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处罚法》修订完善的再思考
《行政处罚法》修订完善的再思考
【摘要】《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行为中广泛使用的行政处罚作出了统一规范,实施十六年来,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现行《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处罚时限等方面的规定都较为简略,不利于行政处罚的规范和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处罚程序方面的规定不能保障行政处罚符合合法、合理和合乎比例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完善;缺陷
在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构建中,《行政处罚法》无疑是一部良法。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行政处罚法》实施已近十六年,民革中央近日也建议修订《行政处罚法》,立法者有意或无意在制度方面的设计,在今日看来已有很多缺陷,可能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和法治观念产生误导。
一、行政处罚种类
(一)“劳动教养”是否是行政处罚种类
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学界还存在争议。《行政处罚法》虽未将“劳动教养”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但第八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兜底条款似乎可以将其纳入。一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中,有时也将“劳动教养”写入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人身罚部分[1]。
个人认为,第八条第七项不应包括“劳动教养”。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 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实质上是强制其在劳教所劳动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2]。所以,应将劳动教养明确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待。
(二)“超标排污费”和“超生社会抚养费”
2003年7月1日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改变了过去超标排污收费模式,但是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环保部门监管能力不高,企业改进排污积极性不高,环境继续恶化[3];昔日的超生罚款,变为超生社会抚养费,名字虽顺耳不少,性质似乎从罚款转为收费,两者本质也无差别,机制不透明,程序规范缺失。
二、处罚设定权的遗漏
《行政处罚法》未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行政处罚的变通或补充、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处罚设定权做出了排斥规定。诚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和补充不是无边界的,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人大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其法律体系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需求,在国家宏观规划的调控和微观计划的指导下[4],可以对《行政处罚法》做出合法、合理又合乎比例的变通或补充。对经济特区处罚设定权的遗漏毫无疑问已在极大程度上困扰四个特区所在市的立法机构,更严重的是可能导致这四个特区的行政管理呈现执法依据“窒息”。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特区立法的地位若还无明确的界定,则将导致特区立法的试验场
范文二:论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
2006年8月第18卷第4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C
A
.2006.18.4
论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
杨红梅
(河南财经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和学界普遍认可的行政处罚原则,其内容应当包括:设定法定、实施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
序法定等四个方面。只有法定原则的内容得以实现,该原则才可能贯彻实施。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内容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06)04-0071-03
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行政处罚原则的设定应
[1]
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制度或“制定法”层面的;二是法治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和学界普遍认可的行政处罚原则,它是行政法的合法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集中表现。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应当符合法治主义的要求,并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结合其他条文及有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处罚设定法定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首先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依据不合法的设定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是违法的。因此就有如下要
主义精神或“实在法”层面的。我们的“制定法”(如《处罚法》)已经充分、完全、严格地体现了制度层面的设定法定内涵。现基本要求,使“制定法”符合“实在法”。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用法治主义的精神与方法来分析《处罚法》上关于设定法定的成文规定。笔者认为,既然行政处罚的设定应当属于具有创制权的立法机关享有的权力,既然行政处罚是一种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权力,那么,它理应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执掌。从本来意义上讲,该项权力至少在原则上不应由作为执行机关的政府或行政机关执掌。而且,从宪法规定看,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的问题是,制度层面的内涵应当符合法治主义理性层面的
求: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制定行政法规
????????????
