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广西环保条例
广壮区条西族自治环境保环例
广西壮区会族自治人大常委公告
;十第届78,号
《广西壮区条广壮区届族自治环境保环例》已由西族自治第十人民代表大常环委环第十七次环通环~环修环后的《西族自治环会会会将广壮区
境保环例》公布~自条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区会会族自治人民代表大常环委环
2005年12月3日
广西壮区条族自治环境保环例
;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区届会族自治第九人民代表大常环委
环第十次环通环会会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区届会族自治第十人民代表大常环委环第八次环《环于修改〈西族自治环境保环例〉的定》修正会会广壮区条决
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区届会会族自治第十人民代表大常环委环第十七次环修环,会
第一章 环 环
第一条 环保环、改善生环环境生活环境~防治环染和其他公害~保与
障人健康和环境安全~促环环环社的可持环环展~根据《中环人民共体与会
和环境保环法》和其他有环法律、行政法环~环合本自治环环~制定本国区条
例。
第二 条本例适用于自治行政域的一切环位和人。条区区内个
第三 条自治环行环境保环目环环任制~各环人民政府环本环 的环区区
境环量环环~落环任期及年度环境保环目环和任环~加大环境保环环金的投入~
使环的环境环量到环定的环准。区达
第四条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民环环和社环展环及重大环环、环国会划
环和技环政策~环行环源环环、域土整治、城环建环改造等活环环~环环行环区国当
境环展环合策。与决
第五条 各环人民政府环大力环展循环环环~制定环生环、环物环源化当清
等方面的政策~鼓合理利用环源~建环源环环型环环环和消环环~建励构构构
环环环型社。会
第六条 各环人民政府环加强环境保环宣环育~普及环境保环科当教学
知环~提高全社环境保环意环~鼓公环境保环。会励众参与
第七条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本环的环境保环工区作环施环一环督管理。其他有环部环按各自环环依法环环境环染的防治环施环督管
理。
第八条 任何环位和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环源、保环生环生活环境个与、防治环染的环环~有要求环、消除环染危害和环环环反环境保环法律法环的行环减
的环利。
第二章 环境环督管理
第九条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同同环环展和当会改革、环环、城建、水利、环生、土环源、林环、环环、水环畜牧、海洋等有环行政国
主管部环~制定本环的环境保环环~环同环人民政府批准后环施。区划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环境保环环环入民环环和社环展环、土地当将划国会划
利用环、城市环环和域环环环~环环环境保环环环的环施。划体划区划并划
第十条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根据家环境环量当国
环准~环环环制和环整本行政域地表水水域、环境空、城市域环境区气区噪声
等环境功能~环同环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环施。区划
各环环环、环环环和域环环利用环环符合环境功能。划划区划当区划
第十一条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制定当突环性环境环染事件的环置环急环案~环范环境突环事件的环急环置工作。环生突
环性环境环染事件的~环及环控制和消除危害~向社公告。当并会
第十二条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做好环境当保环信环工作~环立环环环环~接受及环环理公的环环。并众
第十三条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环督管理环的部环在履行环督管理环环环~有环采取下列措施:
;一,环排环者环行环地环环~环环环环~环环取环;
;二,环环或者环制有环环染物排放的环料~采集环品;
;三,环令排环者停止环染环境的环法行环。 第十四条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的环境环环机环环构环本环环染源排环环行环督性环环~环环据是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定区状况数
排环的依据。状况
事人环环环据有环的~可以在收到环环据通知环之日起当数异数7日内~向上一环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的环境环环机申环环核。构
第十五条 自治、环的市的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每月向社区区当
会会区状况环布环境环量信息~每年向社环布本环环境环量公环以及环染防治和生环保环工作情。环环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定期公布环境环况当
量信息。
第十六条 各环环境保环、环环、林环、水利、海洋、水环畜牧、海环、出入境环
环环疫等部环~在物环引环、环基因技环或者环品的生环和环用环程中~环按照当国家有环环定~做好生物技环环境安全工作。
自治野生环植物行政主管部环环生物物环环源批准出境的环料区当将
信息抄送自治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区
第三章 保环生环和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自治、环的市人民政府环在本环的江河源 环区区当区内
区区区区、重要水源涵环、水土保持重点环防保环和重点环督、重要环环水域以及生物多环性富等重要生环功能域建立生环功能保环。丰区区区
各环生环功能保环的建立~由各环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同有环部环区会
环成环环委环环环~环同环人民政府批准。会
环境保环、环环、林环、水利、土环源等有环部环按照各自的环环~环生环功国
能保环的管理、保环和建环环行环督。区
第十八条 禁止在生环环境敏感域环行外物环环环和环植放环活环。区来
环基因生物环境环放前环采取必要的隔安全管理措施~环立环 志。离
环格限制在野生生物原环地环行同环环基因生物的环境环放。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建环城市环水、生活当垃圾无害化环理和危环环物集中环理环施~环入地社环展年度环。并当会划小城环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在适地点环置环环环当当垃圾弃弃所~集中环理等环物~防止环物的堆放造成环重环境环染。
各环人民政府及其有环部环环加强环当村基环环施建环~保环和改善环村生活环境环量。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范环~禁止下列行环区内:
;一,在午环和夜环环行环生环境环染的建噪声筑施工作环;环修、环环作环除外,;
;二,高、中考期环~在考环周环环生或者可能环生环境环染、噪声响影考环环境的活环;
;三,环将随油和含油环物;包括环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地环倒;
;四,在居住区学医区从、机环、校、院、环环院等环境敏感域事切割、敲打环环~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环漆 或者屠宰、水环品加工、生物环酵等环生环境、噪声粉环、环臭环染的环环活环。
环前款第;一,环因生环工环要求或者确况特殊情需要环环施工作环的~环提前当5日向所在地的市、环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申环~持有所在地的市、环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的环明~提前并2日公告周环居民。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楼楼内住宅、以居住环主的环合~新建、环建、改建环生油烟环染的环食环和环生环境、噪声振环环染的环环环环环环所。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楼楼内住宅、以居住环主的环合~在午环和夜环环行环生环境环染的噪声内装装室环、修施工。
禁止在城市建成人区内区烤口集中地露天环食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域、城市建成或者其他环境区区内
敏感域区内壳胶新建、改建、环建甲素、骨、骨;环,粉、塑料制品等环生环臭环染的生环环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域环置畜区内禽、水环环殖环:
;一,生活环用水水源保环、环区区区区景名环、自然保环的核心 及环冲区;
;二,城市和城环中居民、区教研区医区文科、环等人区口集中地环;
;三,环环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定的禁环域划区;
;四,法律、法环环定需要特殊保环的其他域。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自治定的一、二环区划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及沿岸新环排环口。
禁止在一、二环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及区沿岸新建、改建、环建重环染环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环染物的环目和环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溶洞排放、环倒生环环水和其他环物。弃
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使用的大型环磁环射环射环施或者高环环环周环~按环境保环和城市环要求定的环限制~划划划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医、校和院等敏感建筑。
环已建成的大型环磁环射环施或者高环环环~环环环环环确国周环环境环染超环家环定限环的~环采取有当达国效防环措施。环采取措施后仍不到家环染防治限环的~地人民政府环环令其出按家有环环定环当当迁并国当予适环环。
第四章 防治环境环染
第二十七条 环染物排放环行环量控制。环染物排放环量控制环由自划治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同有环部环~根据家环定的主要环染物排放区会国
环量指环和域环境区区达容量环定~环自治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环分解下环行。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采取措施~本行政域的主要环染物排放环当将区
量控制在自治人民政府环定的排放环量区内指环。
第二十八条 自治环行排环环可环制度。排环者环依法申环环取排环环区当
可环~按照排环环可环环定的环染物排放环量控制指环、环度、方式等排放环染物。
未按环定取得排环环可环或者被吊环排环环可环的~不得排放环染物。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根据法律、法环环定和地方人民政府授环核环和管理排环环可环。
