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论文—关于“营改增”问题的思考
关于“营改增”问题的思考
摘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实施后,增值税改革另一个重要举措。本文将从分析政策出台背景入手,列举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等基本内容,进一步指出政策实施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字:营改增 试点范围 税率结构
正文:一、“营改增”政策出台的背景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泛,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同时,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 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 形式越来越复杂, 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4.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在新形势下, 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 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
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
?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
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
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
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
度。
三、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成效及问题
(一)取得的成效
总体看,试点运行平稳,好于预期,渐行渐好。截至2013年2月底,试点企业已达112万户,平均每个试点省市每月大约增加5%的试点企业。说明改革的利好政策有吸引力,更多经营者愿参与到改革中来。从税负变化看,到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只有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而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税,减税幅度达40%。从改革成效看,改革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税制;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很多与抵扣不足有关,扩大试点行业和地区后,这一问题会逐步解决,长期看企业是可以减负的。测算显示,今年8月1日起“1+6”行业试点扩至全国,预计全年减收规模为1200多亿元,全部推开“营改增”后全年预计可减税约两三千亿元。
(二)存在问题
1.政府财政补贴并非长久之机。营改增试点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由于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较小,导致税负有所增加,但此次营改增试点是为了减少服务业的重复征税,减少服务也的税负,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因此,上海市政府对在营改增试点中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了补贴。但财政补贴并非长久之计,而从经济学角度看,财政补贴是和市场竞争相违背的,不利于反映企业真正的绩效。尤其是有些企业还存在利用政府补贴进行寻租的行为。 2.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国内增值税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中央。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
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其他均属地方财政收入。
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在“营改增”后,如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不变,地方所得的增值税收入比重虽然有所提高,但远远不能弥补营业税收入的减少,势必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缩水。 3. 从静态的角度看,当发生A地企业购买B地企业的生产性服务时,在营业税制下,不影响A地的税收收入。但在“扩围”之后,由于增值税实施的是抵扣制,则B地企业向B地缴纳增值税,将在A地被抵扣,从而减少了A地的增值税收入。因此可能导致A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四、“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结构
上海试点反映出的结果是,部分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现象。税负上升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成本无法作为“进项”加以抵扣。以船运公司为例,其成本的大头是燃料费和人工费用,一般各占总成本的30%,按规定只有燃料费可以作为“进项”进行冲抵。而运输企业外地加油时大都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与营业税比,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要更复杂,其对企业有更高的要求。为此企业都必须重新购置打印增值税发票的指定设备,支付接入联网和维护的费用,并增加专业人手。对企业来说,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对于物流业来说,原本完整的物流业链条,因为被分割成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和物流辅助业6%的税率,这给税务机关以一定自由裁量权,同时也给物流企业一定避税空间。建议将物流业的税负统一为一档税率,不然操作起来太麻烦。而且,存在这样可6%、可11%的空间,对企业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二)厘清中央地方分配
应考虑赋予地方政府或人大一定的税权,如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或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备选,保证地方政府能够正常运转而不依赖于其他途径。目前绝大部分纳税人完全属地税征管,一旦“营改增”试点扩大,增值税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的功能还
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必须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协调指导和各相关部门的协助。
(三)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由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也可以由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同时企业购买的设备机器还可以抵扣一定的税负,这增强了试点地区对企业的吸引力。这种长期利好性也是吸引越来越多地区申请加入试点的重要因素,但反过来说,对于非试点地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建议尽快加快试点进程及早在全国推广。
营改增取得了巨大成效,也面临一些问题。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会造成原有的利益关系的改变和调整,税制改革尤其如此。关键是如何更多地积聚正能量,减少负能量。改革之所以有好的效果,在于较好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始终坚持了“让利益相关方能最大限度共享改革成果”的改革理念,我们对改革进一步扩围、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效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吴明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现代商业出版社,2009
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务与会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财会月刊,2012
范文二:关于营改增的论文开题报告参考
关于营改增的论文开题报告参考
篇一:开题报告——营改增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 目 我国试行“营改增”政策的现状及其完善专 业
学习中心
姓 名学 号
指导教师
年月 日
一、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观点
1954年,法国率先提出了推行增值税,历经半个世纪以来这一政策已被130多个国家采用。我国从1979年引入增值税以来,一直保持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格局,目前已开始扩大增值税范围的税制改革,而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一直是学者们呼声较高的行业。由于国外大部分国家从一开始就将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国外研究学者少有对其进行研究。
我国的“营改增”改革具有中国特色。相关的国外文献主要还是以对增值税的研究为主:
Jenkins G.P and Kuo C.Y(2000)构建了模拟增值税系统收入政
