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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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 的 :
藉 由 對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之 管 理 , 使 本 公 司 能 符 合 法 規 之 要 求 , 以 強 化 全 體 同 仁 對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的 認 識 , 從 而 有 效 預 防 違 法 違 規 事 件 的 發 生 .
2.0範 圍 :
本 公 司 內 一 切 可 能 含 有 易 制 毒 的 化 學 物 質 及 有 機 溶 劑 均 屬 之 .
3.0責 任 :
3.1品 保 單 位 負 責 確 認 來 廠 材 料 是 否 屬 於 含 有 含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成 份 並 取 得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3.2制 造 部 負 責 核 對 , 更 新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建 立 專 人 專 管 並 建 立 易制毒化学品購買 台账,如实记录購買的品种、数量、日期、用途、賣方等情况。購買台账和证明材料复 印件应当保存 2年备查。
3.3使 用 單 位 主 管 負 責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
4.0 內 容 :
4.1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的 請 購 管 理 :
4.1.1 請 購 單 位 請 購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時 , 頇 於 請 購 單 上 註 明 .
4.1.2 對 無「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MSDS)之 危 害 物 質 之 請 購 時 , 採 購 單 位 應 要 求 供 應 商 提 供 物 質 安 全 等 相 關 資 料 予 制 造 部 、 品 保 及 倉 庫 , 依 其 所 含 成 份 確 認 是 否 屬 於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范 圍 。
4.1.3如 確 認 屬 於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在购买前由廠務部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2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的 採 購 管 理 :
4.2.1 採 購 單 位 對 於 第 一 次 購 入 之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入 廠 時 , 應 填 具 「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入 廠 通 知 單 」 (附 件 二 ) 通 知 制 造 部 、 品 保 及 請 購 單 位 .
4.2.2 購 入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時 , 應 填 具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附 件 三 ) 交 予 制 造 部 對 其 正 確 性 和 完 整 性 , 每 三 年 由 制 造 部 負 責 統 一 更 新 事 宜 . 4.3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之 使 用 管 理
4.3.1 制 造 部 對 於 工 廠 所 用 之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建 立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 危 害 物 之 標 示 .
4.3.2 制 造 部 對 裝 有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的 容 器 , 依 規 定 之 分 類 或 圖 示 給 予 明 顯 的 標 示 其 標 示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
1) 圖 示 2) 化 學 名 稱 及 主 要 成 份 3) 適 當 的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4) 危 害 防 患 措 施 5)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名 稱 , 地 址 及 電 話
4.3.3 制 造 部 應 對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之 標 示 實 施 確 認 , 檢 查 .
4.3.4 現 場 實 施 項 目 :
4.3.4.1 周 知 全 體 有 關 人 員 , 預 防 中 毒 之 必 要 事 項 .
4.3.4.2有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使 用 單 位 , 應 依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辦 法 操 作 , 並 每 週 對 作 業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及 儲 存 場 所 點 檢 一 回 , 並 將 作 業 情 形 及 使 用 情 形 等 記 錄 於 「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作 業 點 檢 記 錄 表 」 (附 件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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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 室 內 場 所 從 事 相 關 作 業 時 , 應 由 制 造 部 公 示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附 件
三 ) , 於 明 顯 之 處 , 使 員 工 周 知 .
4.3.4.4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應 由 廠 務 部 , 每 12個 月 應 定 期 測 定 有 機
濃 度 一 次 以 上 , 依 規 定 記 錄 並 保 存 三 年 .
4.3.4.5 室 內 儲 存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時 , 應 將 栓 蓋 鎖 緊 以 防 溢 出 洩 漏 , 若 有
意 外 大 量 洩 漏 時 , 依 『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辦 法 』 實 施 .
4.4 化 學 品 倉 庫 中 所 有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應 戴 口 罩 , 手 套 和 護 目 鏡 , 且 要 有 效 確 保 所 有
化 學 品 在 搬 動 過 程 中 不 可 有 泄 漏 或 飛 濺 .
4.5 訓 練 4.4.1 所 有 使 用 或 可 能 暴 露 於 危 害 物 質 的 同 仁 , 都 應 接 受 安 全 使 用 危 害 物 質 的 初 期 訓 練 , 又 當 工 作 區 有 新 增 的 危 害 物 質 時 , 應 該 針 對 該 物 質 給 予 相 關 人 員 訓 練 .
4.4.2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之 訓 練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負 責 執 行 , 並 予 以 記 錄 .