受理排环环可环申环的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自受理申环之日起当20日依法作出环环或者内决不环环排环环可环的定~环面通知申环者。
第二十九条 排环环可环的环放、环更、吊环~环当众予以公布~接受群的环督。
排环环位取得排环环可环~并不免除其治理环染的环环和法律环定的其他环任。
第三十条 排环企环环按照家和自治的环定环置排环当国区并口~安装随环志牌。排环口环置后不得意环环。不符合排环口环置技环环范、环准和要求的~环在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定的期限当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一条 排环环位环按照环染防治环施的环环要求和排环环可环环当
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环程~保环环染防治环施的正常行。环染防并运
治环施环环生环染物的主环施同环行使用。当与体运
已建成的防治环染环施不得擅自除或者环置。拆确拆需除或者环置的~环提前当10日向所在地的市、环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申环~环明理由~提出相环的环染防治措施。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自接到申环之日起当10日内决并作出行政环可定通知申环人。
第三十二条 鼓励清企环自愿环展环生环环核~提出环一步环环环源、削减环染物排放量的目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环~环按家环定公布主要环染物排放情当国况
并清环施环生环环核:
;一,环染物排放超环家和地方排放环准~或者环染物排放环量国超环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环量控制指环的;
;二,使用家《危环环物品国学国名表》、《危环化品名环》、《家危环环物名环》和《环毒化品学名环》中的环毒、强腐环性、强刺 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环环施和环工核环施,、致癌、致畸等有毒有害物环作原材料环行生环或者在生环中排放上述有毒有害物环的。
第三十三条 环行环批制的建环环目~建环环位环在环送可行性当研究环告前完成环境影响环价文件环批手环;环行核准制的建环环目~建环环位环在当提交环目申环环告前完成环境影响环价文件环批手环;环行环案制的建环环目~建环环位环在环理环案当响手环后和环目环工前完成环境影环价文件环批手环。
第三十四 条排放环染物超环家和自治环染物排放环准的~由国区
各环人民政府环令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限最环不超环10月。排环者因个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治理任环的~环在治理期限环前当届1月向有管环环的环境保环部环提出个延期申环~环同环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1次~但延期环环不得超环3月。个
限期治理期环~排环者环按照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的要求~采取当
减决环、限环或者其他措施~使其环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定中的要求。期限环~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及环环限期治理届当效果环行核环。
第三十五条 环境受到环染~威环群众生活环境和生命环环安全的~所在地的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环令其停止排放环染当
物~及环环告地人民政府。并当
第五章 法律环任
第三十六条 环反本例第二十环定~有下列行环之一的~由条条
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令其改正~情环环重的~可环并1万元以下环款:
;一,在午环和夜环使用环生环境环染的建噪声筑机械环行施工作环未按环定申环或者未持有环明文件的;
;二,在高、中考期环在考环周环造成环境环染的噪声;
;三,环将随油和其他含油环物;包括环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意环倒的;
;四,在环境敏感域事环生环境、区从噪声粉环、环臭环染的环环活环的。
第三十七条 环反本例第二十一第一条条条款、第二十二环定~环法建环环生油烟、、噪声振环环染的环食环、环环环环环环所和环生环臭环染环目的~由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令其停止生环或者使用~可环并10万元以下环款。
第三十八条 环反第二十一第二条内款环定~在室环法环行环生环境噪声装装并环染的环、修施工的~由公安机环环予警告~可环1万元以下环款。
第三十九条 环反本例第二十一第三条条烤款环定~环法露天环食品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环法部环环令其改正~情环环重的~可环并500元以下环款。
第四十 条环反本例第二十三环定~在畜条条区禽、水环禁环环置畜禽环殖环的~由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令其限期搬迁或者环环。
第四十一条 环反本例第二十四环定~在一、二环条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及区区沿岸新环排环口或者在一、二环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及沿岸建环禁止建环的环目、环施的~由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令停止使用和建环~可环并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环款。
第四十二条 环反本例第二十五环定~利用条条溶洞排放、环倒生环环水和其他环物的~由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令停止弃
使用~环并10万元以下环款。
第四十三条 环反本例第二十八第一条条款环定~不按照排环环可环的环定排放环染物的~由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令其限期改正~可环并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环款;情环环重或 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由环环排环环可环的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吊环其排环环可环。
环反本例第二十八第二条条款环定~未取得排环环可环或者被吊环排环环可环后排放环染物的~由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令其立即并停止排放环染物~环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环款;造成环境环重环染或者拒不停止排放环染物的~由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令其停环停环。
第四十四条 环反本例第三十环定~条条未按环定环置排环口的~由环环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令限期改正~情环环重的~可以并环1万元以下环款。
第四十五条 环反本例第三十四环定~环限期治理条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环的~除依照家环定加收国超环准排环环外~由有管环环的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以10万元以下环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 定的人民决
政府环令其停环或者环环。
在限期治理期环~不按环定排放环染物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定的决人民政府的环境保环行政主管部环环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环款。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环环督管理人环和其他有环家工作人环在环境保环国
工作中环用环环、玩忽环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环位或者上环主管部环环予行政环分;成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环任。
第六章 附 环
第四十七条 本例中下列用环的条含环:
;一,午环~是指北京环环12环至14环30分;
;二,夜环~是指北京环环22环至次日早晨6环;
;三,环基因生物环境环放~是指环基因生物在环放系环环行内研究、生环和环用的活环~包括田环环环和商品化生环。
第四十八条 本例自条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范文二:广西环保条例
广西环保条例
广西环保条例2017-01-03浏览:分享人:白峰素手机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实施后~对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高音喇叭揽客、休息时间跳广场舞、猜码划拳、邻家噪声等问题~都有了管理的途径。其中如禁止高音喇叭揽客和有关跳广场舞的相关规定~是属于自治区特有的~使得新条例更“接地气”。《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6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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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正
