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李阳离婚案的分析报告
关于李阳离婚案的分析报告
案情介绍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第二任妻子李金于 1999年相识。 2000年 9月,李金 与前夫在美国解除婚姻关系。 2005年 4月,李金与李阳在美国内华达州领取结 婚证书,并在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公证认证。 2010年 7月,李金与李阳在广 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6年2月,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阳对李金进行殴打,李金在其微博中发 布多张受伤照片,并直指遭遇李阳实施的家庭暴力。
2011年 8月 30日,双方在北京居住地因子女教育及家庭琐事发生争议,李阳又 对李金实施殴打, 造成李金头部、 腿部多处受伤。 后李金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 局团结湖派出所报案。
2013年 2月 3日,此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两人正式离婚,李阳家 暴属实,赔偿李金 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支付 1200余万元房屋折价款,另外因 抚养权归李金,所以每年给三个女儿共 30万元抚养费。
而在离婚之后,按照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李阳需给付前妻 1200万元财产折 价款,李阳说已经全部给付, KIM 却否认,两人为此再次对簿公堂。
案例分析
李阳与其第二任妻子李金的婚姻中, 李阳曾多次对妻子实施家暴, 对妻子造成身 体, 心理上的伤害; 李阳在与和李金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 与其前妻在外地办理 复婚手续, 并在与李金的婚姻关系结束前与与前妻再次离婚, 这种行为涉嫌重婚; 在二人离婚案件审理期间, 李阳和李金通过手机短信互相指责对方, 李阳在短信 中有过激语言, 存在胁迫其妻的行为; 而在对于三个女儿的教育中, 两人由于文 化差异存在巨大分歧, 最后也无法达成一致; 李阳与妻子离婚审判中, 对财产分 配存在巨大分歧。
论文部分
观点分析
对于本案, 普通民众的观点与法官的判决并无太大出入。 大家都一致认为李阳家 暴行为证据确凿,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
李阳作为实施家暴的一方, 其妻子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离婚, 这一点毋庸置疑; 而 二人共同育有三个女儿,她们的抚养权自然也成为争夺焦点。涉及子女抚养权, 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考虑, 综合父母 双方具体条件和情况进行判决。 尽管在经济实力上李阳明显优于李金, 但考虑到 李阳之前的家庭暴力, 且子女长期由母亲照顾, 法院最终判决三个女儿的抚养权 全部归李金所有。 而李阳则须分别向李金提供三个女儿的抚养金, 直至其分别成
年。
在共同财产的判定和分割方面,李金将得到共同财产折价款 1200万元。关于这 个数目,也属合情合理,首先李阳是过错方,需要为婚姻失败负大部分责任,其 次,这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理论基础
1.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如 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且避开李阳是否有离婚意愿,单就法条 而言,感情破裂并且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处准予离婚的重要前提条件。
2.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新婚姻法中多条规 定涉及家庭暴力,例如
第 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提出离婚, 经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3. 在离婚时夫妻财产分配方面,新婚姻法也有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 子女、 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 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 而对于网络热议的李阳重婚罪法律上说,这不能构成重婚罪名,因为在李金提 起离婚诉讼之时,李阳的另一段婚姻关系已经被消灭,是不存在的,换言之,此 时李阳只存在有与李金的这一段婚姻关系。 虽然两段婚姻在一定时间段内有所重 合,但由于诉讼提起时并未重合,不构成重婚罪名。
5. 关于孩子抚养权,新婚姻法规定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 共同生活的 一方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我的看法
1. 李阳对其妻子实施家暴,证据确凿,且非偶尔为之,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妻子 李金的人权, 生命健康权, 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更是对夫妻关系的极大破坏。 2. 李阳与妻子在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上因为存在分歧, 妻子李金的西方教育思维认 为应该培养孩子从小就独立自主, 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而李阳的中式教育认为这 样像是把孩子当做一个试验品,小白鼠,对孩子是不公平的。
3. 我认为夫妻之间贵在沟通,当有小矛盾的时候,应该尽量进行心灵上的沟通, 就算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也可以求助心理医生, 再不济也可以再去法律途径, 绝 对不可以利用暴力解决问题,这样不但不可以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激化。 4. 女性在婚姻中遇到不可调和的矛盾,尤其是当不幸遭遇家暴的时候,一定不能 忍气吞声, 抱着息事宁人的消极态度走下去。 在这一点上, 李金给我们做了一个 楷模作用, 她历时近两年的离婚案终于落下最后帷幕, 她将得到共同财产折价款 1200万元以及一定精神损失费用,带着三个女儿和自由之身离开李阳。结束了 婚姻, 结束了家暴遭遇。 带给同在家暴中忍耐挣扎的女性以积极的鼓励。 勇敢反 抗家暴,争取幸福自由的生活。
5.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女性,我们不仅要懂得爱人更要学会爱自己,要了解法律, 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权利。
范文二:王宝强离婚案如果发生在大清朝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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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如果发生在大清朝怎么会怎么判?
