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7年山东省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山东省户口迁入条件与手续详解
2017年山东省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山东省户
口迁入条件与手续详解
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就业派遣报到证。
接收单位证明。
相关学历证书。
《户口迁移证》。
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就业的,毕业生凭:
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学历证书。
接收单位证明。
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接收单位证明。
相关学历证书。
《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新生《户口迁移证》。
居民身份证。
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
《户口迁移证》。
居民身份证。
录取通知书。
《新生花名册》。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
《户口迁移证》。
居民身份证。
录取通知书。
《新生花名册》。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自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7、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8、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
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部队转业军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1、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应先到市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所需材料:
市、县军转办签发的《石家庄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落户审批表》。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随迁家属户籍证明。
居民身份证。
2、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市公安局审核下列材料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
师以上政治部门干部任职命令。
军官证。
结婚证。
随迁家属居民身份证。
随迁人员户籍证明。
年满十八周岁的随迁家属户口为城镇人口的,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其他相关证明证件。
注: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户口底簿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落户。属异地安置,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须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按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在当地工作、生活满10年的常住户口居民,仍无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
户籍证明。
结婚证及身份证。
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口
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人员落户
对从市区及各县注销户口的捕、劳、少人员,释放、解教、解
除少管后,市区及各县内无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
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机关发给的解释证明或解除教养、管教证明。
注销户口证明。
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
报分、县局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范文二:2017年山东省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权威资料]
2017年山东省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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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省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具体有什么呢?下面是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山东省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欢迎阅读!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自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7、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8、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八)部队转业军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1、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应先到市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所需材料:
(1)市、县军转办签发的《石家庄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家属落户审批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以上两种表均盖市、县军转办章)
(3)随迁家属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2、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市公安局审核下列材料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干部任职命令。
(3)军官证。
(4)结婚证。
(5)随迁家属居民身份证。
(6)随迁人员户籍证明。
(7)年满十八周岁的随迁家属户口为城镇人口的,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8)其他相关证明证件。
注: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户口底簿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落户(派出所根据情况,可核查户口底簿,也可从注销信息库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属异地安置,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须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按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九)在当地工作、生活满10年的常住户口居民,仍无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身份证。
(4)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人员落户
对从市区及各县(市)注销户口的捕、劳、少人员,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区及各县(市)内无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机关发给的解释证明或解除教养、管教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应注明没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亲属)。
(4)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5)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6)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报分、县局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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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市区内户口迁移(婚迁)
市区内户口迁移(婚迁)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 治安大队审核
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公安窗口,
1、申请人申请报表, 局领导批准后
核发准迁证 2、结婚证,
3、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房产证明,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 5、迁往农村需接受证明
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市区内户口迁移(购房)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 治安大队审核
