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
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2009年5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设立分支机构应深
1
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
,一,受理机关
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4、《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人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应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开业应由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2
筹建申请:1、设立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也可以未经审计),3、分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效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情况报告。4、申报公司遵守保险监管政策的情况说明,包括最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以及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5、拟设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6、拟设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开业申请:1、开业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设机构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臵及从业人员情况等:7、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8、深圳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
筹建申请: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一,。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机构的准确名称~并且以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2、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3、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要切合实际、全面客观~内容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在当地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三年业务发展计划
3
,主要经营的险种、主要业务渠道和成本、业务规模等,~和三年投入产出分析,提供预期的简易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内容。4、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分公司应内控制度健全,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分公司在最近一至两年内的经营效益以及所有分支机构受处罚情况、营销员持证情况等将作为考察其内控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
开业申请: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二,~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开业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名称、准确详细的办公地址等。2、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3、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公司应出具对拟任高管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综合鉴定要加盖公司公章。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3、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对筹建阶段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包括:,1,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筹建机构应在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单证和账户及印鉴管理、业务流程、人事和劳动管理、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要制定内容全面、操作性强、处罚有力的“内部处罚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内部机构的设臵和职责~相应的员工配臵情况~内外勤人员名单及来源。,3,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计算机系统的建立情况。,4,对员工的上岗培训情况。机构筹建期间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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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进行包括诚信要求、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要充足~接受培训的人员要达到上岗要求。
,六,注意事项
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3、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4、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复2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机构设立公告的内容要素由深圳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三,。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
,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和外资保险深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人: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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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1、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见附件四,,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六,注意事项:,1,如机构名称是以原所在区域名称命名的~保险公司应在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同时向我局递交使名称与新址相符的更名报告~或使用与地址无关联的名称。,2,严禁公司擅自迁址。,3,经深圳保监局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到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五,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
分支机构改建事项~是指保险公司申请改变分支机构层级的事项~如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者营业部改建支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应按照 “先筹建~后开业”两步程序申报~筹建和开业所需材料和审查标准请参照前款“二、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和“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改建机构开业同时~原机构撤销~原机构经营许可证收回。原机构在改建筹备期间~可以继续以原来名义提供服务~直到改建机构核准开业时为止。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改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到开业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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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六,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营销服务部)撤销
,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三,申请人: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1、申请撤销原因或理由说明,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六,注意事项: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的保险分公司应该在收到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七,
六、监管提示
,一,为便于管理~各公司应于年初或开业之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上报分支机构设立计划。各公司应当注重成本控制~防止盲目扩张。新设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维护当地保险市场稳定~树立大局意识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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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识~强化“竞争、合作、共赢”理念。
,二,各级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办任何保险业务。
,三,各公司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深圳保监局将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对该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相结合~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保险机构和相应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暂停受理其分支机构增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四,本指引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期限:深圳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为确保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申报材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充实~并应提供联系人及电话。
,五,各公司在申报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同时填报电子文档。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已于2009年4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各公司应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相关电子文档。详见《关于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类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电子化文档的通知》,保监统信[2009]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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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筹建的请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正文
拟筹建机构名称:,,,,,,,应完整规范,
