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消费者侵权典型案件
消费者侵权典型案件
消费者侵权典型案件2012-03-12 16:09:18 来源:拼拼网 浏览:251 次 商家卖翻新家电被罚 烘托节庆气氛的鞭炮遭遇缩水,大奖中得的珠宝竟是廉价货,商场购买的冰箱原是翻新品……昨日,长春市工商局公布 2011 年长春地区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一个个或熟悉或陌生的骗局再次展现在消费者面前。 鞭炮缩水严重 销售人被罚 1.5 万元 案例:榆树市某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下旬,自江西萍乡银河墨溪花炮厂以每件 165.00 元的价格购进“王牌喜炮”2000 型规格的鞭炮 500 件每件 15 挂。经测定该产品封内实际数目为 1407 枚。该公司在明知上述产品包装鞭炮的封内实际数量少于包装标注数量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经销上述标注虚假数量产品的行为,已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造成了欺骗消费者的后果。为此,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00.00 元;罚款 8000.00 元;合计罚没 15000.00 元。 警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国家明确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必须持有当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抽奖现骗局 一折珠宝仍有对半利润 案例:2010 年 7 月,长春市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南关区某购物中心签订了合作销售合同,在某购物中心设立三节柜台销售饰品。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举办抽奖活动。消费者在某购物中心购物 50 元以上即可获得抽奖券,到该公司柜台参加抽奖。抽奖方式为在装有 25个带有数字的乒乓球的抽奖箱内抽取 3 个乒乓球,所抽中号码分别对应有三个奖项:特等奖免费赠送价值 3000 元以下饰品;一等奖是按标价一折购买饰品零利润销售;二等奖是按标价二折购买饰品。消费者赵某在该公司柜台参加抽奖活动时,未看清所抽号码,即被营业员告知中取了一等奖,并经营业员推荐,购买了标价为 4650 元的饰品,花费了 465 元。经查:该饰品实际进价为 220 元。该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都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销售。截至案发,销售额为 110599.7 元。 为此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00 元。 警示:针对市场上出现的这些高额、巨额抽奖类“中奖”骗局,工商部门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凡是要求“中奖者”先交费的“中奖”就有可能是骗局。 电冰箱翻新再卖 商家被罚 38 万余元 案例:2011 年 2 月 28 日以来,有消费者不断反映长春某电器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电冰箱,存在自动停机和噪音大等问题。当事人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对其存在问题的三个机型的电冰箱进行初查,发现这些机型存在主控板与控制部分不匹配的质量问题,该问题导致冰箱自动停机和噪音大。当事人发现这些问题后,对其库存的 66 台机器委托长春市某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进行系统升级维修拆卸更换主控版重新包装后,以正品机的名义对外销售投放市场。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为 191330.00 元。对此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库存的 66 台电冰箱,经过拆装维修、更换主控制板、重新封箱包装后以正品机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 38.2660 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为了让消费者避免买到翻新机,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时警惕机身串号;其次,看家电关键部位的贴膜和外壳状况。最后,看压缩机周围如果有残留的黑漆,插电后噪音大的涉嫌为翻新机。 自设收费项目被罚 找中介应先咨询收费项目 案例:当事人某婚姻服务中心从 2011 年 3 月份开始,在没有告知婚姻档案存档费是自愿缴纳的情况下,向前来该中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员,收取 30 元/对的婚姻档案存档费。该存档费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该中心的上述行为,使前来婚姻登记人员误认为该存档费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该交纳的正常费用。 截至案发,该中心向 272 对婚姻登记人员收取上述存档费 8160 元,非法获利 2720 元。 为此,工商局依法责令该中心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警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和当事人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是本案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因素。消费者在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过程中,应向收费机构和有关部门咨询,所缴纳费用是否有依据和标准,应要求收费者明示收费明细并保存好相关的收费票据,查看相关的收费批文,以便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销售人员夸大功效 也算虚假宣传 案例:长春市某农资经销处于 2011 年 3 月 4 日,从长春某农化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识标有”金秋 999”字样的乙草胺乳油 500 箱在其经销处对外销售。标有“金秋 999”字样的乙草胺乳油标识有两个版本,一种是标识标注“高效旱田除草剂”字样,另一种标注“促生根不伤苗”字样。当事人及从业人员利用标有“高效旱田除草剂”的瓶体标识标有“金秋 999”和该农药有效成份的含量不易看见的特点,向前来购买该版本农药的顾客,介绍该农药的有效成份的含量为 999 克/升。至案发,共销售 500 箱,货值 72215 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法定解释,已构成虚假宣传。 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罚。 警示:农民朋友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详细了解农资商品的有效成份、含量、使用方法等信息,同时要到手续齐全信誉好的商店购买,并要求开具正规的发票,而不能轻信商家的宣传。
