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购销合同的标的是指什么
篇一:产品购销合同
产品购销合同
需方:合同编号: 2016第 号
供方: ` 签订时间 日
二、 要求标准: 三、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
四、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供方自负。
五、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供方自负。
六、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设备起运时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
七、 交货方式/地点:需方指定场地。
八、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费用负担: 到达站: ,费用负担: 。
九、 验收标准、方法: 。
十、结算方式与期限: 十一、合同期限:。
十二、产品质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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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合同解除条件: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协议确认后方可以解除。
十四、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条律规定执行。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需方 供方
需方:(章)供方:(章)宁波联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 地址:慈溪市横河镇乌玉桥村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横河支行 帐号: 账号:39508001040010600 电话: 电话:057(转载自:CspeNgBo.cOm 蓬 勃 范文网:购销合同的标的是指什么)4—63254878
篇二:产品购销合同
产品购销合同
需方(甲方):连云港禧瀚实业有限公司地点:新沂 编号:006 供方(乙方):新沂市智凯化工有限公司时间:2016年9月23日
三、包装标准:槽车运输
四、交提货地点:供方运输至需方指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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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货到付款,电汇结算。
六、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供方负责。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根据合同第二条标准验收。
八、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一方违约,且使用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2)因自然灾害或双方协商一致,不影响任何一方就已履行部分应取得权利。
九、违约责任:任一方违约,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有效期: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
篇三:安全标志牌购销合同
安全标志牌采购合同
安全标志牌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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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法人住所地:
住所地:
甲方因修建xxx,现场需要购买安全标示标牌。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
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水泥管买
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1.1以上数量是乙方能够保证供应的数量,但并不作为本合同甲方必须购买
的数量,最终履行的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数量为准。
1.2 以上单价含材料费、含运费、含安装费及税费等各项费用,材料单价
为签订之日起不变单价,以块为计量单位。
第二条 质量及检验
2.1乙方供应给甲方的标志牌应能保证在施工区使用3年,若3年内出现非
人为损坏,乙方需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交货方式
3.1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的标志牌安装部位。
3.2 交货时间按照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3.3 乙方负责在3.1指定的地点交货,由甲方派员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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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量进行初验,
数量以甲方在施工现场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甲方所派人员无权对价格进行确
认。
第四条 付款及结算
4.1每月 16日至次月 15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一个结算周期内发生的收
料小票乙方如对账时不能提供给甲方核对结算,必须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对账时
提供,开票日期超出65天的收料票据甲方不予以核对结算,做作废处理。)双
方办理月结算后由甲方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以上结算为周期结算,合同
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进行最后结算。
4.2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足额、正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付款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4.3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乙方不向甲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
利息。
4.4 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办理水泥管等买卖合同最终结算手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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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算时,乙方应当将甲方向其出具的相关收货单据全面提交;否则在办理
结算后,对乙方未提交的部分视为已经结算完毕,甲方不用另行向乙方支付任
何费用。
4.5当期货物应在一个结算周期内结算(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结算
周期),甲方有权拒绝结算乙方非当期票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5.1 甲方应及时给乙方结算货款,以保证乙方的资金正常运转。
5.2甲方有权在其他地方购买同种材料的权利。
5.3乙方制作、安装、运输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
不负责。
第六条 通知
6.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以书面
形式。
6.2合同、结算书、质量缺陷修复通知等资料可邮寄送达到:云南省昆明市
官渡区小哨新村13栋2单元,邮编。送达签收人为: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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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碧 紧急联
系人 夏起碧 ,联系手机: 13099425841 ;因乙方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
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甲方、乙方指定的送达签收人拒绝签
收,导致合同、结算书、质量缺陷修复通知等资料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该