策的模型,发现在发展中国家,税收政策通常基于比较狭隘的税基;Emran M.S and Stiglitiz J.E(2005)则认为增值税改革会减少社会福利,并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进行的间接税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Keen M and Mintz J(2004)构建了一个关于增值税最优起征点的分析模型,得出其应该介于税收收入和征收成本之间:Carbonnier
C.(2007)则分析了法国1987-1999年之间的两次增值税改革,并测量在税负转嫁存在的情况下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税负的分配;Keen M and Lockwood B(2009)指出增值税是十分有效的,许多开征了增值税的国家都获得了更有效的税收效果。
Richard M. Bird, Pierre-Pascal Gendron(2007)认为,增值税在不同的国家因为其政策目的不同而以各自的形式存在,但是只要“消费”征税占整个国家的财税比重足够大,这种增值税的形式就是好的。
爱伦?泰特在《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中列举了几种不易判别和计征增值税的服务和劳务包括:建筑业、租赁和代理业、金融服务业、境外提供劳务等。但他认为即使这样,仍应尽可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
2、国内学者的观点
霍军(2002)指出,增值税征税对象较窄,从横向上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的完整性。1994年的增值税政策,虽然是生产型的,而且从第二产业的生产环节延伸到了第三产业的商品批零环节,
但却丝毫未涉及服务业。这明显有违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刘汉屏、陈国富(2001)认为,现在世界主流国家在增值税征收对象和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上,都有一个共识,就是应该是税种的重叠关系,而非并行关系,也不存在划分各自范围的纠葛。
贾康(2010)认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终极目的是建立一个包含全部商品和劳务的现代增值税。
孙刚认为增值税改征营业税的改革,“分步实施”无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还是从实际的推进上都有“一步到位”难以企及的优点,因此目前营改增一步步分行业分地区推进是个较优选择。
关于“营改增”的文献主要还是以国内文献为主:
一部分学者认为,“营改增”有利于简化税制,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加速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例如:
刘志坚(2011)通过分析、比较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现状及困难,阐述了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实际意义;同时他还认为2009年增值税的顺利转型,为扩围打开了局面,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目前增值税扩围已经具备了各种充分必要条件;
施文泼、贾康(2011)等认为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产业课征营业税会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同时营业税无法抵扣不利于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因此增值税的扩围势在必行,两税合并还能够破除两套税制并行造成的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
许善达( 2012)认为经济转型必须要扩大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而营业税是制约第三产业发展的重大制度性障碍之一,因此他认为大中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最大的前提就是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并且他认为营业税改革会涉及到所有行业的税负,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税负水平都将全面下降;
李国华( 2012)认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两税合并能解决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并且针对两税合并后相关税率的设计提出了建议:由于无形资产具有投入物耗比例低、经济附加值较高的特点,建议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以提高我国经济的技术含量;同时由于服务业所包含的种类纷繁复杂,且各行业利润、收入以及负税能力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服务业各行业实行有差别的增值税税率设计;
然而,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虽然增值税扩围已迫在眉睫,但此次改革不仅是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还会受到制度设计、模式选择,企业负担等各方面的制约,因此可能会面临许多不同的挑战,从而导致实际情况偏离预期效果:
潘文轩( 2012)认为短期来说,增值税扩围会使各试点行业税负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或减轻或加重,而非试点行业则暂时不受影响;而从长期来看,则会使得大部分服务行业的流转税负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商务服务业将获得最显著的减税效应,但租赁业和部分交通运输业的流转税负会有所上升;
夏杰长、管永吴(2012) 则认为选择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回避了
改革对于财政体制和税务机制设置的影响,使得上海的试点优势成为了劣势,无法为改革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推广提供借鉴和帮助,贸然以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为时过早。他们认为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方同时展开试点,比较结果,权衡试点方案对行业的影响,为以后改革的全面推行奠定实践基础。
还有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征管条件的制约下,进行增值税改革不论是“渐进性”扩围”还是“全面性”扩围,时机都尚不成熟:
张云华 (2011) 认为没有经过科学的税负测算,单从重复征税的角度主观推测其税负较重,从而否定营业税的观点值得商榷;其次他认为增值税扩围并不能有效解决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如果扩围后大部分企业仍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简易征收,则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问题依然存在。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包含货物及劳务的现代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2、鉴于“营改增”情况复杂,难以一步到位,应逐步推进。
二、论文提纲
1、“营改增”相关理论概述
2、“营改增”的背景及原因
2.1“营改增”的背景
2.2“营改增”的主要原因和政策目标
2.2.1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分析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主要原因
2.2.2“营改增”的政策目标
3上海试点“营改增”的现状
3.1上海试点的背景.
3.1.1上海经济转型的迫切需要
3.1.2带动区域和全国经济的需要
3.2上海“营改增”的具体内容
3.2.1税目和税率
3.2.2一般纳税的人认定标准
3.2.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3.2.4零税率及免税规定
4 营改增试点政策不足之处及改进建议
4.1营改增试点政策不足之处
4.1.1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的不足之处
4.1.2试点工作推进过程存在的其他问题
4.2营改增试点下一步扩围政策的改进建议
4.2.1完善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
4.2.2完善税收法制体系
5 结论
三、参考文献
[1]曹国琪.调整中的全球经济格局与上海经济转型[J].科学发
展,2011,8.
[2]方名山.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对策研究[J].科学发展,2011,11.
[3]顾建光.公共经济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高培勇.间接税应进入结构性减税[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 (02).
[5]黄朝晓.改革现行营业税制度促进第三产业发展[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09,5.
[6]黄钢平.降低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6,6.
[7]霍军.主要税种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85.
[8]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J].财会研究,2012,1.
[9]贾康.当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具体问题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2,l0.
