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党员选举制度
党员选举制度
(2015年3月28日中国共产商学院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通过)
本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大会组织人
大会的选举工作,由上届党委会(总支、支部)主持。经校党委批准,确定新一届党委会(总支、支部)委员组成人数。
二、投票制度
(一)投票要求
1.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总支、支部)委员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额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员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2.选票一律用蓝、黑钢笔、水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进行计票,由监票人报告候选人的得票数;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
(二)投票方式
出席大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如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三、计票制度
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正式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遇得票相等(反对票少者当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得赞
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进行再次选举,按20%差额数确定候选人。
四、监票制度
选票一律用蓝、黑钢笔、水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进行计票,由监票人报告候选人的得票数;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
五、宣布大会结果
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投票通过后生效。
范文二: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一、 按照“选举法”和各工作口子特点和性质,连队组织机构计生协会、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连队不能直接指定,委派。
二、 对各组织机构按照规定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经职工选举原任人员可以直接连选连任。
三、 连队职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四、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名单在确定的选举日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五、 选举工作在连队党支部的领导下直接进行。
六、 选举时,被选举人投票必须超过有选举权的职工人数半数以上,选举有权;选举实行无望名投票,公开记票的方法,选举结果于当日当场公布。
七、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篇二:中国美国的选举制度
中国的选举制度
新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根据普遍、平等、直接、协商等原则确立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真正体现民主的选举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手限制。
【名词解释】
选区: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代表的区域单位。中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间接选举:是选举方式之一。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也是选举方式之一。中国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从1979年开始,直接选举从乡扩大到县,这是中国政治的一大进步。
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种选举称差额举。中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名额,正职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至3人,进行差额选举。
----------------------------------------------------------------------------------------------------------------------------------------------
美国的总统选举
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复杂,过程漫长。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预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候选人竞选、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选举人”成立选举人团投票表决正式选举总统和当选总统就职典礼等几个阶段。
预选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阶段,通常从大选年的年初开始,到年中结束。预选有两种形式,分别是政党基层会议和直接预选。前者是指两党在各州自下而上,从选举点、县、选
区到州逐级召开代表会议,最终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后者在形式上如同普选,一个州的两党选民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选出本党参加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是大多数州目前采用的预选方式。
预选结束后,两党通常将分别在七、八月份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最终确定本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并讨论通过总统竞选纲领。
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总统竞选活动便正式拉开帷幕。这一过程一般要持续8至9周。在此期间,两党总统候选人将耗费巨资,穿梭于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大战、发表竞选演说、会见选民、召开记者招待会以及进行公开辩论。此外,候选人还将通过多种形式阐述对国内外事务的政策主张,以赢得选民信任,争取选票。
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2008年是11月4日),这一天被称为总统大选日。所有美国选民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张选票上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一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在一个州的选举中获得多数取胜,他就拥有这个州的全部总统“选举人”票,这就是全州统选制。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总统大选日的投票结果,产生的实际上是代表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538位“选举人”。另外,在总统大选日,选民还要在联邦范围内进行参议院和众议院选举。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期满后全部改选),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为538票。一位候选人赢得的选举人票超过总数的一半(270张),即当选总统。
真正的总统选举是在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2008年是12月15日)。届时,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被推选出的“选举人”将前往各州的首府进行投票。获270张选票以上的候选人将当选总统,并于次年1月20日宣誓就职。
就职典礼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最后一道程序,只有到当选总统于次年1月20日手抚《圣经》,宣誓就职时,美国的总统选举才告结束。篇三: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 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 李月军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马克思
第一节概述
一 选举和选举制度
(一) 选举
1、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的意义:
(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我们知
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
(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
(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3。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4。选举的根本特征:
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其含义包括:
(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组成人员的制度;
(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2、选举制度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
(2)选举所遵循的原则
(3)选举的组织机构
(4)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5)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
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3、选举制度的本质
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三)选举的功能
1、对选民的意义:
(1)选举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构,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的转换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2)选举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2、对国家的意义:
(1)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可以选出比较有能力的适合的人;
(2)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
3.对社会的意义:
民主的选举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原始社会,氏族首领由议事会选举产生。奴隶社会,奴隶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中世纪的欧洲,市议会是由市民通过选举产生的。12—15世纪欧洲的许多国家先后召开过由不同等级的代表参加的全国性会议,城市市民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是没有形成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
中国的选举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开明地主的改革思想,戊戌变法前后,选举思想得到了大量的广泛的传播。清朝末年实行修律变革,推行宪政民主试验,提倡地方自治,颁行了《谘议局章程》,这是中国社会由民众选举地方民意机构最早的法律依据。后来,清廷颁布的《资政院章程》对资政院议员的选举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中国具有近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的萌芽。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均有关于立法机关和地方民意机构成员选举办法的法律规定。尽管民国的选举制度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各个时期的选举制度和选举办法有许多出入,但是他们的确是吸收了西方选举制度的要意,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的一种积极探索,为不平衡的庞大中国国土实施民主选举制度在可行性上作了有益的试验。其在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上做出有关年龄、财产、纳税、知识和经验方面的限制,这种做法直至今天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为中国社会再次实行民主选举制度提供了 经验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和革命政权,实行了革命政权的选举制度,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它的《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等,这些法规确定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