首先,有关行政处罚设定的立法应当符合法治主义的精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同级??神与原则。由于行政处罚是损害人的权益的,它有明显的“侵“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所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也必须权性”,所以,行政处罚设定权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享有的,而应当是那些享有立法创制或创设权的立法机关才能够享有的。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央与地方政府从宪法严格规定意义上讲,并非是立法机关,至少不是宪法赋予的具有创制权的立法机关。而我们在
其次,根据《处罚法》的规定,这些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处罚法》的规定中看到的却是,除权力机关以外的政府机关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虽然,《处罚法》的这种规定“事出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也比较符合我们现实的实际状况,但从理性的角度看,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市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与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主体相对应,设定收稿日期:2006-05-10
作者简介:杨红梅(1970-),女,河南财经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硕士。
者仍然认为有不妥之处。当然,笔者并不反对政府机关可以有的权力,而只是经由法律授予的特别权力。所以.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应当包含由立法机关设定和由立法机关授权允许行使两种情况,前者为原则与一般,后者为例外与特殊。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
委员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部分行政处罚设定权.但是,这种设定权不是政府机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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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长廊杨红梅
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论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
机关、授权组织)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即《处罚法》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当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行政处罚权当然也是行政职权的一部分,但是,无论从法律的原则还是从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当然具有行政处罚权,而且,即便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当然具有全部的行政处罚权。因此,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以及具有哪些行政处罚权,完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确定。也就是说,具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而法律、法规及规章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就违反了主体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属越权违法行为。
除行政机关以外,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还有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组织。这些组织本来不具有行政机关身份和行政处罚权,但是,经由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别授予行政处罚权以后,便成为了法定的行政处罚主体,也是主体法定的构成部分,例如,事业单位、某些内设机构等。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定原则的主要根据有两点;一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机关属于执法机关,它始终是根据法所赋予它的权力而行政、执法,法治原则奉行法律之外无行政可言。所以,行政机关尽管也是国家机关,但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由法所确定的,除此以外,再无其他根据。二是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职权中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职权,出于尊重与保障人的权益的思想,必须对它实行严格的制约与规范,这就是处罚权主体由法而定,据法而定,而不能自行创造,或根据需要而擅自行使。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定的原则要求:第一,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只有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前提下,才是法定的行政处罚主体;而且,这种法定应当是明确的赋权规定,而不是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第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只能在其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除由法律、法规及规章重新规定赋权以外,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定原则的内容,在《处罚法》及相关单行法中都有规定体现,如《处罚法》第??条、第??条、第??条。其他众多的单行行政法中也具体规定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定的内容。例如,《海关法》第?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广告法》第?条等。从实际情况来看,要确定哪个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以及具有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权限,主要还是要根据单行法的具体规定。所以此外,处罚主体法定的原则也必然体现在违反此要求的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审查标准来看,“超越职权”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应
依据法定,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规范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给相对人行政处罚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处罚法》第?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依据法定,就是“法不禁止不为过”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罚”。什么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呢?依据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当相对人实施了一个特定行为的时候,行政机关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该行为的是非,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或是不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该行为人行政处罚,以及如果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话,究竟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等等。所以,此处所谓依据法定应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判断相对人行为是非的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即所谓“法无禁止规定不为过”。任何一个公民或法人组织,他每时每刻所实施的行为都在作用于社会与他人,客观上也都会产生一定的后果,这些后果或客观效果包括对社会与他人的有利后果、不利后果及所谓“中性后果”。法律只是调整部分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部分行为的,而不是全部。所以,当人们实施客观行为的时候,法律只是对其中部分行为进行规范。当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人们实施某类或某种行为的时候,如果人们实施了这些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尽管人们的行为首先或根本上是由于该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关系、他人利益的作用而被法律纳入调整或规范领域,但是,法律的标准毕竟不是纯粹的社会客观标准。从法律上讲,我们判断人们行为的是与非只能依据法律的标准,而不能仅依据道德、舆论甚至是实际社会效果标准。社会的标准只有成为法律标准,才能有法律的价值。法律以禁止性规范形式确立了林林总总的人们不能为的行为,只要人们的行为不违反此禁止性规定,我们说就不是法所禁止的行为,即不是违法行为,同样,如果人们实施了这些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方面,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当然不能给予行政
第二层意思,“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就行政处罚制度来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标准也是法所规定的标准。我们知道,违法的行为不是一定都要给予行政处罚,例如由于年龄因素而不能进行处罚的限制,由于超过?个月而未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追究等。有些立法只规定了禁止性规范,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或足够的处罚责任,仍然不能对这些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其中当然包括适用处罚依据和判断行为依据。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罚”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法治主义的要求。只有当法律将什么是违法行为明明白白昭示出来,并明明白白规定出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行政处害”,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在刑法里有“罚刑法定”与处罚更应当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罚”的原则内容。因为,违
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第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处罚,只有法所禁止行为才是违法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即《处罚法》第??条规定的:讲,判断人们行为是非的标准是法,同样,人们的违法行为是
说,主体法定不是仅凭《处罚法》的一般性规定就可以确定的。罚责任)时,人们才能够有行为法律准则,人们才能“趋利避
面。从《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司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思想和“不实行类推”的规则,行政
??
第4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8月
反行政法的行为比违反刑法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小得多。
第三层意思,对相对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什么样的行为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等,都是由法定的依据所确定的,行政处罚机关不能在此依据以外“自行创造”,也不能违反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适用范围而任意选择调整。例如,违反食品卫生法销售过期失效食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必须在食品卫生法限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进行选择适用,而不能适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法定的程序,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处罚法》不仅用了3节11条来具体设定行政处罚适用的各种程序,而且在总则第3条中就明确宣布了“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诉讼法》”也把程序是否违法作为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
?????????????????????
用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定的依据中没有允许对该销。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类违法行为人可以适用治安拘留的处罚种类。所以,处罚机一样应当是人们行为的规则,这些程序规则一旦被法所确认
????????????关应当在法定依据所规定的相应行政处罚种类中进行处罚,构成所谓的法定程序,就具有了严格的法律作用与效力。所不能超出此依据所限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关于行政处罚依据法定,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就是此
以,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与做法,应当说是与法的精神与规定不相符合的。
“依据”的范围或内容问题。在《处罚法》没有制定以前,这种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以设定法定为前提,
?