[10]贾康,施文泼.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9.
篇二:营改增开题报告
物流企业营改增的利益分析、影响与对策
一、营改增成效在于共同参与。
营改增从面上说,是财务的事情,其实不然。
大家想一想,业务部门签订的合同决定了业务分类与价格,在这一点上,经销部门的业务人员最清楚;业务合同在前,业务
操作部门只是根据业务分类进行操作与收费,无法改变业务分类;财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合同、单据开具发票、计算税金,是仓储保管,还是库房租赁,是费用包干还是分段计费,此时已经无法改变,如果属于混业经营,麻烦就大了。在增值税条件下,要财务部门改变业务类别,无疑是让财务人员去犯罪。所以,营改增的效果是在于各部门共同参与。
因此,财务人员要懂营改增,业务人员同样要明白,营改增是什么,你的成本费用是多少,是否会赚钱,
但是,话又说回来,业务人员不是财务、税务人员,不可能很好的学习营改增知识,也不懂价内税、价外税,也没有关心税费这个习惯,这就需要我们财务部门加强对业务部门的培训,让他们思想上重视,观念上改变,养成习惯,去算账。
所以,营改增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职责,领导要从业务再造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业务管理层、业务部门应从策略制定到执行层面充分参与和配合。业务部门应审查自己的业务流程、业务合同和定价策略,重新评估供应商,不论从眼前利益还是长期利益出发,到要尽快研究、制定与客户、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谈判策略。
要享有营改增利益,首先要了解营改增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营改增的基本情况介绍
1、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2、营改增开展情况
2012年1月1日,上海成为首个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地区,在2012年下半年,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等省市也先后加入试点范围。
按照今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有利于解决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将在上海、北京、江苏等省市的基础上,分行业向全国推开。
3、营改增的三个阶段。
按照国家规划,中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 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三、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1、中央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
2、过渡政策
一、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3、71号文一个重要变化。
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这一规定,是因为涉及对自开票纳税的歧视。这也是国税总局采纳了北京市提出的意见,废止之后使制度能够更加公平地对待纳税人。
4、原来差额纳税变化。
“营改增”试点之前,有些行业采取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在一定范围内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试点开始后,针对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不同税务处理,政策采取了一些过渡性措施,把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方法继续沿用到现行的“营改增”体制中。随着37号文的出台,大部分行业的差额征税政策被取消,
仅有融资租赁行业得以适度保留。虽然大部分行业差额征税政策被取消,但这些行业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购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现象,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支付的保险费用、会议展览服务供应商支付的场地租赁费用、船舶代理企业向境外船东支付的代收国际海运费等。至于能不能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这些费用,37号文暂时没有提及。
不过,据我了解收到的营业税项目不得重新计算税金,计税抵扣。
四、营改增的具体内容
1、营改增的范围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37号文”),2013年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简称七加一行业。
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只有陆路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我们要了解这两种服务,以便更好的处理我们的业务。
(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
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其中,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从以上情况看,并不是所有的现代服务业、并不是所有的物流业务都进入营改增范围,只是部分行业、部分业务进入营改增。比如仓储业务中的代客保管业务属于增值税,客户自管业务属于营业税,同样是仓储业务,不能都缴增值税,也不会都交营业税,关键是合同实质决定业务的实质,要了解自己的业务。
2、营改增的税率变化
现阶段税率。仓储运输等业务是营业税,运输6%,采用差额纳税3%;仓储全额纳税,装卸搬运3%,库房业务5%;还有其他,如市场、质押等。
实行增值税后税率。全部差额纳税,在现行增值税17%、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
率为3%。
未来税率变化。改革试点将中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3、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变化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 4、抵扣项目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新增: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五、营改增利益分析
(一)、营改增的目的
大家都知道,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那么营改增的目的就非常清楚了。
从小的方面来讲。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机制,营业税成本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这种“价内税
成本”将被包含在服务价格中,并随着供应链而逐渐增加,最终侵蚀企业的边际利润,增加最终消费者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成本。而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发生的采购一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旨在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支持服务业的发展。
从大的方面来讲。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简单一点说,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提高企业装备水平,产业升级,加快服务业发展。
(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效果
既然如此,必然好处多多。根据官方公布数据,降幅明显,只有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一部分企业还存在税负增加问题。上海市截止到2012年5月,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