革命根据地的选举虽不完善,但当时已采取了一些重要原则和方式,如坚持男女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对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实行差额选举;尽可能追求选举权的普遍性;还有候补代表制。
1、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它的《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等,这些法规确定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有: 其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给劳动群众(如工人、雇员、贫农、中农独立劳动者、城市贫民等),不给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如地主、富农、资本家、豪绅、高利贷者、国民党政府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一切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分子)。 其二,保证了妇女和青年平等地享有选举权。
其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乡等基层行政单位的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以上各级苏维埃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和红军所选出的代表组成。
其四,实行候补代表制。由于战争环境下,代表的流动性大,并时有代表牺牲,而补选代表有困难,因此在选举正式代表的同时,即加选候补代表,每5名正式代表增选候补代表
1名。
其五,选举一律举手表决,获得过半数人赞同者当选。
其六,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有权监督和撤换代表。
2、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选举制度,比起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所发展,其基本精神是团结抗日,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建立、巩固和发展抗日民主政权,争取抗战胜利。1940年8月,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发布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后又颁发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重要法规。基本特点为:
第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比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更为普遍。不仅工农劳动群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一切愿意抗日、拥护抗日民主政权的人,包括赞成抗日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开明绅士等,也享有这个权利。只剥夺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在案的,经军法处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民权又尚未恢复的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采用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三,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妨害选举自由者,依法惩处。
第四,对边区境内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在产生代表的人口比例上采取了 有利于少数民族的措施。
第五,各抗日政党和团体均有竞选自由。
3、 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的选举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上述两个时期的历史经验,在各解放区实行民主的选举制度。
在战争初期,老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形式仍为参议会,边区、县、乡参议会的参议员仍按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随着解放战争转入战略反攻,在已经解放的城市普遍地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成这种会议的代表主要是由地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和少数民族等方面推选的,也有部分代表是特邀的。
这一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法规,规定人民享有普遍的、平等的选举权利,采用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向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各级代表向选民负责。
4、新中国成立后
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选举的历史经验基础上,中国在确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共问纲领》中规定,新中国实行普选制度。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对中国实行普选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这一制度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传统,吸取了解放初期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新鲜经验,也借鉴了国外选举制度的某些有益因素。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
选举制度的“二”、“五”、“一”变迁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大致如下:
1、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转载于:选举制度)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2、“**”十年,中国的选举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选举。 3、1979年7月,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在对1953年选举法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
4、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区的大小、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限额,并提出了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而不得增减。
5、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6、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7、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8、2 0 0 4年1 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9、2 0 1 0年 3 月1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第一, 普遍性原则。全国各族人民普遍获得了选举权。
第二,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全部实行直接选举,县 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各级人大代表中, 不存在“特邀”代表。
第三, 无记名投票和举手投票并用,在基层政权选举中,一般是举手表决;在县级以 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无记名投票。
存在的问题有:
在县以下的选举中并没有完全实行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原则;候选人与应选代表等额;选民不知道候选人的背景。根据当时的政治环境,选举法根据阶级和政治特征列举了很大比例的不具有选举权的人。
① 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② 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③ 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④ 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 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⑤ 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 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⑥ 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
⑦ 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 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⑧ 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
⑨ 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
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又一次对《选举法》作了修改与补充。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基数”与按人口情况而定的“增数”构成,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的“基数”与“增加数”的标准; 规定未来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应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全国人大另定; 调整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例; 规定各级人大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调整了选民名单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日期;
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 完善了“另行选举”、“代表辞职”及“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 调整了乡级选举委员会的隶属关系。
月27日,在总结与分析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再次作出修改。主要是:
① 重新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范文三: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
一、 选举制度是构成宪政制度的内在要素,选举是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它关系到国家权力产生过程的正当性问题。我国采取狭义选举概念,即选民一句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
(一) 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凡是经过人民按照普遍、直接、秘密投票的原则,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政府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妥协、选举、非暴力是民主国家产生的重要特征,它打破“强权即公理”这一架在国家观念之上的诅咒,避免历史上因暴力争夺政权而带来的血腥灾难。
(二) 选举使人民能够成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首要控制
选举首先解决的是由人民来确定谁将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这是对国家权力产生及其管理模式的最初规范和控制。选举使得统治者受控于人民成为可能。
(三) 选举是实现国家认同的有效途径
在选举期间,各政党及其候选人和选民沟通互动,使公众舆论上传下达,从而形成政治理念和公民诉求的恰合。可见,包括选举在内的民主程序,是一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沟通、协商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国家统治秩序将会体现出被统治者的自觉自愿行为,它增强了被统治者对国家的认同,增加服从国家法律的可能性。
(四) 选举为社会提供精英统治
麦迪逊说过:“每一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共公益的人。”选举,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才能平庸、品质低劣的人管理国政和领导社会,使得议员、国家首脑等公共职位由公民中的优秀者来担任成为可能。
三、 选举、选举法、选举制度的概念
(一) 选举与竞选
