问题,在我国制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过程曾有很大的争议,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清晰透彻之说明。
不动产单元,也称不动产登记单元或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是指不动产登记中,用以确定不动产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物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最基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中之所以有“不动产单元”这个概念,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满足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所谓物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第2条第3款)。原则上,无论何种物权,它的客体都必须是特定的或可得特定的物。否则,权利人是不可能对之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这就是“物权特定原则(Grundsatz der Spezialitaet)”。
物权特定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依据该原则,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个的、特定的物,或者至少是可得特定的物。这意味着:一方面,物权法上不承认集合物上可以存在所有权,一个特定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任何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单个的物,即具有独立性的、可被独立地加以支配的物。如果不具有独立性的物,无法被独立地加以支配,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通过坚持物权特定的原则,才能有效的明确物的归属、保证每一个经济上有价值的物能够被独立的加以支配并投入流通,从而实现对物的有效利用。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就是对特定不动产上的权利(主要是物权)的登记,既然登记的权利主要是不动产上的物权,作为物权客体的不动产,无论是土地、房屋、海域抑或其他的自然资源,它们都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
其次,不动产单元是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物的编制主义模式的必然产物。比较法上,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方法有物的编制主义与人的编制主义。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内部划分的出发点不同。在物的编制主义中,不动产是登记簿编制的出发点与核心,是为每一个不动产建立一个登记簿簿页,进而确定各个不动产上的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相反,在人的登记方法中,所有权人为出发点,是依所有权人而来定不动产。我国绝大多数不动产登记采取的是物的编成主义。既然采取的是物的编制主义,那就意味着登记机构应当就每一个独立的不动产设置单独的登记簿簿页,而如何确定某个不动产是独立的不动产,就需要以来不动产单元这个概念。正因如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第1句才明确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事实上,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行之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和实践已经采取了与“不动产单元”相类似的概念。《土地登记办法》第5条第1款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同条第2款规定:“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则对房屋登记单元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依据该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二、不动产单元的要件
不动产单元在不动产登记中十分重要,依靠它,可以确保惟有那些能从法律技术上加以分割,可以被特定化的不动产及其上的权利方能被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对何为不动产单元以及如何才能构成不动产单元做出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不仅对不动产单元的要件做出了规定,而对具体如何确定不动产单元做出了规定。依据该条第1款,所谓不动产单元,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此可见,一个不动产单元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权属界线封闭
权属界线封闭,是指能够作为不动产单元的不动产应当具有确定的界址或界线,从而与其他的不动产相互区分。无论是土地还是房屋,只有具有明确或确定的界址或界线时,才能和其他的土地或房屋区隔,成为确定的、单个的物,进而为物权人所支配。该物上的物权也才可以被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故此,《物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供“不动产界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中也包括了“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址或界线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并非独立的物,不能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不符合不动产登记单元的要求。
所谓不动产界址,就土地而言,意味着土地的三维空间范围必须是界线封闭的。土地的三维空间范围是指,以土地的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当土地三维空间范围的界线是封闭的时候,它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即“地块(Grundstueck)”,而非仅仅自然资源意义上的土地。就房屋来说,不动产界址要求房屋有明确的四至界线,从而将此房屋与彼房屋相区分,形成一个特定的、独立的物。
(二)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支配,且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一粒米、一滴水在客观世界也属于物,但从社会观念上说,是无法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民法上并不将之视为物。不动产属于物,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只有那些具有实际价值的不动产才能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单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就明确要求建筑区划内的房屋必须“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方属于《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个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的不动产,它可能是权属界线固定封闭的,但不能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例如,1平方米的房屋或者成套房屋中一个房间,这样的不动产没有独立使用的价值,不能成为独立的物,更不能成为不动产单元。
三、不动产单元应当具有唯一编码
土地和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可移动。因此,任何不动产都必须能够从地理位置上加以确定的。因为,当从地理位置上无法确定某物,该物就属于可以动的物,是动产,而非不动产,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之前,对于土地而言,确定地理位置的方法是依靠地籍测量形成的地籍图或地籍册。地籍图或地籍册赋予每一个地块以唯一的、确定不变的号码,登记簿上通过援引该号码以确定土地的地理位置,据此形成地籍图或地籍册与土地登记簿的关联性。至于房屋的地理位置即坐落,则需要通过房地产基础测绘形成的房地产分幅平面图与房地产项目测绘形成的房地产分丘平面图、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等加以确定,并赋予唯一、确定不变的号码,据此形成房地产测绘资料与房屋登记簿之间的关联性。
为了使得不动产单元能够具有唯一性与确定性,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每一个不动产单元,无论是土地、房屋还是森林、海域,都要有唯一的编码,通过这个编码可以将该编码指向的不动产单元与其他任何一个不动产单元区分开来。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行前,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曾对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的编码规则作出规定,其3.0.1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3.0.2条规定:“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不动产单元的编码规则。
四、不动产单元的确定方法
在不动产登记尚未统一之间,各类不动产登记由不同的登记机构依据相应的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即土地、海域分别以宗地、宗海为不动产单元,而房屋则相应的幢、层、间、套或独立建筑为不动产单元。这种状态下,各个登记机构无须考虑其他不动产的单元如何设置、各个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系如何。然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各类不动产单元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和海域是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等定着物的基础,因此完全可以使用土地或海域的单元整合地上或海上定着物,从而形成统一的不动产单元。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片面的。首先,在我国法上,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等都是独立的不动产,因此以土地、海域来涵盖其上的定着物是违反我国现行法的,况且在现代社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大量存在的情形下,以土地来吸收房屋更是不现实的。其次,我国土地实行的是公有制,而房屋可以归私人所有,这就意味着区分不同的不动产单元更为必要。否则,就会出现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吞并作为完全物权的所有权的荒谬情形。
