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财税2004年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 的通知
财税〔 2004〕 1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3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 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 土地 出让金、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 市政建设配套费 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 定:
1.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 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 其契税计税价格, 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 权的, 应依法缴纳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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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 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 现 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 部经济利益。
(一 )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 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 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 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 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 )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 其契税计税价格, 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土地出让金、 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 应依 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免征土地权 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 四年八月三日
范文三:2016年第134号公告附件1.docx
附件 1
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范 围(试行)
注:
1. 高风险药包材一般包括: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 用制剂的药包材;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包 材。
2. 鼓励按照包装系统进行申请,如果因为一些技术原因 不能按照完整的包装系统进行申请,也可以按照包装组件进 行申请。
第二部分 药用辅料
一、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二、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 过的药用辅料;
三、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 准编号的药用辅料;
四、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核准编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 药途径或提高使用限量;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用辅料。
注:
1. 高风险药用辅料一般包括:动物源或人源的药用辅料; 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用辅料;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境 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按照高风险药用辅料 进行管理。
2. 已在批准上市的药品中长期使用,且用于局部经皮或 口服途径风险较低的辅料,如矫味剂、甜味剂、香精、色素 等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不纳入本目录。
范文四:湘建2016 134号
湘建价〔 2016〕 13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委、规划建设局 ) ,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政办发 〔 2016〕 51号 ) 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 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 2014〕 113号 ) 、《湖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 定="">及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湘建价〔 2016〕 72号 ) 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 (劳保基金 ) ”的计价规定及相关 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 通知》 (建标〔 2013〕 44号 ) 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 “社会保险费” 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 (扣除规费 ) 为基数计算 ; 简易计税法 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 (扣除规费 ) 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 3.18%。 3. “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企业应对社会 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 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16〕 51号 ) 要求, 2016年 7月 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 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 用 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范文五:财建【2015】134号
关于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 [201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 销售数量快速增加, 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 35号)等文件要求,财 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以下简称四部委) 将在 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 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 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 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 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 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 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 其中:2017-2018
年补助标准在 2016年基础上下降 20%, 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 2016年基础上 下降 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 生产和推广能力, 应向消费者提供良 好的售后服务保障, 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 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 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 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 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 符合 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其中,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 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 2。
(二) 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 质量安全责任制, 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 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 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 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 池等储能装置、 驱动电机、 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 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 低于 8年或 12万公里 (以先到者为准, 下同) 的质保期限, 商用车生产企业 (含 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 5年或 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 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 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 《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每年 2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年度新能源汽车预计 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工信、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 申报, 由四部门负责审核并于 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 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按 照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 2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 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 运行情况, 包括销售发票、 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 登记信息等, 按照上述渠道于 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 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 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 进一步加大环卫、 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 汽车推广支持力度, 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 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 应用环境。 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 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 暂停或剔除“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 一致的。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 2016-2020年, 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 产业发展、 推广应 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对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要求和考核奖励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2015年 4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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