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农村宅基地确权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 照以下原则:
1、 1982年 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 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 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 1982年 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 1987年 1月《土地管理法》开 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 1986年 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 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 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 接受转让、 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 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 改建、 翻建或政府依 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 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 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 2011年 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农办 (农工部、 农委、 农工委、 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0〕 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 60号),进一步规范和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 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 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 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的原则, 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 依法有序开展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 裁定或者调解书;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 土地权属 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 “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 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 定和标准, 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 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 查清农村 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 地籍调查成果, 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 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 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 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 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 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 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所 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 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 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 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 算宗地面积, 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 1:2000。 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 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 “ 主体平等 ” 和 “ 村民自治 ” 的原则,按照乡(镇)、村 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 集体。 凡是村民小组 (原生产队 ) 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 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 (原生产队 ) 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 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 承认现实的原则, 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 明确由村农民集 体所有;属于乡 (镇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 (镇 ) 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 土地权利证书。 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 保管土 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 “ 合村并组 ” 的, “ 合村并组 ” 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 原农民集体; “ 合村并组 ” 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 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 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并在土地登记簿 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 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 属不变; 依法调整土地的, 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 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 登记手续。
对于 “ 撤村建居 ” 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 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 “ 权利人 ” 和土地证书的 “ 土地所有权人 ” 一栏,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 “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 ” 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 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没有乡 (镇 )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 乡 (镇 ) 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 (镇 ) 政府代管。 在办理土地确权 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 (区、 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 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 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 地规划的前提下, 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 可按规定确 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 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在 《集体土地使用证》 记事栏应注记 “ 该 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 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 “ 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 。