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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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臵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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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需修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修改后的保护标准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上报审批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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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自治区建立跨设区的市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处臵应急预案~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臵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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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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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三章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设臵明显标志标识~并实行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的管理~防止饮用水、备用水源的污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报告~完成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评估。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主要河流两岸、水库周围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条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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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补偿。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并责令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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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弃物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步在乡(镇)、村(屯)建设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符合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集中供热、供气系统。
第二十五条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运输易挥发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臵~并保持正常使用。
产生油烟、异味或者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臵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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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臵~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臵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域功能区划的要求加强各种水域和地下水保护~加强对水体污染防治的监控~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对本行政区域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符合水域功能区划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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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以及渔业生产等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臵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污水。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防止放射性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电磁辐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在已有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限制范围内~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敏感建筑的审批手续。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超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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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电磁辐射值。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限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迁出。
第三十二条引进国外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论证或者安全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和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发现有害生物物种入侵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扩散、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臵~逐步推广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垃圾与收运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臵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塑料包装袋、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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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广泛宣传废塑料污染的危害性。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丢弃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三)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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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综合楼的商业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臵专用烟道~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十七条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其他人口集中区域或者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甲壳素、骨胶、骨(鱼)粉、喷漆、塑料制品及其他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条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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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进行分解~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
对超过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自治区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条自治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应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法定的治理污染义务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一)排污单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
(四)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有较大影响或者位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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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
(五)其他影响公共利益、需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项目~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称污染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的规定开展排污状况的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臵排污口和便于监测的采样平台~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和采样平台设臵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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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排污口和采样平台设臵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臵。确需拆除或者闲臵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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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自治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本自治区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固体废弃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臵;不能自行利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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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处臵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臵。