合同、结算书、质量缺陷修复通知等资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七条 不得转让条款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内的任何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税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甲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
支付。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协商无法解决,则根据诉讼标的额,由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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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或铁路运输中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
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地 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户名: 昆明代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开户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洛阳信用社
账 号:0600 0591 9585 8012
签订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签订日期: 2016年05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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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购销合同的标的是指什么
购销合同的标的是指什么
篇一:购销合同的作用
篇一:浅谈《买卖合同解释》的意义
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背景
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买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
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买卖合同解释》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具体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第二,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解
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
定问题,《买卖合同解释》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如果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三)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买卖合同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换言之,《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四)坚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随着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买卖合同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
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五)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买卖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原理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规定。具体而言,买卖合同
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
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买卖合同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此外,《买卖合同解释》还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做了规定。
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问题和建议
针对本公司在买卖合同(主要是大宗物质的供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方不承认
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尽管《买卖合同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对合同关系进行认定。是否予以认定,主动权在法官手里。
我公司在铁路建设钢材供货过程中,曾经因为没有跟实际收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解决纠纷时发生过对我方不利的情况。比如铁路建设中,某标段的中标人为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投标体,我公司负责供应钢材,供货合同是我公司与中铁一局签订的,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收料单位和付款单位都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后来双方(我公司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因为货款未付发生纠纷,在法院立案时,法官要求出示书面供货合同,由于书面合同当事方为中铁一局,法官认为不能单独将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作为被告,不予立案。后来,经过修改起诉书,将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法官才勉强予以立案。在诉讼程序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和麻烦。
我们的建议是:当存在书面合同当事方和合同实际履行方不一
致的时候,在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应当尽量争取与合同实际履行方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以防止发生纠纷时法院对合同关系不予认定的情况发生,避免因不支付货款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供货合同的质量、数量、价款、包装要求、时间和交货地点等要求全面履行义务。一是坚决避免一物多卖的情况发生;二是严格遵守法定或者约定的检验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的要求;三是包装符合技术规格要求;四是及时供货,避免发生违约情况。比如,在铁路钢材供货中,经常发生价格走高时供货过量、价格走低时供货不足甚至不供货的情况,这种情况严重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
主要理由,也曾经发生对方当事人通过银行划扣我方履约保函款项的事件,导致我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结果是因小失大,失信行为必然危及公司利益,应当重点加以防范。
(三)坚持公平分担风险原则,将公司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有利润就有风险。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随时出于风险之中,应当切实加以防范。作为物流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供货合同标的物的风险防范措施,对货物的生产、装卸、运输、入库出库、安装调试、保管等过程中的风险,除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公司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具体措施。既要合理承担风险,也要严格控制风险。
(四)坚持损益相抵原则,避免公司利益损失。在提供物流服
务的过程中,要尊重对方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时也要防止对方作出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要勇于承担因为我方过错给对方产生的损失,也要敢于主张因为对方违约或者违法给我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具体途径包括协商、调解、和解、仲裁和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篇二:购销合同