实际上,大清的法制是分三个阶段,所以王宝强离婚案发生在哪阶段,在大清朝三个不同的法制阶段是会有不同的结果。
当然具体王宝强离婚案件的具体案情尚需法院审理确认,咱们这是八卦,借机也就当是介绍下清朝的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度。
大清法制第一阶段是入关前,太祖努尔哈赤最早建立的是后金国,是对女真完颜阿骨打建立的大金国的继续。
大金国有个放偷日在放偷日不仅偷别人东西不治罪,与他人的妻女私奔也是不治罪的。故按这一民族传统,如果选择这天私奔是不治罪的。
关于其他,按历史记载大金国的法律是在唐律基础上制定的,也就与同期的宋朝法律基本相同。
根据宋人《北梦琐言》里记载,仁宗嘉祐三年(1058),都察院有位御史名叫陈诲,经常去他老师家里走动,时间长了,居然与老师的女儿勾搭成奸。某日,二人正在幽会时,被捉奸在床,老师发动家丁棒打鸳鸯,陈诲被活活打死。此案报经开封府审理,判决结果只有4个字:陈诲活该!
大清在入关前的法律,历史记载为俗淳政简,也就是说民风淳朴,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是有满族自身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
满族婚姻传统里,妇女地位是比较高的,不像汉族传统那样是一妻多妾制度,妾的地位,有个比丫鬟好不了多少,妾生的子女地位也底下。满族不同,娶的都是福晋,最多分为正福晋、侧福晋,生的子女,更看重能力。
关于妻子出轨怎么办?这里要先考虑一个满族的婚姻传统,也是北方民族都有的传统,就是接续婚,即长一辈去世,晚一辈的的可以与父与兄留下的没有血缘关系的妻子结婚,这有点把女人当财产继续的意味,也是避免女人改嫁财产外流和继续善养寡妻的方法。所以出轨的与晚一辈男子的,处理上比汉族法律要轻。
如太祖努尔哈赤的大妃夜晚私自去大贝勒代善家送吃的,最后的判决就是“离弃”大妃,相当离婚了,对代善虽未处罚,但对他的政治考核上,肯定受到影响。
大清入关后是第二法律阶段,逐步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对离婚和出轨问题判决,基本是按中原传统的法律体系。
先说“离婚”,它被归于户律之下的“婚姻”律,叫做“出妻”。男子提请离婚的条件,就是公众熟知的“七出”,即女方“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如果妻子有“即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服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娶时贫贱,后来富贵)、“有所娶而无所归”(妻族消失,被休后无家可归)的任何一条,男子就不能离婚,这三个条件就是常说的“三不去”。
其中女方淫逸,也就是出轨,是许可离婚的。
《大清律例》对协议离婚比较宽容,“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注文:“情既已离,难强其合”),妻子或可以男方出轨,没有情义,“不相和谐”为由,与丈夫商量好之后离婚,官府不能惩罚。然而,离婚必须是“两愿离”,双方协议离婚,官府不予处罚。
《大清律例》将“和奸”之罪放在“刑律·犯奸”条下,女方出轨,意味着触犯了刑律。
“凡和奸,有夫者,杖九十”“男女同罪”,各打90大板,因出轨生下的儿女,“责付奸夫收养”。
丈夫还有权“嫁卖”女方,但不得嫁卖于“奸夫”,违者各打80大板,妇人须强制离婚、回娘家,“财物入官”。
女方并无自由选择的权利。
双方私下解决行不行呢?也不行,一旦发现,官府仍然要打板子,只是刑罚稍轻,比“和奸罪”的板子少打那么一点点。
出轨的女方,受到的最大伤害,更可能会是在报官之前。
法律上,对丈夫捉奸也有规定,但无论何时杀死妻子,都不会一命抵一命。