选举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的原则和形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的行为。它是公民实现选举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组织各权力机关的一种活动。
(二) 选举法的概念
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选举法是公民实现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依据。没有它,或者不根据它进行选举,国家机构就无从产生,国家的治理就无从体现人民主权和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选举权利便没有法律保障。
(三)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与行使,划分选区,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选举的范围则有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国家元首、其他公
职人员。选举制度一般由国家的宪法、选举法或其他一些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有的国家还包括一些历史上形成的传统习惯。
四、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近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和政党都是近代社会的产物。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都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关系十分密切。
从政党制度的产生原因看,最初,政党就是为了议会选举的需要而出现的,它是在议会制的基础上产生,又是议会选举活动的产物。现代选举制度让多个不同政党互相制衡,并通过公平竞争产生政府。
随着宪政制度的发展,各国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都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而这种完善有赖于它们互相作用的结果。政党已经成为民主选举必不可少的动员和组织力量,政党运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民主体制的成败。
政党活动受法律制约也是实现自由公正的选举的关键,而自由公正的选举是保证“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民主政治基石的关键所在。自由公正的选举使权力与合法性同时诞生,而不公正与不诚实的选举则会使人们对声称当选的人产生怀疑,从而大大削弱其当政能力。
在我国,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其功效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中,共产党员在比例上的优势和各民主党派所占的一定的名额以及其他非党派人士的名额,原则上反映了我国党派关系的实际,这种反映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多党合作特点的代表结构正是通过我国选举制度的运作来达到。
二、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依照法律,公民除依年龄规定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其他任何限制而享有选举权的一项选举原则。
我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在法律上,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除年龄、国籍和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外,没有其他特殊的资格限制。公民享有选举权只需具备三个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这种规定体现了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第四,关于选举权的行使的限制性规定。
在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举权是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主要有:
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由于病患之故无能行使其政治权利,故此暂不行使其选举
权。
犯有严重刑事犯罪的人可以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
根据《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第4条规定,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而被羁押、或涉嫌犯有这类罪行而正在受侦查或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这一规定跟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有所背离,所以其合宪性有待审查。
(二)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平等意味着排除不合理的差别对待,首先意味着程序意义上的资格平等:所有成年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人在选举中享有一个投票权;每个投票权具有同等的价值,法律要尽可能排斥因种族、户籍、财产等因素导致的选票价值的不平等。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 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只有一个投票权;(3)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4) 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5) 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也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表现。
(三)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是一对对称概念。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在我国,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完备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仅有利于选民直接挑选他们所信任和满意的人到国家政权机关中去代表他们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且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活动和通过代表监督政府工作。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发展极不平衡,领导和群众都缺乏直接选举的经验,所以目前还不能全部实行直接选举。
(四) 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通常包括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两个程序。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举时采用不公开的投票方法,无需在选票上签署投票人的姓名,选票填好后选举人亲手投入票箱的选举方法。
秘密投票的本质是为了体现选民意思表示的真实。
(五) 差额选举原
则
因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不同,选举制度可分为等额选举制和差额选举制。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人数相同。差额选举制则是指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差额选举是较为民主的一种选举方式,因为它给予选民以选择的机会。差额选举一般被认为是竞选制的最低要求或底线规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从物质上保障了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投票,不因经济基础而影响和限制候选人的选举权利。
此外,我国选举法规定了国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这一规定就是选举法对选民和代表形式选举权的具体和直接的保障。
三、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程序是有关选举权行使的步骤、方法、期限等具体法律规则的总和。选举程序使公民选举权利的行使有法可依;使国家对选举活动的组织有章可循;选举程序同时也是选举公正和有序进行的法律保证。
(一) 选举的组织机构
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 选区划分
在地域代表制的选举中,划分选区是代表选举的第一个步骤。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或议员的基本单位。
我国《选举法》规定选举按地域划分,具体划分方法是,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在农村选举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以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城镇可按街道办事处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区的规模按每选区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三)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也称选举人名册制度,是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对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登记注册,按照在册名单发放选举资格证明,选民持该资格证明参加投票选举的一种制度,是选举过程的第一道程序。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
前作出判决,该判决为最后决定。
(四)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它又可分为三个步骤:
1 推荐代表候选人
我国《选举法》规定(1) 直选人大代表的推荐程序是:候选人由各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2) 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程序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推荐。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2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和预选制度的恢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关于差额选举的界定范围时,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予以公布。
3 介绍代表候选人
候选人介绍方法是我国选举制度中架构选民和候选人交流的选举方法。我国选举法就对此有所规定。
4 组织投票
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组织投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各选区设选举投票站;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不论哪种方式,选举投票都必须在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进行。
5 确定代表当选
选举结束后,进入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其内容包括:一,确定选举是否有效。二,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三,宣布选举结果。
6 代表的补选
当出现代表在任期内调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或者代表提出辞职等情况时,就产生代表缺额必须另行补选的问题。我国选举法规定,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在补选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范文四:选举制度
多数代表法
一个政党在一个选区之内,比其它政党多得一票就可以垄断该区的议员全部名额。
1单记多数代表法_用于小选举区制以得票比较多者或绝对多数者当选,但这种选举
往往发生不公平的结果,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甲图〕是
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有时得票最多〔如乙图〕反而败北。
而且很明显的,小选区制中仍是大党获利。
甲 乙
a党 当选数 b党 当选数 a党 当选数 b党 当选数
1选区 3005 1 1995 0 1选区 2378 0 2622 1
2选区 2645 1 2355 0 2352 0 2648 1
3 3238 1 1255 0 2428 0 2573 1
4 2509 1 2491 0 2271 0 2573 1
5 2603 1 2394 0 4571 1 428 0
合计 14000 5 11000 0 14000 1 11000 4
依比例代表法 3 2 3 2
2连记多数代表法_适用于大选区,得票较多的政党可以以一票之差,垄断该选区议
员全部名额。举例说明如果一选区有3001张选票,若甲党得1501
票,而乙党得1500票,则该选区名额皆属甲党。此处缺点在于当
选人虽然可以得到选举人过半数的票,却未必能够得到全体选举
人多数票。多数代表法有比较多数法,与绝对多数法。绝对多数
就是乙得票数过半者当选,若得票多数者并未过半,则采取以下
两种补救措施
a第二次投票1.选举人可以任意投票,仍以过半数者当选.
