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洛克分权学说浅析
洛克分权学说浅析
2009年第5期
第19卷总第83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RailwayPoliceCollege
2009No.5
Vo1.19Serial83
洛克分权学说浅析
丰连根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政教部,河南郑州450053)
摘要:洛克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出发,论证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转让,政府的权力分
为立法权,
执行权和对外权,其实质是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二权的分离.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它不是常设的;
执行权只能
依法行使,它是常设的.君主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其他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有特权,特权的唯一目
的是为人民谋
福利;利用强力为自己谋私利就导致暴政.人民在统治者不再为他们谋利益时有权收回转让
出去的权利,甚
至可以用强力推翻与他们为敌的政府.
关键词:立法权;执行权;特权;对外权;强力;暴政
中图分类号:D26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09)05—0077—04
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
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
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光荣革
命”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
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
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
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产儿,他是资产
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
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
荣革命”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
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
,权力的来源及分类
洛克的政治学说是从猛烈批判保皇党人菲尔麦
的”君权神授”开始的.他从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
约论出发,认为人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是上帝
给的,是任何人也不能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国家
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把自己的
一
部分权利转让出去,正是为了让国家更好地保护
这些基本权利.君主及国家的权力并不是上帝授予
的,而是人们订立契约转让出去的,人们的生存权,
财产权和自由权是不可转让的,转让的只是其他的
权利,君主和国家不能侵害人们的这些基本权利.
在洛克看来,国家要保护人民的这些基本权利
不受侵害,就要实行分权的政体,一种权力受到另一
种权力的制约,才能使这些权力不被滥用,才能保障
人民的生存,财产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洛克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
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指负责执
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包
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
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把执行权和对外
权看作是统一的.”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
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
是联合在一起的”l1J.”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
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
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者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
的力量,那么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
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
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
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
祸”l1].由此看来,洛克是把执行权和对外权看作
统一的,应该由同一个权力职能部门来行使这两种
收稿日期:2009—06—20
作者简介:丰连根,男,河南延津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政教部主任,副教授.
?
77?
丰连根:洛克分权学说浅析
权力.所以,洛克所说的分权,其实质就是立法权和
执行权这两种权力的分离.
二,立法权
洛克认为握有立法权的机关不能同时握有执行
权.他说:”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
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
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
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
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
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
的.”_1这里洛克没有把人看作没有人性弱点的圣
人,而是从人性的弱点这一现实出发,提出从法律和
政体的角度来限制人性的弱点,不使权力被滥用,不
让权力成为诱惑人的东西.他认为,如果这一批人
既掌握立法权又掌握执行权,那么这些人就会受到
权力的诱惑,他们就会想方设法把自己凌驾于法律
之上,不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们在制定法律时,会
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尽
量使制定的法律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样他们的
利益就会与全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他们就成了社
会其他成员的对立面,不仅不会保护社会其他成员
的利益,而且还会侵害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
从实质上来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刚刚从封建
专制的枷锁中挣脱出来,要发展资本主义,必须从政
治上摆脱封建专制,给资产阶级自由发展的空间.
而且当时的资产阶级还没有强大到可以完全掌握国
家政权,还需要与封建贵族分享国家权力.这样英
国资产阶级既要避免封建君主专制,又不能不与封
建贵族妥协,于是才有了”光荣革命”.而革命以后
的任务就是要从宪政体制上限制君主的权力,洛克
提出的分权实质上也就是要实现资产阶级的这一目
的.不仅如此,即使资产阶级的专制也是要避免的,
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是需要给整个资产阶级一个自
由和民主的空间的,如果是君主专制,就等于剥夺了
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资本主义也是没法发展的.
所以,洛克是真正反对专制的,他要给整个资产阶级
以发展的空间,要解放生产力,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洛克当然是站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立场上
的,他强调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他认为立法权是
最高权力,议会享有立法权,这最高权力并非集中于
一
人之手,而是分散在议会议员手中.当时英国资
产阶级和新贵族控制着国会,按照洛克的观点,资产
阶级和新贵族就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不是唯
一
的权力.在洛克看来,执行权应该属于君主及其
.