“依据”的现实状况比较混乱,有法律、法规,也有规章,甚至其实施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是设定法定基础上的应有?
?
他规范性文件也在“自立王法”。学者们认识也不一致,有认之义,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内容的完整体系。
?
[2]
为应当只限于法律这一种的,也有认为应限于法律和法规总之,只有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得以实现,行政处罚法定
[3]的,还有认为法律、法规及规章都可以作为依据的等等。原则才有可能落实,依法行政的目标才有可能实施,建设法治
《处罚法》规定的是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过,《处罚法》对法规及规章作了必要的限制,这就是:“行政处罚基本由中央设定,
国家的理想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即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补充。在地方,参考文献:
[4]以地方性法规设定为主,地方政府规章补充。”
[1]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6.
依据法定原则(内容)还可以同时推导出两个这样结论:[2]张树义.行政法学新论[]北京:时事出版社,.1991.150.不溯及既往和不适用类推,以保证在时间和空间上遵守依据[3]应松年.行政行为法[].北京:人民出版杜,1992.407.法定的基本要求。
四、程序法定
[4]应松年,刘莘.行政处罚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社会
出版社,19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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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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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行政处罚法,修订
篇一:行政处罚法修正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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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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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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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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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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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 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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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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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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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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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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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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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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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篇三:行政处罚法解读
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表现为多种类型的财产制裁(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假冒伪劣商品)、少量的名誉制裁(如警告)及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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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注册等类型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或者履行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是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操作规程。
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无不发生在特定的过程之中。如果将这个过程称为程序,那么一切活动都有程序。如同国家只对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和规范一样,立法也只对那些重要的程序加以确定。
行政处罚程序,就是这样的一种规范和程序,它与行政处罚并存并行,它与行政处罚一样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简要认识行政处罚程序的意义和作用。
1.行政处罚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法律制度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确立,并因为它的科学设计而成为规范人们行为及有效影响社会环境的因素。在法律发展史上,行政程序法是最近100年出现的重要法律现象,它与人类社会近百年来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密不可分。最近60年,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在讨论和研究中。
目前,与行政程序联系最为密切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均已施行。其中,《行政处罚法》所作的一系列规定,不仅成为我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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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程序的制度基础,也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必要的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法》有力地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要求政府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违背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因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程序规定受到影响,甚至无效。
2.行政处罚程序以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处罚行为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既关系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又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客观、科学的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而有失公允的行政处罚不仅达不到这一目的,而且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程序正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设置必要的时间、空间和步骤的限制,来实现行政处罚行为的程序化操作。同时,行政处罚程序还通过必要的程序安排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让他们监督行政机关依规程操作,另一方面也便于他们及时合理地主张权利。最终,恰当的制度设计使得行政处罚程序既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可以增强行政处罚行为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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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这些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原则和规定,也被概括为程序正义。依法行政必须要强调程序正义,因为依法行政本质上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说,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法治理念和价值的体现,更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行动。?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重要性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公布的,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结合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的一部较为完整的体现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精神、原则和要求的行政规章,是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规范。
除去行政处罚程序在法理意义方面的重要性外,《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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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程序规定》对工商机关还具有以下特殊的重要性:
1.进一步推进工商机关依法行政。
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局于同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称58号令)。58号令的施行,对工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并成为贯彻《行政处罚法》不可缺少的操作规程。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都给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之一些有关行政程序的新法律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之后相继出台,58号令中的某些规定出现了与之不衔接的问题。因此,58号令的修订迅速提上了议事日程。
紧随依法行政的形势和步伐,及时并适当地修订和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从一个方面也反映出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的决心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2.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党组“四个统一”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于2007年初提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的工作要求,为全系统特别是基层工商机关和人员指明了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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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和任务。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特别是基层执法办案程序,更加有效地惩治市场违法行为,无疑是贯彻落实“四个统一”的重要内容。
3.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促进工商系统廉政建设。
为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创新,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等方面狠下功夫。同时,通过修订58号令,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从健全制度上铲除腐败土壤,从完善执法程序上预防腐败现象,把反腐倡
廉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少数执法人员利用案、费、证、照等徇私枉法,为个人牟取各种非法利益的贪腐行为。
通过58号令的修订,一方面加大了依法规范处罚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制约,特别是对那些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和环节,增加了执法监督及政务公开的规定和内容。
4.为工商系统,特别是基层工商机关执法办案提供更具有权威性、实用性的操作规程。行政处罚程序是工商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依据和保障。58号令施行以来,各地工商机关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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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了不少实践经验,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难点或问题。地方特别是基层的工商机关及其人员迫切要求国家工商总局能够结合多年来的执法办案实践,依法修订58号令,使之成为一项在法律权威性、操作规范性方面都更强的、更具有实用性的办案规则。国家工商总局对58号令的及时修订,在体现依法行政原则和要求的同时,也反映了为基层执法工作服务的精神。
总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出台和施行,为工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框架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效力虽然仅为规章,但因有《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又因行政处罚程序本身具有严格且复杂的属性,所以在体例上采用法典形式,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共设9章,计90条,基本框架内容如下:
1.总则部分。总则部分共设4条,分别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原则和监督制度。总则部分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纲。
2.分则部分。分则部分为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规定:
(1)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制度是工商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中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是规定某一个违法行为应该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工商机关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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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的法律制度。其中,涉及管辖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管辖的一般规定解决大多数的、普遍情况下的管辖问题,管辖的特别规定适用于特别主体的、特别情况下的管辖。此外,行政处罚的管辖制度还对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辖交叉、管辖争议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核审、处理决定等内容和制度,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
(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不经立案等一般程序而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这个行政处罚的过程尽管简单,但仍有过程,有必须遵守的操作规则。
(4)期间、送达。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也是一个时间过程。行政执法办案以及执法办案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相关行为,在法律上均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定。否则,程序就没有了确定性,不是中止不前,就是名存实亡。因此,任何法律程序都需要对上述问题规定相应的时间限定,并要求执法人员及行使救济权利的当事人遵守。这就是所谓的期间。
将送达与期间在同一章中进行规定的理由是,虽然送达属于执法机关的行为,但由于它对被处罚当事人何时应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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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起着决定作用,故而送达与期间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关系。行政处罚决定因送达而生效,被处罚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救济权利。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无论是在《行政处罚法》中,还是在《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也均未对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送达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执法实践中因而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是否均应按《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因不同于民事诉讼而产生的送达难,怎么办,《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上述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5)行政处(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文 档网:行政处罚法,修订)罚的执行。涉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生效后,当事人何时履行、如何履行、不主动履行怎么办等一系列程序和问题。此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置,也设立了相应的制度,规定了一定的措施。
(6)立卷。立卷,也称案件材料的归档。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至今尚无明确要求,但立卷是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案卷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既是执法活动的记载,也是执法监督检查的凭据。
(7)行政处罚的监督。包括工商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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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的监督、上级工商机关对下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以及相关监督措施。
(8)附则。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的某些解释和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增或修订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58号令相比,有许多新增的或重要的修订内容。了解这些内容,不仅有助于全面掌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便于贯彻实施,还有利于清楚地看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道路上的进步与发展,增强信心,以取得更大的成绩。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58号令的新增或重要修订内容主要有:
1.对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所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从主要从事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户日常管理的机构,逐步向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发展。实践中,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与市场管理的实际水平差别较大,各地工商所的情况也很不一致。为适应工商所行政执法的客观需要,同时又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由省级工商机关分别对本省、区、市内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予以确定。
2.对调查取证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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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行政处罚决定有重要的作用。这一环节涉及多项法律制度。
实践中,调查取证往往非常复杂。很多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原因之一就是调查取证没有依法进行,或者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对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证据形式、抽样取证、鉴定结论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与此同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随意性大、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进一步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条件和程序作了必要的具体规定。
3.对案件核审进行必要改革的规定。
案件核审制度是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一项内部程序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行政执法“分工协作、监督把关”,保证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而创设的,由工商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负责案件核审。
多年来,案件核审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制机构的核审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然而,由于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加强,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迅速推进,执法办案的情况与案件核审制度初创时期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一方面办案机构的办案数量大幅增加,办案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制机构被赋予的职能不断增加,综合性的工作内容日益突出。同时,这一情况在不同地方的工商机关,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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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的差异。为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保留案件核审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可由省级工商机关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4.对涉案财务管理、处理的规定。
为防止在管理、处理罚没物资的过程中出现不廉洁行为,从制度上约束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廉洁执法的自觉性,并解决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涉案财务的管理和处理作了专门的规定。
5.对行政处罚监督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为工商机关的重要程序性规范,至少应对执法办案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操作规程和办案规则,二是监督保障。
因此,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行政处罚的监督措施,可以突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加强监督的重要性,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监督的操作性。与58号令的规定相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增设了一章,即第八章监督。这不仅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进步,也体现出国家行政法治建设的进步。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宗旨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和保障工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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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这就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一般情况下,成文法的第一条都要开宗明义地阐明制定本法的目的或者本法具有的功能,以及制定本法的依据,以示其正当性、合法性。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规章,莫不如此。
一般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的执法人员在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时比较重视“实实在在”的具体规定,而不太关注立法宗旨。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宗旨是立法之纲和灵魂,贯穿于立法的始终,对立法的具体规定起主宰和决定作用。认识和掌握立法宗旨,有助于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理念,有助于正确、自觉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宗旨出自《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从立法的角度审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宗旨可以分为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是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间接功能是通过直接功能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客观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部门,有广泛的行政职权。例如,监督各类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并负责公平交易执法、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负责广告监督和管理以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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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传销等。
规范和保障工商机关在这些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处罚权,是工商机关履行职能的关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宗旨,就是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一般规律,细化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制定一套既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又适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实际需要的工作制度,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有效行使。
其中,“规范”是指将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纳入法治的轨道,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例如,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保障”是指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为行政执法提供可操作的规程,保证工商机关能够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保障”也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规范和保障工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为己任,最终实现维护经济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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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行政处罚法释义[修订]
行政处罚法释义
行政处罚法释义(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和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其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