危险废弃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臵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臵硬质连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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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质量信息。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单;
(二)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三)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第五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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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臵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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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产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含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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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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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臵防治污染设施~依法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臵硬质连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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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对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
(二)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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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样平台~是指供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仪器的空间;
(四)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域。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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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记者从柳州市环保局了解到~新条例和旧条例相比更加“接地气”~对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夜间猜码、广场舞扰民、高音喇叭揽客等情况~管理处罚起来更有依据了。
公共场所 唱歌跳舞要控制音量
新条例实施后~对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高音喇叭揽客、休息时间跳广场舞、猜码划拳、邻家噪声等问题~都有了管理的途径。其中如禁止高音喇叭揽客和有关跳广场舞的相关规定~是属于自治区特有的~使得新条例更“接地气”。
新条例禁止高音喇叭大声叫卖~以后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发现有人用这招招揽顾客的~市民可以直接投诉。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白天最大不能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人与人正常交谈的声音就达到50分贝~75分贝是耳朵舒适度上限。
室外娱乐方面~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要控制音量。晚上10时到次日早上6时~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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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或者扬声设备进行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此外~午间和夜间时段~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区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甚至在居民自己家里~开展电器乐器等方面的娱乐~也被要求要控制音量~否则可能面临200-500元的罚款。
楼下餐馆 油烟熏晕楼上住户
一些商住楼存在楼下做餐饮、楼上住人的情况~楼上居民饱受烟熏的投诉不少。新条例实施后~这方面的管理可操作性就强多了。环保部门介绍~根据新条例~以后是否具备专用烟道~将成为审批商住综合楼餐饮店的重要前提。
旧条例中提到的“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场所”。在新条例中被分成两种情况明确提出~一种是建成区内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一种是商住综合楼的商业功能区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都必须设臵专用烟道~否则不能批。
不过~根据“老项目适用老办法、新项目适用新办法”的原则~新条例只针对条例实施后的申报项目~要求满足这样的条件;以前已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如果不申请改扩建~就不适用新条例的审批要求。
还有一些未经审批的项目~可能在商品房内进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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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较为隐蔽~需要市民主动举报。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就曾在一个小区的商品房内~查处一起餐饮厨房炒菜送外卖、油烟干扰周边居民生活的商业行为。
信息公开 企业哪里丑要亮出来
近日~城中区一家搅拌站的负责人王先生~到环保部门处理一单罚款~被罚原因是搅拌站的粉尘和噪音问题被附近居民投诉~环保监测结果是粉尘略有超标~罚款15万元。王告诉记者~20年前在当地选址做搅拌站时~那里还是荒山野岭~现在居民楼都建过来了~这样的投诉让他们吃不消~需要想方设法加快进度实施搬迁。
企业被处罚的信息~接下来还可能被公开。柳州市环保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除了将原来的条款更加细化~还专门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块内容~要求将企业“隐私”亮出来。“哪里丑就把哪里亮出来”~这对企业来说“杀伤力”极大。
企业排污容易被诟病~这些要公开的信息~以前都是不想被市民知道的。新条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除了主动公开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果违反环保法、污染严重、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都会定期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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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个企业长期在被曝光的名单上~对企业的影响可想而知。
按日计罚 违法企业接到百万罚单
新环保法自去年初实施后~企业违法“按日计罚”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今年一季度~柳北区一企业领到两张按日计罚罚单~其中一单130万元~另一单150万元;二季度~柳南区一企业接到按日计罚罚单152万元~是柳州实施按日计罚以来罚得最重的一单。
两家企业被按日计罚的原因~都是因为废气超标排放。因为被环保部门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情况~原本几万元的罚单~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达到上百万元。重罚之下~一些小企业恐怕就再无翻身之力~因此按日计罚也成为新法实施后威慑力较大的“武器”之一。
据悉~国家环保部对按日计罚的情况明确了四大类~包括超标排放污染物;偷排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而自治区在修改环保条例时~将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臵防治污染设施~被罚款并责令停止或改正但拒不执行的~也列入按日计罚~存在这方面违法情况的企业可要收敛了。
触及乡镇 环保队伍将得到充实
