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伤相关赔偿法律法规
1、先进行工伤认定,只有认定为工伤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确认单位是否为你缴纳了社会保险,若没有,则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所有赔偿;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范文二:工伤法律法规 深圳工伤赔偿网
工伤法律法规 深圳工伤赔偿网
工伤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全文)
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社会保险法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工伤认定办法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发布日期】2003-09-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日期】2003-04-27(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七章争议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24号【发布日期】2004-01-14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广东
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粤高法发[2008]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工伤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日期】2003-04-27(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041101【发文号】劳社部函〔2004〕256号2004年1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申报受理第二节缴费核定第三节费用征收第四节补缴欠费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一节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引文来源工伤法律法规__深圳工伤赔偿网
范文三: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遇到劳动法相关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那么应该怎么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本文讲具体介绍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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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http://s.yingle.com/y/ld/586995.html)
范文四:工伤赔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 总类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
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9日)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4日)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30日)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1999年9月17日)
二、 工伤认定
(一)、一般工伤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1998年10月14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7年9月5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年6月3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1995年7月5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年7月11日)
(二)、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
职业病目录(2002年4月18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年3月21日)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7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4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1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8月2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18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10月27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2007年1月26日)
三、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06年11月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3月6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年4月5日)
四、工伤待遇与赔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1994年8月31日)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5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2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年2月15日)
五、工商争议处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
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商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2004年5月18日)
六、工伤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
范文五:与工伤赔偿金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工伤赔偿金相关的法律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
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6元。
二、市外就医交通费。
工伤职工从本市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具体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实际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未超出标准的,实报实销;乘坐上述交通工具但超过标准的,参照上述费用标准报销。
三、转入地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转入院前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该两项合计包干标准为每人每日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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