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离婚财产应怎样分割
离婚财产应怎样分割
?42
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侮辱 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赔 偿刘老太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 15000元.并公开向自诉人刘女士赔礼 道歉
一
只公鸡"啄"出万元赔偿案
刘某家饲养的一只大花公鸡是村 上出名的"啄人大王".不但小孩老人 不敢靠近.就连年轻人去刘某家聊天
"啄人大王"也要退避三舍.2Oo4 见了
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的小女孩赵某(12 岁1跟其母一起到邻居家串门.其母在 双方为医疗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 议.小女孩的母亲一纸诉状把邻居刘 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刘某赔偿 所有经济损失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 为.被告刘某明知自己饲养的动物对 他人存在较大的危害性.应当将其拴 养或圈养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刘 某没有做到.所以造成小女孩右眼失 明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 赵某年幼.不能辨认事实和控制自己 的行为.而且也意识不到危险的存在. 其母亲远离看护.致使监护责任不能
便于去年6月3日夜将衣服沾柴油栓在
棍子上把自己的房屋点燃.然后.就卡
着腰站在门外大声呼喊:"我家失火
了.都快出来看热闹烤大火啊I_周围
四邻听到他的喊声.一个个惊慌失措
地从家中跑了出来.当四邻把胡菜家
的大火扑灭后.巳是早上5点多钟了.
肖天村上就有人把胡某的这一危害四
邻安全的行为举报到了检察机关.检
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放火罪
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收稿日期:2005年l2月10日)
离婚财产应怎样分割
律师嘲l志:
我与丈夫是1998年4月结婚的.婚后不久.他便与刺人 舍伙开了一个机械维修公司,一年后散伙.他独自开办了一 个堆修公司.两年来,他以继续投资为由.自始至终未给末 里一分钱.家庭费用完全由我一个人承担公司的一切账目 和收入他都瞒着我他将公司收入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 20o2年8月他突然提出离婚.在这之前,他将汽车变卖.银行 存款全部转移.我虽巳诉诸法院.但法院让我举证他转移的 地点和账号.我无法举证,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江苏小田)
小田同志:
首先明确,根据新《婚姻法》第l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f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的规定.你丈夫虽独自开办维修公 司,其经营收益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你有权分割.目 前的问题是.你无法对其财产转移地点和财号进行举证-.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白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_为审 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据此,你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转移情况进行调查
另外,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即使你暂时收集不到证 据,若Et后能够取得证据时,仍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f律师李德.勇1
范文二:2017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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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那么,2017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呢?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郑州律师 http://www.lawtime.cn/zhe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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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实践中,比如对股票的分割,在《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分割股票时,判决依据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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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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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7)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8)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9)、军人复员费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军人身份特殊“另类”财产多———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10)、征地补偿款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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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款做出具体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收益人往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类推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补偿费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有争议。一般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的性质,个人财产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款则是基于工作,因此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2)、比赛奖金的分割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与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没有绝对关系,主要在于奖金的荣誉性质,比赛奖金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比赛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评价,带有明显个人的荣誉性,有着人身权的性质。和比赛奖牌一样,比赛奖金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3)、陪送嫁妆的分割
在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中,嫁妆一般是女方为女儿出嫁而陪送的财物,也就意味着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而非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从我国传统的风俗的角度上,如果没有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将嫁妆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
14)、保险金的分割
保险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人身投保或为其共同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应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
首先,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如果没有变更受益人,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
其次,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不变。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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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5)、虚拟财产的分割
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虚拟财产是游戏者花费大量时间取得的结果,有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即有些游戏所谓的装备等。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买卖的现象也很正常。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在现实中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分割中如果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可以参考其他取得财产的方式,一般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可以获得游戏账号,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16)、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分割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
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国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由此可见,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几个特征:
(1)约定财产的广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2)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甚至可以对财产进行重新约定。何时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约定,完全取决于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4)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5)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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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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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离婚了,怎样分割房屋财产?
离婚了,怎样分割房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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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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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丁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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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ll不算作夫妻共商财0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
一
套商品房.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 贷款.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 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的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 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 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法院开庭审理离婚案件 前,李女士父母也,纸诉状将张先生与李女士告上了法庭 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的父母.在法庭 调查期间,李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 房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父 母.
律师分析:
从表面上看,该套商品房是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存续 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据我国《婚姻 法》的有关规定,张先生可以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但 是,李女士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购买该套商品房的所有单 据,以证明该套商品房是其出资购买的,将为何以李女士名
义购买该房的原因向法庭作了明确说明,并对张先生所主张 的该套房屋是李女士父母对张先生夫妇赠与的说法予以否 认.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李女士,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 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庭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这 样一来,张先生就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除产权证外,无任 何证据证明其与李女士确实出资购买了该套商品房,或者该 套商品房是李女士父母的赠与.根据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 原则,法院可以相信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李女 士父母,因此作出了不利于张先生的判决.
