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处罚项目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项目法律依据
1、名称: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名称: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名称: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名称: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名称:生产、销售的计量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
法律依据条款:《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6、名称: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7、名称: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8、名称: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法律依据条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9、名称: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
法律依据条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名称:逾期未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注销、补发、换发或者年度检验手续
法律依据条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规定~组织机构逾期未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注销、补发、换发或者年度检验手续的~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名称: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名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
法律依据条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名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未进行告知。
法律依据条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14、名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法律依据条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15、名称:,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法律依据条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6、名称:,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依据条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17、名称: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名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法律依据条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名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条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名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法律依据条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范文二:价格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价格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585号)
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办法(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部门规章: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计委第13号令)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第15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4号)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第2号令)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
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1号)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
省政府规章: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范文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篇一: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附录1:主要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目录
1
2
3
4
5
篇二: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
1、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七)项: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等审验章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4、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
处罚种类:罚款
2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6、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或客运经营者、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八)项: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经营者、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7、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
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3
未使用的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8、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五)项: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包车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0、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二)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
5
证运输的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项: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5、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及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项: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超期的
6
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6、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期行霸市,强装强卸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7
18、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9、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或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资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
8
输经营者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2、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3、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项: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9
24、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25、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6、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10
27、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8、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9、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0、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1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2、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
12
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3、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1、《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5、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
处
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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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及条款内容:
篇三: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职权(共16项)
1、公证员执业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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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
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3)《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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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3、律师执业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分所可以在当地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分所聘用的律师向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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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2)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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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设立代表处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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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材料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满3个月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代表处因特殊情况需要休业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经核准后,公告休业。 代表处休业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自行注销。?
7、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2)《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
厅(局)对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任代表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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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材料的,按照前项规定办理;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满3个月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8、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
(2)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止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9、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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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0项。
(2)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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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行政处罚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警告、责令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七,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警告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八,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九,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相关资格证书~及其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安全条件,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符合规定的安全设备、设施~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装置、仓库等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流向不按规定管理登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及生产设备不符合法定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十八,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十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等生活区的距离、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及其他生活区域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十,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三十一,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三,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使用定点标志~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
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六,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
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交易情况~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没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三十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
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
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三十八,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九,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四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四十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四十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
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四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工商登记~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十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四十六,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西省非煤矿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四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冒用、变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四十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五十,生产经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行政强制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四,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五,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六,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其他行政行为
一,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修正,以上三类行政行为从其规定
范文五: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及责任追究相关法律依据
1(违反土地政策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规定~对违法土地利用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10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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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5(未进行环评审查开工建设和竣工未进行环评验收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8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未进行安全设计验收的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21条规定~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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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纪处分。
8(对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责任追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2004年11月30日,第9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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