《大清律例》规定:“如本夫奸所获奸,登时将奸妇杀死……审明奸情是实,奸夫绞监候,本夫杖八十”,当场杀死妻子,奸夫判死缓,丈夫打80大板。若当场发现,但事后杀死,“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丈夫打100下屁股,奸夫流放。
可见,在抓奸现场杀死妻子,受80下杖刑,在抓奸事后杀死妻子,受100下杖刑,对丈夫来说,捉奸并“登时杀死”奸妇,显然更有利。
法律还规定,“其非奸所获奸,或闻奸数日,将奸妇杀死”,且“奸情”属实者,“将本夫照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意思是说,如果不当场捉奸,而是听说奸情几天后杀死“奸妇”的,丈夫要坐三年牢。
古代社会礼法甚严,重视男女之大防,对妻子“出轨”零容忍,网上流传的“浸猪笼”一说,就是由长老、族长惩罚女方的私刑。
大清法律第三阶段在宪政改革,以前中国传统的法律是刑民部分,民法的东西也用刑罚处罚,宪政改革即仿照西方制定现代的法律制度,对民事问题不再用刑罚处罚。
所以要是按大清第三阶段的法律审理王宝强离婚案,应跟今天的审理差不多。
作者富察春兵
范文三:富豪妻子被离婚案(民诉——写立案书,三人一组)
上榜富豪妻子起诉离婚才知已离婚十年 “如果我这个案子就这么下定论了,今后谁的婚姻还有保障?”因认为夫妻感情已尽,胡润富豪榜某上榜富豪的妻子宋女士向海淀法院 起诉丈夫,要求离婚。丈夫竟拿出了一纸十年前的判决证明二人早就离婚了,而宋女士自称对此全然不知。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探究亿 万富豪之妻“被离婚”之谜。
起诉离婚才知已“离婚”十年
虽然身为亿万富豪的妻子,但宋女士的这个身份除了最亲近的人之外,鲜有人知道,她也不愿让人知道。在宋女士看来,这个身份 没有给她带来多少享受,反而是难言的痛苦。
在维持了 22年的婚姻之后, 宋女士选择离婚。 去年 9月, 宋女士的离婚案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庭前调解。 身份显赫的丈夫没有露面, 他的代理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在河北当地法院审理。
令宋女士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是, 除了提出管辖异议, 对方还拿出了一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01年作出的生效判决书, 判决中赫然写着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夫妻二人房产中的 1套住房归女方所有。也就是说,早在十年前,夫妻二人就已经结束婚姻了, 而宋女士对此竟全然不知,还上法院起诉呢。
“我当时就蒙了,脑子一片空白。”宋女士告诉记者,她不敢相信,离婚这么大的事情,怎么她自己竟不知道。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宋女士的丈夫表示,他常年在外做生意,工作繁忙很少回家。夫妻之间难免有误会,感情转淡。
宋女士称自己“被离婚”,是因为她根本没有到庭应诉,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甚至连判决书都是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始至终, 她连影儿都不知道。
我国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该是穷尽了其他送达方 式之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最后采用的一种方式。难道宋女士在 2001年人间蒸发了?