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5月中旬,上海市政府对外公布了2012年一季度数据,全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根据最新数据,上海“营改增”半年,整体减负44.5亿元。国税总局局长肖捷《经济日报》撰文: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三)、物流企业营改增税率与税负分析
报道的情况是,不会增加企业成本;从理论上讲,也是不会增加企业成本。但是,我们要客观分析,不同企业有不同情况,不同情况会导致不同结果。也就是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仓储业务不能一味的乐观,运输企业也不是一片黑暗。
因为原来的营业税改变成增值税之后,虽然税率提高,但采用增值纳税,税负是否上升也不一定。与咱们密切相关的主要是,陆路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
下面,就我们的相关业务,具体分析一下税率变化对税负的影响。
首先说一下,税率不等于税负。
(1)、物流辅助服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后仓储业务按3%,与原来的仓储营业税5%、装卸搬运营业税3%比,税率和税负都在降低。一般纳税人,原来营业税情况下仓储5%、装卸搬运3%,现在增值税按6%,税率提高1%,税负是否变化,关键是我们能否取得进项税,有进项税的成本费用票据要达到并超过含税价格的11%,如果你们有足够的进项发票,那你就享受不到营改增的利益,还不如原来的营业税。
有的人说,那我还不如继续交营业税,这个涉及到进项税金分配,是否可以抵扣问题,这一点分析后面会说到。
(2)、陆路运输服务。我们关心的只有公路运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务原来是营业税,名义6%,实际3%,营改增后是全额3%纳税,没有抵扣项,基本没有变化。一般纳税人,原来是营业税,名义6%,营改增后是11%纳税,相比之下税率上升。
但实际并非如此。税务部门的操作并不是公开的,但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实行3%营业税率,并且是差额纳税,因此营改增后税率、税负实际是上升的。不过,这是国税系统在企业调研、测算7年的结果,无论效果好坏,我认为,2015年以前不会调整税率。至于实际是否真正上升,关键看进项大小,特别是能否取得增值税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的发票,只能按3%的进项抵扣,与一般纳税人11%的进项比,差了8%,相当于货运收款的8%,如果是这样,找车运输肯定赔钱,不如外包。
因此,要享受营改增的利益,就要取得最低进项票据,如何获得进项票据,你要好好规划你的业务和管理。
下面,我就自己的看法,总结营改增的影响与对策。
六、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具体影响与对策
我在营改增学习后,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业务和管理的具体影响,总结归纳到五个方面:
(一)、对企业战略的影响。
营改增,既然国家有意加快物流业的发展和产业升级,那么,企业管理有应该有一个质的变化。 从领导层角度讲,你要确定我们的目标市场,我们的产品定位,我们的装备水平和设备更新,我们第三方物流业务发展等。回过头来,审视我们的业务,在过去几年的发展和盈利水平,在营改增条件下,能否有利可图,结合市场、产品、装备、理念等,分析自己的利与弊,是专是全,要进行统筹规划以达到资产效益最大化。
现在同工同酬,成本高,并且人工成本不可以有进项税,如果不能有足够的进项,还不如业务外包,把人工成本加价后变相有了进项,因此劳务公司现在也在着手转型。
具体讲,并不是说供应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由我们去做才算是完美的,社会分工的最大好处就是利用各自的长处,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同样我们业务中的个别业务,如果没有优势,外包可能是利益最大化的最好选择,因为可以集中精力做专、做强某些业务,外包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有效降低税负。要有
保有舍,啥都做不一定合算,因此,做好业务规划,不要大而全,要走专业化分工道路,干挣钱的活,才是正确的选择。
(二)、对业务合同的影响。
在企业业务分类管理一定的条件下,业务合同的签订应该变过去的习惯,主要表现在业务分类价格等方面。
营改增之前,我们可以搞一票到底、费用包干,是一种简单有效的业务管理。但是,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要分业务计税,我们涉及的主要是仓储与装卸搬运、运输业务、加工、贸易四种业务,其税率是不同的,分别是6%、11%、17%,因此必须分开,涉及到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必须明确不同税率的业务价格,否则就高不就低。仓储与装卸搬运业务,关键是自己管理还是出租给客户,就是说合同采用的是仓储保管协议还是库房租赁协议,因为前者是增值税,后者是营业税。库房租赁协议与市场门面房出租的不动产租赁协议,特别是市场整体租赁协议,它们都是营业税,但是税率是不同的,分别是6%、17%。
营改增前后,合同价格的不同意义在于是否含税。原来大家习惯于营业税,因为属于价内税,所以不用明确就知道含有税金,改增值税之后,属于价外税,应该是不含税价格,但是对于一般民众和我们业务人员,合同价是我要掏钱的价格,税金是商家的事,因此我们必须注明是否含税,或者直蛹扑阋桓龊税价,但为了公平和将来有纠纷好解决,还是写上含税价三个字。
因此,合同必须分清业务分类,如果合同包括多项税率业务,
在必须分开,而且要明确是否含税。
(三)、对发票管控的影响。
营业税时,发票管理相对松一些,但是增值税管理就比较严,而且定罪重,所以要把发票管理提到一个新高度。
税务部门“营改增”准备工作抓得比较紧。一是抓紧完成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测试和上线。二是开展对纳税人的操作培训。分行业、分类型、分期分批,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营改增”政策、办税实务、税控系统、纳税申报等培训,确保纳税人8月顺利开出发票,9月准确申报缴税。三是做好试点纳税人确定、申报相关准备工作。逐户确认纳税人信息,通过辅助平台补充录入,组织纳税人模拟申报。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利用税务网站、12366咨询热线等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是加强政策调研。集中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在这里,我等于给税务部门做了一个宣传,不过大家还是要重视税务咨询,因为是试点扩大阶段,国家还容忍差错,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多问不会有大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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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关于营改增的解读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草案的解读 2016-03-22沙泉现代租赁网是您入门工作的网站
《现代租赁网》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发表 首发日期:2016年03月22日 随着两会的结束,会上决定5月1日前达到全面实行“营改增”的目标,网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笔者根据租赁原理和税法的规定,对 该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独家解读。虽然是草案,但原理没问题,正式文件出台后估计大的修改、原则性修改不会多。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草案上半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草案下半部分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草案的解读
一、草案的变与不变
在解读本草案之前,先总结草案的变与不变,以便下面的分析。
1、变的地方
增值税税率分为四种税率征收;“直租”与“回租”分类征税;不动产租赁与有形动产租赁分不同税率征税;差额纳税扣除项有所变化;经营租赁包括无形资产;不动产租赁不能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待遇。
2、不变的地方
差额纳税、即征即退、纳税人必须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必须大于1.7亿的原则没变。
二、变与不变的解读