78?
领导的政府.这样就不会形成立法者的专制.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立法权不仅是
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
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
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
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
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_l因为立法机关是最
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执行机关都应该被
看作是根据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派生的机关,
都处于从属地位,其权力也是由法律规定而获得的;
立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有监督权;当立法机关认
为有必要时,有权收回自己的授权,或者处罚任何违
法的和不良的行政行为.
立法权虽然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立法机关
并不是为所欲为,其权力也是要受到限制的.洛克
提出了立法权的权限范围.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
命和财产没有并且不可能有绝对专断的权力.也就
是说,立法权也没有剥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
权力.第二,立法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
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
法律并由有资格的着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
的权利.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并不是想怎么样就怎
么样,而是必须遵守它自己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律行
事,不能把自己凌驾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之上;并且
它们不能直接来行使司法权,必须由法官来行使司
法权.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洛克已经提到了司法独
立,只是他还没有把司法权提到三权分离的高度.
后来这一思想被孟德斯鸠继承并发扬光大了.第
三,他还特别强调了立法权这一最高权力如果未经
本人同意,也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洛克是非常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的.第四,立法机关
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也就是
说,立法机关无权转让制定法律的权力.
从来源上说,立法权来自人民,最终是人民授予
立法机关立法权的.人民不仅有权授权于立法机关
立法的权力,而且也有撤消立法权的权力.他说,立
法权”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
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
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
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
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
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
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
全和保障的人.因此,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
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
圭垄;查垒坌壑芏堑
的攻击和谋算;有时候他们由于愚蠢或恶意是会对不是对他作为最高的立法者,而是作为最
高的执行
人民的权利和财产有所企图和进行这些企图者作出的;而且这种效忠,”它只是根据法律的
服
的”….也就是说,立法权这个最高权力其实并不从,如果他自己违犯法律,他就没有要人服从的权
是最高权力,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只有人民的权力力,而且他之所以能够要求别人服从,不外因为他是
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机关不再代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因而他应该被看作是国家
表和维护人民的利益时,人民有权收回授予它的权的象征,表象或代表,依照国家的法律所代表的社会
力;甚至当立法机关与人民为敌时,人民可以采用非意志而行动.所以他没有意志,没有权力,有的只是
常的甚至强力的手段来剥夺它的权力:”在一切情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一旦他不在其位,或
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不再代表人民,那么他也就不再有要求社会成员服
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这里洛克不仅是针对执从的权力,人们也不再有服从他的义务,”因为社会
行权说的,同样也是针对立法权说的.成员除服从社会的公共意志而外,并无其他服从的
立法机关如何产生?洛克认为应该是由人民选义务”?.
举产生.”如果立法机关或它的任何部分是由人民
选出的代表组成,他们在一定期间充当代表,期满后
仍恢复臣民的普通地位,而除非重新当选,就不能参
与立法机关,那么,这种选举权也必须由人民在指定
时间或当他们被召集参加选举立法机关时行
使”_1J.洛克还认为立法机关的组成应该随着时势
的变化而变更和调整,不应一成不变,这主要是根据
一
个地区人口情况的变迁而调整.
三,执行权
洛克也从执行权的角度论述了执行权与立法权
的关系.首先,洛克认为,立法机关不是常设的,也
没有必要常设,如果是常设的,会增加人民的负担;
但是执行机关却是常设的,法律一经制定,就会有持
续不断的效力,而且需要执行法律,这样就需要有一
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
法律,这就是执行权.执行权与立法权是分离的.
因为立法机关不是常设的,那么立法机关的集会需
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这规定是一般性的,遇到特殊情
况需要召集立法机关集会怎么办?洛克指出,召集
立法机关集会可以由执行机关来进行,因为执行机
关是常设的,它可以根据组织法从行政上发出指令,
要求按照正当形式进行选举和集会;它还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或人民认为需要时,审慎地决定举行新的
选举或召集集会,以制定新的法律或进行重大决策.