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着未来我国不动产单元就应当统一,换言之,即便各类不动产的登记统一到了一个机构,仍然应当依据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确定不同的不动产单元。但是,基于一体登记原则,应当确保各个不动产单元之间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基于这种认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2、3款依据土地、海域上面有无定着物,将不动产单元进行了区分。第一类是,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这就是说,在土地和海域上没有定着物时,宗地和宗海就是不动产单元。第二类是,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4款规定:“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本文摘自 程啸、尹飞、常鹏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限于篇幅,本文的注释从略)
。
范文四: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明年执行,很多人都不明白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呢??下面是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好处,仅供参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要证明“物”为谁所有,就是要避免资料分散,重复登记。在韩德云代表看来,这至少有三方面好处:第一,便于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束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第二,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第三,便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对老百姓来说,私人财产权属明晰,创造积累财富的劲头会更足,可以预期,物权法如通过,将会给老百姓带来一份实实在在的实惠。
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在由分散到统一登记的过程中,要体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持不动产交易市场良好秩序的要求,为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产权保护制度,深化财税金融改革等提供服务和支撑。2014年伊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加速。(3月27日人民网)
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平台有三项基本功能:第一,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 第三,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2013年3月,国办通知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备受瞩目。7年以来,这项工作进度缓慢。由于我国在对不动产的情况登记只是阶段性或部分性的摸底,未能对不动产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普查,目前在加速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中,这一动向因被社会舆论与“反腐”、“调控房价”挂钩而吸引关注。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内容广泛。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分属不同管理机构,涉及近10个部门,如住建部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土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这种登记模式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分散登记、多头管理等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有多头行政、依据繁杂以及登记机构重叠交叉等问题。如,当你购买了房子后,在建设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得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上分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再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显属多此一举。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五花八门,文件繁杂,较为混乱。在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除物权法外,房屋登记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有土地法,林地登记有森林法,草原登记有草原法,农村承包土地登记有农村土地承
包法,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登记有渔业法,海域滩涂登记有海域使用管理法,并且每部法律下面还有部门规章,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可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减少办证环节, 减轻群众负担。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行政行为。统一立法根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权属证书、统一登记效力。保障公民物权、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目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中国物权法长效机制中的一个环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全国的家庭、每一级的政府、以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同时,将原先分属各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切断了某些部门的利益期待。不管怎么说,这将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复杂而艰巨的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会不会对房地产调控、信息透明、社会公平、反腐等诸多方面都产生影响?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不少人认为,这一重大举措将会导致部分投资者大量抛售房地产, 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 还将成为反腐利器,让房叔房姐无处遁形; 在财产税方面,至少能为今后包括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依据和支撑。如此热烈的解读,凸显了公众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期待和美好的想象。
范文五: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说起不动产登记大家可能有些陌生。有的可能没有接触过。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下面就和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内容以及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仅供大家参考!
(一)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房地产评估 土地评估 不动产测绘
(二)哪些不动产需要统一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塔、桥梁、隧道、纪念碑等) 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工业、商业、城市住宅、交通、水域等) 使用权;
6、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土地、房屋抵押权;
9、地役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房地产评估 土地评估 不动产测绘
(三)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前提。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经过不动产登记,能够更好地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详细的介绍了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以及不动产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如想了解更多的内容请敬请关注于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具有房地产、土地评估两项资质,房产资质等级:贰级,土地资质等级:省级,主要经营 房地产评估、 土地评估等,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
房地产评估 土地评估 不动产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