本文分别对草案的变与不变的内容进行解读,目的就是凭自己所认知的融资租赁以及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阐明草案为什么会变或不变。改变后还有些什么问题要关注,以及分析政策出台后将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为了阐述方便,先就不变的地方进行分析。
(一)不变部分分析
1、增值税税收原理没有改变
增值税的流转性质没有改变,没有脱离增值税基本法理法进行创新的改革。征收的原则和方式没有变。有些不太适合融资租赁的地方没有完全改变,但因税率的调整、缩短了与原营业税的差距。征税的行业划分没有变,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原则没有改变。
2、差额纳税原则
草案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现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是差额纳税政策。但这不是政策的全部。在后面还规定了要享受差额纳税政策的各种条件。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租赁公司不管是对租赁物的采购还是采购融资,都不是为自己所需,而是替承租人服务。因此货价和借款利息要从纳税税基上扣除,相关增值税用另外的形式加载到承租人身上。这种扣除不同于增值税票的扣除,因此要单独出台差额纳税政策。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不是融资、融物分别进行,而是统一的一体经营。因此应税劳务和应税货物混在一起不可分离是融资租赁专有的特性。要合理纳税只能采用差额纳税的方式扣除不合理因素。
这是一个合理的政策,而不是优惠政策。不管怎么改,属于先天基因必须存在的,不会取消!但因纳入流转税体系,因此有些税务的扣除项会有取消。
3、经营资质原则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只给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其他类型的企业享受不到这些政策。目的是保证融资租赁经营特质的独一无二性,以确保这个行业具有独特的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本草案确定经营资质审批机构,与以前的政策也没有变化。
税务认定的审批机关有:银监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放区。实际上税务主管部门也参与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
4、资本金充足原则
融资租赁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如果一家租赁公司没有足够的资本金来运作融资租赁,不是拿一个经营资质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政策待遇。这个要求主要目的是堵住因准入机制不健全,出现一些只拿牌照不做业务的企业占据租赁税收政策资源的问题。
5、即征即退原则
草案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只能用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在即征即退的范围。
“即征即退”原本属于政府给产业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时期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当享受“即征即退”的环境改变后,享受即征即退的企业就会失去这个政策。因此这个政策待遇是可以改变,而不是永久享受的政策。
这个政策用在租赁行业并不是给行业的享受优惠政策,而是避免出现因“营改增”体制转变环节中,有些环节因技术问题暂时还没完全理顺,用超过3%征收
率的部分采用即征即退方式来防止税负过重。并不能解决合理纳税的方式,是弥补政策瑕疵的方法。
由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在差额的基础上纳税,就算不合理也远超不过用征收率算出的应纳税额。
实际操作中因差额纳税的因素介入,税负超过交易额的3%的情况很少出现。一旦超出3%,说明政策制定的太不合理,因此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一旦全产业的增值税政策磨合成功,“试点”这个头衔被取消后,这个政策也可能会随之被取消。
现在引起业界质疑的是:“营改增”的初衷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其税负不超或稍超原营业税税负。但在制定政策时是按超3%部分即征即退,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这个政策。若税基以差额部分超3%即征即退,才能与原营业税额相近,达到“营改增”的初衷目标。
(二)对变的部分进行分析
1、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增值税税率
草案规定增值税税率一共有四种:6%、11%、17%和零税率。几乎所有的税率都与租赁有关。其中:回租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动产租赁税率为17%。草案附件4:中“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与租赁无关。但在“回租”的应税货物环节,承租人出具给租赁公司零税率的本金发票也涉及这个问题,否则就缺乏差额纳税的购物本金发票做扣除项了。
原来税收只针对“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而且“直租”、“回租”混在一起。因此只有一种17%的税率,只使用17%的增值税发票。今后所有的“回租”业务均使用6%的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租赁“直租”使用11%的增值税发票,有形动产的“直租”使用17%的增值税发票,不在使用单一税率的发票。
这里没有分“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相信是为了中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接轨有关。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为去“表外融资”化,取消的二者的区别,中国参与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接下来就是中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去“表外融资”化。既然以后会计处理无差别了,那么大家就使用同一个税率吧。
(2)征收率
草案规定的征收率只有一种为3%。 通常用来计征税务部门比较难以征管的产业。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乘征收率直接计税征收。
征收率对于融资租赁来说不是用来征税的,而是是用来比对租赁公司实缴增值税额是否超过3%的征收率,超过部分即征即退。防止税收政策因技术原因出现超不合理的现象存在。
2、“直租”与“回租”分别征税
对于租赁业来说,这次草案的最大亮点是“直租”与“回租”分不同类别征税。
(1)对“直租”的征税
草案对直租的分类则分为“租赁服务”,其下还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这点与租赁会计准则的划分没有区别。 其中融资租赁的定义没有改变,但“按照租赁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改变了只“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这一单一标的物的纳税标准。
租赁会计准则是针对“固定资产”制定的。有形动产不动产都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因此这次变动是符合财政部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符合融资租赁的市场拓展的需求。
在经济下行期,大批传统设备制造企业处于转型中,对设备的投融资意愿并不强烈。大家都把目标瞄准基础设施的租赁。国家的政策都转向支持“一带一路”这样的基础设施建设,这类租赁多属于不动产租赁。因此这次将不动产纳入融资租赁的“直租”服务也可以说是“与时俱进”。
草案对“经营租赁”也扩大了标的物的征税范围。分为“有型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税收政策。
并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型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百科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定)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些改变扩大的租赁公司可使用标的物的业务范围,将许多附和资产的租赁都涵盖进来。甚至有形动产与“无形资产”附和的资产也搭上“租赁服务”这趟车。但“经营租赁”不能享有差额纳税政策。