范文二:消费者维权,谨防“变味”成侵权
原告天天公司诉称,其向华华公司出售了一台电子仪器,华华公司验货使用一段时间后,反映仪器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因双方就此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华华公司通过在现场拉横幅、在网上发帖等方式要求天天解决争议。天天公司认为华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被告华华公司辩称,其在使用向天天公司购买的电子仪器过程中,发现该仪器有质量问题,且其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自行委托第三方对仪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仪器存有质量问题,故其要求天天公司退换货。但数月来一直没有解决问题,其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采取了拉横幅等方式维权。
庭审中,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华华公司承诺不再采取此种方式维权,自行删除网络有关文章及照片,天天公司也表示对所涉的质量问题积极予以协商解决。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权益受侵害时,应当理性维权。此时,可优先与经营者自行协商,并同时注意保留消费发票等必要证据。当与经营者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可以及时向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也可提起仲裁或诉讼。切莫采取非理性的不当方式,如索要巨额赔偿款、封堵打砸经营场所等等,让维权变成侵权。这些不当的维权行为不仅不能有效维权,更会让原本是权益受侵害者的消费者转变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者,而受到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惩罚
范文三:医院侵权消费者违法案件小析
医院侵权消费者违法案件小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九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青川局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2014年3月12日,广元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患者在青川县人民医院看病时,必须购买“就诊卡”,否则不能在医院看病,收费2元,且未出具任何票据。本局接广元市工商局《督办通知书》川工商元督办?2014?4号文件,青川县人民医院有涉嫌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县局领导于2014年3月12日批准立案,并指派由青川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负责调查。
(二)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根据医院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委托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张1.85元的价格制作了就诊卡5万张,于2013年11月22日起,要求前来当事人初次就诊的患者必须办理“就诊卡”后方可挂号就诊,并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情况下向患者收取办理“就诊卡”的费用2元钱,该项收费未在相关工作场所公示,且未出具收费票据。截止2014年3月24日,当事人共发放“就诊卡”7485张,向患者收取就诊卡费用14970元。2014年3月28日调查终结。
二、监督处理法律依据
当事人在未经发改局批准的情况下,高于制卡成本加价向患者收取办理就诊卡费用未开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
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青川县局综合多方意见后,最后认定:经营者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970元;2、课处罚款15030元。
四、案例分析
当事人系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创建数字化医院进行信息化建设,属于医院自身建设的范畴,是为了提高医院内部管理效率的需要,而“就诊卡”系统是数字化医院建设的载体之一,是其应用系统的一部分,当事人内部建设的投入及运行成本应由当事人自身承担,而不应将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患者承担。
当事人强制患者必须办理就诊卡并收取费用方可挂号就诊,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收取患者的挂号费后,当事人与患者双方即确立医患的消费关系,但就诊卡不是医患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理应在征得患者同意自愿购买“就诊卡”后,才应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且收费标准应经发改局核定,而不应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经本局调查了解,患者在当事人就诊时,如不办理就诊卡,当事人就不提供诊疗服务,患者被迫按当事人的要求办理就诊卡并交纳办卡费用,该行为有悖于“自主选择
服务、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和市场服务惯例,剥夺了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其次,当事人虽然在门诊大厅挂号窗口、告示牌上作出“温馨提示”,告知患者就诊需交门诊诊察费9元,但未对收取该卡费用名称、标准、用卡等流程作出明示并予以告知,并且在收取2元“就诊卡”费用后也不向患者出具票据,其行为侵害了患者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应当受到责令整改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患者就医,与医院是完全平等的,医院是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应该取得物价部门的许可,明确标注在收费单据,医院不应该采取限制制措施。医院不应有患者买单,应通过其他渠道医院的经营成本,不应该针对患者。青川县局对此做出行政处罚顺民心、得民意,既规范和指导了医院经营行为,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范文四:消费者侵权现象的社会调查
消费者侵权现象的社会调查
邵阳学院 法学一班 段园莉 学号:1040202012