筹建负责人:,,,
特此请示
附件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二:关于,,,开业的请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根据你局《,,,》,深保监复?200,?,号,~我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了认真筹建~筹建期间未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拟设立机构名称:,,,,应完整规范,
拟设立机构地址:,,,,应与《租赁合同》中所示地址一致,
拟任负责人:,,,
特此请示
附件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9
附件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设立的公告 被公告 ,,,,应完整规范, 机构名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设立的公告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设立,,,~根
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
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1、机构名称:
2、机构编码: 公告
3、许可证流水号:
4、业务范围: 正文
5、经营区域:
6、批准成立日期:
7、机构住所和邮编:
8、联系电话:
9、传真:
10、发证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附件四:关于,,,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正文,写明营业场所变更原因,
拟进行营业场所变更机构的名称:,,,,,,,需完整规范,
原营业地址:,,,,,,
拟变更为:,,,,,,,需与《租赁合同》中所示地址一致,
特此请示
附件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10
附件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变更
(及更名)的公告(样表)
被公告
,,,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桂芳园营销部
机构名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变更
,及更名,的公告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财产保险
公司深圳分公司桂芳园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中路新闻大厦1号楼2002”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鸿新花园
三期6B”~,并更名为,,,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侨城营销服务
部,。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公告
1、机构名称:,,,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侨城营销服务部
正文 2、机构编码:
3、许可证流水号:
4、业务范围:
5、经营区域:
6、批准成立日期:
7、机构住所和邮编:
8、联系电话:
9、传真:
10、发证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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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改建的公告(样表) 被公告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营业部 机构名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改建的公告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营业部改建为,,,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支公司。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
公告:
1、机构名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
支公司 公告
2、机构编码:
正文 3、许可证流水号:
4、业务范围:
5、经营区域:
6、批准成立日期:
7、机构住所和邮编:
8、联系电话:
9、传真:
10、发证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附件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撤销的公告(样表)
被公告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沙井营业部 机构名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撤销的公告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沙井营业部撤销~其原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公告
可证,机构编码为:,,,,宣布作废。该营业部原有的人员、业正文 务及各项工作转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沙井
营销服务部。联系电话:,,,~传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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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
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
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
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
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
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保险公司分
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应
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
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设立分支机构应深
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
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各公司要对分支机
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
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
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
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5、分步实
施,有条不紊。
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
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
开业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
洗钱法》;4、《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2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应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持总公
司批准文件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开业应由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提出申请。
1、设立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也可以未经审计);
5、拟设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6、拟设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应报送以
上材料一式两份)
1、开业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设机构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
证明;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臵及从业人员情况等:7、
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8、深圳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
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
一)。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机构的准确名称,并且以
3
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
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2、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符合中国保监会相
关要求;3、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要切合实际、全
面客观,内容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保
险市场发展前景,在当地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三年业务发展计划
(主要经营的险种、主要业务渠道和成本、业务规模等),和三年投
入产出分析(提供预期的简易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内容。4、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分公司应内控制度健全;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分公司在最近一至两年内的经营效益以及所有分支机构受处
罚情况、营销员持证情况等将作为考察其内控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
二),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开业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
名称、准确详细的办公地址等。2、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筹建
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3、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
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各类获
奖证书复印件。同时公司应出具对拟任高管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
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综合鉴定要加盖公司公章。在原
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3、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对筹建阶段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包括:(1)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筹建机构应在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单证和账
户及印鉴管理、业务流程、人事和劳动管理、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
4
格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要制定内容全面、操作性强、处罚有力的
“内部处罚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
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内部机构的设臵和职责,相应的员工配臵情况,内外勤人员名单及来源。(3)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计算
机系统的建立情况。(4)对员工的上岗培训情况。机构筹建期间应对
员工进行包括诚信要求、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