的限制条件。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第2条【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二是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我国设定行政处罚权的立法原则:第一,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第二,要区别各类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三,根据法制原则来规范,对现行某些不规范的做法要适当改变,又要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原则,本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本条强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由本法统一调整,采取法定原则。本法规定的处罚设定权可以概括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实施要依本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实施的主体,一
是实施的行为或实施的原则和程序。即:1(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此应注意一点,执法主体应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又不都是行政机关,法律开了一个小口子,规定了授权和委托,但有限制性规定;2(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以行政处罚;3(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法律也作了具体规定。
第3条【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释义:本条两款是对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罚的原则的规定。一、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有些极轻微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不成本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标准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法律限定的。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规范化,法律规定:1(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只能是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本法没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则不能实施处罚;3(实施行政处罚要依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三、本条第二款是对法定原则的强调。
第4条【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一、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1(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实行回避制度,包括执法人员自行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回避;3(处罚程序适宜。行政处罚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4(行政处罚作出以前要通知被处罚人将要作出的内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参与的机会;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6(职权分立。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立。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上的主要表现是:(1)法的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执行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3)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4)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以“可能是”而进行处罚。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三、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说罚要当罚,防止滥罚。实
施处罚要综合衡定以下因素:1(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该罚;2(其性质如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3(情节怎样,区别出是否有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或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4(社会危害程度怎样,是严重危害社会还是对社会无大危害。四、本条第三款是对公正、公开原则的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法律补充规定了本条第三款,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遇此种不公布规定而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处罚,也可以以此条为依据对这种处罚行为提起诉讼。本法具体规定了告知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缺席听证制度等等。
第5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释义:本条是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者,并通过惩罚防止其再次违法,而且是寓教育于惩罚之中,使违法者通过处罚受到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秩序,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提高法制观念。本法不仅在本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而且在其他法律条文中为贯彻这一原则具体规定了告知。通过告知,可以使当事人受到法制的教育。此外,听证制度也是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在听证过程中通过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给各方面人员都留下深刻印象,从中受到教育。和申辩、缺席听证制度等等。
第6条【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受到行政处罚者的各项权利,包括行政处罚行使之中和行政处罚之后,主要有:一、陈述和申辩权。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这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之中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为了从行政执法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依本法的规定,有权就行政机关拟对自己的处罚和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证明自己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的行使。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之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将给予的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和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这是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经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或请求后,对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为;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之后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复议后,对其作出的决定仍有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或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于提出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要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法律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可以选择司法监督程序,即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要求行政赔偿权。这是行政处罚之后已认定行政处罚是错误,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一项措施。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进行行政处罚时,违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时,国家对于受害人所给予一定赔偿的行为。行政赔偿有以下涵义:1(行政赔偿责任的形式是赔偿,即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责任的一种。2(行政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国家责任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或国
内法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责任分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种,国内责任即国家对其公民应负的责任,可分为国家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侵权责任、国家司法损害责任与国家民事责任四种。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只是国家责任中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负的赔偿责任。3(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行为侵权。实施侵权行为主体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被授权为某种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赔偿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则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引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注意:(1)这种赔偿的请求,是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如果不是行政机关执行处罚则不能提起。(2)这种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是私人行为)。(3)这种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确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了。(4)这种赔偿是由国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否给予当事人赔偿,要通过法定程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定;
第7条【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不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承担的不同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给予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因违法而承担的行政处罚的责任,与民事责任属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但又是同一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受到行政处罚之人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是特定的,即行为人因违法对他人造成损害。但要说明一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是当事人
自己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如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经法院判决,由司法途径解决。二、关于刑事责任的承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就构成犯罪了,为了不放纵犯罪,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将要进行行政处罚时,已经知道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起诉,进行刑事处罚,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反之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则仍有可能进行刑事处罚。只是在进行刑事处罚时要考虑已进行过的行政处罚。此处要将行政处罚后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与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区别开来。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往往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即产生规范竞合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处理原则是:1(同一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应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分别处罚。2(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科以同类处罚。3(在给予其他各类的处罚时,可以考虑违法行为人已受到处罚的事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以后还会详细论述)。
第2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规定。本法确定了六种处罚种类:一、警告。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责的一种处罚。警告一般适用于那些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一般可当场做出。二、罚款。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包括法
