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税法上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税法上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最佳答案
一、固定资产的会计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但内容是一致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大,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对应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将直接决定其税务处理的规则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外购一张办公桌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价值为1600元。在增值税法中,该办公桌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该办公桌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只能分期计算折旧,而不能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 三、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每个企业需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资产特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并据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同时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将其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工业企业持有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资产,施工企业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持有的管材等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管理。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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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税法必须制定严格的、明确的、统一的固定资产标准,以尽量减少依赖职业判断计算税款,这既是反避税的需要,减少纳税人的可选择性,同时也防止滥用税法,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概念强调的是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时间,而税法强调的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
此外,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一项实物资产按会计准则可作为存货(低值易耗品),但按税法可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同样,一项实物资产对照税法规定可不作为固定资产,但企业可能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不同,会直接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当然,即使是会计与税法均确认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也会出现后续计量的差异,必须依法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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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税法上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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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最佳答案
一、固定资产的会计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税法标准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在不同的税种法规中有不同的表述: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但内容是一致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大,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对应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将直接决定其税务处理的规则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外购一张办公桌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价值为1600元。在增值税法中,该办公桌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该办公桌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只能分期计算折旧,而不能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 三、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每个企业需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资产特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并据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同时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将其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工业企业持有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资产,施工企业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持有的管材等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管理。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
税法必须制定严格的、明确的、统一的固定资产标准,以尽量减少依赖职业判断计算税款,这既是反避税的需要,减少纳税人的可选择性,同时也防止滥用税法,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概念强调的是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时间,而税法强调的是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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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
此外,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一项实物资产按会计准则可作为存货(低值易耗品),但按税法可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同样,一项实物资产对照税法规定可不作为固定资产,但企业可能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不同,会直接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当然,即使是会计与税法均确认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也会出现后续计量的差异,必须依法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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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论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确认上的不同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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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确认上的不同 及调整
作者:杨雄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5年第 11期
摘要: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企业投资人及管理者的高度重 视。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或是 税务风险。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上的差异。本文将 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中所列示的固定资产折旧确认方面不同入手,浅析 固定资产折旧在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方面的调整。
关键词:税会;折旧;不同;调整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5) 011-000-01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因为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同,在进行日常账务处理时形成一定的差 异,本文就固定资产折旧在税、会规定方面的差异,以及涉及的相关税务风险进行简要探析。
一、固定资产及折旧概述
1.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 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企业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采用合理 的折旧计算方法,将扣除净残值的固定资产余值,分期消耗到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成本或是日常 行政管理费用中去。
二、税、会在固定资产折旧确认上的差异
(一)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1.使用寿命的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同时,还应考虑该项 资产预计生产能力、实物产量及预计的有形、无形损耗等因素。可以看出,会计准则考虑的固 定资产使用寿命更多遵循着谨慎性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着重考虑资产的使用功能。
2.折旧方法的规定。企业一般按照与相关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 择适合的折旧方法,在会计准则中所列示的折旧方法为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以及两种加速 计提折旧方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范文四:固定资产在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上的差异及协调
[摘 要] 由于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在具体的规定上也有所不同,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确认、计量上的差异,有利于企业后期会计利润的正确计算以及税额的正确缴纳。
[关键词]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税法;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5-0159-02
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
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上。会计准则规定,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固定资产成本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的计入财务费用。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无需将各期付款额进行折现,会计期间计入的财务费用也不允许抵扣。
(二)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原值中含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但是税法对于弃置费用是不认同的,这将使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折旧年限。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等因素来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税法对于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有具体的规定,其中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最长折旧年限为20年,如果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3.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些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减值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回收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由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会导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能够使得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并且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扩建支出,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之内平均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出售、转让、报废、盘亏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盘亏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税法口径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就在于税法对于可扣除金额的计算必须以税法口径为依据。