其次,洛克指出,掌握执行权的君主也应该参与
立法.他认为应该把执行权授予一个人即君主,君
主行使执行权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害,是
为人民来谋福利的,他了解人民的需要,所以他也应
该参与立法.这样广义来说,他可被称为至高无上
的权力者,这不是因为他是立法者,而是因为他握有
最高的执行权,所有的下级官吏都从他那里得到从
属性的权力,要向他宣誓效忠.但是这种宣誓效忠
这里君主参与立法,体现了执行权对立法权的
牵制.洛克尽管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是君主
所掌握的执行权并不隶属于立法权,它是独立于立
法权之外的.而且在有的情况下,执行机关还具有
召集立法机关集会的权利,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它还
有解散立法机关重新举行大选的权力.在现代社
会,依然有许多国家保留了这样的权力,如英国,法
国,日本等等,洛克思想对现代政治体制的影响可见
一
斑.
在洛克看来,执行权是掌握在君主一人之手的,
执行机关的其他官吏都是对君主负责的,当然这是
以君主服从法律为前提的.执行机关必须是常设机
关,因为必须保证法律得到执行,需要这样的常设机
关存在.执行权集中于君主一人之手有利于提高执
行的效率,有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
同样,掌握有执行权的君主也必须依法行政,也
要遵守法律,不能把自己凌驾于立法机关和法律之
上.因为执行机关是常设机关,而且执行权又集中
于君主一人之手,这样很容易导致独裁.洛克指出:
“纵然执行权拥有召开和解散立法机关会议的特
权,但是它并不因此高于立法机关.”…执行权”并
不是一种随心所欲的专断权力,而是负有这一委托,
即必须根据当时情势和事态变迁的要求,只是为了
公共福利来行使这一权力”?.
为了防止君主的独裁,洛克不仅把执行权置于
立法权之下,而且把最终的决定权归于人民.当掌
握着执行权的君主利用自己的力量或权力来阻碍立
法机关根据组织法或公正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
时,这就是违反了人民及立法机关对他的委托而施
强力于人民,这是滥用职权,这是与人民为敌.在这
样的情况下,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使立法机关重
新行使权力;针对君主的强力或暴力,人民有权用强
力或暴力的方式来剥夺滥用职权者的权力,恢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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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垄;盘盆壑芏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l_?____.—-..’.-.’...’’._’’...__...?’...’...._..?.’’...’—’..
.’—’..———.’———’.——————————————’—一一一一一一
民的权力和秩序.”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
这个
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
自己私人
力州.这主要是针对执行权来说的.的单独利益”Ell.在洛克看来,”统治者无论有怎样
四,特权和暴政
由于立法机关不是常设机关,那么执行机关就
应该拥有特权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人民的权利.洛
克指出:”所谓特权,不外是授予君主的一种权力,
在某些场合,由于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和不稳定的情
况,以致确定的和不可变更的法律不能运用自如时,
君主有权为公众谋福利罢了.”?简单来说,”这种
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
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
特权的存在是因为有以下这些情况:第一,立法者不
能预见并以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那么
君主及执行机关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要根
据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
力,直到立法者来加以规定为止;第二,法律有它的
一
般性,并非什么事情都可以由法律来规定,有许多
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那么这些事情就须交给握有
执行权的君主来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的利益和
福利的要求来处理;第三,在某些具体的场合和偶然
情况下,严格和呆板地执行法律反而有害,这种情况
下,法律应该让位于执行权,尽可能地保护社会的一
切成员.
这里,洛克强调的是特权的合理性,虽然它并不
合法,但是它符合自然法,这是可取的,这体现了执
行权灵活性的一面.但是,洛克并不是像霍布斯那
样,认为人民的权利一旦转让出去就再也收不回来
了,只有任人宰割的份儿.他认为,人民只要认为有
必要,就可以收回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民有权
剥夺不再为他们谋福利的君主的权力.特权是很大
的,但是它的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人民谋福利;如果它
为人民谋福利,人民就会许可,否则,人民就会反对
这种特权.”……特权就只能是人民之许可他们的
统治者们,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按照他们的自由
抉择来办理一些事情,甚至有时与法律的明文相抵
触,来为公众谋福利;以及人民之默认这种做
法”?J.”这种权力,当它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于政
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运用时,便是真正的
特权,绝对不会受到质难”J.反之,如果统治者不
为人民谋福利,他们就不再有这些特权了.