案例二:
刘某和周某10年前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周某父母为其 购买的一套住房内.近年来.由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刘某 准备离婚,但心中又有一些担心.因为一旦离婚,周某肯定 不同意刘某继续居住现有住房.那时刘某将无处安身.像刘 房屋财产?
-陈静陈东蕾
某这种情况目前社会上并不少见那离婚后刘某对前夫 的住房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 产,且该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 案中刘某与周某婚后居住的房屋系周某父母购买属于 周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当属周某所有.然而,周某享有该 住房的所有权并不能排斥刘某在离婚后对该住房的居住 权.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 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
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 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由此可见若刘某与 周某离婚,因除现有住房外,没有其他的安身之处,故可根 据前述规定,要求对周某的住房享有居住权.不过,应当指 出的是,离婚后,对前夫住房的居住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毕 竟,这种居住权是周某给予的物质帮助,虽然这种帮助有法 律的强制性,但不可能永久的.
案例三:
王某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20%,银行按揭贷款80%方式 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结婚后与丈夫何某共同偿还房屋按揭贷 款,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现夫妻因感情破裂闹离婚,对 该套商品房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何某认为自己有份偿还 房屋贷款,故应对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王某 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在婚前用个人财产首付买的,而且房屋 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应是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 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这种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偿还, 离婚时应对房屋进行如何分割7
律师分析:
王某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因此,该 房应当属于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对其进行 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然为王某个人财产.对于已归 还的贷款中属于丈夫何某清偿的部分,应当认定为何某对于
王某的借款,王某应当归还何某.如果离婚后尚有剩余未还 的银行按揭贷款,那么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其一人偿还, 其丈夫何某没有偿还的义务.
案例四:
黄某与李某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载明男方李某 的所有权份额为6O%,女方黄某的财产份额为4O%,现李某
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房屋如何进行分割7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 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 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夫妻共有财产制.应特别注意,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规定必须 采用书面形式,且该书面形式是明确的,唯一的. 在本案中,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男女双方对夫 妻这一特定的财产即该房屋已经事先有了约定.如果夫妻婚 后购房,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无论是记载在男方或者女方名 下,如事先没有明确,唯一的书面约定,该财产还是夫妻双 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因此,该套 商品房应按照李某拥有6O%的产权,黄某拥有4I)%的产权进 行分割.即如果李某分得该套商品房的全部所有权,那么应 当给黄某相当于该套商品房4O%价值的经济补偿. 律提前0謦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 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 的原.~lj-N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 【哪些房产案件
一
般来说.房产纠纷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也有 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受 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 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
往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 围方面.房产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 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问,使用,转让, 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 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 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 同住亲属占住旧房j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 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 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范文四:遭遇家暴离婚怎样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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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遭遇家暴离婚怎样分割财产 离婚赔偿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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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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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家庭暴力七种求助方式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以下是七种求助方式:
1、可找各镇(街道、园区)妇联等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2、可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3、如果女方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4、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
5、如果女方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可拨打110报警;
6、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女方可以和丈夫离婚;
7、女方可以依据《婚姻法》46条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
二、在提起离婚的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收集相关的证据了。如: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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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文章来源: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www.suewinhy.com
北京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如何分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韩某、程某于2006年8登记结婚,但婚后没几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6月份韩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诉。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两人在婚前就约定,各自财产分开管理,各自保管自己的收入所得。但是韩某、程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于韩某、程某两人名下,该房子经股价,确定价值为120万元,但是截至6月份,该房屋尚余公积金贷款本金4万元,公积金贷款主贷人为程某,而且该房屋目前由程某一人居住。程某在庭审中表示,韩某曾经拿走自己一台台式电脑,一个古玩花瓶,一个玉镯,以及一支手表,要求其归还。但韩某称自己只拿走过一台台式电脑,没有拿过其他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程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均确认已无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现韩某起诉要求与程某离婚,符合法定条件,故法院予以准许。但是关于所共有的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经二人协商,房屋归程某所有,但是程某需要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另外就程某所诉财物,因为二人一直分开保存各自财产,并且婚前约定各自财物归各自所有,因此韩某应当归还。但是程某所诉财物中,只有台式电脑能够被证实,而其他财物程某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只支持程某所诉的电脑归还请求。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韩某与程某离婚;房屋归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程某归还,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支付韩某房屋折价款;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程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韩某处的台式电脑一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程某。
离婚律师分析:该案例案情比较清晰,由于当事人双方从结婚之日起就约定并且分开管理各自财物,然后加上两人长期分开居住,所以没有太多财产纠纷,至于程某所诉财物,由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其申请的离婚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双方由于矛盾纠纷,而且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所以准予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