购 销 合 同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在其经当地工商核准的经营场所区域销售甲方经营的产品(下称“产品”),并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负责的原则,就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双方
甲方:湖南绿之韵保健日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浏阳
授权代表:高 洁
乙方: 电 话: 法人代表(负责人): 传 真: 住 址: 邮 编: 加盟区域: 省市 区(县) 加盟专卖店编号:
第二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统一市场零售价格,并保证产品供应。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业绩等因素决定乙方提货的优惠幅度。
3(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乙方的销售人员进行有偿的销售技能培训及提供有偿远程教育培训资料。
4(筛选、代理、开发或保留科技含量高、作用显著的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5(甲方保留对产品经营方式、业绩指标、让利及其分配方案的修订权和解释权。
6(甲方向乙方将收取一定的加盟费,即加盟专卖店收取5000元加盟费。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未
能完成相关加盟专卖店手续的,甲方可设立新加盟专卖店,并不须征得乙方同意。
7(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3个月内无销售业绩的加盟专卖店,甲方通知乙方后(书面通知或电话联系),有权在该
店代理区域重新设立新加盟专卖店,但同时保留乙方为期一年的加盟专卖店资格。乙方在一年的资格保留期内,乙方加盟店的运行办法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甲方可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决定提前终止保留期或终止乙方加盟店的经营。)
8(甲方根据乙方在公司注册的加盟专卖店的区域地址进行发货。
9(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所订产品的发货方式(如:中铁快运、汽运、邮局等等)。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自愿向甲方支付加盟费,积极拓展市场,努力提高销售业绩,加强对业务员销售技能的培训。
2(在开设专卖店时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专卖制度(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使用甲方专用或声明持有的标识)。
3(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享有本店6%的零售服务补贴(附补充协议)。
4(进行任何规模的促销活动或会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接受指导,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应保护甲方专卖店和产品品牌,自觉维护其声誉。严格遵循甲方规定让利销售的原则,不得倾销甲方商品,扰乱市场价格,加盟专卖店正式分销员不得夸大产品作用误导消费者,否则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身份与店主身份相符),并按规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但未经甲方特许书面授权,乙方营业执照(名称栏)及相关证件中均不能出现甲方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的字样或图案等其他标识。
7( 乙方首次向甲方现款提货,不低于人民币50000元(按优惠价计算),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8( 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地方政府有关法规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本合同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否则须自行承担所有后
果。
9( 乙方对其经营行为、聘用人员、店内管理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0(保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设备能良好地用于经营,在由担保人(自然人或法人)担保的前提下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担
保人须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对甲方应承担的义务,担保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两年止。
11.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跨区域挂牌经营(区域以公司授权约定乙方所在地、省、市、区等为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收取5000元的转让手续服务费,并遵循公司转店原则。
12(乙方必须遵循甲方加盟专卖店的经营方式进行产品销售,严禁在互联网(淘宝网等)上开设店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3(乙方承诺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经营资质等)的真实合法完整,若因乙方提供资料信息不实或不完整导致甲方受损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订货、换货制度
一、乙方须以现金或现款汇向甲方购货(即一次性买断),单次购货低于1万元(不含1万)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说明。
三、乙方购货后如有产品质量问题应于15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并可持质量问题产品向甲方换回相同的产品。换货的产品须
是完好无损和保质期仍在一
年以内的产品。
四、甲方在交发产品给予乙方时,如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在货到三日内凭运输部门所出具的证明通
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发换相同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对此不予受理。
五、乙方取货时,应对甲方所发货物的件数、重量进行核对,若商品的毁损、丢失属乙方的责任时,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章 执行事项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管理和参与市场竞争,甲方有权修订市场优惠计划及相关公司条例。乙方承诺同意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由甲方以“通知”、“通告”的形式告知。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一、 因履行本合同和本合同未尽事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篇二:标识牌买购销合同
标识牌买卖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就甲方购买乙方标识牌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 合同标的及价款
1.1产品规格,数量,价格详见附件清单。
1.2 货物运输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1.3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含税到工地价)
1.4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等货物卸至交付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和支出,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1.5 货物卸至交货地点至交付前的保管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货物交付
2(1交货日期: 年月日(已物流收件之日计算)。
2(2 交货地点: 。
2(3货物卸至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外观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清点。
2.4乙方交付的货物若未按合同及附件要求制作的,有瑕疵或损坏的,乙方在10天内免费更换补齐并寄到交货地.