2.选举人可以任意投票,以得票较多数者当选.
3.选举人只能就第一次投票中,择其得票最多者两人,举行投
票
b选举投票 (有点复杂 懒得打了说 在这本书的P447-452 可以查到)
以上数据来源 撷取于 政治学 萨孟武着 三民书局
少数代表法
是使少数党亦得选出少数议员的方法,此法只适用于大选举区制。
1有限投票:令选举人在大选区制,不对议员名额全部,做连记投票,只对其中一部做连记投票,使少数党能够选出少数议员。
2累积投票:令选举人在大选区制中,对议员名额全部,做连记投票,同时又许选举人连记不同的人,此时少数党可以把自己的票数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使少数人当选。
3递减投票:令选举人在大选举区制中,对议员名额全部做连记投票。但其投票价值又从连记的顺序中递减。采取此法少数代表的目的亦可达到。
4大选举区制的单记头票:少数党亦可使自己的候选人当选。
以上4种方法,皆可使少数党有机会当选,但是,依然有诸多不公平之处。
以上数据来源 撷取于 政治学 萨孟武着 三民书局
比例代表法
使各政党能够以比例他们所得票数,多数党选出多数议员,少数党选出少数议员。比例法先求出当选人应得票数,各政党以此票数为准,依其所得票数,算出他们该选出多少议员,此当选票数称当选商数。 当当选商数已经确定,某候选人所得的票到达此商数后,其余票就转让给其它候选人。而候选人票数太低绝对没有当选希望时,其废票依然转让其它候选人。至于转让的方式依单记比例代表法和名单比例代表法之不同,有不同的方式。
以上数据来源 撷取于 政治学 萨孟武着 三民书局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
主要指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二是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
单一名额相对多数选举制 (single-member plurality system,SMP)(第一名过关制,first past the post,FPTP)
采用国家:例如英国(下议院)、美国、加拿大和印度。
类型:多数当选制。
特征:
1全国划分为规模相等的多个单一名额的选区。
2选民只能选一个候选人,通常在选票上以横线划之。
3候选人仅需获得相对多数选票就可当选(即"第一名当选"规则)
优点:
1该制度明确了代表和所在选区选民的联系,以保证当选者履行对选区的义务。
2 使选民可以清楚地选择有可能执政的政党。
3使政府获得了选民的明确授权--尽管政府的组建常以相对多数选民支持为基础。
4 可防止极端主义的危害,激进小党更难获得席位和信任。
5由于单一政党通常能凭多数控制议会,该制度有利于产生强势和有效率的政府。
6由于一党政府很少因不团结和内部纷争而垮台,该制度能够产生稳定的政府。
缺点:
1 该制度"浪费"了许多(或许大多数)选票,包括那些投给落选者,以及投给当选者但超过相对多数当选
线的选票。
2 小党和所获选票在地理上分布均匀的党未被充分代表(即"第三党"效应),扭曲了选举的偏好。 3 由于两强统治(两大党)的倾向,它提供的选择有限。
4 政府经常只拥有少数支持,产生相对多数统治的体系,该制度削弱了政府的合法性。
5 由于政府的变动会导致政策与方向的激烈转向,而造成不稳定。
6 由于议员多是执政党的支持者,立法机构往往从属于行政机构,从而产生不负责任的政府。
7 它并不利于那些社会触角广泛的候选人,而只有利于那些能够吸引大群选民的人。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单一选区绝对多数决制/Single-member Constituency Majority Electoral System
是对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略作修改而得。根据此制,得票最高者所获之票必须超过选区总选数的二分之一时,才能当选。由于在单一选区选举制下,倘候选人超过三名时,任一候选人不易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实行单一选区多数制的国家,往往要在候选人无一获得二分之一多数票的议员选举后不久,再举行一次跟随选举(follow-upelection)。在这次选举中,只有上次选举中的票最多的二人有资格参选,并由二人中得票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中]吕亚力:《政治学(修订五版)》,台北三民书局08年版,第317-318页
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SNTV)
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南韩、台湾三个地方使用,但自南韩、日本分别于1998年、1994年废除后,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意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就是指不管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并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
单记可转移投票制(single-transferable-vote system,STV)
采用国家:爱尔兰和英国(北爱尔兰议会)
类型:比例代表制
特征:
1 为多名额选区,每个选区可多达五名当选者。
2 政党所提名候选人数量可同应选名额一样多。
3 选民按照偏好投票,和选择性投票制一样。
4 候选人获得一定选票基数即可当选。该基数为选出规定数目候选人的所需最低选票数,根据下面的公式(Droop formula)计算:
总投票数
基数=-------﹢1
(应选席次﹢1)
例如,如果某一选区共投100000张选票,选出四个席位,则基数就是100000/(4﹢1)﹢1=200015
根据第一偏好核计选票。若应选席次未全部选出,则剔除最后一名候选人,其得票根据第二偏好重新分配,以此类推,直到选出该席位为止。
优点:
1 该制度能达到高比例性的结果。
2 同党候选人进行竞争,意味着选民可根据候选人的历史记录及对于跨政党议题所持立场来进行判断。 3同一选区拥有多个席位意味着选民可以就向谁申诉进行选择。