流程、内控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要充足,接受培训的人员要
达到上岗要求。
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
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
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
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
动。3、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
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后方可营业。4、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批
复2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机构设立公告的内容要素由深
圳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三)。
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
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和外资保险深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
5
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
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
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1、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见附件四);2、变更
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
监会规章的规定。
(1)如机构名称是以原所在区域名称命名的,
保险公司应在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同时向我局递交使名称与新址相
符的更名报告,或使用与地址无关联的名称。(2)严禁公司擅自迁址。(3)经深圳保监局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
到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
规范。(见附件五)
分支机构改建事项,是指保险公司申请改变分支机构层级的事
项,如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者营业部改建支公司。分支机构改
建应按照 “先筹建,后开业”两步程序申报,筹建和开业所需材料
6
和审查标准请参照前款“二、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和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改建机构开业同时,原机构撤销,
原机构经营许可证收回。原机构在改建筹备期间,可以继续以原来名
义提供服务,直到改建机构核准开业时为止。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改建
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该在收到开业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六)
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
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
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1、申请撤销原因或理由说明;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经深圳保监局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的保险分公司
应该在收到批复2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要素由保
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七)
7
各公司应当注重成本控制,防止盲目扩张。
新设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维护当地保险市场稳定,树立大局意识和责
任意识,强化“竞争、合作、共赢”理念。
深圳保监局将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对该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相
结合,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保险机构和相应责任人,将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暂停受理其分支机构增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
请。
深圳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为确保
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申报材料是否规范,内容是
否充实,并应提供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已于2009年
4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各公司应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相关电子文档。
详见《关于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类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电子化文档
的通知》(保监统信[2009]222号)。
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正文
拟筹建机构名称:XXXXXX(应完整规范)
筹建负责人:XXX
特此请示
附件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根据你局《XXX》(深保监复?200X?X号),我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进行
了认真筹建,筹建期间未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
的事项)
拟设立机构名称:XXX(应完整规范)
拟设立机构地址:XXX(应与《租赁合同》中所示地址一致)
拟任负责人:XXX
9
特此请示
附件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XXX(应完整规范)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设立XXX,根
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
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正文(写明营业场所变更原因)
拟进行营业场所变更机构的名称:XXXXXX(需完整规范)
10
原营业地址:XXXXXX
拟变更为:XXXXXX(需与《租赁合同》中所示地址一致)
特此请示
附件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XXX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桂芳园营销部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XXX财产保险
公司深圳分公司桂芳园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中路新闻大厦1号楼2002”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鸿新花园
三期6B”,(并更名为XXX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侨城营销服务
部)。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XXX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侨城营销服务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11
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营业部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营业部改建为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支公司。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
公告:
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心区
支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沙井营业部
12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XXX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沙井营业部撤销,其原有经营保险业务许
可证(机构编码为:XXX)宣布作废。该营业部原有的人员、业
务及各项工作转入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沙井
营销服务部。联系电话:XXX,传真:XXX
特此公告
13
范文三:职业变更须通知保险公司
因为工作改变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却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究竟这中间有什么联系呢?让我们一起看看为什么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不就是工作换了一个,有必要专门通知保险公司吗?”至今,因在拆房工地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成辉家属仍然没有弄明白其中的道理。于是,一场不可避免的纠纷发生了。 保险理赔遭拒 2009年5月14日,成辉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5天后,在参与房屋拆迁工作时他不幸意外身故。不过成辉的家人并没有如愿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成辉在投保时填写的职业身份是农夫(二类职业),而在事故发生时,是以拆迁房屋工人(五类以上职业)的身份工作,两者职业等级相差甚远。而且拆房工人并不符合成辉所购买的那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承保范围所列的1至3类人员的条件,因此不会予以理赔。 成辉家属则表示,投保时,成辉的确还未去工地打工,职业为农夫,并没有虚假投保。而且,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成辉并不知道哪些职业属于1至3类人员,造成如今的状况是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解释清楚的结果,并非投保方的过错。 至今,这起纠纷尚无最终结果。 工作变更为何要通知保险公司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本案中保险公司所给出的拒赔理由究竟是什么。 首先,不同类别的职业其职业风险系数不同。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它与普通人寿保险不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意外伤害险保费就越多。比如,同样年龄的两个人,从事的职业风险程度不同,意外险的费率也会不同。 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将其工作性质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确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 “职业变动可能影响保单的风险等级跟着变动,等级愈高,表示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愈高,因此保费也会相应提高。”保险专家介绍说。 再者,对某些保险产品来说,被保险人的职业变更属于需要“如实告知”的事项,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写明,当职业发生变更时,需要在指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重新考虑是否延续保障,或者是否需要增加或减少保费。 记者在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看到如下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的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被保险人职业、工种的变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以职业变更之时计算和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公司处理方式有两种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对于需要如实告知职业变更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被保险人的职业已经与投保时不同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新职业类别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退还剩余保费;二是新职业类别仍在承保范围内,只是风险等级上升,那么将适用比例赔付的原则,按巳缴保费与应缴保费之间的比例来计算实际应予理赔的金额。 以上规定有法可依。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何办理职业变更手续 作为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了变化时,最好及时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部门或代理人进行咨询。若明确自己的工作变动并没有影响到保单的职业等级,则可以安心继续享受原有保单的庇护,而不用进行变更申请。若查询到自己的工作调动影响到了保单对应的职业等级,则应该在获知情况后向保险公司作出书面告知,在变更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内容。 接到被保险人职业发生了变化的通知后,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做出拒保、加费、不变或减费的决定。