人及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是一种财产罚。罚款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行政罚。为了避免罚款的随意性,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进行了一些限定性的规定。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没有罚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能增加规定罚款的处罚。为了避免罚款执行人营私舞弊,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罚款的设定与执行要运用适当,罚与过相当。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将行为人的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没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罚,其执行领域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定性,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才可以实行这种财产罚。四、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由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利益,因此对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才适用。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与执照指行政主管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文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某种权利的凭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或执照,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这是一种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的一种行为能力罚。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这一处罚。六、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人身自由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之一。由于其严厉性,因此行政处罚法对于此种处罚的限制规定也是最严格的,只有法律能够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罚,其他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不能设定此种处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上面所列六种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也是运
用得最多的种类。为了防止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的遗漏和今后立法中可能出现了新的处罚措施而设定此项。
第9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释义:本条是法律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规定。设定,是指对一项权力的创设和规定,“设定”不同于“规定”,主要区别在于设定有创新之意。由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涉及的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因此各国在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上,一般遵循这样几条准则: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在代议机关(立法机关);二是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明确具体的授权;三是行政机关设定的处罚一般都是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本条第二款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项特别规定,具有排他性,即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处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此类处罚,即使是法律规定,也要采取慎重的态度。
第
范文五: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篇一:行政处罚法多选题库
行政处罚法多选题库
1、关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B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C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D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BD
2、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A没有法定依据
B不遵守法定程序
C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给予处罚的理由
D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AB
3、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A公正、公开原则
B便民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AD
1
4、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B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
C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
D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ACD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陈述权
B申辩权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要求ABC
6、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B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仅受到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D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AC
7、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A警告
B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
2
D行政拘留ABCD
8、个体户王某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局发现后吊销其营业执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
B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强制
C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
D吊销营业执照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CD
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行政处罚()
A张某因违章停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的处罚
B甲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
C乙公司非法排污被当地环保局予以2000元的罚款处罚
D谢某打伤他人,造成他人轻伤,被行政拘留10日 ACD
10、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某县公安局对甲故意破坏公用电话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B某市工商局对某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C某县技术监督局对某建筑公司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D某省建设厅对某公司违规承包行为作出暂扣安全许可证3个月决定 ABCD
11、李某携带港币10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李某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10万元港币,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
A没收10万元港币为行政强制执行,罚款1000元为行政处罚
b没收10万元港币、罚款1000元均为行政处罚
C该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D该处罚决定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BD
12、某化工厂因污染事故被环保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限期治理;(2)罚款8000元;
(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5000元;(4)扣押排污设备。其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责令限期治理
B罚款8000元
C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5000元
D扣押排污设备ACD
13、张某被工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张某未按期缴纳,被工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
C工商局不能当场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
D工商局对王某加处罚款违法 BC
14、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包括()
A行政拘留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C没收非法财物
4
D责令停产停业BCD
15、某省人大常委会拟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可设定以下哪些行政处罚
A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B暂扣许可证
C行政拘留
D罚款BD
16、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下列哪些行政处罚()
A警告
B一定数量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
D没收非法财物 AB
17、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权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B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C可以设定警告、罚款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D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AB
18、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A法律
B法规
5
C规章
D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ABC
19、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
C部委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决定
D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处罚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AC
20、下列哪些机关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A国务院各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受委托的组织ABC
21、下列哪些机关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A国务院
B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民政府 AB
22、下列哪些机关不能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6
C工商局
D公安局 ABC
23、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ABC
24、行政机关可依照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规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ABC
25、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与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C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D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ACD
26、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A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B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7
C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D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BCD
27、甲市某制药公司生产了大批某种药品,销往乙市,乙市卫生局在例行抽样检查中发现该药品成分不符合卫生标准,于是决定对该制药公司进行处罚,制药公司所在地甲市卫生局得知后认为此案由该局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市工商局对该案有管辖权
B乙市工商局对该案有管辖权
C由甲市、乙市工商局共同管辖
D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ABD
28、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作出例外规定()
A法律
B法规
C行政法规
D规章 AC
29、关于“一事不再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B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C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8
罚款的行政处罚
D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BCD
30、某纯净水加工厂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生产的一批纯净水投放市场后造成消费者饮水中毒。市卫生局对甲生产不卫生纯净水罚款2000元,随后,市工商局对甲无证经营罚款5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工商局的处罚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B市工商局的处罚行为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C市卫生不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D市卫生局和工商局应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BC
31、关于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B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行政机关协议管辖
C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ACD
32、王某为某市中学学生,今年13岁,因殴打同校学生郭某、高某致二人身体受伤,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
9
留3日的处罚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因未满十四周岁,故其违法行为应不予行政处罚
B王某因未满十六周岁,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王某因未满十六周岁,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王某因未满十六周岁,故应当予以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BCD
33、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十六周岁的张某因一时气愤将其同学张某打成轻伤
B某公司过失排污后立即采取措施清理
C间歇性精神病人李某在醉酒时将同事蔡某打伤
D刘某虽有违法行为,但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ABD