缺点:
1 所达到比例性的程度各异,多决定于政党制度
2 不可能建立强势和稳定的政党政府。
3 党内竞争会引起分裂,并使得当选者得以逃避选区责任。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单一选区两票制
自德国于1949年开始实施兼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与政党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单一选区两票制”后,这种选制成为许多国家仿效的对象,台湾各界近年来也一直呼吁废除SNTV制改采“单一选区两票制”。所谓“单一选区两票制”,即区域选票与政党选票分别投票,两者间的比例由各国自定;每位选民投两票,一票投给区域立委,一票投给政党。但在席次换算上,又分德式的“联立式两票制”和日式的“分立式两票制”两种,所谓“联立式两票制”,就是在一张选票上,同时有区域候选人及政党两个选项,选民投区域候选人一票,投政党一票;但在分配席位时,先依政党得票数分配各党的总席次,扣掉区域当选席次后,剩下的再由政党名单来补足。例如甲党在某邦按政党得票率分得30席,但该党已赢得16个区域席次,则甲党在该邦实际只能分得14个政党名额。所谓“分立式两票制”就是选民真的拿到两张选票,且区域席次与政党席次分开计算,如一党在区域中得到30席,按政党比例分得20席,则总席次为50席。“单一选区两票制”的最大特色就是融合了比例代表制与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的主要优点,尤其是“联立式两票制”备受外界称道,而“分立式”却对大党较为有利,如日本在1996年的国会选举中,自民党即以34%得票率,取得48%席次,引来民众的强烈不满。
政党比例代表制
意指根据各个政党的总得票率来分配国会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兰以全国为一选区外,大多数施行此制的国家都会依其历史、政治、种族、地理环境等条件,将全国划分为数个复数选区。该选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国会”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二是在竞选活动中,候选人个人的声望与魅力比较淡化,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政纲政见是选民投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台湾在1991年进行“修宪”后,为维护其所谓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地位”,开始在“立法委员”选举部分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并采“一票制的政
党比例代表制”产生。所谓“一票制”,就是指政党比例代表的产生,并非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部分之外再对政党另行投票,而是将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凡区域“立委”选举总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
大选举区制与小选举区制的优缺点
区域代表制的国家因领土过大,而将全国分为若干选区
*小选举区制:每一选举区只能选举一人。
优点:1选区小,举行选举容易,简单又经济。
2区域小。候选人名额少,可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贤与能,较易判断。
3小选区中的选民对该区选出的议员较容易加以监督,直接可使该区议员尽心负责,间接可以促进人民的政治意识。
4选区小,该区小党派亦可选出议员。
5区域小费用少,使稍有资财者,均有参加竞选的机会。
缺点:1选区小名额少,竞争激烈,则威胁利诱之舞弊行为较易发生。
2选区范围狭小,人才少,使选民缺乏适当人选。
3区域小,则选区必多,多数党容易利用职权,用不公正的发法划分选区,以维持该党既得利益。
4小选区的代表亦受地方利害影响,争取地方利益,忘记国家利益。
*大选举区制:每一选区可以选举两人以上议员。
优点:1选区大选民多,候选人在竞选之际,不易普遍发生威胁利诱的情形。
2大选区人才多,可选择适当人选,提高政治角色素质。
3大选区名额,为避免垄断是比采用比例制。比例制的优点,亦是大选区制
的优点。
缺点:1候选人多,不易为选民所认识,易为政党所操作,不易选出理想的议员。
2选区大,选民多,调查登记较为困难,发生错误势所难免,因此公民之选举权可能被剥夺者亦所难免。
3大选区内,万一再行投票或补缺时,因手续困难,劳民伤财。
4大选区制若不配合比例制其议员当选必为大多数党操控。
5选区大,候选人竞选费用必多,非有财力者,不足胜任,因此议员名额容易为富豪或其支持者独占。
以上数据 节选 政治学讲义 贾湖亭编 大风出版社 第七编 选举制度
罢免(recall)
选民能够要求不满意的公职人员做出交代并最终免去其职的一种程序。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两轮投票制 (second ballot system)
采用国家:传统上是法国(尽管法国选举制度经常改变)
类型:多数当选制。
特征:
1 同第一名过关制一样,当选候选人只有一个,选民也只能选一人。
2 候选人若想在第一轮投票中获胜,需赢得半数以上的选票。
3 若第一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过半数,需要在领先的前两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投票决出胜者。 优点:
1 这种制度拓宽了选举的选 择范围:选民在第一轮投票中根据偏好选择最喜欢的候选人,在第二轮投票中则尽力支持最不坏的候选人。
2 由于候选人获得过半选票方可当选,该制度鼓励候选人提出尽可能广泛的诉求。
3 同第一名过关制一样,有可能产生强势和稳定的政府。
缺点:
1 由于该制度并不比"第一名过关制"更具有比例代表性,它亦扭曲了选举的偏好,对"第三党"不大公平。 2 促使参加决胜选举的候选人追求短期的声望,或与已失败的候选人达成交易,放弃自身的原则。 3 进行第二轮投票可能会减弱选民的耐心和政治兴趣。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选择性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sysrem,AV) ;增补性投票制(supplementary vo
te system,SV)。
采用国家:澳大利亚(众议院,AV),英国(伦敦市长,SV)
类型:多数当选制
特征:
1 单一名额选区。
2 这是一种偏好投票,在选择性投票中,选民根据喜好的顺序排列候选人:1 为首要偏好,2 为第二偏好,以此类推。而补充性投票制中选民只能增补一名候选人。
3 当选者须赢得总票数的半数以上。
4 选票根据第一偏好计算。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50%的选票,则剔除最后一名候选人,根据第二偏好(或依序的偏好)重新分配其得票,一直到某位候选人获得半数投票。而增补性投票制中除了前两名候选人,其他人均被剔除。
优点:
1 较"第一名过关制"中的"浪费"票要少。
2 与"两轮投票制"不同,选举结果不受候选人交易的影响。
3 尽管获胜者必须确保获得至少50%的选票支持,但并不能排除单一政党多数执政的可能。
缺点:
1 这种制度并不比"第一名过关制"更具比例代表性,仍有利于较大政党。
2 选举结果可能由较小且可能是极端主义政党的支持者的偏好所决定
3 当选候选人拥有的第一偏好选民支持可能较低,其唯一的优点在于他/她可能是所有候选人中不受欢迎程度最低的一个。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附带名额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AMS)
采用国家: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国家杜马)、新西兰和英国(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议会)
类型:比例代表制
特征:
1按照单一名额选区的"第一名过关制"选出一定比例的席位(德国为50%,但意大利、苏格兰和威尔士较高)。 2 剩余的席位按照政党名单制选出(焦点论述"政党名单制")。
3 选民投出两票,一票给本选区的候选人,一票给政党。
优点:
1 该制度的混合特征兼顾了选区代表性和选举公平的需要。政党名单程序则保证了整个议会的比例代表性。 2 尽管就结果而言该制度具有广泛的比例代表性,但它仍有产生一党执政的可能。
3 它使得选民可以将某党候选人作为选区代表,而支持另一政党组成政府。
4 它考虑到了代表选区选民和担任内阁职务是非常不同的工作,要求非常不同的才干和经
验。
缺点:
1 保留单一名额选区防碍了高比例代表性的实现。
2 该制度产生了两类代表者,一类为不安全和选区义务所累,一类则拥有较高地位并有希望担任内阁职务。 3 由于选区的规模较大(一般是"第一名过关制"的两倍大),选区的代表性受到损害。
4 该制度下的政党变得更加集权化且更为强势,因为它们不仅决定谁能稳上候选人名单,谁必须在选区里面奋战,而且决定候选人在名单中的位置。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政党名单制(party-list system)
采用国家:以色列、包括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多个欧洲国家、欧洲议会
类型:比例代表制
特征:
1 全国为单一选区,或者在采用区域政党名单制的情况下,全国分为若干大的多名额选区。
2 政党将按优先顺序排列的候选人名单提供给选民。
3 选民投票给政党而不是候选人。
4 政党按得票率直接分配席位,然后根据政党名单上候选人顺序,依次分配当选席位。
5 可设有关得票率"门槛"(threshold)的规定(如德国为5%),从而将可能带有极端主义色彩的小党排除在当选者之外。
优点:
1 这是唯一比较纯粹的比例代表制,对所有政党都较为公平。
2 该制度鼓励选民认同国家或所在地区而不是自己的选区,从而有助于团结统一。
3 该制度使女性和少数群体候选人更有当选机会,当然,前提是他们能上政党名单。
4 许多小党拥有议席,使人们比较重视协商、谈判和共识。
缺点:
1 许多小党的存在可能导致政府的弱势和不稳。
2 代表者和选区的联系被完全割断。
3 对于不受欢迎但因在政党名单排序靠前获选的候选人,无法褫夺其职。
4 领导人决定政党名单,资历较浅的党员为求能上名单并排序靠前而倍显忠心,政党因而变得越来越集权。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初选(预选选举,primary election)
初选是遴选党内候选人以角逐随后"官方"选举的一种党内选举。在20世纪,初选在美国成为首要的提名机制,也用来遴选参加政党大会的代表以及政党领导人。美国多数州采用"封闭式"初选,参与者限定在已登记的政党支持者范围(与党员不完全等同);"开放式"初选则允许所有选民参与,而不考虑政党联系。初选的意义在于,它给基层党员提供了有关党务的更多发言权,走向更为候选人取向而非政党取向的政治形态。初选的成功使候选人能够掌控政党机器,而不是将问题留给党本身。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选举团 (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
一种间接选举机制;负责选出政党或公共职位人选的选举人团体。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不正当选区划分(格里蝾螈,gerrymandering)
操纵选区划分,以为政党或候选人谋取政治利益。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囊括式选举制/At-large Electoral System
有些国家为免除选区重划的困扰或由于其他理由,干脆把全国或全州(例如美国)整个行政区当作一个选区,这种安排有些学者称作囊括式选举制,如美国联邦参议员,每州产生二名,一般惯例,并不分选区,由全州选民选出参议员。由于参议员任期重叠,故每次选举,仅一席为人角逐。在小国如荷兰与以色列,也把全国当成一个选区,同时选出若干名议员。这种制度有助于使竞选活动着重于全国性政策课题之变论,而减低地区性问题在选举中的重要性;并且有利于具全国知名度的人物脱颖而出,降低藉亲情、友情?等因素当选的地方性人士当选的几率。