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的消费水平也日益提高。在消费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形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居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也是各式各样,有的人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人只能咽下那口气。对于人们碰到这些情况时会如何处理这样的事件呢?人们的消费维权意识又怎样呢?针对以上问题作了如下调查:
一、 调查目的
为了证实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处受到侵犯,不论是食品方面还是生活用品方面令消费者防不胜防并且还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不仅严重威胁着广大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造成严重危害,是个值得所有人民关切和讨论的焦点话题。例如造成全国恶劣性影响的“三鹿奶粉”事件,“黑心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令人胆战心惊并挫伤了我国人民对本国的市场机制的信任感。因此,我们有必要就此种现象进行探讨,以便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改革消费者协会调解机制,疏通消费者维权途径,把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降到最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 调查对象
调查时间
调查过程 在校大学生、家人、朋友、老师、网友、儿童、老人、购物中的妇女、工人 二、 2012年6月8日到2012年6月13日 三、
首先,查阅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书籍资料,在网上查询有关消费者侵权现象并对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然后,对以上的调查对象进行询问是否有遭遇消费侵权现象,听取他们的经验教训和意见建议,最后结合自身体验对所有的案件进行整理总结。
四、 对调查事件的分析和总结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人身、财产安全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条件),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自主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依法求偿权(被侵权后有权要求赔偿)、结社权(消费者的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得教育权(政府、社会应当努力保证消费者能够接受这种教育,除督促经营者充分客观地披露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促进有关知识及时传播、保障消费者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实现。)、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9项权利。
另外,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例如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消费者(态度谦和、说话有礼貌、选择商品应事先考虑好、对营业员的优质服务表
示谢意、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2、有关消费侵权现象
①不平等格式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种侵权现象普遍存在,如在餐馆吃饭,经常会遇到使用密封包装的消毒餐具要收取1元钱的费用,也许很多人都觉得习以为常,但实质这已经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又如酒店明令禁止自带酒水、打折销售的商品概不退换等。一般而言,顾客并不知道他们的权益已经被侵犯,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就无从谈起了。 ②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部分假冒伪劣产品披着名品的外衣在正常渠道销售,经销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尚未给消费者造成伤害而未被发觉,人为致使侵权行为隐身,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品牌所有者造成财务、名誉等各方面的损失。
③通信、汽车、医疗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 ④有些封闭式高校中的超市为谋取最大化利益专门以低廉的价格进即将过期或已经过期的食品货物卖给学生,侵犯了学生们的合法权益。
⑤标价与结算价不符。超市在商品价格标签处标明的是一个特价,吸引消费者选购,等到消费者结帐的时候才发现,该商品实际结帐数额要比标签价要高。而超市方面的解释可能是该商品以前有过促销,现在价格回调了,而价格标签没来得及改过来。
特价商品原价卖。许多厂家为了促销或者推广新产品,有意让利给消费者,商品外包装上特别标明便宜与原价的特价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但超市却仍然按商品的原价进行销售,很多消费者往往到结帐时才知道。
购物小票不规范。消费者真实的购物信息不能在小票上显示出来,包括商品的名称、单价、数量等,与消费者所购商品存在出入偏差。
糖果代替零钱。现在许多超市都存在找零时“四舍五入”的现象,甚至在用购物卡消费时也“四舍五入”;或者采用糖果零食代替找零,招来许多消费者不满。而超市方面却以零钱短缺作为解释。
3、原因分析
1.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不会计较小的损失。殊不知,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不计较,经销商就会抓住“机会”尽一切可能摄取非正常利益,这也必将阻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
2.制造商的高超仿造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假冒伪劣技术也越来越高超,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由于没有切合实际的查伪手段,消费者不能正确的分辨商品的真假,便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假冒的产品。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它的目的在于,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来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但其仅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处,并未涉及到其他行为;而且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多商品以及服务自身的价值不高,但不代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危害程度不大,所以一倍的惩罚措施显然是不足为戒的。