3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A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
B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
C醉酒时
D精神正常时 AB
35、李某在一家医院偷了一老人携带的1000元钱,当其准备离开时,看见被偷老人在医院门前大哭,向周围人诉说自己用来给孙子看病的被偷了,李某感到愧疚,将偷来的钱还给了
10
篇二:行政处罚基础知识试题
4、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或检查时,(BD )应当制作笔录
A、调查B、检查C、搜查D、询问
2、下列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上交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BD)
A、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指定的银行
B、在水上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C、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
D、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
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CD)
A、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C、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的罚款处罚,应当折抵相应的金额
D、受委托处罚的工商所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1
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C)
A、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B、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D、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CD)
A、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B、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C、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发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D、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6、下列属于《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是 (ABC)
A、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B、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12
C、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D、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7、下列有关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BCD)
A、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为先
B、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C、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D、未经公布的行政处罚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8、当事人有下列(ABC)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醉酒后有违法行为的
9、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哪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ABC)
A、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B、王某16岁有违法行为的
C、钱某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
D、精神病人崔某在患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
10、行政处罚中的哪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AD)
A、案情复杂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13
C、违法行为轻微的
D、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11、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其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BC)
A、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先予以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
12、在什么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BC)
A、调查人员人手不足
B、证据可能灭失
C、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D、执法人员被申请回避时
13、行政机关的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法定的调查程序 (ABC)
A、某市工商局派出三名执法人员对超市进行调查
B、某市环保部门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印刷厂排污超标的证据
C、某市安监局在进行调查前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14
D、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证据先行保存后的第10日作出了处理决定
14、下列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的说法,正确的是(ABD)
A、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B、在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C、证据登记保存后应在5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D、 证据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15、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方式,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有 (BC)
A、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执法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时不必出示证件
C、询问或调查无需制作笔录
D、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6、下列调查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ABCD)
A、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C、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
D、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17、下列当场处罚决定报备案,说法错误的是 (BCD)
A、所属行政机关
15
B、 所属上级行政机关
C、所属县以上人民政府
D、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
18、下列选项不是根据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事项的有 (CD )
A、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B、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作出行政处罚的地点
D、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19、根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BCD )
A、作出行政处罚的地点
B、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0、孙某出售劣药,使购买其劣药的王某吃后中毒住院抢救,孙某这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对此,孙某应当(AB)
A、受到行政处罚
B、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C、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D、被移送司法机关
21、某村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其
16
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前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ABD)
A、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B、自行进行侦察,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C、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D、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22、下列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的表述,正确的是 (AB)
A、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有履行处罚的义务
B、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申请复议、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23、关于听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C)
A、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B、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C、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D、听证一律公开进行
24、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 (AC)
A、申辩 B、反驳 C、质证 D、陈述
17
25、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听证不公开举行 (ABC)
A、涉及国家秘密 B、涉及商业秘密
C、涉及个人隐私 D、涉及吊销执照
26、当事人若无法亲自参加听证,可以委托(AB )人代理
A、一B、二C、三D、四
27、某市环保部门决定于某月16日举行听证,则其可以在(CD)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A、该月14日B、该月12日
C、该月8日 D、该月5日
28、某市环保部门发现一家工厂违反规定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准备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以下行为中,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 (ABD)
A、环保部门应告知该造纸厂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B、造纸厂在收到告知书后的第2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C、行政机关决定于某月15日举行听证,并于该月11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该工厂,告知一切必要事项
D、听证由该工厂代表、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人参加
29、下列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AB)
18
A、听证程序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启动,与当事人无关
B、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费用
C、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D 可适用于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0、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有 (ACD )
A、警告 B、责令停产停业
C、行政拘留 D、劳动教养
3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听证范围的是 (BCD)
A、行政拘留 B、吊销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 较大数额的罚款
32、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有 (ABCD)
A、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
B、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依据
C、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D、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3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 (ACD)
19
A、直接送达 B、电话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34、关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BD)
A、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B、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送达
C、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
D、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35、依据简易处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都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ABC)
A、行政处罚的依据
B、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C、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D、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6、孙某出售劣药,使购买其劣药的王某吃后中毒身亡,孙某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此,孙某应当 (CD )
A、受到行政处罚 B、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C、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D、被移送司法机关
37、关于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表述,正确的有 (BC)
A、违法行为轻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0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D、案情复杂的应由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38、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其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BCD)