三、付款
3.1货物抵达现场检验合格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在 7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款项;
3.2乙方收取货款前五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提供发票,付款时间顺延。
四、质量标准
4.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合格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规格要求。
五、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天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后,根据
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六、 违约责任
6.1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如乙方逾期 5 天仍未交齐货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如经两次更换,货物质量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未按甲方要求换货、退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 其他
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7(3 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乙方壹份、甲方叁份。
7.5 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等有效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篇三: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供方:(出卖人) 签订时间:
需方:(买受人) 签订地点:
一:标的物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场地现货为准,需方现场确认。三: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自提。
四:运输方式,目的地,费用:由需方自理,需方负担全部费用。五:供方对货物质量负责期限:场地现货质量为准,签定合同后不得反悔。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数量以提货检验单为准,如有异议提货前提出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电汇,总金额允许增减千分之一。 八: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纠纷方式及地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由供方所在地管辖法院判决。
十: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范文三:合同书的标的指的是
合同书的标的指的是
篇一:合同书的标的指的是
合同书格式
一、合同的含义及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特点是:
1当事人的合法性。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并且在签订后即到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或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公证,从而使合同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2.合同内容的约束性。合同是制约性文书,是为保证当事人经济目的的实现而制定的需要共同遵守的书面协议,一经依法订立,便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必须如约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合同当事人不论经济实力强弱、地位高低,在协商订立合同时,关系是平等的,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平等的,双方都享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保证对方权利
实现的义务,即既享有同等的权利,又承担着相同的义务。
二、订立合同的原则
1平等公正原则。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合同双方或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是对等的,公平的,不能有不平等的条款
2.自愿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合同的签订及条款内容协商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诚实信用原则。在正式订立合同前,一方当事人应当坦诚地向对方说明己方的资信状况以及合同签订人的身份和权限等,并且提供必要的证明性文件,不能有任何的欺诈行为
4遵纪守法原则。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能与之相违背。
三、合同的种类
1.按照合同有效期限,分为长期合同(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短期合同(有效期在一年以下)
2按照写作形式,分为条款式、表格式、条款与表格结合式3种。
3.按照订立形式,分为当事人以对话方式订立的口头合同、以文字表达方式订立的书面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
4按照内容,分为以下巧种:
(1)买卖合同。是由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供应者向使用者提供电、水、气、热力等,使用者支付费用的合同。
(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或租赁物品,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付给报酬的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
付仓储费的合同。
(‘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合同的结构及写法
1.标题。合同的标题常使用性质标示,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有的则写明标的和性质,如“柑桔收购合同”。
2.开头。合同的开头主要包括这样几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名称要明确写出订立合同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若有代表,需写明代表姓名。为行文方便,可以注明一方为“甲方”,另一方为“乙方”,如有第三方,则称为“丙方”或者“供方”、“需方”等,以并列式或直写式填写;二是合同编号;三是合同签订地点;四是简明扼要地说明签订经济合同的根据、意义和目的。
3正文。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开头和条款两个层次。
(1)开头。简明扼要说明签订合同的根据、意义和目的等。
(2)条款是双方签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的关键部分,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有效期限,文本份额与保存,附件,
其他条款。
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经济往来中的具体目标物。合同的标的决定着合同的性质和类别,反映合同当事人签约的经济目的和要求,是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因此,合同的标的应当明确、具体,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各类合同的标的不尽相同,如购销合同,标的是某种产品;借贷合同,标的是货币;建筑承包合同,标的是工程项目;租赁合同,标的是租赁物等。合同的标的除应写清品名外,还应写明规格、型号;涉外合同还应标明产品的出产国和制造商,以避免用组装充原装、同型同名不同产的混乱现象产生。
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大小的主要尺度,不仅要求数字准确,而且要求计量单位明确。计量单位要用国家统一的标准。
质量是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当包括技术标准、等级、检测依据等。
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标的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以货币数量表示的代价,它体现了合同等价有偿的原则购销合同为价款,加工承揽、货物运输、雇工等合同为酬金。价款包括单位价款和总合价款。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凡国家规定了价格的产品、劳务,必须遵守国家的价格;国家未规定价格而政策规定允许议价的,价