无论任何人,特别是统治者行使越权的,任何人
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就是说,他行使的权力已经
超出了人民许可的范围,这就成为暴政.暴政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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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
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
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
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_1].洛克指出,君主的权威
也仅为法律所授予,他不能授权任何人作违反法律
的行为,即使一个安定的王国的国王,一旦不依照他
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为
一
个暴君了.
洛克指出,当人民认为特权被滥用时,人民不能
作为裁判者,但是人民有最终诉诸上天和自然法的
决定权.他说,在赋有特权的执行权和立法机关之
间没有裁判者,同样在立法机关和人民之间也没有
裁判者.当统治者滥用权力时,人民没有别的补救
办法,只有诉诸上天.因为,统治者们在作这样的企
图时,行使着一种人民从未授予他们去做他们无权
做的事情的权力,绝不能设想人民会同意由任何人
为了贻害他们而统治他们.如果人民被剥夺了权
利,或处在不根据权利而行使的权力的支配之下,而
又无可告诉,那么他们就有权诉诸上天.也就是说,
“在人世间无可告诉的场合,他们基于一种先于人
类一切明文法而存在并驾乎其上的法律,为自己保
留有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
理由可以诉诸上天”l】J.这种决定权是上帝给的,
是人民不能放弃的.这其实就是说,当人民和立法
机关及执行机关发生最根本的分歧时,人民有权根
据自然法和上帝所授予的权利来反对暴君和暴政,
甚至采用强力的方式.
综上所述,洛克分权学说的实质是立法权与执
行权的分离,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要对
立法机关负责,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即使君
主的特权也必须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否则他就把自
己与人民对立起来了.所有的权力都必须是为了保
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而存在的,无论什么权
力,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如果掌权者与人民为敌,那
就是暴政,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权利,有权以强力推
翻与他们为敌的统治者.这正是洛克分权思想的可
贵之处.洛克的这些思想深深影响了资产阶级革
命,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责任编辑:仪宏斌
范文二:洛克及其分权学说
洛克及其分权学说
约翰 ? 洛克(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分立”理论的首创者。
他生于律师家庭,自幼就受到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影响。他上大学时,对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同时又广泛地阅读了培根、笛卡尔等人的著作。大学毕业后当过教师,又长期担任辉格党领袖莎夫茨伯里伯爵的私人秘书,政治上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1684年因反对斯图亚特王朝复辟,被迫流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回国,担任新政府的上诉法院院长、贸易和殖民大臣等要职。
洛克主要政治论著是《政府论》上下篇。上篇主要抨击了当时英国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等主张;下篇则从正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治主张。
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从保障私有财产这个前提出发,坚决反对君主制,不论是“暴君”统治还是“贤君”统治一概反对。他认为君主专制就是个人独裁,是“一切人痛苦的原因”,洛克主张在英国建立以代议制为基础“三权分立”的政府形式,也就是立宪君主政体。他指出政府有3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执行宣战、媾和、订立条约等外交权力。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他将政体划分为3类: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掌握为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人掌握为寡头政体;立法权为一人掌握是君主政体。洛克并不满意这3种政体,他理想的政体是建立在这3种政体之上的复合政体。即“光荣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由民选的资产阶级代表组成国会,掌握立法权,资产阶级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公布法律。国王掌握行政权和对外权,必须服从和执行法律。这就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三权分立”形成的政体。洛克还提出对外权属于行政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他的三权实际上是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
君主立宪政体的宗旨是保障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和私有财产,是资产阶级的政权形式。然而洛克的主张是将代议制和君主制结合起来,带有和封建势力妥协的浓厚色彩。
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还不完备,还有待于发展,但洛克作为这个理论的首创者,却为以代议制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确立了基本思想。
范文三: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
。光荣革命 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光荣革命
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 ”的产儿,他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荣革命 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分权学说的内容
关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权力问题,洛克有许多深入的分析和论述。其中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他主张权力要分开,各种权力要相互制衡,以此确保公民社会的目的和各项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他在该书下篇辟专章论述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认为
1、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2、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 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认为,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二、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
洛克指出:立法权是受人民委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它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国家和个人的任何其它权力,都是从它派生并隶属于它的。 执行权归国王掌握。国王不过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他没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力。只有当他依法统治时,人民才服从他,否则,人民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国王应受立法机关的统帅并对立法机关负责。并且,立法机关可以随调动和更换他,甚至可以处罚他。
Table "as guiding ideology,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party's sixteen and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6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eight plenary session of the two committee,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XX League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5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wo session of the five plenary meeting spirit, ful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based XX youth
在洛克的学说中,立法权来源于人民权利转让和授予,立法机关的只能就是制定法律;而执行权来源于立法权,执行机关就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成为法律。于是,为了使法律能够得以有效执行,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立。他说:
“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内之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并且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是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是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执行权与对外权都从属于立法权。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如果执行权不是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属任何其他地方,它显然是受立法机关的同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而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调动和更换。”
“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课隶属于立法权的,而立法权,正如前述,在一个有组织的国家中,是最高的权力。”
执行权与对外权的联合。执行权是由于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而产生,就对国家而言,它是因外部原因而产生;而执行权是因内部原因而产生。为了国家更好的得以保存和发展,内部的执行权与外部的对外权相联合,才能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利益。洛克说: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众所公认的法律作为裁判人们之间纠纷的准绳。在他看来,这样的法律的存在,是国家区别于自然状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所以,国家应该颁布明确的、众成公认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人人遵守。统治者必须依据法Table "as guiding ideology,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party's sixteen and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6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eight plenary session of the two committee,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XX League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5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wo session of the five plenary meeting spirit, ful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based XX youth
律来统治。不能靠心血来潮所发布的临时命令来统治。否则,就不能真正保证人民的权利。违背签订社会契约的初衷。
他说:“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防止外来威胁“才使用社会力量”。 这些法律必须保障天赋人权“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汉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三、三权分立的实质
作为一种政治实践,三权分立思想古已有之,如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中的执政官、五百人大会和元老会的并列,就是三权分立的雏形。但是,在那时,权力制衡思想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学说。洛克正是在吸取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再次把古希腊就已经形成政治实践常识化为政府学说的必要知识。洛克认为,权力应该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块,并各自负责事宜,形成均衡制约之势。
关于立法权,洛克认为,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的缺陷,人们需要一个立法者立法,并且需要保证裁决实施的执行者,国家的作用就是用以弥补这些缺陷。立法权是指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因此,“任何人受最严肃的约束而不得不表示的全部服从,最后总是归结到这个最高权力,并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指导”。立法权有几个特点:第一,最高权力必须用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进行统治的方式就是通过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进行,而且法律的执行必须由独立的法官来进行。第三,除非经本人同意,否则最高权力不能非法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洛克主张权力分立,但他的三权分立说实质上只是两权分立,因为行政权与对外权虽有内外之别,但实际上却不便于由互不隶属的人去执行,内政外交都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所以洛克的分权说主要是指立法与行政的分权,分别由国王和议会掌握,两者牵制。在这当中,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的创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立法权对于人民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决不能是专横独断的法律。洛克认为,Table "as guiding ideology,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party's sixteen and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6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eight plenary session of the two committee,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XX League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5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wo session of the five plenary meeting spirit, ful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based XX youth
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并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因为并不需要经常制定新的法律。他说:“当法律制定以后,立法者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但是,执行机关却必须经常存在,因为法律具有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行政机关就应当担此重任。
总的来说,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证了国家起源,提出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政治原则,描绘出了近代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度的基本轮廓。而且,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以后其强调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为孟德斯鸠所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确立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原则。
Table "as guiding ideology,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party's sixteen and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6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eight plenary session of the two committee,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XX League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5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wo session of the five plenary meeting spirit, fully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based XX youth
范文四:[练习]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 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 ”的产儿,他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荣革命 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分权学说的内容
关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权力问题,洛克有许多深入的分析和论述。其中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他主张权力要分开,各种权力要相互制衡,以此确保公民社会的目的和各项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他在该书下篇辟专章论述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认为
1、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2、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