“下落不明”遭致“被离婚”
按照宋女士的丈夫给法院的说法,他与妻子在 1997年分居后 3年半,连电话都没联系过,妻子在此期间“下落不明”。但记者在宋 女士的律师调取的离婚案卷材料中并没有看到法院打电话通知或是发司法专邮寄送材料被退回的相关记录。
法院认定宋女士“下落不明”的证据是一份走访调查。 2001年 2月 5日,法官专程来京到宋女士居住的小区,找到物业管理处的一 名工作人员,据这位工作人员称,宋女士已经 1年多不在此居住了,找不到人。宋女士事后找到了这个物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方表 示对宋女士当时的居住情况并不知情。
2001年 2月 9日,法院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的公告见报。宋女士几乎没有机会看到报上的公告,自然没有出庭应诉。公告期满后, 法院于开庭当天作出缺席判决,并且同样公告送达了判决书,期满后离婚判决就这样生效了。
宋女士不解地说:“我的手机号自从 1997年就开始用,至今没换过,如果打我的电话不可能联系不上我。法院调查的地址也是我当 时的住处,哪怕上去敲敲门,我都可能在家。而且我身份证的户籍地址是公婆的住处,我经常回去,同样可以找到我。虽然我当时和丈 夫分居了,但毕竟两个人有孩子,还会经常联系,他说我下落不明也就算了,可法院仅凭找了一个所谓物业的人就说我下落不明,实在 说不过去。”
“硬伤”频出的判决书
细看这份离婚判决书,宋女士更是气愤。严肃的判决书上竟然出现了很多“硬伤”。首先,她名字中一个字写错了,丈夫的出生日 期被错后了 1年,大儿子的出生日期有误。更无法解释的是,宋女士的二儿子在 2007年才变更了名字,而 2001年的判决书就已经使用 6年后的新名字了。
更让宋女士迷惑的是,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了,可这十年来丈夫为什么从未说起?更为奇怪的是,就在近两年,两人还商量 过协议离婚事宜。丈夫还请律师起草了离婚协议。此外,在丈夫 2009年办理的河北暂住证上,婚姻状况也还是“已婚”。既然他早就拿 到了离婚判决,为什么这么多年“深藏不露”,甚至在离婚后还和宋女士商量协议离婚?
虽然心里有太多问题,但宋女士没有去质问丈夫。“我的心全碎了。”宋女士表示,她宁愿倾家荡产也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为自 己这十年来的身份讨个说法。
“我要为孩子争取权利”
既然宋女士也想离婚,而当年的判决也认定双方离婚。从结果上看并没有什么不同,宋女士为什么不能接受呢?
“离不离婚都应有我的意见,我不可能接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人离了婚。”宋女士说,更重要的一点是,在 2001年的判决中, 丈夫的职务还写的是一家焊管厂的经理,但这些年后,他的资产激增已不知多少倍。
如果 10年前二人就已离婚,那这十年来丈夫的资产就全是其个人财产;如果推翻了这纸判决,那么这些资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旦分割起来,这将是国内财产标的额最高的离婚案。
这样天文数字的财产,宋女士不可能不动心。但她告诉记者,她凭自己的能力也能过得很好,这些财富是她一定要给两个儿子争取 的。
宋女士和丈夫都是北京人,原在一家工厂工作, 1988年结婚。两人自由恋爱,婚后生活也很幸福,先后生了两个男孩儿。丈夫很有 经营头脑,带着妻子下海创业,白手起家,办起了焊管厂。为了生孩子,宋女士回家做起了全职太太。宋女士说,在怀着第二个孩子时, 双方产生激烈矛盾,分居生活。
“我生下二儿子后半年,手里没钱,就只好出去上班。他就趁机把孩子抱走了。”宋女士一谈到孩子就难过地红了眼圈。宋女士说, 在这十年间,她咬着牙打拼创业,终于小有成绩,公司每年也有不错的收益。
“我的两个孩子是我们正常结婚生育的,如果我现在不争取解决,今后他们肯定会有麻烦。”宋女士表示,如果她能争取到夫妻共 同财产属于自己的部分分割,将全部留给两个孩子。
女方欲求离婚无效
为了打这场官司,宋女士慕名找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律师代理。虽然陈旭律师代理过很多复杂疑难的家庭财产纠纷, 但这份“被离婚”的判决仍然让他吃了一惊。
陈旭律师告诉记者,首先,有权受理此案的法院应是被告宋女士所在地法院,在当年其丈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宋女士下落不明 的情况下,河北衡水中院没有管辖权。第二,作为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基本程序保证,法律严格规定了法院的送达方式。衡 水中院受理案件后,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而是在立案后第三天就决定公告送达起诉 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侵犯了宋女士的诉讼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而且,仅有的一份调查笔录没有被调查人身份证明等留存,无法证明这次调查的真实性。这个被调查人的证言效力很低,法院却以 此决定送达方式、草率处分。
陈律师说,除了程序违法之外,判决中存在诸多错误。对这样一个事关当事人重大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案件,法院却未充分审查 诉讼当事人身份,甚至连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最基本的身份信息都没有在案卷中留存。这些问题都应导致原审裁判无效。
让人不解的是,在宋女士提起离婚之后,也就是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十年之后,其丈夫又向河北衡水中院申请更正判决书中的 错误,并且提出原审判决未合理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此后,衡水中院依职权发起再审程序。
近日,海淀法院的裁定书也送达了宋女士和律师:鉴于河北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海淀法院不能再受理宋女士的诉讼。如今,这个 案件最终该如何认定、处理,就要看衡水中院的再审能否改变当年已经判决离婚的事实了。