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因此,合同中应当写明标的价值与劳动酬金的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及程序,有的还须标明货物变动后的变通处理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时间规定,它是衡量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重要标准,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地点和方式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对方履行义务的地点和方式,是实现合同标的转移的重要保证。
违约责任是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制裁措施,对于维护合同的法律尊严,督促当事人信守合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主要采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两种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即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二是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七个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外还有一些条款需要注明。
其他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和当事人一方提出而对方同意的特殊要求等。比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对于新建的工矿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具备清除三废污染,保护环境的条款。在买卖合
同或者运输合同中,需方对包装或者装卸有特殊要求的,经供方同意,也可列人此条款。
有效期限即合同何时发生效力,何时无效。一般在合同正文之后都要写上这样一句:“本合同由各方签订,从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文本份额与保存写清该合同一式几份,由谁保管。一般是当事人各方各待一份,鉴证或者监督单位持一份在合同的文字上通常这样写:“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监督单位通常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各方的主管机关。
附件在合同正文的最后,要写明附件名称、件数,并附上附件。比如,工程承包合同,一般要附上图纸、材料项目、工程进度表等。
4签署。签署应当写明当事人各方单位全称、代表人姓名、签字并盖章;各方当事人开户银行及账号;鉴证或者监督机关审证意见及其签字盖章;合同的签订日期。
合同主要由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上双方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手章。
5落款。合同落款应写明双方当事人住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号码、电报号码、电传号码及邮政编码等。
篇二:合同书的标的指的是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1、财物的所有权人;2、抵押权人;3、质权人;4、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6、行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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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
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相关的合同范本 ?楼房买卖合同 ?软件买卖合同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车位车库买卖合同 ?钢材买卖合同 ?木材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
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大写);
三、包装要求;
四、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方式);
五、标的物质量、数量检验的方法及说明;
六、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
七、期限;
八、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组成、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确定);
九、风险承担的划分;
十、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十一、其他条款(指前述各条件未涉及的内容)。
篇三: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一、合同标的的概念
1、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3、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以下4类
1)有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
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
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二、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
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篇四:合同的标的指的是
答:1、合同的标的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该合同的标的新鲜蔬菜。
3、(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出解释。(2)乙公司对合同作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3)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和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该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是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范文四:合同的标的指的是
答:1、合同的标的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该合同的标的新鲜蔬菜。
3、(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出解释。(2)乙公司对合同作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3)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和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该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是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范文五:合同的 标的 是什么
合同的 标的 是什么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
合同的种类、性质虽然各不相同,但在交易中,当事人最关注的通常是交易中的物,因此合同的标的大体可概括为四种形态:一是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如买卖合同中的产品、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动产及不动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字号、股权、非专利技术、域名等。二是劳务,即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条件为另一方提供的有关服务,如货物的运输、保管,及受托人、居间人提供的劳务等。三是工作成果,即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及或劳动力,按照另一方当事人对质量、工期等的要求,为其完成一定的工作,其表现为一定的工作成果,是一种物化劳动,如承揽合同中提供的加工、修理等劳务,建筑工程合同中提供的勘探、设计、施工等劳务,它们最终表现为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项目。四是其他,如保险合同中承保的内容,约定不能将某种财物转移给某个特定的人等。
