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三证合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最终编码规则: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
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15]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15]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15]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15]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范文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情况
记者17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予以转发。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
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方案全文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1.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包含本体代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两个部分。
2. 工商注册号。
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共15位,包含首次登记管理机关代码(6位)、顺序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三个部分。
3. 事业单位证书号。
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共12位,包含举办单位类别(1位)、核准登记的机关(6位)、同一机关辖内不同事业单位(5位)三个部分。
4.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5. 机构信用代码。
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1位)、机构类别(2位)、行政区划(6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标识位(8位)、校验码(1位)五个部分。
6.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部门对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包含行政区划码(6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两个部分。
(二)现有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二、统一代码设计方案
(一)基本原则。
1. 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 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二)统一代码构成。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
1. 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2. 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3. 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4. 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机构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同。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二)源头赋码,全面覆盖。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预赋码段,回传信息。
统一代码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先按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足量、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商定。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监测;5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方式开展终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赋码工作长效机制。
(四)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
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四、组织实施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工作。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经**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这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
《方案》指出,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长期存在“多头赋码”、“多码共存”现象,带来诸多问题。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通过在源头统一赋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多码”改为“一码”,将极大地方便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注册登记,进一步为创新创业松绑,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也将极大地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奠定基础。
《方案》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1位校验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最大限度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实现兼容,也有利于社会识别机构类别、注册地和登记管理部门等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
《方案》提出,采取“预赋码段、实时赋码、及时回传”的赋码方式,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预赋主体标识码码段,登记管理部门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码,赋码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与其他部门共享。
《方案》要求,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方案》实施后,不再发放现有注册登记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码和证照转换,旧证照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发放、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不得收取费用。
范文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编制说明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五年六月
1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是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一、任务来源
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项目编号为:20150623-Q-469。
本标准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出,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归口。
二、目的和意义
(一)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的制定,为统一赋码、统一建库奠定基础,也为政府部门之间广泛的信息共享和深度业务协同打下坚实基础,有利于实现各部门资源的整合,简化各部门业务流程,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能提升,推动统一代码在各部门各领域全面实施。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的发布,将明确统一代码的构成,统一各部门的主体标识和数据库建设的主键,有利于推动信息交换共享,消除“信息孤岛”,进一步转变管理和服务方式,促进各部门的协同监管,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效益。
(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强制性标准将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国家监督管理体系的强化管理手段。
三、标准的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规定了统一代码的编码方法,
2
使全国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代码,以适应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互联的需要。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适用于对全国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统一代码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和统一代码的构成。
(一)术语和定义
1、“组织机构”的定义引用自[GB/T20091-2006]组织结构类型。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定义源自民法通则。
3、“组织机构代码”的定义源自[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定义源自《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二)主要特性
1、唯一性
2、兼容性
3、稳定性
4、全覆盖性
以上特性均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三)构成
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中“统一代码构成”部分,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具体表现形式见标准中的表1。
出于书写识别易发生混淆、税控机应用、校验算法等考虑,统一代码的18位字符不使用大写英文字母“I”、“O”、“Z”、“S”和“V”。具体的可使用字符集见标准中的附录A。
3
1、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的定义见标准中的表2。
该定义参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中的“登记管理部门代码”部分,同时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组织机构主要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每个机构都有各自的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部门。我国组织机构的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部门见下表:
管理部门 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或审批的机构 国家机构编制部门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
国家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国家教育部门 外国人在华办学
国家外交部门 外国驻华新闻机构
国家公安部门 公安分局、派出所、车管所、看守所、拘留所等机
构
国家司法部门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仲裁委员会司法鉴定
机构等
国家交通运输部门 船级社、水上运输机构、港口
国家文化部门 外国驻华文化交流中心
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各级基层工会、行业工会
县级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区级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
省级人民政府 公路收费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军队事业单位
国家旅游局 外国旅游局驻国内各地办事处
登记管理部门的排序是按照中央及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的顺序进行排列。
4
2、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机构类别代码标识的定义见标准表3。
该定义参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中的“机构类别代码”部分,同时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部门登记机构类型。
3、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及行政区划管理部门的规定。
4、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照[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
5、第18位:校验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校验算法参照了[ISO 7064] Information technology-Security
techniques-Check character systems和[GB/T 177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中的检验字符系统MOD 37-2。具体的校验码计算方法见标准中6.2.5。
五、标准制定的过程
2015年4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强制性标准立项申请,上报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草案稿)。
2015年5月,在福建省自贸区进行标准试点,并征求北京、深圳、上海、江苏等标准化及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意见,同时在相应地方广泛征求税务等应用部门意见。
2015年5月14日,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向发改委、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征集标准起草组成员。
2015年6月16日,标准组起草组成立。同时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召开标准研讨会,起草组成员就标准草案稿进行了研讨,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2015年6月19日,标准征求意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交《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
5
范文四:新版本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则
新版本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规则
2016-03-19 16:49阅读:
自从2015年10月1日后,中国大陆各个地方新发的营业执照上会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新版本的营业执照将取代以前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俗称“三证合一“。这也意味着申请办理新企业时,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另外,提供企业证明时,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即可,无须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X
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上编码规则采用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而来,此规则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如下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的说明。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本标准适用于对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77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织机构 organization?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
[GB/T 20091-2006, 定义2.2]
3.2? 法人? legal entities?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 其他组织 other organizations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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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机构代码 organization code 主体标识码 subject identification code
按照GB 11714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3.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4 统一代码的构成 4.1 结构 统一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共一位字符)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共一位字符)
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共六位阿拉伯数字)
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共九位字符)
第18位:校验码?(共一位字符)
4.2 代码及说明??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机构编制:1?