为了求证妥善解决论证此案的法律依据,陈旭律师特别邀请国内多名诉讼法学的专家学者论证,专家们出具意见书认为,作为一个 改变诉讼主体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衡水中院的原审程序存在管辖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行为, 作出的判决当属无效。专家们认为,为纠正错误的判决结果,再审程序中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起诉。
陈旭律师说:“虽然这只是一起特殊的个案,但其中却蕴含了一个极为危险的信号:如果现存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这样的诉讼程序 予以任意解除,那婚姻家庭的稳定性、社会关系的确定性都将受到严重破坏。纠正此案中的错误处理,不仅是给宋女士一个公道,更是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交待。”
记者在 3月 24日专门给衡水中院发函希望采访核实宋女士反映的问题,但法院接到传真后立即回复记者说,所有采访须经河北省高 院批准才行。记者随后又致电河北省高院政治部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应该没有这个规定”。最后,省高院接收了记者的采访函,转 达给衡水中院。但是,十多天过去了,记者一直没有接到任何答复。
此外,记者根据宋女士提供的两个电话联系此案男方当事人,请其提出意见。其中一个号码没有接通,另一个由宋女士丈夫的公司 下属接了电话,其公司同事专门了解了记者所需核实的内容,但表示无法代为回复,将进行转达。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未得到实质性回 复。本报记者 孙莹
范文四:离婚案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反悔了怎么办
离婚案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反悔了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中,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一方又反悔怎么办?
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针对您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调解书一经送达,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得对已生效调解书提起上诉。其原因主要是:
1、由于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相当于判决书。调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得到合法解除;调解和好的,如果没有任何新情况和新理由,当事人也不得再行起诉离婚;
2、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结果;
3、在调解书送达以前,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没有签收,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重新考虑,如果他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仍有权反悔。
综合上述因素,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的调解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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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延吉市4776起离婚案社会学调查报告
延吉市4776起离婚案社会学调查报告 l8
究.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92,l8(2):141. 7黄如训,曾进胜,陈立云,等.降纤酶治疗脑梗死的实验研究.中国 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1,17(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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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谭盛,陶玉倩,黄继林.肾性高血压大鼠血管病理及发病机制 的研究.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3,29(2):132. i0全国降纤酶临床再评价研究协作组.降纤酶治疗急性脑梗死的 临床再评价:多中心前瞻性随机双盲对照研究.中华神经科杂 志,2000,33(5):263.
11ShermanDG,AlkinsonRP,ChippendaleT,eta1.Intravenousall— crodfortreatmentofacuteischemicstroke:theSTATstudy:arail?
domizedcontrolledtrial,StrokeTreatmentwithAncrodTria1.J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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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卢宗红,姚景莉,邬剑军.降纤酶治疗缺血性中风的血液学指标 动态观察.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l999,25(4):248. 延吉市4776起离婚案社会学调查报告
[关键词]离婚社会学调查
延边脑科医院(延吉133000)金美子李光哲池明花报
道我们对吉林省延吉市居民的离婚问题进行了社会人口学调 查.从该市的婚姻登记处,市法院及市档案局获取2OO1年1月1 日至2003年l2月31日离婚案4776起的资料.