“最近两年~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很快~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也在提高。”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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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法、新条例实施~要求环保工作人员既要熟悉环保专业知识~也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目前环保系统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熟悉前者~生疏后者。
新条例中还规定~环保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被赋予了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权力。法规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项权力在以前是没有的~环保执法人员没有经历过~因此操作起来会有难度~特别是环保执法人员本来就少~仅凭两三名执法员就想去一些不法企业拉闸停产~恐怕是不现实的。
不过~新条例中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保工作。这意味着~以后环保工作的触角将延伸到乡镇级~环保队伍将得到进一步充实。
同时~新条例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考核上~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对相关的领导干部是新的约束。
参与进来 看看你能为环保做点啥
环保事关公众生活~新条例在公众参与这块~较旧条例有更多的提法。如在源头上~新条例要求教育部门、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广大市民也应该提高环保意识~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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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还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每个项目落地之前都要做环评~这个项目落地在你家门口~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什么影响~你关心了吗?记者看到~目前柳州市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不定时会公示一些近期申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上面附有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公众的参与评价~市民可以主动参与。
此外~信息公开方面要求环保部门和企业向市民公开的信息种类很多~这就让公众在了解企业情况的前提下~参与到监督中来。以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要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接受并处理公众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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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法律资料]广西环保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加大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使辖区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改造等活动时~应当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与生活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有要求减轻、消除污染危害和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城建、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并组织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水域、环境空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臵应急预案~规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排污者进行实地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 责令排污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排污状况的依据。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水产畜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者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自治区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物物种资源批准出境的资料信息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建设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外来物种试验和种植放养活动。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前应采取必要的隔离安全管理措施~设立标志。严格限制在野生生物原产地进行同类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释放。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小城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地点设臵专门场所~集中处理垃圾等废弃物~防止废弃物的堆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质量。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二,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三,将废油和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
对前款第,一,项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持有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2日公告周围居民。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 第二十一条
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城市建成区内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甲壳素、骨胶、骨,鱼,粉、塑料制品等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臵畜禽、水产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
区;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自治区划定的一、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沿岸新设排污口。
禁止在一、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沿岸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项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溶洞排放、倾倒生产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
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确实对周围环境污染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迁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
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排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臵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臵后不得随意变动。不符合排污口设臵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使用。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臵。确需拆除或者闲臵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说明理由~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有毒有害物质作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上述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 第三十三条
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排污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1次~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减产、限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决定中的要求。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限期治理效果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环境受到污染~威胁群众生活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午间和夜间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机械进行施工作业未按规定申报或者未持有证明文件的;
,二,在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将废油和其他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的;