最后要注意的是:“租赁服务”中除“有型动产”外的其他类型动产的租赁不包括在草案里。草案还明确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对“回租”的征税
在草案中,“回租”被分在“贷款服务”范畴。这意味着“回租”按贷款的税率征税。但不是认定“回租”属于金融资产,按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按金融资产方式征税征税。这点业界应该清醒。
草案对金融业的定义是“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团、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从征税的角度看,不管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不在金融业的范畴内。
租赁资产不是“金融工具(资产)”,不能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对“回租”进行会计处理,只能按“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回租”的征税也应建立在租赁会计准则的基础上。
在国外租赁发达国家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和非真实租赁。真实租赁就是融资租赁,可以享受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非真实租赁的运作具有哪个产业的特征,就按那个产业征税。如:“回租”具有类信贷的特征,因此就按信贷的税率征税。只不过在中国认为非租赁就是不误正业,是贬义词,因此出现真租赁与假租赁之争,影响了税收政策的制定。把类金融业务按融资租赁标准征税,给税收制定政策的部门带来许多困惑,还让租赁界不满意。如今这个矛盾算是基本解决了。
虽然“回租”划归“贷款服务”但要按贷款的方式纳税还真不那么容易。如按贷款服务的规定: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行政的收入为销售额。实际上这仅是个应税劳务的纳税方式。如果“回租”中以租金利息部分为销售额。这样不在涉及应税货物的问题,因此不管“有形动产”还是“无形资产”的税率在这都不起作用。但差额纳税的货价扣除项也因此用不上了。今后再遇到处置租赁物的时候,恐怕又要涉及到未决的税的问题。
“回租”税率由17%改为6%后,比原营业税税负高出2倍之多的税负降为仅高出原营业税30%,行业应该能够接受。加上城市和教育附加是以增值税税率计算,这与**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确保所有行业在“营改增”中“税负只减不增”仍有差距。
为了让“回租”也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开展“回租业务时”依然需要零税率进项税发票,还能享受差额纳税的政策待遇。使之既能享受贷款的税率,又符合租赁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差额纳税只针对“有型动产租赁,不动产的回租是享受不到差额纳税待遇。
因为是新事物, 这部分税务如何处理,还要看正式文件如何阐述。
3、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税政策不同
(1)动产租赁
动产租赁分动有形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既有应税货物的服务,又有应税劳务的服务,因此必须采用差额纳税和超3%即征即退的政策,才能保证融资租赁的合理纳税问题。
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相当于信用采购。在购货环节,虽然支付了应税货物的增值税款,但得不到应税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只有在支付租金时,才能得到应税劳务租金的进项税发票。
对于租赁公司来说,虽然支付应税货物增值税,并得到物件采购的进项税发票,但税款却是由承租人支付。在出具给承租人租金发票时,才能取得销项税额。但在计算销售额时还要扣除购货净价和融资利息。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因没有应税货物的服务,只有应税劳务服务。按“销项税减进项税”以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进项税是租赁物采购时的应税货物增值税,销项税是租赁公司给承租人出具的租金增值税发票。
(2)不动产租赁
按照草案的规定,不动产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不能使用差额纳税政策。但税率以11%计征增值税。
“营改增”前,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融资租赁都可以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待遇。“营改增”以后有形动产可以享受差额纳税政策。但因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并没有取消,因此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按享受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草案出台后,营业税被取消,不动产融资租赁差额纳税的政策待遇也就随着消亡。
4、差额纳税扣除项有所变化
有关差额纳税中的扣除项取消增值税抵扣问题,是因全产业抵扣链已经形成,草案就剔除了应税货物增值税扣除项。
有关利息“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扣除限定的范围很小,而且只限于租赁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在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中,融资租赁以信贷推动的时代就要结束,直接融资的手段在未来一定会大于信贷手段融资。但非金融或类金融机构融到的资金利息不能扣除,必然就增加了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依照笔者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的转租赁的税收经验,应该给利息扣除项规定一个利率水平参照标。不管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如何,从哪融资,借款利息未超标准部分参与差额纳税的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扣除。
利率标准的确认:对国外是浮动利率采用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固定利率采用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定期颁布的固定利率为准。对国内可采用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为扣除利息的标准。
三、政策建议
最后提些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税收的标准化征管问题
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因为征管比较复杂,同一政策各地各专管员执行的都不一样。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出台《融资租赁增值税征管办法》统一全国税务征管部门统一征税的标准。终止现在实际征管不统一的乱象。
2、不动产租赁可以享有差额纳税政策问题
未来相当一段时间租赁行业的主要的标的物会以不动产为主。因此业界会极力争取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问题。税务制定政策部门应该区分房地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的区别。不能为了打压房地产而影响基础设施的不动产租赁的发展。
3、印花税的问题
按照新的印花税政策,“回租”按贷款服务贴花。“直租”业务既要在应税货物环节贴花,还要在租赁服务合同上岸贷款服务贴花。“直租”比“回租”多贴一次印花税。印花税原是个小税种,结果成了大税种。本应鼓励直租增加市场渗透率不足的问题,结果却大相径庭。
前面已经说了,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前。这是一个业务活动(物件采购)满足两个业务目的(既融资又融物)的交易,“直租”中按购货合同“贴花”既在印花税列举之内本无矛盾,但对融物性质的租赁合同再贴相同标的额印花税,属于重复纳税。
“回租”没有实质采购环节,原采购合同已贴花,因此只对“回租”合同按贷款合同贴花也什么不对。把“直租”的印花税与“回租”的印花税使用同一政策的毛病,犯的是增值税把“直租”与“回租”按同一标准征税的错误是同一类错误。