4、解决对策
1.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了解消费者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不管是在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中,都会触及到一些法律条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些法律书籍的阅读,能够使我们在生活中更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2.更多关注有关侵权的案例,学习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现在的社会还存在很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以可以通过收看《今日说法》节目,浏览中国消费网,阅读《中国消费者报》等途径了解案例。对那些事件的了解可以让我们尽可能的避免自身权益免受侵害,.同样也能够使我们在遇到棘手事件时,能够及时想到一切行之有效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3.参加一些有关的消费维权活动。
每年的3月15日都有一些相关的活动来倡导群众一起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这样的一些活动,能够增强我们的消费维权意识,掌握维权方法。
4.除以上预防措施外遭受侵权后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有:(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5)向人民法院起诉。
5、建议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首先,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基本上都是对消费者采用一种补偿的维权方式,对侵权行为打击程度很轻,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加大打击消费侵权行为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正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其次,建立健全的诉讼机制。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小。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消费者提出民事诉讼费用需全部由自己支付。消费者为了讨回“零星损失”,有可能会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面不改色的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这种情况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衡之后,往往放弃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从而使不法经营者逍遥法外。因此有必要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快捷的维权途径。
总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研究,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改善我国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水平,促使我国实现经济的腾飞。
范文五:07年十大消费者侵权案件
2007年度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北京慈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雇托虚假宣传案
自2007年1月起,部分患者在总政大院、儿童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医三院等看病时被“医托”哄骗至北京慈安中医门诊部就诊。另查,该门诊部还将坐诊医生“包装”成为“国家级科技先进成果奖”获得者、“中国中医科学院院士”。
?北京中育慧之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该公司于2006年11月在其编辑的《2007年中考、高考备考“母题”》光盘的包装上宣传“北京大学慧之光教育”、“北大慧之光教育系列产品”。经查,“北京大学慧之光教育”、“北大慧之光教育”机构并不存在,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的“考试成绩上升”。
?北京德瑞堂生物健康制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该公司在其印刷的《肿瘤康复蓝皮书》中宣传:其生产的“奇力生免疫调节口服液”对多种癌症患者的免疫基因具有良好的调节、控制和矫正作用,经查实为虚假广告。
?陶树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陶树清从天津某地批发市场分别购进300余瓶五粮液、茅台,均为假冒产品。
?李华斌等销售假冒商标汽车配件案
2007年5月27日,海淀工商分局在李华斌、牟锡昭、金友平等人的经营场所查获假冒大众、钱潮、飞燕、骆驼、汇众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48种12000余件及大量假冒的商标标识。
?《时尚健康》杂志社发布违法广告案
《时尚健康》杂志社于2007年6月发布了题为“曲美”的药品广告一则。经核查,该药品为处方药。
?周德民无照销售鲜猪肉案
2006年12月4日,周德民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猪肉批发被查,所售猪肉“水分项目不合格、磺胺类项目不合格”。
?朱宝亭销售无产品检疫证明食品案
朱宝亭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超市配送食品,且配送的“红五花”冷冻猪肉、乌鸡、三黄鸡等食品无法提供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公司虚假宣传案案情
该公司2006年期间在报纸共发布18次广告,广告中“祛色斑、百万人亲身验实效、连续多年荣获‘消费者最满意大奖’、‘最受消费者推崇奖’”等内容。经调查核实为不实宣传。
?北京京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虚假广告案
该公司在自己的网站和某报纸《汽车时代版》中发布含有“京石
丰田4S店”、“维修保养工时费用5折起”等内容的广告。经查,
该公司无汽车维修许可证,也不具有一汽丰田4S店的授权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