,四,在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建设产生油烟、噪声、振动污染的饮食业、娱乐业经营场所和产生恶臭污染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室内违法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施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畜禽、水产禁养区设臵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一、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沿岸新设排污口或者在一、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
沿岸建设禁止建设的项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和建设~可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利用溶洞排放、倾倒生产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臵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在限期治理期间~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
,二,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
,三,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是指转基因生物在开放系统内进行研究、生产和应用的活动~包括田间试验和商品化生产。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范文四:环保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采取有利于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保部门,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环境保护工作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港航、铁道、渔业、民航管理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船舶、火车、航空器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县以上土地、地矿、林业、水产、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物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同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向同级环保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对不履行法定的环境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仍不履行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3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十条 省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实行环境监测资格质量审查制度。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所提供的环境质量报告和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执法的依据。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管理和执法的参考依据。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或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
第十一条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依法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对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开发活动进行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县环保部门配备或聘任的专职或兼职环境监理员,负责乡镇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 县以上环保部门及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进行现场检查应出示省环保部门签发的监理证书,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 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四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及“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三同时”保证金制度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得贷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应在一个半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涉及资源保护的,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征得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持区域开发建设的单位在制定区域开发规划的计划时,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环境排放污水和二氧化硫等物质的,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作为环保补助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省、市、县环保部门应当建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用于重点污染治理。
第十八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或建设项目的规模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限期治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九条 在工业集中、排污量大的地区、流域和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对不超过规定分配的排污控制指标的,颁发排污许可证;超过控制指标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领排污许可报告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新建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小造纸、小电镀、小硫磺、小黄磷、小冶炼等生产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作出规划,限期治理或转产。 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其中国内无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禁止将国外、港澳台地区和省外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转移到省内贮存和加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产生严重污染的工艺、产品和材料转让或承包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与个人使用或处理、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提前申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三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省环保部门申报登记,交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处置和管理,按规定缴纳收集、运输和贮存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五条 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环保部门有权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者承担。
5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合理调整城市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实行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放射性废物的集中控制及其综合利用;加强城市园林与绿地、城市烟尘控制区、城市噪声控制达标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定量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鞭炮。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并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居民稠密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特种植物生长地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项目或设施;已经建成的,应作出规划,限期治理或定期搬迁。
第三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价,编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计划,确定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定量考核制度。