如何解决印花税对对“直租”不公平的问题需要,还需要制定税收的部门加油帮助这个行业纠偏。毕竟“直租”的新增固定资产带来的税源要远大于“回租”带来的税源。
因为正式文件还未见出台,暂时不进行定量分析,只做一些原则性解读。一旦文件正式出台,笔者将重新修改文中内容
范文四:营改增有关题目
1、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营改增中的“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其余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3、汽车装潢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4、营改增后,从事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什么发票?
答:普通发票
5、房产营销策划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6、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7、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8、培训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9、有形设施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如果这个有形设施属于有形动产即属于营改增范围,如果是有形不动产的则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0、邮电通信光缆维护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1、建筑安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2、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净化工程设计属于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则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13、营改增之前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12月底吗,
答: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77 号)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 2012 年 1月 1 日起(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 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 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 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2 年 1月 1 日以后(江苏地区从2012 年 10月 1 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
另,根据苏国税发[2012]143号文件规定,企业冠名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1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进行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5、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缴纳,营改增后是否改为到国税缴纳,
答:不需要变更,维持原状。
16、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将部分路段委托给其他运输公司,如何进行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跨年度的租赁合同营改增之后应该怎样缴税,
答: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部分规定:“(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江苏地区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18、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如果未取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1]111号附件2,(三)销售额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19、如果今年9月开的地税发票,10月份需要红冲,发票如何开具,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江苏地区为2012年9月30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20、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范文五:2017年关于营改增实践论文
2017年关于营改增实践论文
2017年关于营改增实践论文
营改增方案将落实 养老金十三连涨
对于2017年的经济工作,上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加快推进国企、财税、金融、社保等基础性关键性改革,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
国企、财税、社保这三个领域的改革在2017年已到了关键节点。加快国企改革是2017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本轮财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财税改革在过去三年取得阶段性效果,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认为,部分重点领域改革进度仍需加快,其中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是2017年重头戏。
社保方面,由于经济下行和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保险基金滑入“收少支多”的处境之中。在顶层设计迟迟无法出台的当下,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不拖欠”成为人社部2017年社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改增方案将落实
本轮财税改革的目标是,在 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革这3年来,2016年被外界作为衡量财税改革进度的关键节点。财税改革的三大任务中(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六大税种的税制改革、建立事权与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
此外,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正式全面推开,截至11月营改增减税4699亿元。资源税也在同年全面推开,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消费税近些年小步快走,但总体改革方案尚未公布。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起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已经设计出来,但尚未公布。房地产税立法还在起草方案中。
2017年个税改革方案应该会向社会公布。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也认为,从改革逻辑来看,个税改革和增值税改革将是2017年重点。
随着住房贷款支出和教育支出负担增大,人们对个税改革已不再满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希望增加在住房贷款和教育支出方面的专项扣除。当前个税在发挥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功能弱化,也迫切需要在下一步个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同时,增加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
退休人员养老金“十三连涨”
