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简介
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是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自成立起便遵循“诚信、勤勉、清廉、泽众”执业理念,秉承“专业化分工”和“团队化作战”的先进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致力于打造全新的品牌化律师事务所。
清泽所基于“公司制”管理模式,设计并建立了高效的的管理制度和岗位安排,在创办之初设立了刑事辩护业务部、民商事业务部、非诉业务部、法制宣传部、法律顾问部。在清泽运城分所成立后,又专设投融资担保法律事务部、客户维护管理部、品牌营销管理部。
清泽所为给客户和律师团队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环境,在总部购置了400平米办公大楼,并配备齐全的办公设施。2013年运城分所成立时又精心选址于运城市中心河东东街金鑫大厦,办公面积500平米,紧临运城中院、市检察院,交通快捷便利。为给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在运城市法律服务大楼购置400平米办公场所。
清泽所注重律师队伍建设,聚集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截止2014年9月,拥有执业律师及行政后勤事务人员共计55名,是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守正义的中青年律师团队。
清泽所自创办以来,以“清正廉明、泽恩于众”的执业理念,通过优异的工作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许,先后获得先进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清泽律师团队以扎实的法律专业技能为基础,在业界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在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均有大量的成功代理记录,先后担任百余家企业法律顾问。现已从传统民商事、刑事等诉讼业务领域延伸到非诉高端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法律顾问、房地产、投融资等法律事务。
清泽所以“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规模化”为本所发展目标,现已开通清泽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平台、创办《清泽律师》刊物,举办清泽法律讲堂活动。清泽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多种形式普法活动、办理众多法律援助案件。
清泽所以创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为目标,积极组织律师外出学习交流、坚持周例会学习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快速提升青年律师素质,成立青年律师培训组,开展青年律师模拟法庭活动,建立青年律师“一对一”培训机制。
清泽所为提升管理水平,开拓管理思路,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先后赴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交流学习,并与国内多家知名律所建立合作关系。
清泽律师将继续坚持以“清正廉明、泽恩于众”的文化核心理念,始终如一的以专业和诚信服务于客户、回报社会,与客户共同成长,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作出积极的贡献!
范文二: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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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简介
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是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自成立起便遵循“诚信、勤勉、清廉、泽众”执业理念,秉承“专业化分工”和“团队化作战”的先进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致力于打造全新的品牌化律师事务所。
清泽所基于“公司制”管理模式,设计并建立了高效的的管理制度和岗位安排,在创办之初设立了刑事辩护业务部、民商事业务部、非诉业务部、法制宣传部、法律顾问部。在清泽运城分所成立后,又专设投融资担保法律事务部、客户维护管理部、品牌营销管理部。
清泽所为给客户和律师团队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环境,在总部购置了400平米办公大楼,并配备齐全的办公设施。2013年运城分所成立时又精心选址于运城市中心河东东街金鑫大厦,办公面积500平米,紧临运城中院、市检察院,交通快捷便利。为给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在运城市法律服务大楼购置400平米办公场所。
清泽所注重律师队伍建设,聚集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截止2014年9月,拥有执业律师及行政后勤事务人员共计55名,是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守正义的中青年律师团队。
清泽所自创办以来,以“清正廉明、泽恩于众”的执业理念,通过优异的工作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许,先后获得先进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清泽律师团队以扎实的法律专业技能为基础,在业界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在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均有大量的成功代理记录,先后担任百余家企业法律顾问。现已从传统民商事、刑事等诉讼业务领域延伸到非诉高端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法律顾问、房地产、投融资等法律事务。
清泽所以“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规模化”为本所发展目标,现已开通清泽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平台、创办《清泽律师》刊物,举办清泽法律讲堂活动。清泽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多种形式普法活动、办理众多法律援助案件。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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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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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泽所以创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为目标,积极组织律师外出学习交流、坚持周例会学习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快速提升青年律师素质,成立青年律师培训组,开展青年律师模拟法庭活动,建立青年律师“一对一”培训机制。
清泽所为提升管理水平,开拓管理思路,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先后赴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交流学习,并与国内多家知名律所建立合作关系。
清泽律师将继续坚持以“清正廉明、泽恩于众”的文化核心理念,始终如一的以专业和诚信服务于客户、回报社会,与客户共同成长,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作出积极的贡献~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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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民仁(2013)
号 1115
法 律 意 见 书
至: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自: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材料已包括已知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北京聚贤贸易公司、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资贸易中心、北京市京乐建材供销公司、宣化京奥建材有限公司、内蒙正镶白旗华丰百货商店的债权是否存在清偿请求及贵公司有无支付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对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口头陈述为参考。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宣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信息资料。
2.对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石景山古城西街19号、宣化京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顾家营镇黄家堡村东、内蒙正镶白旗华丰百货商店经营地—正镶白旗明安图镇的调查记录。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基本事实
据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及证据材料:
1、北京聚贤贸易公司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163012.06元。该公司于2004年4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注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清算结束,对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发生。该公司或其它单位在最近的叁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财务负责人主张过权利。
2、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资贸易中心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56420元。该公司在2006年10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再无经营行为,对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发生。该公司原经营场所为租赁,无有该公司人员留守,无办公、经营场所续存,该公司住所地物业管理中心及附近居民均不知该公司及人员去向。该公司或第三方在最近的叁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财务负责人主张过权利。
3、北京市京乐建材供销公司截止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80959.18元。该单位在其辖区工商局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区县局无有工商登记记录。该单位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发生。该单位或其它第三方在最近的叁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财务负责人主张过权利。
4、宣化京奥建材有限公司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147579.60元。该公司在2012年12月被宣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再无经营行为,对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发生。该公司原经营场所为租赁,住所地无有该公司人员留守,该公司原住所地的负责人及居民均不知该公司及人员去向。该公司或其它单位在最近的叁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财务负责人主张过权利。
5、内蒙正镶白旗华丰百货商店在贵公司账面记载有债权118391.92元。该单位在其辖区工商局暨正镶白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有工商登记记录。该单位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无诉讼事项发生。该单位或其它第三方在最近的叁年内没有就上述债权向原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或财务负责人主张过权利。
四、结论意见:
1、北京聚贤贸易公司于2004年4月清算后经其开办单位批准,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销营业执照并被核准,注销原因为亏损,且债权债务清理过程均已结束。 所以,北京聚贤贸易公司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2、因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资贸易中心在2006年10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原因为逾期未年检。此后未有任何市场经营行为,也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公司人员联系中断,最近叁年未向贵公司主张债权。所以,北京市西部大洋物资贸易中心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3、北京市京乐建材供销公司在其辖区工商局无有工商登记记录,市场主体资格不合法,市场准入受限。业务发生、往来时间在2000年12月以前。此后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以其它方式主张权利。现公司人员联系中断,最近叁年未向贵公司主张债权,所以,北京市京乐建材供销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4、因宣化京奥建材有限公司在2012年底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
原因为逾期未年检。现公司人员联系中断,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最近叁年未向贵公司主张债权,所以,宣化京奥建材有限公司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5、内蒙正镶白旗华丰百货商店在其辖区工商局无有工商登记记录,市场主体资格不合法,市场准入受限。业务发生、往来时间在2002年4月以前,此后未曾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以其它方式主张权利。现单位人员联系中断,最近叁年未向贵公司主张债权,所以,内蒙正镶白旗华丰百货商店对贵公司的债权清偿请求已无提起可能,贵公司对其债务无支付风险。
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光红
2013年11月15日
范文四: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原建民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以书面会签的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决定于2009年9月9日上午召开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有关提案内容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及会议审议内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9年9月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辉生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183,769,2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6%。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09年9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
2、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长卢辉生先生主持下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用互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实际表决结果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年
原 建 民
月 日
范文五: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郭东平、安燕晨律师出席了公司二OO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
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山西会于2006
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 1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该公告中列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2006年9月19日下午14:30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太原市五一路197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受公司董事长孟振平先生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王清文先生主持了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实际进行时间为:2006 年9 月18 日—2006年9 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9月18日15:00 至2006 年9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128444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64。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46人,代表股份104570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5,。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5、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 7、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8、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公司收购股权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收购股权及其续建并开展风电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6、9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审议第10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4(此页为签字盖章页)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郭东平: 安燕晨: 签署日期:二OO
六年九月十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