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认为,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二、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
洛克指出:立法权是受人民委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它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国家和个人的任何其它权力,都是从它派生并隶属于它的。
执行权归国王掌握。国王不过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他没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力。只有当他依法统治时,人民才服从他,否则,人民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国王应受立法机关的统帅并对立法机关负责。并且,立法机关可以随调动和更换他,甚至可以处罚他。
在洛克的学说中,立法权来源于人民权利转让和授予,立法机关的只能就是制定法律;而执行权来源于立法权,执行机关就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成为法律。于是,为了使法律能够得以有效执行,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立。他说:
“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内之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并且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是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是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执行权与对外权都从属于立法权。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如果执行权不是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属任何其他地方,它显然是受立法机关的同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而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调动和更换。”
“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课隶属于立法权的,而立法权,正如前述,在一个有组织的国家中,是最高的权力。”
执行权与对外权的联合。执行权是由于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而产生,就对国家而言,它是因外部原因而产生;而执行权是因内部原因而产生。为了国家更好的得以保存和发展,内部的执
行权与外部的对外权相联合,才能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利益。洛克说: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众所公认的法律作为裁判人们之间纠纷的准绳。在他看来,这样的法律的存在,是国家区别于自然状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所以,国家应该颁布明确的、众成公认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人人遵守。统治者必须依据法律来统治。不能靠心血来潮所发布的临时命令来统治。否则,就不能真正保证人民的权利。违背签订社会契约的初衷。
他说:“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防止外来威胁“才使用社会力量”。
这些法律必须保障天赋人权“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汉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三、三权分立的实质
作为一种政治实践,三权分立思想古已有之,如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中的执政官、五百人大会和元老会的并列,就是三权分立的雏形。但是,在那时,权力制衡思想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学说。洛克正是在吸取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再次把古希腊就已经形成政治实践常识化为政府学说的必要知识。洛克认为,权力应该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块,并各自负责事宜,形成均衡制约之势。
关于立法权,洛克认为,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的缺陷,人们需要一个立法者立法,并且需要保证裁决实施的执行者,国家的作用就是用以弥补这些缺陷。立法权是指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
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因此,“任何人受最严肃的约束而不得不表示的全部服从,最后总是归结到这个最高权力,并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指导”。立法权有几个特点:第一,最高权力必须用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进行统治的方式就是通过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进行,而且法律的执行必须由独立的法官来进行。第三,除非经本人同意,否则最高权力不能非法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洛克主张权力分立,但他的三权分立说实质上只是两权分立,因为行政权与对外权虽有内外之别,但实际上却不便于由互不隶属的人去执行,内政外交都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所以洛克的分权说主要是指立法与行政的分权,分别由国王和议会掌握,两者牵制。在这当中,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的创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立法权对于人民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决不能是专横独断的法律。洛克认为,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并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因为并不需要经常制定新的法律。他说:“当法律制定以后,立法者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但是,执行机关却必须经常存在,因为法律具有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行政机关就应当担此重任。
总的来说,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证了国家起源,提出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政治原则,描绘出了近代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度的基本轮廓。而且,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以后其强调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为孟德斯鸠所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确立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原则。
范文五: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学 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 业 思想政治教育
年 级 2011级
学 号 222011301011062
姓 名 杨春礼
2014年6月16日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杨春礼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庆 400715
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 洛克 孟德斯鸠 分权学说
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孟德斯鸠说:“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
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所谓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执行权是指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那些法律的权力。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是来辅助立法权的,所以必然受到立法权的支配。执行权在立法权之下,其权力来自于立法权的委托,所以执行权的实质也是一种委托的权力。由于立法权的委托来自于人民,所以实质上执行权的委托最终还是来自于人民。法律制定后,具有持续的效力,因此,就必须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如果不予以执行,都是徒劳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
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
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是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作为出发点, 结合资产阶级的政体理论和法治理论来建构其分权学说的。他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第一次明确而周详地提出了“ 三权分立”的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并具体设计了掌握这三种权力的机构和各自的职责;同时明指出, 这三种权力和机构必须分立而又互相制衡。具体讲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实行分权。