养老金发放的挑战,已从“一时之急、一地之难”的局部现象向更多的地区蔓延。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上月24日发布的报告显示,基本养老保险已进入低速发展的时期,2015年参保人数增长率只有2.7%,包括浙江在内的四个省甚至出现参保人数负增长。
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孙永勇表示,退休人员增加引发制度赡养率升高,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长。政府虽然采取多种办法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尤其是财政补助大幅提高,业内预计2016年财政补助将超过6000亿。
数据显示,即使加上高额的财政补助,2015年仍有6个省(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陕西和青海)收不抵支,当期结余为负,数量上比2014年的3个省份有所上升,缺口数额也出现大幅增加的态势。
除去个别经济发达、劳动力流入较多的省市,国内越来越多的地区面临着养老金“保发放”的压力。人社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曾表示,随着经济增速降低,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失业人数和中断缴费人数明显增加、财政补助力度受到制约等这些因素都将对养老保险筹资特别是征缴产生消极影响。
按人社部公开时间表,2016年应该出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但方案并没有如约而来。如今日益加重的地方养老金发放问题正在倒逼全国统筹方案尽快出台实施。
虽然全国统筹方案还在“难产”中,但陆续也有相关政策为它铺路。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将实现中央政府在公共品供给上的“零突破”。
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对基本养老金的筹资和支付责任,明确双方的事权和财权相适应,各负其责,共同支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基金的平稳运行,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此外,包括延迟退休、完善个人账户在内的顶层设计方案有望在2017年陆续推出;涉及到38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也将在2017年实施到位。同时,人社部还在研究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方案,为2017年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做准备。由此推断,退休人员养老金“十三连涨”是大概率事件,但上涨的比例仍是未知数。
2017年关于营改增实践论文
一、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1、收入进度、年末预计完成情况
截止x月底,县级收入x万元,完成任务数x万元的x%,同比增收x万元,增长x%。其中,国税完成x万元,完成任务数x万元的x%,同比减收x万元,下降x%;地税完成x万元,完成任务数x万元的x%,同比增收x万元,增长x%;财政完成x万元,完成任务数x万元的x%,同比减收x万元,下降x%。预计年底前能够实现x万元的收入目标。
2、支出进度、年末预计总支出完成情况。
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x万元,同比减支x万元,下降x%。由于支出规模主要受上级专项补助影响,若专项补助保持上年规模,预计年内支出在10亿元左右,与上年基本持平。
3、对重点领域、重点税源的跟踪、研究分析情况,当年的新增长点是,
国税部门所辖纳税企业x户(一般纳税人x户,小规模纳税人x户),其中重点税源8户,主要是采矿业和水电行业,属国税部门征管的支柱税源,占全部税收收入的x%。地税部门重点税源是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目前各项基建工程已陆续停工,主要工作是积极配合
地税部门,协调各部门进行工程结算,确保各项税收应收尽收,为完成年度收入目标奠定基础。(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4、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项目资金落实及2015年项目编审工作(xxx)
5、农发项目贷款本息回收及2015安排情况
今年农发项目贷款工作主要是回收本息,目前回收本金万元,完成目标的%,回收利息万元,完成目标的%。(xxx)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及项目库建设情况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草地改良项目在河卡幸福和唐乃亥夏塘村实施,主要建设内容是,(1)草地围栏建设x万亩,计划投资x万元,实际完成投资x万元,占计划的x %。(2)畜棚x座,共x平方米;畜圈x座,共x平方米x米,计划投资x万元,实际完成投资x万元,占计划的x%。(3)草地地下鼠建设x万亩,计划投资x万元,(其中投工投劳x万元),草地地下生物防治灭鼠争取在12月上旬完成,因为此项目地下生物防治按要求必须在冬季进行。(4)灭治毒杂草x万亩,计划投资32万元,(其中投工投劳x万元),实际完成x万元,占计划的x%。(5)草地地下施肥x万亩,(其中投工投劳2万元),计划投资x万元,实际完成x万元,占计划的x %。
2015年项目库建设(xxx)
二、财政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乡镇财政工作监管情况
按《xx州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和乡镇绩效考核指标,我县对
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放在基础管理方面,(xx)
2、政府性债务风险预测和管理情况
9月底债务余额为x万元,债务率x%,偿债率x%,债务依存度x%,债务财力增长比x%,新增债务率x%,(债务项目明细,预算股)
3、财政供养人员、预算结余、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年终结转等的管理和控制情况
年初供养人员x人,其中,行政x人,事业1940人;离休x人,退休x人。9月底供养人员人,其中,行政人,事业x人;离休x人,退休x人。比年初供养人员增加(减少),比例,原因。
根据财力测算情况,本年财力万元,其中地方收入万元,上级补助收入万元,调入资金万元。9月底预算结余万元,预算暂存x万元,与上年持平。预算暂付万元,同比减少万元,主要是。(xxx)
4、税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及“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税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税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我县结合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扎实开展了税政执法自查工作,不断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实现税收收入平稳增长和收入质量稳步提高的“双稳”目标。严格落实结构性减免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营改增”的纳税人共计x户,其中交通运输业x户、服务业x户、广播影视业1户。年销售额为x万元左右,年应纳增值税x万元。预计“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增值税增收x万元。从8月1日
起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影响营业税收入x万元。(预算股联系国地税报送相关资料)
5、第二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
省财政厅(青财预字【2015】1695号)文件下达2015年度第二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x万元,要求主要用于支持各地落实人员、教育、社保等重点项目支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第二批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情况如下:人员支出x万元,包括…..、教育投入x万元,包括…..文化投入x万元、社保投入x万元、农财投入x万元。
6、2017年部门决算批复下达情况(赵海明)
批复要求,下达户数,日期等基本情况。
[2017年关于营改增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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