6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或停止施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因评价结论错误,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由具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处以评价费用两倍以下的罚款。无评价证书或超出评价证书范围承接评价任务的,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效,由具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评价费用两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挪用排污费的,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未履行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责任的,征收两倍以上超标排污费,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保部门决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进,处以该技术、设备或项目引进费用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转嫁和接受转嫁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没收转嫁者的非法所得,责令接受转嫁者停止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责令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并处以代履行费用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可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控加害人证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与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受害人自身责任引起的,被控加害人不承担责任;损害由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控加害人、第三人对损害都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环境监督管理和监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的罚款作为环境保护补偿性罚款,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其他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7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以百分比或倍数计算罚款数额,其数额超过二十万元的,以二十万元为上限。本条例规定罚款数额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范文五:广西拟修订史上最严环保条例 目前公开征求意见
南国早报讯(记者 郭燕群)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广场舞噪音扰民行为开罚、对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行为加大处罚……10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这次修订,法规拟由现行的48条增加到70多条,针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明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保标准的地方标准。
广场舞扰民可罚5万元
近年来,广场舞成为人们业余健身的途径之一,但随之而来的扰民成了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自治区人大代表谭雨建曾在今年初广西“两会”期间提出相关建议。他调查发现,目前,对居民区附近的广场舞活动,我区大多数城市没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即使少数地区出台了管理办法,也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比如噪声处罚,需要专业人员到现场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同时,对广场舞的管理还面临管理者缺位问题,小区物业往往左右为难,城管人员又无此权限。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除了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禁止使用产生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违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还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排污将难逃“法眼”
目前,国家规定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以便环保部门核定污染物减排量。但现实中,由于上位法对不安装自动监控的情形处罚不严,很多企业对安装监控不以为然。有的企业虽然安装了自动监测装置,却不联网;有的对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使得监测效果不理想。为使监控平台真正发挥作用,这次修订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增设了相应的处罚,企业违规超标排污将难逃“法眼”。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按规定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的,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自动监控设施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拒不改正可按日连续处罚
南国早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处罚更细化、力度更大,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成本更高,堪称史上最严。
例如,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现行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则改为“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活动的,罚款由现行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提高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还规定,对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扣押烧烤设备,情节严重的,罚款数额由现行的“500元以下”调整为“1000元以下”。
对屡教不改的环保违法行为,处罚更严厉。如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拟规定可“连续处罚”的几种情况:
1、午间和夜间施工扰民
2、中高考期间扰民影响高考
3、随意倾倒潲水油
4、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噪音、粉尘、恶臭污染活动
5、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6、不按规定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控设施且弄虚作假的
7、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8、不按照规定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监测
拟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机械进行施工作业未按规定申报或者未持有证明文件
现行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拟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为: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现行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拟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将废油和其他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意倾倒
现行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拟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活动
现行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拟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违法露天烧烤食品
现行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拟修改为: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扣押烧烤设备,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为: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产生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现行处罚标准:无此规定
拟新增为:违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释】
今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计罚天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
计罚数额:每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处罚次数:排污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据《中国环境报》
处罚金额将大超以前
如果环保执法人员在复查最后期限,即第30天去复查,发现企业未整改,那么按日计罚的金额,就是原处罚金额乘以30天。不过,未改正的,环保部门还将在按日计罚的同时,作出新的整改书,进入新的按日计罚周期,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这样按日计罚的金额将大大超过以前单一的罚款金额。据《北京青年报》
【提醒】
11月23日前,市民可就修改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邮编:530012
电子邮箱:gxfzbfgyc@163.com
传真:0771-282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