[中]吕亚力:《政治学(修订五版)》,台北三民书局08年版,第320页
不比例性/Inproportionality
政党所得选票与席位分配之间的偏差程度。
[瑞士]Jan-Erik Lane、[瑞典]Svante Ersson:《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台北)韦伯文
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版,第264页
杰利蝾螈/Gerrymandering
指不公平的选区划分方式。
[瑞士]Jan-Erik Lane、[瑞典]Svante Ersson:《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台北)韦伯文
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版,第276页
在杰利蝾螈的过程中有两大基本策略主轴:其一就是尽可能极大化己方票源的有效使用,其二就是尽可能极小化对方票源的有效使用。是故,「集中选票」(packing)和「分散选票」(cracking)为杰利蝾螈的主要手段。集中选票为尽可能将对方阵营支持者集中划入己方铁票区域,以消耗降低这些选票在其它区域的作用力。分散选票则指尽可能将对方阵营的铁票区域划分成数个选区,以达到稀释对方铁票区域的作用力。
范文五:选举制度
浅谈明朝科举制度及其特点
一、明代科举制度概况
明朝是继元朝之后中国历史上又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前后经历了从明太祖朱元璋到明思宗朱由检共计十六位皇帝。有明一代的 276 年里,作为封建国家选官论才的科举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明代封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科举制度“大抵萌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 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完备于宋、元时期。而明代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的转折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生变化和发展的活跃期,它代表了明代政治文化制度和明代高度发达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相结合。从宏观上来说,明代科举制度并不是一个狭义的文化制度或教育制度,它是一种社会制度,对明代社会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微观上来说,明代科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的组织形式来表达其制度内容,而这种表达方式最突出的表征是明代三级考试的详密措施与八股取士的具体要求。
在明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史中,该制度不单纯是对前朝科举制的简单的沿习和一般的局部调整,而是在明代封建国家的政治文化制度,乃至于明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广泛而深刻影响的社会文化现象。明代文献说:“今天子以文教提衡宇内,枕经藉史,家弦户诵,盖彬彬盛矣。”作为一项考试制度和选官制度能够如此之深入民心,明代大约也是中国历史上所仅见的朝代,这也正是我们认识和了解明代科举制的基本出发点。
明代科举考试思想在总的方向和原则上继承了中国古代“选贤任能”的人才选拔思想,同时又结合明代科举考试的实际和明朝政府选官的实际需要。在明朝立国之初,朱元璋下令“设文武二科,以广求天下之贤,有司预为劝谕民间秀士及智勇之人,俟开举之岁,充贵京师。”这段史料说明,朱元璋在总结前代科举的利弊之处的基础上,渴求招募天下贤才来辅助朝廷,以达到帝业永固的目的。为了满足新王朝官员多缺的需要,各省连试三年,具备真才实学的贤人志士纷纷应试中选,在明初,科举制度对人才的甄选起到了关键作用。 而随着帝位的更替,科举制度也相应调整,以期求符合当政者的统治需要。要全面深入的了解明代科举制度,首先应明确明代科举取士是同明代学校教育相对应的,《明史·选举志》在介绍明代选举方法时说:“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又说:“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在科举取士方面具有重要地位。科举取士和学校教育的紧密结合,在客观上促进了明代学校教育的发展。为求仕进, 入学读书,是明代士子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大批读书人涌往学校, 促进了明代学校教育的兴盛。“明代科举视前朝为盛”,而“学校之盛, 唐宋以来之所不及也。”科举和学校的发展可谓相辅相成。与前代不同的是,明代初入学校而没有取得生员资格者,无论其年龄大小,均称为童生。 在当时,学校教育有两大系统,一为中央国学,即所谓国子学或国子监,
在国学学习者称为国子生或监生,国子学分六堂以教养诸生,所谓:“分六堂以馆诸生,曰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明代国子生可直接参加乡试、会试等科举考试,其考录程序与标准同于地方府、州、县学生员。明代学校教育的第二大系统为地方府、州、县学经过童生试来选拔其各级学校生员,通过了童生试而被取录者即取得了学校生员的资格。明初,地方府州县学生员俱有定额,各级学校均设有学官以管理学校之日常事务,其规制是“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明朝还责成巡按御史,布、按二司长官及各府、州、县官监督管理学校一应事务,正统以后则专设提学官提督学政。地方府、州、县学生员名列前茅者方能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按《明史》的说法,必须是在考试中名列一、二等及三等前五名者才有参加乡试的资格。