(二)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税法对于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未作特殊规定,因此,税法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仍允许计提折旧,并且可以做纳税调减处理,另外,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地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折旧和减值准备所作的纳税调增,在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再转回差异。
(三)债务重组转出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同时,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法规定,债务重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四、差异的协调
分析显示,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分别有不同的规定,两者之间规定的差异往往导致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从而使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税务部门日常管理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固定资产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对税务部门来说,可以减轻税务稽查负担。
(一)企业层面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自学和参加各种税收法律制度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税收专业修养,把国家税收的相关规定自觉融入到经济业务的核算处理之中,理解和掌握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区别,对于税法不允许的抵扣项目调增到应纳税所得额,暂时不能抵扣的项目记入到递延所得税项目,做到有差异及时发现和及时调整。只有明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准确区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才能正确填列。如果企业在对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差异缺乏足够的认识,难以正确申报,可以引进税务代理,利用专业税务人员帮助企业准确地申报纳税,减轻企业办理税收业务的工作量,规避纳税风险,或者在必要时咨询税务专家。
(二)税务部门层面
很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不准确,并不是故意偷税漏税,而是不理解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差异,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纳税风险,而且加重了税务稽查部门的负担。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就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差异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列进行培训,带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同时可以引导企业分设税务会计岗位,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登账核算。此外,税务部门应加强管理性检查,督促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如有需要,也可将其转化为纳税检查,在规范企业管理的同时也减轻了税务稽查的负担。
(三)财政部门层面
在固定资产的确认中经常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运用,如何运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一直是难点问题。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存在差异,并且公允价值的获得存在困难,这就加重了企业确认和核算资产时的负担以及税务部门稽查的负担。因此,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时可以增加公允价值的使用指南,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获得的途径和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地运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3]杨向英,李德芹.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J].商业会计,2009(8):20-21.
[4]刘丹丹,于学刚,刘晓秋.浅谈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的差异[J].中国商界,2010(2):140-140.
[5]李凤英.新税法与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差异[J].会计之友,2008(12):84-85.
(责任编辑:梁宏伟)
范文五: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确认上的差异及调整.doc
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确认上的差异及调整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依据、范围、方法等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与按税法计算扣除的折旧会出现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面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依据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所有固定资产。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2.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法上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而会计准则却规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计提折旧;因而对于企业未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上,会计准则与税法上仍然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应对固定资产折旧差异做纳税调整。 二、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成本确认上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在会计核算上,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但是对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在会计核算上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发生的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例1:甲企业2012 年12 月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一套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设备价款合计900 万,合同约定从2013 年到2017 年5 年内每半年支付价款90万元。假定贴现率10%,购买设备价款现值9000000×(P/A,10%,10)=5530140, 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资本化)519860,假如不考虑安装费和运费,会计上固定资产入账成本6050000;按税法规定确
认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9000000;假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 年,预计残值率4%,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8.08万(605 万×9.6%),每年税前扣除折旧86.4 万(900 万×9.6%),固定资产折旧调增金额18.32万,即应调减应税所得18.32万元。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同时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存在一定差异。税法是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全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在未来使用期间内分期计算扣除折旧;由此导致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上产生一定差异。 例2:甲公司2012 年6 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套生产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 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000 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800 万元。该生产设备公允价值为900 万元。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为5万。该生产设备会计入账价值为805(800+5)万元,假如计提折旧年限10 年,残值率为4%,每年折旧为38.64万(805?(1-4%)/120×6)元。 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005 万元,2012 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为48.24(1005×(1-5%)/120×6)万元,会计计提折旧38.64 万,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金额9.6 万,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 三、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上的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对计提折旧方法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上并没有限制性条件,企业可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计提折旧方法;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年限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对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只限于以下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对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应按税法规定的直线法计算扣除;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与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差
异,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做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例3:乙企业2010 年12 月购置电子设备200万,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残值率4%,该电子设备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企业每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计算所得税时按按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每年计提折旧与扣除折旧如下表: 2011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345600,即调增应税所得345600 元,2012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5600, 2013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94400,即调减应税所得额294400元。 以上分析了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固定资产成本以及折旧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不一致而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在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时,应对这些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教育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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