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动者写保证自愿放弃社保合法吗
劳动者写保证自愿放弃社保合法吗,
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这就是社会保险中的五大保险费种,它们依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一项统筹基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正常运作也依赖于社保费的缴纳,国家社保统筹基金同样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拥有权利义务。
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更何况在城镇社会保险中员工自己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既然符合缴纳社保条件,必须缴纳,即使他自己写保证也不能放弃。
至于补充医疗(社保代理http://www.guangchang8088.com)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建立的。补充保险是自愿的,是由用人单位选择是否建立,由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保险。补充保险并不进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纳、使用、支取方式往往由用人单位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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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案例分析]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避责
【案情介绍】
6月25日,家住清水县的小王来到麦积区一家酒店应聘保安工作。该酒店与小王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小王,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还附有小王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干了6个月后小王总觉得他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有问题。为此,他带着疑问,来到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前来咨询。
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小王投诉后,立即派劳动监察员对该酒店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查看该酒店劳动用工资料时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确约定有“经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还附有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案件评析】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免除缴纳社保义务,该行为违法,该约定是无效的。在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了小王,由小王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
【结果】
对该酒店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员当场向酒店负责人指出,并依法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酒店限期为小王办理社会报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范文三: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老马几年前辞职创业,开了一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的效益很好,业务量年年上升。2011年7月,他新招了一名铣工-来自安徽农村户籍的小徐,他每月的工资为3500元。
2011年9月,小徐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便找到老马反映此事。老马说:“给你缴社保可以呀。不过从7月份开始,上海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了一个较大的调整,现在你个人每月也要缴纳140元的社保费,这样拿到手的工资就不是现在的3500元了~你先想想清楚。”小徐听罢便犹豫了起来,正当这时老马补充说:“要不这样,你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作为补偿公司将你每月个人缴纳的140元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你,你觉得如何,”小徐觉得老马的这笔交易还算合理,便和公司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
2011年12月初,小徐感到肺部不适,便去医院检查,结果是肺部长了一个囊肿,需要立即进行手术切除。由于小徐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此次治疗发生的近30000元费用全部自理,这让他为当时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决定懊悔不已。
2012年1月,康复后的小徐找到老马,表示反悔自己当时的决定,要求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补缴2011年7月至12月的社保费,并承担这次治疗中本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21286元。老马当即断然拒绝:“这又不是小菜场买菜,说不要就不要。你和我是白纸黑字签合同的,你就算去告我,我也不怕你~”在之后的数次沟通中,老马终于同意从2012年1月开始为小徐缴纳社保费,但拒绝为其补缴2011年7月至12月的社保费,并承担21286元的医疗费用。
无奈之下,小徐于2012年1月15日向区人社局申请了劳动仲裁,区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中小徐表示,他自2011年7月开始在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9月份时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便找到法人代表老马进行沟通。后来与之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协议原件在老马手上。作为补偿,每月额外获得了140元的工资。后于12月就医时查出肺部长有囊肿,接受了手术切除,总计花费29568.5元,属于医保基金可支付范围的费用是21286元。经历这次大病之后,他深刻体会到了社会保险对自己的保障作用,为当时的愚蠢决定懊悔不已。现在他要求公司依法为其补缴2011年7月至12月的社保费,并承担这次治疗中本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21286元,希望仲裁委能够支持他的请求。庭审中,小徐提交了自己的劳动合同、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联、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联等材料。
公司法人代表老马辩称,公司曾明确告知小徐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而他也是自愿地与公司签订这份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不存在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并且之后的数月,公司都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其额外支付140元工资。直到他去年底生病,发生了较大的医疗费用,才来反悔自己当时的决定,功利主义太过明显。公司现同意从2012年1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费,但不同意为其补缴2011年7月至12月的社保费,和承担21286元的医疗费用,希望仲裁委也不要支持小徐的请求。庭审中,老马提交了小徐与公司签订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徐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属于无效,公司应为小徐补缴2011年7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小徐在此期间发生的本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21286元。
评析
焦点之一: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社会义务。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1年7月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赋予了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权利。在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而一旦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由相关部门立即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会保险除了是一项社会权利义务外,更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从自己的意愿出发,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了解了上述内容后,再来审视小徐和公司间签订的这纸协议的合法性就非常清楚了。虽然该协议是小徐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被欺骗和胁迫的情况,但由于协议的内容本身涉及违法,当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以,机电制造公司应当为小徐补缴从2011年7月至12月的社保费。在这里还必须指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焦点之二:劳动者在因故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发生的本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小徐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于当时未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全部由其个人自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法律赋予了他可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在《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所以,区仲裁委最终依法支持了小徐所有的仲裁请求。
范文四: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企业仍违法
原标题: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企业仍违法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24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不缴社保,劳动者虽自愿企业仍违法等本市十大劳动争议风险防范点。这是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系统审结的6万余件案例中,选出最易出现的争议问题。
本市人社部门介绍,近5年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31.55万件,共涉及劳动者31.55万人。仅2014年,全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34余万件,其中集体争议3181件,涉及劳动者2.27万人。
这次公布的十个案例涉及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等常见却不易把握的劳动争议。针对这些案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炼出十个风险点,可同时提供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指导、规范用工行为。
人社部门介绍,目前本市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方面,涉及劳动报酬的约占54.75%,涉及经济补偿和赔偿的约占27.78%,其他的约17.47%。89%的劳动争议发生在非公内资企业中。
【十大风险预防点】
1.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
2.不缴社保,劳动者虽自愿企业仍违法;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让劳动者随便走人;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应履行;
6.同事证言可作为劳动关系确认依据;
7.因劳动者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五项证据缺一不可;
8.劳务派遣职工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有赔偿责任;
9.女职工产检、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照发;
10.劳动者加班应注意保留证据。
范文五:不缴社保,劳动者虽自愿企业仍违法
杨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24日,杨某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食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食品公司主张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杨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杨某于2008年即进入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但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即便是杨某写了保证书也是违法的,食品公司的主张不能够作为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虽然让用人单位承担一些费用,但却可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所引发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义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也类似,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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