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由村委会出具证 明并公告 30天无异议,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属于合法使用的, 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 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 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 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 用的宅基地, 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 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 地规定标准的, 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 待以后分户 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 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 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 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 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认定合法使 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 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 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 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 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 地登记, 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 通过 “ 村改居 ” 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 “ 小 产权房 ” 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 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凡是已 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 尽快补正完善; 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 及时予以 更正。 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 完整和规 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5— 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 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 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在此基础上, 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 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 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 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范文二:《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来源: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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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
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范文三:农村宅基地确权总结
达孜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总结
自4月10日,我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以来,在区市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热情帮助和细心指导下,在县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村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当地群众的积极拥护下,在专业技术队伍及我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部分工作现已全部完成,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 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区、市、县的具体部署和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把此项工作视为一项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来抓。具体工作开展情况为,,一,完善机构、广泛动员。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各乡,镇,联系点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成员的达孜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全面加强工作领导,按照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
推进表,及时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组织召开了达孜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并在每个乡,镇,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始前,召开了动员会议,对各村,组,负责人、党员代表及广大农牧民群众进行集中动员,全面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召开了2次业务培训会,对全体参与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全面提高参与人员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切实为工作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组织群众专门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专门拟写《致广大农牧民群众的一封信》以及一问一答形式的《达孜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提纲》并翻译成藏语发放给广大群众。坚持将宣传贯穿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始终,通过电视广播、横幅标语、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大范围、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组织群众专门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专门拟写《致广大农牧民群众的一封信》以及一问一答形式的《达孜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提纲》并翻译成藏语发放给广大群众。切实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内容,将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深入宣传到群众中去,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树立了依法用地意识和自觉确权登记意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开展,切实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了工作的顺利落实。,三,大力调研,减少阻力。在确权登记工作前,我县以摸清现状、发现问题、减
少阻力为原则,通过档案清理、实地勘查及入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宅基地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全面查找出了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等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范宅基地管理。同时,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我县坚持把握政策、迅速处理,对能通过协商、整改等方式依法解决的及时解决,对因历史原因等因素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以及情况相对复杂的宅基地,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解决对策,切实减少了宅基地确权登记调查工作阻力,确保了外业调查的顺利推进。 二、依法实施、稳步推进,规范落实各项任务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全县已完成了章多乡、塔杰乡、雪乡、唐嘎乡、邦堆乡、德庆镇五个乡及一个镇,20个行政村、134 个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的调查测量,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4755户。其中章多乡共4个村委会、24个村民小组、757 户,塔杰乡3个村委会、17个村民小组、661户,雪乡2个村委会、14个村民小组、510户,唐嘎乡3个村委会、 25个村民小组 960 户,邦堆乡4个村委会、18个村民小组、847户,德庆镇4个村委会、36个村民小组、1020户。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目前,全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外业调查及各项内业工作均按计划规范有序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工作中,我县采取了多项措施保障工