合同中的"标的"条款必须规定得准确、清晰、详实,否则,将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标的"条款的缺失导致合同不生效。
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没有标的,就没有客体,合同关系也应不复存在。实践中涉及货物等有形物时,合同标的条款缺失的情况极为少见,但合同标的是某种权利、行为,且通过文字描述有一定困难时,就可能产生缺失合同标的条款的情况。
二、合同标的约定不明引发合同纠纷。
合同标的约定不明是合同标的条款最容易出现的一种法律风险。因为双方对合同标的描述的不准确,不具有唯一性,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的情况较为常见。
三、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实践中,因合同标的违法致使合同无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买卖合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挂靠协议、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等。
四、当事人交易的实际标的与合同约定标的不一致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主张。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目的,并不一定采用最直接的交易形式。例如,企业为了获取某项资产(如不动产、采矿权等),因交易税费过高及或法律对特定资产转让条件的限制,故将直接购买该资产的交易模式转化为收购股权等其他方式以获得该资产。此时,对合同标的的准确描述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合同中就不仅仅需要考虑对股权的描述,同时需要将该项资产作为核心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若该资产出现一些与预想不符的情况时,购买人将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购买合同。
为避免出现上述法律风险,在合同条款中对标的的描述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使用正确的标的名称
标的的名称,是指能使某种标的区别于其他标的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在合同中约定标的名称时应使用标的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如没有标准学名则尽可能使用通用的名称,而且要用全称。标的名称的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或交易所涉的是某些特定的标的,交易双方应事先就标的名称的含义取得共识,并以词语解释、定义等方式明确标的特定的内涵或特定的构成条件。同时,还需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或配以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二、对标的进行限制性描述以使标的特定化
对标的的描述必须明确、具体,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特点,如只列明标的名称不够具体明确的,还须增加品种、商标、生产厂家、产地、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品种、是否为成套产品等具体内容,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为无形财产或劳务、工作成果的,则可对权利(权益)内容进行描述,或描述获得标的一方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描述工作成果应达到的标准等,以使标的特定化。
三、对标的的权利情况进行描述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事人间的约定可能会使获得标的一方的权益行使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对标的的权利情况进行描述,除可使标的更特定化外,还可保护获得标的一方的权益。例如:
1.标的所涉及的知识一般不随标的转称权属,如交易双方对此有特定约定的,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
2.买卖合同的标的上存在抵押权时,如交易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合同可能无效,买受人的权益将受损害;买卖合同的标的上存在租赁权时,基于"买卖不
原则,买方购买标的后所有权的行使将会受到限制。此时,如合同中已破租赁"
对标的的权利状况进行了描述,既可固定交易时标的的现状,也是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书面依据。
四、约定标的的数量或确定交易数量的方法
标的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之一,在买卖合同中属于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
合同中,标的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我国国内买卖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国际上则通用公制、英制、美制三种不同的计量单位,因此在国际买卖中一定要明确说明所采用的计量制度。
如果是分期履行,应明确每一期所涉的数量。
如合同签订时,标的的数量尚不能确定,则可先约定一个暂估数量,同时约定交易过程中确定实际交易数量的方法。
五、约定标的的质量
质量标准非常重要,一旦发生质量争议,交易双方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
(一)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主要有以下含义:
1.指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如化肥、农药、矿石等就是以此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2.指标的物规格,以标的物的规格来确定质量,如当标的物是铝合金板材时,就有厚度、长度、宽度等规格要求,这种规格要求反映了标的物质量;
3.指标的物使用性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英美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是指产品要具备"商销性"。
4.指标的物的款式,如服装,除了看衣料的质量外,还包括服装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特性;
5.指标的物的感觉要素,如食品,主要指食品的味道、新鲜度等。
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上述的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含义。
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条款时,一般应当采用通用的商业习惯和用语。通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约定标的物的质量:
1.以出卖人明示标的物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来约定标的物的质量;
2.以出卖人关于标的物的产品说明书来约定标的物的质量;
3.以实物样品来约定标的物的质量。
此外,交易双方还应对有形物的质量保证期作为约定。
(二)标的是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各有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六、包装
包装是有形财产安全运输和完好储存的重要保证,在某些情况下,包装还能反映标的的质量。因此,应在有形财产交易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包装方式,特别是对化工产品、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产品和易怕碰撞的产品更要注意对包装的规定。如约定包装标准、包装标记、包装物的供应和收回、包装费用的承担等。
合同标的是否约定的明确、具体,影响到双方的交易目的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双方的交易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双方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因此,通过交流、沟通,使双方能够就交易标的达成共识并恰当地写入合同中,是增加交易成功率,减少纠纷发生的有效方法。
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王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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