范文四:保险公司办公场所装饰工程招标文件
保险公司办公场所装饰工程
招 标 人:
招标日期:招 标 文 件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 标 文 件 ...................................... 3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 4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 5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 5
二、投标须知 ............................................ 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13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19
五、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 22
六、中标通知 ........................................... 23
七、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 ................................. 24
八、材料清单 ........................................... 26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 27
第四章 图纸 ............................................... 38
第二部分 投标书格式 ...................................... 39
第一部分 招 标 文 件
投标人要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技术规范、规定格
式、承包合同、图纸、材料清单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
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将被拒
绝。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可能发出的补充说明文件和招标答疑会
议纪要: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第六章 中标通知
第七章 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八章 材料清单
第九章 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章 图纸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致:
**建设单位全称**投资建设的**工程名称**进行招标,现正式邀请
贵单位前来施工投标。
请贵单位于**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到**招标文件领取地点**领取
招标文件。
请贵单位收到本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
准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请投标
人携带本投标须知要求的相关资料准时出席,否则视为弃权处理。
1、招标范围:**招标范围**
2、建设地点:**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工程规模**
招标人:**建设单位全称**
地址:**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建设单位全称**
**发邀标书时间**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2.1 工程概况
2.1.1 工程名称:**保险****大厦9层办公职场装饰工程
2.1.2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
2.1.3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
2.1.4 资金来源:自筹,已经到位
2.1.5 施工内容:**施工内容**
2.1.6 投标工期:**工期**
2.1.7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以及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等级。
2.1.8 工程监理:招标人将委托专业监理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
施工管理。
2.2 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
2.2.1 招标范围:
2.2.1.1 招标效果图及施工图纸(除空调改造工程、消防改造工程、安
防系统工程、招标答疑中有体现的工程以及图纸未明确的隐含工程、成
品保护、清洁等);
2.2.1.2 图纸范围内的给排水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的洁具供应安
装以及五金件和配套设备);
2.2.1.3 电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供配电线路、供配电控制开关、照明、
插座、网络信息点、电话信息点、视频信号点等工程的供应、安装、调
试等);
2.2.1.4 以下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空调改造工程、消防改造工程、
安防系统工程、燃气改造工程、厨房设备安装工程。
2.2.2 招标要求:
2.2.2.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投标文件所报的质量。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安全达不到投标所报标准,则按照不合格项处理;同时中标人应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各投标人在投标前需自行组织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勘察,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2.2.2.2 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施工过程中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若擅自更换予以处罚。对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项目管理成员全部到位并且不在其他工地兼职。
2.2.2.3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总价承包的方式,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内除招标人提出的变更外不作调整;如果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招标书和合同要求,招标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2.2.2.4 中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给其他单位。如发现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承包人临时拼凑的工程队伍进行施工的情况,招标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经招标人的同意,中标人可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
2.2.2.5 装修材料的性能检测和使用:本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经过甲方核准的招标书中明确的规格、型号、材质标准、设计要求和
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2.2.6 由中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经过甲方监理师按规定检验其规格、标准、质量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需要方可投入使用;如果材料不合格,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合格材料,或直接指定供货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2.2.2.7 招标范围内未包括的工程,如招标人交由中标人施工时,中标人须无条件执行。新增加的工程及设计变更、签证发生的费用按照招标时的条款及计算方式进行计算相关费用(按照3.4.8条款执行)。
2.2.2.8 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如中标人编制预算时有少算、漏项现象,招标人将视为总价内已包括,在实际施工中因变更取消该项工程时,其扣除款额的计算方式按3.4.8条执行。
2.2.2.9 施工用水、电分别按有关规定结算;招标人在中标人拨付工程款时,扣除代中标人缴付的水、电费;水电费的线路损耗由中标人承担。
2.2.2.10 各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合同条件和图纸。图纸设计做法不清楚需完善的内容,投标人应在招标答疑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甲方明确做法并计入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投标人在报价中已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完善、计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关于设计图纸中明确做法或明确材料标准的说明及要求,不再计入工程变更。
2.2.2.11 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按照招标书中材料清单(见第八章)上约定的材料采购,材料清单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以设计师的意见为准,参照市场价编制预算。
2.2.2.12 本工程必须在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工。
2.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3.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3.2 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并且应具备良好的施工业绩和财务状况,拥有先进的技术装备,较强的技术实力。
2.3.3 项目经理具有行业贰级项目经理资质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装饰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2.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5 勘察现场
2.5.1 投标人于**勘察现场实践**组织相关人员勘察现场,勘察现场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于勘察现场给投标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为勘察现场或未提出要求的,则被视为已经进行了现场勘察。
2.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仅供招标人参考,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6 招标文件的组成