孟德斯鸠认为,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公民的政治自由就是由于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产生的一种安全感。公民的政治自由只在具有法治的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 它只存在于那些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里。所以, 一个国家是实行民主制, 还是实行君主制、贵族制, 对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都不是最主要的东西, 关键在于分权。因为, 在任何政体下,“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所以,为了不使国家权力被滥用,确保公民的政治自由不被侵犯,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必须实行分权。
(二)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
既然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 就必须实行分权. 那么该怎样进行分权呢? 孟德斯鸠认为,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 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权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 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样, 他第一次明确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相互制衡、协调前进
他不仅强调要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大权力,而且还必须使分开之后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牵制,达到权力的平衡,即分权制衡。也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和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
响,他的分权制衡理论经过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政治实践,已成为现代西方政治的主要组织原则之一。
三、二者的对比
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设计的,而且他们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上,两者的划分是一致的。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就是立法权都是由一部分人掌握,然后制定法律,由掌握行政权的人来进行执行的。虽然两个分权理论都是将权力分成三个部分,但是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发点不同。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自然法高于人为法;而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第二,权力划分不同。洛克将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英国正处于殖民扩张时期,处理对外关系尤为重要,所以单独设置对外权;而孟德斯鸠第一次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特别是司法权独立,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处于同等地位,是为了让法国人民比英国人民享有更多自由,更大的安全。司法独立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朕即法律”的历史彻底的退出历史舞台,彻底推翻了君主凭意志和性情统治一切的行为。司法独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第三、权力制衡的内部形式不同。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而孟德斯鸠重点在于三种权力之间彼此制约,保持平衡,设置权力界限
第四、价值目标不同。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保护人民的权利,重点在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上升到政治高度,他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政治自由,保证人民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财产自由,使人民有安全感,能享有一种心境平安的状态,不会因为时刻受到来自他人和国家权力的侵犯
而感到恐惧。恐惧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从而渗透了孟德斯鸠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
第五、很容易发现,洛克的分权理论的三种权力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有一个权力明显的不相同。那就是洛克的对外权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其实从本质来看,这两种权力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执行权的一种。洛克的对外权是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而得来的,它是为了处理契约以外的事务而制定的。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的任务还是完全属于国家内部管理事务的权力,它是为了制约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的。所以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
第六、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立法权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依赖于它的,必须在立法权的授权之下才可以执行自己的事务。但是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则是相互平等的。洛克的立法权占据主导的思想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对它的权力进行限制,所以很容易造成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己法律,而得不到很好的限制的情况,所以对于权力的限制不彻底。反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其他另外两种权力是平等的,三种权力在同一地位上,即使其中任何一个权力出现问题,其他两个权力都会对它进行限制,纠正错误。真正达到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目的。
第七、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他只强调了权力的分立,而对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和制约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这就容易造成议会专横,导致分权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最终使执行机关沦为议会专制的牺牲品。而孟德斯鸠则在这方面获得了创新,那就是权力不仅进行了分立,而且其中又加入了孟德斯鸠对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考虑。这是孟德斯鸠相对于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最大的进步。这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设计使权力机关本身有了一定的纠错的能力。那就是在立法权出现偏差的时候,其他的两个权力可以及时的进行纠正,让立法尽量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同样的在行政权或司法权出现失误的时候,其他的两项权力也会相应的做出实质性的补救。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因为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很容易造成三个机关之间相互牵扯,导致政府效率的低下。从美国现在的政治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其中的弊端。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抹杀它对于政治发展的巨大影响。
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和他们当时所处的地位和社会环境存在一定的联系的,但是他们对于限制权力这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从而奠定了他们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为以后的政治思想家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后来很多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的借鉴。
参考文献:
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1 ,84. [1] 洛克.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 .商务印书馆,1982.1
[3] 罗御、谢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M],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6,01 [4] 徐大同.中外政治思想史[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