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制度和准则的区别
制度和准则的区别
我们要正确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两者联系:
(1)可统称会计制度。
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都是会计标准。
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3)都属于会计法规。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者区别:
(1)规范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企业均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至于执行什么会计制度:现在已取消了行业会计制度,要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这要根据企业是小企业还是中、大型企业来划分。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能选择执行一种。大、中型企业只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本文作者:宇宙之相
范文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几点主要变化
一、计提的资产减值不得转回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 此前的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利用大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统统转回,否则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这些“隐藏利润”将永远费用化了,所以这些公司2006年的利润将产生较大的波动。
二、存货发出计价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
存货发出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使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用,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而没有人为调节因素。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三、债务重组所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目前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四、非货币性交易从按账面价值计量改为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 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第二, 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第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再次产生利润。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
不具有商业实质。
五、关联公司合并以账面价值核算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目前中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尽管公允价值是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
六、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的处理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准则不再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目前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基本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 并存。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了应付税款法,而商业银行由于需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较多地采用了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适用税率发生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因此本准则实际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这是对所得税会计的一个重大变化。
由于在本准则征求意见之时,就有许多会计人员甚至是许多注册会计师普遍反映对纳税
影响会计法缺乏实际经验。可以想象本准则将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实行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
七、扩大合并报表范围
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这一规则的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阻断了一些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
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惯用伎俩。
八、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不再限于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将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九、证券投资的期末计价
新的投资准则,修订了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到期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其中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篇二: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小企业会计制度变动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小企业会计制度变动
一、降低核算难度
1. 应收账款不再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坏账,发生时直接计营业外
2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计提减值准备
存货跌价、短期投资跌价都不用做
3.捐赠所得直接进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中转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4.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上年度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
5.简化确认收入的判断条件,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
6.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及权益法。
7.核算和税法尽量保持一致,基本消除了与税法的差异,既有利于会计人员掌握和运用,又使审计查账、税务部门进行监管更加顺畅。
主要体现在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以历史成本记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折旧方法,要求考虑税法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寿命和净残值。
二、支持行业范围更广
1.支持农、林、木、渔业的企业会计核算,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税费记成本、不计提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2.支持建筑业施工单位的业务核算,增加工程施工、机械作业成本类科目
工程施工: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发生的折旧等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累计折旧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机械作业:
借:机械作业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生产成本
贷:机械作业
三、加强日常业务核算的规范性
1.财务报表要求列报信息更加明细
如资产负债表存货栏目需列明细;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需要列举各种明细金额,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都需要列示明细;资产负债表提供三张附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明细表、利润分配明细表;同时要求小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要求披露短期投资、存货、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固定资产项目等信息。(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有表样: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说明,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说明,利润分配说明;附注无表样:对外担保的资产说明,与税法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2.无形资产设置累计摊销备抵科目,能更准确的核算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累计摊销 转让清理时
借: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按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净收益)
3.周转材料代替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更加全面。按此摊销时,设置在库、在用、在摊明细科目,核算过程更清晰。
借:周转材料—在用
贷:周转材料—在库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摊销
4.采购业务支持计划价核算,增加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计划价核算: 采购根据实际成本入账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
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计划价>实际购买价)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材料成本差异 生成领用,按计划价领用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月底结转领用材料应结转的差异
借:材料成本差异
四、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强
1.增加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贴收入,按期分摊。
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按期分摊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去掉“预提费用”科目,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直接对应相应负债,如应付利息、应付房租等 计提借款利息、房租等费用:
借: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3.固定资产允许增值税抵扣,与税法保持一致。 固定资产入账: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已提完折旧资产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简化核算过程,费用分摊更合理。 已计提完折旧改建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现金/银行存款
5.营业外收入的内容有所扩大,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调整坏账准备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冲减管理费用的原材料的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冲减所得税的所得税退税以及未予规范的其他所有退税(不含出口退税),均计入营业外收入。 材料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材料盘亏)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材料盘亏) 长期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
7.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核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8.去掉了后进先出的成本核算方式。
9.去掉限制:“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确定”,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置会计期间。
10.准则要求小企业必须提供现金流量表,加强企业资金管控能力,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条件。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亮点:
一. 简化了会计核算:
1.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计提任何资产减值准备;
2.长期股权投资仅采用成本法,取销了权益法;
3.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4.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
5.外币报表一率采用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不产生外币报表汇算差额;
6.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按票面利率核算,不按实际利率计算;