作落实,主要是,一是严格管理,保证调查工作合法规范。坚持落实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县、乡、村三级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调查,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科学确定宅基地权属和面积,宅基地界址划定做到有户主、有凭证、有见证人、有建筑物,宅基地面积测量做到户主在场,确保了调查结果准确合法、界址划定的清楚无争议,二是部门联动,提高工作效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立足本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县财政及时拨付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包括,宣传培训费、外业补助费、车辆燃油费用、日常办公费用及证件资料费,42.5万元,确保了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安部门对村民户籍资料及时准确提供,特别是对部分更改户主、注销死亡资料的及时提供,确保了调查的准确性,各乡,镇,、村组做好了宅基地指界和关系协调工作,发改、农牧、水利等部门也按照工作职责做好了各项保障,促进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高效落实。三全程跟踪,确保工作成效。全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坚持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县乡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人员坚持陪同专业队伍走村入户开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调查工作动态,解决好调查队伍外业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全面加强了群众服务,认真听取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良好的调查氛围,确保了工作成效。四是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调查参与人员和专业队伍坚持强化沟通联系,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迅速上报制度,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调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村组负责人、专业队伍进行集中分析讨论,对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同市领导小组的沟通联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及有关技术问题,确保信息及时上传下达,促进了工作的规范落实。五是强化监督,确保工作规范实施。坚持最严格监督制度,县纪检、监察局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结合的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和经费运行情况依法进行严格监督,严肃查处查处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行为,查处因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工作无法开展的行为,保证工作规范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了本区域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管,严把质量关,摸索累积经验,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定期不定期的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确保了确权登记发证外业工作圆满完成。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部分工作已全部完成,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农牧民群众在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通过农牧民安居工程获得了新房,也未退还原有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二是部分群众因未及时办
理户籍边变更手续,导致户籍登记人数与实际人数存在差异,对宅基地面积确定和登记发证带来困难。三是在实地调查中发现,部分农村宅基地实际面积明显大于规定标准,存在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
为切实解决好这些突出问题,确保下一步审核确认、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等内业工作开展中取得更大的成效,我们将全面结合调查测量工作中的成果,按照专业队伍调查结果,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设,全面做好了发证准备,对调查核实符合规范的农村宅基地,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有序开展好土地发证工作,并有效结合专业队伍调查结果,加快完善宅基地档案资料步伐,及时建立信息库,为我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画上圆满句号。
达孜县国土资源规划局
2011年9月12日
范文四:农村宅基地确权地基测量
【摘要】地籍测量是为了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量工作,主要是测定每块土地的位置、面积大小,查清其类型、利用状况,记录其价值和权属,据此建立土地档案或地理信心管理系统,供实施土地管理工作和合理使用土地时参考。传统的地籍测量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现代测绘技术(GPS、全站仪)正在地籍测量中发挥这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地籍测量、土地管理、控制网、调绘 1.项目技术路线 以域内已知的B、C级GPS控制点为基础,布设覆盖全县的D级GPS控制网,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首先开展D级GPS测量,拟以县为单元,在全县布设了80个左右的D级GPS控制点(每个乡镇6-10个,合2-3个行政村1个);再开展一级GPS测量,拟以此D级GPS控制网为基础,各个乡镇为单元,分期布设一级GPS控制网,为图根控制网布设和农村地籍图测绘提供基础控制资料。 2.地籍测绘 2.1地物、地貌要素的测绘方法及要求 2.1.1测量控制点 所有三角点、GPS点、导线点、图根点以及水准点等均应按照地面控制点标志的中心位置,用图式规定符号表示地籍图上,符号旁的高程注记,表示实地标志顶面或木桩顶面的高程。 2.1.2居民地及设施 房屋轮廓的外业测绘应以墙基外角为准。不同层次、不同结构性质、主要房屋和次要房屋之间均应分别闭合表示。村庄内的老居民区、老街坊、房屋毗连、庭院套递等情况,都应根据房屋结构形式不同、屋脊高低不一、屋脊前后不齐等逐栋表示,不能成片综合。 房屋的结构性质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六类,图面表示形式为:在建筑物右上角用分数形式标注层数和结构(如 ,其中分子为建筑物层数,分母表示建筑物结构代码),房屋楼层高度低于2.2m的不计入层次。具体建筑物结构代码见下表: 建筑物结构分类及其代码 对于不易区分的庭院,在相应地方加注“院”,图上6mm2以下的天井可综合成房屋表示。 2.1.3交通及设施 铁路按轨距以双线依比例尺表示;实地宽度在2.5m以上,一般能通行手扶拖拉机的道路,按大车路表示,有铺装路面的按等外公路表示;宽度在2.5m以下的,用乡村路依比例尺表示;小路可择要表示。 铁路桥、公路桥、人行桥的桥头、桥身均应实测表示,桥墩可示意表示,有名称的桥梁应标注名称。 2.1.4管线及设施 一般电力线不表示,但110KV以上高压线及塔位应按真实位置测绘表示;通讯线、架空管线、电杆、路灯、消防栓、窨井、窨井盖等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时应表示。 2.1.5水系及设施 河流、湖泊、运河、水库、池塘的水涯线,一律以测绘时的水涯线为准。当河流、湖泊、水库有明显坎沿线时,要根据实地情况分别绘出河堤、陡岸或者加固岸。 2.1.6地貌 地籍图上不用等高线表示地貌。除控制点外,图上一般不要求注记散点高程。但山区、丘陵区须表示大面积斜坡、陡坎、路堑、路堤、台阶路时,可适当注记台地、低地、道路交叉口、大面积农地等处的散点高程。 2.1.7植被与土质 地籍图上大面积绿化地、街心花园、城乡结合部的农田、园地等植被均以地类界表示,并要绘出植被符号,有些需加附注说明,如“杨”。居民地附近的散树不表示、行树一般不表示。 2.1.8注记及地理名称 地籍图上应注记村庄名、单位名、河流名称、水库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如名胜古迹)等。 村庄名、单位名、河流名称、水库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如名胜古迹)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的名称为准。 2.2地籍图的编辑 数据编辑处理的任务是根据野外调查测绘资料对图形数据作全面编辑、修改和处理(包括街坊、图幅之间的接边)、加载地籍要素和各类注记、进行图面整饰等,生成满足图式规范以及数据库建设要求的成果文件。 2.2.1地籍要素的叠加编辑 地籍要素是数字地籍图的重要内容,今后的面积量算、宗地图的制作等工作都以此为依据进行,因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图、表、实地三者一致。 2.2.2测量控制点 各等级测量控制点应按其平面及高程值展绘至地籍图上,并用图式4.1规定符号表示,注记内容图面压盖时可适当位移。 2.2.3居民地及设施 所有建筑物及面状附属物的边线应严格捕捉咬合,房屋的结构、层数注记在该闭合图形内右上角;单位名称注记视图面负载情况酌情呈水平注记;建筑物的附属物如台阶、建筑物下通道、楼梯等应按图式规定符号表示完整,并保留骨架线;居民地图层内容较多,要特别注意点、线、面状要素之间的协调,做到图面清楚、属性完整。 2.2.4交通及设施 铁路及等级公路应标注名称编号及路面性质;为保证图面清晰,一般道路(包括郊区道路、村镇道路、街巷、开放式住宅间通道等)一律以图式4.4.8其他公路表示,线宽改为图式要求的宽度;内部道路线与花圃线、围墙、陡坎、房边线等重合时可不表示;道路的表示应充分结合居民地、植被等要素,做到协调统一,严禁出现“半边路”等现象。 2.2.5管线及设施 110KV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在居民点内部不需连线,仅需表示其方向即可,但必须保留骨架线,以便入库;变电室应精确测绘其范围,用图式4.5.4符号表示。 2.2.6水系及设施 水系中的湖泊、水库、池塘等水涯线要闭合表示,有名称的应注记名称;河流、双线渠应表示流向;大型贮水池等按照图式4.2.31符号表示并加注性质。 2.2.7地貌 在绘制斜坡时,注意保留坡底线,当坡底线与水涯线重合时,只绘水涯线。陡坎在图上水平投影宽度小于0.5mm时,以0.5mm短线表示;大于0.5mm时,依比例尺用长线表示。 2.2.8植被与土质 植被地类界图上面积小于5cm?可只配以相应点状符号,图上植被面积大于8cm×8cm时填充品字形符号,图上符号间隔取30mm×30mm;所有植被都要绘出植被符号。 2.2.9注记及地理名称 地籍图上除地籍要素全部注记外,还应注记河流名称、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和有关的土地利用要素等,一条注记文本中,不允许有空格,尽量不换行标注。 2.2.10图廓整饰 按照图式整饰要求执行,图廓线及其整饰层均为白色,具体如下: A、南边 东南角 调查员 12K(1.9×2.75)扁宋体 测量员 12K(1.9×2.75)扁宋体 绘图员 12K(1.9×2.75)扁宋体 检查员 12K(1.9×2.75)扁宋体 南边正中:比例尺1:500(或1:1000),12K(2.7)宋体 西南角 1980西安坐标系,12K(1.9×2.75)扁宋体 1985国家高程基准,12K(1.9×2.75)扁宋体 20XX年X月权属调查,12K(1.9×2.75)扁宋体 XX(单位)XX年X月测图,12K(1.9×2.75)扁宋体 B、西边 XX县国土资源局,18K(3.75)中等线体 C、北边 西北角 相邻图幅接合表,细等线体12K(2.75)。 北边正中 图名,28K(6.0)等线体;图号,24K(4.5)长等线体。 东北角 XX县地籍图,16K(2.5×3.75)扁等线体;秘密,18K(3.0×4.0)扁等线体。 3.提交成果 1)技术设计书; 2)技术总结; 3)D级GPS外业记录、平差成果、点之记及控制网图; 4)分幅地籍图及图幅接合表; 5)其他面积统计报表。