调查结果显示:此期间延吉市离婚案以朝鲜族居多(3457 起,占72.4%),汉族次之(1217起,占25.5%),其他民族(102
起,占2.1%).为了准确比较各民族离婚者的比例,按2001, 2003年延吉市20-75岁朝,汉和其他民族婚龄人口(分别为 46O753名,444599名和19076名).计算,这3年中朝鲜族离婚 者占本民族婚龄人口的1.50%,汉族占0.55%,其他民族占 1.o5%.显然,朝鲜族离婚率高于汉族和其他民族离婚率. 4776起离婚者年龄分布为20,75岁,其中20,24岁477起 (9.99%),25-29岁978起(20.48%),30~34岁l127起(23.60%), 35-39岁921起(19.28%),40-44岁696起(14.57%),45,49岁 517起(10.82%),50-75岁60起(1.26%).显示:25岁起离婚者 比例增高,至30岁后达高峰,随后逐渐下降.
4776起离婚的l2项原因的比例如下:夫妻之间感情性格不 合者(包括因一方出国而感情不合)28.1%(1342起),第三者插 足17.3%(825起),家庭成员之间矛盾12.7%(608起),饮酒过 多l1.7%(559起),赌博10.2%(485起),家庭经济生活困难 3.7%(178起),与不同民族结合3.2%(154起),性功能障碍 2.3%(1ll起),无生育能力1.9%(9l起),配偶病残1.6%(76 起),服刑2.0%(96起),其他5.3%(25l起).朝鲜族中饮酒过 多和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包括因一方出国后感情不合)所致的离 婚者(各占65.4%和75.4%),明显多于汉族(分别为31.5%和 ChinJNervMentDisVo1.32,No.1January2006
l3黄如训,王新.脑梗死的微循环改变及其治疗.中国神经精神 疾病杂志,2004,30(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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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RosenbergGA,NavrafilM,BaroneF,eta1.Proteolyticcascadeen— zylnesincreaseinfocalcerebralischemiainrat.jCerebBloodFI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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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ShatosMA,DohertyJi,PenarPL,eta1.Suppressionofplasmino-
genactivatorinhibitor一1releasefromhumancerebralendotheliumby
plasminogenactivators.Afactorpotentiallypredisposingtointracrani— albleeding.Circulation,1996,94(4):636.
(收稿日期:2005—02一II)
(责任编辑:林平)
21.2%)和其他民族(分别为3.1%和3.4%).
另外,职业和性别与离婚率有着直接的关系,且这种影响存 在民族差异.朝鲜族从事职员工作的离婚率为36.7%,明显高 于汉族(7.3%)和其他民族(14%)同业者;汉族的经商者和无职 业者离婚率为30.2%,明显高于朝鲜族(11.8%)和其他民族 (13%)同业者.4776起离婚案件中,主动提出离婚的男,女之比 例为l:1.8,但朝鲜族3457起离婚的女性为原告者是男性的 1.98倍,高于总体的性别比;汉族和其他民族分别为l:1.38和 l:1.82,显示女性主动要求离婚者居多,且以朝鲜族最突出. 根据延吉市婚姻登记处资料显示,2001,2003年平均离婚和 结婚比例为l:2,较1998-2000年的1.0:4.8增加了1.4倍.其 中40.-49岁者离婚率,从1998-2000年的平均9.1%上升到2001 -
2003年的15.8%.此年龄段的离婚率增高,有可能与这些人在 青少年时代经历过的重大社会变迁有关.
不同民族间的职业对离婚率影响的差异,其确切原因有待于 进一步调查研究.离婚者中女性原告是男性原告的1.8倍,朝鲜 族女性原告是男性原告近2倍,朝鲜族离婚原因中饮酒,与家庭 成员不和显着多于汉族和其他民族,都反映这些因素很可能是朝 鲜族离婚率增高的主要原因.
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离婚率增高可能还受下列因素影响: 2001-2003年有大量外地人口流入延吉市,他们并非在延吉市登 记结婚,而其中一部分人在延吉市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会增加了 离婚案件的比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约40万人口的延吉市在本调查期内,每 年平均有1628名(3年内共4885名)儿童进入单亲家庭的行列, 这将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中图分类号】R395.6(收稿日期:2005—09—26) 【文献标识码】A(责任编辑:李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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