2.6.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七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第二章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投标格式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种 材料清单
2.6.2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应同时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风险应有投标人自行承担根据有关规定,其投标将被拒绝。
2.7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均应按照招标书中招标人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不论招标人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投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文件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效力。
2.8 招标文件的修改
2.8.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4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寄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效力。招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修改文件。
2.8.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
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2.8.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2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后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3.1.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问价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有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则以中文为准。
3.1.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3.2.2 投标函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 投标函(综合说明);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企业基本情况表;
5) 投标人营业执照;
6) 投标人施工承包资质证书;
7) 投标人安全施工许可证;
3.2.3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2) 投标报价汇总表;
3) 详细的投标预算书;
4) 材料清单
3.2.4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 施工技术方案;
2) 施工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3)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4) 工程进度保证措施;
5) 施工主要工序;
6) 施工机械设备投入;
7) 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配置;
8)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2.5 投标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被拒绝。
3.3 投标报价:
3.3.1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充答疑,结合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3.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完成招标范围内各项施工费用的总和。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计算相关费用。
3.3.3 投标报价是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装饰材料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今后除设计变更增减外,一律不作调整。
3.3.4 投标人可根据勘察现场了解的工地情况、位置、交通、存储空间、装卸限制、施工时间限制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情况,任何因疏忽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被拒绝。
3.3.5 投标人的投标预算书中若出现招标范围内的漏项、错项、未列项时,均视为投标人利用投标技巧,已综合在报价以内,以后一律不作调整。
3.3.6 投标人的投标预算书中若出现重复计算项目时,将在竣工决算中扣除。
3.3.7 招标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须按照规范考虑可靠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投标预算中计算各项措施费用,施工中若出现按其施工组织设计无法实施的情况,则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3.3.8 投标人对该工程只允许有一份报价,招标方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3.3.9 投标报价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脚手架、运输机械使用费用,临时设施、材料、材料试验、复检费、税费、劳务、施工配合和安全方面等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派往现场的所有人员的保险费和本工程的保险费。所报价格必须包括为完成本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3.3.10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格式填写投标总价和分项报价,其中,分项报价为:1,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电气工程;
3.3.11 投标文件必须包括工程预算。该预算根据市场材料情况和北京市定额编制。并根据投标人意向,填报下列报价表(说明:所有分项工程报价分别单列):
室内装修(或电气)工程报价表
3.3.12 投标人实际报价可以低于预算价格,但投标人应详细说明实际
报价低于预算总价的理由和每项降低的金额、单位面积的降低值(如取费降低、不做人工费调整、材料采购价格的降低、减少利润等)。
3.3.13 投标人应综合考虑与其它施工单位配合作业的情况(招标方不支付配合费)。
3.3.14 报出详细工程预算书及预算书编制说明(分专业)、报价汇总表及材料清单;按规范分类的工程量清单。
3.4 工程预算编制依据:
3.4.1 图纸及招标文件;
3.4.2 澄清(答疑)纪要;
3.4.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4.4《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版);
3.4.5 材料价格按照招标书中约定的相应材料的市场价以及暂定价为准。
3.5 投标报价编制方法
3.5.1 按照图纸和招标书中的相关要求(由投标人根据设计图纸编制)确定单价(市场价)和分项合价;
3.5.2 依照有关综合基价和计价办法编制预算价;
3.5.3 依照预算价和3.4.3的原则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3.5.4 非设计和招标人的原因,不再修改合同价,重大设计变更或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和修改办法在施工合同中规定。
3.6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6.1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和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企业基本情况表;
4)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投标人施工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6) 投标人安全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8) 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9) 近三年内类似规模的业绩证明;
10) 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工程拟在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3.7 投标有效期
3.7.1 自开标之日起15天(日历日),在次期间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7.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3.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8.1 投标文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工整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正、副本都应分别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右上角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8.2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一览表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页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8.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9 投标文件的格式、装订、密封和标志
3.9.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招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书(后附);
3.9.2 投标文件的装订:
1) 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装订成册,装订方式必须为“胶装”。
2) 投标文件按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合并装入一个包装袋内(将投
标文件刻录成一张光盘一并放入袋中)
密封,在包装袋封面注明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各册应具有
相应的标识。
3) 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分开封装。
3.9.3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外封袋的开口处及骑缝处应加盖公章;
3.9.4 外封袋应写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盖章、法定代表人姓名并签字盖章、地址、联系电话和投标日期。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符合、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
4.2 投标人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递交:
4.3.1 各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会场(见前附表)
4.3.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4.4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时整。
4.4.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4.2 招标人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次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投标截止时间,均以修改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4.4.3 招标人将拒绝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
4.4.4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4.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5.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相关规定装订、密