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公安窗口,
局领导批准后
核发准迁证 1、申请人申请报表,
2、申请迁入人户口簿
或户籍证明,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
3、房产证明 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户口登记(出生、死亡、迁移、注销)流程图
服务对象
不 合
合
格 格
申报材料规范齐全、 窗口受理
有效~窗口直接办理
申报材料:
一、出生:
1、加盖计生办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书》 2、新生儿父母户口簿
3、村委会申报单
二、死亡: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死者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迁移,城区直接迁移及迁出,: 1、迁入地房产证
2、结婚证
3、迁移人员户口簿
4、大中专录取通知书
5、外省市派出所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6、村委迁出证明
四、注销:
出国定居的凭出入境办公室出具的要求注销户口证明
跨县户口迁移(购房)
申请人到迁入地
治安大队审核 局领导批准后核
派出所申请,提交
,公安窗口, 发准迁证
有关材料,
1、个人申请, 申请人到迁入
2、申请迁入人户籍证明, 地派出所领取
3、房产证明, 准迁证
4、申请迁入人所在地派 申请人到迁入
地派出所办理 出所出具未练**功
入户手续 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5、申请迁入人稳定职业 申请人到户口
,生活来源,证明、包 所在地派出所
括社会养老保险、医疗 领取迁移证
保险或营业执照。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流程图
服务对象
不 合
合
格 格
填写《户口登记项目 窗户,所辖派
变更、更正呈批表》 出所,受理
窗口,所辖 行政服务中 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领导审批 派出所,办理 心四号窗口
窗口 申报材料:
一、民族:
1、政府宗教事务所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
2、户口簿
3、申请
二、出生年月:
1、原始户籍档案或出生证 2、户口簿
3、申请
三、姓名:
1、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申请 2、学校证明
3、成年人个人申请
4、单位证明或原始户口档案 5、户口簿
四、性别:
1、申请
2、相关证明
五、其它项目:
1、相关有效证件
2、户口簿
跨县户口迁移(工作调动)
申请人到迁入地 治安大队审核 局领导批准后
派出所申请,提交 ,公安窗口, 核发准迁证
有关材料,
申请人到迁入
派出所领取准
1、人事、劳动部门 迁证
介绍信,
2、迁入人户口介绍信
申请人到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
领取迁移证
申请人到迁入
地派出所办理
入户手续
市区内户口迁移(投靠)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 治安大队审核
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公安窗口,
局领导批准后
1、申请人申请报告,
核发准迁证
2、亲属关系证明,
3、双方户口簿或户
籍证明,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
4、房产证明 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跨县户口迁移(婚迁)
申请人到迁入地 治安大队审核 局领导批准后 派出所申请,提交 ,公安窗口, 核发准迁证 有关材料,
申请人到迁入地
1、个人申请,
派出所领取准迁
2、结婚证,
证
3、申请迁入人户籍
证明,
4、房产证明, 申请人到户口所
5、迁往农村需村委 在地派出所领取
接受证明, 迁移证
申请人到迁入地
派出所办理入户
手续
跨县户口迁移(投靠)
申请人到迁入地
治安大队审核 局领导批准后
派出所申请,提交
,公安窗口, 核发准迁证
有关材料,
申请人到迁入地 1、个人申请,
派出所领取准迁 2、亲属关系证明,
证 3、子女投靠父母需
出具未婚证明,
4、双方户口簿或户 申请人到户口所
籍证明, 在地派出所领取
5、房产证明 迁移证
申请人到迁入地
派出所办理入户
手续
范文四:山东省户口改革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取消设立的“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3.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的过渡期(截止到2005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于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范文五:2017年山东省大学新生户口迁移流程及办理手续
2017年山东省大学新生户口迁移流程及
办理手续
2007年11月14日,省公安厅会同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共同下发了《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8年开始,我省大中专院校(含各类技工院校、民办高、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为认真执行《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改革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办法,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领会此项改革措施的重大意义,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并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设咨询热线、录播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行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不迁移户口的目的、意义,以
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做好录取新生的暂住登记。实行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制度后,各级公安户政部门要及时指导大中专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做好当年录取新生的暂住登记工作。大中专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利用二代证阅读机具、移动终端信息采集设备等工具,在新生报到时集中采集新生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然后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及大中专院校提供的相关资料,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内容。公安机关只办理新生的暂住登记,不颁发《暂住证》。
三、妥善处理学校驻地的大中专毕业生“空挂户口”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各地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内“空挂户口”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行彻底清理,分别打印花名册送大中专院校保卫部门。对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分配手续迁至现工作所在地;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通知其尽快迁回原籍。
四、彻底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口袋户口”问题。虽然我省曾
于2005年底集中开展了解决持迁移证件未落户口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问题,但此类人员仍然大量存在。各地公安户政部门要以贯彻《通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彻底解决大中专毕业生的“口袋户口”问题。
(一)对持证未落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回原籍落户的,仍按照省公安厅《关于集中解决持迁移证件未落户口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05〕222号)精神办理。
(二)对已到大中城市就业但由于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录、聘用条件不能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由工作单位所属公安派出所出具不符合落户条件的证明,毕业生可持该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直接回原籍或父母处落户。已婚的可按照夫妻投靠政策,直接向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三)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凡符合当地落户政策的,可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四)学生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迁出后,因个人原因长期不落户造成持证未落或因学校不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无法落户的,学生可凭学校证明、原《户口迁移证》回原迁出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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