其 訓 練 要 點 如 下 :
(a)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之 標 示 內 容 (b)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之 特 性
(c)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人 體 健 康 之 危 害
(d)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之 使 用 , 存 放 , 處 理 及 棄 置 等 安 全 操 作 程 序 . (e)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依 「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規 定 」 實 施 要 項 處 理 4.4.3 各 單 位 之 訓 練 記 錄 由 廠 務 部 存 檔 備 查 . 5.0 流 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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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參 考 文 件 :
6.1 教 育 訓 練 管 理 辦 法 (LT-00-02-0021)
6.2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辦 法 (LT-00-02-1410)
6.3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辦 法 (LT-00-71-0028)
7.0附 件 :
7.1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清 單 (附 件 一 )
7.2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入 廠 通 知 單 (附 件 二 )
7.3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附 件 三 )
7.4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點 檢 記 錄 表 (附 件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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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清單
(附件一 )
核准 : __________審核:_________ 擬稿 : __________________ 文 件 號 碼 : LT-00-02-1407 發 行 : 05 頁 次 : 5 of 9
易制毒化學品入廠通知 (附件二 )
核准 : _______________審核:________________ 擬稿 : 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號碼 : LT-00-02-1407 發行 : 05 頁次 : 6 OF 9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附件三 )
一 . 產品及製造商資料
二 . 成份辨識資料
三 . 危害辯識資料
四 . 急救措施
五 . 滅火措施
六 . 泄漏處理方法
七 . 操作及儲存
八 . 暴露預防措施
九 . 物理及化學特性
十 . 穩定性和反應性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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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大岭山光順電子厂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附件三 )
十一 . 毒性資料
十二 . 生態環境資料
十三 . 棄置處理方法
十四 . 運輸資料
十五 . 條理資料
十六 . 附加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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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大岭山光順電子厂
易 制 毒 化 學 品 點檢記錄表
(附件四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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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XXXXXXXXX 有限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证生产车间以及实验室工 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 和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公司下属各车间及实验室使用的甲苯、盐酸和硫酸属三类易制 毒化学,其购买、储存及使用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多级管理。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进行。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等人员必须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按以下流程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完成审批后提交总经办。
审批流程:
第八条 总经办设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向公安部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及备案手续;
2、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管;
3、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类别,分别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销 权的公司进行采购。严禁从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经销权的单位购买。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到公司后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
第十二条 物仓部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贮存存储区域,用于贮存全公司易制毒化学品。
各部门因需要,物仓部、总经办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贮存区,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易制 毒化学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毒、报 警、应急处理等设施。
第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各易制毒化学品的申领和保管,并报总经办备案。管理员调离 工作岗位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物仓部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账目,各使用部门建立领用台帐,每次出入库及使用均应逐笔如实记 录。总经办应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
第十六条 总经办负责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例行检查,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 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因生产及产品检验需要是可以领用易制毒化学品。部门管理员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申请 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部门管理员应按生产及产品检验需求合理计划 领用量,原则上每次申请的数量不超过 1个星期。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发放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并做好发放记录,记 录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部门,应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 人、用量和用途等),相关资料每个月完成后 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行政人事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新员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者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 录,不得善自离开。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须及时交回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 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把易制毒化学品带出车间以及实验室。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本办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麻痹大意、不听劝 告,出现安全事故者,按照《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情形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评比,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 改,整改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令、制度为准。
范文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一、 目的
加强水质检测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的各环节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三、工作职责
1、公司采购部负责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水质检测中心负责验收,并建立档案。
2、仓库管理员负责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3、中心负责人负责填写易性毒化学品请购单,提交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按采购流程负责采购。
四、工作程序
4.1采购部的管理
(1)采购部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单位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备案证明、运输备案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易制毒化学品需通过《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购买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3)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建立采购进货管理台帐。
(4)严禁转让易制毒化学品。
4.2出入库管理
(1)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除执行一般化学试剂管理办法外,实行“四双”管理办法。
a 双人验收:采购部购进易制毒化学品后,由双人(仓库管理员、中心负责人指定人员)在化学危险品仓库验收,同时在验收单上签名,验收无误后立即安置好,妥善保管。
b 双人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危险品仓库密封箱内,由一人负责开启仓库,一个负责开启密封箱,需两人同时在场方能开启。
c 双人领用:由领用人(两人)事先填写领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内容有:名称、数量、领用理由等,并由检测中心负责人批准签字。凡是领用必须是双人领取,双人送还,否则管理员有权不予发放。
d 双人发货:保管员在核对领用单无误后方可发货,注意必须发给当事人,他人不得代领,发货时必须两人在场。
4.3 存储管理
(1)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必须熟悉化学品的有关物理、化学性质,以便做好仓库温度与通风等控制。
(2)仓库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
4.4 使用管理
(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分析操作规程。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眼镜、手套等劳动保护工具。
(3)对使用后产生的废液不准随便倒入水池内,应倒入指定的废液桶或瓶内。废液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4)产生的废液要在指定安全地方用化学方法中和处理。要建立废液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废液量、处理方法、处理时间、地点、处理人。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一览表
范文四: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生产、检测、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八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具体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见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剧毒品的管理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管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检测、研发等活动的部门,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理体系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生产部与仓管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实验室、研发部、仓管中心、行政部、采购部、安环部、装备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公司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与设施器材安全以及生产过程安全。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
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 分工与职责
1. 行政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2. 安环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部门安全存储、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化学品仓库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申请、保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采购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各类许可证的办理手续。
3. 各使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请、领用、保管、使用、操作、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使用部门安全职责
1. 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 各部门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 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司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6. 各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检测、研发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和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购买和运输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司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采购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严格按采购计划购买,各使用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计划,编制品种、数量并填写“申购单”,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仓管中心,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部严格按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库存危险化学品采购由仓库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同程序执行。
第九条 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仓管中心与行政部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批,最后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安环部备案,由采购部统一采购,经仓管中心仓管员验收入库并存放于专用存储柜中。
第十条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谨慎小心,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倒置和曝晒。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提运,要派专人负责、专车提运,必须向运送人员交待有关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第十三条 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碰撞、互相接触、摩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配装。
第十五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 储存和使用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储存危险化学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化学品仓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
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认真填写入库单,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九条 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第二十条 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第二十一条 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第二十二条 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二十四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安环部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每周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压缩气体(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
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班组长),根据实际需用领取最少量,做到“随用随领”、“随领随用”,车间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量不得超过当班生产需求量。实验室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二十八条 领用库存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时,使用人必须详细填写“剧毒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表”,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使用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章,方可领用。
第二十九条 领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必须由领用部门领导和使用人领取。