乡试是明代三级考试的最初一级,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命题,史载:“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
顺利通过乡试的生员即取得了举人的身份,其第一名称解元。取得这一身份后,便为参加会试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明代科举考试的第二级是会试,其考试年份和时间定在辰、戌、丑、未年二月,同乡试一样,会试也是三年一考,也实行三场试,所考内容与乡试相同。通过会试者称为贡士,会试第一名称会元,而顺利通过会试的人,则能晋级到下一场的考试,也就是最高级别的考试为廷试,亦称殿试。与乡、会试所不同的是,廷试由皇帝亲自出题策问,只考一场,即所谓“天子亲策于廷”,廷试定于会试后的下一月,即三月朔日举行,廷试中的读卷官,由翰林院中的翰林学士和朝廷大臣及文学侍从之臣担任,并经由上述人等共同阅读考生对策,并依成绩拟定名次先后,进呈皇帝,最终由皇帝钦定一甲前三名,分别称状元、榜眼、探花,二、三甲各若干人,其第一名称传胪。二甲多于一甲,三甲多于二甲,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等级式排列。状元的名称在明代特指为一甲第一名,并成为定制。它同唐宋时期各层级进士取录的不确定和状元称谓的不固定相比,具有显著的限量特点。明代给予取录的进士以极高的荣誉,其中在一甲授进士及第,二甲授进士出身,三甲授同进士出身。其中一甲之状元授修撰,一甲之榜眼和探花分授编修,成为实质上的翰林官员。由于明代廷试承袭宋代的做法,没有黜落,只是进士的名次排定,因而明代会试取中者即取得了进士的身份,贡士也就等同于进士。
二、明代科举制度的特点
在组织科举考试的过程中,由于工作的复杂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呈现出了以下特点:首先是单一的考试形式。明人黄淮《介庵集》说:“历代取士之途不一,独进士一科久而愈盛。爰及我朝,稽古右文,而进士为尤重。”这段史料说明明代科举制度与此前历朝科举取士相比较有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即由此前的多科考试变为进士一科,而进士科目多以儒家思想为科举考试的主导思想(具体表现在尊崇儒学的考试原则和以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唯一标准两方面),其次
是科举分地选拔与职前培训制度的考试思想,由朱元璋时代引发的“南北榜”事件在此后逐渐形成为明代科举取士中的分卷制度成为明代科举制度一个突出的问题。分卷取人即分地分名额录取士人的一种考试方法,明代科举由最初的南北分卷到后来的南、北、中分卷,曾经引发朝堂激烈讨论。最后则是“科举必由学校”的教育考试思想,也就是说,只有学校出身的士子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 只有科举考试合格,才能取得官职。虽然明代也有“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的规定,学校出身的人通过出贡、考选有时也能取得一官半职, 但这种官职低而且升迁难。因此,学校出身的人都把科举入仕作为自己的终身目标, “能文之士, 率由场屋进以为荣。”既然如此,学校只能是“储才以应科目者”的场所。
明代高度程式化、规范化的科举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并为后来考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明代科举考试都直接由中央统一部署管理, 并以皇帝的名义, 命令全国统一施行, 这就使得明代的中央政府牢牢控制了官吏的选任权,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是极为必要的。
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历史现象:经济、文化较发达的“盛世”,都是中央集权得到加强的时期。因而, 从强化中央集权这一角度而言, 明代科举制度的成熟与完备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另外,从八股取士来看, 八股考试的规定,实际上正是考试规范化的表现。作为一种考试文体,八股文在科举考试中的应用对科举取士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至于明代中后期八股文在形式和内容方面的僵化则是由封建专制政治思想和政治统治所必然造成的结果。终上所述,科举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规范在明代得以最终确立和完善,并在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继承了以往科举制度的精华,为清代科举制度的延续和传承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四〔M 〕,《科场·前言》
[2]张廷玉:《明史》卷六十九〔M 〕,《选举志一》
[3]张廷玉:《明史》卷七十〔M 〕,《选举志二》
[4]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一〔M 〕,《科试考》
[5]黄淮:《介庵集》卷三四〔M 〕,《会试录后序》
[6]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7] (明) 王世贞. 弇山堂别集〔M 〕. 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8]林白, 朱梅苏. 中国科举史话〔M 〕.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
[9]胡海义:明代科举史分期研究〔J 〕,宜宾学院学报,2011(08)
[10]宗 韵:明代人才选拔制度的特点及利弊〔J 〕,史林,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