民政:5?
工商:9?
其他:Y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机构编制机关:11打头??
机构编制事业单位:12打头?
机构编制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13打头??
机构编制其他:19打头?
民政社会团体:51打头?
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52打头?
民政基金会:53打头?
民政其他:59打头?
工商企业:91打头?
工商个体工商户:92打头?
工商农民专业合作社:93打头?
其他:Y1打头?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只能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GB/T 2260编码。?
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本级就是510100;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就是510302。?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大写字母表示。按照GB 11714编码。
在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前,以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组织机构代码由九位字符组成。格式为XXXXXXXX-Y。前面八位被称为“本体代码”;最后一位被称为“校验码”。校验码和本体代码由一个连字号(-)连接起来。以便让人很容易的看出校验码。但是三证合一后,组织机构的九位字符全部被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位至第17位,其原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的连字号不带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的“校验码”的计算规则是:?
例如: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是:59467239-9。那其最后一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9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第一步:取组织机构代码的前八位本体代码为基数。5 9 4 6 7 2 3 9
提示:如果本体代码中含有英文大写字母。则A的基数是10,B的基数是11,C的基数是12,依此类推,直到Z的基数是35。
第二步:??取加权因子数值。因为组织机构代码的本体代码一共是八位字符。则这八位的加权因子数值从左到右分别是:3、7、9、10、5、8、4、2。?
第三步:本体代码基数与对应位数的因子数值相乘。?
5×3=15,9×7=63,4×9=36,6×10=60,
7×5=35,2×8=16,3×4=12,9×2=18??
第四步:将乘积求和相加。?
15+63+36+60+35+16+12+18=255
第五步:?将和数除以11,求余数。??
255÷11=33,余数是2。??
第六步:用阿拉伯数字11减去余数,得求校验码的数值。当校验码的数值为10时,校验码用英文大写字母X来表示;当校验码的数值为11时,校验码用0来表示;其余求出的校验码数值就用其本身的阿拉伯数字来表示。?
11-2=9,因此此公司完整的组织机构代码为 59467239-9。??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来表示。校验码的计算方法参照 GB/T 17710。
例如: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2081MA62K0260E,那其最后一位的校验码E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第一步: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前十七位为基数。9 1 5 1 2 0 8 1 21 10 6 2 19 0 2 60提示:如果前十七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有英文大写字母(不使用I、O、Z、S、V这五个英文字母)。则英文字母对应的基数分别为:A=10、B=11、C=12、D=13、E=14、F=15、G=16、H=17、J=18、K=19、L=20、M=21、N=22、P=23、Q=24、R=25、T=26、U=27、W=28、X=29、Y=30?
第二步:??取加权因子数值。因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面前面有十七位字符。则这十七位的加权因子数值从左到右分别是:1、3、9、27、19、26、16、17、20、29、25、13、8、24、10、30、2?8
第三步:基数与对应位数的因子数值相乘。?
9×1=9,1×3=3,5×9=45,1×27=27,2×19=38,0×26=0,8×16=128?
1×17=17,21×20=420,10×29=290,6×25=150,2×13=26,19×8=152?
0×23=0,2×10=20,6×30=180,0×28=0
第四步:将乘积求和相加。?9+3+45+27+38+0+128+17+420+290+150+26+152+0+20+180+0=1495
第五步:?将和数除以31,求余数。??
1495÷31=48,余数是17。??
第六步:用阿拉伯数字31减去余数,得求校验码的数值。当校验码的数值为0~9时,就直接用该校验码的数值作为最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校验码;如果校验码的数值是10~30,则校验码转换为对应的大写英文字母。对应关系为:A=10、B=11、C=12、D=13、E=14、F=15、G=16、H=17、J=18、K=19、L=20、M=21、N=22、P=23、Q=24、R=25、T=26、U=27、W=28、X=29、Y=30
因为,31-17=14,所以该公司完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2081MA62K026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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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原来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的转换关系?由于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2015年10月1日才正式实行。当前还有很多系统并没有完全转换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当您遇到需要让您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税务登记号的时候,您应该如何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取信息呢??
实质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九位到第十七位就是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三位到第十七位绝大多数的情况都是原来的税务登记证号。(不过由于少数发证机构对地方行政区划代码做了规范。所以,有少部分企业的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不一定的第3位到第8位的阿拉伯数字并一定能完全对应以前的税务登记证号的前六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对应原来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当遇到非要您填写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又暂时无法识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场合。你则只有拿出以前旧的营业执照查看上面的注册号。
例如:91370200163562681G这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组织机构代码是:16356268-1?
其税务登记号是:370200163562681如果与之前的税务登记号稍微有所出入,则一般是370200不一致。尤其是00这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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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构成
附件2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
文字说明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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