封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5.3 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照耀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并盖有投标人单
位公章;
2) 非常清楚的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3) 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4.5.4 根据本须知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作为弃标处理。
4.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属于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1) 低于成本价;
2) 未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
3) 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
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招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6)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 投标书未采用“胶装”的方式装订;
9) 投标人报价清单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存在重大漏项、
缺项切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说明 。
10)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六、中标通知
6.1 中标通知
6.1.1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 6.1.2 中标通知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2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实质上最大限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由评委会依法推荐的投标人。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所报项目经理、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否则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废除授标。 6.3 合同的签署
6.3.1 双方签订的合同以招标书中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准,除工程价款外不得有任何的补充调整。
6.3.2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或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招标人签署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承诺等均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3.3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七、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
7.1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7.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7.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2) 7.1.3《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7.1.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7.1.5《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7.1.6《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97)
7.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7.1.8《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7.1.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6-99)
7.1.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1.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7.1.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2005) 7.1.14 其他国家、地方和行业先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要求
国家最新颁布、执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等。当新规范与老规范不一致时,以新规范为准。 7.2 对装修工程的总体技术要求
7.2.1 原则上按给定的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图纸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以便设计单位能够及时完善相应图纸。 7.3 材料的供应和验收:
7.3.1 工程材料均由投标人采购,所用材料在进场时需由监理单位、招标人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2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真实的出厂合格证与检测报告。进口材料还应提供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报关号及商检证明和原产地国家的国家标准。 7.4 材料性能检测
7.4.1 中标人必须在材料进场后,施工前按有关规范要求,提交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书、性能检测、安全环保报告等全套资料。如果不合格,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合格材料,或直接指定供货商,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负担,投标报价不得调整。
7.4.2 投标人应针对所施工的工程提出施工标准和施工技术方案,以及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尤其对装修施工常见的影响装修质量和整体效果的问题要体现具体应对措施和方法。
7.4.3 做好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并列出实施保护的有效措施。 7.4.4 竣工验收检查书面文件的内容:
A、设计图纸(含说明书、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
B、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等;
C、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E、施工记录
F、特种材料、工件(及附件)的生产许可证;
八、材料清单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承包人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全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保险***大厦9层办公职场装饰工程 1.2 工程地点: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201室
1.3 工程内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给排水改造工程等; 1.4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除空调改造工程、消防改造工程、安防系统工程、燃气改造工程、厨房设备安装之外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洁具、五金的供应安装)改造工程、电气(强电、弱电)工程及原有室内建筑、装修和设备的拆改等。
1.5 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材料清单) 1.6 工程结构:框架结构。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建筑面积约1300平米。 2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市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室内环境约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2.3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以及相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 工期
3.1 总工期:45日(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2 开工日期: 2009 年 10 月 日。 3.3 竣工日期: 2008 年 12 月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5 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3.6 工期顺延
3.6.1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5)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4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如果甲方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且甲方应在2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3.7.2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
(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 (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 4 设计
4.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3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
4.2 设计变更
4.2.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4.2.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为本工程定制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通用材料由乙方负责处理。
4.2.3 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2.4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4.2.5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 工程价款 5.1 本工程价款:
以中标价为准。(应附中标通知书)
5.2 本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 元 ,¥ 元,包含乙方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险费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措施费。
5.3 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 工程价款支付
5.4.1 预付款为工程总价的30%,预付款金额为 元,金额大写: 元整。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进场施工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暂停施工。
5.4.2 工程中期款
5.4.2.1 乙方应在完成全部隐蔽工程后,向甲方提供相关质量验收合格记录,经监理方认可,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35%的中期款(不含预付款),中期款金额为 元,金额大写: 元整。支付时间为工程中期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中期款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支付,乙方可暂停施工。
5.4.2.2 工程中期的标准是:隐蔽工程全部完成,经监理方验收合格。
5.4.2.3 工程中期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