A、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D、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9、行政机关的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法定的调查程序 (BCD)
A、某市工商局派出1名执法人员对超市进行调查
B、某市环保部门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印刷厂排污超标的证据
C、某市安监局在进行调查前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D、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证据先行保存后的第7日作出了处理决定
40、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以下行为合法的有 (ABCD)
A、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B、在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1
C、证据登记保存后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D、证据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41、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CD)
A、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执法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时不必出示证件
C、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D、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2、关于行政处罚调查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BCD)
A、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两人
B、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C、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
D、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43、在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为(BCD )人时,符合法律规定
A、一 B、二 C、三 D、四
44、关于证据收集的表述,正确的有 (ABD )
A、除当场处罚的外,行政机关发现相对人有应当给予处罚行为的,必须进行调查
B、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C、调查应当迅速、公开、全面
22
D、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5、除当场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ACD)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A、全面B、迅速 C、客观 D、公正
46、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救济 (AB)
A、申请行政复议B、提起行政诉讼
C、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47、下列关于当场处罚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AD)
A、当场处罚的,应填写书面的处罚决定书
B、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在处罚后的二日内交付当事人
C、处罚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D、 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8、关于当场处罚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有 (CD)
A、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B、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行政机关的名称
C、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章
D、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须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49、下列选项中,不是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事项的有 (AC)
23
A、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B、行政处罚的依据
C、不服处罚决定时提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执法人员的签章
50、当场处罚的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ABCD)
A、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B、行政处罚依据
C、罚款数额、时间、地点D、行政机关的名称
51、下列当场处罚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ABD)
A、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C、执法人员可以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D、行政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52、下列选项不属于简易程序的特点的有 (BCD )
A、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B、可以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C、可以不表明身份
D、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53、下列选项中,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处罚的有 (ABC)
A、赵某违章驾驶,对其警告处罚
B、孙某超速行驶,对其罚款人民币50元
24
C、印刷厂超标排放,对其罚款1000元
D、食品厂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责令其停产整顿
54、下列选项中,违法事实确凿,行政机关不可以当场处罚的有 (BCD)
A、甲酒后驾车,对其罚款50元
篇三:行政处罚法训练题 多选
行政处罚法训练题 多选
1、关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B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C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D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BD《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2、《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下列具有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A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B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C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D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ABCD《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3、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A没有法定依据B不遵守法定程序
C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给予处罚的理由
25
D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AB《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
4、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无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有 A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 B超过法定行政处罚种类给予的处罚
C超过法定行政处罚幅度给予的处罚
D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
ABC《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5、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A公正、公开原则 B便民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AD《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6、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B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
C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 D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ACD同上题
7、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A规范B制裁C
26
处罚D教育
CD《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陈述权B申辩权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要求
ABC《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9、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B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仅受到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D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AC《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10、某村村民王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酒后中毒,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受害村民向县工商局举报。经调查,县工商局认定王某行为构成犯罪。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以代替刑事处罚
B由县工商局自行侦查,再移送司法机关
C王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7
D县工商局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CD《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11、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行政拘留
ABCD《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12、某造纸厂因污染事故被市环保局作出以下处理:(1)
责令停产停业;(2)罚款10000元;(3)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5000元;(4)扣押排污设备。上述处理决定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责令停产停业B罚款10000元 C赔偿受污染单位损失5000元 D扣押排污设备
AB《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13、某县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因胡某饭馆卫生质量存在问题,遂以其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由对其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吊销卫生许可证为行政强制
B吊销卫生许可证为行政处罚
C《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权设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D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该决定前应当告知胡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CD《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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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A行政拘留 B冻结存款、汇款
C没收违法所得 D责令停产停业
ACD《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15、个体户王某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局发现后吊销其营业执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
B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强制
C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
D吊销营业执照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CD《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
1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行政处罚
A张某因违章停车而被交警予以警告的处罚
B甲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
C乙公司非法排污被当地环保局予以2000元的罚款处罚 D谢某打伤他人,造成他人轻伤,被行政拘留10日
ACD《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17、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某县公安局对甲故意破坏公用电话的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B某市工商局对某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C某县技术监督局对某建筑公司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D某省建设厅对某公司违规承包行为作出暂扣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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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3个月决定
ABCD《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
18、李某携带港币10万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李某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10万元港币,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没收10万元港币为行政强制执行,罚款1000元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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