7.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不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 减少了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
1.不计提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考虑税法的规定、与税法一致。
三.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协调:
1.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2.小企业上市或成为大中型企业时,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篇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区别
两个会计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制度》的一种简化,二者的适用范围是根据企业规模来确定的,由于企业规模的不同,对企业财务核算及财务报告的要求也不同,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外要求报送的会计报表除传统的两表外,还包括现金流量表等,而对小企业只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对现金流量表不作强制性规定。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版)与《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差异汇总
一、“总说明”部分
1. 关于会计期间
会计制度》中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但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期间划分除了年度和月度以外,还包括季度和半年度,并提出“会计中期”这一《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的概念。
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中有一些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规定,例如会计记录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
字,以及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会计处理等,但是这些规定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均被删除。按照我们的理解,这可能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思路有关。财政部在最初草拟《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曾经考虑由于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于2002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故不考虑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但是从最近几次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人士在讲课时透露的信息来看,2005年后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也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如果2005年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述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经济业务,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因为两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还是一致的。
3. 其他
(1) 《企业会计制度》除了涉及会计处理事项以外,在某些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还规定了企业内部的审批程序,例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以及重大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必须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厂长(经理)办公会议或者类似
权力机构批准等等。这些规定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均已删除。我们理解这可能是因为小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不一定很健
全,故难以统一规定的原因,而且此类问题以会计制度来规范确实不很合适。
(2) 关于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且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则按该接受捐赠的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在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情况下,不区分同类或类似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一律以受赠资产的市价或者同类、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确定入账价值的基础,也就是放弃了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价的做法。这一点与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类似,可以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财政部对未来中国会计规范体系中资产计量模型的考虑。
二、 关于会计科目体系的设置
1.在一级科目的层面上,《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以下差异: (1不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相应核算内容并入“应收账款”科目。
(2) 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两个科目合并为一个“应收股息”科目。
(3)由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般情况下要求存货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而不是计划成本,因此
不设置“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产成品成本差异”等科目。
(4)不设置“包装物”科目,相应核算内容并入“材料”科目。
(5 不设置“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发出商品”等科目。
(6不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直接将盘盈、盘亏的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计入当期损益。但我们认为实际上仍然需要必要的批准手续。
(7)不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委托贷款应当按照其期限直接计入“短期投资”或者“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8) 由于不对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故不要求设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9)由于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故不设置“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10) 不设置“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科目,且《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提及对政府补助款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11) 由于所得税会计只要求采用应
付税款法,也不需要将或有负债预计入账,因此不设置“递延税款”、“预计负债”科目。
(12) 以下科目不是必须设置的科目,只是相关业务较多的小企业才需要设置: ① 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
异”:适用于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 ② “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适用于预收、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对收回货物无望的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③ “备用金”:适用于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较大的小企业;
④ “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适用于存在受托代销业务的小企业; ⑤ “劳务成本”:适用于对外提供劳务较多的小企业。
范文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区别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区别
准则和制度的联系、区别
我们要正确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两者联系:
(1)可统称会计制度。
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都是会计标准。
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3)都属于会计法规。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者区别:
(1)规范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
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
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1项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争在不长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
之前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1992年制定的,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2001年我国正式签署协议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会计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并且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行,这套企业会计准则
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因此,近两年中国对已有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说,与原有的准则相比,新准则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它实现了与国际相关准则的趋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先在股份公司执行,2002年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同时鼓励国有企业执行,到2005年底之前,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中央企业全面执行会计制度。除此之外,还有针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业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又发布执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从原来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转成现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三个制度,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类企业。
目前我国采纳国际惯例制定会计准则,形成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格局。
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都是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予以制定,都属于同一层次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的基本目的也是一致的,即对企业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一致的,这样才不致造成执行过程中对两者的无所适从。但从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比较中发现,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基本内容上显然仍然有其不一致之处。
现在,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与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以及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中基本假设,会计原则,会计要素作比较,对于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一、会计假设的新旧准则与制度的比较
旧准则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假设。新准则的规定增加了权责发生制假设。会计制度仍然规定为四个假设。
(一)会计主体比较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二)持续经营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新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
(三)会计分期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会计制度的规定概念与新准则相同,但将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货币计量假设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新准则仅仅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对记账本位币未作规定。