范文五: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合同
农村宅基地确权确权登记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定作人(甲方): 合同编号: 承揽人(乙方): 签订地点: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宅基地确权调查范围(包括调查区地点、面积、调查区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 宅基地确权调查内容(包括土地调查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宅基地确权调查项目费: 1、取费依据:
2、取费项目及预算总价款:
3、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调查工作量核计实际项目价款总额。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 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调查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保证项目款按时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
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 日内组织调查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调查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调查成果。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对于质量检查过程中提出的质量、技术问题,乙方应及时答复并改正。
7、本项目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8、乙方要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建立二级检查制度;并把投入调查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详单作为合同的附件提供给甲方。(见附录2、附录3) 特别声明: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更换。其他技术人员变化不能超过10%。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变化超过10%,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扣100%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调查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土地成果应于 年 月 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的成果进行验收,并出具成果验收报告书,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对乙方调查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属于甲方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调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调查项目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并预付项目预算总价款的 %,人民币 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项目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项目价款的 %,人民币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项目总量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项目价款的 %,人民币 元。
4、乙方项目完工之日起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项目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做为项目价款结算依据。自调查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根据项目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项目价款。
第十一条
1、自调查项目费全部结清之日起 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
方交付全部调查成果。(见下表)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调查成果 份。甲方如需增加调查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 元。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项目费的10%,人民币 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价款,并按预算项目费的 %( 元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项目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3、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土地调查成果,甲方有义务
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项目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项目价款的 %,人民币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项目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项目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调查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项目总造价款的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调查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调查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天,到 年 月 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调查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并与甲方签订《土地调查数据及技术文件保密协议》(见附录1)。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项目费 %(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调项目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 份,乙方 份。
定作人名称(盖章): 承揽人名称(盖章)
定作人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注:
承揽人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附录1:土地调查数据及技术文件保密协议
附录2:参加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身分证复印件 附录3:完成本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表
附录1: 宅基地确权调查数据及技术文件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本保密协议赋予乙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土地调查数据的生产权。为该数据生产过程及成果提交后长期数据及技术文件保密制订。
土地调查数据的定义:控制点成果、各种比例尺图件及数据、数据库、坐标转换参数、技术文件(包括资源文件、设计等)。
1、乙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乙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土地调查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2)乙方对被许可生产的土地调查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土地调查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土地调查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乙方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乙方不得将原始土地调查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乙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甲方重新提出生产申请,并需重新签订生产许可协议。
2、乙方必须根据土地调查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乙方在生产土地调查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生产权即刻无条件终止。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及相关资料,乙方不能保留土地调查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生产基于该土地调查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按双方协议付款总额的百分之百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其它一切法律(法规)后果。 4、法律责任:
本协议所称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协议签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