5.4.2.4 乙方未经监理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2.5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明确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应计算自确认延期5日后起算的应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4.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30%的尾款(不含预付款),尾款金额为 元,金额大写: 元整。支付时间为乙方提供全部工程资料5个工作日内。甲方保留工程总价5%保修押金,保修押金金额为 元,金额大写: 元整。本保修金在乙方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保修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6 材料设备供应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桌椅等,乙方须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订货时间和进场时间,并及时跟踪甲方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订货、进场。
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
图纸、材料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6.3 甲方供应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保管。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 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7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
7.2 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 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注册证书号: 。
7.3 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4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5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 双方权利
8.1 甲方权利
8.1.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1.2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 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8.1.4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 乙方权利
8.2.1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8.2.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2.3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 双方义务
9.1 甲方义务
9.1.1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9.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9.1.5 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电,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9.1.7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有序进行。
9.1.8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3 施工中发现有任何影响履行本合同的情形和事项以及其他隐患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做出处理,未履行该义务的,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9.2.3.2 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验收合格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0.2.6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承担乙方相应的保管费和利息损失。
11 违约责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
11.3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支付监理方的延期监理报酬。
11.4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关保险、担保、保修等内容,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7 补充约定:
17.1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因乙方对设计图纸理解错误、对工程量计算错误、图纸上有体现的项目但没有报价,乙方有义务按照图纸完成,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1、招标书
2、投标书
3、中标通知书
3、材料清单
4、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及预算书
5、设计图纸
6、工程验收资料
7、环境检测报告
8、保修合同:
第四章 图纸
见附件
第二部分 投标书格式
一、封面
二、投标函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服务承诺书
五、资料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4)过去三年投标人完成的类似规模的工程及证明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的首页和尾页)
5) 拟参建本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和实施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表(附专业资格证书)
6)项目经理履历表
7)为实施本工程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设备
8)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汇总表
9)投标人所需做的其它说明
10)资信证明
六、工程造价文件:
1)预算书(附预算编制说明及计算书)
2)工程报价表(附调价说明)
3)工程材料清单
七、施工方案:
1)施工进度组织计划,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措施
2)冬季施工措施
3)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措施
4)合理化建议
5)附带的优惠条件
注: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方给定的格式、顺序、要求编写、装订投标文件。
一、封面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投标人: (盖章)
法人代表: (盖章)
日 期:
二、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的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并详细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完全无任何附加条件,承认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的要求,以 万人民币的投标报价,按上述合同条款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日内开工,在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对此承担责任。
4、我方的其他优惠条件: 5、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文件始终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可能按此投标文件中标。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签字盖章): 公司名称(盖章): 地 址: 日 期: 其他投标格式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的法人代表,为施工 的 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且事物。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注:后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时)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
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证明。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后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服务承诺书
2006年以来已完类似工程项目
拟参建本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和实施合同的主要人员
资格表(附专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履历表
为实施本工程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设备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汇总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公司名称(盖章):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1, 2, 3, 4, 5, 6, 7, 8, 9,
招标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发邀标书时间:**发邀标书时间**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1900平米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
10, 工程名称:***保险***大厦9层办公职场装饰工程 11,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招标文件领取时间** 12, 招标文件领取地点:**招标文件领取地点** 13, 使用功能:办公 14,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15, 资金来源:自筹,已经到位 16, 开工时间:**开工时间** 17, 施工时间段:19点至上午7点 18, 勘察现场时间:**勘察现场时间** 19, 投标答疑时间:**投标答疑时间** 20,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21, 开标时间:**开标时间** 22,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评标法
2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4, 施工内容:**施工内容**
25, 工期:**工期** 26, 保修期:**保修期**
范文五:变更事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法学哲学
变更事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法学哲
学
[真诚为您服务]
案情介绍
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是,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
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赔偿责任。但顾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以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
案例评析
首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按未带挂车的车辆收费;其次,汽车加带挂车时增加了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考虑在内的;再者,顾先生增加挂车,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也未承担挂车保险的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顾先生的请求不能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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