第三十条 领用的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 员工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班组长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 使用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 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安全范围之外,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公司行政部和安环部。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废弃物应尽可能回收综合利用。各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
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浸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回收点。
第三十六条 对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丢乱倒。管理人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品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公司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回收点。回收点附近严禁烟火。
第三十七条 生产、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八条 剧毒品的处置由使用部门牵头,行政部与采购部、安环部配合。必须集中收缴、储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贴好标签后的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采购部与安环部集中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四十条 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与安环部负责解释。
附件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含剧毒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2
015版).doc
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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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 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 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 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 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 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购销管理
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 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 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 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 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 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和第二类、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 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 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 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 或者个人签名。
第六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负责审 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对申请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 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 1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 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
(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 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 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 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 50公斤以下高锰 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 期 1个月。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 1个 月。对备案后 1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 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 6个月。
对个人购买的,只办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 第十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 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 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 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 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
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 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 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 3日 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经营单 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留存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 案证明以及购买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 2年备查。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当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 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 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 30日内 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的销售情况应当包括销售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 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提交留存的购买方的证明材 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 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使用 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 2年备查。
第十四条 购买、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 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
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 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 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 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 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 100克以下的麻黄 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 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 6万片以下、 注射剂 1.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 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 输许可。
第十七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
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 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 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 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 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 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 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 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 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 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 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
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 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 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 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 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第二十一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 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 1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 3个月多次使 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 发给 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 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 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 的,可以发给有效期 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 明。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 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 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
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 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 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 当于 3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第二十三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 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 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应当凭证运输的,运输 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承运 单位应当派人押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 品丢失、被盗、被抢。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 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 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 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 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与运入地公安机关 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运出地负责审批或者备案的公安机 关应当每季度末将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备案 情况通报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核 查货物的实际运达情况后通报运出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 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 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 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 化学品安全保管。对于可以回收的,应当予以回收;对于不 能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予以销毁,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 亡。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一 律销毁。
保管和销毁费用由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 担。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承担的,该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 支,或者在公安机关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 条 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 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 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 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
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 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 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 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倍以上 20倍以下的罚 款,货值的 20倍不足 1万元的,按 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 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 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 处 3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 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
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 化学品货值 10倍以上 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 20倍不足 1万元的,按 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 5000元以 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 品种、 数量、 运入地、 货主及收货人、 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三) 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 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 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 1万元罚款,并 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 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 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 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 输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 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 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 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 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 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 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 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
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 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 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本章处罚,同时应当由其他 行政主管机关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经营易制毒 化学品的经销单位和经销自产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运输”,是指通过公路、铁 路、水上和航空等各种运输途径,使用车、船、航空器等各 种运输工具,以及人力、畜力携带、搬运等各种运输方式使 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发生空间位置的移动。
第四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运 输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用印章由公安部 统一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6年 10月 1日起施行。《麻黄素 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 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N —乙酰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
10. 麦角胺 *
11. 麦角新碱 *
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 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 第二类
1. 苯乙酸
2. 醋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哌啶
第三类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 管制。
二、带有 *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 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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