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旧准则相同,并且规定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会计原则的新旧准则与会计制度比较
旧准则规定有十二项一般原则,即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个计量和确认原则(实际成本,配比,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谨慎性)。新准则为了与财务报告的目标相协调,将会计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目标相协调,命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原基本原则分别作了补充和完善,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将2001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纳入基本准则;同时突出相关性,弱化可靠性原则。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十三项基本原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维持不变并加以修改补充的会计原则
1、可靠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真实性,又称客观性。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由此可以称为可靠性。
会计制度规定:在旧准则的内容上增加了现金流量的反映。
2、相关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这一原则规定也是财务报告的目标,作为相关性强调了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可比性和一致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将会计处理方法改为会计政策,这比会计处理方法的口径更宽,并且强调了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和不同企业同一时期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保持一致,
会计制度规定:与旧准则规定相同,强调为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及时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5、明晰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围绕着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强调了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的服务。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6、谨慎性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7、重要性
旧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二)修改变化的会计原则
1、权责发生制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新准则在第一章作为权责发生制假设来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变化为权责发生制假设。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配比性
旧准则规定: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新准则无此项原则。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3、历史成本
旧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新准则无此项会计原则。而是在会计计量中,针对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的定义。即历史成本是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并且强调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旧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新准则无此项规定。
会计制度规定:基本与旧准则相同,增加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及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界定。
(三)新增加的会计原则
即新增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旧准则无此项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会计要素的新旧准则与会计制度比较
会计要素始终不变的是仍然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六大要素,新准则的突出点是针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作了明确,强调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来确定会计要素。
(一)资产
旧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并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六类,并详细分别定义,解释,说明。仅规定了资产的定义,没有关于如何确认资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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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3)
新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删除资产具体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做出规定。强调资产的三个特征:a)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b)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
c)包含未来经济利益。满足资产定义的同时,应同时满足:a)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已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项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才可确认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仅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区确认条件的项目,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会计制度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负债
旧准则规定: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将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并对其分别做出详细规定仅规定了负债的定义,没有关于如何确认负债的内容。
新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删除负债具体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做出规定。强调负债的三个特征:a)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b)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c)义务的履行必须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满足资产负债定义的同时,应同时满足:a)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已很可能流出企业;b)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会计制度规定: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使用者权益
旧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定义所有者权益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并对各项作了具体解释。
新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未对如何具体分类做出规定,仅规定企业应当将所有者权益与负债进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混淆。
会计制度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四)收入
旧准则规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五)费用
旧准则规定: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将费用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新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姑娘发生的对象化的费用构成产品或者劳务成本,在确认产品或劳务收入时,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对象化的费用直接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会计制度规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六)利润
旧准则规定: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新准则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得和损失等。利得指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损失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会计制度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王红云
范文四: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区别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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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范文五:《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区别》
(1)规范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
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准则和制度的联系、区别
我们要正确认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规范。
两者联系:
(1)可统称会计制度。
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2)都是会计标准。
会计标准无非是对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和准绳,只不过有的标准原则一些,有的标准具体一些。但是它们都可以反映各自运用的会计政策。
(3)都属于会计法规。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两者区别:
(1)规范的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而会计制度规范的目标主要是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记录和报告的问题。确认和计量是记录和报告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记录和报告就不可能。
(2)适用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会计处理,而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使在美国也未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公认会计原则,我国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中,要求所有企业执行的也是少数。
(3)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不同。
由于规范的目标不同,决定了各自规范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定性”的规定,例如在准则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该项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至于记录到哪个科目,则由会计人员自己去判断。而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则具体得多。毫无疑问,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从准则和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准则是对某一类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加以规定,而制度是对某一类企业或全部企业的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5)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不同。
准则和制度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规范,前者(尤其是会计基本准则或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约后者。根据会计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层次关系作以下划分:会计法是第一层次,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第二层次,会计准则是第三层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补充规定或暂行规定是第四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